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近代法律转型6.
中国近代法律观念转型
பைடு நூலகம்
、
到洋务派 的 自强求 富 、 中体西用 , 到严 复 、 梁启超 的宣传 介绍西 方 法律文化 , 到 戊 戌 变 法 的君 主 立 宪 , 再到孙 中山的民主共和 , 中国先进 的知识分子 总是 抱着强烈 的爱 国热情 和民族情感 . 探 寻着抵御外侮 、 挽救 民族危机 、 实现 国家独立富强的道路 。
( 三) 中 国近代 法律 观念 的转 型 以“ 中体 西用 ” 为思想 反应 模 式。 ( 四) 中 国传 统 法律 思想 在 近代 的转型 具有 急促 性 、 艰 难 曲折 性和不 彻底 性。西方的 自由、 平等 、 民主 的法律思想 只是知
识阶层 的认识 , 并未普及为社会大众所认 同。
时期确立起来 , 标 志着 中国传统法 律思想的形成 ( 二) 秦 汉隋唐 的思 想发展 期。 秦汉是封建制进一步确立时 期, 至 隋唐 进 一 步 巩 固 和发 展 。 法 家法 律 思 想 在 先 秦 尤 其 是 在 秦 代对社会产生 了巨大作用 , 但 秦 的迅 速灭 亡 。 证 明 法 家 法 律 思 想 运用的破产 。进入汉代 以后 . 出现了“ 儒道传 而墨法废 ” 的局 面 . 儒家和道家的法律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 。汉武帝 时 , 随着政治上 的一统和经济上 的繁荣 , 思想文化 的统一也提到 日程上来 . 儒家
这一时期封建制更加完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处于完善时期其主要标志就是突出两条思想发展线索一是与宋明时期的社会特点相适应出现了以二程朱熹王阳明为代表的宋明理学将新儒家融合儒释道建立了更为精深的官方哲学把儒家的德主刑辅德治礼治法律思想理论化系统化
法 制 视 点
2 0 1 4年 第 6 期
中国近代法律观念转型
一
中国近代的法律法转型.
中国近代的法律法转型.近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改革可以说是开创了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在近代中国,法律法规的转型经历了从封建王朝到民主政治的转变,无论是传统法制的遗产还是近代法制的创新都影响了中国法律法规的发展。
首先,法律法规的转型从封建王朝到民主政治。
中国的传统法律是以“德治”为基础的,即以君主的“德”来治理国家。
这种法制深受中国的封建思想和地位等级制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比较僵化,无法适应工商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变化。
因此,中国开始尝试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关系的需要。
从清朝晚期到民国初年,中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究其原因,一个关键词就是近代化。
中国基本上是在半殖民地状态下历经近代化进程,它不仅对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发展,而且对中国的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近代法律法规的转型前所未有地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各个层次,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次,法律法规的转型也包含对传统法制的批判和创新。
总的来说,近代法制是在民主宪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由此产生了一些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
从清朝晚期到民国初年,中国各地逐渐出现了一批知识分子,他们关注民权、民主、自由和文明等问题,主张修订传统法制并引进海外先进法律制度,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深刻变革。
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和借鉴了西方各国的成熟法律制度,并将其加以改进应用,在论证、制定和实施法律方面成就显著。
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新生代律师、法官和学者的现代法学教育与研究,使得现代法律思想在中国开始逐渐生根发芽。
最后,中国近代的法律法规转型也明显表现出在运作制度上。
运作制度是指将法律制度程序化,并给予可操作性。
在这一方面,中国的民法、刑法和诉讼法都得到了改进,并通过实践的检验得到了证明。
其中,民法主要是制定具体的民事法律标准和规则,如合同法、物权法等,强调契约自由、守信诚实、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这为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中国法律文化近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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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人—尤其促进了西方民商法文化的传播 3.洋幕宾 (三)领事裁判权与西方法文化的输入 1.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存在 2.不平等条约对领事裁判权的承认 3.领事裁判权对已有法律秩序的破坏 4.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刺激了晚清法律改革 (四)国际法观念的输入与被接受 1.朝觐体制的破坏 2.外交部门与职业外交官的出现 3.京师同文馆的成立 4.《万国公法》等国际法著作的译传 三、近代西方法文化的逐步传播 (一)开风气之先的书报 1.近代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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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良政体——君宪共和 议院;政党;制度局;三权鼎立;民主共和。 (四)变革治道——法治 第二节 中国法律文化转型的实践 一、洋务派的实践 (一)洋务派对于法制改革的认识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二)洋务派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1.使经济活动法律化 (1)实行股份公司制 (2)实行融资贷款 (3)以经济合同保证双方的经济利益 (4)保护专利 2.培养近代法律人才 设立同文馆,派遣留学生。
求职应注意的礼仪
• 求职时最礼貌的修饰是淡妆 • 面试时最关键的神情是郑重
• • • • 无论站还是坐,不能摇动和抖动 对话时目光不能游弋不定 要控制小动作 不要为掩饰紧张情绪而散淡
• 最优雅的礼仪修养是 必须首先学会面对的一种结果----被拒绝
• 仍然感谢这次机会,因为被拒绝是面试后的两种结 果之一。 • 被拒绝是招聘单位对我们综合考虑的结果,因为我 们最关心的是自己什么地方与用人要求不一致,而 不仅仅是面试中的表现。 • 不要欺骗自己,说“我本来就不想去”等等。 • 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再做努力。
• 第一份中文月刊,《察世俗每月统记传》,马六 甲。 • 第一份本土中文刊物,广州。 • 中国人自己早期创办的报纸,《循环日报》, 《中外新报》 • 2.近代介绍西方文化的书籍 • 《海国图志》;《海国四说》;《瀛寰志略》。 • (二)戊戌变法前后法律书籍的大量编译 • 1.江南制造局翻译馆对西方法律政治书籍的翻译 • 2.《申报》对西方法律政治的接受 • 3.《万国公报》对西方文化的宣传 • 4.商务印书馆在戊戌变法失败后,继续大量出版 翻译法政书籍。 • 5.晚清修订法律馆和宪政编查馆在引进西方法文 化著作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
中国近代法制史
中国近代法制观念变迁摘要:本文叙述了中国自晚清以来发生的法治观念变迁,以及晚清以来中国的各个政权颁布的法制特点。
