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发[2009]45号文件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2014年9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科学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市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一)申请人资格严格按照豫政〔2013〕5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为准确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新迁入户口的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
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1.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机动车辆、房产、公积金、债权、商业保险、知识产权、古董及艺术品等其它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以及非生产经营性动物、宠物。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是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及时发放救助资金的前提,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内在要求,对于加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在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方面,探索创新了一些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不少地方政策措施不健全、核查内容不具体、核查方法不科学、操作流程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进而导致骗保、错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其作为当前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强化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立足农村和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经济状况核查内容,细化核查程序,创新核查方法,加强核查能力,切实形成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工作局面,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标体系,完善核查认定方法,规范认定程序,做到核查办法科学、对象认定准确、管理运行高效,逐步变分档救助为补差救助,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
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保障条件实际,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地区的核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社会工作如何介入救助管理以及发挥作用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问题成为政府必须要加大力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救助对象的一部分,他们有着共同的特征,也有着各自独特的形成原因和影响因素。
流浪乞讨人员现象是一个社会性顽疾,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不仅会影响他们自身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而且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很多问题,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社会工作是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从社会工作角度研究专业方法对救助站的介入,对于救助站问题的解决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传统的社会工作几乎都偏重于理论,缺乏对于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实际应用研究。
并未对具体地区提出适应当地发展的有针对性的建议。
本文从社会工作应用实践入手,对百色市救助管理站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了该站目前的运行状况以及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救助站内的应用现状.社会工作方法在沈阳市救助管理站中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应用,尚处于“了解”、“围观”的状态中,存在以下问题:未设置专门的社会工作岗位,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只需是本科毕业就可,工作人员报考社会工作师的热情不高.专业技术和方法应用较少,只提供短暂救助,忽略了受助者能力的提升和长远发展.此外,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在综合分析社会工作介入救助管理站救助工作的困境和原因后,笔者选用社会工作个案工作介入中的社会心理模式,严格按照介入流程,接案并建立服务关系,预估受助者的优势和服务期望,建立目标和制定计划,介入并获取资料,评估到最后结案,运用倾听、沟通等专业技巧开展个案访谈并取得理想成效。
对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社会救助具体实例中的应用进行了初步的尝试。
最后,本文针对社会工作介入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途径和发展方向提出了三点建议:建立专业化的社会救助社会工作队伍,促进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以及建立健全社会支持系统。
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路径与方向政府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生动体现,是追求社会正义的实际举措,对于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救助管理工作遇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新情况,受助人员身份繁杂,经历不同,情况不同,单依靠救助站来进行衣、食、住、行等基本救助已经无法满足受助人员的各项需求,因此,必须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其中,社会各届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向形成一股合力,参与到救助工作当中。
在这一方面,以香港为代表,广州、上海等南方地区已经探索出一条较为完善的道路,并逐渐形成了全方位参与社会救助的服务网络。
同时,许多西方国家也建立了完善的专业化、科学化的社会救助网络,而河北省在这一方面稍显不足,因此,我站整合部分工作人员相关建议,结合河北省邯郸市实际情况,对于社会力量在救助服务中的参与途径和参与方向进行了一些探讨考究。
第一:什么是社会力量?社会力量通常是一种综合力量,广义上指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下的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狭义上指党政机关之外的社会团体和各界民众的力量。
社会力量是一种合力,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大概包括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高校志愿者、爱心家庭、公安力量、社区力量,司法力量、新闻媒体力量等。
第二:为什么社会力量要参与到救助服务当中?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仅靠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管理,力量是薄弱的,范围是狭小的,效果是有限的。
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配广泛调配社会资源参与,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的救助体系。
近年来,随着救助管理专业化发展的深入,各地也越来越强烈的意识到社会力量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必要性只有加强社会力量社会资源的广泛参与,逐渐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的救助体系,才能更好的开展救助工作。
同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第十章也明确规定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救助是全社会的事,不由政府一方面承担,把大门向社会敞开。
2022-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2-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50题)1、高某,北京某高校毕业后应征入伍,在驻拉萨某部服役。
在校期间,高某参加志愿服务累计230小时,到拉萨又参加志愿服务80小时。
