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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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债权法的法律解读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法律解读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法律解读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新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全面、最系统的民法典,其中以债权法为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新民法典债权法进行解读,为读者详细阐述其内容和实际应用。

一、债权的定义和种类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追索权。

新民法典中规定,债权是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给付、实现约定的利益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等情形下,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权利。

根据债权的性质,可分为人身债权和财产债权。

按照债权人行使的方式,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合同债权。

根据债权的来源,可分为民事债权和行政债权。

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但应当依法履行清偿顺序和抵押担保等责任。

债权转让的方式、时效等方面,新民法典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债权的保全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保护其债权不受侵害。

同时,在债务人违约或者发生破产等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回其应得的债权。

3.债权的放弃和变更债权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应当符合新民法典的规定。

在债权行使过程中,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债权人可以对债权内容进行变更,但变更应当经过债务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定程序。

三、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1.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自己的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若债务人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了但不能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的代位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无法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代位履行。

新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抵押人代为履行债务。

四、保证和担保保证和担保是民法中常见的债务保障方式,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

保证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履行债务能力提供信用支持,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而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侵入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金等方式。

债权法在民法典中设计论文

债权法在民法典中设计论文

浅析债权法在民法典中的设计摘要: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对于引导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不要过分拘泥于形式,在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上也应与时俱进,体现民法是人法、权利法的特色。

其中,债法总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领合同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的基本规则,对侵权责任法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债法总则在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债权法民法典债权法总则合同法民法理念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学者陆续提出了关于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的方案,并围绕这些方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制定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及国内现状我国长期以来缺乏民法土壤,缺失民法理念。

我国传统社会以权利服从和人身依附为基础,整个社会公权发达而私权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从而塑造了社会关系主体的非独立性、非自主性和不平等性。

近代以来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与法治文明,然而改革主要体现在制度方面,忽视了法感情和法理念的培育,导致观念与制度脱节,真正的民法理念尚未在国人心中扎根①。

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保持较强的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这就有利于民法理念的普及。

我国许多法律在体系的制定和安排上都是将该法中共通的部分作为公因式提取出来设立总则予以规定。

这样既有利于民法典体系的前后统一,又使其思路清晰,有利于对法律的把握和适用。

同时还可以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和实现立法科学化的需要,加快中国民法科学化的进程。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总则编成为各分编的基石和指导性文件。

总则编涉及的制度涵盖了民法典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各领域的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重点关注总则编中的几个重要制度,分别是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民事诉讼等,对其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民事主体制度是总则编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要素、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行为能力等内容。

其中,法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个人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其法律行为能力,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权利和义务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包括民事权利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以及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合理判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促进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民事责任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方面。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的范围。

第四,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法定代表人,并判断其代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事诉讼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总则编中的这些重要制度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认真理解和适用。

只有做好这些基础工作,才能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最新民法典债权债务新规定

最新民法典债权债务新规定

最新民法典债权债务新规定2021年1月1日,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正式生效,该法典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总章程和总规范。

其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下面,我们将就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新规定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债权1. 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非金钱的义务以及要求债务人不得干扰其享有的财产利益等权益的法律关系。

2. 债权的种类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的种类,主要包括金钱债权、担保债权、实现债权、返还债权等。

不同种类的债权,其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

3. 债权的取得与保护民法典规定,债权的取得主要有合同、法律、侵权行为三种方式。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地对待彼此的权益。

民法典还规定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措施,包括留置权、抵销权等。

二、债务1. 债务的定义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非金钱的义务以及应当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法律关系。

2. 债务的种类最新民法典对债务的种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包括清偿债务、连带债务、催告债务等。

不同种类的债务,债务人的义务和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

3. 债务的履行和违约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务的履行要求和违约责任。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信用,违反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诉讼时效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针对债权债务的适用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和债权债务,时效期限也不同。

四、债物管理债物管理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出租、抵押、出质等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新民法典对债物管理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等。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分配上,也有了详细的规定。

总体来说,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新规定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诉讼时效和债物管理四个方面作出的明确规定。

这些条款的出台,将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更加明确、规范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试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总则的存废

