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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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0.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傅全有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兵役法的必要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发展,《兵役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首先,修改兵役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冷战结束以后,世界战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许多国家竞相调整军事战略,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积极谋求和争夺21世纪的战略主动权。

为了迎接世界军事革命的挑战,我军正在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

由于《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制度以及民兵、预备役建设等方面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

因此,应当对《兵役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其次,修改《兵役法》是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需要。

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兵役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和规范;新形势下开展兵役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保障。

但由于《兵役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约束力和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拒绝和逃避兵役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影响了兵役工作的开展。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新兵役法政策解读张清查教学目的:1、认识到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2、学习《兵役法》等基本的国防法规,使学生了解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3、了解新兵役法的修改之处4、通过学习新兵役法使学生认识到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观念,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担负起服兵役,保卫祖国的责任义务。

教学重难点:1、新修改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2、调整修稿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导入新课:在之前第一单元我们讲到公民拥有政治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政治义务,而政治义务中就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那么什么是兵役?怎样服兵役?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所要学习的内容。

教学过程:一、兵役法概述1、兵役:是国家的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

2、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3、兵役义务,就是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

二、兵役法的形成与发展1、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共9章58条。

2、第二部兵役法于1984年5月31日提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共12章68条。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本法作了重要修改。

3、新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兵役制度的特点“两个结合”,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最突出、最鲜明的特点。

(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2)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四、兵役法对公民兵役义务的有关规定1、我国宪法和兵役法关于公民兵役义务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新兵役法答记者问

新兵役法答记者问

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牟明滨详解《兵役法》修改经过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修改兵役法的主要情况,推动兵役法的贯彻落实,记者采访了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

牟明滨介绍了修改《兵役法》的主要经过。

《兵役法》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基本法。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军事法律就是《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现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的,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了修正。

《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征集高素质兵员难,难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新的形势,军人退役安置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胡主席2005年3月14日关于“《兵役法》的修改也要提上日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指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总参谋部牵头,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修改工作于2005年8月全面展开。

在全面组织调研、反复沟通协商、认真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总参谋部于2006年9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关于送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请示”。

此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

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6月10日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张永强陈启健人民网记者孝金波2011年10月29日的北京,秋高气爽,丽日风和。

上午 9时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兵役法,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待遇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深情厚爱,必将有力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将激励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

兵者,国之大事。

这次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引起军内外的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请参与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专家作了介绍。

聚焦:扩渠道、疏源头——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

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

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善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4年5月2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杨得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是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提出来的。

1980年8月成立了中央军委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1981年8月拟出了《兵役法修改草案(初稿)》,印发各军区、省军区、军兵种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政协部分常委,广泛征求意见。

尔后改出了一个《讨论稿》。

1982年4月,召开了有各军区、省政府、省军区、军兵种领导同志和国家机关、军委三总部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兵役法修改草案讨论会,对《讨论稿》逐条进行了讨论,又改出了《兵役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去年3月,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送审稿》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认真地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

这个修改草案,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提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改草案是比较成熟的,考虑到兵役法是个很重要的法律,决定提请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现在,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兵役法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

这部兵役法基本上是好的,对加强我军建设和积蓄后备力量都起了重要作用。

但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的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军队建设有了很大发展。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党的十二大和新宪法明确确定了我们今后的根本任务,就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兵役制度存在的不足与解决路径探析

我国兵役制度存在的不足与解决路径探析

我国兵役制度存在的不足与解决路径探析摘要:通过对新中国兵役制度演变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中国,尽管兵役法制已经初步确立,但是,我国的兵役制度仍然受到了许多外部的挑战和内部的缺陷。

在执政党和国家层面,已经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并提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目标,启动了新一轮的国防和军队改革。

然而,目前我国的兵役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兵役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公民在兵役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成为了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瓶颈,阻碍了国防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为此,必须对新时代的兵役制度进行法制改革。

