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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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宿政规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级,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现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信息系统的目标要求。

第三条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广泛覆盖、充分保障权益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原则;市级预算、分级负责原则;统一制度和规范管理原则;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体办理医疗和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现行税务征管范围内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以及市本级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宿政办发〔2000〕115号-宿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宿政办发〔2000〕115号-宿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宿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宿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保人员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

第二章参保程序及个人帐户管理第三条参保程序,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相应表格,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履行缴费义务,办理医疗保险证(包括病历、卡,下同)。

参保人员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医疗保险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挂失,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确认后,凭单位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补办新证。

第五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999年底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须由用人单位按单位和个人缴费率之和,一次性缴齐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加上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足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到上述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由原工作单位随同在职人员统_办理。

若原单位停保,退休人员也相应停保。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实行统一代码。

个人帐户资金按年度计算,年初根据参保人员当年实际年龄核定记入比例,年度内不作变动。

第八条个人帐户只限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其它物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宿政办发〔2012〕126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卫生机构服务与管理,健全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15号)、《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卫农卫〔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国家医改要求,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织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从2012年起,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机构、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绩效“六统一”管理,建立一体化管理的新体制,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方便群众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到2012年8月底,各县(区)以村为单位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管理率达50%以上,2012年年底前全部实施到位。

三、主要内容(一)统一机构设置。

各县(区)按照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的要求,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设置在村党群服务中心。

如村党群服务中心暂不具备条件,可选择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群众方便的地点设置。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由村委会无偿提供,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村卫生室应按照江苏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设置,从业人员原则上按辖区户籍人口1‰-1.2‰比例配备。

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

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

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
章节一:引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详细信息,包括政策背景、参保范围、保障内容等相关内容。

章节二:政策背景
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和目标
⑵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介绍
章节三:参保范围
⑴参保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⑵参保手续和申请流程
⑶参保费用的缴纳方式和标准
章节四:保障内容
⑴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⑵保险金额和报销比例
⑶特殊疾病和大病保障政策
章节五:医疗服务使用
⑴医疗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就诊流程
⑵门诊和住院费用的报销
⑶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流程
章节六:保险年度管理
⑴参保人员信息的管理
⑵医保卡的使用和管理
⑶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章节七: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
⑴政策宣传措施和效果
⑵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
⑶参保人员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参保申请表格、医保卡使用须知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宿迁市城镇居民参加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和费用补偿。

- 参保范围: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宿迁市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 参保费用:指城镇居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 保障内容: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费用报销比例等具体保障内容。

- 医保卡:指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结算的电子卡片。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发[2009]60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6.23【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9〕60号2009年6月23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便群众就医,根据2009年第36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制定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行统筹管理。

一、管理范围新农合市区统筹管理的范围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内所有新农合参与者。

二、管理方式市区新农合管理采取“市区统筹、区筹市管、服务外包、强化监管”方式,实行“六统一”,即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补偿兑付、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信息管理。

三、工作目标2009年,市区新农合的人口覆盖率稳定在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四、筹资标准新农合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缴费20元,各区在争取省级财政给予参合人员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80元标准配齐。

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自筹部分由区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部划转。

以后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基金筹集标准,形成动态增长机制。

五、基金管理(一)各区新农合资金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集,交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设立市区新农合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发[2006]100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30【实施日期】200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6〕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建立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就近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 目标任务: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政府投入保障机制,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到2010年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达到基础设施完善,基本设备齐全,人员队伍素质较高,运行规范、运转正常、富有活力的目标,为农村居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乡村卫生服务人员专业资格合格率达100%。

(二)培训200名医疗卫生管理人员、1000名卫技骨干人员、7000名乡村医生。

(三)全市乡镇卫生院、乡镇医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率达100%,农村居民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率达60%以上。

(四)以县为单位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率达95%以上。

(五)饮用水卫生监测率达95%以上。

(六)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98%以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150/10万以内,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100%。

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四日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缓解城乡特困居民医疗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患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后,个人医药费支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政府提供补充性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主管,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公正合理、公开公平,努力实现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规范运行。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三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城乡医疗救助:(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二)农村五保对象;(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四)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五)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六)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条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凭申请人有关证件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史资料等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民政办报本级政府(街道)审核,张榜公示,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审批,发放《城镇(农村)医疗救助证》,同时将审批名单分别提供给城乡医疗保障管理机构。

救助对象凭证享受有关医疗救助和惠民医疗政策。

第三章医疗救助方法及标准第五条医疗救助采取以下方式:(一)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无能力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办申请,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免缴审批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免缴审批表》),经村(居)民代表民主评议,村(居)委会张榜公示,乡镇(街道)民政办和财政所审核,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帮助支付个人参保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24•【字号】宿政办发〔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4日宿迁市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分值第三章基金预算第四章费用结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合理治疗,适度控制住院医疗费用增长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结算医保住院医疗费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按病种分值结算,是指医保经办机构在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控制的前提下,对结算期内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病例进行分值量化,确定医疗机构参与结算的分值和分值单价,在此基础上对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在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的结算和分配。

