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
依“良法”行政是现代行政法治的本质特征
抑 或 可 以说 法律 是 社 会 各 种 力 量在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框 架 下进
行 利 益 角逐 之 后 的规 范 性 表 达 。第三 , 良法 必 须 符合 法 治 的 精 髓 。具体而 言, 法律 首 先 必 须是 抽 象性 的 一 般 规 则 , 不是 具 而 体、 细微 的 权 宜 ; 律 又 必 须 具 有 可 预 见 性 , 就 是 说 法 律 必 法 也
障 , 助 于 公 民权 利 体 系的 完 善 、 家 权 力 的 规 制 、 有 国 政 与 法 律 的 理 性 化 及 公 民 人 格 的 完善 。而表 达权 的 内涵 , 宪政 视 野 在 下则主要体现 在三个 方面 : 是表达权 具有防御权 的功能 , 一 属
于 消 极 自由 , 止 国 家 的肆 意 干 预 。作 为 防 御 权 的表 达权 也 就 禁 是 学人 常 说 的表 达 自由 , 受 到 保 护 , 主 要 是 通 过 确 认 公 民 应 这
内的 各 项 宪 法权 利 是 一 个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体 ,这 个 整 体 构 成 一
为 究政 制 度 的 基 本 支撑 , 当然 也 要 反 映 宪 政 的 基 本 精 神 。就
良 法 的 标 准 而 言 , 政 主 义 就 提 出三 个 方 面 的要 求 : 一 , 宪 第 良 法 必 须是 自 由的 。 这 里 的 自 由并 不 仅 仅 是 指 古 典 宪政 主 义 所
申来 津在 《 索与 争鸣 )o o 第8 上载 文《 法行政 探 ) l年 2 期 依
的基 点 : 良法 的 宪政 解 读 》 为 , “ 法 ” 政 是 现 代 行 政 法 认 依 良 行
保 护 功 能 , 达 权 也 不 例 外 。当表 达 权 的 行 使 遭 受 宗教 或 其 他 表
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的概念是康德在《何为启蒙?》(1784)一文中最早提出来的。
不过,公共理性直到罗尔斯以后才逐渐被人们广为承认并接受。
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其运行的目标是公共之善或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核心是公共性。
公共理性首先表现为民主国家公民的理[1](p225)性,也就是说是那些能够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
后来罗尔斯又写了《公共理性观念再探》一文,对公共理性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所谓公共理性就是指各种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共的、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2](p1-46)的能力。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下更好公共理性属于公民的理性,是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
罗尔斯强调它是民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
因为在贵族政体和独裁政体中,“公共善”的问题是由统治者来考虑决定的,因此一般说来是不可能通过公共理性的方式进行的。
而在民主社会里,公民作为一个“集体性的实体”,在制定以及修正法律时相互发挥着最终的和强制性的权力。
公共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是因为它由如下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第一,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第二,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第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一内容是由社会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的。
个问题领域,会有不同的思考与反应方式:理性的与非理性的。
理性的方式是一种相互探讨、相互沟通,以求得共识的理智的方式。
这里可以借用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的某些分析。
也就是说,具有不同宗教信念、哲学思想、文化背景的人,都采取一种理性的态度与沟通方式,共同进入一个公共的世界。
在这里,理性的人们能够就公共关心的问题形成一个可接受的框架,进行讨论与论辩,并最终取得共识。
公共理性既然以理性的沟通为手段,以求得共识为目的,那么它的原则就是开放、公开。
论刑法之波粒二象性——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
扬州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J u a o n z o ies y( ma i e or lf n Ya g h uUnv r i Hu n t s& S c l ce c s t 论 重新进行 定位 和 阐释都 成 为 一项 艰 巨 的任 务 。 20 01年 4月 1 9日,哈 贝马斯 教授 在 清华 大学 作 了题 为 “ 实践理 性之 实用 的 、伦理 的和道德 的 论 应 用” 的演 讲 。演 讲 以深 入浅 出 的语 言 阐述 了交
普适 性 的一 面 ,但 是公共理 性还是 个体互 动 的结
性 。报应主义与功利主 义分别立足于道德与伦理 ,试图通过 对个体理性的考察 而推 导 出作为公共理性之刑
法 的正 当性 ,无疑 犯 了偷 换 概 念 的错 误 。 交往 行 为 理 论 不仅 承认 个 体 理 性 与 公 共 理 性 的 分 野 而且 提 供 了二
者进行 沟通 、交汇的管道 ,为反 思、改革刑法理论提供 了一种可能性 。
有的 “ 粒子性 ” ,然 而刑法 还具有 “ 波动 性” ,亦 即刑 法还是 一种公 共理性 ,虽然 黑格尔将 其界定 为 “ 自在存在 的普 遍 意 志” ,揭示 了其 客 观性 和
性”虽 然分属 不 同的层面 ,但是舍 弃任何一 面都 将 无法 圆满地说 明刑法 的本 质屙 陛。
一
“ 我应 当怎样做 ?我应 当做什 么? ”这 一实 践上有 待 解决 的问题 时 ,可 以从 以下 三个层 面分别 进行
回答 。
下每个人都按 同样 的准则来行事” [如果说 “ ?] 2 己
所 不欲 ,勿施 于人 ”虽然 关涉到 了他者 ,但仍 然
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知识论与认知科学研究中心-厦门大学
政治哲学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陈 嘉 明理性是西方启蒙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
不过,这种理性主要是以康德为代表的个体理性(集中表现为 道德自律!)。
随着对启蒙哲学及其理性概念的批判,一些不同的理性概念产生出来。
本文认为,其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 公共理性!。
这一概念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必然,其意义在于提出并论证了在由具有不同思想观念、不同利益的个人与群体所组成的多元、互动的社会中,为保证社会的正义与稳定,理性概念所具有的特性和作用及其与社会公共规范领域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因此,对公共理性概念进行认真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现代性哲学中的核心概念是理性。
理性概念不仅集中反映了现代哲学对人的本质的定位,同时也反映了它的 普遍主义!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追求。
这些在康德与黑格尔哲学中得到了集中的反映。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对理性概念作过详细考察与规定的,莫过于康德哲学。
在∀纯粹理性批判#与∀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分别从科学认知与道德行为这两个领域,对理性进行了区分与批判。