根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下列关于高某志愿服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拉萨的志愿者组织可以认定高某为二星级志愿者B.拉萨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向北京志愿者组织提供高某志愿服务记录C.高某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录其服务技能、兴趣爱好、婚姻状况D.北京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将高某志愿服务记录转移至拉萨志愿者组织【答案】 A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A.100万B.200万C.500万D.1000万【答案】 B3、根据《收养法》,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A.变更监护人B.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C.由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D.由有抚养义务的人收养【答案】 A4、某国有企业的仓库半夜突发大火,价值千万计的国家财产眼看着被熊熊烈火吞没。
仓库管理员李军及时报警,并抢在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前奋力救火,为企业和国家挽回很大经济损失,但他本人却因体力透支在救火过程中不幸牺牲。
根据相关规定,李军可以被评定为( )。
A.见义勇为B.烈士C.因公牺牲D.病故【答案】 B5、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 )。
A.接受B.自愿C.理解D.认同【答案】 B6、发挥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是坚持社区服务( )原则的体现。
A.分类指导B.以人为本C.社会参与D.个性化【答案】 C7、(2015年)小丁夫妇结婚15年,不能生育,欲收养一名子女。
根据《收养法》,小丁夫妻可以收养的是()。
A.小明,3岁,被遗弃,查找不到父母B.小军,19岁,父母双方均去世C.小西,11岁,父母离异,父亲不愿独自抚养D.小兰,6岁,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答案】 A8、某食品厂在成品包装工招聘广告中要求:求职者应年满18周岁,为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男性求职者优先,录用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2019年真题)星光志愿者协会选派大学生志愿者小王到某敬老院开展志愿服务。
根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下列该协会对小王志愿服务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协会为保护小王工作积极性,没有记录其被投诉信息B.协会将小王往返敬老院的交通时间计算在志愿服务时间内C.协会向小王收取50元志愿服务记录保存费D.协会为小王出具了志愿服务证明,以方便其就业【答案】 D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进一步强调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法律制度建设。
提出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制定社区矫正法。
A.《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B.《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社会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C.《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D.《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答案】 D3、为保证做事效率,及时处理百姓的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因此若无特殊情况,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办结。
A.15天B.一个月C.半年D.60天【答案】 D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此外,对烈士、因公牺性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还包括( )两类。
A.固定抚恤金和不固定抚恤金B.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C.一次性抚恤金和年抚恤金D.月抚恤金和年抚恤金【答案】 B5、下列关于年休假说法正确的是()。
A.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B.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5日C.职工累计工作已满30年的,年休假30日D.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答案】 A6、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会救助工作自查报告
社会救助工作自查报告社会救助工作自查报告4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
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社会救助工作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会救助工作自查报告1一、城乡低保制度执行与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支柱之一,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安全网”。
规范最低保障制度的实施有其必要性,可以将有限资金集中救助到最需要的人身上。
低保制度在促进社会认同,促进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保障权利实现和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也导致了救助以外的效果,在满足基本需求以外的外延不断扩大,将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纳入实施范围,潜在问题逐渐凸显。
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助“福利依赖”的形成与低保配套的多种优惠政策加起来比不少行业工资还实惠的'多,享受低保吸引力也就越大导致处于低保边缘的人千方百计得到低保待遇,吃政府“皇粮”,可以不要钱,但要低保证;二是降低就业欲望,就业积极性下降,由追求工资收入,转为追求福利待遇,威胁用人单位不许招其就业,甚至出现就业工资与低保救助倒挂,也要看重低保;三是造成新的不公,低保户与低收入家庭之间仅不到三百元差距,但随着低保待遇含金量增加,使之成为反差,由此造成居民之间,干群之间关系紧张,甚至冲突,直接威胁社会稳定。
实施难点1、利益分配和协调问题利益分配是低保制度实施的难点,其一低保涉及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其二救助标准低,达不到保障最低生活的目的,提供名目繁多的救助太高,不工作与工作又相差无几,就会养懒汉,不利于发挥个人潜能。
已经获得低保待遇的,除非自己退保,否则很难取消低保待遇。
2、调查取证问题1)“合法”创造条件获取低保待遇,如提供医疗诊断,真假难辨。
2)隐性就业不申报或者瞒报。
3)人为失业,有劳动能力、没病却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找到工作或有适合工作不干等(规正人员有意透露身份使之应聘失败)4)隐瞒工作收入,让单位开无收入证明或低收入证明。
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篇一一、指导思想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是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
深入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从严从快,举一反三,坚决清查纠正违反低保政策、扩大低保范围、挤占低保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强化政策观念,完善工作程序,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察内容这次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主要是全面了解各乡镇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具体内容有:(一)各乡镇执行社会救助政策的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地方自行扩大救助范围和乱开政策口子的情况;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涉社会救助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社会救助政策与行政管理工作挂钩的现象。
(二)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情况。
重点检查各乡镇是否依据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及时取消已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特别是严格清查纠正“人情保,关系保”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救助对象申报审批程序,特别是乡镇入户调查,村(居)民主评议和救助对象在乡镇城乡低保固定公示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的情况。
(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救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迟拨、截留、挤占、挪用和冒领现象。
救助资金是否严格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到人”的发放程序。
(四)经办能力建设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按照省政府政发〔〕41号文件要求,落实乡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的情况,以及是否按省政府规定要求落实救助专项资金及工作经费的情况。
三、方法步骤这次专项清理监察行动采取乡镇自查自纠,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联合督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乡镇自查自纠为主。