医保经办机构对各医疗机构的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月度预结算、年终决算。

第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方式和享受的医保待遇,不受本结算办法影响。

第五条除肿瘤放化疗、意外伤害、居民生育补贴、精神类疾病以及国家、省、市规定按其它方式结算的病种外,其余病种均按病种分值结算。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宿政发〔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7〕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2日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三医联动,深化医改。

医保是基础,医疗是核心,医药是关键。

充分发挥医保在综合医改中的重要杠杆作用,以医保政策为抓手,实现三医联动,落实分级诊疗,进一步深化宿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打造宿迁模式。

(二)兼顾各方,形成合力。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保政策要让群众得实惠,有更多获得感;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疗机构平稳健康发展。

(三)全市统筹,属地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预算,市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各为一个预算责任区。

各预算责任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待遇给付和监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参保、筹资、宣传及协助监管工作,并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保登记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宿政办发[2008]208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208号2008年11月6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大专院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个人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中小学校及大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实行市区和县统筹。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各为一个统筹地区。

宿城区、宿豫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和苏宿工业园区为一个统筹地区。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左右。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3.01•【字号】宿政办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章就诊与补偿范围、标准第六章非补偿范围第七章补偿办法第八章基金使用的监督及其他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果,提高农民患病时的抗风险能力,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农民互助共济精神,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县(区)统筹,实行县(区)、乡(镇)两级管理和分段补偿的管理办法,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的机制,基金使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尽快实现全员参合为总体目标,并确保健康、稳定、持续开展。

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2005年必须达85%以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全体农村居民(包括居住在农村无固定职业的非农户居民),以及城镇(包括小城镇)中没有享受医保的居民。

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县(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区)政府领导和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广文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区)卫生局。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宿政规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30日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医保第三章居民医保第四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大病保险第五章参保关系转移衔接第六章医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第七章基金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宿政办发[2009]19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95号2009年12月9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委员会、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结合宿迁实际,制定《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基金管理实行市区(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宿工业园区)统筹和县统筹;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运作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工作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2010年达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

二、参合对象参合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居民(包括乡镇中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

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

三、筹资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缴费30元,各县(区)在争取省级财政给予参合人员补助的基础上,由县(区)财政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150元标准配齐。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宿政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深化综合医改试点,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健康持续发展。

(一)理顺管理体制1. 统一行政管理。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责,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2. 整合经办机构。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信息系统等,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经办。

3. 建立会商机制。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卫生计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参与,建立医保管理会商机制,共同研究医保基金支付、医保服务目录和医疗服务监管等,联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宿迁市202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宿迁市202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宿迁市202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基金管理实行市区统筹和县统筹;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运作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目标。

新农合人口覆盖率继续保持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20%,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7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含风险基金)以内,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0%(含风险基金)以内。

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二、参合对象(一)辖区内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二)长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可以参加当地新农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农合。

(三)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婴儿出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内;婴儿自出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自补办之日起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救助对象全部纳入新农合。

三、筹资标准202x年全县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均400元。

其中个人缴费8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32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补助。

四、就医及转诊(一)全县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的,均可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开展新农合门诊补偿。

参合人员可在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择医,需向县外转诊的,由县级医院提出转诊申请意见,经县合管办审核同意后转诊,优先转向市第一—1—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市儿童医院(特指儿童先心病)、市传染病医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宿政办发〔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全市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现就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县区统筹,扩大受益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措资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各地要坚持以县(区)为单位组织,按在籍农民参加率沭阳县不低于80%、其它县(区)不低于70%的目标,实施全县(区)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在规定时间缴费,每年度不得中途参加或退出。

二、健全管理组织,规范管理行为。

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办公室、卫生、财政、农工、计划、民政、监察、物价、审计、药监等部门以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乡镇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完善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人员原则上在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调剂,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员分别负责本乡镇、本村合作医疗管理与信息服务。

在具体操作中,要推行微机管理,简化结报手续。

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院配备微机,对病人就医实行计算机管理,尽可能做到即结即付,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三、强化基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

各地要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民个人出资部分由各乡镇负责筹集,财政部门具体操作。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开户银行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进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资金(包括政府补贴),一律不得挪用,节余部分结转下年,原则上当年节余资金应控制在5%以内。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9.26•【字号】宿政办发〔2004〕115号•【施行日期】200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为维护医疗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众自主择医权利,现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怀。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应从服务农民、方便农民的角度出发,科学进行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

二、市内所有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村级卫生室均可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单位,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县(区)合管办审核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三、坚持自主择医原则。

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就医农民可以在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择医,对危重病人要及时向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转诊,如需向省级及以上医院转诊,由市人民医院提出意见,所在县合管办批准。

特殊情况下,可先转诊,后补办手续。

任何医院因截留病人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律取消定点资格。

四、扩大优质医疗资源的直接服务范围。

宿豫、宿城两区农民除在本区范围内自主择医外,也可直接选择市级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就医,市级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在合作医疗业务上服从两区管理,实行电脑联网,农民就医费用回所在区合管办报销。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应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如实向县(区)合管办提供有关资料,主动接受合管办及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套用合作医疗基金行为,严禁开具假证明、假票据、假处方、大处方、人情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宿政办发〔2007〕155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宿迁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为建立全市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建设和谐宿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69号)精神,制定宿迁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

