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即时强制界说
行政法之行政强制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的法律限制
行政法之行政强制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的法律限制在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的主要形式,但其实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与制约。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中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的法律限制。
一、行政命令的法律限制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向特定对象发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其具体内容可能包括禁止性条款、执行性条款等。
然而,行政命令也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与约束。
首先,行政命令必须合法。
行政命令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必须是在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
如果行政命令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或行使了超越法定权限的权力,将被视为违法。
其次,行政命令必须合理。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命令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如果行政命令的内容与公共利益相悖,或者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都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另外,行政命令还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命令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听证、公示等程序。
如果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命令时未遵循适当的程序,将导致行政命令的无效。
二、强制措施的法律限制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执行行政命令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
虽然强制措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但其实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强制措施必须合法。
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不能滥用权力或超越法定权限。
如果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超越了法定权限,将被认为是违法的。
其次,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合理。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实际情况,并且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合理、适度。
如果强制措施过于严厉或不合理,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甚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强制措施的实施还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在执行强制措施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包括通知当事人、听证等。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适当的程序执行强制措施,可能会导致强制措施的无效和违法。
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若干概念的解析
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若干概念的解析在中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从单纯的立法呼吁转化为立法行动。
无论立法者还是学者,只要一步入研讨行政强制立法的行列,无不面临如何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针对并加以规范的“行政强制”的内涵与外延问题。
为此,对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若干概念作一解析,也许对中国行政强制立法的研究工作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基本概念主要是三个:“行政强制”(或“行政法上的强制”)、“行政执行”(或“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或“行政法上的即时强制”)。
一、关于“行政强制”境外行政强制立法,大多定名为“行政(强制)执行法”,而不是“行政强制法”,奥地利于1925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VVG)1、德国于1953年和1957年分别制定的《联邦行政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BRD)2和《莱茵州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im Rheinland-Pfalz)3、日本于战后推出的《行政代执行法》4、中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重新制定的《行政执行法》5便是例证。
但“行政强制”作为行政执行法理的基本概念依然得到肯定。
由于历史与地理的原因,德国与奥地利关于“行政强制”的定位几乎没有区别。
在它们国家,“行政强制”(Verwaltungszwang)是个学理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
6但它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把“行政强制”看成是“行政强制执行”(Verwaltungsvollstreckung)别名。
这样,“行政强制”(Verwaltungszwang)与“行政强制执行”(Verwaltungsvollstreckung)虽在用词上有差异,但在涵义上是相通的;二是,把“行政强制”看成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种概念,认为“行政强制”是一种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或者其他人履行公法义务的执行行为。
行政即时强制条件论
其 内涵 人手 , 适 当考 虑行 政 即时强 制 的特 点 , 并 因而
实施 行 政 即时强 制 的条 件 应 当包 含以 下 几个 方 面 :
1 事 实 条 件
行政 即时强 制 的事 实 条件 是 指 实施 行 政 即时 强
制时 所具 备 的事 实状 态 。 目前 在 法 律上 和 理论 上 存 在着 对 于行 政 即时 强 制 条 件 的 两 种 不 同 的 表 述 方
lw n Chi a. a i n K e r s:Adm i ita in r a i ec m p s y; Fa tt r ;La t r ; Pr c du e t r y wo d n s r to e ltm o ul or c e m w e m o e r em
行 政法 的规 定 不可 能穷 尽 所有 违法 事实 并一 一列 举
之, 因而对 行政 即时强 制 的条件 , 论界 存在 不 同的 理 看法 。有 的学者 认 为 , 只有 在 如下 条 件 下 直 接 执 行 才适 法 : 1 由于情 况 紧急 而没有 作 出 的行政 行 为合 () 法 要件 已经 具备 ;2 符 合 相应 强制 方法 的条 件 ;3 () () 存在 紧急情 况 。2 的学 者 认 为 : 1 从 侵 害 保 留的 l有 J () 原 则来 看 ,行政 即时 强 制 ) ( 当然 需 要 法 律 根 据 ; 2 ()
Absr c :Adm i ita in r a i o p s r so he i p t n d i s r to a y t m , n na t ta t n s r to e ltme c m ulo y i neoft m ora tA m nit a i n l ws s s e a d e c— m e to t o dii n st y pr blm o e tbl hm e fA d i s r to y tm . o t x re c fr lv n n fisc n to si heke o e t s a i s nto m nita i n s s e S hee pe i n e o ee a t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行政强制法讲解一:概述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行为必须公正,不能带有歧视性。
