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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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0.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傅全有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兵役法的必要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发展,《兵役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首先,修改兵役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冷战结束以后,世界战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许多国家竞相调整军事战略,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积极谋求和争夺21世纪的战略主动权。

为了迎接世界军事革命的挑战,我军正在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

由于《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制度以及民兵、预备役建设等方面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

因此,应当对《兵役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其次,修改《兵役法》是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需要。

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兵役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和规范;新形势下开展兵役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保障。

但由于《兵役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约束力和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拒绝和逃避兵役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影响了兵役工作的开展。

新兵役法解读

新兵役法解读

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来源:解放军报作者:时间:2011-11-10 08:59:26上午9时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兵役法,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待遇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深情厚爱,必将有力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将激励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

兵者,国之大事。

这次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引起军内外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11月9日,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请参与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专家作了介绍。

拓渠道疏源头——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兵员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

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

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民兵工作的任务是:(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年10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年10月
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公报 2 1 7 0 1・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
( 草案 ) 》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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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 1 O1 0月 2 4日在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二十 三次会议 上
全 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彦 林
八 、有 的 常 委 委 员 、部 队、部 门和 地 方 提
为:“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 的士官以及符
合 由政府 安排 工作 条件但 本人 选择 自主就业 的其 他 退 出现 役 的士兵 ,入伍 前依法承 包 的农村 土地
应 当保 留 。 ”
五 、有 的常委委 员和部 队提 出 ,修 正案 草案 在不 同条 款对残 疾义 务兵 、士官 和军 官的安 置作
6 46 —— -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员 会公报 2 1 7 0 1・
优 先录取 。
教 育和技 能培训 ,经考 试考 核合格 的 ,发 给相应 的学历证 书或者 职业 资格证 书并推荐 就业 。退 出
四、有 的常委委 员和地 方提 出 ,符 合 由政 府 安 排工作 条件 ,但本 人 自愿 选择 回乡创业 的 ,其
据有关政策措施 ,明确义务兵的服役经历作为基
层 工作 经历 .法律 委员会 经 同国务 院法 制办 、总 参 谋部 、 中央 军委法 制局研 究 ,建 议在修 正案 草 案第 二十 五条 中增 加 一款 ,作 为 第 四款 ,规 定 : “ 务兵 退 出现 役 ,报考 公 务 员 、应 聘 事 业单 位 义 职位 的 ,在军 队服役经历 视 为基层 工作经 历 ,同 等条 件下优 先 录用或者聘 用 。 ”

2011年征兵政策规定

2011年征兵政策规定

2011年征兵政策规定1、征集的主体对象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总政治部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文件精神,今年征兵工作,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

国家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高校毕业生”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征集年龄: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2、入伍基本身体条件兵员征集的条件,除了对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外,其年龄条件为,应征男青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生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应征女青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为17岁至19岁,应届大学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2岁。

同时,女青年身高要求为162厘米以上。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视力不低于4.8;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裸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右眼裸视力可放宽到4.6,左眼裸视力可放宽到4.5。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血压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心率每分钟56次至110次之间;等等。

以下身体情况不符合入伍条件: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重度破裂症,不合格;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兵役法解读

兵役法解读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6月,韩国 警方发动大规模行动抓 获了170名以文身逃 避兵役的男子,(文身 在韩国一直被视为极不
光彩的行为)
• 宋承宪写亲笔公开 信坦认利用假尿液 证明有肾病逃兵役, 向国民道歉。
• 逃避兵役 刻意文身
• 泰顺一青年被罚款2万元
• 周杰伦
拒服、逃避兵役最高罚款五万!象山 青年拒服兵役被拘留
•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晓 通讯员赵继承)“我没有想到 事情的后果会这么严重,如果我知道拒服兵役会被关 进监牢,有这么大的代价,我一定不会逃的……”因为 去年逃避服兵役被关押在象山看守所的小叶后悔莫及。 小叶,象山人,今年刚刚19岁,去年10月22日参加 征兵体检,初检合格。为逃避服兵役,当天下午,小 叶跑到小市场的纹身馆在左臂上做了“蛇形纹身”。 象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副主任兼秘书长张建说, 小叶这种行为是明显地故意逃避服兵役,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 要受处罚的。 最终,小叶被处罚两万九千元,加上他没有按时 履行行政处罚,象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于三个月后申 请法院对其强行执行处罚。小叶被行政拘留10天,谈 起为什么逃避服兵役,目前正在看守所关押的小叶说, 当时并不知道会处罚得这么严重,再加上父母、女朋 友不想他离家那么远。结果现在,小叶的工作也丢了, 女朋友也因此跟他分手了。
• 周杰伦常打篮球、耍双截棍,并在舞台上表演 激烈的舞蹈,完全没有患病的症状,因此引来 质疑不断。去年11月,检察官接获检举,指 称周杰伦根本没有患僵直性脊椎炎,病历是假 的。检察官为此曾在上月底秘密传讯周杰伦, 但周杰伦并未到庭,仅委托律师出庭。其律师 出示台湾某医院病历表示周杰伦确实患有僵直 性脊椎炎。 周杰伦的经纪公司阿尔发表示, 周杰伦已把所有医疗记录交给律师,全权委托 律师向检方说明,不会到庭应讯。该公司一名 员工也透露,别人看“周董”外表风光,骨子 里却饱受这个家族性遗传病痛之苦,入行后只 要一忙就会复发。周杰伦24岁生日那天许的 愿望无关爱情和事业,只求“脊椎别再痛 了”。 有台湾媒体报道说,周杰伦如果没 有患病,应正常服役两年,倘是以假病历逃避 兵役,依相关规定最重可处5年以下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单选题