试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总则的存废

为设立于其下的合同 、 侵权行为 、 当得利 、 不 无因管理制度 提供 了共同适 用的规则 , 在整个债法体系中起到总领全局 协调各方的作用。有 的学 者认 为 , 债权总则大多与合同总 则相似 , 以以合同总则代替债权总则 , 可 但事实上 , 债权总 则与合同总则仍 然存 在着 比较 大 的差异 , 合 同总则 相 与 比, 债权总则范 围更广 , 内容更抽象 , 债的保全 、 移转 、 终止 比合 同的保全 、 移转 、 止的适用 范围更为宽泛 , 终 更具有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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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卷 第 2期 6 武汉 冶金 管理 干部学 院学 报 20 O 6年 6月 J U N LO H N ME A L R IA N G R’ S 1Ll O R A FWU A T L U G C LMA A E SI TT r N E
相 关 的 法 律 制 度 , 使 得 整 部 法 典 显 的不 科 学 、 严 谨 。 会 不 二 、 权 总 则 存 废 的 现 实 考 查 债
般 规 定 , 的 发 生 、 的类 型 、 的 履 行 、 的保 全 、 的 债 债 债 债 债
变 更 与 转 移 、 的消 灭 这 几 个 部 分 。债 权 总 则 的 存 在 正 是 债
传统的考查来探讨这个 问题。英美法 没有债 权概 念和债
权总则的现状是与其判 例法 的传 统密 不可分 的。 自清 末 的法制改革以来 , 国便开始溶 入大 陆法系 之中 , 我 大陆 法 系的法 典式立法有便 于移植 的优点 , 加之我 国原本就 有法
、 . 6 No. 1 1 2
Jn.O 6 u 20
试 论 我 国 民 法典 中债权 总 则 的存废
廖 峻 , 媛 易锦
( 武汉 科技 大学 中南 分校 , 湖北 武 汉 402) 323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摘要]民法典应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民法典应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应重理性、重科学、重立法技术。

如果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如果我们不了解社会情况,未进行认真的社会调查,如果我们在起草中一味强调非技术化和所谓的“人性化”、“感性化”,那么民法典的制定是令人担忧的。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技术,同一主义,区分主义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这是很正常的,对于这一关系到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不论是学术界还是一般的人民群众,都应该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有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我认为目前民法典制定中还有三个大的难题需要我们共同来解决。

一、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方面的难题民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是建立在前苏联法学体系基础上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完全不同。

我们现在虽然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的民法典当然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但是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

坦率地说,我们长期受到前苏联法律意识、观念和体系的控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学界从来没有彻底清理过这些残留物。

依我看来,前苏联法对我们制定民法典的消极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1)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一切法律均当作公法,这一点不但妨害了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为基本法的地位,而且还妨害了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如果一切法律都是公法,那么最重要的公法当然是宪法,民法就只能是宪法下面一个可怜的部门法。

但是如果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以此为根据建立法律体系,就可以得出公法的基本法是宪法、而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的结论。

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由于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民法和宪法一样都是国家的基本法,民法绝不是部门法。

另外,如果把民法也当作公法,那么民法当然应该像公法那样以命令服从关系作为基本规则依据,这样民法应该以强制性规范作为基础。

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在发挥债法总则功能方面的重要作用与实践意义。

文章首先简要回顾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背景和发展历程,强调了其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随后,文章详细分析了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何有效地规范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法总则的功能发挥方面,本文着重讨论了合同编如何通过明确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环节,实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面调整。

同时,文章还探讨了合同编在促进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文也关注了合同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进一步阐释了合同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本文通过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全面分析,旨在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学者以及公众提供一份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深入解读,以期促进对民法典合同编的正确理解和有效运用。

二、民法典合同编在债法总则中的体现民法典合同编作为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债法总则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

合同编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为债法总则提供了基础性的规范。

通过明确合同的要素和形式,合同编确保了债法总则中关于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原则在合同领域得到具体落实。

合同编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与债法总则中的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转让等制度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债法体系。

合同编的具体规定不仅丰富了债法总则的内容,也为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合同编还通过引入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如电子合同的认定、格式条款的规制等,对债法总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这些新的制度和规则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为债法总则注入了新的活力。