关键词:近代法制观念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提倡“睁眼看世界”,中国人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学习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文知识的必要性。
此后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洋人兴办学校、出版翻译书籍,进行了以强权为后盾的一系列文化渗透活动,使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进入中国。
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之后,一批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除了科学技术上的领先,还有制度上的领先。
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
以民主、宪政、法治为特点的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制的变革已经是呼之欲出。
在这一时期,守旧派不顾时代潮流,拒绝任何改革,洋务派提出中体西用,在保持孔孟圣道与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在练兵、工艺等方面主张“采西法,以应世变”,从对外交涉的需要出发,提出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
这种法观念打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改变的束缚,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新思潮。
这是国人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的观念的转变。
儒学三纲自汉以来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改良派开始批评三纲,最为激烈的是谭嗣同,他提出“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的号召,否定君权神授的观念,批判宗法父权与夫权,力主变法图强。
这是国人从维护三纲到批评三纲的观念转变。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人提出设立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新法制的立宪蓝图,并进行了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对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做了广泛宣传。
到了二十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派创建民国的纲领处于主要地位。
国人的观念由专制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支持者,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礼法为主。
礼法是基于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核心是以礼为准则,通过礼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开始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记》、《尚书》等典籍为基础,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
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律令》以刑法为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典籍,对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唐律的制定,不仅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顶峰之作。
《宋律》以刑法为核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宋律》还对土地、财产、婚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明清时期,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
这两部法典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都对刑法和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逐渐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制度。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以民法为主的法典。
此后,民法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2024年中国法制史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5带答案
住在富人区的她2024年中国法制史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明朝将犯人发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是()。
A.发遣B.流刑C.充军D.刺配2.清末新政中设立的向国会过渡的权力机关是()。
A.资政院B.大理院C.谘议局D.修订法律馆3.清代雍正时期实行的重要赋税制度改革是()。
A.两税法B.一条鞭法C.租庸调法D.地丁合一4.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试述该指示的主要内容并进行评价。
5.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程序是()。
住在富人区的她B.父母之命,媒妁之言C.同姓不婚D.六礼6.明朝后期实行的新赋税制度是()。
A.青苗法B.两税法C.租庸调制D.—条鞭法7.作为一种审判监督方式,录囚制度始于()。
A.西周B.西汉C.南北朝D.五代十国8.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是()。
A.汉朝B.唐朝C.宋朝D.明朝9.西周将买卖契约称为()。
A.契约B.傅别C.合同D.质剂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颁布于()。
A.晚清政府时期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解除制度中“七出”的内容。
12.五代时期后周制定的法典是()。
A.《同光刑律统类》D.《显德刑统》13.按照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的分类,《工会法》属于()。
A.行政组织法B.行政行为法中的人事类C.行政行为法中的内政类D.行政行为法中的经济类14.清朝中期以后典权制度完备的主要表现有()。
A.明确“典”的定义B.区分典与卖C.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D.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E.没有明确规定出典人的回赎年限15.依照《唐律疏议》,“同居相为隐”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情况有()。
A.犯谋反罪者B.犯谋叛罪者C.犯杀人罪者D.犯盗窃罪者E.犯谋大逆罪者16.折杖法17.《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
中国法制史(5法治的演变)
(三).民事立法较发达
1.佃客、仆役成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提高 2.法律确认、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权