3. 限制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范围和方式必须限制在法定范围内。
4. 适度原则:行政强制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强制。
三:行政强制的程序1. 强制决定的制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做出强制决定。
2. 强制通知的送达:行政机关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通知书,告知被执行的内容和强制截止日期。
3. 强制执行的实施:行政机关根据强制决定的内容和要求,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4. 强制执行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定期对强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强制的措施1. 罚款:对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普通由法律规定。
2. 扣押: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可以进行扣押,待解决问题后再行处理。
3. 暂扣许可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许可证可以进行暂扣,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行为。
4. 查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或者设施可以进行查封,禁止相关行为的进行。
5. 拆除: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建造或者设施可以进行拆除,彻底消除违法行为。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如下附件:1. 强制决定书样本2. 强制通知书样本3. 强制执行监督记录表范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行政行为的行为。
2. 强制决定: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做出的决定。
3. 强制通知:指行政机关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被执行的内容和强制截止日期的通知书。
4. 罚款:指对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的经济处罚。
5. 扣押:指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暂时扣押的措施。
行政强制制度及理论
行政强制制度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造成当事人合法 权益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概念上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违法行为或危险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 而行政强制执行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的强 制措施。
实施主体上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行政机关实施,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 由行政机关或法院实施。
目的和功能上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 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法定性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均由法 律设定,只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才 能实施。
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是在情况紧急或条 件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具 有临时性。
非处罚性
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处罚,其目 的不是对相对人进行惩罚,而是为了 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强制制度的功能
01
02
03
保障功能
05
行政强制制度的程序及 救济
行政强制制度的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包括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执行结束后制作执行笔录等。
2024版《行政强制》PPT课件
审查环节
要求行政机关对调查收集 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 据充分、确凿,为行政强 制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决定、执行与监督环节规范
决定环节
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决 定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
性。
执行环节
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 行行政强制决定,确保执行过程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
实施步骤
制定风险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 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要求
应急预案编制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 通讯联络、现场处置、医疗救护、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演练要求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环保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遂对企业实施了行政强制。但在执 行过程中,环保局工作人员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也未制作现场笔录。后经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市环保局被责 令依法纠正其违法行为。
• 案例四:某市交通局对一辆涉嫌超载的货车实施了行政强制,但货车司机对行政强制行为不服,认为交通局的 执法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后经司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交通局的行政强制行为存在程序瑕疵,并判 决交通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的合法权益。
加强司法监督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强制 行为的司法审查,保障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 对行政强制和当事人权利保障
的认识。
救济途径和申诉机制解读
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行政强制PPT课件
(一)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 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 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 行政强制执行。
(二)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 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 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通用的程序,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 实施阶段。
1 2
决定的做出
告诫
实施