二、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由市卫生局和保险协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医疗机构的专家对辖区内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测评,确定综合实力强、信任度高、服务质量优的保险公司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

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四、保险条款和费率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承保公司与市卫生局根据保险原理和医疗行业特点共同协商制定,由承保公司报上级公司批准,并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微利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以及医疗意外、差错和事故等级责任的不同,科学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新农合结报体系延伸到村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新农合结报体系延伸到村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新农合结报体系延伸到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宿政办发〔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新农合结报体系延伸到村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逐步提高参合农民的保障水平,更好地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现就新农合结报体系延伸到村,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为促进我市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满足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2012年底前,新农合结报体系延伸到全市所有行政村,实现新农合结报网络全覆盖,提高群众受益度。

二、延伸条件新农合结报体系延伸到村的村卫生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业务用房和诊疗设施达到江苏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就诊、转诊有登记,收费有票据,用药有处方,门诊诊疗信息记录规范;(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药价政策,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符合相关要求;(三)建立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接;(四)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补偿办法(一)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就医发生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二)补偿标准。

村卫生室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报销限额为30元。

药费按45%比例补偿,使用中药饮片按50%比例补偿,每人每年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60元。

一般诊疗费中患者支付1元,其余5元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不纳入每人每年补偿累计最高限额。

(三)补偿方式。

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就医实行现场刷卡结报,补偿费用由村卫生室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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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便群众就医,根据2009年第36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制定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行统筹管理。

一、管理范围
新农合市区统筹管理的范围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内所有新农合参与者。

二、管理方式
市区新农合管理采取“市区统筹、区筹市管、服务外包、强化监管”方式,实行“六统一”,即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补偿兑付、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信息管理。

三、工作目标
2009年,市区新农合的人口覆盖率稳定在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四、筹资标准
新农合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缴费20元,各区在争取省级财政给予参合人员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80元标准配齐。

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自筹部分由区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部划转。

以后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基金筹集标准,形成动态增长机制。

五、基金管理
(一)各区新农合资金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集,交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设立市区新农合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二)实行新农合市区统筹前,原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存(截至2009年6月30日)由市卫生、财政部门清理结算,经审计确认后,2009年7月1日前划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三)新农合基金收缴实行收缴入库日制度,每年1月10日为当年新农合基金入库截止日。

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所有基金(含参合人员自筹资金、区财政配套资金和区民政部门补助资金)解缴到市财政专户。

六、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局成立市合管办,负责全市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负责市区新农合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1.编制全市新农合工作规划,指导各县(区)新农合工作,制定和修订新农合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对全市新农合基金的监督及市区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并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3.管理市区新农合业务,核定并公布市区新农合参合医疗机构,审核市外就诊病例及补偿经费。

4.与市区参合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做好新农合资金结算,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负责对金融机构新农合基金运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

7.组织新农合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奖惩等。

(二)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参合人员的组织、管理和筹资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参合人员自筹资金和区政府配套资金的筹集,并在规定时间转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2.负责并督促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做好参合人员原始资料管理、资料核对、录入工作。

3.做好辖区内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

4.负责新农合参合人员信息IC卡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区卫生局、区合管办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协调。

主要职责是:
1.协助区财政完成辖区内新农合基金的收缴工作。

2.加强辖区内新农合参合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答复并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等。

4.对乡(镇)新农合参合工作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

5.做好辖区内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

(四)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参合人员的组织、管理和筹资工作。

主要职责是:
1.组织动员、鼓励支持农民参加新农合,确保以乡(镇)为单位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

2.负责辖区内参合人员自筹资金的筹集工作,并及时上缴区财政。

3.督促村(居)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参合人员原始档案,做好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变更工作。

4.督促村(居)委会提供外出务工或长期在市外居住的就诊参合人员证明材料。

5.做好辖区内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

(五)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协调。

主要职责是:
1.协助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做好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变更和自筹资金收缴工作。

2.加强对辖区内参合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

3.做好辖区内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

4.区合管办下达的其它任务。

(六)参合医疗机构负责为参合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省和市新农合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2.核准参合人员参合资格,收集参合人员补偿的相关资料。

3.向参合人员如实告知新农合政策和各项补偿规定。

4.对参合人员申请补偿的材料进行审核。

5.出具参合人员费用补偿结算单,实行当场结报。

6.乡(镇)参合医疗机构负责将辖区内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7.承担市、区合管办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其它工作。

(七)金融机构负责市区新农合补偿兑付资金的承办业务。

主要职责是:
1.建立市区新农合计算机补偿兑付网络。

2.负责对参合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和制证工作。

3.受理市外就诊的参合人员补偿资金支付工作。

4.及时完成新农合基金运行的统计分析,并向市合管办反馈相关情况。

5.承担市区新农合补偿兑付工作及运行成本。

6.承担与市合管办约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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