民法典合同编在债法总则中的体现是全面而深入的。

它不仅为债法总则提供了基础性的规范,还在多个方面与其相互呼应、补充和完善,共同构成了科学、完整、实用的债法体系。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大家好!老师加油就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疑难问题跟大家汇报一下。

合同编占整个民法典篇幅1/3还多,内容多,涉及的问题多,可讨论的问题也非常多,下面我归纳了十个问题:1是否应设立债的一般规定或债法总则合同编编纂过程中,是设定债法总则还是以合同法总则代替债法总则,这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不再设立债法总则,以合同法总则来代替债法总则的做法。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也有比较法依据。

问题在于采纳这一模式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就只能放在合同法分则的后面,作为两章处理。

这样的体例安排确实明显存在问题,体系上非常乱,怎么在合同后出现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呢?它们为什么放在合同后面,和合同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没有解释清楚,也没有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如果不采纳债法总则模式,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准合同的概念,这也是借鉴英美法和法国法经验。

准合同的核心就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就可以作为准合同,它与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但与合同也存在区别,所以把它称为准合同。

我觉得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它本身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形下发生的一种债务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

不当得利有两种体系,一种是因违约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放在总则中,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怎么安排呢?通常来说,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不好说是准合同。

因此,我认为可以将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放在侵权责任法中,而因其他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按照准合同处理,这种体系比较合理。

当然,如果最后采纳债法总则的立法模式,那就不需要准合同,完全可以在债的体系下规定不当得利。

2先期谈判中的承诺能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目前合同编第2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所作的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双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

以上规定最初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主要调整以下类似情形:买房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地铁很快修到这个地方,或者周边有多少绿化带。

我国债权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

我国债权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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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债法实申问及考 权 在 践 的 题 思
债 权 法 又


民事司法权 的异化不利于债权 期出庭的交通费、 住宿费、 生活费和误
工补贴费。3 采用诉讼保全措施 的申 、
称债 法 , 是调整 的实现
特 定 当 事 人 之
民事 司法 权 是 司 法 权 的 重 要 组 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 4 执行判决、
障 。 民 法 所 调 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 区的 民事经 避法律的现象增多 ,必然会影响到债 整 的 财 产 关 系 济案件的活动 中,受地方经济利益驱 法实体法 的实施。
主 要 分 为 两 个 动 , 不顾法律和事实 , 偏袒本地 区当事
部 分 :一 是 物 人 , 外地债权人在本地难 以胜诉 ; 司法
但 债 法 不 简 单 地 等 同 于 商 品 交 换 的 的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必须对民事审判 明教授 、 张新宝 , 品交换表 现在 法律上 活动 法律 监 督立 法 进一 步完 善 。 商 就 是财产 让度 ,而 财产让 度 除商 品 在 , 当发 生债权 损 害赔偿 , 因管 如 无 交换 外 ,在其 他社 会领域 也 同样 存 法 实体法的实施。
品 流 通 关 系 的 制 , 即对财产保全裁定、 督促程序中的 总 则 编 ,法 学界 的分 歧 很 大 。 总 的来
反映 ,而且 是对商 品 流通 关系 的保 支 付 令 、 产 还 债 程 序 中 的裁 定 、 破 执行 说 , 主要 有两 种 观 点 : 种 意 见 是绝 大 一 障。 同时 , 品经济 孕育 了债 法 , 商 使 程序 中的查封财产裁定等不适用抗诉。 多数学者主张设立债法总则。持这种 债 法 包含 了商 品 交换 的一 般 规 则 , 因立法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 中 意 见 的 学者 主要 有 梁 慧 星教 授 、王 利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刘长秋【摘要】On the issue weather should we set the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in academic circle, an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our country's Civil Code, d targeted legislation advices were put foward separately.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s the leading and guiding part for obligation law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 Chi- na's Civil Code. It's not only be determined by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but it is also demanded by the position of civil law in risk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lso the wise choice to absorb other's experience. In the future,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law legislation we shall try to amend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so as to make the latter 2 ones the function of the general partm,but also the result determined by orientation of civil law in the society of venture.What's more, it's the choice for China's Civil Code to learn from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s. During the future legislation of Chi- na's civi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nd counterpart of Contract Law as well as Tort Liability Law should be revised so that the latter should adopt with the demand of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the future days of civil legislation we shall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general part of contract and tort law thus make the latter 2 ones adaptable to general law of obligation law and even make necessary amendment to meet the generalpart of obligation law's need.%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债权与债务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分支。