专项监察行动从3月初开始至6月底结束。
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摘要:社会救助是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
本文对彭水县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进一步打造社会救助平台、直接的给付式救助和间接援助式救助相结合、建立稳固的社会支援系统、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完善社会救助设施五条措施。
关键词: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近年来,彭水县委、县政府在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对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还存在着困难和问题,社会救助工作值得深思。
一、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现状彭水县位于重庆直辖市东南部,处武陵山区,居乌江下游。
国土面积3905平方公里,总人口69.7万人,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部级贫困县,全县辖39个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脆弱,贫困面积大,自然灾害频繁,农业基础薄弱,社会救助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民政部门承担着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灾害救助等大量的社会救助职责,工作面大量广,任务繁重,全县常年救助保障的民政对象近25491人(城市低保6481人、农村低保15474人、五保对象3536人),2023年1-7月,医疗救助1.6万人次,节日救助6.08万余人次,今年1-7月共计各类救助对象超过10万人次,救助资金3874.3万元。
二、当前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问题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二)社会救助实力须进一步增强一是社会救助水平低。
彭水县社会救助仍然属于低水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城市低保每人每月365元、农村每人每月215元,根据马斯洛的五个层次需要理论,现阶段贫困家庭成员只能满足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
救助流浪人员管理办法
救助流浪人员管理办法救助流浪人员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
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以及《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适用于本省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
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
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确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的136件,需修订的40件,废止的25件,失效的17件。
需修订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届时未能完成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社会救助自检自查报告(精选10篇)
社会救助自检自查报告(精选10篇)社会救助自检自查报告(精选10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
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救助自检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救助自检自查报告篇1为进一步规范碧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切实加强社会救助管理。
根据东政办发[20××]82号——《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社会救助工作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铜都街道社区办的安排部署,碧云社区“两委”高度重视社会救助检查工作,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共7人组成的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碧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自检自检方案》,组织召开了社区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了东政办发[20××]82号文件精神,安排布置了社会救助自检自查相关工作,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城市低保工作碧云社区设有“两保”工作站,有专职人员2名负责低保日常工作,城市低保严格按照《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低保工作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严格执行低保申请、调查、听证、上报、两次张榜公布等操作程序,并按照昆民保[20××]4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低保听证制度,对新增户严把入口关,做到“应保尽保”,“该保才保”,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对在保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复查,及时掌握家庭人员和收入变化情况,今年已复查在保户200户,均进行了听证,对同意票不过半者已进行二次听证,剩余在保户将继续复查;碧云社区对低保存折能按时发到低保对象手中,并建立了发放台账;对低保档案能规范管理,一户一档,分类建档,并安排专人管理。
止到20××年x月,碧云社区共有低保户582户,1033人,其中:抚恤户82户,90人;残疾50户,70人;单亲家庭131户,198人,双失业116户,330人;一工一农96户,167人;农转非61户,100人;集体企业19户,19人,其他29户,54人。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
ʌ部门规范性文件ɔ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年3月29日)沪民规 2019 4号各区民政局㊁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㊀㊀第一条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 45号)㊁«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㊁«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和乡㊁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各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提出申请或者已经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以下统称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的调查㊁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经济状况,包括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第三条㊀(主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㊀(核对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的名称㊁核对对象㊁核对内容和核对期间等.核对机构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开具收件收据,并组织开展核对.对不符合核对要求的,退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并告知不予接受委托的理由.第五条㊀(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可支配收入是指在规定期间内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㊁经营性净收入㊁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下列具体内容:(一)工资性收入是指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㊁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各种津贴㊁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㊁各项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2019年第9期)22(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租金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保险收益以及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等;(四)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赡(抚㊁扶)养费,接受遗产收入,彩票收益,遗属补助金,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五)其他有关的收入.第六条㊀(可支配收入的认定)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㊁核实后的收入认定.