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正文:
----------------------------------------------------------------------------------------------------------------------------------------------------
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2日——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5号)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结束——。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下面看下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6.24•【文号】中发[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6.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4日中发[20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注意保障农民利益,在农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
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购销政策,改善农村分配关系,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和发展了农村好的形势。
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
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三令五申,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些地方虚报农民收入,超标准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些部门要求基层进行的各种名目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最后摊派到农民身上;有些地方基层干部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0年以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但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
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今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今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02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结
202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结2024年是我们国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关键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下面是对2024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总结:一、试点范围逐步扩大2024年,我们进一步扩大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涵盖了不同地理、经济和社会背景的农村地区。
这为我们深入了解农村税费改革的效果和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税费改革政策不断完善2024年,我们继续完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根据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我们针对性地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包括减免农村土地使用税、农业特产税、农机具购置税等税费,降低了农村居民的负担,增强了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农民收入稳步增长2024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推进使得农民收入稳步增长。
通过减免税费,降低了农村居民的经济负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同时,我们还加大了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了农业产值的增长,为农民增加了更多的收入。
四、农村经济发展势头良好2024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推进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通过减免税费和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农村经济在2024年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
农村地区的农业产值、农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消费水平都得到了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总之,2024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明显的效果。
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国税发[2000]219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19号2001年2月29日)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特区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是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做好2001年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将《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落实2001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各地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开展情况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安排,请各地将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和稳定农民负担;严格执行农业税收的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农业税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征收管理,改进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努力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正确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积极稳妥地确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各地的2001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形势作适当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
搞好这项改革,对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实施。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7号)要求,2000年安徽省全省和其他地区的部分县(市)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方针和政策是完全正确的,改革措施是符合农村实际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区、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测算,拟定方案,有的省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有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这些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充分肯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从前一阶段试点的情况看,也反映出一些矛盾和问题,比如如何合理确定农民的计税面积、产量和价格;如何平衡不同从业农民的负担;如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和乡、村两级的基本经费需求;如何依法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如何发挥村级集体组织的作用;如何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等。
农村税费改革涉农税费有关政策问答(一)
4如 何 确 定 农 业 税 计 税 价 格 ? . 答 :农 业 税 计 税 价 格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确 定 ,具 体 为 :南 方 水 稻 产 区 每 斤 05 、7元 ,北 方 小 麦 产 区 每 斤 0 6 、l
兀
维普资讯
叶 , 果 、 果 , 茧 , 卉 , 生 植 物 , 水 养 殖 , 水 捕 完 税 凭 证 上 分 项 填 写 ,严 禁 收 税 不 开 票 或 者 以 白条 代 替 水 干 蚕 花 水 淡 淡
捞 , 木 , 竹 , 漆 、 脂 , 用 菌 等 , 率 为 8 ; 本 油 完 税 凭 证 。 原 原 生 松 食 税 % 木 料 , 皮 、 皮 , 率 为 6 ; 叶菊 、 兰香 , 济林 苗 木 , 栓 檀 税 % 甜 留 经 税 率 为 5 。在 收 购 环 节 征 税 的 农 业 特 产 税 应 税 品 种 和 适 % 用 税率 如 下 : 叶 产 品税 率 为 2 %; 毛 、 毛 , 绒 、 烟 0 羊 兔 羊 羽 绒 , 率 为 l% ; 皮 、 皮 , 率 为 5 税 0 牛 羊 税 %。
按 公 方 建 1 现 行 农 业 特 产 税 应 税 品 种 及 适 用 税 率 是 怎 样 规 定 子 化 征 管 , 照 规 范 、 开 、 便 群 众 的 原 则 , 立 健 全 固 .
的?