(两宋政府均“不抑兼并”,取消了对民间田宅买卖的限制。宋规定了确认田宅所有权的 “红契” 制度。红契是国家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同时也是官府处理土地争讼案件的主要依据)
3.契约制度进一步成熟完善
(1).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役”及“原主离
2.地方州上设路。路为中央派驻监督地方军政、财赋和司法事务的机构
提点刑狱司
简称提刑司、宪司,负责本路审讯囚徒,详覆案牍,监督州、县司法,弹劾失职的县长官,制裁失职的司法佐吏
司理参军:负责收集证据 司法参军:负责检法议罪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审级与管辖 刑事案件:县:杖刑以下→州:徒刑案件→刑部:流刑以下案件→皇帝:死刑案件 民事案件:县→州→监司→户部(终审机关) 2.严格限定审案时间:务限法 3.州县长官必须亲理狱讼 4.鞫谳分司:各审判机关内将审、判职能分开 5.翻异别勘制度:犯人翻供或临刑称冤,则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机关审理
折 杖 法
二 十 二 十 三 年 二 十 一 年 十 八 一 年 十 七 一 年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二 十 十 八 十 七 十 五 十 三
十 八
十 七
十 五
十 三
一 十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②剌配(“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身兼三刑” ) ③凌迟(《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与绞、斩并列,从而确立了其法律地位)
第二节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蒙古帝国
蒙古帝国(1206年—1368年),是一个历史上横跨欧亚大陆的 大帝国,为原大蒙古国的延伸,其也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帝国与国 家,蒙古帝国最大疆域的面积高达3,300万平方公里(1,270万平方 英里),占了世界土地面积的22%,超越了五分之一,为20世纪时 苏联的1.5倍,现今俄罗斯的1.9倍,含盖了当时疆域内1亿的人口, 蒙古帝国由蒙古人铁木真(成吉思汗)建立,国号大蒙古国,创始 于蒙古地区,通常认为创建时间约为铁木真统一蒙古高原各部落, 始有“成吉思汗”之称号时的1206年,期间在13世纪中叶忽必烈和 阿 里不哥争位以后分裂为中亚、西亚的四大汗国与在东亚、中国地区 的元朝(大元帝国、元本部),其中四大汗国已经各自分裂和独立 了,各自为政,原“大蒙古国”已不复存在,后四大汗国又陆续分 出 其他的小汗国,而元朝灭亡于明朝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时的1368 年,其后明朝长期和四大汗国与其他分裂出来的汗国各自为政,直 到16世纪所有大小汗国完全灭亡时。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归纳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归纳一.绪论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夏商法制西周法制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朝法制五.法律儒家化阶段汉朝法制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隋唐法制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宋朝法制辽夏金元法制明朝法制清朝法制七.近代法律清末法制改革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八.现代法制新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中华人民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一.绪论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四)有利于发展造就我国独立的法学理念及制度。
(五)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法制史二.中国法制史的地位(一)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二)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
(三)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华法系的关系(一)中国法制史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史(二)中华法系的概念,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三)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中华法系的特点(一)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二)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三)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四)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出礼入刑,“治之经,礼与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五)家族法的重要地位(六)法、理、情三者的统一(七)多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的融合(八)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六.与其他法系相对比,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中华法系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原因:1)中国古代长期以农立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2)陆性的封闭环境,加之自然条件优越,可以自适自洽;3)专制主义深入到思想文化领域,七.中华法系的沿革形成期: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成熟期: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六.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
1.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
2.古罗马法律的产生。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一.绪论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
夏商法制
西周法制
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
朝法制
五.法律儒家化阶段
汉朝法制
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隋唐法制
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宋朝法制
辽夏金元法制
明朝法制
清朝法制
七.近代法律
清末法制改革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八.现代法制
新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
中华人民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一.绪论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2.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基本容
中国法制史近代法律转型6.