他把理性划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
通过对后者的批判,康德试图证明理性在道德上是自律的,这意味着它不仅服从道德的法则,而且服从的是自己所颁定的道德法则。
康德的实践理性及其道德自律概念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a .他在序言中提出,这个批判要阐明纯粹实践理性是存在的。
而这一存在的实在性的证明,取决于证明它是现实地实践的。
(康德,1999年,第1页)b.理性的道德立法需要理性以自身为先决条件。
理性通过在自身中产生实践的道德法则,从而在自身中包含一个足以决定意志的根据。
这也就是说,理性通过道德法则的命令形式来决定意志。
(同上,第17页)c .这种直接由理性决定的意志是一种自决的意志。
也就是说,它是不受物质现象间的因果关系所决定的,因此它是自由的、自决的。
正是由于意识到人们能够独立地由理性决定自己应当做的事情,因此人们才发现自己在道德上是自由的,或者说具有道德上的自由意志。
d .一方面,由于普遍的道德法则直接决定意志,另一方面,又由于意志出自 责任!的概念而服从这一法则,因此道德意志是自律的。
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
・政治哲学・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陈 嘉 明理性是西方启蒙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
不过,这种理性主要是以康德为代表的个体理性(集中表现为“道德自律”)。
随着对启蒙哲学及其理性概念的批判,一些不同的理性概念产生出来。
本文认为,其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公共理性”。
这一概念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必然,其意义在于提出并论证了在由具有不同思想观念、不同利益的个人与群体所组成的多元、互动的社会中,为保证社会的正义与稳定,理性概念所具有的特性和作用及其与社会公共规范领域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因此,对公共理性概念进行认真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现代性哲学中的核心概念是理性。
理性概念不仅集中反映了现代哲学对人的本质的定位,同时也反映了它的“普遍主义”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追求。
这些在康德与黑格尔哲学中得到了集中的反映。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对理性概念作过详细考察与规定的,莫过于康德哲学。
在《纯粹理性批判》与《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分别从科学认知与道德行为这两个领域,对理性进行了区分与批判。
他把理性划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
通过对后者的批判,康德试图证明理性在道德上是自律的,这意味着它不仅服从道德的法则,而且服从的是自己所颁定的道德法则。
康德的实践理性及其道德自律概念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a .他在序言中提出,这个批判要阐明纯粹实践理性是存在的。
而这一存在的实在性的证明,取决于证明它是现实地实践的。
(康德,1999年,第1页)b .理性的道德立法需要理性以自身为先决条件。
理性通过在自身中产生实践的道德法则,从而在自身中包含一个足以决定意志的根据。
这也就是说,理性通过道德法则的命令形式来决定意志。
(同上,第17页)c .这种直接由理性决定的意志是一种自决的意志。
也就是说,它是不受物质现象间的因果关系所决定的,因此它是自由的、自决的。
正是由于意识到人们能够独立地由理性决定自己应当做的事情,因此人们才发现自己在道德上是自由的,或者说具有道德上的自由意志。
公共理性的名词解释
公共理性的名词解释公共理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社会和个体的决策、行动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公共理性进行名词解释,探讨其含义和意义。
一、公共理性的定义公共理性可以理解为一种理性思维和行为模式,基于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公共利益。
它是指人们在面对社会共同问题时所展现出的思考和决策能力,以及他们对于公共利益的关注和追求。
二、公共理性的含义1. 社会共同问题的思考与决策公共理性是指个体对于社会共同问题的思考和决策能力。
当面临复杂的社会问题时,个体可以通过理性的思考、分析和判断来寻求最优的解决方案。
这种思考和决策过程不仅仅考虑个体利益,更重要的是关注社会整体的效益和公共利益。
2. 公共利益的关注和追求公共理性体现了个体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追求。
个体在作出决策时,不仅考虑自身的利益,还会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这种公共利益的关注和追求,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公共理性的意义1. 促进合作与协同公共理性的存在有助于促进个体之间的合作与协同。
当个体具备公共理性时,他们会更加注重沟通、合作与共享,能够更好地协调彼此的利益和利用资源,实现社会共同的目标。
2. 保障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公共理性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而公共理性能够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公正和有效的政策措施。
3. 提升社会的创新能力公共理性还能够提升社会的创新能力。
当个体具备公共理性时,他们会更加开放与包容,愿意尝试新的思维方式和创新的解决方案。
这种创新能力的提升将有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四、公共理性的培养公共理性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环境的培养而得到的。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培养和提升公共理性。
1. 教育系统的改革教育系统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公共意识和理性思维能力,使他们具备正确的价值观和公共利益的追求意识。
在教育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培养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困境: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冲突
纸 空 文 , 人 执 行 , 者 不 能 得 到 完 全 的 执 行 , 者 被 歪 无 或 或
和 有 利 于 公 民 的 意 志 、 益 和 需 求 , 必 须 对 公 民 承 担 责 利 都 任 。 我 们知 道 , 项 公 共 政 策 的执 行 主 体 ,归 根 到 底 都 是 但 各 “ 由 个 人 构 成 的 , 作 为 一 个 普 通 经 济 人 都 会 关 心 新 政 策 能 而 为 自己 带 来 多 少 好 处 , 时 也 会 考 虑 要 为 此 付 出 多 少 代 同
种 压 力 更 多 时 候 是 通
古 典 经 济 学 代 表 人 物 亚 当 ・斯 密 认 为 私 利 的 最 大 化 追 求 能 够 促 进 社 会 的公 益 , 那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是 个 人 行 为 无 但
意 识 的 结 果 而 非 目的 。个 体 理 性 的 行 为 并不 一 定 能 够 而 且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显 然 不 能 够 在 亚 当 ・斯 密 的 “ 不 见 的 手 ” 看 的 指 引下 产 生 最 佳 的社 会 共 同结 果 , 共 政 策 执 行 者 的 个 体 公 理 性 并 不 能 保 证 公 共 理 性 。 现 实 社 会 资 源 一 定 的情 况 下 , 在