通过对兵役制度的固有缺陷、国民对公民身份的认同缺乏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对兵役法律体系进行重塑,实现公民兵役权利和义务的真正平等,并强化公民身份认同的建构,这是一种可以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可行方案。

关键词:兵役制度权利义务兵役法律体系一、我国兵役制度的概述兵役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实行的,以公民服兵役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关于兵役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兵役制度的根本。

兵役制度,是人类在军事实践中创制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对兵役工作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兵役制度是我国军队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

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在国防和军事方面所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军事制度也是一个国家立法的主要内容,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民族意识、民主精神、法治特色和军事实力。

兵役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军事基础制度,它对军人的兵役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和特殊的规律,它的法制程度直接影响到了军事制度的法制程度,也影响到了军队的法制水平,因此,它的法制变革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新时代下我国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

我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兵役登记第三章平时征集第四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六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七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八章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第九章退役军人的安置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湖南行测题库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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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行测题库2023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2021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我国兵役基本制度由“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A.实行以义务兵役为主体的义务兵役与志愿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B.实行以义务兵役为主体的义务兵役与民兵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C.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D.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答案】:C2.2022年2月16日,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男子空中技巧比赛,()夺得金牌。

这是中国代表团在本届冬奥会上获得的第7枚金牌!A.苏翊鸣B.曲春雨C.齐广璞D.张义威【答案】:C3.财政收入是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其中最普遍的财政收入形式是()。

A.债务收入B.利润收入C.其他收入D.税收收入【答案】:D4.下列不属于公文必备的基本组成部分的是()A.抄送机关B.标题C.发文机关标志D.成文日期1/ 205.我国首台自主设计、自主集成研制的作业型深海载人潜水器是:A.“前进者”号B.“蛟龙”号C.“深海勇士”号D.“奋斗者”号【答案】:B6.垄断的形成是()A.生产输出的结果;B.金融资本统治的结果;C.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结果D.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答案】:D7.写作述职报告时,应注重()。

A.表达必须得体,可以适当议论和抒情,力求打动上级和群众B.述职必须全面,履职情况都应细致阐述,力求让人全面客观了解情况C.认识必须深刻,力求根据工作实践总结和提炼带有规律性的认识D.内容必须真实具体,在真实基础上予以必要的渲染,力求感人【答案】:C8.在寒冷的冬天,大雪过后我们通常会看到路面上被撒上一层盐,这样做能够加速融雪。

这是因为()。

A.盐和冰混合后融点升高B.盐和冰混合后融点降低C.盐和冰发生了化学反应D.增大了冰面摩擦力【答案】:B9.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目标()。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重点内容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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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兵役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赴湖南进行调研;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与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7月2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兵役制度,保证与相关法律衔接统一,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及时对兵役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现行兵役法重申了宪法第五十五条中“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的内容,建议保留。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地方建议增加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有关条文中增加规定:“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我国国家的法律文件,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国公民的兵役制度,保障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各个方面来解读这部法律的内容和影响。

1. 兵役法的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于2009年通过并实施,它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国民的兵役制度,强化国家的国防力量。

通过《兵役法》,国家对公民的兵役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军队的建设和国家的安全。

2. 兵役制度的内容和执行《兵役法》对兵役制度的内容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包括兵役登记、服役芳龄和期限、免役条件、兵役登记和服役证、服役报酬等方面。

它也规定了兵役制度的执行机构和程序,确保兵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兵役法对社会的影响《兵役法》的实施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强调了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军队的现代化发展,提高了国民的国防意识和责任感。

它也促进了军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为国家的发展和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出台是我国国家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国家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调动国民的兵役资源,增强国家的国防实力。

它也提高了国民的国防意识,培养了更多的军事人才,为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深入探讨,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了这部法律的内容和影响。