3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与行政机 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基本程序大体相同,既包括做出强制执 行决定、告诫和实施三个阶段,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 3、强制退还 2、强制扣缴 4、强制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拘留 3、强制履行 2、强制传唤 4、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指执行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 行措施时所遵循的具体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
习题6-1
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当中,( D )属于间接执行性强制措施。
A: 查封、扣押
B: 强制收购
C: 限价出售 D: 代履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 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个人、组织或其他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要求进行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形式。
行政强制是行政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可违抗性和处罚性的特点,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实现法律目标为目的。
行政强制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命令强制,二是行政处罚强制。
行政命令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行为,通过强制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制止、纠正或修正的一种强制方式。
行政命令强制的设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共事务性行为的设定,二是法律性行为的设定,三是自由权利的设定。
公共事务性行为的设定是行政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共事务性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范围内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干预、管理和调节的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命令强制对相关的行为进行限制、禁止或者强制要求,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法律性行为的设定是行政命令强制的另一个基础。
法律性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条件下对行为主体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依法设定法律性行为的过程中,要明确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确保行政命令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自由权利的设定是行政命令强制的第三个方面。
自由权利是指个人根据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依法享有的特定自由权利。
行政机关在设定行政命令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确保行政命令的设定在法定的范围内,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行政处罚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处罚措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方式。
行政处罚强制的设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的设定,二是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行政处罚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违法行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旨在保障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秩序。
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主体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行政处罚强制的另一个基础。
浅析行政即时强制原则及救济措施
2 ) 行政诉讼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规定 私人利益 , 避 免它们在紧 急情 况受到非法 的侵害的危 险, 同时 议 。(
争 取 最 大 的 挽 回 损 失 。 而 这 一 点 又 可 以与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相 区 了行 政 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其 中第 二 条 规 定 , “ 对 限制 人 身 自 由或 别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指 , 行政 相 对 人不 履 行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所 作 行 者对 财产 的查封 、 扣押 、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同样 , 行 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行政 机关 或者 司法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其 政 即 时强 制 也 可 以适 用 该 条 款 。 ( 3 ) 行政赔偿。《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履 行 义 务 或达 到 与履 行 义 务 相 同状 态 的行 为 。 也 就 是 说 行 政 强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 中 的第 一 节 明 确 了赔 偿 范 围 , 包 括 人 身 和 财 产 造 制 执 行 的 存 在 必 须 以行 政 相 对 人 不 履 行 行 政 义 务 为 前 提 , 而 行 范 围 。行 政 相对 人 若 对 行 政 主 体 违 法 的 行 政 即 时 强 制 不 服 , 可 以行 政 诉 讼 附 带 赔 偿 , 也 可 以直 接 要 求 国家 进 行 政 即时强制并不需要这个条件 , 它要求行 政相对人对行 政主体 成 损 失 的 , 行 为 具 有 容 忍 的 义务 。 行 政 赔偿 。 台湾 《 行 政 执 行 渤 的救 济 中有 一 个 执 行 异 议 程 序 , 指 的 是
诫、 执行等 , 而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执行, 也就是说即时强制的程 的; ” 而这可能涉及到行政 即时强制 的实施 , 笔者认 为行 政即时
试论德国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制度及理论
3、强制隔离和观察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出现滥用现象。
分析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使得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具有较大的 自由裁量权。
2、对传染病防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措施实施不够果断和彻底。 3、缺乏专业的医疗技术和设备,影响诊断的准确性和即时性。
5、优化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提高疫情 监测和预警水平,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或沟通不畅的情况。加强政府与公众之 间的沟通,及时公开疫情信息,提高社会透明度和公信力。
6、构建多元化的防控体系。采取多渠道、多手段的综合防控策略,如加强疫 苗研发和接种、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国际合作等,从多个方面协同应对传 染病挑战。
为基准而设置,但其初衷亦是确保家事纠纷获得及时全面的解决,此即决定诉前 强制调解程序与审判诉讼程序既不能过度分立而拖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裁判请 求权,亦不能过分衔接而掩盖甚或抹杀诉前程序的特定价值。
