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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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全市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

政府规章初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规章质量。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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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月2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成旭
2019年1月7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等7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附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公布日期
1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1991〕108号1991.8.6
2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大政发〔1996〕35号1996.4.28 3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59号1997.7.8
4大连市统计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72号1997.8.29
5大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令2003.3.22
6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令2007.2.26
7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令2007.4.27
——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6]13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04【实施日期】2016.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4日大连市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淘汰全部黄标车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及《大连市2016年18项重点民生工程》(大政发〔2016〕4号文件印发)等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强化标本兼治、集中整治,坚持“经济补贴”与“政策引导”双轨并行,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淘汰我市全部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40705辆的工作任务。

二、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根据市公安局车辆登记信息和经省公安厅、省环保厅核实的数据,具体组织落实淘汰工作。

及时更新黄标车管理信息,并将信息通报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严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关。

市公安局: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依法注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并录入缉查布控系统。

进一步严。

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

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

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黄标车和老旧车是指那些不符合当地环境排放标准、车龄较长或技术性能低下的汽车。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地政府普遍实施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计划。

下面是一个针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的1200字实施方案:一、立法方面1.制定法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黄标车和老旧车的界定标准和淘汰时间表。

2.划定范围:明确淘汰范围,包括车龄、排放标准、技术性能等方面的限制。

二、政策的推动和监管1.资金支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民众更换新能源汽车或达标车辆。

2.税收优惠:对购买新能源汽车或达标车辆的个人和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人选择换车。

3.限制使用:建立限制黄标车和老旧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段行驶的规定,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4.建立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管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工作以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对车辆淘汰的管理和监督。

5.奖励机制: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个人和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淘汰工作。

三、推广新能源汽车和达标车辆1.建设充电桩和加氢站:加大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加氢站的建设力度,提高充电设施和加氢设施的普及率,方便更多人使用新能源汽车。

2.减免购置税和停车费: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和达标车辆的个人和企业减免一定比例的购置税和停车费,降低新能源汽车和达标车辆的使用成本。

3.加强推广宣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和宣传活动,增加新能源汽车和达标车辆的知名度,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和达标车辆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4.拓宽销售渠道:加大新能源汽车和达标车辆的销售渠道建设力度,鼓励汽车厂商增加销售点,提高销售网络的覆盖范围。

四、老旧车淘汰工作的执行1.制定淘汰计划:明确每年的淘汰指标,根据车龄、排放标准和技术性能等因素制定详细的淘汰计划。

2.提供优惠政策:向符合淘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购车补贴、贷款优惠、二手车置换等优惠政策,鼓励更多人将老旧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或达标车辆。

3.加强检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车辆排放检测和评估体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确保淘汰车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9年7月3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万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15号公布)(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其所属的负责结核病防治的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二)第五条修改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均应按规定承担本地区、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接生新生儿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新生儿出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为其接种卡介苗。

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接种的,要在三个月内补种。

”删除第三款。

(四)第八条修改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完成卡介苗接种后,应填写《卡介苗接种证》和《儿童计划免疫手册》,并同时填写《接种登记表》统计上报。

接种卡介苗发生差异和异常反应时,须采取措施抢救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五)第九条修改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疫情及时登记报告。

负责结核病防治的机构发现结核病疫情或者接到结核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对结核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黄标车 补贴 方案

黄标车 补贴 方案

黄标车补贴方案概述黄标车是指指排放标准不达标的机动车辆。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改善空气质量,很多地方出台了针对黄标车的补贴方案。

本文档将介绍黄标车补贴方案的相关政策和申请流程。

政策细则黄标车补贴方案的政策细则会因地区而异,但一般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格要求•车辆必须为黄标车,即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

•车辆必须符合申请的地区范围,不同地区的补贴方案可能会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2. 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根据车辆类型和排放水平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不同的档次,如A类、B类、C类等。

•档次越高,补贴金额越高。

3. 申请流程•车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车辆信息和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等。

•补贴申请一般需要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车主才能获得补贴。

4.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金额一般会以直接发放到车主的银行账户或者以购车款的形式抵扣。

申请流程以下是一般黄标车补贴方案的申请流程:1.在规定时间内,车主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等。

