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讲稿PPT课件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监察讲稿
问题:
●《条例》在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 哪些具体措施?
●《条例》对企业经营有何影响? ●《条例》在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面有何规定? ●企业的哪些事项会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的调查、检查措施有哪些? ●如何面对正常的劳动保障监察?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与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标准及时限 ●企业如何面对处罚及补救措施 ●企业如何得到处罚豁免 ●员工投诉、举报处理
受理与立案:
(四)立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
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情况;
(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 察事项。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 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 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条例》第三章第十三至第三十二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号) 法律地位:部颁规章 颁布时间:2004年12月31日 施行时间:2005年2月1日
调查与检查:
(二)调查与检查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 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 关的情况和资料; 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 他调查、检查措施。
管辖:
(二)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是一种纵向 划分。 由于各地的用人单位分布、性质、数量不平衡,各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执法力量不 均衡,情况差别很大,不宜也不可能在《条例》中 做出具体级别管辖的划分,所以进行了授权规定。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这是对包括 级别管辖在内的监察管辖的全面授权规定。
管辖:
(四)移送管辖。有的地方因管辖权不清楚,没 有及时受理违法案件;而有的地方则越权处理 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案件。为增强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意识,《条例》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的行为,应作出处理,如果发现违法案件 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 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 机关。
管辖:
(三)指定管辖。在监察执法实践中,有时对 同一区域中的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由哪个地区 哪一级的监察机构去实施监察,会出现有两 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其有管辖权而产生 争议。为了妥善处理这种管辖权的争议, 《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 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 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调查与检查:
(三) 登记保存措施: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 毁灭行为的; 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 失的; 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 得的; 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调查与检查:
(四)异地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 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 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 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颁布时间:2004年11月1日 施行时间:2004年12月1日 法律地位:行政法规
《条例》共分5章36条,对劳动保障监 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 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 均作了明确规定。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 力的法律武器。 有利于推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法行政。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 会的发展。
2、《条例》还规定,县、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 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条例》对监察员的资格做了相应规定,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的组织中的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 试录用。
(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
察事项。
1、四项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
(四)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管辖 监察方式 立案与受理 调查与检查 案件处理
管辖:
(一)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 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 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管辖。”这里要明确两层含义: 第一,劳动保障监察主要由县级、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管辖。 第二,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即用 人单位在哪个行政区域用工,就由该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实施监察管辖。用人单位的用工所在地就是用工行为地, 包括合法用工行为和违法用工行为。
监察员资格制度。 (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察
事项。 (四)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五)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
法律责任。
(一)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
1、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2、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
调查与检查:
3、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保密。 4、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 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 (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监察方式:《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一)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 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 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 定进行。
(二)书面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 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 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wenku.baidu.com)因劳动者投诉,其权益受到侵害,经初步 调查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受理与立案:
(一)举报投诉制度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 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 予奖励。
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 察事项。
2、九项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
(五)调查检查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 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案件处理:
(一)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 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 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 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受理与立案:
(三)区分投诉与仲裁和诉讼 下列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 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 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受理与立案:
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 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 (4)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 可推荐代表投诉。
受理与立案:
(二)投诉文书: 1、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 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调查与检查:
(一)调查与检查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2、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 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 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 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 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三)联合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 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 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四)举报投诉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 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 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受理与立案: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 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 立案查处。
二、《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
(一)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高效、便民原则。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七)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八)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
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 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4、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 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二)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监
察员资格制度。
1、《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问题:
●《条例》在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 哪些具体措施?
●《条例》对企业经营有何影响? ●《条例》在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面有何规定? ●企业的哪些事项会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的调查、检查措施有哪些? ●如何面对正常的劳动保障监察?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与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标准及时限 ●企业如何面对处罚及补救措施 ●企业如何得到处罚豁免 ●员工投诉、举报处理
受理与立案:
(四)立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
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情况;
(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 察事项。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 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 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条例》第三章第十三至第三十二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号) 法律地位:部颁规章 颁布时间:2004年12月31日 施行时间:2005年2月1日
调查与检查:
(二)调查与检查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 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 关的情况和资料; 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 他调查、检查措施。
管辖:
(二)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是一种纵向 划分。 由于各地的用人单位分布、性质、数量不平衡,各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执法力量不 均衡,情况差别很大,不宜也不可能在《条例》中 做出具体级别管辖的划分,所以进行了授权规定。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这是对包括 级别管辖在内的监察管辖的全面授权规定。
管辖:
(四)移送管辖。有的地方因管辖权不清楚,没 有及时受理违法案件;而有的地方则越权处理 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案件。为增强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意识,《条例》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的行为,应作出处理,如果发现违法案件 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 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 机关。
管辖:
(三)指定管辖。在监察执法实践中,有时对 同一区域中的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由哪个地区 哪一级的监察机构去实施监察,会出现有两 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其有管辖权而产生 争议。为了妥善处理这种管辖权的争议, 《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 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 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调查与检查:
(三) 登记保存措施: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 毁灭行为的; 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 失的; 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 得的; 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调查与检查:
(四)异地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 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 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 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颁布时间:2004年11月1日 施行时间:2004年12月1日 法律地位:行政法规
《条例》共分5章36条,对劳动保障监 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 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 均作了明确规定。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 力的法律武器。 有利于推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法行政。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 会的发展。
2、《条例》还规定,县、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 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条例》对监察员的资格做了相应规定,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的组织中的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 试录用。
(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
察事项。
1、四项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
(四)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管辖 监察方式 立案与受理 调查与检查 案件处理
管辖:
(一)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 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 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管辖。”这里要明确两层含义: 第一,劳动保障监察主要由县级、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管辖。 第二,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即用 人单位在哪个行政区域用工,就由该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实施监察管辖。用人单位的用工所在地就是用工行为地, 包括合法用工行为和违法用工行为。
监察员资格制度。 (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察
事项。 (四)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五)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
法律责任。
(一)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
1、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2、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
调查与检查:
3、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保密。 4、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 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 (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监察方式:《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一)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 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 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 定进行。
(二)书面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 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 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wenku.baidu.com)因劳动者投诉,其权益受到侵害,经初步 调查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受理与立案:
(一)举报投诉制度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 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 予奖励。
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 察事项。
2、九项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
(五)调查检查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 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案件处理:
(一)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 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 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 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受理与立案:
(三)区分投诉与仲裁和诉讼 下列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 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 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受理与立案:
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 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 (4)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 可推荐代表投诉。
受理与立案:
(二)投诉文书: 1、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 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调查与检查:
(一)调查与检查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2、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 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 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 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 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三)联合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 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 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四)举报投诉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 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 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受理与立案: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 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 立案查处。
二、《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
(一)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高效、便民原则。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七)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八)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
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 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4、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 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二)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监
察员资格制度。
1、《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