引言
传染病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为了有效防控传染病,各国政府需要 采取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对可能传播传染病的人群进行隔离和观察。在此过 程中,人身自由即时强制制度逐渐被广泛应用。然而,这种制度的实施也引发 了一系列问题和争议。本次演示将探讨优化传染病防治中人身自由即时强制制 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法律效力:德国行政即时强制制度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旨在保障公共利 益和公共安全。在采取即时强制措施时,行政机关有权命令当事人履行义务或 者禁止其从事特定行为。
2、适用范围:德国行政即时强制制度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行为,如自然灾害、疫情等紧急情况。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遵 守比例原则,既要维护公共利益,也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试论德国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制度及理论
试论德国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制度及理论胡建淼【专题名称】公共行政【专题号】D01【复印期号】2001年03期【原文出处】《《浙江社会科学》》(杭州)2001年01期第62~66页【作者简介】胡建淼浙江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任【内容提要】德国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是德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它以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紧急状态下为维护公共秩序无需对相对人作事先告诫而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为特征。
本文从德国的历史渊源、法治理念出发,对德国的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制度,特别是对即时强制与直接强制的关系,即时强制法律特征、适用范围与程序作了详实的阐述。
该文对中国目前正在考虑制定行政强制方面的立法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德国/行政/强制中国于1996年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一个独立于行政处罚并与其相衔接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强制行为的立法问题被提上了日程;与此相联系,行政强制法的理论成了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界的一个新“热点”。
不论是中国的行政强制立法,还是行政强制法的理论研究,研究与借鉴国外的同类立法活动和同类理论成果,无疑是颇有益处的。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亦称行政即时强制,是德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核心内容。
本文试对德国的行政即时强制制度及强制法理论作一番考察,以期达到上述目的。
一行政即时强制(Sofortiger Zwang),是德国行政强制执行(Verwaltungszwang)制度中的一项独特的制度。
与公法上金钱债权执行(Vollsteckung wegen geldforderung)对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义务执行(Erzwingung von Handlungen,Duldungen oder Unterlassungen)不同的是,它在德国1953年的《联邦行政强制执行法》或1957年的《莱茵邦·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均无专门的章节,但它散见于联邦行政强制执行法、各州行政强制执行法及警察法等具体法规的具体条文之中。
行政即时强制的界定
行政即时强制的界定学界对行政即时强制没有统一的定义,本文通过对行政即时强制的内涵和特征进行分析,明确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和界线,行政即时强制是指:在应对紧急情况、阻止违法行为或为实现特定行政管理秩序时,不经决定等程序,行政主体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的行政行为。
其具有即时性、强制性、程序不稳定性三个重要特征。
标签:行政即时强制;概念;特征一、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概念,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基础。
概念的存在必要性在于,它是衡量一个事物“是”该事物还是“非”该事物的标准。
对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不清,则无法准确地判断什么是行政即时强制什么不是行政即时强制行为,也无法对行政即时强制展开讨论,更不谈对其进行立法规范。
然而,没有相应的立法,则没有相应的执法,也没有相应的司法。
概念如同房子的地基,没有清楚、明确概念的行政即时强制,将如空中楼阁。
对事物本质进行探讨和了解是定义概念最初始的逻辑起点,想要给行政即时强制做一个准确的定义,必须要先弄明白当使用“行政即时强制”时,究竟要用它指代具有什么特质的事物。
在德国,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是由学者佛莱纳于1912年提出并使用,该概念的提出突显了行政即时强制的即时性和强制性两大特点,因此提出后逐渐为学者们接受并沿用至今。
这一概念提出后,学界在行政即时强制的即时性和强制性上达到统一,然而,在行政即时强制定义的具体表达方式上,学者们仍有不同。
在日本,通说认为,行政即时强制是为排除目前紧迫障碍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强制履行义务,在没有命令准备的余暇时,或者其性质上通过命令义务难以实现其目的的情况下,直接对人民的身体或财产施加实际力量以实现行政上必要状态的作用。
[1]日本学界的传统理论认为,行政即时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急迫性。
[2]台湾学者则多数认为,行政即时强制是“非以义务存在为必要前提,事前无义务存在等为前提”,可不经过告诫等程序,直接对人民的身体和财产加以实力,以实现行政目的。
中国大陆地区在立法上没有对行政即时强制进行明确、规范的表达,因此在学界同样没有统一的表达方式,各家言论不尽相同。
行政即时强制概念辨析
( a nn u l eui ueu Xin ig 3 4 0 C ia Xi ig bi S cryB ra, ann 7 0 , hn ) n P c t 4
Absra t Th e o d Se so he 1 t a ina o es t c : e S c n s in oft l N to lPe pl' Co r s e em i e o re ts i l tlg ls se h ng e sd tr n d t pe c ocai e a y tm f s
制 的 内涵 与外 延 。
【 关键词 】 行政即时强制; 即时 ; 强制; 行政 【 中图分类号 】 9 0 D 2.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2 9( 09 o _0 3 17 — 3 120 )4 _0
Di c i i a i n o e Co c pto m i it a i e I m e i t m p so s rm n to ft n e fAd n sr tv m h d a eCo uli n
“ 即时”与 ‘ 制”在我国法律上 没有明确的界 强
定 , 为 “ 寸 ?“ 何 即日J 即时” ’ 到底 以多长时间为限? ‘ 强 制” 的程度是什么 , 是否一 定要诉诸武力?在实践 中 些行政当场行为是否就是 即时强制 ?对此 , 法学 界极 少深入的涉及 ,比如浙江 大学行政强制研究课
20 0 9年 7 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u n lo be nvest lc o r a f Hu iU i r i of Po ie y
J l 2 09 uy. 0 N o 4 Se. . rNo. 0 19
论行政紧急强制的概念与特征
摘要:行政紧急强制是指在有权主体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特定行政机关针对紧急状态,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无须为相对人事先设定义务,而直接对其人身、财产自由进行强制性限制的一种即时强制。
行政紧急强制的特征包括紧急性、强制性、单方性、高裁量性、具体处置性、侵益性与程序的灵活性等。
根据其定义与特征,应从多个方面进行规范。
关键词:行政紧急强制,概念,特征概念界定是分析问题的基础,也是交流沟通的前提条件。
对行政紧急强制概念的探讨也是对行政紧急强制制度进行探讨的基础。
