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第十章__代理
[精品课件]民法总论 代理
• 三、代理制度的功能
• 代理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代理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法,确认于近 代资本主义。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 方面:
• (一)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 (二)代理弥补了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欠 缺
• 四、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 代理的适用范围极广:从主体上说,凡民事 主体均可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从代理 的事项上讲,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 为,但其他与民事行为相关的能够引起民事 权利义务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可 以适用代理。但是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
• 一、代理权的性质和概念 • (一)性质 • 有权利说、权力说、资格说等不同的观点 • (二)概念 • 依资格说,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
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 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 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人的法律资格。
• 二、代理权的取得 • 依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 • 指定代理 • 三、代理权的行使
•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 我们这里所讲的代பைடு நூலகம்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
接代理 • (一)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二)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
为 • (三)代理人独立为法律行为 • (四)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 (五)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
• (一)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由本 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事实行为; (三)违法行为。
• 五、代理的分类
•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 这是民法通则上的分类
民法学课件:第十章代理
概括代理:代理权限及于代理事项之全部的代理 限定代理:代理权限及于代理事项之一部的代理
(四)本代理、复代理
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指定、法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由本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被代理人
选任
复代理人
本代理人
1、亲自代理义务
2、复代理人选任权——代理授权、事先征得同意
(二)法定代理
以监护人资格为基础
(三)指定代理
第十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 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权
被代理人
后果承受
代理人
代理行为
第三人
特征:
1、代理权 2、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 3、必须有第三人。 4、为被代理人利益。 5、效果归属于本人。
代理的适用范围
事实行为
私法领域 的“行为”
3、紧急情况下的复代理人选任权 (1)情况紧急 (2)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3)无须授权或许可
第三人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
1、委托合同 (1)双方法律行为——以合意作为条件 (2)内部法律行为——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2、代理授权 (1)单方法律行为——以单方意思表示为条件 (2)外部法律行为——确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使他人知晓
第三人
间接代理后果转承 代理权来自被代理人代理人
代理人名义
代理行为
行为结果
第三人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一、代理的学理分类
(一)意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
意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意思所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根据法院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代理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7:代理
定义 性质 特征 分类
要件 例外情形
主体 客体 内容
法条解构
1-7 代理
概念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1、委托代理:委托代使 代理权
适用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 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 代理。
构成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
程序
民事法律行为结 果 代理人责任
代理终止
后果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 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 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委托代理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 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 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 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 外:被代理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 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 行为有效: (1) 代理 人 不知 道且 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 死亡; (2) 被代 理 人的 继承 人予以承认; (3) 授权 中 明确 代理 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 终止; (4) 被代 理 人死 亡前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 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 续代理。
民法总论学习要点
民法总论学习要点第一章: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有哪些特点?4、民法的渊源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三章: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分类第四章: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5、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6、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7、监护的概念8、监护人的设定9、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及司法解释第9条)10、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法律后果11、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法律后果及死亡宣告的撤销1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第五章:1、什么是法人?法人具有哪些基本法律特征?2、法人的分类3、设立中的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5、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分支机构6、法人的合并、分立及其合并、分立后债务的承担7、法人的终止第六章:1、合伙的概念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
3、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4、退伙和入伙债务的承担第七章:1、民事权利的分类(主要: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民事权利的保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3、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第八章:物的分类第九章: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行为的分类3、意思表示的概念、形式4、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哪些?5、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6、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7、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8、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撤销权行使的时间:1年)9、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类型10、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概念12、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要求有哪些?13、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第十章: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类型(主要: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本代理、复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4、代理权行使的限制(自己代理、双方代理)5、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哪几种情况?6、试述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民法课件-代理制度
