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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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解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和《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942号)精神,现就呆帐税金的转帐和清理及其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的转帐范围转到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是指截止2001年12月31日欠税余额中,属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

对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因各种原因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才纳入会计核算的及至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的,都要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

已纳入会计核算的,应按规定方法将其从账内转到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至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的,直接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

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01年4月底前的税款,其限缴日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其欠税发生时间只能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故不应转到账外核算。

二、关于账外呆账税金的清理和核算(一)清理范围为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即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至清理时仍未缴纳的欠税和罚款,包括2001年5月1日前作出并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补税和罚款。

(二)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对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

逐户清理结束后,由清理人员填报“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一式两份(格式自定),送本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管,一份作为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集中装订保管,留存备查。

(三)对于清理时欠缴的按偷逃骗税处罚的比例性罚款及申报违章的行为性罚款,随正税科目核算;对于欠缴的发票、税务登记违章等其他行为性罚款,全部列入增值税科目核算。

(四)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于2002年3月底前,根据“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将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和明细账的调账工作处理完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计会统管理做好2004年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计会统管理做好2004年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计会统管理做好2004年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标 签】组织收入工作,税收计会统报,加强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4﹞12号【发文日期】2004-01-18【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计会统管理,切实做好2004年税收收入工作,确保国家预算圆满完成,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一)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防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支持经济发展、税收执法与组织收人的关系,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圆满完成国家预算任务。

(二)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

无论税收收人形势如何,税务机关都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尊重从经济到税收的规律。

要通过不断加强税收征管、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等措施,保障各项税收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收入质量的提高和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增长。

二、进一步改进税收计划管理方式(一)及时落实分解2004年税收计划。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2004年税收计划安排和本地税源情况,及时分解落实税收收入计划,确保税收计划尽快落实到位。

要认真研究计划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紧紧抓住税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掌握全年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

(二)全面了解2004年各级税务机关承担的税收收人任务情况。

为了解税务机关计划落实情况和各级地方政府确定任务的情况,各地要在4月底前将省、地市和县税务机关对下分配税收计划情况、地方政府提出的税务机关收人目标情况逐级汇总上报总局(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完善税收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

计划执行中如出现大的税源变动或政策变化,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或当地政府,实事求是地调整税收计划,上级税务机关要帮助下级税务机关与政府沟盖章扩不得为完成任务而收过头税,也不得因收入任务宽松而有税不收。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9•【文号】财会[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统一企业的会计标准,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遵照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05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05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05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统年报,2005年,编报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办函﹝2005﹞682号【发文日期】2005-11-16【实施时间】2005-11-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4]158号)规定,按统一的年报种类、表式、口径和计算机参数等进行编报。

对年度内各类月报表的口径误差,1挂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进行修改调整;对结转下年的各类税收会计帐簿的期末余额,必须在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得再随意更改。

二、各地在编报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时,应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分行业分税种统计年报表》。

表式和相关指标口径见附件。

三、各地在编报《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时,请注意l司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排列的变化,并加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的沟通,以确保所在地区代码的准确及顺序排列的对应一致。

四、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规定,对原《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的报表项目做如下修订:(一)在原5.车船使用税标志下,依次增设6.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帐专用收据。

(二)原6.其他各种票证改为10其他各种票证。

修订后的《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随同税收会统年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各地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FTP广域网对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票证年报表进行数据传送,传送时间为2006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国税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税收分析工作,特别是通过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重视不够,缺乏税收分析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保证,税收分析与经济税源和税收征管相脱节,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充分认识税收分析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深化税收分析,促进税收职能更加有效地发挥。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

财税[2001]121号

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财税[20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2001年度(企业类)会计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2001年度(企业类)会计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2001年度(企业类)会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2.06•【文号】国税函[2001]889号•【施行日期】200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2001年度(企业类)会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1]889号2001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财统[2001]11号)要求,为做好2001年度单位会计决算工作,现将填报2001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企业单位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范围(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含事业单位)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单位。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无财政拨款(指本年无税务机关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填报内容(一)报表封面。

(二)主表:资产负债表(会年企01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年企02表),现金流量表(会年企03表)。

(三)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会年企附01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会年企附02表),基本情况表(会年企附03-1表),基本情况表(续)(会年企附03-2表),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会年企附04表)。