定 或 l 性 的 农 业 税 收 纳 税 网 点 。在 征 税 时 , 当 同时 征 临时 应
1如 何 确 定 农 业 税 计 税 土 地 面 积 ? . 答 : 村 税 费 改 革 后 , 业 税 计 税 土 地 面 积 是 以 农 民 农 农 第 二 轮 合 同 承 包 、 于 农 业 生 产 的 土地 为 基 础 确 定 。对 二 用 轮 承 包 后 ,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征 ( ) 的 计 税 土 经 占 用 地 并 已 办 理 耕 地 占用 税 完 税 手 续 的 , 不 再 作 为 改 革 后 的 农 业 税 计 税 土 地 面 积 ;对 于 二 轮 承 包 后 新 开 垦 的 耕 地 按 规定 免税 到期 的 , 纳入 改革后 农业税 计税 土地 面积 。 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6.15•【文号】财税字[1995]52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副产品购销,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1999年1月6日)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好1999年各项农业税收工作。
为了了解掌握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情况和1999年农业税收计划安排,请将你地区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1999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及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为中心,以完善农业税制度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切实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努力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切实做好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安排和组织收入工作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税收政策和农业生产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持中央核定的实物(细粮)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农业税计税价格与粮食定购价格相一致原则,合理安排1999年农业税收入计划;执行中粮食收购价格发生变化,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切实做到稳定负担和合理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6.02•【文号】国税发[1999]109号•【施行日期】1999.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6月2日国税发〔1999〕109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经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农业税收工作水平,现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税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农业税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税收在调节经济、配置资源和组织地方财政收入方面具有特定功能;农业税收面对农村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已成为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其地位和作用更加显著。
正确认识农业税收的地位、作用和特点,积极做好农业税收工作,对于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搞好基层政权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税干部,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
二、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依法治税是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从XX年起先, 遵照中心的统一部署,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从点到面正逐步向前推动, 包括乡村管理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配套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为了系统探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状况及其面临的问题, 课题组在谨慎学习中心有关政策、查阅大量有关文献资料、把握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进展状况的根底上, 先后到江苏、安徽、黑龙江、贵州等地就相关问题进展了深化调研。
可以说, 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是顺当的, 成效是显著的, 但暴露的冲突和问题也是突出的, 须要进一步完善方案, 深化改革。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一〕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XX年初, 中心确定在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大省安徽省进展全面试点, 标记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XX年, 江苏省依靠自身财力在全省自主进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其他省份大都选择了局部县〔市〕进展了局部试点;XX年, 中心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两年来改革试点经历的根底上, 将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份, 同时, 经过国务院批准, 浙江、上海两个兴旺省份也依靠自身财力进展了自费改革。
至此,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0个省份全面绽开, 其余11个省份接着在局部县〔市〕进展局部试点。
依据财政部统计, XX年全国进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 农业人口到达6.2亿, 约占全国农业总人口的3/4。
〔二〕试点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 XX年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XX年3月2日, 中发[]7号〕明确了以“三项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为主体内容的改革措施。
在此根底上, XX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XX年3月24日, 国发[]5号〕, 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 对有关政策进展了完善和详细化。
中国农村的税费制度改革
中国农村的税费制度改革引言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国家整体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的税费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农村的税费制度进行改革。
1. 农村税费制度的现状目前,中国农村的税费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农业税和农民个人所得税。
1.1 农业税农业税是一种根据土地面积或产量来征收的税费,主要用于农业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方面。
然而,农业税的征收方式和税负结构存在许多问题。
一方面,农业税的税率较高且征收方式单一,给农民增加了负担,使得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了限制。
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税的征收主体是地方政府,存在征收不规范、滥收费用和乱收费等问题,导致农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1.2 农民个人所得税农民个人所得税是对农民个人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费,用于调节农民个人收入差距。
然而,由于农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加上缺乏有效的扣除政策和减免措施,导致农民的纳税负担较重,难以承受。
2.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由于农村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了限制,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因此,改革农村税费制度是必要的。
2.1 激发农民积极性通过减轻农民的税负和扩大税收的减免范围,可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调整农业税的征收方式和税率,建立农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和减免政策等。
2.2 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改革农村税费制度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
通过减免税收和提供补贴,可以支持农业产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3.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为了改革农村的税费制度,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3.1 调整农业税的征收方式和税率为了减轻农民的税负,中国政府将农业税的征收方式由土地面积调整为产量,同时降低了农业税的税率。
这样一来,农民的负担得到了一定的减轻,积极性得到了激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02年6月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财税[2000]43号)和《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现对调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一)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的确定,按《关于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计税耕地面积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基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对计税耕地的变化情况要及时掌握,并认真核实,做到以纳税户为单位对计税耕地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的计税耕地和国家建设征用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毁损而不能复耕的计税耕地要及时予以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
二、合理划分农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以及对同一纳税人“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征收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确定在农业税计税耕地上征收农业税的范围为: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收入;经济作物、蔬菜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作物收入。
