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项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之法律意见书(2020)x律意第号20xx年x月地址电话: /传真:目录释义 (3)一、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主体资格情况 (7)二、本期债券发行对应的项目情况 (9)三、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 (11)四、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与风险提示 (12)五、中介服务机构与从业情况 (16)六、结论 (18)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内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xx管委会: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就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债务管理意见》、《暂行办法》、《试点通知》、《预算管理办法》、《发行工作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针对某些事项之法律评述或结论,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本次发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以及项目其他中介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资料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相关机构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任何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9•【文号】财库〔2020〕4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川财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6〕10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1月16日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代为发行转贷市县政府,举借债券的各级政府负责还本付息。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额度。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期限结构、发行数额等事项,按照市场化原则采用招标、承销方式发行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部门(单位)使用的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4.02•【文号】财库〔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5年4月2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第六条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财政部
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发行条件
期限:1年、3年、5年、7年和10年;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审批方式
向相关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报送文件
发行流程
由于篇幅限制,详见《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法规依据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2、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
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专项债券
法律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定办法(财库[2015]83号)
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晋政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0〕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0日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政府专项债券在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实现政府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由省政府发行、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约定一定期限内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省政府是全省专项债券唯一合法的举借主体。
市县政府确需使用专项债券的,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并逐级转贷。
第四条专项债券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应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投向领域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项目及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项目单位承担直接责任,本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本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综合管理责任,本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专项债券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章项目储备与申报第七条项目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相关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和项目建设需求,依托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库,前置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储备。
财库2015-83号-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04-08财库〔20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5年4月2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第六条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2015年11月更新)2015-11-05孙海波金融监管收藏,稍后阅读中国债券市场因为监管各异,交易场所相对分割,形成了交易所和银行间几大类不同债券品种,各自的发行审核规则频繁变动,窗口指导原则也时有调整,笔者对银行间和交易所10几种债券做了一个完整总结供收藏!鉴于近期微信圈流程一篇相同主题文章广泛流程,然后部分内容不够更新和完整,监管君重新整理在此分享。
部分内容因篇幅限制只能省略。
同时监管君整理的报告《债券市场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上下册)》(点击超级链接参见报告详情)开始接受预定。
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目录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发行主体:地方政府4、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地方政府专项债的要点梳理与分析
地方政府专项债的要点梳理与分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源于2014年9月发布的国发(2014)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都是地方政府合规的举债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按照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
一般债券定义为: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定义为: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有关专项债的政策梳理专项债实操要点分析一、专项债券资金能否用作项目资本金按照“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按照《关于申报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09号),可以用作资本金的10个领域分别是: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存量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1440号),专项债可以用作资本金的领域增加至13个,分别为: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和东部地区支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排水、新能源项目、煤炭储备项目、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1.20•【文号】财库〔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9〕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1年1月20日附件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9〕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作为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信用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从事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PPP项目最全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838 号
财政部、住建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9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839 号
财政部
2014 年 12 月 26 日
20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37 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4 年 7 月 29 日
7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
国务院
2014 年 9 月 21 日
8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 号
国务院
2014 年 9 月 26 日
9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5]37 号
国务院
2015 年 6 月 25 日
云政发[2014]73 号
云南省政府
2014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1。《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云南省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
3.《云南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
62
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省本级预算编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4]74 号
云南省政府
国发〔2014〕62 号
国务院
2014 年 11 月 27 日
财政部颁布文件
12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 号
财政部
2014 年 9 月 23 日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2•【字号】饶府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上饶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2日上饶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为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到“开前门”“堵后门”,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跨跃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领导机构成立上饶市专项债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项目库管理(一)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准备、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筛选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报同级发改、财政部门。
县级发改、财政部门核实项目情况和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全市项目需求进行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头条 重磅突发!财库61号文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财政部首度正面明确:地方债可以“借新债、还旧债...
头条重磅突发!财库61号文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财政部首度正面明确:地方债可以“借新债、还旧债...共学PPP21天组队学习,你也加入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求,和2017年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安排相比,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也有一部分要求是财预[2018]34号文《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的重申与推进。
本文纲要一、2018年要求同2017年的变化二、2018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重点三、财库61号文全文划重点一、2018年要求同2017年的变化相比财库[2017]59号文《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据笔者的粗略比较,今年财政部的要求主要有如下18项变化:1.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点评:在2015年,财政部一度要求专项债券原则上不与同期限记账式国债、同期限一般债券在同一时段发行。
2017年文件中未提及相关要求,而今年特别提出“允许”。
2.针对以下三种情况,每季公开发行量可放宽至本地区全年规模的40%以内全年发债规模≤500亿元;置换债券计划发行量占比≥40%;项目建设时间窗口较少。
3.年内未发行规模小于100亿元的可一次性发掉。
4.明确指出地方财政部门不得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发行定价。
点评:原来只是规定“不得以任何非市场化方式干扰债券发行工作”。
这次61号文则是点明了禁止行为,同时指出如经查实存在前述情况的,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5.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开展公开发行一般债券的续发行工作,适当增加单只一般债券规模,提高流动性。
6.适当加大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集合发行力度。
点评:对于土储、收费公路、项目收益和棚改专项债券,财政部都规定既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7.单只募集额不足5亿元的债券,应积极研究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提高发行效率。
8.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9.可以不再设定单个承销团成员投标额上限。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省财政厅具体承办。
请各地认真谋划,提前做好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筛选和储备工作,为我省专项债券顺利发行奠定基础。
——结束——。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广东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广东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粤财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广东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财金〔2019〕19号2018-2020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19年广东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二期)--2019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六期)、2019年广东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三期)--2019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七期)、2019年广东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四期)--2019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八期)、2019年广东省棚改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九期)。
现就本批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债券品种。
本批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
(三)时间安排。
2019年2月20日14:00-14:40招标,2019年2月21日开始计息。
(四)上市安排。
本批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其他事项。
具体发行安排如下: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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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管 理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 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 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 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 以下简称专项债券 )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 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 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 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 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 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 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 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
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 的50%。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 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 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 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 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 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 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 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 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
管 理
募集原则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 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 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 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 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 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 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 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 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处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专项债券的发 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安 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专项债券发行兑付 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项 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 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 20 个 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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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AL CORROSION CONTROL VOL.29 No.06 JUN. 2015
政策法规 Policies &am销、招标等 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 销或招标日前 1 至 5 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 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 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 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 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 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 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 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 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 机制。 第十六条 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 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
政策法规 Policies & Regulations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 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 《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 理的意见》 ( 国发〔 2014 〕 43 号 ) 和《财政部关于印 发〈 2015 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 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2日
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 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 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专 项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 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 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 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 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 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 协议。 第十四条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 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 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 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 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 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 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 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三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 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