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税收征管考试题目
海关税收征管考试题目您的姓名:[填空题]*1.属地纳税人管理将占海关税收总量____ 税源企业作为纳税大户,为其提供与征税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
[单选题]近五成的前2000家近五成的前3000家近八成的前2000家近八成的前3000家〔正确答案)2.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上述所指“海关发现”,其时限要求是:[单选题]1年内2年内3年内不受时间限制(正确答案)3.按重量计,由35%的亚麻、25%的黄麻和40%的棉花制成的匹状印花机织物,应当归入税目。
[单选题]5009510952095309(正确答案)4.塑料制花归入税目。
[单选题]06.0306.0439.2667.02(正确答案)5•既可以制冷水,又可以制热水的电家用饮水机应归入。
[单选题]8419841885438516(正确答案)6.一种版纸,卷装,卷的宽度为860毫米,白色,有塑料涂布层,用于复印机复印时制板,每平米克重小于150克。
该商品是以82.5%的和纸(天然马尼拉麻85%、PET纤维15%)和 2.7%薄膜粘合剂、14.8%PET薄膜层复合而成,纸层厚度要远远大于塑料层的厚度。
其中和纸的加工工艺为:麻原料-蒸煮-打浆-纤维精制-除尘-浆料漂白-浆料洗涤-纤维精制-存储-弹碎-除尘-纤维浆料过滤。
和纸制成后再在和纸表面粘合一层PET薄膜,即成版纸。
请根据该版纸的制造工艺、结构组成,分析确定出其正确的归类税号。
[单选题]39219090480990004810220048115999(正确答案)7.某留学生回国,本人于2018年1()月30日回到国内,入境现场验放其携带行李5000元(不含烟酒和20种不予免税商品);该留学生的其他物品以分离运输方式于2018年11月6日入境,包括2个手提包,其中一个包海关审定价格为300元、另一个包海关审定价格为600元,该留学生应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款是多少?[单选题]60元117元120元180元(正确答案)8.关于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二 o o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 0 8年 第 4 3号
为配 合全 国增值 税转 型改 革 。规 范税 制 。经 国务 院批 准 .对部分 进 E税收优 惠政 策进 行相应 调整 ,现 l
将有 关事 项公告 如 下 :
化
・
学
工
业
48・
C C N R HE Ⅱ ALI DU r Y
20 0 9年
第2 7卷
六 、纳税 人 发生 细则 第 四条规 定 固定 资产 视 同销售 行为 ,对 已使 用过 的固定 资产 无法 确定 销售 额 的 , 以固定 资产净值 为 销售额 。 七 、 自 20 0 9年 1月 1日起 ,进 E设 备增 值 税免 税政 策 和外 商投 资企 业采 购 国产设 备增 值 税退 税政 策 l
进 1环节 增值 税 .在原 规定 范 围内继续 免征关 税 。 2 I 三 、 自 20 0 9年 1 1日起 。对软 件生 产企 业 、集成 电路生 产企 业 、城市 轨 道交 通项 目以及 其他 比照 月
《 国务 院关 于调 整进 口设 备税 收政 策的通 知 》 ( 国发 [97 7号 )执行 的企 业 和项 目,进 口设 备 及其 配 19 ]3
一
、
自 20 0 9年 1月 1日起 ,对 《 国务 院关 于调 整进 E设 备 税 收政 策 的通 知》 ( l 国发 [9 7 7号 ) 19 ]3
中国家鼓 励发 展 的国 内投 资项 目和外 商投 资项 目进 E 的 自用设 备 、外 国政府贷 款 和 国际金 融组 织贷 款项 目 l 进 E设备 、加 工贸 易外商 提供 的不作 价进 口设 备 以及按 照合 同随上 述设 备进 口的技 术及 配套件 、备 件 ,恢 l 复 征收进 E环 节增 值税 ,在 原规定 范 围内继续 免征 关税 。 l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2003年以前海关总署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贯彻实
4 署调[1993]1383 号 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5
署法[99]143 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在监管年限内补领进
口许可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批准《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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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1997]1062 号 急通知
海关总 署关 于利 用国外 贷款 结转 项目 进口 设备减 免税 收有 关问 题的 57 署税[1998]378 号
通知
58 署税[1998]443 号 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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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1999]75 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分类目录定义范围等问
6
署法[99]149 号 知
7 署办发[1999]189 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钟乳石出口海关监管问题的批复
8
署法[99]3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羊毛进口许可证扣减问题的通知
9
署法[99]445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安全认证标志进口验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署法[99]6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石油成品油加强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网上交换系统”及有关问题 42 署法发[2003]300 号 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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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法发[2004]3 号 通知
关于审批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中若
44
署税[92]1749
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71 署税[2000]642 号 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2.12.28•【文号】署税发[2012]493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8日署税发[2012]49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12年第83号公告,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2008年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并规定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详见该公告附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鼓励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二、为保证目录调整前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
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三、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 [1999]791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税函[2012]107号)规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应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优惠政策分类
国外、港澳台及国内企业在银投资相关优惠政策分类近年来,随着中阿经贸论坛永久会址的设立、面向东北亚开放的加速、临空经济的发展、综合保税区的申报及银川—首尔直航航班通航,银川市对外开放的步伐日益加快,外商在银投资成为银川经济不可忽视的重要增长极,及时梳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对银川未来发展十分重要。
一、政策分类经过与国家商务部外经贸司、宁夏自治区商务厅、区外汇管理局、区国税局、区建设厅、区国土资源厅、银川市经合局、商务局等相关单位核实,目前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在外商、港澳台商贸投资方面没有单独出台有倾向性的优惠政策,外资与内资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外资在一些领域投资还有限制,因此,特从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三个层面梳理内、外资企业来银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如下表:政策出处适用企业/产业类型财税优惠金融支持产业投资/专项政策支持土地优惠商贸支持技术创新支持人才支持国家层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以下产业承接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能源矿产开发和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加工贸易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产业承接环境。
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
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
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东部地区企业并购、重组中西部地区企业提供支持。
支持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投融资活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
根据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门槛,适当下放核准权限。
4中央:关税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国家为了对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或者与国民经济有紧密关系而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鼓励,在进口环节往往会制定一些鼓励政策;对于其他行业的进口设备,国家也会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进行调节。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企业从事进口设备,可能就会遇到利用不同的政策而筹划进口环节的各项税费的可能。
振昌科技实业公司是一家技术创新型企业,与国际上多家公司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为了满足从事国际贸易的需要,2011年3月12日,从德国进口宝马新760Li型小轿车1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1250000元(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50000元)。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进口汽车整车的关税税率为28%(后来的关税税率会随着需要而不断调整,这里为了分析简便起见,仍然按28%来分析),进口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为10%。
结合具体业务,我们可利用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进行筹划,即,这里存在两个操作可能:其一,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自用车辆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报;其二,将轿车的零部件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其一,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其二,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其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计征关税。