三、合理确定常年产量县确定各乡(镇)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调查的农业产量情况,结合统计资料和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1994—1998年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平均产量,按各品种与当年中等籼稻之间的价格比率,折算成稻谷产量,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03•【文号】财税[2003]136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2003年6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3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农业特产税政策。
认真扎实地做好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等工作。
二、2003年,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主决定。
条件成熟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
具体品目各地可自行选择,选定品目后,税目的转换、税率的确定、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税目的转换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同时也不征收农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税种及税收政策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业税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农业税制改革的实施步骤1.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农业税制改革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为了解决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开始着手进行农业税制改革。
本文将介绍农业税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步骤,以帮助农村地区顺利推进税制改革。
2.制定改革方案农业税制改革的实施首先需要制定详细的改革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改革的目标、实施时间表、政策措施等内容。
政府部门应充分调研和分析当前农业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深入了解农村经济状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
3.宣传政策措施在正式实施农业税制改革之前,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改革的内容、目的和政策措施。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如组织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利用媒体等。
宣传工作应注重简明易懂,深入浅出地解释农业税制改革的意义和影响,引导农民积极支持和参与。
4.开展改革试点为了避免全面推行农业税制改革时出现大范围的问题,可以选择在一些农村地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应选取农村经济比较发达、农民素质较高的地方。
通过试点,可以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为全面推行农业税制改革做好准备。
5.逐步取消或减免农业税收农村地区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土地税、农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在农业税制改革中,逐步取消或减免农业税收是其中的重要步骤。
政府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状况,逐步减少农业税收的征收范围和税率,降低农民的负担。
6.加强农业税收监管和执法农业税制改革不仅需要改革政策,还需要加强对农业税收的监管和执法。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农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避免出现逃税现象。
同时,加强税收执法力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
7.完善政策配套措施农业税制改革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政策配套措施。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出有利于农民增收的政策。
同时,针对农民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农业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3﹞654号
【发文日期】2003-06-11
【实施时间】2003-06-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农业税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需对《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216号)中有关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核算办法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会计科目
在《农业税收会计制度》中,资金来源类增设“农业税附加收入”、“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牧业税附加收入”3个一级科目,编号分别为107、108、109;在“农业税附加收入”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个二级科目;在“农业特产税附加收
入”、“牧业税附加收入”科目下,分别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在“应退税款”科目下增设“应退农业税附加”、“应退农业特产税附加”、“应退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
资金占用类科目增设一级科目“划解附加”,编号为307;在原“待解税款”科目下增设“待解农业税附加”、“待解农业特产税附加”、“待解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在原“待退税款”科目下增设“待退农业税附加”、“待退农业特产税附加”、“待退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
二、新增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来源类
1.编码107,“农业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农业税附加收入。
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
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附加。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
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个二级科目。
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
本科目要明细核算到村。
2.编码108,“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
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
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
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附加。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具体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3.编码109,“牧业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牧业税附加收入。
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
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牧业税附加。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
下设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当年征收的牧业税附加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附加。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的征收的具体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占用类
编码307,“划解附加”
本科目核算划解上级征收机关或划解同级地方财政税费附加专户的农业税收地方附加。
上解、划解时,记“借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附加收入类科目冲兑,记“贷方”。
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划解的地方附加。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
下设划解农业税附加、划解农业特产税附加、划解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
本科目要明细核算到村。
(三)其他补充
1.增设的其他二级科目的核算方法,与一级科目相同,核算内容为附加。
2.“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均不包括附加。
3.没有实行税费改革的地区以及税费改革后,继续将附加入基金预算科目的,可沿用“入库农牧业税附加”科目核算。
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完税证修改样式见(附件),内容按格式要求修改,尺寸大小及使用方法,与原办法相同。
四、征收农业税收附加操作程序要求
各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发放纳税通知书时,要明确农业税收正税、附加及征收总额。
在完税证上要填写清楚正税、附加、征收总额。
征收应用明细账分别核算到村。
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征收的季节性特点实行夏秋两季核算,全年结算;要确保农业税收正税与附加在征收环节按比例同步征收、减免、入库、划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挪用附加,不得将附加作为正税入库。
收到农业税灾歉减免款,减正税同时要减附加。
五、科目应用举例(以乡镇征收农业税为例,假设附加不入基金预算科目,用“划解附加”核算)
(一)乡镇已设待解账户
1.收到各村农业税附加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解税款—;—;农业税附加
贷:农业税附加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
—;—;其他收入
2.将暂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待解账户上的附加划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贷:待解税款—;—;农业税附加
(二)乡镇未设待解账户
收到各村附加,直接划解,会计分录为: 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三)农业税减免从县级下拨到乡镇
1.乡镇收到县级拨来的减免退税款时记: 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借:待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贷:应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2.退税完毕(假设全部退完)
借:应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贷:待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3.年终结账冲兑时记:
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牧业税完税证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