三、填报要求(一)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对所属企业会计决算工作进行布置和培训,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二)各企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下发的《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表式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统一使用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会计报表软件》填报决算报表。

(三)各企业单位要在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并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的基础上,以2001年12月31日年终会计决算结果和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认真做好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工作。

(四)各企业单位在完成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后,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2]928号颁布时间:2002-1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会统报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加强税收税源分析工作,总局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确保指标及指标体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下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统报表编报时间2003年各类税收会统月报表的编报时间为月后6日;年报表的编报时间为年后20日。

考虑2003年报表修订变化较大,且编报1月份报表起各地将使用新的报表软件,故将2003年1月份会统报表的上报时间推延到2月25日。

二、会统报表种类、项目及有关口径调整(一)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种类共有23种,其中:会计表10种、统计报表13种具体表式附后)。

(二)报表项目修订及有关口径调整1.《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删除“合计”大栏下的“其中:清缴本年欠税”栏,并将原“其中:清缴以前年度欠税”栏细化为“其中:往年陈欠入库”和“其中:呆帐税金入库”两栏,以进一步满足税源分析工作的需要。

(2)在“4.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其中:中央固定收入”项目,以反映2003年全部中央固定收入(预算科目)企业所得税,包括国有和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所得税、国有和股份制及港澳台外商投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等。

(3)在“6.个人所得税”项目下增设“(1)利息所得税”、“(2)其他个人所得税”两项目。

“利息所得税”项目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4)将原“10.房产税”、“14.车船使用税”改为“10.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14.车船使用和牌照税”,以准确反映地方税务局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同一种税,但适用不同暂行条例的情况,为地方固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9施行日期2008.12.29文号国税函[2008]1070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加强征管、税制改革、宏观调控服务,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新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制定了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2009年企业集团监控报表制度另行下发)。

按照新的报表制度,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标准和报表体系与上年保持一致,绝大部分指标保持稳定,报送时间适当延后,对报表任务的审核体系进行了完善。

现将制度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监控范围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与上年保持一致,主要根据以下标准确定:(一)2008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户。

(二)预计2009年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7日国税发[1997]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进一步做好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工作,加强税收入库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建立新的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

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对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以及税收征管引入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税务部门的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按照《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制订出申报纳税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分步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不断改进,逐步规范统一。

二、各地应因地制宜做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

《方案》中规定的申报纳税的具体办法有四种,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在财政、国库等单位的配合下,摸索出了比较好的税收入库办法,可继续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税收征管改革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势利导,使税收征管改革健康发展。

三、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

目前一些地区实行了《方案》里“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划款入库”的申报纳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2001年6月8日国税函〔2001〕405号)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或委托进行技术开发、以及受托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如何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进行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通知》规定,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申请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事先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设立专门钷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施,而且能够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准确归集和核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织(以下统称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其所发生的属于《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包括支付给受托方的),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三、对于受托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的企业,其向委托方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业务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属于本企业的技术开发费范围,而属于《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且其受托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在委托方应依照《通知》和本补充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判定是否作为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营改增会计核算

营改增会计核算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财会〔2012〕13号文 件新增加),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8〉第 44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 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 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 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 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 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 事项入账后,应对该账户的余额进行处理,处理后,该账户无 余额。
非正常损失:《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一、 一般纳税人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例5】:B公司,2012年12月5日盘点库存发现,由于管理不当,某 产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该产品账面成本30万元,基中耗用原材料 成本20万元。责令管理人员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经有关单位 批准处理。A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 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 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 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 额转出数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 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此处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以前缴纳营业营业税时的会计处理,看看 同改征增值税的处理有什么异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3.12•【文号】财办统[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3月12日财办统〔2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近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财统字〔2001〕2号),对2001年全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按照三部委《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表(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中的基础数据,由计算机从被考核企业的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自动提取,作为“上报数”,生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随年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企业不再另行填报。

表中的“核定数”和“确认数”由考核部门对企业上报数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

在考核确认过程中,被考核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的“上报数”与汇总会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另行上报,并附上说明材料。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确认结果,根据考核部门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行业标准值对照后得出,包括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两部分内容。

1、完成情况分3种类型,根据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确定,大于100%为增值,等于100%为保值,小于100%为减值。

