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06-05-12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五条临

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3(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4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5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6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

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十六条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7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八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二十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

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

三会制度执行落实专项行动方案

“三会”制度执行落实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公司关于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为全面落实“三会”制度执行落实专项行动计划,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编制依据 公司关于2011年专项行动工作的总体部署,公司《办公手册》、《省电力公司会议制度》。 二、主要目标 围绕公司年度目标任务,按照“会务组织好、议题选择好、执行落实好”的标准,紧扣公司安全生产、经营发展、审计监察工作中的重大、紧急事项,建立高效规范运作、定期举行的“三会”机制,即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审计监察联席会议,加强重大事项的信息沟通,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督促检查重大部署进展情况,将三个会议打造成为公司日常工作的信息沟通平台、会商决策平台、督促落实平台,全面落实“三会”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年度各项任务目标全面实现。 三、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办公室、人资部、发展部、财务部(产业部)、安监部、审计部、监察部、经法部。 主要职责: 1.组织策划专项行动,制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2.全面落实专项行动,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协同、交流宣传、督查督办等工作。 3.提炼推广活动成果。不断总结提炼本专项行动的经验和成果,提出改进提升举措,完善会议流程管理,健全公司有关制度。 4.落实上级交办事项。负责承办公司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三集五大”体系建设专项行动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本专项行动交办的工作。 四、会议主要内容 (一)围绕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精心组织安委会会议议题

安委会会议议题,包括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即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传达贯彻、公司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趋势、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议题还包括公司专项行动的3个子项: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电网运行可靠性提升“五协同”专项行动、电网安全运行专项行动。 各季度会议重点内容分别为: 一季度会主题(1月):年度安全生产分析会。总结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研究讨论2012年安全工作意见。相关部门作迎峰度冬专题发言,及其他临时性专题发言。 二季度会主题(4月):春检春查百日安全专项行动。汇报“三个百日”安全专项(风险管控、可靠性提升“五协五控”、电网安全运行)行动启动实施情况。讨论春季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相关部门作春季安全施工管理专题发言,及其他临时性专题发言。 三季度会主题(7月):防汛度夏百日安全专项行动。通报二季度安委会会议决定落实情况,总结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三个百日”安全专项(同上)行动进展情况,安排部署防汛度夏重点工作。相关部门作防汛度夏工作专题发言,及其他临时性专题发言。 四季度会主题(10月):秋检度冬百日安全专项行动。通报三季度安委会会议决定落实情况,汇报“三个百日”安全专项(同上)行动进展情况,安排部署秋检度冬重点工作。相关部门作秋检度冬保电工作专题发言,及其他临时性专题发言。 (二)围绕年度经营发展目标,精心组织经济活动分析会议题 经济活动分析会议题,包括日常经营发展工作,即计划、财务、营销、调度、交易、生产、人资、农电八个方面的指标管控和日常工作;议题还包括公司专项行动的15个子项:“两全”管控与营财对接协同专项行动、坚强智能电网建设专项行动9个子项、降本增效专项系列行动的5个子项。 各季度会议重点内容分别为: 一季度会主题(4月):总结公司全年综合计划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检查15个专项行动子项的启动实施情况,研究分析影响公司经济运行的主要因素,提出有关措施和建议。财务部、基建部等部门分别作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影响、迎峰度夏工程专题发言,及其他临时性发言。

三会议事规则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全资及控股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局属全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

三会议事规则解读知识分享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局属全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

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

三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

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及担保事项;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

三会议事规则范例之令狐文艳创作

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 令狐文艳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集团公司三会议事规则

某集团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集团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某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规划部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由行政办公会审议确定,形成正式会议议案,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提交各董事,并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通知各董事。 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如需股东批准,应在进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请新区管委会审议批准。 三、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集团公司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集团公司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财务规划部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综合行政部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部门阅提意见,相关领导审阅;财务规划部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下属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集团公司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参股子公司将相关议题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以实际会议召开为准)提交集团公司审批,依据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进行确定相关投票选项,包括同意、不同意、弃权。参会