导 致 原 有 政 策 问 题 的 恶 化 , 而使 公 共 利 益 得 到 损 害 。 从 第 二 , 期 利 益 与 长 期 利 益 的 冲突 。 共 政 策 主 体在 执 短 公
行 公 共 政 策 的 过 程 中 , 应 高 瞻 远 瞩 , 长 远 利 益 为 出 发 本 以 点 。 在 实 际 的政 策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 共 政 策 执 行 主 体 面 l 但 公 临
的 , 就直 接 关 系 到执 行 者 的 政 绩 和 升 迁 。 因此 , 为 执行 这 作 者 , 们 在 具 体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 然 会 更 多 地 关 注 与 自 身 利 他 当 益 相 关 的 各 项 指 标 , 视 更 为 遥 远 的 价 值 目标 和 理 想 。 忽 第 三 , 值 目 标 与 执 行 手 段 的 冲 突 。 戴 维 ・伊 斯 顿 认 价
文秘知识-论阐释的公共理性 精品
论阐释的公共理性摘要:阐释行为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一种理性认知,当这种理性与社会领域的公共性交融而集凝成人的公共理性时,在本质上它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生活中形成的对物质世界进行理性认识的自觉意识;在实践上它是作为基本主体的人对自身存在意义的体认、忧患与建构的自觉意识。
只有在公共理性这个场域,文本的意义才能得到正确判断和理解,阐释才能获取合法性的身份。
在人类的阐释行为中,公共理性的目的:一是满足阐释主体的理性认知要求,让其成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共享和公用;二是促进阐释客体达成意义的确定性,限制人们依据自由法则进行的形而上学式的阐释。
由于在阐释行为的实践中存在着普遍的误读,阐释的公共理性因而具有范式价值和意义。
在获取事实的认知规范阶段,它在于认知、理解和确证混杂的、异质的、重合的乃至矛盾的文本意义复合体,为促使人们的阐释行为形成真理性的理性认知奠定范式基础。
在确证知识的认知规范阶段,它在于反对虚无主义阐释,建构一种人际间的阐释理解关系,以自身的公共性发现文本的共性,进而形成关于文本公共性的理解和共识的范式路径。
关键词:阐释;公共性;公共理性;行为;范式作者简介:梁红艳,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副教授(东莞 523808),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732)DOI编码:23-1070c.2019.01.017人类的阐释行为是对客观存在的一种理性认知,当一部文本抵达公共领域,也就意味着它进入了阐释的公共视野,将接受各种阐释主体的检视与辩驳,然后发现文本蕴含的潜在意义。
汉娜?阿伦特指出:“公共领域的性质必然会被允许进入它之内的活动的性质有所改变,但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活动本身也改变了它们自身的性质。
”阿伦特没有用任何共同尺度或标尺设计公共领域这个概念,但是“任何在公共场合出现的东西能被所有人看到和听到,有最大程度的公开性”。
1 阿伦特相信,只有经过诸种视角和观点的自由审视和评价,文本包含的潜在意义才能充分显示出来。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是指研究政治经济学领域中公共事务的决策与分配问题的一种分析框架。
该理论探讨了在集体决策过程中个体如何做出选择,并如何影响政策结果的问题。
本文将从历史渊源、基本原理和应用方面对公共选择理论进行探讨。
一、历史渊源公共选择理论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由詹姆斯·麦基(James Buchanan)和戴维·美勒(Gordon Tullock)等人提出。
其理论基础为个体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人们在面对选择时会考虑个人利益,追求最大化效用。
二、基本原理1. 个人理性行为:公共选择理论将个体视为理性行为者,在集体决策中注重个体的自私和有限理性。
2. 利益最大化:个体在公共选择中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对利益的权衡和交换来做出决策。
3. 政府失灵: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在决策中也会受到利益驱动,存在各种局限和失灵,如信息不对称、选民困境等。
4. 公共财政:公共选择理论关注政府的财政决策,认为政府的支出和收入分配会受到个体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影响。
三、应用方面1. 选民行为:公共选择理论探讨了选民如何决策的问题。
个体会在选举中考虑个人利益,根据对政策的期望、候选人的承诺和政治信念来投票。
2. 政策制定:公共选择理论研究了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集体决策机制。
个体的利益和影响力会塑造政策的结果,而政治角力和利益博弈决定了最终决策的形成。
3. 政府失灵:公共选择理论指出政府在决策中可能存在失灵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政府官员受到个体利益的影响,可能偏离社会最优解,产生政策失灵。
4. 公共财政与税收:公共选择理论研究了政府的财政行为和税收政策。
个体的利益和影响力会影响政府的支出和收入分配,而政治力量和政策竞争塑造了财政决策的结果。
综上所述,公共选择理论是研究公共事务决策的理论框架,注重个体的理性选择和利益驱动。
该理论通过分析个体行为对政策结果的影响,揭示了政府决策中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在实践中,公共选择理论为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了思考和分析的理论工具,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改进公共事务的决策与分配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引言公共选择理论是一种经济学理论,用来分析和解释在政府决策中人们的行为和决策方式。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行为也是由个人理性选择所决定的,旨在解释政府失灵以及通过经济激励措施优化公共政策的可能性。
理论基础1.个体理性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个体在政府决策中也像在市场中一样作出理性的选择。
个体会根据个人的利益和期望来评估政府提供的不同政策选项,并选择对个人利益最有利的选项。
2.理性忽视:公共选择理论指出,个体在政府决策中更关注直接影响个人利益的因素,而忽视了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这种理性忽视可能导致政府决策的偏离理想状态。
3.政府行为的经济激励: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由于政府官员也是个体,他们的行为受到经济激励的影响。
政府官员会根据自身的个人利益来选择决策,比如争取选票、提升政治地位等,而不一定是为了实现最优的公共利益。
政府失灵公共选择理论通过分析个体理性选择和政府官员的经济激励,解释了政府失灵的原因和机制。
1. 政策失效:个体的理性忽视以及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可能导致政策的偏离理论上最优的状态。
政府官员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可能推动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制定,导致政策失效。
2. 肯定的外部性: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会倾向于提供产生正面外部性的公共物品,因为这样政府官员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来争取选民支持。
然而,政府官员更可能过度提供公共物品,从而导致资源浪费和经济扭曲。
3. 负面外部性:同样地,政府官员也可能忽视负面外部性,因为他们对个人利益更感兴趣。
这可能导致政府对环境保护等问题的不足关注。
优化公共政策公共选择理论也提醒我们,通过适当的经济激励措施,可以优化公共政策。