2、所处行业水平分5种情况,将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行业标准值进行比较后,大于等于优秀值的为优秀水平,同理可判断出良好水平、平均水平和较低水平,低于较低值以下的为较差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2•【文号】国税发[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财税(2001)113号

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08•【文号】国税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总局制订的《税收情报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推进《规程》的实施,加强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特提出以下要求: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家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情报交换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核查跨国偷避税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要严格执行《规程》,对于转复不及时、查处不到位、草率应付及操作不规范的,或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遗失情报的,应责令当事人作出检查;对于因泄密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鉴于税收情报交换应按外事工作要求进行,且对情报的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保密性有特殊的要求,各地应由涉外税收机构专职负责,并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

为便于联系,请各地于3月31日前将主管处(室)及负责专人名单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三、各地在税收情报交换的核查中要注意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对通过情报交换发现的偷税问题等,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

由于情报涉及的纳税人较为广泛,有时难以确定管辖范围,各地税务局收到总局转来的情报后,如不属本局管辖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转往相关税务部门并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相关税务部门接到此类情报后应视同从总局直接转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在回复报告中作出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01•【文号】国税发[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

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

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

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2.28•【文号】国税发[2000]39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39号2000年2月28日)为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对组织收入工作试行新的办法考核,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考核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改进、完善考核。

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税收计划管理水平,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全面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收入工作考核遵照实事求是和有利于促进组织收入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逐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考核的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相关度和征管工作质量三部分。

第四条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一)收入计划完成率。

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与年度税收计划的比例,用以考核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

收入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年度税收计划为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达的税收计划。

当年实际税收收入中如有超出计划之外的重大增减收因素,则从收入中剔除计算(下同)。

(二)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

指季度实际税收收入进度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税收收入目标进度之间的差异程度,用以考核税收均衡入库程度。

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季度税收收入进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季度税收收入目标进度季度税收收入进度=季度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于每年年初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各季度的税收收入目标,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后下达执行。

871参数设置标准手册

871参数设置标准手册

870参数设置标准手册前言此手册重点说明U8-V860财务和供应链各产品的参数或选项的使用方案,主要按参数或选项的应用背景、修改规则、使用方法、应用方案等以下七个方面展开说明,力求帮助一线人员在产品实施过程中更好地将U8产品与用户的应用相结合,实现产品真正的价值:应用背景:重点说明在系统中增加每一选项的初衷或要体现的应用价值选项说明:重点说明每一选项不同取值的含义及应用修改规则:重点说明每一选项修改的控制约束相关影响:当前选项对其他选项或功能的影响和约束使用方法:重点说明如何使用选项,例如选项某一选项后,在哪些功能或操作上可以体现出来效果,完整的操作流程其他说明: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应用方案:此选项的应用方案注意事项1、请结合系统选项的应用背景和用户的实际业务要求选择合适的选项;2、请按系统的要求修改选项,不要直接从数据库中修改。