• ⑶延请日本法学家
冈田朝太郎:刑法专家。日本法编纂整理委员,1906年被
沈家本聘为新刑律编纂调查员,来华承担新刑律草案的起 草工作。
松冈义正:1906年来华前,在东京控诉院担任部长达15年,
对日本的诉讼制度非常熟悉。
小河滋次郎:东京帝国大学教授、法政大学中国学生讲师,
日本研究监狱学的先驱。曾经留学德国,1886年返回日本 后在内务省工作,后来又转司法省,1891年任监狱课长, 1906年获东京帝国大学法律博士,随后出版权威性著作 《监狱学》。在晚清的监狱改革中,小河是非常重要的人 物。
• 五大臣考察了欧美十几个国家,重 点是德、日。回国后,上《奏请宣 布立宪密折》,力主实行君主立宪, 指出其三大利端: ①皇位永固; ②外患渐轻; ③内乱可弥。
其一:宣布“仿行宪政”
• 1906年,清廷颁发“宣示预备立宪 谕”宣布“仿行宪政”,但须作预 备。 • 立宪的基本原则:“大权统于朝廷, 庶政公诸舆论”。
戊戌变法及其失败
• 1898年6月11日到9月21日的103天
内,光绪皇帝根据康有为等人建议, 颁布了110多件变法上谕,进行激 进的政治、经济、文化变革。
• 以慈禧为首的保守势力很快就中断 了这次全面的资本主义法制改革。
庚子国变促进了清末的全面变法
• 庚子年(1900)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攻 占北京,逼迫清政府于1900年(辛丑年) 签订《辛丑条约》。 •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1901年1月29 日),以慈禧为首的尚流亡西安的清政府 发布变法的上谕:法令不更,锢习不破, 欲求振作,当议更张。同年4月成立“督办 政务处”,作为推动新政的专门机关。中 国传统法律体系开始瓦解,法律制度开始 全面近代化。
⒉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2中国法的转型章节概括
1902中国法的转型章节概括
1902年中国法的转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章节:
1. 引入西方法律观念: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引入西方法律观念,尤其是欧洲法系的影响。
此前,中国法律主要以传统的儒家法律为基础,但在面对国家现代化和外国势力的冲击下,中国开始积极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律思想和体系。
2. 制定宪法与立法机构建设:1905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皇室中央宪法》(即大清宪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国家制度和权利保障的宪法。
同时,中国也开始探索建立立法机构,例如创设议院和设立有限的省级立法机关。
3. 实施司法改革:1904年,清政府成立了最高法院,并开始进行一系列司法改革。
这些改革包括推行审判公开、审判独立、律师制度等,旨在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4. 建立近代民商法体系:为了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中国开始致力于建立现代的民商法体系。
1904年,清政府发布了《大清民律》,对民事纠纷和家族关系等进行规范。
此外,还制定了商标法、公司法等商业法律。
总体而言,1902年中国法的转型是在面对国家现代化和西方法律观念的冲击下,中国开始进行重要的改革和创新,旨在建立现代法治体系,以适应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这一阶段的法律转型为后续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课件 7近代转型
• 1906年沈、伍二人制定出了作为简明章程 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该草案 共有5章262条。各章分别为“总纲”、 “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 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件”。该法 典是在模仿日本和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诉 讼法的基础上完成的,采用了资产阶级的陪 审制度和律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 产阶级的民主、平等原则,是我国将诉讼法 从封建律典中独立出来的首次尝试。
第七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近代转型
一、近代法转型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 清代中后期,外国资本的侵入,在客观上刺激了 中国已有的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近代民族资 本主义工业也在艰难中前行。这一切都促使了 中国古老的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结构被打破, 不同阶级关系的代表对封建旧律不满,提出相 应改变的客观要求,这就敲响了封建等级特权 的丧钟。
• 然而《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奏上以 后,遭到了包括湖广总督张之洞在内的各将 军、督抚、都统的反对,清廷遂将《大清刑 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交由法部复核,实际上 是加以搁置。这部法典尽管没有得到通过, 但它毕竟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 草案,打破了旧律的体系,使程序法与实体法 有了明确的区分
2.制定《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 伍说:中国司法,向昧夫独立之一理,循二 千余年之专制,举立法、司法、行政之鼎 立三权操于一身,中央如是,各省亦如是。 • 他在宪纲大旨第七条中指出:“审判官所断 之案件,行政官不能过问,如有冤抑,得上 控于合格衙门,均不准用刑。”
推行西方资产阶级文明审 判方式和原则
• 伍廷芳把“律师制”、“陪审制”等西方资产 阶级文明诉讼审判制度首次载入他起草的《刑 事民事讼诉法》中。 • 民国成立后,在审判民国第一大案“姚荣泽案” 上,伍廷芳开创了在中国采用西方近代资产阶 级文明审判方式判案的历史先河,是对中国二 千多年相承的封建司法审判制度的一次重大革 命,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地 位。
中国近代的法律法转型
第二讲 中国近代的法律转型①历史如何分期