1. 激励约束:政府可以通过激励约束来改变政府官员的行为。
例如,引入绩效奖励制度可以使政府官员更倾向于追求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2. 市场机制: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引入市场机制可以促使政府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可以减少政府官员追求个人利益和资源浪费的倾向。
社会化媒体舆论:从个人理性到公共理性
万方数据
文化与传媒・当代文坛・201
4.6
舆论表达和诉求,造成非理性舆论和情绪的积压与爆发。 当前,社会化媒体舆论所存在的个体理性或非理性的 问题,其影响并非只在虚拟网络之中,也延伸到整个社会舆 论场。但极端的非理性现象带来的后果也显而易见。一是 对话的缺失。非理性的声音,往往采取谩骂和攻击的态度, 使理性的交流成为不可能,有些讨论完全偏离事件本身,成 为躁动宣泄的渠道。二是网络戾气的形成。一些参与者缺 乏独立判断能力,常常出现以讹传讹,跟风起哄,妨害了各 舆论主体之间的理性互动。三是非理性表达往往将讨论引 向对抗,形成新的网络舆论争斗,进一步激化了社会各阶层 的矛盾。如2013年10月25日,浙江“温岭杀医案”发生 后,网络舆论大多指向患者的暴力和冷血。但也有不少人 对事件背后的医疗体制加以批评,不少非理性的声音也频 频出现。《北京青年报》的评论《面对“杀医逻辑”我们该反 思什么》认为,每一起杀医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经曲折演 绎似乎都可导向体制弊端。如果专注于细节而放过体制积 弊,难免流于浮表,但将每一起杀医案都归咎于体制,都用 体制来搪塞,又未免简单轻佻。④正如詹姆斯・卡茨指出的 那样“政府的叙事受到了挑战,政治精英面临新形式的公 众对抗”。在当前的舆论事件中,无论是医患纠纷,还是官 民对抗,都突出地体现在网络舆论表达中。这些舆论本身 既是大众积极参与的结果,也成为促进问题解决的重要社 会力量。但是众多的网络舆论事件中,公共理性的缺乏也 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即参与者仅从自身的角度进行表 达。这本身并没有错,但由于现代社会是价值多元的社会, 当不同参与主体进行讨论时都按照自己的价值观立场出发 的话,讨论是无法进行下去的。这就需要社会参与者具有 公共理性。换句话说,在当前众多社会事件的舆论传播中, 公共理性的缺乏也使一些原本不重要的事件演变成一种非 理性舆论和对抗性舆论。
浅谈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问题
浅谈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问题概要:平衡和处理好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间的关系,对于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来说,是缓和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
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逐步完善正式制度,加强非正式制度能够带来的正面影响,减少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最终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一、行政管理可以采用的方法1.平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显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利益引导两个理性形成合力。
在管理系统中,如果进一步提高个人和集体利益的总容量,通过控制集体利益对个体利益的影响。
其次,明确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关系。
计划经济时代,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地方利益服从中央利益分配模式仍不完全正确,这个简化,集成,模糊的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不利于实现集体理性。
明智的选择应当说是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系统在各种利益关系中的位置。
一个更尊重个人的利益的行政机构,可以防止片面强调集体主义的优先级;二是在完善系统在高低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对资源的利用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在同级机构的方法。
2.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首先,创建多元化的行政管理系统,并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体系。
现有制度下,中国公共管理主体相对单一,这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政府行政机构控制或影响了绝大多数的公共资源配置的权利,个人理性是管理者的一部分。
在管理系统中,应创造更多合理的奖惩措施,大力奖励对集体有突出贡献的个体,同时严厉制裁“搭便车”的行为,明确个体之间的差异,激励和惩罚后进分子,使得个人可以选择提高集体的利益,使得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同时实现最大化。
3.提升行政主体的道德水平行政机关的管理原则和管理传统主要受到内部的信念、价值观、理想、行政道德、行政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当习惯和行政规范组成了行政文化,贯穿于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就会对个人的行为选择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优化公共管理的文化环境,坚持与时俱进,构建先进的公共行政文化,建立集体利益的价值观,培养个人健康心理学,不断规范管理主体的信念、想法和概念,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矛盾。
孟子公共理性思想研究
孟子公共理性思想研究孟子公共理性思想研究《孟子》是中国古代一部历史名著,由孟轲撰写。
它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历史上有很高的地位。
其中的理性思想,几乎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重要的文化特点密切相关。
《孟子》中的理性思想,核心是公共理性思想。
孟子在《孟子》中提出,处于当前社会状况下,每个人都必须考虑他人的利益,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并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奋斗。
公共理性思想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行动指南,以推动向公共利益所需的方向发展。
公共理性思想的信条是,除了要做有利于个人的事之外,还应该做有利于他人的事,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因素,无私地为他人做出贡献,改善社会问题,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风气。
此外,孟子在《孟子》中强调以市民的视角来看待事物,推崇以理性和理智来分析问题,主张以道德行事,积极寻求人与人之间积极的关系,克服嫉妒,尊重公平正义。
他认为,道德是公共理性思想的基础,只有建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当今中国,孟子公共理性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共理性思想不仅促进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使政府决策更加充满道德的内涵。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一些有影响力的政策也是基于孟子公共理性思想而生成的,用以控制行为,有效防止因人们过度自私而引发的社会问题。
