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如何发挥“家里的医生”的作用——浅谈企业总法律顾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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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 全国电力行业优秀管理论文集(2016)

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程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问题的制度。总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和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经营者负责。

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萌芽,已经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1956年,司法部下发《关于法律顾问处与机关、国营企业内的法律工作室两者的工作性质的复函》,对国有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处与法律工作室的性质与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权益法律顾问制度初步形成。

十四届三中全会后,明确提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并将此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国务院领导强调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是依法规范的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多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拉开了建设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序幕。2004 年 4 月,国务院国资委提出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个三年工作目标,要求力争在 2014 年底,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形成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2015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十三五”时期企业法治央企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提出了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和

建设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对依法治企的重视下,电力企业逐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工作取得了较为有效的成绩。

电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价值

总法律顾问在电力企业中如同医生一般,受过专业培训,掌握全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对电力企业的业务具有深刻的了解,能够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因此,笔者认为,电力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电力企业中扮演着“家里的医生”的角色。

身体保养,无病预防——

医生会定期为家人的健康做出综合性评估,并会根据其体质提出专业的建议,注重日常保健,帮助家人强身健体,提高免疫力,降低患病的几率。

总法律顾问参与完善企业内部制度、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等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并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为企业出谋划策,降低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例如,某电厂部门章对外使用频繁,但对外其与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为防范该部门章的不规范使用可能会对电厂产生的不利影响的风险,在分析部门章使用的弊端后,笔者及时向公司建议取消不必要的部门章,如必要,则应严格规范部门章的使用,大大降低了法律风险。

早发现,早治疗——

医生会定期对家人进行疾病预警,电力企业总法律顾问也一样,由于全程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经济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能够提前发现,并及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降低企业成本。

例如,我公司与某公司由于蚌埠某电厂而存在相关业务往来,由于蚌埠某电厂地处数千人的

电力企业如何发挥“家里的医生”的作用

——浅谈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价值及思考

文/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马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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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村,相关业务均由当地某一家族企业掌控。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对方长期拖欠费用,为避免双方在矛盾激化时无法获取证据,笔者在前期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发给对方一张对账单,并注明:仅做对账使用,不作为催账使用。由于对方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笔者顺利获得了加盖对方公章的对账单,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证据之一。由于诉前准备较为充足,因此在诉讼环境尤为不利的情况下,我方仍然获得了整个案件的全部胜利。

事后补救,配合专业医生进行治疗——

在家人患有疾病时,家里的医生会凭借对患者全方位的了解配合专业医生进行治疗,患者将获得最大可能的救助机会。电力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此方面也发挥同样的作用,在企业进入诉讼程序时,企业总法律顾问会协助专业律师进行诉讼。

例如,笔者曾参与的电力企业的案件,某公司变造合同恶意提起诉讼,请求笔者所在公司赔偿其巨额财产。由于案情特殊,社会律师介入,但是律师取证成为问题,由于笔者对业务流程较为熟悉,也把握住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最终在双方往来业务过程中的会议纪要中找到了关键证据,该案以对方撤回诉讼而终结。

对电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电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了良好的发展,但也存

在法律顾问工作不受重视、从业人员素质不强等问题。2015年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在“十三五”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把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法治央企建设的重要保障。只有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才能发挥“家里的医生”的作用,防范法律风险。关于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建议划分企业等级,根据企业等级设立相应的总法律顾问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电力企业呈封闭性管理,从事电力行业的人员通过行业机构的培训,进入电力行业接受内部管理,经营环境较为单一,因此法律意识和法律人才相对缺乏。2013年,国资委要求省属以上央企必须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不考虑各个企业的特性,仅以“必须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来管理法制建设,使得总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

因此,笔者建议,根据中央企业的市场化和法律风险程度划分企业等级。市场化程度较高、法律风险较大

的企业成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健全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市场化程度较低、法律风险较低、经营管理情况相似的企业,例如电力企业,可以考虑按一定区域集中设立某一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顾问机构,实行一点多面的派遣负责制度,集少数专业性人才服务于多个电力企业。

二是建议法律顾问去“行政化”,强调工作职责。国资委在推动法治建设上,考虑颇多,要求总法律顾问必须为企业高管人才,从岗位的层级上体现了对法律人才的重视。但是,由于央企中此类复合型人才相对缺乏,加之这一制度的硬性规定,难免成为央企“安排”人员的路径,恰恰因为这一规定,加大了推动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难度。

推动总法律顾问制度不能只注重形式,而更应注重实质。应推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的顶层设计,并将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也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调整企业经营目标和价值追求,加强企业对法律的重视,设立专职总法律顾问,避免兼职。因此,笔者认为,对总法律顾问应去“行政化”,注重明确其刚性工作职责,比如投资、重大合同等重要涉及法律事务时出具法律意见书方可上会等刚性规定。轻岗位职级,重程序上的工作职责,使总法律顾问等法律人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成为称职的“家里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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