下列可支配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认定:(一)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二)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三)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本市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四)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㊁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五)老年人的赡养费,由其子女(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扣除子女(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20%作为赡养费;(六)根据合同㊁协议规定的中介㊁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㊁协议认定;(七)其他可支配收入,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第七条㊀(可支配收入所属月份的认定)可支配收入所属月份的认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显示的月份;(二)通过规定途径未获得相关信息的,以反映申请人获得可支配收入的银行卡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三)经单位加盖公章并显示所属月份的工资单等有效凭证.第八条㊀(家庭财产的具体内容)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一)现金和银行存款;(二)有价证券;(三)债权;(四)商业保险;(五)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六)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七)古董㊁艺术品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第九条㊀(家庭财产所有权的认定)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一)银行存款㊁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㊁«房屋所有权证»㊁«土地使用权证»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第十条㊀(货币财产价值的认定)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32 (2019年第9期)(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五)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第十一条㊀(证明材料的形式)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形式:(一)可支配收入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㊁补助㊁补贴的证明,赡养费㊁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㊁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二)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对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及国家和本市明确的证明清理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第十二条㊀(核对报告的出具)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出具申请家庭下列内容的核对报告:(一)受理申请之月前三个月个人所得税等税额缴纳情况;(二)受理申请之月前三个月养老保险金㊁失业保险金㊁医疗保险金缴纳情况;(三)住房公积金缴纳和账面余额情况;(四)拥有或者使用的房产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产权房㊁使用权房㊁租赁房的套(处)数和建筑面积等;(五)拥有的机动车辆情况,包括车辆所有人㊁车辆牌照号码㊁车辆型号和使用性质;(六)银行存款余额;(七)证券开户信息㊁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八)基金信息;(九)商业保险的保单记录;(十)婚姻状况;(十一)其他与申请家庭有关的情况.核对报告作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第十三条㊀(汇总认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收到核对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情况与实际掌握的情况进行汇总认定,并根据本市公布的认定标准作出审批决定.第十四条㊀(先行救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对因核对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出具核对报告的,可以在审批期限届满前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先行给予临时性救助.经核对机构出具核对报告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先行给予临时性救助的申请家庭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五条㊀(委托复核)申请家庭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对异议所涉及内容进行复核.核对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㊁镇人民政府发出的复核委托书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第十六条㊀(对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核对工作规范,并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家庭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第十七条㊀(施行期限)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2019年第9期)42。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民社救函[2014]254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民社救函〔2014〕254号)各市民政局,广德、宿松县民政局:根据民政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4日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3〕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号)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和能力,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民函〔2014〕161号)精神,省民政厅决定从6月20日起至9月30日,在全省民政系统开展城乡低保“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推动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促进民政系统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
二、重点任务(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城乡低保“人情保”“错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对城乡低保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复核审批,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重点,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社会救助利民便民。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黑民办[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黑民办〔2014〕43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有关要求,加大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提高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现就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主要目标和内容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督促救助政策落实,确保救助对象准确,规范救助资金使用,保障工作能力建设,遏制违纪违规行为,促进救助公平公正。
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展开:(一)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包括地方是否及时出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配套文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等。
(二)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运行情况。
包括是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公示、发放程序;是否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否实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是否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是否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等。
社会救助自检自查报告