《孟子》中公共理性思想的初步提出,对历史上中国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公共利益的观念,更加强调了以理性和理智的态度来考量社会问题,推动着世界各国继续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
何谓公共-理性?其意义与实践
何謂公共/理性? 其意義與實踐1我們現在生活在一個已啟蒙的時代中嗎?對此的答案是:不,然而我們活在一個啟蒙的時代。
--康德21.0 公共理性的緣起與當下時代的連結「公共理性」一詞的概念在當代的探討,無論是以傅柯或者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與羅爾斯為首的不同討論。
皆可以連結至十八世紀啟蒙運動時期,康德曾參與的著名的「何謂啟蒙?」大論戰3。
然而,公共理性這概念並非獨創於啟蒙運動(Aufklärung)。
早在十七世紀,霍布斯(Thoma s Hobbes)寫下著名著作《利維坦(Leviathan)》一書之時4,就曾運用過此辭彙。
從歷史的向度觀看,「公共理1本文構思仍在發展中,特別在於公共理性的實踐限制之處、主體的實踐性運作與詮釋以及意識形態競爭問題等。
故請暫勿援引。
2原句為"Leben Wir jetzt in einem Aufklärten Zeitalter? so ist die Antwort: Nein, aber wohl in einem Zeitalter der Aufklärung .", Kant, Immanuel. [1784]: 'Was ist Aufklärung? ', In: E. Bahr (Hrsg.), "Was ist Aufklärung?", Stuttgart, Reclam, S.15, 1974.3公共理性的現在意義可謂奠定於啟蒙運動時代「何謂啟蒙?」的論戰,源初並非來自於對於知識或概念在看法上的不同,相反的是立基於相當務實的一個現實問題--婚姻的認可權(證婚)到底是來自於宗教,抑或政府。
這牽涉到普魯士王國當時的民法權與財產繼承的分配等等問題。
1783年在《柏林月刊(Berlinische Monatsschrift)》九月號刊載一篇匿名鼓吹由政府證婚以及支持民事婚姻的文章。
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想统一
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想统一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想并不是完全矛盾的两个概念,相反,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的关系。
个人理性是指个体在进行决策和行动时所依据的一种理性思维方式,而社会理想则是指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共同价值的追求。
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想之间的统一,既体现在个体的行动中,也体现在社会整体发展中。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
一、个人理性对于社会理想的实现作用个人理性是每个人在进行决策和行动时所依据的理性思维方式。
它要求个体根据自身的认知、判断和利益的最大化来做出选择。
而这种个人理性的运用,恰恰是为了实现社会理想的一种手段。
一个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人,会在决策时,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的私利。
比如,一个在企业中担任高级职位的人,他的个人理性会使他在决策时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员工的福利以及对社会的贡献,而不仅仅是自己的利益。
从而促进了社会理想的实现。
二、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想的相互制约关系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想并非完全可以得到统一,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
在个体决策时,往往个人理性会受到社会理想的制约。
个体在决策和行动时,并不能只考虑个人利益,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这就要求个人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服从社会理想的要求,不能盲目追求个人私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相反,社会理想也会受到个人理性的制约。
社会理想必须要考虑到个体的利益和个人理性的运作,才能得到被广泛接受和支持。
这种相互制约关系的存在,使得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想能够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三、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想统一的条件和路径要实现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想的统一,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走一条合理的路径。
首先,社会必须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机制,让个体行使个人理性,并将其引导到符合社会理想的方向上。
这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制和公正的社会制度,以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益,同时引导个体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个体应该具备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只有这样,个体才能在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想之间找到平衡点,为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困境: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冲突
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困境: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冲突[摘要]理性是现代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观。
在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由于个体理性和公共理性的冲突,公共政策的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却陷入了种种困境: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冲突,价值目标与执行手段的冲突。
为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制度供给促使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中走出困境,实现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统一。
标签:公共政策执行主体;个体理性;公共理性公共政策执行主体是指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负责落实公共政策的目标、措施的人和组织,它包括公共政策执行者和公共政策执行组织。
在我国行政体系中,大部分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都属于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范畴。