它不仅规范了兵役制度,还促进了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军队的现代化发展。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遵守《兵役法》,为国家的发展和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文章的撰写过程中,我们从整体到细节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解读,以便读者能更深入地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影响。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阅读,读者能够对《兵役法》有更加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和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于国家的安全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国民的兵役制度,加强了国防力量。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兵役的法律法规。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兵役制度:兵役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制度,即居民男性公民在达到法定年龄时应履行兵役义务,为国家的安全和国防建设做出贡献。

2. 兵役对象:兵役法明确规定了居民男性公民的兵役对象范围,包括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具备或者不全面具备高等教育文
化程度的18周岁以上的大学生和已婚公民等。

3. 征兵和入伍:兵役法规定了征兵制度和入伍程序。

根据国家需要和兵员的实际情况,征兵机关会根据招收人数和条件,向有关单位征集和招收入伍者,并进行体检和审查。

入伍者将接受军事训练和教育,并按照国家的规定服役。

4. 兵役期限:兵役法规定了兵役的期限和服役结束后的处理办法。

一般来说,根据入伍者的身体条件和不同的兵役任务,兵役期限会有所不同。

服役期限届满后,入伍者将被劝导回归平民生活,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5. 兵役权益和义务:兵役法明确规定了入伍者的兵役权益和义务,包括服役期间享受的待遇、保障和奖励,以及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旨在确保国家的国防安全,
规范和保护居民男性公民的兵役权益和义务,并为入伍者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中国兵役法

中国兵役法

中国兵役法一、引言中国兵役法是中国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定和保障中国公民的兵役义务和权益。

该法律确保了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使每个公民都有参与国防事业的机会和责任。

本文将对中国兵役法进行介绍和解读,包括义务、权益、招募、服役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二、义务和权益1. 兵役义务根据中国兵役法,中国公民享有兵役义务。

兵役义务包括服兵役、参加兵役动员、接受兵役委托和提供兵役信息等内容。

中国公民必须履行兵役义务,服务国家的国防建设。

2. 兵役权益中国兵役法保障了公民的兵役权益。

公民在服兵役期间享有合法权益,包括薪酬、福利、保护和照顾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兵役法也禁止歧视和虐待士兵,保护士兵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三、招募和服役1. 招募条件根据中国兵役法,中国公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参加兵役。

招募条件包括年龄、身体健康、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招募条件的公民才能成为士兵。

2. 兵役登记中国兵役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年满18周岁时必须进行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是确保公民兵役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对国家制定兵役政策和计划起着重要作用。

3. 兵役征集和分配根据兵役法,中国国防部根据需要进行兵役征集和分配。

兵役征集是指根据国家的兵役计划招募士兵的过程,而兵役分配则是根据实际需要将士兵分配到各个军种和部队。

4. 服役期限根据中国兵役法,士兵的服役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战士的服役期限为两年,而军官的服役期限则相对较长。

在服役期限结束后,士兵可以选择继续服役或结束兵役。

四、兵役管理1. 军事训练根据中国兵役法,士兵必须接受军事训练。

军事训练包括体能训练、战术训练、军事理论学习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军事训练,士兵可以提高自身的战斗力和军事素养。

2. 兵役保护中国兵役法规定了士兵的权益保护。

国家保障士兵的薪酬待遇,提供军人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福利。

兵役法还规定了士兵在服役期间的权益保护措施,保证士兵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兵役奖励和惩罚根据中国兵役法,士兵在服役期间表现优秀可以得到奖励,而对于违反兵役法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惩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9•【文号】主席令第13号•【施行日期】199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

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XXX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称现行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亟需征集高素质兵员,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够;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3月14日关于“兵役法的修改也要提上日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总参谋部《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请示》的批示,总参谋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06年9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

法制办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就送审稿分别征求了有关中央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总参谋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征集高素质兵员方面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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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张永强陈启健人民网记者孝金波2011年10月29日的北京,秋高气爽,丽日风和。

上午 9时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兵役法,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待遇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深情厚爱,必将有力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将激励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

兵者,国之大事。

这次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引起军内外的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请参与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专家作了介绍。