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
)以前仍可以被征
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
岁。
1. 二十二周岁 2. 二十周岁
3. 二十三周岁
4. 二十四周岁
五、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
),可以缓征。
1. 唯一劳动力的
2.主要劳动力的
3.主要经济来源的
4.重要经济来源的
六、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 )。
十、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 手和后备力量。( √ )
十一、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可以( 必须 ) 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十二、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 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 )
十三、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 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 民服现役的期限。( √ )
定残疾等级采取( )、( )、( )等方式妥善安置。
1. 安排工作 2. 供养
3. 退休 4. 抚恤优待
七、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 )、( )、( )等
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转业
2.复员
3.退休
4. 供养
八、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 )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
十六、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 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 平均 )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单选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
)颁布实施。
1. 1984 年 5 月 31 日
2. 1998 年 12 月 29 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1年修订版)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1年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78号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5.07.30•【文号】•【施行日期】1955.07.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集第三章军士和兵的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第七章战时的征集第八章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三条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军种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

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军人。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分军官、军士和兵。

第七条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规定如下:(一)陆军、公安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三年;(二)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第八条自每年3月1日起到下一年2月底止,为征集年度。

现役期限从征集年度下一年的3月1日算起。

第九条根据军队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延长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但不得超过四个月;国防部有权将现役军人从这一军种调往另一军种,并随着改变他们服现役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民兵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

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

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

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第一批从1979年春季退伍的义务兵中选改。

从此,我军的兵役制度,开始进入了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阶段。

关于义务兵的服役年限,1965年规定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

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这种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义务兵是我军的主要成分,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15%左右,对士兵结构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第二,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志愿兵不是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而是从义务兵中选改,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

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原因在于,当时我军建设总体上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专业技术兵特别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尚没有大幅度增加志愿兵数量的需求。

而已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

后来的实践,在当时条件下,坚持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两种制度相得益彰,较好地适应了当时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部长盛斌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兵役法的必要性和简要过程现行兵役法于1984年公布施行,1998年、2009年、2011年分别作了修正。

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现行兵役法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战争形态深刻演变、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予以修订完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2017年6月启动修法工作。

修法过程中,军委国防动员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组织多层级、大范围调研,召开200多场座谈会,组织6万多名军地人员问卷调查,5次书面征求军地单位意见,与国防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多次对接。

目前,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适应时代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聚焦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在修法中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强军目标为根本指向。

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着眼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我国兵役政策制度进行整体重塑,为加快实现军事人力资源现代化、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以备战打仗为有力牵引。

适应信息化局部战争需要,调整公民服役标准条件,优化预备役制度设计,完善战时兵员动员体制,重构促进战斗力生成的兵役政策体系、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

三是以改革创新为内在驱动。

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围绕有效破解兵役工作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明晰军地权责、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新时代兵役工作创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1.10.29•【文号】主席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1.10.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时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挥 了重要 作用 。随着社 会 主义市场经 济 的深 入发
展 和军 队现代化 建设 的加快 推进 ,也出现 了一些
18 94年 5 3 月 1日第六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第 二次 会议 通过 、19 9 8年 1 2月 2 9日第 九 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和 20 09 年 8月 2 7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十次 会 议 修 改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兵 役
二 是拓 宽现役 军官 的来源渠 道 。修 正案 草案
将接 收普通 高等学 校 的毕 业 国防生 和其 他应届 毕
业生 作 为军 官的来 源之一 。
三 、关 于妥 善 安 置退 役 军 人 方 面
修 正案草 案作 了 以下 规定 :

