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单位人员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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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七日徐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原市商贸局的职责,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政策以及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转报、监督检查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三)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做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加强开放型经济战略研究,加强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全市商务发展目标、工作任务的制订、实施和考核;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人员变更管理制度

人员变更管理制度

人员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人员变更管理,确保公司人员变更过程的公平、公正、合法性,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的人事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四条人员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晋升、降职、辞退、调岗、调薪等。

第五条人员变更全过程应依法公平公正,对员工权益进行保护。

第六条人员变更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任何员工不得利用人员变更进行不正当谋利。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变更过程的监督,及时纠正不正当变更行为。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变更档案,对人员变更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变更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保障员工信息安全。

第二章人员变更的程序第十一条人员变更应当经过合理的程序。

第十二条人员变更应当提前发布通知。

第十三条人员变更申请应当经过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人员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人员变更的决定应当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人员变更过程中的异议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人员变更应当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人员变更的程序不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章人员变更的条件第十九条人员变更应当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

第二十条人员变更应当符合员工的个人发展需求。

第二十一条人员变更应当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人员变更应当符合公司内部职位资格要求。

第二十三条人员变更不得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人员变更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变更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五条进行人员变更的部门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人事部门应当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人员变更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人员变更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员工有权了解和申诉人员变更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员工有权获得公平公正的人员变更待遇。

第三十条员工有权拒绝不正当的人员变更决定。

第三十一条员工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徐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7日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委办〔2014〕163号)精神,设立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副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土地登记职责和地籍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工作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担的房屋登记及交易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三)将市农业委员会承担的林地登记及交易流转职责、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及交易流转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四)将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地籍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处和信息共享等地方性政策;拟订地方性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二)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水域及滩涂渔业养殖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初审;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徐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登记表

徐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登记表

附件8
徐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登记表
备注:1.本表一式五份,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并签署意见,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2.登记人应按后附《填表须知》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填表须知
1.填写本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的行为。

2.本表中的承包单位是指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承包单位。

3.本表相关信息应与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致。

4.填表人应如实选择“变更理由”,并按以下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或刑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2)“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须提供注册部门出具的注销、撤销证明;
(3)“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须提供发证部门出具的失效证明;
(4)“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或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
(5)“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材料、承包单位据此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发包单位认为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要求撤换的书面材料;
(6)“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须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文件及其规定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5.发包单位收到承包单位递交的登记表时,应核实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并如实签署意见。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程序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程序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程序一、变更依据1、省住建厅《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7〕35号)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公告(第13号)二、变更条件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1、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3、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4、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5、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6、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程序1、下载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表格,并按表格要求填报,未按要求填报或未填报的不予办理。

2、将“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扫描件上传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

3、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徐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405室(镜泊西路建设大厦)联系人:陈长青电话:66998062 66998060建筑市场监管处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承包(监理)单位、发包单位、合同备案部门签署意见,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2.申请人应按后附《填表须知》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填表须知1.本表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制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填写本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的行为。

2.本表中的承包(监理)单位是指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承包单位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载明的监理单位。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徐财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6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财政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造、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

徐州管委会机关合同制人员薪酬体系

徐州管委会机关合同制人员薪酬体系

徐州管委会机关合同制人员薪酬体系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2012年12月,由市财政全额出资。

管委会机关编制10人,其中行政编制2人,聘用人员10人。

目前设有:办公室、综合处、信息宣传处等8个内设部门和2个直属事业单位。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2016年5月成立,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参与的开发区管理体制。

在市的统一领导下,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高新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园区定位:以“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为依托,立足服务徐州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定位,按照徐州市委、市政府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总体要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

产业布局: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保障产业创新;以高水平开放为契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以对外开放为依托拓展对外贸易;以机制体制创新增强投资活力。

主要目标: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投融资平台模式”的开发区工作模式。

人员结构:采用聘任制形式(合同制人员)从事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约占53%,主要采取双向选择方式(按职位聘用和岗位管理)聘用、定向委托选聘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担任重要职务的约占20%。

一、薪酬体系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则。

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制度;健全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鼓励创新;建立以贡献为导向的分配机制;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分配方式,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按岗位分等。

根据员工的职位、能力、水平等因素分级分等设置薪酬水平;坚持按业绩分等实施差异化薪酬分配;实行按能力分等发放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办法。

坚持多劳多得原则。

多劳多得不吃亏,优绩优酬有地位??根据各岗位职责、特点和工作任务量,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突出贡献大、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分配比例进一步提高和分配上向一线岗位倾斜,使各岗位上的优秀人才都能得到合理分配。

公司变更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变更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变更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人员的变更管理,提高人员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人员指公司管理层、员工、实习生等与公司有劳动合同或协议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变更人员管理制度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人员变更的程序第四条人员变更分为招聘、调配、升职、降职、辞退等各种情形,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第五条招聘:招聘人员必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公司部门的需求确定招聘计划,并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发布招聘信息,经过面试、考核等程序确定录用人员。

第六条调配:公司内部人员调配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协商和批准,保证人员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升职:员工升职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经过年度绩效评估或其他评定方式确定,由上级管理人员提出升职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降职:员工降职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经过合理程序和程序的安排,由上级管理人员提出降职申请,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辞退:员工辞退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经过合法程序和程序的安排,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人员变更的原则第十条公平原则:公司在变更人员时必须确保公平公正,不得因任何非法原因对员工进行歧视。

第十一条尊重原则:公司在变更人员时必须尊重员工的意愿和权益,听取员工的意见,尊重员工的选择。

第十二条公开原则:公司变更人员必须公开透明,不得私下作废人员变更的决定。

第四章人员变更的责任第十三条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内的人员变更负责,必须根据公司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人员变更计划,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全面监督公司内部的人员变更情况,确保人员变更的程序合法合规,保证人员变更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公司领导必须对公司内部人员变更负最终责任,确保变更人员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和发展。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徐建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徐建发〔2006〕13号)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二○○六年二月十三日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具备情况,凡没有的不得参加招投标。