详细描述
指定代理的法律效果是指被代理人因他人的行为而遭 受损失时,可以依法通过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或组织 申请赔偿。这种赔偿通常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 个方面,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来确定。在指定代理中,由于代理权的授予 是有关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因此被代理 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或组织申请赔偿,以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指定代理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指定 代理主要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的事项,如诉讼 、行政许可、公证等。在这些领域中,由于涉及到的利益 关系较为复杂,需要有关机关或组织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规 范和管理,以确保代理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民法课件-代理制度
目录
• 代理制度概述 • 法定代理 • 委托代理 • 指定代理 • 无权代理
01
代理制度概述
代理制度的定义
代理制度是指一方(代理人)在另一方(被代理人)的授权 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应当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独立地、自 主地、认真地完成代理任务,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
委托代理的设立与终止
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 代理期限届满;
2. 解除合同;
委托代理的设立与终止
3.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其他法定终止情形。
04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的定义
总结词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由有关机关或组织依 照法定程序,将特定事项的代理权授予特定个人或组织的代理制度。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王鑫政法系2015学年度第2学期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7.法国民法典8.德国民法典9.日本民法典10.台湾民法典10.苏俄民法典二、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
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民法总论课程09:代理—民法学
代理关系包括三方面的关系:
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
理权关系;
②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
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
代理概述(2)
(2)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
指定代理,是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
为而发生的代理。[返回:代理概述(4)]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这是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为标准而作的
划分。
一般代理,又称总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
于代理事项的全部的代理;
特别代理,又称总括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
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9.0 代理 9.1 代理概述(1)
1、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
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被代理人:由他人代为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第三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3、代理的种类:
(1)意定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
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4)本代理与复代理
(5)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意定代理等
这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而作的划分。
意定代理,又称委托代理或授权代理,是指
民法典中代理讲解
民法典中代理讲解
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以另一方(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民法典中,代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代理的成立、代理的范围和效力、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方面。
1. 代理的成立:
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代理人的接受;
- 代理事项的明确。
2. 代理的范围和效力:
代理人的权力范围由委托人确定,委托人可以授权代理人进行一项或多项特定的事务,也可以授权代理人代理一切事务。
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享有代理效力。
但是,委托人在代理范围内进行的行为,对第三人有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的存在。
3.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权益关系、责任关系和违约关系。
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代理人的行为将影响委托人的权益,同时代理人也要承担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代理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旨在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正常进行。
代理制度的运用有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弥补当事人自身无法亲自办理事务的不足。
但是,代理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
《民法总论代理》课件
对内效力
代理法律关系变动后,代理人和被代 理人之间将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对外效力
代理法律关系变动后,代理人将有权 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第三人也有 权信赖代理人的行为代表被代理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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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代理法律关系的变动方式
明示方式
通过被代理人的明确表示 或书面授权委托等方式, 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默示方式
被代理人通过行为或言语 等方式,暗示或默示地将 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追认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被代理人 可能事后追认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从而产生代理法 律关系变动的效力。
代理法律关系变动后的法律后果
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权, 例如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 人。
意定代理
指定代理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有关机关可以 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权,例如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确定 时。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 ,例如通过委托合同等方式进行的代 理。
代理权的行使
01
02
03
代理权的范围
《民法总论代理》 ppt课件
REPORTING
• 代理概述 • 代理权 • 无权代理 • 代理关系的终止 • 代理法律关系的变动
目录
PART 01
代理概述
REPORTING
代理的定义
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在另一方(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 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不当得利
如果一方因代理关系的终止而 获得不当得利,另一方有权要
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概念与分类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某些权利或履行某些义务的法律关系。
在代理的关系中,委托人是授权方,代理人则是被授权方。
代理是一种授权委托的法律关系,通常应当以书面形式设立,并遵循代理的法律规定和约定。
委托人应该在授权文书上清晰地表述代理人的职权和职责。
除非另有说明,代理人通常必须在委托人的名义下行事。
当代理人行事时,委托人就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也应该在代表委托人之前接受委托人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授权,那么他的行动可能无效,委托人也不必对他的行为负责。
二、代理的分类代理根据代理人的行为方式、代理业务的性质、代理目的等因素可以分为多个分类。
1. 普通代理和特别代理普通代理是指被授权人可以代表委托人处理一系列日常事务。
一项特别的任务或事务则需要特别代理。
对于特别代理,需要明确规定代理人的权限和职责,认真遵循授权委托的法律规定和约定,以此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2. 一般代理和独立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实现委托人的目标。
当代理人在没有委托人的指示情况下作出决定时,这些决定可能无效。
独立代理则允许代理人独立运用自己的判断力,而无需征求委托人的同意。
3. 自然人代理和法人代理在代理的关系中,代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或组织等法人单位。
在自然人代理中,代理人通常是指个人,其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应当由个人负责。
在法人代理中,代理人是企业或组织等法人单位。