目录一、财务管理 (7)1.1总账 (7)1.1.1 凭证页签 (7)1.1.2 账簿页签 (10)1.1.3 凭证打印 (12)1.1.4 预算控制 (14)1.1.5 权限控制 (15)1.1.6 会计日历 (19)1.1.7 其他参数设置 (20)1.1.8 自定义项核算 (22)1.2应收管理 (22)1.2.1 常规参数 (22)1.2.2 凭证参数 (28)1.2.3 权限与预警参数 (34)1.2.4 核销设置 (36)1.3应付管理 (38)1.3.1 常规参数 (38)1.3.2 凭证参数 (43)1.3.3 权限与预警参数 (49)1.3.4 核销设置 (51)1.4固定资产 (53)1.3.1 基本信息 (53)1.3.2 折旧信息 (53)1.3.3 与财务系统接口 (56)1.3.4 编码方式 (60)1.3.5 其它 (61)1.5成本管理 (64)1.5.1 成本核算方法定义 (65)1.5.2 存货数据来源 (71)1.5.3 人工费用来源 (73)1.5.4 制造费用来源 (74)1.5.5 产品完全报废时是否按制造费用摊销 (75)1.5.6 折旧费用来源 (75)1.5.7 其他费用来源 (76)1.5.8 其他选项-汇总表使用新报表 (76)1.5.9 其他选项-启用降级品处理 (77)1.6项目管理 (77)1.6.1 项目管理 (78)1.6.2 会计日历 (81)1.6.3 计算周期 (81)1.6.4 版本选择 (81)1.7资金管理 (83)1.7.1 预(报)警 (83)1.7.2 期初余额 (83)1.7.3 内部存款 (84)1.7.4 内部借款 (84)1.7.5 单据审核 (84)1.7.6 缺省部门 (85)1.8网上报销 (85)1.8.1 借款是否进行预算控制 (85)1.8.2 借款到期天数 (85)1.8.3 借款预警天数 (86)1.8.4 保存时是否自动提交审批 (86)1.8.5 收支项目编码级次 (87)1.8.6 出差地区编码级次 (87)1.8.7 报销时是否允许修改报销标准 (88)1.8.8 默认的辅助核算是否可以修改 (88)1.8.9 预算项目是否必须输入 (89)1.8.10 按预算口径权限选择预算项目 (89)1.8.11 信用设置优先级 (90)1.9网上银行 (91)1.9.1 审核流程 (91)1.9.2 制单控制 (91)1.9.3 余额明细查询 (92)1.9.4 余额查询 (92)1.9.5 明细查询 (92)1.9.6 招行支付 (93)1.9.7 建行版本 (93)1.9.8 工行版本 (94)1.9.9 默认银行 (94)1.10预算管理 (94)1.10.1 系统选项 (94)1.10.2 控制选项 (96)二、供应链管理 (97)2.1合同管理 (97)2.1.1 常规设置 (97)2.1.2 生效与结案 (99)2.1.3 报警 (103)2.1.4 数据精度 (108)2.1.5 业务设置 (108)2.2采购管理 (110)2.2.1 普通业务必有订单 (110)2.2.2 直运业务必有订单 (110)2.2.3 启用受托代销 (111)2.2.4 受托代销业务必有订单 (112)2.2.5 启用代管业务 (112)2.2.6 退货必有订单 (113)2.2.7 允许超订单到货及入库 (113)2.2.8 允许超计划订货 (114)2.2.9 允许超请购订货 (115)2.2.10 订单变更 (115)2.2.11 供应商供货控制 (115)2.2.12 入库单是否自动带入单价:手工录入/参考成本/最新成本 (116)2.2.13 订单/到货单/发票单价录入方式 (116)2.2.14 历史交易价参照设置 (117)2.2.15 数据权限控制选项 (118)2.2.16 最高进价控制口令 (119)2.2.17 修改税额时是否改变税率/单行容差、合计容差 (120)2.2.18 结算选项 (121)2.2.19 远程选项 (121)2.2.20 单据默认税率 (122)2.2.21 浮动换算率计算规则:件数为准/数量为准 (122)2.2.23 单据进入方式 (123)2.2.24 采购预警和报警选项 (123)2.3委外管理 (123)2.3.1 建立账套 (123)2.3.2 系统启用 (124)2.3.3 业务控制选项 (124)2.3.4 数据权限控制选项 (127)2.3.5 价格相关选项 (128)2.3.6 其他选项 (129)2.4销售管理 (131)2.4.1 业务控制选项 (131)2.4.2 数据权限控制选项 (139)2.4.3 价格管理应用 (140)2.4.4 信用管理 (156)2.4.5 可用量管理 (163)2.4.6 其它控制 (167)2.5库存管理 (172)2.5.1 通用设置 (172)2.5.2 专用设置 (188)2.5.3 可用量控制 (195)2.5.4 可用量检查 (195)2.5.5 相关专题 (196)2.6存货核算 (219)2.6.1 核算选项 (219)2.6.2 控制选项 (228)2.6.3 凭证选项 (244)2.7质量管理 (253)2.7.1 报检单自动审核 (253)2.7.2 数据权限 (253)2.7.3 不良品处理单单价默认取值 (254)2.7.4 浮动换算率计算规则 (254)2.7.5 检查存货与质量检验方案的对应关系 (255)2.7.6 样本不合格数处理方式 (256)2.7.7 指标检验结果对整体检验结果的判定 (256)2.7.8 样本合格破坏数处理方式 (257)2.7.9 检验单默认检验结果为接收 (258)2.7.10 修改指标档案时同步更新质量检验方案中的对应指标 (258)2.7.11 单据进入方式 (259)2.8GSP质量管理 (259)2.8.1 建立账套 (259)2.8.2 系统启用 (260)2.8.3 权限管理 (261)2.8.4 选项设置 (263)2.9进口管理 (266)2.9.1 单据单价录入方式 (266)2.9.2 浮动换算率的计算规则 (266)2.9.3 权限控制 (267)2.9.4 单据进入方式 (268)2.10出口管理 (268)2.10.1 业务控制 (268)2.10.2 价格管理 (271)2.10.3 可用量控制 (272)2.10.4 其他控制 (273)2.10.5 信用控制 (275)三、生产制造 (276)3.1.生产制造参数设定 (276)3.1.1 状态设置 (277)3.1.2 业务设置 (281)3.1.3 生产订单预警 (283)3.1.4 权限及参数控制 (285)3.2MPS计划参数维护 (286)3.3MRP计划参数维护 (287)3.4产能管理参数设定 (289)3.5工序委外 (290)3.5.1 根据加工单发料 (290)3.5.2 修改税额时是否改变税率/单行容差、合计容差 (291)3.5.3 检查存货、供应商、部门、业务员、操作员权限 (291)3.6设备管理 (292)3.6.1 编码方式 (292)3.6.3 预警设置 (293)3.6.4 其他 (294)四、人力资源 (296)4.1薪资管理 (296)4.1.1 扣零设置 (296)4.1.2 扣税设置 (297)4.1.3 参数设置 (299)4.1.4 调整汇率 (300)4.2保险福利 (301)4.2.1 参数设置 (301)一、财务管理1.1 总账1.1.1 凭证页签1.1.1.1 制单控制1.1.1.1.1 制单序时控制应用背景:控制会计业务,避免发生登错凭证日期和编号,严格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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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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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标 签】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1﹞369号
【发文日期】2001-01-16
【实施时间】2001-01-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
函[2000]897号)下发后,针对新增报表和项目,一些地区提出填报口径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计报表
(一)《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入库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一、税收收入合计”与“二、出口退税合计(负数表示)”两项之和。