2.登录相关网站或前往相关办事处,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

3.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一同提交给相关部门或办事处。

4.相关部门或办事处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通知车主。

5.审核通过后,车主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信息,以便补贴金额的发放。

6.补贴金额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发放到车主的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申请黄标车补贴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了解相关政策细则,确保自己符合申请条件。

2.提前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过期申请将无法获得补贴。

4.如有需要,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以获得更详细的信息和帮助。

结论黄标车补贴方案是解决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对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车辆提供经济补贴,鼓励车主更新和淘汰老旧车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车主在申请补贴时需要了解相关政策细则,按照申请流程提供相关材料,以获得合格的审核结果和补贴金额的发放。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纯电动客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纯电动客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纯电动客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5]8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纯电动客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68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新能源汽车市场化推广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为保障推广应用既定目标如期实现,在总结前期工作和深入分析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阶段推广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意见》第三部分“鼓励政策”中的第二条调整如下:对符合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除外),地方财政一次性按与中央财政0.8: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70%;对符合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除外)的纯电动客车,地方财政一次性补贴标准见附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其2015年中央财政推广应用补助标准的70%.补贴实行按季申报和拨付,具体要求由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补贴政策与本通知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条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9日纯电动客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大连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大连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大连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8•【字号】大政办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大连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大连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8日2018年大连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实施方案为建设宜居美丽的海滨城市,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法制化管理水平,增强城市亲和力、吸引力、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市容环境品质,打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依据《大连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全面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建设富庶美丽文明大连的要求,以“建设品质化、管理现代化、服务人本化”为方向,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坚持“管建并重、以管带建、以建促管”总方针,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生态、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生态宜居城市建设不断向前推进。

二、整治范围整治范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的城市建成区内,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重点加强居民区、主次干道沿线、商业区、广场、公园、景区、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机场、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火车站等窗口地区;铁路及轨道(轻轨、快轨)沿线、海滨浴场、飞机航线下、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各类市容环境问题的治理。

三、主要目标在持续多年的市容环境整治基础上,不断巩固成果,以问题为导向,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整改和管理精准施策,瞄准短板,研究高标准、新举措,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群众满意、城市美丽为工作目标,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绿色、靓丽的城市环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4•【字号】大政办发〔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4日大连市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淘汰全部黄标车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及《大连市2016年18项重点民生工程》(大政发〔2016〕4号文件印发)等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强化标本兼治、集中整治,坚持“经济补贴”与“政策引导”双轨并行,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淘汰我市全部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40705辆的工作任务。

二、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根据市公安局车辆登记信息和经省公安厅、省环保厅核实的数据,具体组织落实淘汰工作。

及时更新黄标车管理信息,并将信息通报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严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关。

市公安局: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依法注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并录入缉查布控系统。

进一步严格黄标车限行和路面管控措施,严查严管黄标车违规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严把车辆注册、转入登记查验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大政办发〔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6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30日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农业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要求,国家“菜篮子”考核工作组将对我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为全面加强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科学规划“菜篮子”产品生产布局,加强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优化调整菜篮子产品结构,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加强城乡农产品市场建设,改革创新调控保障机制,提高菜篮子产品市场供给能力,切实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通过提高产品生产能力、完善市场流通设施、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创新调控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实现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保持全国36个大中城市前列,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8件实事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8件实事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8件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大政办发〔2015〕12 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8件实事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2 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8件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3日2015年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8件实事一、继续推进现代文明交通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大连市现代文明交通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2015年度阶段任务,充分发挥文明交通体系建设的作用,从规划、建设、管理、限制、宣传等5个方面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整体水平。

(责任单位:市政府交管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二、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布局。

编制完成《大连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开展中心城区静态交通设施和地铁车站周边交通衔接设施规划研究。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编制完成《大连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用交通仿真系统,优化改造交通拥堵点段10处;规划新增单行路22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一期)四、升级改造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推进高新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辖区道路高清视频监控建设,新建高清视频监控80处;升级现有321套标清视频监控为高清;新增设交通指挥信号灯50处,设置移动信号灯5套;配建视频识别技术监控设备130套,升级视频识别技术监控设备200套;加快交通信号通迅系统和车辆检测系统升级改造,升级主干道路200台信号机为光缆传输,更换市内主干道路车辆检测器600个;增设华北路、西南路、黄河路、解放路、香周路等主干道交通标志82面(套);增加中山路、人民路等13条道路LED主动发光标志505面;增设单行路和路街巷标志1500面;引进施划双组份交通标线1.5万平方米。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六个双”监管方式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六个双”监管方式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六个双”监管方式的实施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六个双”监管方式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7〕35号)精神,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对标上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公示、双评估、双随机“六个双”监管方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着力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以“六个双”监管方式改革为切入点,推进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型政府,为我市经济持续向好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依规管理。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六个双”监管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合理运行。