三会议事规则范例

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

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二部分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股东会定期会议 控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会”)。 第七条股东会临时会议 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制度 格式

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

XXXXX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 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秘书一人;董 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

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 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 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 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 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 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 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 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 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 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三会规则

六、基金管理人基础制度 (一)三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 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会议审批 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一律用电子稿件方式发送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或电子文本形式送至各股东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二部分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股东会定期会议 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会”)。 第七条股东会临时会议 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1/3以上董事或董事长提议时;(三)监事会或监事长提议时。 第八条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 公司按照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会议具体议案;(五)提议人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必须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随议案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及相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公司议事规则(完整版)

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党委的工作效率,增强党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公司党委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民主集中制是党委的根本组织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管理权限内的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条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同志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第二章党委议事的形式、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党委议事形式:党委议事的形式为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情况需要可随时召开。参加党委会的人员为党委书记和全体党委委员。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应根据议事的内容由党委

书记确定。党委会议根据不同内容,由党委各工作部门分别承办会务工作。 第五条党委议事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坚持保密的原则。 (五)坚持回避的原则。 第六条党委议事范围: (一)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决定、指示等的贯彻落实。 (二)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群团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公司管理的干部任免。 (四)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及人员的处理。 (五)公司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其它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七条党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确定,议题的提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党委各部门根据党委议事的范围和工作实际,汇总需提交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报党委书记确定。 (二)多数党委委员提议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列入议题,但需报党委书记确定。 (三)个别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实际需提交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报党委书记确定。 第八条党委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党委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根据会议研究的事项做好必要的准备。有关部门应准备与议题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党委议事的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党委议事条件: (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

三会议事规则范例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 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 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 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 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二部分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股东会定期会议 控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3月 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会”)第七条股东会临时会议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及内控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修改,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接受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的持续督导。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会议事规则范例之欧阳光明创编

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 欧阳光明(2021.03.07)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管

三会制度

班会制度 1.学生班级班会制度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 2.内容包括:组织集体活动,安排学校各部门和年级布置的任务,总结布置班级常规管理工作,主题班会等。 3.目的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 4.班会统一规定在每周一的班会课时间召开,不得推迟。 5.班会一般由班主任主持,也可由班长或其他班干部主持,但班主任必须在场。可邀请校领导和部门领导列席会议。 6.班会要主题明确,内容集中,确实解决问题。不得让学生自习。 7.班会前,要由班主任召集班委会,团支部和学生骨干认真研究,确定主题,提出措施 8.每天班会课,班委会团支部要在《班会记录》上认真做好记录,学期终了将《班会记录》交年级组备查。 9.因故不能召开班会,要经年级组批准。 10.班会中学生提出的问题尽量在班内解决,并做好解决工作,不能解决的,逐级报告。

年级组周会制度 1. 年级组周会由年级组组长主持,各班主任及各班参 加。各年级组每周召开一次。 2. 年级组周会各班主任协助年级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 年级组周会各班主任及各班级学生、年级组长都要 总结本周工作,积极发言。 4. 年级组周会会议主持人,要总结各部门工作,安排 布置下周任务。

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调会制度 1.认真听取和采纳任课教师的意见。 2.工作中要互相学习,相互理解,共同进步。 3.班主任老师要在班上树起任课教师的威信,作为任课教师,应该积极配合帮助班主任管理学生,使班级全体学生都获得长足的进步。 4.及时反映课堂上出现的种种问题,帮助班主任出谋划策。5.做好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协助班主任,减轻其负担。6.深入到学生中间去,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进行沟通,促进学生进步。 7.课下及时的辅导学生,确保每个学生都不会被落下。

【企业制度】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企业制度】三會一層議事規則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样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益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能够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往常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 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要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运算。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

三会议事规则教程文件

三会议事规则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全资及控股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局属全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

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