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教材建设的若干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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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材建设的若干规定(修订版)
(2006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环节,是课程教学内容的主要载体,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条件建设之一,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材建设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教材建设工作由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教务处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包括制定教材建设规划、申报教材立项、开展各级教材评奖、教材选用管理、优秀教材的宣传评价以及与学校出版社合作等。
第二条教材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我校的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做到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同步规划。教材建设要体现以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全校公共课教材建设为主的原则,同时鼓励那些有编写教材师资实力的新增专业的教师新编相应教材。
第三条教材建设中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同步的关系;
(二)及时新编新专业的教材与选用现有教材的关系;
(三)通用基础课教材和专业前沿课教材的比例关系;
(四)新编教材和已有教材内容的更新与发展的关系;
(五)纸质教材与多媒体教材的关系;
(六)教材建设的规划性和调动作者个人积极性的关系,也就是个性化成果与集体成果之间的关系;
(七)外文原版教材的引进、翻译与自编教材的关系。
第四条教材建设规划分为国家级、市级、学校级等三级,此外还可根据需要实行学院级教材建设规划,被列入教育部国家级教材规划的选题和北京市教委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教材建设规划,规划一般五年编制一次。
第五条各学院(系)应充分发挥教材建设工作小组或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在组织编写教材时应处理好改进课程内容与保持学科特色、科学研究与教材建设的关系,使新教材具备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第六条学院(系)级教材建设规划应在各教研室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学院(系)
教材建设工作小组或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备案。学校级教材建设规划在各学院(系)教材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由教务处汇总,经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合格后纳入学校级教材建设规划,由学校出版社负责出版。
需经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的教材编写规划由主编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教材建设规划选题申报表》一式三份,教务处、主编、出版社各执一份。
第七条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材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的教材可申请教材出版补助费,教材出版补助费的数额由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核定,并直接拨付我校出版社。
第八条在我校出版社出版的各种教材,均应由主编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教材主编要依合同按时向出版社交稿。不能按期交稿或书稿编写质量不合格的,取消其出版资格。
第九条教务处将定期进行教材使用统计分析,公布结果,并有重点地开展教材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存档作为精品课程评审的重要参考;评估达到优秀的教材,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材评奖办法》(修订版)的规定,在校级优秀教材评奖中可由教材工作委员会提名直接参评。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1994年1月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材建设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大学教材建设规划选题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