从根本上说,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一切公共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和有利于公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都必须对公民承担责任。
但我们知道,各项公共政策的执行主体,“归根到底都是由个人构成的,而作为一个普通经济人都会关心新政策能为自己带来多少好处,同时也会考虑要为此付出多少代价。
”因此,每个公共政策的执行者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有着自身利益追求和行为倾向,这往往会导致他们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强化个体理性、忽视公共理性。
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认为私利的最大化追求能够促进社会的公益,但那在更大程度上是个人行为无意识的结果而非目的。
个体理性的行为并不一定能够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显然不能够在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产生最佳的社会共同结果,公共政策执行者的个体理性并不能保证公共理性。
在现实社会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单纯的个人谋利行为必然会演变成利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若得不到化解,公共政策就会失效。
在公共政策的执行主体困境的背后,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公共政策执行主体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冲突,其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公共政策执行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模式,而集体行动的困境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行动个体理性行为的非合作博弈的结果。
个体理性与公共生活的关系
作者: 孙晓春[1]
作者机构: [1]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出版物刊名: 学术研究
页码: 46-51页
主题词: 个体理性;公共理性;公共生活
摘要:近代理性主义哲学家所说的理性,在本质上是个体理性。
理性是有关公民个人道德能力的前提假定。
在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思想传统中,有关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论证,完全依赖于个人是理性自律的道德主体这一假定。
公共理性在本质上是公民个体理性正当运用的结果,并不是在个体理性之外存在着一个公共理性。
公共生活的目的不是使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善实现最大化,而是使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合理满足。
优良的社会生活有赖于每个公民的道德努力。
个体性与公共性_王船山理性概念的双重向度_陈赟
个体性与公共性:王船山理性概念的双重向度陈(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062)内容提要王船山哲学中的理性概念是从公共性与个体性两个维度加以勘定的。
在公共性的层面,王船山把宋明思想系统中形而上学的/天理0观念转化为/公理0的意识,并强调这种公共理性是在主体间交互关系中得以发源的;在个体性层面,王船山指出凡是合理性的总是包含了个体自慊(自我满足)的感受特性,由此,理性并不与感性相对峙,而是把后者纳入它本身之中。
关键词理性公共性个体性王船山哲学的基本论题就是理性。
古代哲学的共同特点就在于,它是通过解释自身理性经验的方式,来思考世界的存在或世界的统一性。
所以,哲学在康德以后,就明确把自己表达为理性的批判。
同样,在伦理学领域,构成核心课题的则是合理性问题:合理性(正当性)究竟应当如何判定?在中国哲学中,随着宋明儒学把自身表达为/理学0,先秦汉唐以/道0为基本语词的人文,转变为以/理0为中心词的人文,理性也就获得了哲学话语的中心词的地位。
而以心与理的关系问题的形式出现的理性批判也就成为哲学的关注中心。
王船山哲学同样把理性的批判视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但是,他却以提供一种不同于宋明儒学的理性的概念为其哲学的归趣。
这种新的理性概念主要是从个体性和公共性两个维度获得规定的。
理性概念的公共性向度在儒学中,理性与欲求(感性)的关系通常被表述为/天理0与/人欲0的问题,这一点究竟意味着什么呢?王船山指出,在这里发生的是,理欲之辨其实已经被视为天人之辨的一个展开了的形态。
/只理便谓之天,只欲便谓之人。
饥则食、寒则衣,天也。
食各有所甘,衣亦各有所好,人也0。
¹理欲问题为什么是天人关系的进一步展开呢?这一问题不管是在宋明时代的哲学意识中,还是在王船山那里,都是理欲之辨的关键和核心,忽略这一点就很难明白理欲之辨在他们那里的固有内涵。
因为,当理欲之辨运用天人关系来表述自身时,这既意味着探讨的进一步深入,也意味着理欲的内涵的丰富、充盈。
个体理性的名词解释
个体理性的名词解释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个体理性"是一个广泛讨论的课题。
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个体在作出决策时所遵循的一套原则或逻辑,在这个过程中,个体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目标来评估和选择各种行为。
个体理性的概念与自利性和理性选择密切相关,而这些又是人类社会行为的重要基础。
个体理性的概念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他认为人类是理性的动物,并将理性视为区分人类与其他生物的本质特征。
而在现代社会学和经济学中,个体理性被更进一步地讨论和区分。
个体理性不仅仅是指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也包括对他人利益的了解和考虑。
个体理性的基本原则包括效用最大化和风险规避。
效用最大化是指个体在做出决策时会选择能够最大程度满足其利益和需求的选项。
这种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个体会在选择中将自身资源最大化地分配到各种选项中,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利益满足。
风险规避是个体理性中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它源于个体面临不确定性和风险时的心理和行为反应。
个体在选择时会选择具有较低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选项,以避免遭受损失和风险。
这种风险规避的行为在金融和投资决策中尤为常见,个体会通过谨慎地选择投资组合来降低风险。
个体理性也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如个体的认知有限性和信息获取成本。
个体的认知有限性指个体在决策时会受到自身认知和信息处理能力的限制,往往只能根据有限的信息作出决策。
信息获取成本是指个体获取信息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和资源成本。
个体往往会权衡信息获取成本和决策效果,以达到一个平衡点。
除了个体利益和目标,个体理性也会考虑他人利益和社会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往往会对他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个体在作出决策时通常会考虑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福祉。
这种考虑他人利益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拒绝自私"的表现,体现了个体在理性决策中的社会责任感。
总的来说,个体理性是个体在决策时所遵循的一套原则或逻辑,它基于效用最大化和风险规避的原则,并受到认知有限性和信息获取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论公共领域的决策理性