在代理人失误或出现问题时,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直接行事,以代理人名义办理委托事务;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通过代理中介人(例如代理机构)行事。
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在委托人的名义下行事;在间接代理中,委托人需要直接与代理中介人(例如代理机构)打交道。
三、代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理解代理的概念和分类对于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和精髓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代理概述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代理概述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1、代理的意义: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分类: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代理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代理)
第十章代理10.1 复习笔记一、代理概述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又称本人。
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2.代理制度的意义(1)委托代理制度属于私法自治的扩张。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言,委托代理制度可以扩张当事人自由意思得以处断的社会事项的范围,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为民事主体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制度属于私法自治的补充。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制度可以补充其意思能力的欠缺,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了此类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
3.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4.代理关系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首先是本人,即被代理人;其次是代理人;最后是相对人,又称第三人。
(1)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可能存在监护关系、财产代管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等。
(2)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间接代理中,也可存在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3)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因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通常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二、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1.代理与代表(1)关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由法人承受。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3.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代理。
二、法定代表和特殊代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2.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人的法定代表;3.无限制代理权的特殊代理。
三、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作用;2.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消灭;3.民事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客体、主体、形式等;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生效、成立、推定等;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变动:撤销、解除、终止等。
五、人格权:1.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2.属于人格权的各种情况;3.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
六、物权:1.概念和特点;2.不动产权和动产权;3.获取、转让和消灭。
七、合同:1.合同的定义和特征;2.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八、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的形式;3.侵权责任的消除和限制。
九、继承:1.继承权的取得和继承人的顺序;2.继承财产的处理和遗嘱的效力;3.遗产管理和继承财产的分配。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涉及到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人格权、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多个方面。
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论代理课件
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是代理法律关系 的主体之一,应当具有民 事权利能Fra bibliotek和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 的客体,是指代理人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代理法律关系的产生
01
代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应当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和代理人的
承诺。
代理法律关系的变更
中国代理制度的发展
中国代理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代理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
代理制度的法律特征
存在合法有效的代理权
代理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拥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才能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 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 在信任关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信 任关系,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 或合同约定代表被代理人实施 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和道德…
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 道德规范,代理人不得滥用代 理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和其 他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
04 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
代理法律关系是指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法律关系的特点
代理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不依赖于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而存在。
代理法律关系的要素
代理人
代理人是代理法律关系的 主体之一,应当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和代理权。
03 代理权的行使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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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代理一、课时安排:2学时二、教学目的及要求了解代理的含义及特征;熟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掌握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认定依据和处理方法。
三、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
四、本章重点:代理权的含义;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具体表现形似及处理方式。
五、本章难点:表见代理。
六、教学方法:主要是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代理制度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把握行使代理权的基本规则以及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的判断方法和处理方式。
七、思考题:1、简述代理的含义和特征。
2、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基本要求。
3、简述无权代理的表现及法律后果。
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及法律后果。
5、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八、附《第十章:代理》讲义:第十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述实例:甲因脚腕扭伤,不能外出,同学乙准备进城购物,甲委托乙为自己代买一双运动鞋;甲不识字,找到乙求助,请求其为代自己为远在外地上学的儿子写一封信,告知家里的情况,乙表示同意。
甲因身体有病,特委托邻居乙帮自己卖掉1000斤小麦,乙在卖掉甲的小麦后,发现一家种子公司,正在销售蔬菜种子,于是从卖小麦的货款中拿出300元,为甲买了冬季的蔬菜种子。
回家后,甲拒绝接受蔬菜种子。
甲接到丈夫单位的电话,称其丈夫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但身边2岁的女儿无人照料,于是,委托邻居乙帮助其照顾女儿,乙表示同意。
结论:生活中,求助他人为自己做事的情况常有发生,但有些情况会产生法律上的代理后果,有的情况则不会产生法律上的代理后果,那么,什么事法律上的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在代理关系中,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关系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2:代理的特征:第一: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因而与代言人、传话人、使者不同;第二: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权的性质1:观点一(权利说)认为:代理权是一项民事权利;2:观点二(资格说或能力说)认为:代理权是由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而使代理人所具有的一种资格,据此可以为代理行为;3:观点三(权力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
