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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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已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政策和《经办规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52号)等文件,从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努力克服困难,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在政策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

各地要从工作大局出发,切实维护国家、省政策权威,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置障碍。

要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经办时限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不得延误,更不得推诿。

二、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跨市(州)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通过网上办理和相关资料电子化传送,并与部级转移接续平台无缝连接,实现省级对省内转移、跨省转移、市州内转移等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监控管理的目标,并为统计分析和决策提供支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5.28
【实施日期】2015.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在总结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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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6.13•【文号】国办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企业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要求,全面提升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在企业中初步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5(0)10
【摘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
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精神,
【总页数】1页(P36-36)
【关键词】工程师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消防;注册;考试工作;省公安厅;四川省【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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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66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政策性强,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督促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超项目、超范围收费以及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站)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相关发票,实行亮证收费。

同时要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税收、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通知》规定,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费将统一实行“银行代收”,在省财政厅制定的具体收缴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地暂按现行管理方式进行收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一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备注:考虑到部分职业(工种)鉴定耗材大的特殊性,消防、电信通信传输、烹饪、调酒和茶艺、营养配餐、插花、盆景、印染、金属轧制、机械冷加工、机械热加工、特种加工设备操作、冷作钣金加工、工件表面处理、机械设备维修、维修电工、电机检修、裁剪缝纫、木材制品制作人员等操作技能考核所需的原材料,主料可由鉴定机构代办并按实际成本收费或由考生自备;美容、美发、形象设计、摄影的模特可自备或由鉴定机构代聘并按实际聘用的费用收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分别按每人120元和每人150元收取。

附件二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类表注:职业分类栏中的代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小类代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绩效工资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实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统筹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稳定,保障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为做好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自查报告 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

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严格支出控制,支出科目规范,报销凭据合规,以下为大家提供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范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

我局按照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宜财预〔xx〕7号)文件精神,对xx年1月1日至xx年6月30日止是否存在乱发钱物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风肃纪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启动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工作的重要性,把该项工作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

及时成立乱发钱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本着清理、整改、完善、提高的工作目标,逐一查找问题,逐项逐条梳理,认真清理整改。

二、精心准备,检查到位我局结合部门实际,精心组织,迅速启动,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乱发钱物问题进行全面的清理自查。

在清理自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全面深入、突出重点,杜绝走形式,确保扎实有效。

(一)严禁巧立名目乱发钱物。

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乱发钱物现象,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

没有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没有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没有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二)规范工资性支出发放方式。

加强工资发放管理,完善工资发放相关规定。

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以银行卡形式集中统一发放。

按要求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统一核算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

(三)严格经费预算约束。

加强预算编制与执行,完善预算与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没有挤占或挪用公用经费、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其他专项经费,没有报销违规发放物品产生的费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川人社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商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条件、标准和用途第三章申报和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技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5〕8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川组发〔201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技人才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

包括: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省专家服务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等。

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精选五篇

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精选五篇

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精选五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精选五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1为加强我校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强化教师岗位意识、团队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构建合理、公平、公正、具有激励机制的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根据江宁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较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机构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对岗位津贴、教师师德、工作量、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以及绩效工资的分配、发放、解释等方面,确保绩效工资公平、公正地发放。

二、考核对象和时间学校在编在岗的全体教师,时间为x年度。

三、分配原则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学校社区教育工作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在社区教育中的主动性、创新性、实践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2.师德为先,注重实绩。

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职责和实际工作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到社区教育工作中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从事社区教育的工作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究实效。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形式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上学期、下学期两次考核,一次造册,报教育局审核,通过个人帐户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五、考核项目1. 基础性绩效考核(1) 对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满工作量,完成学校规定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2)对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规定任务的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比例减发。

(3)师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视具体情况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4)长期病假(2个月以上),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

(5)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于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分别停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1个月、2个月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按标准发放。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6.27
•【字号】遂府办文〔2019〕33号
•【施行日期】2019.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
通知
遂府办文〔201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遂宁市市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

川人发〔2007〕42号

川人发〔2007〕42号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发〔2007〕42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部门:现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审批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符合规定实行检察津贴的在职检察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四川省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1)和《四川省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花名册》(附件2),其中2007年7月1日至单位上报方案期间晋升等级的检察官,按晋升前后的检察官等级分两栏填写《花名册》并分段补发增资;其间退休的检察官,补发至退休当月,并在“备注”栏注明退休时间。

省人民检察院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的《花名册》和《审批(汇总)表》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办理工资基金手续后兑现,地方各级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州)人事局确定。

各地审批工作结束后,请于2007年11月前将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各一份。

附件:⒈四川省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审批(汇总)表⒉四川省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花名册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二、津贴标准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按检察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等级每月的检察官检察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川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川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川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川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2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现工作地或考试报名地在我省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二)所在单位出具了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三)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五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

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2.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

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四)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3.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苏人保规[2011]16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类工伤认定原则职工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进行补正。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原则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职工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三、工伤待遇支付口径(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是指工伤职工经苏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苏州大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门诊治疗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交通费及途中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交通费按实支付,食宿费用为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

(三)2011年1月的1日之后被认定为工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职工死亡时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标准执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旧伤复发 的医疗费用 给予补助 :
关于转发《 财政部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关 于优 抚对 象 医疗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管理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的通知
川财社 [0 8 9 2 0 ]5号
现将《 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关 于优 抚对 象医
5 、 . 自治 区、 省 直辖市人 民政府依 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规
. 其他优抚对象 的医疗补助资金应按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
款计划 审核拨付 六、 县级 民政部 门应对 优抚对 象医疗 补助 资金实行 专项 管理 、 账核 算 , 得单 独开 设账 户 , 得 与抚恤 、 分 不 不 城刍 医疗 救助等 专项 资金混用 .不得用 于优抚 对象生 活困难补 助 . 不