论公共领域的决策理性公共领域决策理性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之一,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公共领域决策理性是指在与市民利益相关的领域,政府采取一种决策方式,使政府的立场更加公正、客观、透明和高效,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本文将从个人决策理性、组织决策和政府决策三个方面来阐述公共领域决策理性及其重要性。
一、个人决策理性个人决策理性在公共政策领域中至关重要,因为所有政策决策都是由个人决策构成的。
私人决策是指个人对某一行动所做出的判断,它是在一定时间内形成的,是权衡利弊后得出的。
个人决策理性的基础是传播和有效使用信息。
因此,让市民更好地理解信息和利益是实现公共领域决策理性的重要途径。
其次,政府应当在呈现政策信息时尽可能地透明化,这有助于更多人了解并支持政策。
政府应该通过开放数据和废除信息壁垒来提高透明度。
在公共领域,与更多潜在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应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并得到更全面,公正,科学的评估和披露。
为了促进个人决策理性,政府应从教育和参与方面入手。
政府应该积极提高公众对政治的了解,并鼓励公众参与政治决策,以建立一个开放,透明,正义和民主的公共领域。
其次,政府应当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工具和资源,帮助市民更好地理解政策,以便作出更好的决策。
二、组织决策理性组织决策理性是实现公共领域决策理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决策过程中,组织应当拥有透明的决策流程,并设立专业的咨询委员会、监督机构等,以确保组织决策是科学、合理和可行的。
此外,组织应该设立积极的决策评估和反省机制,以确定当前的决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并随时调整决策方案。
组织应该明确决策的责任和义务,并为错误决策负责。
这将有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可行性,进一步推动公共领域决策理性的实现。
最后,组织应该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以确保所有决策都采取考虑全面的方式,而不是实施个人决策。
该组织还应明确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责任,并确保他们有权参与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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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陈 嘉 明理性是西方启蒙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
不过,这种理性主要是以康德为代表的个体理性(集中表现为“道德自律”)。
随着对启蒙哲学及其理性概念的批判,一些不同的理性概念产生出来。
本文认为,其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公共理性”。
这一概念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必然,其意义在于提出并论证了在由具有不同思想观念、不同利益的个人与群体所组成的多元、互动的社会中,为保证社会的正义与稳定,理性概念所具有的特性和作用及其与社会公共规范领域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因此,对公共理性概念进行认真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现代性哲学中的核心概念是理性。
理性概念不仅集中反映了现代哲学对人的本质的定位,同时也反映了它的“普遍主义”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追求。
这些在康德与黑格尔哲学中得到了集中的反映。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对理性概念作过详细考察与规定的,莫过于康德哲学。
在《纯粹理性批判》与《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分别从科学认知与道德行为这两个领域,对理性进行了区分与批判。
他把理性划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
通过对后者的批判,康德试图证明理性在道德上是自律的,这意味着它不仅服从道德的法则,而且服从的是自己所颁定的道德法则。
康德的实践理性及其道德自律概念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a .他在序言中提出,这个批判要阐明纯粹实践理性是存在的。
而这一存在的实在性的证明,取决于证明它是现实地实践的。
(康德,1999年,第1页)b .理性的道德立法需要理性以自身为先决条件。
理性通过在自身中产生实践的道德法则,从而在自身中包含一个足以决定意志的根据。
这也就是说,理性通过道德法则的命令形式来决定意志。
(同上,第17页)c .这种直接由理性决定的意志是一种自决的意志。
也就是说,它是不受物质现象间的因果关系所决定的,因此它是自由的、自决的。
正是由于意识到人们能够独立地由理性决定自己应当做的事情,因此人们才发现自己在道德上是自由的,或者说具有道德上的自由意志。
d .一方面,由于普遍的道德法则直接决定意志,另一方面,又由于意志出自“责任”的概念而服从这一法则,因此道德意志是自律的。
康德把意志自律作为道德的最高法则。
这一“自律原则就是,总是这么选择,同一个意志能理解我们选择的准则是普遍规律”。
(同上,1997年,第103页)在上述道德哲学中,康德一再强调的是它的“普遍主义”的特征,不管是对于作为立法的意志,还是对于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法则。
对于前者,他论证“每个理性存在物的意志的观念是普遍的立法意志。
”(同上,第94页)也就是说,“每个人类意志都是在其全部准则中给出了普遍规律的意・27・志”。
(康德,1997年,第95页)对于后者,即道德的绝对命令,它的要求是:“只依从你同时认为可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同上,第84页)概括起来,康德的上述理性概念及其导出的道德自律概念的核心思想是:每个个别性的理性意志产生并服从普遍性的道德法则。
分析起来,这包含如下要素:首先,理性只是个体的理性。
其次,普遍性的道德法则只是个人自由意志认定与选择的结果;然而,它们却是绝对的、一致的。
再者,每个人认定的道德法则只是形式性的,如同上述“道德命令”所表达的那样,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规定。
例如,康德指出:假如有某个不幸的人,由于命运的折磨而对生活感到绝望,试图以自杀了却此生。
这时他的行为的准则是:如果生命的延长只能带来更多的痛苦和不幸,那么从自爱的考虑出发,我就把缩短生命作为原则。
然而,这是与弘扬生命为天职的自然体系相矛盾的,因此这不能够成为普遍的行为法则,从而不能采取自杀的做法。
深究起来,康德这种理性概念及其道德哲学暗含着如下的前提条件。
第一,每一个个体须有极为明智的理性能力,他们都能够为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思考,都能够为自己的行为立法。
这意味着每个人的理性能力是无限的。
第二,社会须得是一个一元的社会。
因为假如说每一个道德法则都能普遍地得到认同,而不论人们的种族、党派或宗教信仰是否不同,也不论他们究竟属于历史上的哪一时期,都没有人会存在异议,这意味着社会是一个绝对一元化的社会。
然而可以看出,这只是一些很理想化的设定。
首先,是否每一个个体都有能力对所有道德与伦理的问题作出合理的思考,并且这种思考能够撇开个人的利益与主观偏好来进行,这是值得怀疑的。
其次,就一个社会而言,由于多民族的存在及多种社会思潮、宗教信仰与文化的并存等因素,决定了它不可能是一元的社会。
虽然有些政府致力于从观念上整合社会,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努力而已,并不是现实。
因此,康德个人理性概念的不足,主要在于它只是一种理想的设定状态,而背离了社会伦理生活的现实。