• • • • • • • • • • • • 宫崎市定:历史四阶段论,古代、中世、近世、最近世。 近世:西亚—东洋—欧洲。越是后来才开花的文艺复兴, 它所完成的程度却是越高。东洋向西亚倒流,经西亚影 响欧洲近世化。最后完成的欧洲文艺复兴,非常短暂, 但程度很高,更上层楼达到产业革命。并再度倒流,影 响到西亚和东洋。 最近世(近代):产业革命为特征,欧洲—西亚—东洋。但新文 化在西亚碰到土耳其的排斥,在东洋碰到中国的拒抗, 意外在后进的日本首先完成最近世化。其后再以日本为 媒介,促进中国输入欧洲文化。 1840-1912为中国最近世的开端。在内藤三分法之上创新,世界史的眼光。 通史的写作必然会碰到历史分期问题,陈寅恪、胡适都曾有意撰写中国通史而无 所成,张荫麟的《中国史纲》仅得“上古篇”,雷宗海亦只有半成品。其中雷氏 最为可惜。其他专史的名篇有冯友兰之哲学、汤用彤之佛学、萧公权之政治史学家巴勒克拉夫《处于变动世界中的史学》(1955年)最先提出全球史 观,突破西方学术界根深蒂固的“欧洲(西方)中心论”,主张历史研究应将视 线投射到所有的地区和时代,公正地评价各个时代和世界各地区一切民族的建树, 并认为,世界上每个地区的每个民主和各个文明都处在平等地位上,都有权利要 求对自己进行同等的思考和考察,不允许将任何民族和文明的经历只当作边缘的 无意义的东西加以排斥。 全球史观明确反对以西欧为中心的“古代—中古—近(现)代”和“地中海时 代—欧洲时代—大西洋时代”的历史阐释体系。 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是全球史观的代表作,摒弃了“古 代—中古—近(现)代”三分法,将人类历史的划分成“1500年以前诸孤立地区 的世界”与“1500年以后西方的兴起并占优势的世界”两个基本阶段。其根据在 于:地理大发现,1500年是多数世界历史分期在时间上的共同契合点。 让读者从地区史与国别史的框架中解脱出来,更让中国人不会不得不按照中国与 世界两个不同的时间表来理解中国的过去与世界的过去。 仍强调西方三大文明(科学、工业、政治)对现代世界的影响,忽略其中存在的 东方文明要素,这就无法深刻体认现代文明本身特有的那种世界性或普世性。 应该有中国人自己的中国通史、全球通史。从史学的角度,回到陈寅恪他们的未 竟事业。从文明的角度,尊重新儒家的努力。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几个月来通过对《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史》(主编:郭建)《中国法制史》(仁井田阩)等几本书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对中国古代至近代的中国法制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中国法治思想的流变、法律发展的历程、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典的编撰、各种民间民事契约的规定等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下面我就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一方面,结合看书的体会,浅显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在历史上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
不管是在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技术还是法典的编撰方面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走在世界的前面。
在立法原则方面,有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立法技术表现在如唐律等里面的类推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的融合等多方面。
在法典编纂方面,不仅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体系化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而且刑法典中在长时间里经历了从12篇体例到7篇的精炼和成熟。
博大精深的以礼为中心、礼法有机结合的中华法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如日本的大宝、养老律令,高丽的律令,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黎氏安南的刑律,都深受唐律的影响。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侵略。
而清朝的统治者们还在闭关锁国,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在这一片封闭的世界中做着“天朝上国”的迷梦。
两次鸦片战争和随后的一系列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遭遇到“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经历了“四千年来未有之创局”,在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攫取了诸多在中国的特权,其中就包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是对中国政府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
一批仁人志士开始被动的寻求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道路。
一、转型的原因我们知道,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侵华的产物,是被动的接受,而不是积极主动的探索,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原因是有关的。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1、礼法结合过程(一)汉代礼法结合的开端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的确定“,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
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
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曹操说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诸葛亮则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他说:“明君理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
”这里所说的“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间关系的“六纪”,这表明他是推崇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颖、上柱国郑译等人,要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大致继承了《北齐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太宗李世民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
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作者:张晋藩(笔记)第一章引礼入法礼法结合1、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在其发展中不断的改造旧习俗,适应新秩序,因而是一个充满新旧斗争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渐进、因袭变革的过程。
2、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旨在维护军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新形势下礼的思想基础。