认真落实优抚对象 医疗 待遇 , 切实解决 他们 的医疗 困
政 部 门管 理工作 等支 出 。年末结 余资 金 . 可结转下 年度 继续 使用 。
难, 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 同的责任 。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 象医
四 劳 保 川动障
o 8/ 第 8 ∞ 期 8 1
疗补助 资金 . 体现 了党 中央 、 国务 院对优 抚工作 的重 视和对优
彭 x策规定 d - r
行动态管理 . 对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 的要及 时调整 。各地要
疾 军人 医疗保 障办法) 的通知》 民发 [0519 规定 , ( 20 19 号) 对一 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
( 医疗费用补助。 二)
根据已确定 的培训任务 , 对培训 、 定补 贴资金作 出相应安排。 鉴

医疗保 障的残疾军人 、 烈士遗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 遗属 、 在乡复员军人 、 带病 回乡退伍军人和参 战退役人员。 三、 各地要根据本地 区经济和社会发 展水平 、 财政负 担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技能人才培训(一)完善企业职工培训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技工学校和设立职业培训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中心,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常态化的职业培训机制,力争每5年所有技能岗位职工都得到至少一次职业培训,并提升一个技能等级。

(二)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对新聘用和转岗的职工,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采取在岗培训、脱产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步的工作成效。为做好 20 年扩大试点工作 . 08 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


明确 目 标和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 切实加大
障他们 的合法权益 、 构建和谐 社会 具有 重要 意义。各 级劳动和
二、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社会 组织 。 应在 当 地规定的时间内, 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 ( 《 持 如 社会 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 、基金
三、 已启动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 险试 点 的市 ( )要切 实 州 , 加强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要严格执行报表制度 , 准确及 时报 送相关统计 报表 . 同时按月 向省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险厅际联 席会议办公 室上报试点进展情况 .进 展情况 主要包括参保人 数、 参保 率 、 人缴费金额 、 个 各级财政补助 到位金额 、 待遇享受 人数 、 待遇支付金额及典 型事例等。
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o81 号) ( 2o ]l 转发
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 省劳 动 和 社 会保 障 厅 四 川省 民政 厅 二 0 O, 年 四 月 二 十二 日 / k
关 于转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 好 2 0 0 8年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通 知
缴费工资之和。 四、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
四 劳 保 川动障
固 28 总 _ o 8第 ∞ 0\ 1 / 期
四川省财政厅
二 o O八 年同或劳动合同的, 可按 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曾在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 的 . 其 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 同为基本养老保 险缴 费年 限 : 曾在

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

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

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违规报销问题自查报告范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

我局按照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宜财预〔20XX〕7号)文件精神,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止是否存在乱发钱物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风肃纪“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启动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工作的重要性,把该项工作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

及时成立乱发钱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本着“清理、整改、完善、提高”的工作目标,逐一查找问题,逐项逐条梳理,认真清理整改。

二、精心准备,检查到位我局结合部门实际,精心组织,迅速启动,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乱发钱物问题进行全面的清理自查。

在清理自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全面深入、突出重点,杜绝“走形式”,确保扎实有效。

(一)严禁巧立名目乱发钱物。

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乱发钱物现象,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

没有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没有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没有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二)规范工资性支出发放方式。

加强工资发放管理,完善工资发放相关规定。

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以银行卡形式集中统一发放。

按要求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统一核算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

(三)严格经费预算约束。

加强预算编制与执行,完善预算与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没有挤占或挪用公用经费、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其他专项经费,没有报销违规发放物品产生的费用。

(四)严格控制支出。

严格支出控制,支出科目规范,报销凭据合规。

滥发奖金自查报告

滥发奖金自查报告

滥发奖金自查报告篇一:滥发奖金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

我局按照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宜财预〔20xx〕7号)文件精神,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5月30日止是否存在乱发钱物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风肃纪“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启动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工作的重要性,把该项工作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

及时成立乱发钱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本着“清理、整改、完善、提高”的工作目标,逐一查找问题,逐项逐条梳理,认真清理整改。

二、精心准备,检查到位我局结合部门实际,精心组织,迅速启动,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乱发钱物问题进行全面的清理自查。

在清理自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全面深入、突出重点,杜绝“走形式”,确保扎实有效。

(一)严禁巧立名目乱发钱物。

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乱发钱物现象,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

没有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没有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没有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二)规范工资性支出发放方式。

加强工资发放管理,完善工资发放相关规定。

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以银行卡形式集中统一发放。

按要求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统一核算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

(三)严格经费预算约束。

加强预算编制与执行,完善预算与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没有挤占或挪用公用经费、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其他专项经费,没有报销违规发放物品产生的费用。

(四)严格控制支出。

严格支出控制,支出科目规范,报销凭据合规。

关于调整机车作业费、取送车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车作业费、取送车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车作业费、取送车费费率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铁道货运》
【年(卷),期】2008(000)010
【摘要】为补偿取送车作业和机车作业增加的成本,经研究决定对《铁路货物运
价规则》中取送车费和机车作业费两项杂费费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总页数】1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260.331.1
【相关文献】
1.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的通知 [J], ;;
2.社会保险政策缴费率调整对企业实际缴费率的影响——基于深圳市2006年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调整的双重差分估计 [J], 金刚;范洪敏
3.关于调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的通知 [J],
4.关于再次调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的通知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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