聚焦:扩渠道、疏源头——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

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

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善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背景观察】:国无防不稳,民无军不安。

“踊跃参军、报效祖国”、“一人当兵,全家光荣”是我国征兵工作的优良传统。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兵员征集出现一些新情况:部分公民的国防观念有所淡化,一些青年当兵尽义务的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参军光荣”的氛围有所减弱,许多适龄青年优先选择升学就业,报名参军数量下降,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高的适龄青年参军人数比例较低,造成兵员文化素质持续在低层次上徘徊,影响和制约了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的需求。

这种情况,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兵员征集制度。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

为此,新的兵役法增加了一系列完善兵员征集制度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取消在校大学生可以缓征的政策,把大学生纳入征集对象。

同时,将兵员登记时间相应调整到与大学生毕业和大学招生同步的时间,并放宽大学毕业生征集年龄。

青年进入大学的年龄一般在18岁至22岁之间,而毕业时的年龄大多在22岁至24岁,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就可以把当年的大学毕业生纳入兵员征集范围,扩大高素质兵员的来源。

取消在校大学生缓征的规定,也体现了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宪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依照宪法这项规定,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其他青年,在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上,都应是同一标准、同一要求,不应有差别和例外。

当然,这样调整并不意味着每个大学生都能服兵役。

我国每年征兵仅几十万人,而每年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有上千万,每年征集大学生新兵实际只占其中很小比例。

每年高校学生的征集比例和人数,都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命令进行调控,从而实现高素质兵员资源的合理利用。

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聚焦:筑暖巢,引凤凰——让军队对人才更具吸引力【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保险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充实了现役军人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入伍前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应当保留。

【背景观察】:国防和军事实力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竞争。

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吸引保留高素质人才,已成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

近年来,我军在吸引保留人才方面,虽然出台了不少措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还难以满足军队对人才的实际需求。

在法规制度层面,对军人待遇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和文件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些措施滞后,有的制度不够完善,影响和减弱了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使部队在人才竞争的某些方面处于弱势。

形势呼唤通过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能尽快产生“筑巢引凤”的效果。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

军人是高风险的职业群体,随时准备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流血牺牲。

世界各国对军人待遇都十分重视,尤其注重通过立法保证军人获得与其履行义务相称的待遇。

这次兵役法修订,加强了对军人基本待遇的顶层设计,充分体现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

现行的现役军官法、文职干部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军人待遇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发布机关、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有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

因此,新的兵役法对军人在工资、福利、保险、住房以及其他方面应享有的待遇统一进行了规范,充实了相关内容。

我国人口众多,每年服现役的公民约占适龄青年总数的1%,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吸引保留人才,还需要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

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聚焦:强素质,促就业——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军人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背景观察】“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

退役军人安置,是社会和广大官兵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方式的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出现一些新情况:由于每年需要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较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许多退役士兵长期无法落实工作;有的虽然明确了工作单位,但却较长时间不能上岗;有的安排工作后时间不长又下岗,难以实现稳定就业。

这些情况对军队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因此,如何破解退役士兵就业难的安置困境,已成为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问题。

【专家解读】妥善安置退役军人,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

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

根据中央的有关决策意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颁发相应证书并推荐上岗等一系列扶持措施,使退役士兵在经过部队摔打磨炼的基础上,再学习掌握一门适应社会用工需要的技能专长,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这种制度安排,通过近年来广东等地的实践经验证明,是可行有效的。

其次,给予必要经济补偿,公民服兵役是法定义务,不能用经济手段衡量,但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

新的兵役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偿做出了原则安排,一方面明确国家发给退役金,另一方面也对地方政府发给经济补助提出了要求。

第三,做好重点对象安置。

新的兵役法在实行扶持就业为主的政策同时,对那些服役时间长、有突出贡献以及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有工作能力的退役士兵,仍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针对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待遇有别的安置政策已失去运行基础的现实,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

这是此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聚焦:重责任,树权威——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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