4:本教材同意第三种观点。
三、代理与相关制度的比较1、代理与代表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由法人承受。
从形式上看,代理与代表相似。
但代理人的行为,仅仅是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而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次,代理的行为仅限于民事行为,而代表的行为可以超出民事行为的范围。
2、代理与传达传达者不能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而代理人可以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与居间居间仅仅是协助当事人订立合同,本人并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
但代理人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
4、代理与经销所谓经销,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在一定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持续进行交易的协议。
无论一般经销还是独家经销,均属于买卖合同。
四、代理的种类: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所发生的代理;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依据。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指对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
如未成年人所在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
2: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将代理分为:本代理;复代理。
本代理-----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直接授权、或者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来源于制定机关的指定。
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情况。
复代理的特点:第一,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定;第二,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第三,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对复代理的限制:(1)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是基于人身信赖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不得选择复代理。
只有在得到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认可,或者发生紧急情况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的复代理。
(2)法定代理中,法定代理人可以选择复代理人。
(3)在指定代理中,一般不得选择复代理。
只有在得到法院或指定机关同意后,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选择复代理。
3:根据代理活动的方式,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行使的要求1:亲自行使代理权。
理由是代理是基于对代理人的知识、技能、信誉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问题是个别行为由他人代替,代理人是否违反该要求?甲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甲同时还带了一个法律系的实习学生,于是,甲让实习学生写了一份代理词,然后,自己修改后,到法庭上宣读。
甲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甲同时还带了一个法律系的实习学生,于是,甲自己写了一份代理词后,让该实习学生代为出庭,并在法庭上宣读代理词。
甲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甲同时还带了一个法律系的实习学生,于是,甲让该实习学生写了一份代理词,甲看后,没有做任何修改,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庭上宣读了该代理词。
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判断代理人是否尽到了谨慎、勤勉、忠实的义务,主要从代理人工作的方式、效果是否与代理人的实际业务水平相一致。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二、对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禁止滥用代理权法律要求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而行使代理权,禁止一切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一般认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1: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包括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假冒的第三人,实际上自己是受益人的代理行为。
2:双方代理行为-----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民事行为的情况。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第三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1:无权代理-----指不具有有效代理权的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已经终止后,仍然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无权代理由被代理人追认的,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进行追认的方式包括:(1)明示:被代理人以明确的表示,承认代理行为;(2)默示: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不表示反对的情况;或者交易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进行催告,要求确认代理行为的,而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作任何表示的情况。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行为的,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一切后果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包括:(1)被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2)交易的相对人经催告,未得到答复后,撤销与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行为的情况。
三、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含义------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发生的代理行为,法律认定,此种情况下的无权代理,产生有效代理的法律效果。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代理行为,并且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和代理的一般特征;(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3)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3:产生表见代理的原因:(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对此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进行交易。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情而仍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4)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但被代理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是行为人“盗用”的,不发生表见代理的效力。
4:问题:第一:在表见代理中,有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是最清楚的,而且,事实上,代理人采取了沉默,或者说,隐瞒事实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如何与借代理关系进行诈骗的行为相区别?本人意见,主要看代理行为的利益流向那一方,代理人是否从中获取利益?第二: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促使被代理人,在交易中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代理行为,同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意义。
不是为了惩罚被代理人,所以,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由代理权”应当做慎重的解释。
如果,出现第三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的情况,那么,该行为将作无效民事行为处理。
争议:甲为某法人单位的后勤处处长,未向单位领导汇报,以后勤处的名义订购一批办公设备,货物到单位后,单位领导拒绝承认该行为,要求退货。
问: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甲为某大学的设备处处长,某大学领导指示设备处了解一下电脑市场的行情,学校准备采购一批电脑。
该设备处处长未向该大学领导请示,擅自向某电脑公司订购200台电脑,每台电脑价格为8000元,并签订合同。
知情人将情况汇报给大学领导后,某大学领导明确向设备处处长指示:立即撤销与某电脑公司的订购合同。
电脑采购事项,必须在监察部门的参与下,采取招标形式进行。
问:此案属于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1: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1)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2)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第一: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如何理解?指在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知道了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在制定合同中,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时,代理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