3、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仪式,发展成为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由法律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氏族原始民主制解题、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它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
另一方面,礼的产生又是和父权的一夫一妻智家庭的建立攸关的。
4、关于礼的作用,综括古人的论述与历史的实际,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人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分异点(2)别贵贱,序尊卑(3)经国家,定社稷(4)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5、礼是区分贵贱、尊卑、亲疏的标准,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或特权性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于是礼的政治哲学的色彩更加浓厚了。
不仅如此,源于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又存进了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新的父子、夫妻关系的建立。
礼所肯定的伦理纲常,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成为中国古代一种理想的价值取向。
但也不可避免地禁锢了人们的自然本性,以致会心甘情愿的为礼而牺牲。
6、礼的长期统治造成了中华民族崇古尚祖的保守心态,使得礼制文化成为巨大的历史惰性,严重障碍了社会改革,即使是勇敢地有作为的改革家,也被迫借祖宗先王之名,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康有为便借托古改制为变法维新作掩护。
7、引礼入法第一,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流经过战国,秦至两汉,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交融渗透,以致河流。
礼法河流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1)封建大统一国家的需要;(2)经过一千多年的统治,使统治者有可能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外儒内法”就是汉初统治者综合儒法两家之长的精彩概括。
中国的法制转型
中国近代的法制转型——制度化、政治化、生活实践化摘要:我国为中华法系,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促使我国的中华法系逐步解体,学习西方、效仿西方成为中国在19世纪的主流形势,本文分析中国近代的法制转型,以及法制转型的具体体现和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法制转型、制度化、政治化一、中国法制转型的分析中国的法制转型分为近代的法制转型和现代的法制转型,本文叙述的为近代的法制转型。
自中国的秦朝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封建社会,受君主专制的统治,皇帝是整个国家最高的统治者。
礼法不分、引礼入法、法自君出、权大于法、重刑轻民等是中国法律传统的典型特征。
礼与法的关系一直没有明确的界限,礼治对国家统治有很重要的作用,很多法律制度也是根据礼形成的,还有直接由礼形成的法律规范。
在19世纪中叶,列强对中国发动了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封建大门,并迫使中国签订了很多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由此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开始开眼看世界:1、清政府为了维护统治,学习西方的先进法制,进行了清廷修律,它的宗旨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以符合帝国主义侵略者的需要;同时又要固守中国封建法统,维护满洲贵族为核心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
清未刑律、民律草案的修订,打破中国固有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立法形式,出现了许多独立的部门法,这在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上是一个很大变化,标志着封建法系进一步解体。
2、中国优秀的仁人志士看到了中西方的差别,开始学习西方的法制或体制,要求变法,要求富强,吸收西方的法律文化,提出一系列否定、怀疑、反叛封建法统的观念。
如:法要因时而变的思想,法要为民而立的思想,分权思想,法治思想,追求合法权利思想,自由平等思想,这些先进的西方思想也逐步被我国人民所接受。
这些导致中国传统法的转变:从固守成法到师夷变法;从维护十三纲到批判三纲;从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从专制神权到君宪、共和;从以人治国到依法治国;从义务本位到权利追求;从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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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2日10时31分
⒈厘定官制
• 在五大臣考察了主要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 后,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政府发 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决 定逐渐实现三权分立的官制体系。
• ★官制改革的直接范本:
• 日本明治维新时代的官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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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央各部院以归并、改名、裁撤、 新设等方式进行调整。 • 对与皇权及与满族统治有关的重要 部门,如军机处、宗人府、八旗、 翰林院等并未涉及。
⒉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官制改革不彻底,使醉心于君主立宪 制的立宪派十分失望。而行宪的遥遥 无期,失立宪派失去耐心,从而促发了 全国性的立宪请愿运动。立宪请愿运 动促使清王朝出台《钦定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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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8 年 8 月公布,规定预备立宪期为 9 年。 • 《钦定宪法大纲》分正文和附录两部 分: • 正文“君上大权”赋予皇帝统治大权。 •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附带规定臣民 应尽应得的权利义务。