社会救助自检自查报告社会救助自检自查报告「篇一」今年以来,我镇认真、及时落实了各项救助政策,整合社会救助资源,狠抓XX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农村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供养、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福利院两项工程、残疾人两项补贴、自然灾害救助等整体推进,基本形成了城乡联动、立体救助、协调一致、运作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
按照区民政关于迎接省厅对我区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考核的通知,现将我镇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符合条件困难群众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按时发放救助金落实情况(一)关于城乡动态管理工作1、为保障城乡低保政策阳光、公平、透明的实施,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难题。
民政办根据《XX市XX区民政局关于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夷民发[20xx]12号)及《XX区城乡低保工作手册》,认真组织开展了一年一度的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从今年五月三日开始集中两个月时间入村入户开展走访调查及民主评议工作。
并建立了新增低保的档案。
并对原保障对象进行了年度核查并填写了入户调查表。
2、结合年度核查以及大数据预警,开展了低保预警处理工作,通过省、市低保信息比对平台比对出我镇低保预警125户,我们将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对实事清楚、预警属实的给予取消并发放取消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对信息有误的进行修改。
3、对重点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分别建立了花名册。
并开展近亲属备案工作,对全镇城乡低保近亲属情况做了严格筛查。
4、宣传普及低保政策,完善低保公示栏。
及时公开享受低保政策的条件、申报程序、补差标准、动态变更等信息,对低保发放对象做到了一月一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年度调查认定和重新核查评定,全镇共新纳入城乡低保户73个,对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好转已经超过低保标准的34个城乡低保户给予取消。
20xx年11月农村低保保障人员850人、城市低保保障人员507人。
(二)关于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工作1、开展“五保”对象自理能力的评估,确定了“五保对象”自理程度,更好保障“五保”对象生活。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2015年1月6日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临时救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民政部每年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城乡困难群众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金分配方案,30日内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地方。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
在接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30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部分一并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对于全年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财政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补助资金的省份,中央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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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困难劳模救助 25、困难老年人救助
2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三) 社会捐助及其他类 社会捐助及其他类:指社会各界捐助资金,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的救助。 28、 “希望工程”救助 29、 “春蕾计划”救助 30、 “金秋助学”救助 31、慈善救助
32、红十字会救助 33、企业、爱心人士举办的各类奖学、助学及结对帮扶活动 34、其他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9条 对已明确规定救助标准的,按照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 条 (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 260 元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年 1200 元执行。 (二)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标准按每人每年 2500 元执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标准按每人每年 1600 元执行。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三) 农村居民医疗救助 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分两类三档(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 三档 住院医药费 5000-10000 元 30 % 20 %
第二章
救助范围与项目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计生困难家庭、 城乡患病困难家庭、 第7条 社会救助的范围包括全市城乡低保家庭、 条 患病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居民、企业困难职工、困难党员、困难劳模、困难学生、困难教师、 困难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受灾居民、残疾人、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等。 (17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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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诸城市委文件诸发[2009]45 号
第8条 全市社会救助项目工分 3 类 34 项: 条 (一) 党内救助类 党内救助类:指设立“党内关爱基金” ,专门针对困难党员的救助。 1、 党内关爱救助 (二) 政府救助类 政府救助类:指各级财政拨付、筹集的资金,有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救助。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城乡居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4、农村五保供养 5、自然灾害救助 6、临时生活困难居民救助 7、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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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诸城市委文件诸发[2009]45 号
(六) 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孤儿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1000 元。 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孤儿生活补助 (七) 普通高中阶段困难学生救助 普通高中阶段困难学生救助比例为在校生的 8%,救助标准平均为 1000 元,分三档:一档 500 元,二档 1000 元,三档 1500 元。 (八) 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救助 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救助,指为其免除学费。 (九) 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救助 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1500 元。 (十) 中等职业学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救助 中等职业学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救助,指为其免除学费。 (十一) 高等职业院校困难学生救助 高等职业院校困难学生救助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 14%, 救助标准评均为 2000 元, 分三档: 一档 1000 元,二档 2000 元,三档 3000 元。 (十二) 困难大学生救助标准为,孤儿、城乡低保户子女且高中阶段享受政府助学金的学生及其他 困难大学生救助 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新入学第一学年度的学费。救助数额以录取通知书中的学费数额为 准,最多不超过 6000 元。 (十三) 残疾学生学费补助 残疾学生学费补助,按在校接受聋儿语训的残疾儿童每学年 500-1000 元,中专(含职业 高中)每学年 1000-2000 元,大专每学年 2000-3000 元,本科及以上每学年 3000-5000 元的标准执行。 (十四) 残疾人就业培训补助 残疾人就业培训补助标准为, ⑴凡参加市残联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培训费和生活费全部由残联承担; ⑵凡经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在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结业后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的残疾人,培训费由市残联一次性补助 50%。 (十五) “生育关怀行动”救助,市级救助数额为每个家庭不低于 1000 元,各乡镇(街道、开发 生育关怀行动”救助 区)的救助数额为每个家庭不低于 5000 元。 (十六)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为, ⑴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 ⑵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 第10条 对没有明确规定救助标准的 条 对没有明确规定救助标准的,根据救助资金以及受助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应当使 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能帮助其摆脱当前困难。 第11条 条 社会各界设立的奖学、助学、结对帮扶等救助项目 社会各界设立的奖学、助学、结对帮扶等救助项目, 项目