债权与债务作为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解析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一、债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凭债权可以要求相应的利益或者对债务人进行限制。

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债权的构成要件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事实、债权的形成与取得、债权的效力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权才能成立。

二、债务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务的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法定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劳务等。

2. 债务的构成要件债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事实、债务的形成与取得、债务的履行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务才能成立。

三、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1. 债权债务的产生和终止债权和债务的产生主要通过合同订立或者法律规定。

当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务将得以终止。

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和终止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力履行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实现其债权。

3.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主体,享有追索权等一系列权利,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的意义和影响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促进经济发展债权与债务法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促进各类主体间的交易活动。

民法典债权法解读

民法典债权法解读

民法典债权法解读随着中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其中的债权法备受关注。

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债权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债权法进行解读,探讨其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债权法简介债权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旨在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该法律明确了债权人享有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以及各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权的基本原则债权法中确定了债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等。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交易的公正合理。

平等原则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中地位平等,避免强弱不对等的情况出现。

自愿原则要求各方参与交易的行为均为自愿的,不得采取强迫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则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的稳定和诚信。

三、债权的分类债权法将债权分为个人债权和法人债权。

个人债权是指自然人主张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享有依法行使的债权,主要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法人债权是指法人主张对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主体享有依法行使的债权,主要包括许可权、合同权益等。

债权的分类有利于更好地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实施和保护。

四、债权的取得和行使根据债权法,债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同订立、依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国家的规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

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主张债权,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索赔或者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等。

债权的行使取决于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五、债权的转让和转移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转让和转移问题。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可以通过债权人的转让、继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移。

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作者:王辉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5期摘要: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需要采取的方式是:分步走的方式。

首先,需要做的是民法典总则立法。

民法典总则立法绝对不可以采取修改补充的方式,与《民法通则》一样的方式进行,而是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立法,同时也不可以制定民法通则来将民法典总则进行代替。

民法典总则的体例设计过程中,必须要采取总则与实质序编的“大总则”的方式,序编绝对不能将总则进行替代,并且其逻辑构造必须要以权利为主线。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通则;权利主线中共十八大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的提出,要对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进行不断的加强,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改革任务。

因此,编纂民法典已经成为目前非常重要的立法工作。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非常重大的工作任务,所以没有办法做到一步到位,需要采取分步走的方式。

目前,主要的任务是对民法典总则进行明确的制定。

因此,本文主要对民法典总则中的三个宏观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总则的具体立法路径我国目前所应用的《民法通则》是在1986年4月所颁布的,并且在这过程中,一直没有相对较大的改动。

准确的说是《民法通则》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中关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所具有的历史功绩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民法典总则立法的过程中,对《民法通则》进行认真的对待,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因为它将对民法典总则的立法路径选择有着直接性的影响。

基于此,在理论上通常会秉持不同的观点以及看法。

一种观点普遍性的认为,需要对《民法通则》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修改,将其修改为民法典总则。

主要的理由有以下的几点:第一,虽然《民法通则》颁布的过程中不是以法典形式,但是从本质意义上而言,它涵盖了全部民法典总则内容;第二其中大部分内容对于我国的国情而言非常的具有适用性。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疑难问题剖析本⽂是《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法学专栏的两篇⽂章之⼀,本专栏由王利明教授主持,并撰写了主持⼈话语。

全⽂约两万⼋千字,阅读时长约40分钟为迎接民法解释学的时代⽽努⼒2019年12⽉,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次审议了包含总则编在内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并明确将在2020年3⽉提交给全国⼈⼤审议,⼀个民法典的时代即将来临。

中国未来民法典将采纳具有中国特⾊的“七编制结构”,将分别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部分组成,其中⼈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是中国民法学为世界民法学理论所贡献的中国智慧,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因为未来民法典未设⽴债法总则,这就促使合同法通则部分需要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定之债也将通过合同分编中的“准合同”来处理。

值此民法典编纂的最后冲刺之际,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纯粹⽴法论研究也将接近尾声解释学的全⾯“繁荣”指⽇可待。