导火索:日俄战争中日本的胜利
“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孙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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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准备工作
• 1905年7月,清廷派五大臣出洋考察 • 1907年8月,预备立宪的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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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派五大臣出洋考察
1905年7月,清廷派镇国公载泽、户部侍郎戴鸿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抚 端方、商部右丞绍英五大臣出洋考察。最后出访的大臣为载泽、戴鸿慈、尚其 享、端方和李盛铎。
戊戌变法及其失败
• 1898年6月11日到9月21日的103天
内,光绪皇帝根据康有为等人建议, 颁布了110多件变法上谕,进行激 进的政治、经济、文化变革。
• 以慈禧为首的保守势力很快就中断 了这次全面的资本主义法制改革。
庚子国变促进了清末的全面变法
• 庚子年(1900)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攻 占北京,逼迫清政府于1900年(辛丑年) 签订《辛丑条约》。 •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1901年1月29 日),以慈禧为首的尚流亡西安的清政府 发布变法的上谕:法令不更,锢习不破, 欲求振作,当议更张。同年4月成立“督办 政务处”,作为推动新政的专门机关。中 国传统法律体系开始瓦解,法律制度开始 全面近代化。
第七讲 法律的近代转型
法制近代化三阶段
开始(清末)
发展(北京政府)
完善(南京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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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近代化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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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清变法的历史大背景
•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丧失
• 1、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 • 2、协定关税到关税权(1843年英美法成立上海关税务司)、内政与 外交的不自主 • 3、领事裁判权使中国的司法主权丧失 • 4、救亡图存成为时代的最强音。传统法律文化与政治制度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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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律的修订
⒈修订《大清现行刑律》
• 1904 年由沈家本主持, 1909 完成,次年公 布实施。 • 《大清现行刑律》系在《大清律例》基础 上修订而成。
《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和特点
• 体例上:取消六部分目,分30门389条,附例1327 条和《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 • 内容上:区分刑民,对户婚、田宅、分产、继承 等纯民事部分不再科刑; • 刑制上:形成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 ⑶延请日本法学家
冈田朝太郎:刑法专家。日本法编纂整理委员,1906年被
沈家本聘为新刑律编纂调查员,来华承担新刑律草案的起 草工作。
松冈义正:1906年来华前,在东京控诉院担任部长达15年,
对日本的诉讼制度非常熟悉。
小河滋次郎:东京帝国大学教授、法政大学中国学生讲师,
日本研究监狱学的先驱。曾经留学德国,1886年返回日本 后在内务省工作,后来又转司法省,1891年任监狱课长, 1906年获东京帝国大学法律博士,随后出版权威性著作 《监狱学》。在晚清的监狱改革中,小河是非常重要的人 物。
• 4、庚子国变促进了清末的全面变法
条约制度的形成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 五口通商体制与协定关税制度
• 海关管理权的丧失及近代海关管理制 度的建立 • 租界制度与治外法权制度
洋务运动过程中的局部法制改革
• 总理衙门的设立、近代国际法的输入 与中国外交体制的变化
• 近代教育制度的变革引起选官制度的 变化
• 五大臣考察了欧美十几个国家,重 点是德、日。回国后,上《奏请宣 布立宪密折》,力主实行君主立宪, 指出其三大利端: ①皇位永固; ②外患渐轻; ③内乱可弥。
其一:宣布“仿行宪政”
• 1906年,清廷颁发“宣示预备立宪 谕”宣布“仿行宪政”,但须作预 备。 • 立宪的基本原则:“大权统于朝廷, 庶政公诸舆论”。
二、清末新政
• 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 名义颁布上谕,推行“新政” 。 • 新政的内容包括:
第一,筹饷练兵。 第二,振兴商务,奖励实业。 第三,废科举,育才兴学。 第四,改革官制,整顿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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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 (二)预备立宪的内容 (三)对预备立宪的评价
(1) 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促使国人认识到改革政 体的重要性;由器物之变进而制度之变。
“西人政事法度之美备,十倍精于其军事技术„„,大抵救国之计, 谋国之方,政尤急于艺。”(张之洞)
(2) “新政”渐行,民智渐生
“吾爱孔子,吾尤爱真理;吾爱先辈,吾尤爱国家;吾爱故人,吾尤 爱自由。”(梁启超)
对旧律中规定的笞刑、杖刑改用罚金代替;对旧律中的徒 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 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废除了缘坐 之法和刺字之法。
•
罪名上:删除过时法条,增设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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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制定《大清新刑律》