是按 照义务兵 退役后 绝大 多数 由政 府发 给
第七 十条 国家工 作人员 和军人 在兵役 工作 中 ,有下 列行 为之一 ,构成犯 罪 的 ,依法追 究刑
事 责任 ;尚不 构成犯 罪的 ,给予处分 ; ( ) 收受贿赂 的 ; 一
本法 适用 于 中国人 民武 装警察
第 七十 三条 中国人 民解放 军根据需 要配备
文职干 部 。本 法 有 关 军 官 的规 定 适 用 于文 职干
和其 他直 接责任人 员 ,依 法予 以处罚 。 第六 十九条 扰乱兵 役工作 秩序 ,或者 阻碍
生 教育 、人 力 资 源 和社 会 保 障等 部 门 具 体 办
理。
兵役 工作 人员依法 执行 职务 的 ,依照 治安管 理处
第 十 二章
第 七十 二条
部 队。 ,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要内容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要内容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兵役适龄人员的兵役义务:兵役适龄人员包括男性和女性,兵役年龄通常为18岁至35岁之间。

根据兵役法,公民有义务参加国防建设和国土防卫工作,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2. 征兵和服役方式:根据兵役法,征兵工作由国家组织进行,包括强制征兵和志愿入伍两种方式。

兵役期限通常为两年,但也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或缩短。

兵役适龄人员在服役期间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待遇。

3. 免役和缓役的规定:兵役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免除兵役或者缓延服役。

例如,身体条件不适宜服役、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等,可以免除兵役。

另外,有些情况下可以暂缓服役,如因特殊家庭困难、参与重要科研项目等。

4. 反对服役和逃避服役的处罚:兵役法对那些有意逃避服役和拒绝服役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

这些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离队、逃亡等。

对于这些行为者,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5. 国家对兵役的保障:兵役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服役公民的保障措施。

这包括服役期间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军队提供的生活待遇和福利、退役军人的工作和生活保障等。

同时,国家也对服役公民的培训和教育给予支持。

总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要目的是规范兵役制度,明确公民的兵役义务和权益,保障军队的构成和发展,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土安全。

6. 兵役登记和管理:兵役法规定,兵役适龄人员应当进行兵役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兵役机关。

兵役机关应当对兵役登记信息进行管理和保密,并及时更新和调整。

7. 征集和选拔人员:兵役法规定,兵役征集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征集计划,并通过选拔考试等方式,选拔合格的人员入伍服役。

征集和选拔工作应当公平、公正、透明。

8. 组织和管理兵役工作:兵役法规定,兵役工作由国务院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同时,地方各级兵役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职责,包括征集干部培养和选拔、兵役适龄人员的宣传等。

9. 兵役教育和培训:兵役法规定,国家应当加强兵役教育和培训,提高兵役适龄人员的国防意识和军事素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4年5月2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杨得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是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提出来的。

1980年8月成立了中央军委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1981年8月拟出了《兵役法修改草案(初稿)》,印发各军区、省军区、军兵种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政协部分常委,广泛征求意见。

尔后改出了一个《讨论稿》。

1982年4月,召开了有各军区、省政府、省军区、军兵种领导同志和国家机关、军委三总部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兵役法修改草案讨论会,对《讨论稿》逐条进行了讨论,又改出了《兵役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去年3月,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送审稿》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认真地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

这个修改草案,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提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改草案是比较成熟的,考虑到兵役法是个很重要的法律,决定提请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现在,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兵役法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

这部兵役法基本上是好的,对加强我军建设和积蓄后备力量都起了重要作用。

但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的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军队建设有了很大发展。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党的十二大和新宪法明确确定了我们今后的根本任务,就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XXX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称现行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亟需征集高素质兵员,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够;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3月14日关于“兵役法的修改也要提上日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总参谋部《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请示》的批示,总参谋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06年9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

法制办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就送审稿分别征求了有关中央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总参谋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征集高素质兵员方面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兵役的法律法规。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兵役制度:兵役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制度,即居民男性公民在达到法定年龄时应履行兵役义务,为国家的安全和国防建设做出贡献。

2. 兵役对象:兵役法明确规定了居民男性公民的兵役对象范围,包括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具备或者不全面具备高等教育文
化程度的18周岁以上的大学生和已婚公民等。

3. 征兵和入伍:兵役法规定了征兵制度和入伍程序。

根据国家需要和兵员的实际情况,征兵机关会根据招收人数和条件,向有关单位征集和招收入伍者,并进行体检和审查。

入伍者将接受军事训练和教育,并按照国家的规定服役。

4. 兵役期限:兵役法规定了兵役的期限和服役结束后的处理办法。

一般来说,根据入伍者的身体条件和不同的兵役任务,兵役期限会有所不同。

服役期限届满后,入伍者将被劝导回归平民生活,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5. 兵役权益和义务:兵役法明确规定了入伍者的兵役权益和义务,包括服役期间享受的待遇、保障和奖励,以及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旨在确保国家的国防安全,
规范和保护居民男性公民的兵役权益和义务,并为入伍者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兵役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赴湖南进行调研;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与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7月2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兵役制度,保证与相关法律衔接统一,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及时对兵役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现行兵役法重申了宪法第五十五条中“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的内容,建议保留。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地方建议增加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有关条文中增加规定:“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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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1.10.29
【实施日期】2011.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

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
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

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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