本期的两篇⽂章均以⽴法论和解释论的交叉运⽤为特⾊,既关注现有草案规范的完善余地,更注重草案⽴场的释义,探讨未来的民法典适⽤所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定程度上可谓彰显了这⼀特定历史时刻的民法学研究具有的特⾊。

具体⽽⾔,《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于⽴法的宏观叙事,注重于⽴法制度的宏观构建,较为全⾯地梳理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所需解决的若⼲疑难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个⼈⽤⼯责任制度的⽴法解读》⼀⽂⽴⾜于具体制度研究,就个⼈⽤⼯责任制度的⽴法演变、未来适⽤以及完善空间加以了较为详细的阐释。

就⽂章本⾝的内容与话题重要性来看,它们都涉及未来民法典新规则的适⽤,具有⼀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集万众智慧,成伟⼤法典”!让我们以饱满的激情与精神⾯貌迎接⼀个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希望彼时也能有更多的年轻学者积极投⾝到民法典适⽤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当中。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作者:王利明,男,教授,博⼠⽣导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研究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民法典是中国大陆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其中的债权法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债权法,阐述其规定对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和意义。

一、债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中的债权法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依法确立债权人的权利地位。

债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信守诺言、诚实信用。

其中,平等自愿原则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达成债权关系时是平等自愿的,不存在强制或不平等的情况。

公平合理原则则要求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信守诺言原则强调债务人要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不得违背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则旨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公民在交往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债权法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保障债权法对于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首先,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取得方式,明确了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等作为取得债权的法律依据。

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些规定,主张自己的债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债权法规定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追索权,包括请求权、限制请求权和排除请求权等。

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债权法还对债权的变动与灭失、债权人的特殊保护和债权的担保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使得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具有更多的维权措施和保障手段。

三、债权法对于债权关系的强制执行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关系的强制执行程序,为债权人有效实现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设立了民事诉讼制度,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立法初衷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在《民法典》之中设立债法总则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支持设立债法总则的学者从增强债法规范的体系性、尊重历史惯性以及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等角度作了相应的论证,阐述了在《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反对设立债法总则的学者则从降低法典抽象性、维护债法单行法体系的完整性以及顺应债法制度发展趋势等角度论证了无需在《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

应当承认的是,一国法典编纂体例的选择在考虑学理自恰的同时,也要考虑立法条件和立法成本方面的约束。

在《民法典》编纂活动开展之前,我国的债法规范在整体上呈现出松散化的特征。

各类债法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中,不同类型之债的规范充实程度也具有极大的差别。

[1] 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成体系的现实约束下,拆分已成体系的债法单行法,继而设立债法总则的方案从立法成本角度来看并非是最优解。

如何在维护既有单行债法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统合现有债法规范,实现债法规范的体系化就成了一个需在《民法典》编纂中予以回应的问题。

从最终立法结果来看,《民法典》采取了增加合同编内容和设立适用规范的方式,使合同编通则起到“准债法总则”功能的立法模式。

该立法模式优点在于:第一,降低了法典的抽象性。

[2] 采用“提取公因式”抽象出共同性规则,并以总则加以规定的立法模式是抽象性逻辑思维在立法方法上的体现,对于构建科学理性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应当明确的是,抽象出共性因素并在总则中加以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恰及法律适用的便利。

然而,过度抽象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其中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整部民法典起着统领性作用。

总则编首先明确了民事主体的相关内容。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自然人部分,还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同时,总则编对代理制度也作了规定。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摘要从我国的现实基础出发,我国民法典应继受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体系模式,讲求法典的体系性和逻辑性,债法篇应设总则,债的一般性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应采总则——分则模式,侵权行为法要相对独立。

关键词民法典债法总则现实基础体系化结构一、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理由(一)现代国外大陆法系立法例和发展趋势(二)从我国现实基础出发的要求虽然有学者提出以“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的思路来制定我国民法典,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从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向民主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根基的角度看问题,制定中国民法典一定要坚持现实主义的思路”。

豍我们应本着务实的精神,充分注意到我国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使我国的民法典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即使创新,也是在原有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扬弃、吸收和发展,而不宜彻底推翻或抛弃已被接受并逐渐沉淀下来的我国立法实践的特点。