2.权责明晰,积极履职。

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7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68号)为基础,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职能界限,确保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并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问责力度。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日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分析和评价,提出后续完善及改进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的重要依据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在后评估工作中,评估机关需要相关部门及单位提供与后评估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以及其他必要支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协助,提供支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7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7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7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月29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8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0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区(市、县)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1次。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大连“黄标车”报废补贴标准

大连“黄标车”报废补贴标准

⼤连“黄标车”报废补贴标准
对于⼤连“黄标车”报废补贴标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报废“黄标车”补贴标准:
1、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1.6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1升(不含)⾄1.6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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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管理办法

2017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管理办法

2017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的部署和大连市2017年重点民生工程实施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本办法所称老旧车,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车(黄标车除外)。

第三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贴范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发放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环保局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应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审核非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申领者的合法性,牵头组织设立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发放联合办公窗口,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有资质的第三方做好补贴资金定期汇总审核和结算发放工作。

(二)市服务业委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市环保局设立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联合办公窗口,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督促企业及时将报废车辆残值款发放到位。

(三)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市本级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会同市环保局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车辆的相关手续,审核申请淘汰车辆是否属于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及机动车状态是否正常;负责办理报废黄标车及老旧车注销登记手续,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对符合报废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车主(单位)有效证明等特殊情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市交通局负责依据市环保局的认定结果,对申请淘汰的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办理营运销车手续,出具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销车证明;负责审核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申领者的合法性,对已实际退出营运并报废的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免于处罚。

大连黄标车新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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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黄标车新规定最新大连黄标车新规定2016最新日前,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财政局、环保局、公安局和交通局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截止日期的通知》。

《通知》规定,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领截止日期顺延到2016年3月30日16点。

大连市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交车时间已于2015年12月31日17点截止,逾期交到大连市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回收网点的车辆,不再享受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政策。

为了确保2015年12月份淘汰的符合补贴政策的黄标车顺利申领补贴,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领截止日期顺延到2016年3月30日16点,符合黄标车补贴政策的车主,必须在黄标车补贴申领截止日期前,办理完成黄标车补贴申领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领时间截止后,未办理完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审批手续的车辆,不再享受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政策。

大连机动车报废补贴标准余新规定为什么要推行提前淘汰黄标车并给予补贴政策?我市推出这一政策是为了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出了提前淘汰黄标车,实现机动车污染减排的鼓励政策。

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标准是多少?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补贴标准如下:1.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补贴18000元/辆;2.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的中型载货车补贴13000元/辆;3.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轻型载货汽车补贴9000元/辆;4.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 1800kg的微型载货汽车补贴6000元/辆;5.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大型载客汽车补贴18000元/辆。

6.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中型载客汽车补贴11000元/辆;7.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小型载客汽车补贴7000元/辆;8.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升的微型载客汽车和排量小于等于1.0升的轿车及专项作业车补贴5000元/辆;9.排量大于等于1.6升的轿车补贴18000元/辆;10.排量大于1.0升且小于1.6升的轿车补贴10000元/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8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8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8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随着大连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剧增,城市静态交通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鼓励社会投资,加快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给予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优惠政策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免费或以计时收费方式对外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库)。

二、优惠政策(一)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免缴土地出让金。

对于大型公建(含商业、服务业、写字楼等)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公共停车场(库),按照市国土房屋局、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5〕17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地下(半地下)公共停车场(库)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于其他形式的公共停车场(库)(如地面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多层停车楼等),也免缴土地出让金。

(二)大国土房屋发〔2005〕170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在出让条件中,通过综合测算,在停车场(库)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以平衡投资不足,鼓励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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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
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3]10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105号)
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12] 3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实现机动车污染减排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 [2013] 19号)要求,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贴范围提前淘汰“黄标车”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提前淘汰“黄标车”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服务业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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