CASE1,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车辆和零部件打包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请报关。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7.12.31•【文号】署税[1997]1062号•【施行日期】1997.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1997年12月31日署税[1997]1062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关,请立即组织实施。
此次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调整,是国家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全发展的重大举措。
国务院通知强调:各有关单位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
对这一政策精神,各关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严格贯彻执行。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见附件一)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见附件二)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应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三)。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单列市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请见附件四。
二、免税物品应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掌握,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五),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六)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27字体: 【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补充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税[1999]387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补充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补充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1日署办税〔1999〕387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下发实施后,为保证海关规范操作与统计,现对相关征免性质定义、范围以及海关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的对应关系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增加征免性质代码“799”名称: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定义:指自1999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的外商投资自有资金进口的设备、备件、配件。
简称:自有资金代码:799范围: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二、补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鼓励项目/789)”定义及范围名称: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定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指自1998年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并出具确认书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外投资项目,以及从1999年9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设备。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12.26•【文号】国发[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国发[199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盾日益突出。
近年来,国务院对一部分进口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将进口关税总水平由42%降到35.9%。
但从总体上看,“税率高、减免多、税基小”的问题仍很突出。
名目繁多的减免税造成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
必须加快对进口税收政策的改革和调整,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取消过多的、不平等的进口税收减免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进口税收政策,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较大幅度地降低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同时考虑对中央财政的影响国内产业承受能力,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关税结构合理化的前提下,将我国进口关税水平逐步降低到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为此,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3%。
具体降税方案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执行。
二、对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等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介绍 共23页
◆ 《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 43号公告)
◆ 《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相应调整》 (海关总署2019年第103号公告)
◆ 《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 的通知》(署税发[2009]290号)
联系人:
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签章)
电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意见 (签章)
附件2:进口设备清单格式
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附表样式(报省)
***
公司(签章) ***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进口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台(套)数 单价
用汇额 拟进口国别/地区 合同号
备注
总计
填表日期:
联系人:
二 外商投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办理程序
3、申报程序
◆ 外商投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由设区市发 展改革委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管 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提 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报 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或初 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 外商投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办理程序
经我委初审: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现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相关内 容如下:
项目单位: ________ 项目性质: ________ 项目内容: 项目用地、厂房、生产线、设备和产能等情况。 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年修订)鼓励类第____类第 ____条第____款:“_____________” 项目执行年限: ____—____ 项目投资总额: ____万美元(折合____万元人民币) 项目用汇额:____万元人民币 当否,请批示。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2008年12月31日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八)其他比照《通知》执行的企业和项目。
二、对上述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其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发[1997]37号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1997年12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
今天的讲课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减免 税综述,第二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与免税 申请表的审批,第三部分关于重大装配技 术及增值税转型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第 四部分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79号) 的说明,第五部分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 第六部分规范化申报。
这里需明确的是,上述申报材料主要限于海关对企
业在自有资金项下进口设备部件用于更新和维修,如 果企业申报整台设备的进口须向省或国家经贸委申请 单独立项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否 则海关将不予受理。
(三)科教用品 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 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 税。世贸组织中许多国家都有此项税收优惠,是一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税收优 惠。 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 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 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收取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 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由原审批部门出具)(正 本)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3)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收取《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 企业》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正本);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 (6)验资报告; (7)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8)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申请表填写说明1、项目单位及申报日期:项目单位填写批准证书上载明的企业全称(加盖公章),日期填写申报时的年月日;2、项目所属类别:填写属于五类企业(鼓励类、限制乙类、产品出口、先进技术、研发中心)中的XX类,鼓励类和限制乙类要注明属于XX类XXX条XX款;3、自有资金性质:填写自有资金的类别(设备折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税后利润);4、企业自有资金金额:填写最新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的自有资金数额(与自有资金性质对应);5、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用汇额及数量:填写拟进口设备及配备件的金额,数量,企业应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核实所进口的设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6、企业年检情况及出资到位情况:企业年检及资金到位情况:填写企业是否通过年检,中外方资金到位情况;7、历次办理情况:填写历次办理进口设备证明的有关情况(包括:办理时间、编号、额度);8、市商务局审查意见:填写市级商务部门初审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9、附件:表中所例举的申请附件供申请人填表时参照,企业应按照本次申请所报材料名称如实填写;10、联系人:填写企业具体经办人员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附件:**公司**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公司(签章)单位:万美元填表日期:联系人:电话:十九、办理已设国家鼓励类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行设备更新、进口零部件减免税证明核准指引19.1核准依据:原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4.12.20•【文号】监货[1994]177号•【施行日期】1994.