否则,会因法律的适用引起法律文化的混乱。

1.我国现行的立法实践清末民初,中国开始考察、移植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立法例。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正是在个基础上继受而来的,基本上仍是德国法系的立法模式。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编的结构应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基础。

民法通则的第五章第二节规定了债的概念、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债的担保、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并规定了合同的概念、履行、合同的转让等合同的一般规范。

而1999年的合同法更是暂时设置了合同总则,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合同总则中本属于债法总则的部分必然会重新整入债法总则内。

2.德国潘德克顿式民法理论已成为我国民法理论的传统,债法编应设债法总则统率债法我国民法体系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虽然近来在继受英美法系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律文化方面有所增加(如,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法),但整体还是以采用德国潘德克顿式立法例为主。

德国潘德克顿式体例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结构,它的最大特色就是设总则编来规定民事法律制度中共性的内容。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分析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分析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分析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调整。

本文将对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民法典对债权的调整在新的民法典中,关于债权的规定体系更加完备,对债权的定义、形成、变更等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民法典对债权的界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债权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其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债权的界定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同时也明确了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债权的形成方式,包括合同订立、依法生效的文书、不依赖于债务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等多种形式。

这样的规定不仅为债权的形成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样也为当事人之间建立清晰的债权关系提供了保障。

同时,民法典还对债权的变更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关于债权的转让,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形,并描述了转让的方式、效力和责任等事项。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使得债权的变更更加灵活和便捷。

二、民法典对债务的调整在债务方面,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债务的履行和免除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基本义务,并确立了履行方式、时效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这为债务人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避免了因债务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对于债务的履行,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并对履行的方式、期限等作出详细规定。

同时,对于债务人无力履行的情况,民法典也对债务的免除进行了规定。

这样的规定,为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民法典还对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利息、损失赔偿等。

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1)

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1)

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债权法总则\债权法体系\私权\民法典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是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两大难题。

侵权责任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债,又是权利救济,应当基于第一种属性将其纳入债权法。

综合考虑逻辑、审美与实用性等因素,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应分为三编:债权法总则、合同法、合同以外的原因产生的债权。

侵权行为法置于第三编之中。

一、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主要难题与基本准则在《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传统潘得克吞式民法典中,债权法都是单设一编。

20世纪以来,债权法的内容日益膨胀,因此,其在民法典中是否应当分设若干编、如何分设就成为20世纪后期很多国家编纂或修订民法典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国目前也面临这个问题,民法典草案的几部学者建议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案不尽相同,由梁慧星研究员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侵权行为(第五编);[1]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与合同两编,而把侵权行为法作债权法体系之外的独立一编;[2]由徐国栋教授主持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把债权法分为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3]《民法草案》规定了合同法(第三编)与侵权责任法(第八编),从侵权责任法在整部草案中的位置看,起草人似乎倾向于把它定性为民事权利救济法(民事责任法),假如前面各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甚至债权)遭受侵害,侵权责任法就提供救济,起草人强调的是侵权法的功能而不是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原因之属性,侵权行为(责任)法由此成为民法体系中与物权法、债权法“平起平坐”的同一层次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债权法之下的第二层次的法律制度。

在这个方面,《民法草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不谋而合。

由于我国民法典采取分编制定的做法,目前已经制定了合同法,很快就要制定侵权行为法,将来是否制定债权法总则以及在民法典最终统稿时侵权行为法如何定位依然是悬而待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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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来源:中鼎网作者:柳经纬[摘要]:我国民法典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 侵权行为法是否应从债法体系中分立出去? 这是当前民法典编纂所讨论的重大问题之一。

本文从法典编纂的作业要求、法典编纂的理论背景、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关于债法内容安排的通例以及债的一般规范对侵权行为的可适用性等方面,阐述了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债,维护债法体系完整性的观点。

本文还对主张侵权法独立的理由做了比较深入的剖析,认为这些理由不足以构成侵权法从债法中分立的理由。

[英文摘要]:[关键字]:民法典/债法/债法总则/侵权法[论文正文]:一、引言债法总则,是指在各种具体债的基础上抽象出来并能适用于各种具体债的一般规范体系或共同规范体系。