因为人自从一降生到世上起,就已经生活在既定的社群与道德伦理规范之中,他的意志作为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功能实际上是很有限的。
社会的基本道德习俗,诸如各种宗教教规中的戒律,如不奸淫、不偷盗等,是自古至今不论在何种宗教与文化中都基本得到认同的。
道德自律的意义更多的是在服从既有的道德规范上。
此外,个人与社会在道德伦理的进步方面所能做的,不过是要么在既有的道德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改变不合理的道德伦理规范;要么对新出现的或新注意到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现象进行道德判断,以形成相应的、新的道德伦理规范。
因此,谈论道德伦理,应当把它放在既定的社会环境状态下;并且不论是产生或改变这样的道德环境,都不是以个人的理性命令或道德自律所能解释的。
这方面所需要的正是本文所探讨的“公共理性”。
二在康德之后,德国理性主义更加走向极端,尤其是黑格尔哲学把理性提升为“绝对精神”、“大全”(the W hole ),使理性成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普遍物”(黑格尔,第33页);它构成宇宙万物的本质与规律,从而不论自然、伦理世界还是国家,都是理性自我实现的产物。
但是,这却也意味着黑格尔使理性从康德意义上的个体理性,转变为非个体的、整体性的理性。
黑格尔并且以这种意义上的理性作为事物的现实性的标准,此即我们所熟悉的命题:“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同上,第11页)此外,与康德单纯论究个体的道德不同,黑格尔将抽象的道德与实体性的伦理区分开来,于是在他那里出现了主观的个人与客观的伦理之区别。
他把这种区别看作是偶性与实体的关系,实体性的伦理(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被视为调节个人生活的・37・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力量。
(黑格尔,第165页)这里,撇开黑格尔理性说的荒谬之处不讲,仅就与我们的论题有关的方面而言,其可以挖掘之处在于,黑格尔触及到了“公共理性”问题的某些方面,尽管他是用绝对唯心主义的框架与语言来论述这个问题的。
这就是,他感觉到了社会必须由某些公共伦理来调节的必要,以及社会必须用一些理性的伦理来作为个人生活的标准。
在这方面,黑格尔比康德要现实得多:他批评了康德理性绝对命令的空洞性,认为伦理生活只有在具体的社会组织形式(家庭、社会与国家)中才能得到实现。
这样,他实际上提出了一种与个体理性相区别的“普遍理性”,它是与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三重社会组织形式相结合的伦理规范。
个体只有生活在这些社会组织中才有伦理关系的发生,他们原本抽象的意志自由也才得以体现出来。
虽然黑格尔论及这种伦理意义上的“普遍理性”,但他毕竟没有直接提出这一概念。
明确地提出这一概念并做出详细研究的,就笔者目前所知,是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罗尔斯提出“公共理性”以及与此相关的“重叠共识”等概念,是为了解决他所认为的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问题,即:“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罗尔斯,导论第13页)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学说中,“重叠共识”概念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公共理性”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据。
因此在他论证的逻辑顺序上,重叠共识概念在先,公共理性概念在后。
罗尔斯说,“重叠共识”概念的目标(即政治正义观念)和动机都是道德的,也就是说,它属于一种道德的理念。
这一理念包含如下两个要点。
首先,在民主社会中存在着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上的“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人们应当服从这样的事实,并寻求在多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的学说中取得共识。
其次,存在着一种超越于各种宗教、哲学、道德学说的独立的公共正义观念,它在不同的方面都适合于各种各样在由它所规导的社会里长期存在的理性学说,并能够得到这些理性学说的支持;也就是说,在此公共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起社会统一的共识理念。
罗尔斯提出的“重叠共识”这个概念,把握了社会中多种政治、哲学、宗教的观念与思潮并存与相争的事实,并因此提供出一种在多元文化背景中使社会在宽容的原则下保证和谐共存的可能性,以及公共理性在这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即形成有关基本政治正义理念的社会共识的解释。
因此,他把重叠共识看作是现代民主社会确保其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基本前提及其立宪政体的可靠基础。
在此解释之后,进一步需要论证的问题是,这种重叠共识的依据是什么?罗尔斯对此的回答是,在于它是合乎理性的,得到了公民的理性支持;或者说,得出重叠共识的根据乃是一种“公共理性”。
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界定是从“理性”概念入手的。
他对“个人理性”、“公共理性”、“非公共理性”、“家庭理性”与“社会理性”等一系列概念进行了区分。
他认为,理性是一种理智能力、道德能力以及行为方式。
不过,与以往对理性的认识不同,罗尔斯把这种理性的能力与行为方式并不单单看作是个人的,而且看作是“政治社会”的,包括“一家庭或联合体,甚或是多政治社会的联邦”。
这里,“行为方式”特指的是“将其计划公式化的方式,和将其目的置于优先地位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方式”。
(同上,第225页)罗尔斯由“理性”进而提到“私人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区分,但他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只是提到康德在《何为启蒙》中曾对这两者作出区别,以及康德的区分与他所做出的区分并不相同。
(同上,第226页)公共理性属于公民的理性,是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
罗尔斯强调它是民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
因为在贵族政体和独裁政体中,“公共善”的问题是由统治者来考虑决定的,因此一般说来・47・《哲学研究》2008年第6期是不可能通过公共理性的方式进行的。
而在民主社会里,公民作为一个“集体性的实体”,在制定以及修正法律时相互发挥着最终的和强制性的权力。
公共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是因为它由如下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第一,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第二,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第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一内容是由社会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的。
罗尔斯具体给出的“具有自由主义品格”的公共理性的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它具体规定着某些基本的权利、自由和机会(即立宪民主政体所熟悉的那些权利、自由和机会);第二,它赋予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以一种特殊优先性,尤其是相对于普遍善和完善论价值的优先性;第三,它认肯各种确保着所有公民能有效利用其基本自由和机会的充分并适用于所有目的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