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监货[1994]177号)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3号]、《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4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国经贸[1993]565号];国家计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计经贸[1994]421号]和《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1994]420号]。
这几个《办法》和《细则》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按规定办理,但也发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会商外经贸部贸管司、国家计委经贸司、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现通知如下:一、实行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实行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为国经贸[1993]563号文附件一所列18种配额产品目录商品,一般商品为计经贸[1994]421号文附件三所列26种商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经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国发[1994]5号]附表一和二所列31种商品。
二、各级管理机关对实行进口配客及许可证管理商品、特定商品及登记商品的认定,应符合《细则》和《办法》附表中所列具体商品的名称,并必须按属于其相应税则号列所包括的商品范围严格掌握,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商品范围。
对国经贸[1994]565号“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中规定的需登记的商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进出口主要商品目录代号中的“机电产品目录代号表”中除机电配额许可管理和机电特定产品以外的所有商品。
总结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结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几年来,国家对西部进行大开发的力度在不断地加强,西部地区的经济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
西部经济的腾飞离不开众多企业和个人的热情参与,也离不开国家对西部发展给予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尤为重要。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
根据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文件中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本文围绕财税[2001]202号文件,对现行西部大开发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个简要的盘点。
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5年12月31日止,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6年1月1日起,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7年12月31日止,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8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海关总署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8.03•【文号】署税[2000]426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海关总署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2000年8月3日署税〔2000〕42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贯彻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对外经贸部联合拟定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确认书的填制规范及办理免税手续的有关事宜,我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第三、四条及其宣讲材料(署办税〔1999〕399号)予以明确。
中西部地区有关海关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按有关文件明确的规范和规定办理。
二、《目录》的有关内容总署将尽快补充到《减免税管理系统》中,供海关审批时使用。
海关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等比照署税〔1999〕1062号文件规定办理,项目性质为“I”,征免性质代码为“789”;对符合《目录》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的设备等按照署税〔1999〕791号文规定办理,征免性质代码为“799”。
三、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密海关监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执行好国务院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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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税﹝1999﹞791号
【发文日期】1999-11-22
【实施时间】1999-11-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
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1),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证明。
(三)特殊规定:
1.凡五类企业超出本条第(一)款第2点界定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进口证明应由国家或省级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格式见附件2)。
2.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如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格式见附件3),直属海关凭上述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及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设备及配套技术的免税审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单位应是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批准,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门从事产品或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
2.资金来源限于在投资总额内;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自用设备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但仅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也不包括船舶、飞机、特种车辆和施工机械等。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1.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按照上述研究机构的审批权限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
项目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与署税[1997]1062号文所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相同。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上述项目确认书及有关资料,比照署
税[1997]1062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批准后另行发布,下同)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发[1997]37号文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有关手续比照署税[1997]1062号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范围及免税手续比照本通知第一条对五类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免税进口的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企业不能擅自出售和转让。
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而被替换的设备,如在本企业内继续使用,海关按监管年限进行管理,在监管年限内出售和转让给其他可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可免予补税,否则应照章征税。
六、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与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办事效率,直属海关经审核无误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后,尽快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验放。
如企业所在地系非直属海关所在地,可由所在地处级海关受理初审,报送直属海关核准,出具征免税证明。
总署将组织力量,尽快补充和调整《减免税管理系统》,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纳入计算机管理。
七、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各海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
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做好宣传工作。
八、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但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在此日期以后报关进口,尚未办结征税手续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结免税手续后,予以免税结案,已征收的保证金准予退还。
执行中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略)
附件二: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略)
附件三: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关于调整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