根据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之规定,债法总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债的标的(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金钱之债和选择之债) 、债的效力(履行原则、履行要素以及债不履行责任等) 、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等)、债的移转以及债的消灭(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

[1]在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

[2]随着《物权法》的颁行,民法典的各组成部分都有了相应的单行法,民法典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及如何安排债法体系的问题必将更加突出。

在现有的官方和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或者建议稿中,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没有债法总则的编制,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多有债法总则的设置。

这种不同大体反映了是否设立债法总则的不同主张。

同时,在学者的建议稿中,虽然都有债法总则编,但是关于债法的总体安排并不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安排上,即侵权行为法是安排在债法的体系内还是独立于债法体系,学者的建议稿有所不同。

这种不同反映了对侵权行为法是否独立的不同见解,这种不同见解同样关系到设立债法总则的实质性意义问题。

债法总则的设立与否直接关系到整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法学界应当给予更多的重视。

本着争鸣的原则,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探讨,笔者不赞同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关于不设立债法总则的方案,也不赞同侵权法分立出去的观点。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应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完整性,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以及无因管理等具体债。

一、债法总则的设立是编纂民法典必须进行的作业从法典编纂的技术角度看,设立债法总则,就是在各种具体的债之上,将各种债的规范加以抽象和提升,形成能够适用于所有具体债的一般性规范。

这种适用于各种债的一般规范体系就是债法总则。

从这一点来看,应该说设立债法总则是法典编纂必须进行的作业。

近代以来的法典编纂模式有法学阶梯式和学说汇纂式(即潘德克吞模式)之分。

前者的代表是法国民法典,后者的代表是德国民法典。

然而,不论是法学阶梯式还是学说汇纂式,法典编纂都要遵循这样的作业规律:法典编纂不是判例或案例汇编,而是将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民事关系加以分门别类,归纳为一些基本的大类,并抽象出每一类民事关系的一般规范,将这些规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人们从事具体的民事活动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 ,为法官处理有关的民事纠纷提供可供操作的基本规范(裁判规范) 。

在各国的民法典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民事关系的主要类型,这些类型包括:物权关系、债的关系、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等。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不同不是在于对民事关系的类型归纳不同,而是对这些类型的民事关系在法典中的排序有所区别。

二者更为主要的区别则在于在这些基本类型的民事关系之上是否继续抽象出更为一般的法律规范的不同,即是否设立民法总则的不同。

法国民法典没有继续抽象出适用于各种类型民事关系的一般规范,因而没有总则的编制,而德国民法典在各种类型的民事关系之上再进行抽象,归纳出各类民事关系共同适用的最为一般的民事规范,并将它们置于各种类型的民事关系规范之前,这就是民法典的总则编。

从上述法典编纂的普遍意义来看,只要是法典编纂而不是判例或者案例汇编,就必然存在着对纷繁复杂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抽象的作业。

不同的只是这种抽象作业进行到哪一个层次,法国民法典只将这种作业进行到主要大类的民事关系层面,而德国民法典则将这种作业进行到底,在各种主要类型的民事关系之上最后抽象出适用于所有民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民法典的编纂,即使是此前的各项民事立法,也是在从事这种规范抽象的作业。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是一种高度的规范抽象作业,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民事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等民法的一般制度,解决了当时民事立法存在的共同性制度的缺失问题。

[3]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同样是一次这样的成功的作业,《合同法》将合同加以分类,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抽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合同的一般规范,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以此构成《合同法》的总则。

其中,《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所规定的合同法调整对象、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效力原则等,又可构成合同法总则的更为一般的规范。

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民法典编纂,目的是编纂一部内容完备、体系科学、能够代表最新法典发展水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案例或判例汇编,因此对各类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抽象和提升,是必要的也是最基本的作业。

将各种债的关系归入同一类型,并抽象出适用于各种具体债的一般规范,由此构成债法总则的规范体系,是法典编纂作业中的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们没有理由一方面高呼法典编纂甚至是编纂代表21世纪的民法典的口号,另一方面却不进行债法的规范抽象作业。

更何况,按照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设有总则编,我们更没有理由可以进行最高层面的整个民法体系的规范抽象作业(设立总则编)而不进行处于次层面的债法的规范抽象作业(设立债法总则编) 。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编纂民法典既不是前无古人的,更不是举世无双,对各种债进行规范抽象不是一件非常十分艰难的事。

