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贵州民族风俗变迁原因探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4卷第5期Vol.34N o.5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14年5月20日
May.202014
3
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4.05.002
贵州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各有自己独特的民族风俗习惯。明代以前进入贵州的汉族移民,因其数量有限,大多都被少数民族同化。明初在贵州遍设卫所,军事移民数量庞大,其后正式设省,更置郡县,设官置守,民间自发移民更是源源不断涌入贵州,深入少数民族地区。明初以降,汉族逐渐成为贵州的主体民族,少数民族的汉化过程取代汉族夷化过程,成为贵州民族融和的主要表现形式。特别是明清两朝以汉族传统文化为正宗,希望少数民族能同化于儒家文化,同化于中州,其地方官员更时刻以勤民六事为己任,以礼乐教化为先,甚至不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改变当地民族风俗。
一、明清贵州官员教化与民俗风俗变迁
明清时期,上至皇帝,下到官民,站在汉族传统文化立场上,都视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为非主流文化,为落后、野蛮的象征。同化少数民族,“以夏变夷”成为理所当然。明朝洪武帝在普定军民府知府者额辞归上谕中即这样说:“王者以天下为家,声教所暨无间远迩,况普定诸郡密迩中国,慕义来朝,深可嘉也!今尔既还,当谕诸酋长,凡有子弟皆令入国学受业,使知君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他日学成而归,可以变其土同于中国,岂不美哉!”那么,身在贵州的地方则感受更深。安顺州知州殷缙的诗如此描述:
“行行西堡万山中,崖壁嶙峋倚半空。车出羊肠资索引,语如鴃舌情人通。溪林结屋茅茨小,刀剑随身老少同。自愧无才堪作郡,拟将文教变夷风。”
他不但对贵州少数民族有深刻的认识,而且表明以礼乐教化改变少数民族风俗为己任。
明清时期,贵州像殷缙这样的地方官员比比皆是,变民导俗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如都匀府,“郡人有丧皆供佛饭,僧谓死者减罪,兵备阴子淑淳切教谕,幡然悔悟,冠婚丧祭,颇用朱氏家礼”。兴隆卫,“成化间经历李文祥左迁于此,革去淫祠,遏绝浮屠,后郡人布政周瑛崇用朱氏家礼,冠婚丧祭悉举行之,观感之余多仿效。”另,明代李鑑,“永乐十一年任知府,初设府治,创制立法,导民变俗,九载给由,民不忍舍。”黄鑑,“宣德间通判,学识才干俱优,以礼仪率民,民俗丕变。”张恺,“无锡人,弘治十三年知府,治在躬行,化导柎楯,用夏变夷。”胡琼,“正德间巡按贵,民信巫,好祭鬼,琼禁止之,凡祠庙非祀典宜载者,悉毁焉,一时民风大变。”徐问,“嘉靖间巡抚,惟以教化为务,择郡中耆老之贤者,以为约正、约副,每遇朔望,集郡邑老,推申明旌善讲读律法,一时民用丕变。”清代卫绍芳,“山西猗氏人,丙戌进士,康熙元年督贵州学政,手自校文,旁无假借,崇雅黜浮,以薛文清、王文成语录训士,阐明理学,教弟子必以小学为先,士之贫者,捐俸赈之,举行乡饮,教民养老,风化为之一振。”即使在在外省做官的贵州人也不忘故乡教化,如敖宗庆,“历任云南巡抚,天资殊绝,肆力于学,经历中外,经济弘多,文章德行联然,君子之儒,郡俗侈靡,训以俭素,风渐趋厚。”居乡赋闲文人也不甘于后,如李渭,“子堤之,别号同野先生,笃信好学,得之天性,以求仁为宗,以毋意为的,居家孝友,以四礼训俗,远近问学者以千计呼。”
经过众多地方官员的悉心教化,贵州民族风俗已大有改观。有贵州按察使洪谟《镇远道中》诗为证:
“三楚山川此地穹,夜郎西望右南中。百年治教衣冠变,万国梯航道里通。芳草郊原春意谒,古槐庭院午阴丛。江天渺渺风波静,摧郭应怀范老功。”
风俗变化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即使已为人们所观察到,也往往与行政设置脱节。如罗昕《朗溪司》诗:“百
清代贵州民族风俗变迁原因探析
刘永富
(公安消防部队昆明指挥学校,云南昆明 650208)
摘 要:清代贵州民族风俗变迁固然与大量汉族移民进入、民族交往加剧有关,但地方官员教化,甚至以行政命令方式改变少数民族风俗也是清代贵州民族风俗变迁加速的主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民族风俗变迁;官员教化;行政命令;贵州
中图分类号:K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640-(2014)05-0003-02