(二)《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
1.“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为预设栏目,暂不填列。

2.“提取其他代征手续费”栏反映除银行代征手续费之外,按委托代征税款方式提取的手续费。

对代售印花税按5%提取的手续费及上海、深圳两地提取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均在该栏反映。

3.“提取代扣手续费”栏反映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的代扣代缴手续费。

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提取的手续费等,反映在该栏的相关项目。

4.福利企业、软件集成电路、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以及校办、福利、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退税,本表一律反映在“先征后退”栏。

(三)《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应征查补税金“小计”栏不包括其应征查处滞纳金数。

其应征类的“查补税款”、“查处罚款”两栏各税种项目之和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入库类“查补税款”、“查处罚款”两栏的相关税种项目之和。

(四)《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凡对涉外企业批准的减免税金,不管属哪种减免性质,一律归并反映在“涉外企业”栏。

对内资企业批准的减免税金,应根据其审批时的减免
性质分别填列。

二、关于税收统计报表
(一)《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中:
1.本表合计栏各税种项目应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月报总表》中各相关税种项目的合计数对应相等。

其“增值税收入”项目下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项目合计数之和,应等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国内增值税”项目的合计数。

2.本表“增值税收入”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栏和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以及“社会服务业”栏有数。

其“社会服务业”栏统计对日用品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对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等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归并统计在增值税的“制造业”栏。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和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人的所属产业(或行业)兼顾实际征收税种及品目划分统计。

4.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上海和深圳两地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本表一律统计在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栏。

5.对2001年新开征的车辆购置税,各地暂不反映。

今后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和管理后,其对个人征收部分一律统计在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栏,其余部分则按企业或单位的所属行业分别统计在各相关栏。

6.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应按其主要税源分别统计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各相关行业栏。

(二)《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对日用品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统计在“其他行业”项目;对免抵调增增值税应按出口生产企业的所属行业划分统计在“制造业”、“采掘业”等相关行业的“其他”项目。

调整口径后,本表“其他行业”项目合计数,应等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中“增值税收入”项下的“社会服务业”合计数。

(三)《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中:
1.本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栏中,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项目下各行业划分口径,应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的有关口径对应一致。

2.本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各对应行业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相关税种报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两栏的相关行业之和。

三、对“欠缴税金”的分类核算及报表编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

四、此前有关报表填报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请抓紧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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