因此,本文对行政紧急强制的概念进行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行政紧急强制的概念行政紧急强制是指在有权主体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特定行政机关针对紧急状态,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无须为相对人事先设定义务,而直接对其人身、财产自由进行强制性限制的一种即时强制。
该定义的涵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性质上,行政紧急强制属于行政即时强制的一种。
所谓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ii].即时强制既可以适用于正常状态,例如警察对酩酊大醉横卧马路者实施强制管束,也可以适用于紧急状态。
行政紧急强制便是适用于紧急状态的一种即时强制。
第二,从前提看,行政紧急强制是当有权主体依法定程序确认并宣布紧急状态后才实施的一种即时强制。
紧急状态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发生了威胁到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国家所宣布的一种关于行使国家紧急权而扩大国家权力行使与克减人权保障标准、并受到国际人权法约束的临时性的应对状态。
[iii]紧急情况是一个事实概念,只有当其符合紧急状态的实体要件并经法定程序被确认、宣布后才属于紧急状态。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紧急情况都会被确认为紧急状态。
如果有权主体认为紧急情况不符合紧急状态的实体要件或者虽符合实体要件但未履行法定确认与宣布程序,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紧急强制,因为这时紧急状态就不存在。
行政强制名词解释
行政强制名词解释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对违法行为主体实施直接强制措施的一种行政手段。
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形式,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直接干预和约束,以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行政强制的基本特点是强制性和直接性。
它与其他行政手段相比,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1.法定性:行政强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强制措施。
这保证了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和可预见性。
2.强制性:行政强制是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违法行为主体无法抗拒或规避。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罚款等,以确保其决定的执行。
3.直接性:行政强制是一种直接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干预的行政手段。
相对于行政监督和行政协调等间接手段,行政强制可以直接实施并迅速产生效果。
行政强制适用于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惩罚、制止违法行为、恢复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被强制执行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应当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进行。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申诉。
总之,行政强制是一种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直接强制措施,用于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合法权益。
在实施行政强制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紧急强制概念
行政紧急强制概念汇报人:2023-12-13•行政紧急强制概述•行政紧急强制的种类与实施方式目录•行政紧急强制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紧急强制的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行政紧急强制的监督与评估机制•行政紧急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目录01行政紧急强制概述行政紧急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定义行政紧急强制具有紧急性、强制性、必要性等特点,是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特点定义与特点行政紧急强制的必要性保障公共安全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需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公共安全。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政紧急强制可以迅速控制事态,防止损失扩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行政紧急强制可以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行政紧急强制制度起源于古代的军事管制和城管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逐渐演变为现代的行政紧急强制制度。
现代行政紧急强制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和实施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紧急强制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行政紧急强制的历史与发展发展历史02行政紧急强制的种类与实施方式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强制传唤强制扣押种类01020304对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性戒毒,以消除其毒瘾,防止其影响社会。
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强制性隔离,以防止疫情扩散。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强制传唤,要求其到案接受调查。
对违法物品或证据进行强制性扣押,以防止其流失或被毁损。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口头宣布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立即履行。
口头强制书面强制直接强制行政机关应当制作书面决定书,载明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直接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强制隔离等。
030201实施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行政即时强制界说
行政即时强制界说【作者简介】叶必丰、何琳,武汉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行政法学的教学和;何琳湖北黄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提要】本文了现有行政即时强制的定义,并作了重新界定,即: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相对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对人即时设定权利义务,即时执行的一种实力强制行为。
本文认为,行政即时强制应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区别,这种区别的关键在于行政强制实施前是否先行存在某一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行政即时强制还应当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强制征收相区别。