收稿日期:2014-05-12
作者简介:刘永富(1982—),男,河北承德人,公安消防部队昆明指挥学校讲师,硕士。研究向:中国古代史。
家村落一荒司,列嶂回峰碧四垂。风俗渐看同郡国,印文犹自刻蛮夷。重楼钟鼓初晴夜,夹道旌旗薄暮时。自是年来亲翰墨,壁间随处有题诗。”
二、明清贵州民族风俗变迁中的行政命令
官员教化对于民族风俗转变属于引导性的,其影响的大小取决于教化方法和受众之态度,对一般民俗而言容易实现,但是对一些根深蒂固、于民族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风俗就很难起作用。改变少数民族风俗,实现同化,相比于朝廷的既定方针,更是地方官吏的要务,因此,有些地方官员便借用手中的权力,以行政命令的力量来禁革自己认为不合儒家纲常的民族风俗。此以酬婚(或名姑舅婚)为例说明之。
酬婚,即姑姑的女儿必须嫁给舅舅的儿子,如果舅舅没有儿子,则姑姑女儿出嫁之前要给舅舅一笔相当丰厚的资金,也被称为姑舅婚,此婚俗广泛流行于贵州思州、黎平等地少数民族之中。以汉族儒家礼教而言,这是不合礼法的,而且容易引起民事纠纷。但这种婚俗由来已久,绝非轻易能够改变。康熙时期思州知府蒋深为此也大伤脑筋,不得以借用行政命令来革除思州酬婚习俗。其《请革苗俗酬婚积弊详文》节略如下:
“……到思郡任后,检查旧案,凡民间争田雀角者十止一二,而苗人姑舅抢婚之案十有八九,细加访问,知都坪所辖后山洞洞苗酬婚恶俗,诚不可不严禁也,查律载娶己姑舅姊妹者杖八十,离异而更抢亲之禁……严禁不许苗民姑舅为婚,听凭有女家自行择配,不惟杜抢杀之端,且以化苗俗之恶,移风易俗,莫善于此。”
洞苗酬婚习俗在蒋深的立场上看是违反伦理纲常的,而且引发诸多民事案件,影响思州府的社会秩序。身为知府,便借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严厉禁止,犯者以杖刑论处。习俗的变化是缓慢的,有时并不以行政命令而转移,严令禁止酬婚,只能表面上遏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移风易俗”的愿望未必见效,但减少因酬婚引起的民事案件确是事实。
酬婚习俗也存在于黎平府,称为姑舅婚。当地官员对此“恶俗”想必没少行教化之职,但是到清末依然存在,知府袁开第为此特别出示《禁革苗俗告示》:
“为严禁陋俗以端风化事。黎郡民风俗醇朴,惟僻野峒寨蠢蠢愚民,于婚礼多有错失,如姑舅婚……同治五年经前署府徐出示禁革在案,本府任以来,检阅讼牍并各团寨乡正人等,禀词所称,此等陋俗仍未尽除,又如行歌坐月。人听
幼男少女苟合寻欢,自择配偶,纵情悖理……本府惟有按例究办,决不以苗俗曲宽,并将犯者父母家长坐以管教不严之罪,即各该乡正亦均难辞咎,尤望各寨之名列庠序者时时勤导教以大义……”
从告示中看,前任官员也屡行禁革,但姑舅婚依然流行于侗族村寨。袁开第认为,姑舅婚、行歌坐月乃“纵情悖理”,依然“按例究办”,犯者父母冠于“管教不严之罪”,并连坐于乡正。同时,令各儒学生员勤加教化引导,灌输儒学大义。袁开第可谓深思熟虑,明白单靠行政命令难以奏效,于是双管齐下,标本兼治,和蒋深及前任相比高明多了。
三、结语
明清贵州民族风俗变迁中的行政命令肯定不止这些,只因资料所限未能全览罢了。不管是官员教化还是行政命令,不管是皇帝还是地方官员,其目的只有一个,即用夏变夷,变苗疆为中土,使少数民族同化于汉族儒家伦理纲常之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汉族统治集团眼中,只有汉族正统文化才是世间最美好的行为准则,其他与之相悖的东西都是丑陋的、落后的、不合情理的。少数民族风俗因有违伦理纲常,所以是“恶俗、陋俗”,当然应该“禁绝”。
从少数民族方面看,他们的生存环境、历史发展与中原汉族有别,其生产、生活习俗是在历史中自然形成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屡禁不绝的历史也表明这些所谓的“恶习”还有存在的价值。这是主流文化对非主流文化的歧视。
以上事实也说明,文化变迁是自然的过程,任何人为的、刻意的措施,并不能得偿所愿。
参考文献
[1]沈思充,许一德,陈尚象.万历《贵州通志》[M].中国社科院民族所藏本.
[2]谢东山,张道.嘉靖《贵州通志》[M].明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刻本.
[3]卫既齐,薛载德.康熙《贵州通志》[M].阎兴邦,补修.1966年贵州省图油印本.
[4]沈庠修,赵瓒.弘治《贵州图经新志》[M].明弘治间刻本重抄本.
[5]蒋深.康熙《思州府志》[M].1964年贵州省图油印本.[6]刘世显,吴鼎昌修,任可澄,杨恩元,纂.民国《贵州通志土民志》附[M].民国三十七年铅印本.
(责任编辑:梁士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