中共诸城市委文件诸发[2009]45 号
中共诸城市委文件 诸发[2009]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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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整合救助政策、救助资源和救助项目,实现全市社 条 会救助工作的全覆盖、均等化,依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 条 社会救助 助和服务。社会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救助、自然灾害 救助、临时救助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 原则: 第3条 社会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条 原则 (一) 党政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 救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四) 救助项目多样化、救助管理规范化。 第4条 市里成立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 条 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民 政局局长担任。 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5条 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 条 社会保障局、房管局、卫生局、计生局、监察局、审计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老龄办、红十字会以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等部门和单位作为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成 员单位(17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第6条 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条 ① 根据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履行全市社会救助管理职能; ② 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的捐助活动并接收捐助资金; ③ 建立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 ④ 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全市困难公民的救助; ⑤ 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等。
第八章
附则
第25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条 第26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条 第27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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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元以上 按全年累计每人 不超过 5000 元救助
(五) 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免一补” 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免一补” 。 ①“一免”指为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除课本费; ②“一补”指为农村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比例为寄宿生总数的 8 %,标准为小学阶 段每人每年 500 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年 750 元。
第六章
成员单位管理系统,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该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各 条
第19条 各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情况等相关信息输入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市社 条 会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汇总后发布。 第20条 社会各界设立的奖学金、奖励基金、救助金、对口帮扶等实行归口统计,纳入救助信息管理系 条 统,统一管理。 第21条 社会救助档案实行归口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条
⑴捐助人(帮扶人)有明确意愿的,救助标准应遵循捐助人(帮扶人)的意愿; ⑵没有明确意愿的,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第四章
程序: 第12条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条 程序
审批程序
(一) 由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社区服务中心(或村居、单位)提出申请。 (二) 社区服务中心(或村居、单位)接受申请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上报工作; 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街道上报材料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 在救助对象所在社区服务中心(或村居、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三) 各职能部门街道乡镇(街道、开发区)或有关部门的上报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核,适时召开社 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物品发放 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物品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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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街道、开发区)或有关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捐赠资金和物品,支持社会救助事业。
救助资金管理
第13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项出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条
第14条 社会救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条 第15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和扣压社会救助经费。 条 第16条 受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委托,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相关项目救 条 助资金的发放。 第17条 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条
8、义务教育阶段“一免一补” 9、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孤儿生活补助 10、普通高中阶段困难学生救助 11、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救助 12、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救助 13、中等职业学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救助 14、高等职业院校困难学生救助 15、困难大学生救助 16、困难教师救助 17、企业困难职工救助 18、困难残疾人救助 19、残疾人康复救助 20、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救助 22、残疾学生学费补助 23、城镇廉租住房救助 26、 “生育关怀行动”救助 21、残疾人就业培训补助
两类 参加合作医疗的
(救助合作医疗报销后余额的)
1000-5000 元 20 % 15 %
10000 元以上 40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