• 在删修《大清现行刑律》的同时,沈家本开 始了制定新刑律的准备工作。 • 1907年,新刑律草案完成,发交部院和地方 讨论,遭到礼教派的猛烈攻击。 • 1910年,沈家本在新刑律后附加五条事关 “纲常伦理”的《暂行章程》,提交资政院 审议通过。同年12月公布,定于1913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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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着沈家本、 武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 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 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俾治理。
(《大清光绪新法令》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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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备立宪的内容
⒈厘定官制 ⒉公布《钦定宪法大纲》 ⒊设立资政院与谘议局 ⒋出台《十九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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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备立宪的发生
预备立宪在清末“新政”的语境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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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布实行“新政”之初并未将 立宪纳入“新政”的组成部份。 • 社会变迁本身却推动清王朝将 立宪纳入法制改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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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背景
• 外因:西方列强对华策略的转变 • 内因:
• “新政”时,清政府在各地广开法政 学堂,推行新式法学教育,促进了近 代法学教育的发展。
甘肃法政学堂学生成绩单 山东法政学堂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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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许诺。英、美、 日、葡都明确表示如果清廷修律则放弃领 事裁判权。 • 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许诺实例
中国深欲整顿律例,期与各国改同一律,英国愿尽力协助, 如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案断办法,及一切 相关事实,皆臻完善,英国允弃领事裁判权。(中英《续 议通商行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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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请愿运动领袖张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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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广西的国会请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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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出台颁布《十九信条》
• 武昌起义之后,为挽救覆亡的危机, 资政院通过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 条》。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其 变化有三: • 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 • 限制皇权,扩大议会权力; • 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 其二:设立预备立宪准备机构
• 1905年11月设立考察政治馆,研编各国 宪政资料。
“延揽通材,悉心研究,择各国政法之要与中国国体 相宜者,斟酌损益,纂订成书,随时呈进,候旨裁定. ”
• 1907年8月,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 馆,负责处理预备立宪事宜。
2018年10月12日10时31分
• 西方法学、法律知识的输入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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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内阁制
• 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国家元 首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国家实际权力 在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 国家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都必 须由内阁首脑或有关阁员签署。内阁向议 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 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 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
• 资政院和谘议局分别是中 央和省级代议机构,但从 其实际职权看,仅是咨询 机构。
资政院 大楼及 其会场
广 东 谘 议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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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国会请愿运动1906年12月,张謇、郑孝胥等联合各界人士在 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 1910年,为推动清廷真正在中国实行立宪政治, 立宪派人士联合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 动,将立宪请愿运动推向高潮。张謇、汤寿潜、郑 孝胥等立宪公会核心人物, 利用自己的声望和谘 议局的合法地位,策划组成国会请愿代表团;鼓动 资政院通过速开国会议案;策动地方督抚奏请清廷 速开国会,设立责任内阁,迫使清政府缩短国会召 开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