【摘要】This article undertakes to analyze the definition ofadministrative prompt coercion and re―demarcate it as promptcreation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a person for promptexecution of a coercive act with actual force by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in case of emergency in order to safeguard public interests and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in question and others. article believes that administrative promptcoereion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from arbitrary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The key difference is whether any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exists before arbitrary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In the meantime,administrative prompt coercion should bedistinguished from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administrative penalty and compulsory collection.【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即时强制/界定 administrativeact/administrative coercion/prompt coercion/demarcation【正文】一、行政即时强制的定义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是本世纪初德国学者佛莱纳(F.Fleiner )率先提出和使用的[1],后逐渐为学者所接受。
行政紧急强制设定
2023-11-09contents •行政紧急强制概述•行政紧急强制的适用条件与范围•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种类与实施•行政紧急强制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行政紧急强制的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目录01行政紧急强制概述行政紧急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面临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或威胁时,依法采取的必要措施,以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以及恢复正常状态。
行政紧急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制隔离、强制疏散、强制征用、强制佩戴防护设备等。
定义与概念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政府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危害扩大,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紧急强制的必要性保障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政府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面,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秩序在紧急情况下,政府需要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公众安全。
保护公民权益行政紧急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实施,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紧急强制措施,以控制事态发展。
及时性行政紧急强制措施应当必要、合理、适度,避免过度干预公民权利。
必要性政府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行政紧急强制的程序与要求02行政紧急强制的适用条件与范围面临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常规管理手段无法控制事态发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对特定人员的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措施对公共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强制保护对特定区域、设施、物品的强制管控不得适用的情形涉及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宗教信仰等基本权利的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03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种类与实施措施种类对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人员进行强制性隔离。
强制隔离强制检测强制封锁强制消毒对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检测,以确保疫情得到控制。
对疫情发生区域进行强制性封锁,防止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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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叉说 该说认为,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交叉关系,即行政即时强制的部分内容或某些行政即时强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奥图·梅叶尔在佛莱纳提出行政即时强制概念后,仍然表示反对,但又作了某些妥协。他认为,行政即时强制概念只在行政主体所采取的行动基于紧急情况时,才是正确的;如果行政主体经过深思熟虑所采取的行动,即使并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存在,也只能称为直接强制执行[1]。我国也有学者认为, “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既不是属种关系,也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一种内容上的交叉关系。”行政即时强制既有不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前提的,也有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前提的[2]。
二、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
(一)学说 对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行政法学上有三种不同学说。
1.包含说 该说认为,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一种直接强制执行。德国早期行政法学者奥图·梅叶尔(otto mayer)、兹格勒(ziegler)和茹德维·梅叶尔(rudwig mayer), 都将行政即时强制称为直接强制执行。在法国和原苏联行政法学上,同样并没有区分行政即时强制和直接强制执行[6]。 我国初期的行政法论著也还没有注意到行政即时强制,往往将行政即时强制作为直接强制执行来说明(注:参见张尚:《行政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笔者在以往的论著中也混淆了两者间的区别。)。 前西德拜昂的警察作业法第38条和我国台湾省《行政执行法》第6—11条的规定,就是这一学说的体现。我们基本上可以说,包含说是各国行政法学初期的通说。
2.法律依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强制执行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特权的表现[8]。在战前的德、日等国, 行政法学者则普遍认为行政处分权当然包含命令权与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以基于行政权实施强制执行,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1]。战后, 尽管要求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需要有法律依据,但一般是普通法上的规定即行政强制执行法典。然而,行政即时强制却是“不进行任何预告便由行政机关突然行使强制力,对国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施加现实制约的活动”,都需要有特别法即单行法的具体根据[3],否则即为违法。并且, 行政即时强制的各项措施也都是由特别法规定的。我国也正在向这一方向发展。