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徐政人发[2004]14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人发〔2004〕146号)人事代理是代理机构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办有关人事业务。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徐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4]13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事管理体制和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人才队伍为目标,通过大力推行人事代理制度,逐步实现对单位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平等竞争,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各级人事部门要大力宣传、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不断完善人事代理服务,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的路子。

二、人事代理机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具有人事代理资格。

市、县(市)、贾汪区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该项业务。

各类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

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以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由徐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事代理。

三、代理范围及对象(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1、外商投资企业,区街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徐代表机构,外地在徐企业及驻徐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律师、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等无主管部门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除按照国家政策性规定安置的人员外,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3、国家机关(包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工勤人员;4、国有企事业单位需要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赵惠与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惠与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惠与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陈颖徐冉【审理法官】刘红陈颖徐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惠;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丽;赵凯【当事人】赵惠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丽赵凯【当事人-个人】赵惠李丽赵凯【当事人-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陈立东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杨赫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立东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杨赫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立东杨赫【代理律所】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惠;李丽;赵凯【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起诉条件的一种,超过起诉期限说明不符合起诉条件。

关于上诉人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

起诉人的“知道"并非要求知道行政行为所有的内容,仅需必要内容即可,即起诉人所知道的行政行为程度不影响或者阻碍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

行政诉讼实行的是起诉期限制度,所谓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它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能中止或者中断。

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7日作出,被上诉人在2016年11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关于赵惠、赵中卫、宗秀娟举报问题的答复》,该答复中载明“徐州通鑫工程机械厂通过虚假签名的欺骗手段取得2008年8月15日变更登记,将投资人变更为赵凯,侵害了其他人的财产权益,违法手段恶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铜市监案字[2016]第00113号)",反映出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举报问题进行答复时告知了上诉人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号、结果等主要内容,说明上诉人至此是知道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事实及主要内容。

张殿元与徐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殿元与徐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殿元与徐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苏03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刁国民房涛陈颖【审理法官】刁国民房涛陈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殿元;徐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鼓楼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当事人】张殿元徐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鼓楼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张殿元【当事人-公司】徐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鼓楼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贺维永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维永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维永【代理律所】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殿元;徐州市鼓楼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参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鼓楼区社保中心作为鼓楼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该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

参照《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张殿元主张错误核定其退休待遇标准的行为,属于原审第三人鼓楼区社保中心的法定职权,鼓楼区人社局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上诉人可向原审第三人鼓楼区社保中心另行主张权利。

魏玉玲与徐州华厦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玉玲与徐州华厦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玉玲与徐州华厦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24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善军秦国渠汪佩建【审理法官】史善军秦国渠汪佩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玉玲;徐州华厦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魏玉玲徐州华厦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魏玉玲【当事人-公司】徐州华厦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拥军【代理律所】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魏玉玲【被告】徐州华厦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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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民法院、市⼈⼒资源和...徐州市中级⼈民法院、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解答(2019年度)徐中法[2019]25号10⽉2⽇席卫东劳动法学习园地徐州市中级⼈民法院、徐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解答(2019年度)徐中法[2019]25号为公正、⾼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2019年5⽉31⽇、7⽉19⽇,全市两级法院、市⼈社局及市总⼯会有关⼈员先后分别在徐州市云龙区⼈民法院、⿎楼区⼈民法院共同就当前我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若⼲问题进⾏研讨,就有关问题及解决⽅案进⾏梳理归纳,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达成如下共识,供两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关于劳动关系确认1.【冒名顶替上班者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如何确认】答:冒名顶替上班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概⽽论,主要从⽤⼈单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冒名替班的事实、替班的时间长短、⽤⼈单位有⽆对替班者进⾏考勤及⽀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进⾏考量。

2.【空挂社保者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如何确认】答:因空挂社保的双⽅当事⼈事实上互不履⾏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实质的⽤⼯⾏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资3.【符合视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但⽤⼈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否⽀付双倍⼯资】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视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种法律拟制,⽤⼈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存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也是⽤⼈单位应当签订⽽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需要再另⾏⽀付双倍⼯资。

4.【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单位应否⽀付双倍⼯资】答:因劳动合同法规制的是⽤⼈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为,只要⽤⼈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

公司资产划转后人员变更流程

公司资产划转后人员变更流程
制定变更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公司应当制定人员变更方案,包括调整后的岗位、薪资、福利等内容,并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
签订补充协议
若人员变更需要调整劳动合同或协议,公司需要与员工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明确新的工作内容和条件
培训和适应期
需要调整岗位的员工,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适应期,帮助员司应当在人员变更后给予员工必要的关怀和指导,确保员工能够顺利适应新的工作状态
公司资产划转后人员变更流程
通知人员
应当向相关人员发出正式通知,说明资产划转的具体情况以及可能涉及的人员变更
内部沟通
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就人员变更事宜展开内部沟通,明确每位员工的变更情况和责任范围
调查了解
公司需要对受影响的员工进行调查了解,包括了解员工是否愿意跟随资产进行划转,是否需要进行职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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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员变更
1、人员新增:(1)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登记表》,(3)并提供新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相关部门证明资料。

2、已办理个体养老、医疗保险的转移至单位参保
对于原个体参保缴费人员经单位录用后,缴清原个体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持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医疗保险证》,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单位参保缴费手续。

3、人员减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填写(1)《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2)带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辞职报告等材料,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4、人员转移:本市范围内各参保单位间转移,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调出调入单位均需加
盖单位印章。

调入单位如果是企业请提供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调入单位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请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编制本、入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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