他国或地区众多优秀的民法典为我们顺利进行这项作业提供了借鉴,我国已经颁行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立法实践为我们进行这项工作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尤其是《合同法》所进行的合同法一般规范(总则)的抽象作业为我们进行债法的规范抽象作业奠定了基础。

因此,设置债法总则不仅是法典编纂必须完成的作业;而且是我国已经进行的民事立法的延续。

[4]二、债法总则的设立取决于我国民法学的理论传统任何立法活动都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支持,民法典的编纂更是如此。

从某种意义说,今天的民法典编纂不再是“无中生有”的所谓“创新”,而是将已经存在于各国法律、我国现行法以及社会习惯中的民事规范,按照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加以筛选、整理,并按照一定的体例进行归类和编排,使这些规范服从于立法者设定的法典体系。

因此,与其说民法典的编纂是“立法”,还不如说是在“编法”。

“编法”工作做的如何,编成什么样的法典,与固有的法学理论传统有直接的关系。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编纂体例的不同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德国民法典设有总则编,而法国民法典则无。

决定这种体例不同的原因不是别的,更不是起草者的随心所欲,而是法学理论的传统使然。

艾伦?沃森指出,法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是法学理论传统的产物,法国民法典编纂之前,在法国学者的著作中没有类似总则的内容;但在德国民法典编纂之前,德国的法学著作里则有总则的内容,它是“关于《学说汇纂》方面著述著作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自然法学家们为了得到普遍的,基本的法律原则而利用非常抽象的推理方法的结果”。

[5]由此可见,法国和德国的法典起草者正是基于其不同的理论传统,并充分利用了其本国的法学理论资源,编纂出了法典史上最为优秀的两部民法典。

因此,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重视法学理论资源在法典编纂中的作用是重要的。

不仅如此,充分利用法学理论的资源编纂法典,对于法典将来的适用,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将来法典的适用而言,一部以厚实的传统的民法学理论为支持的民法典容易被具有这种知识背景的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所接受,也容易被社会大众所理解,从而有利于节约法律适用的成本,有利于发挥法典的社会效用。

今天的中国社会已不再是清末民初时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刚刚起步没有任何现代法学理论积淀的年代。

虽然我们尚无足以让世人称道的法学教育和对世界法学的杰出理论贡献,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已经得到长足的发展。

在民法学领域,经过民国时期对西方私法理论的全面接受,到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对前苏俄民法学理论的继受,再到改革开放后对前苏俄民法学理论的反思和对世界各国民法学理论的系统借鉴和吸收,我们在民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方面已经有了相当的积累,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民法学理论传统。

民法学理论的长足发展,尤其近二十多年来对前苏俄民法学理论的反思和对世界各国民法学理论的系统借鉴和吸收,为我们编纂民法典提供了应有的理论准备和学术支持,在民法典的编纂问题上,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置这一传统理论资源于不顾。

从总体上看,我国民法学理论深受德国民法学理论的影响,法国民法学尤其是英美的私法理论对我国的影响则要弱得多。

这既有民国时期对德国民法学理论的继受所奠定的基础的因素, [6]也有新中国成立后继受前苏俄民法学的因素, [7]更有近年来系统引进和借鉴德日民法学理论的因素。

[8]我国的债法理论是以德国式的债法理论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并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债法理论体系中,关于债的概念和分类,关于债发生的理论,关于债的履行和不履行的责任的理论,关于债的移转和消灭的理论,关于债的保全和担保的理论,关于合同(契约)的理论,以及关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理论,都可以看到德国债法的理论传统。

这种债法理论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中法科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内容,成为我国民法学研究既定的理论前提和研究框架。

不仅如此,传统的债法理论已经对我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直接的支持作用。

无论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和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还是1999年的《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债权保全、合同移转、合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都可以看到债法传统理论的存在。

我国债法理论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债法的一般原理和各种具体债的理论(合同之债的理论、侵权之债的理论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理论) ,债的一般原理阐释的是债法的一般规范,即债法总则的规范,各种具体债的理论所阐释的是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具体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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