从立法上看,某些行政强制措施条款的规定是明确的。我们可以从中认定是行政即时强制还是行政强制执行。但是,也有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条款并不明确,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是行政即时强制还是行政强制执行?从立法本身往往难以认定。其实,同一类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和强行约束等,在立法上即可以规定为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也可以规定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说,法律所规定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既可以适用于行政即时强制,也可以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如《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从实务上看,行政即时强制的设定义务和执行这两个层次或步骤往往很难发现和区分。第一,在时间上,它们之间几乎没有先后性,而基本上是同时完成的,即时设定权利义务,即时执行。第二,在形式上,某些权利义务的即时设定,尤其是违法的即时设定,并不具有相应的独立形式,往往没有书面或口头形式的预告,而体现在实现该权利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实际行动)中。也就是说,即时设定和即时执行表现为同一个形式。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人们往往容易忽视行政即时强制中即时设定义务这一层次或步骤,误认为单纯的强制执行措施或直接强制执行。
3.法律后果 合法的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发生行政赔偿或补偿责任。只有在滥用职权或执行标的错误等情况下,才会发生行政赔偿责任。然而,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行政即时强制,即使合法,根据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也会导致行政补偿责任(注:从立法上看,并非所有的行政即时强制都会导致行政补偿责任。一般而言,如果紧急情况并非因相对人而发生(如自然灾害),并且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行政即时强制导致相对人损失的,则行政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补偿责任,如《防洪法》第45条的规定。如果紧急情况因相对人而发生(如患精神病、患染疫病、醉酒、自杀、火灾等),并且所保护的或首先所保护的是相对人自己的利益,行政即时强制导致相对人损失、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政主体一般不承担行政补偿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紧急情况系他人而发生(如火灾),为保护该他人利益而对相对人采取的行政即时强制导致损失的,相对人有向受益人取得补偿的权利。对此,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三)意义 法学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和确定法律责任,并有效地保障人权提供服务。因此,从实务上说,区分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1.保障人权 我们认为,是否需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存在为行政强制的前提,涉及对人权的保护。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存在,使相对人可以具有救济机会,使人格多了一道保护网。为此,各国在立法上纷纷规定,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已不能获得法律救济而被撤销、虽可被撤销但不能停止执行等情况下,才能予以强制执行(注:参见《联邦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1953年)第3、6条、《瑞士行政程序法》(1968年)第39条、《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92年)第94、95条和《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150、151条,等。)。相反,“无预先之行政处分而适用‘即时强制’,是与法治国家之原则相抵触的。只有在关系人就官方之干涉得有预先依照正规之程序提起诉讼以申诉其异议之机会者,才是法治国家之原则所在;因此在法治国家里即时强制的适用,仅是例外的存在而已。”[7]
3.并列说 该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即时强制都是行政强制,但却是两种互相独立、互不隶属的行政强制。德国的佛莱纳和叶里内克(w.jellinek)、日本的柳濑良干和室井力、我国台湾省的城仲模和陈新民及我国大陆的胡建淼和李江等学者,都持该说[4]。 城仲模教授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即时强制的共同特点“均系行政主体基于权力作用以自力抑制行政客体之意志,必要时并排除其抵抗,而实现行政上之必要状态,以达到行政目的的作用。”但两者是不同的,“前者系行政主体对行政客体预先课以义务,于其不履行时,以强制手段促其实现义务内容之强制方法;后者系‘一种缺乏预先的正式的行政处分之强制’,非以义务之存在为必要的前提。”[1]各国的相关立法, 也体现了该说。我们可以说,并列说基本上已经成为当前行政法学的通说。
从学说上看,我国一般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行政预防措施、行政制止措施和行政执行措施。行政预防措施和行政制止措施属于行政即时强制,行政执行措施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9]。这是比较明确的。 可以说,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的表现形式。即然行政强制可以分为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则行政强制措施也就分属于两者。
(二)行政即时强制的性质 行政即时性和强制的即时性和强制性似没有什么异议,但它的行政性和法律性似乎存在不同认识。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即时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违法时发生的责任也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战前的日本也是如此。但在战后,日本尽管在法文化上仍然接近于大陆法系法文化,而在法律体制上却已经过渡到英美法系。因此,在学说和判例上确立了某些行政即时强制事先应取得司法令状的原则[3]。我们认为, 这对人权的保护是有益的,但却并不一定能够保证行政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也模糊了行政即时强制的性质,即该行为的主体到底是行政主体还是法院,该行为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违法责任到底是行政法律责任还是司法责任?或者还是两者都具有?当然,在典型的不分公法和私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必要作上述区分,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却必须作出上述区分。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行政即时强制具有行政性,是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以实力强制形式实施的行政即时强制,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4]。我们认为, 将某些行政即时强制认定为行政事实行为,似有不妥。第一,行政即时强制通常是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来介绍的,而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具体行政行为怎么能包括有某些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即时强制呢?第二,如果我们在前文所说的行政即时强制是即时设定义务、即时执行的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就不应当将它认定为行政事实行为,而应当像警察指挥交通行为一样看作是法律行为[5]。无论如何, 行政即时强制与已经存在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后的单纯执行活动并不完全相同,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