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地登记管理条件与操作流程
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国家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申请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 个月。
4.拥有不低于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 个创业工位。
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 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 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 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 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 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一、什么是国家众创空间众创空间,即创新型孵化器。
“众”是主体,“创”是内容,“空间”是载体。
是顺应创新2.0时代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协同创新、大众创新趋势,把握全球创客浪潮兴起的机遇,根据互联网及其应用深入发展、知识社会创新2.0环境下的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统称。
二、重点支持方向1.服务于产业链创新2.服务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硬科技创业3.具备“投资+孵化”功能4.具备科技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法律依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第六条申请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上述第三条第二款中,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
(二)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五条奖励额度。
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报奖励资金需提报以下材料:(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
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附件2: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一、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
(三)与港澳台企业在平台建设、资讯科技、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人才与金融服务等方面已建立起合作关系。
(四)已申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港澳台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要求为入驻项目团队)数不少于10个,且注册地需要在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内。
(五)孵化器要求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众创空间要求建立自有或合作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六)制定针对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特殊孵化政策。
(七)举办粤港澳台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
(八)港澳台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属于港澳台资企业。
2、企业的股东之一为港澳台籍人员。
3、法人代表为港澳台籍人员。
(九)港澳台团队是指团队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港澳台籍成员。
二、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一)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表(二)在孵港澳台企业(项目团队)汇总表(三)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书(四)附件清单申报材料样式: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一七年制目录1、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2、在孵港澳台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3、粤港澳台交流活动汇总表4、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书提纲5、附件清单。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专业孵化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想法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围绕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围绕新兴技术领域及吉林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及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认定、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认定。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登记管理条件及操作流程
附件一: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登记管理条件及操作流程一、众创空间登记管理及条件(一)众创空间的定义。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二)众创空间的功能。
众创空间主要功能是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三)众创空间登记要求。
1.具备一定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经登记后方可纳入我省各级众创空间评定管理和扶持范围,但登记不能取代评定;2.同一运营主体同时登记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应符合众创空间、孵化器功能定位,原则上具有不同的对外品牌、孵化场地、服务对象和差异化管理制度;3.众创空间登记常年受理。
(四)众创空间登记条件。
1.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功能定位明确,符合众创空间的定义;3.具备开放与低成本特点,有固定办公及孵化场所,场地面积(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不少于100平方米,提供创业工位30个以上。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能提供办公场地、活动场地、产品展示、观点分享、项目路演等硬件支撑;能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4.体现协同与互助特点。
通过各种形式的沙龙、训练营、大赛等活动,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共同办公环境能够促进创业者协同进步;5.体现多元素融合发展。
实现团队与人才结合,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提供创业创新活动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和设施服务;6.启动并运营3个月以上。
(完整)唐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唐山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促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完善优化双创服务体系,培育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根据《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2016-2018年)》(唐政字〔2016〕96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及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创客团队和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提供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商务服务、人才培训、融资服务等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五条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加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第六条整合资源、有效利用。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号)、《宁波市科技企业“双倍增”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精神,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
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资格认定的,给予奖励补助。
第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较为便利、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或者奖励补助,用以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机构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评价、资助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受理申报,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考察、公示、发布资助文件;组织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项统计、运营评价;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主要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认定第八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质增效,“量质双升”,构建优良科技创业生态,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成果中介、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综合孵化器是指在孵企业分布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技术领域,一般仅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综合性孵化服务;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技术领域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拥有可自主支配本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能够提供技术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认定和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工作。
运营机构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招商、运营,对在孵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指导、帮助与服务。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要求,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2,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人员结构合理、较为稳定、创新意识强,70%以上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已经过创业孵化培训。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管理的流程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管理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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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请材料。
1. 注册申请书,详细填写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运营计划、资金来源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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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登记
管理条件及操作流程
一、众创空间登记管理及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定义。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二)众创空间的功能。
众创空间主要功能是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三)众创空间登记要求。
1.具备一定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经登记后方可
纳入我省各级众创空间评定管理和扶持范围,但登记不能取代评
定;
2.同一运营主体同时登记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应符合众创
空间、孵化器功能定位,原则上具有不同的对外品牌、孵化场
地、服务对象和差异化管理制度;
3.众创空间登记常年受理。
(四)众创空间登记条件。
1.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功能定位明确,符合众创空间的定义;
3.具备开放与低成本特点,有固定办公及孵化场所,场地面
积(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不少于100 平方米,提供创业工位30 个以上。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
能提供办公
场地、活动场地、产品展示、观点分享、项目路演等硬件支撑;
能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
4.体现协同与互助特点。
通过各种形式的沙龙、训练营、大
赛等活动,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共同办公环境能够促进创业
者协同进步;
5.体现多元素融合发展。
实现团队与人才结合,创新与创业
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提供创业创新活动所
必须的材料、设备和设施服务;
6.启动并运营 3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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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众创空间登记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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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定程序进行审
核
是
市级用户推荐上报至省级
科技主管部门
平台发送消息至成功登记
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
登陆系统查看“众创空间
登记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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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用户使用手册详见《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用户手册V1.0 (普通用户)》(附件 2 在平台登录页面下载)。
2.市级科技主管用户使用手册详见《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用户
手册V1.0(市级用户)》(附件 3 在平台登录页面下载)。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管理及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初创期科技企业为
主要服务对象,以企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
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提升创业企业成功率的各类
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初创期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
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
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
资源、市场推广和快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
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
业家。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要求。
1.具备一定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的孵化器,经登记后方可纳
入我省各级孵化器评定管理和扶持范围,但登记不能取代评定;
2.同一运营主体同时登记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应符合众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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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孵化器功能定位,原则上具有不同的对外品牌、孵化场
地、服务对象和差异化管理制度;
3.孵化器登记常年受理。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条件。
1.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功能定位明确,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
3.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
务能力;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 平方米;
5.已入驻的孵化企业不少于1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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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操作流程
申报用户注册/ 登录广东
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
平台账号
点击进入“科技
企业孵化器登记”
填写/ 修改并提交“广东
省孵化器登记材料”
否
地市科技主管部门
用户依据登记条件
按一定程序进行审
核
是
市级用户推荐上报至省级
科技主管部门
平台发送消息至成功登记
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
登陆系统查看“科技企业
孵化器登记备案号”
1.普通用户使用手册详见《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用户手册V1.0 (普通用户)》(附件 2 在平台登录页面下载)。
2.市级科技主管用户使用手册详见《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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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V1.0(市级用户)》(附件 3 在平台登录页面下载)。
五、注意事项
(一)登录系统请使用IE9.0 版本及以上浏览器,以达到最
佳浏览效果推荐使用Chrome、Firefox 浏览器。
(不能使用外壳
浏览器,比如:360 安全浏览器、360 极速浏览器、QQ 浏览器、搜狗浏览器等,此类浏览器可能会导致未知问题)
(二)参加过全国孵化器统计的孵化器,无需重新注册账
号,继续沿用全国孵化器统计系统的账号,初始密码为123456,请登录后核对、修改、完善相应的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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