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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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银监办发〔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67号各银监局:为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决定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报表中增加有关融资性担保业务报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填报制度各银监局要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项下,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

具体包括: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的、持有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但不合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数据。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合作业务、统计时点以前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已被吊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异地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包含本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异地法人机构业务数据。

《报表》表样和填报说明见附件1。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和本辖区实际,在《报表》中自行增加统计项目或分报表。

安徽省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试点方案

安徽省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试点方案

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激活担保资源使用效益,推进银政担合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提供风险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体系,按照“扶小微、广覆盖、分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通过明确对象范围,确定分担比例,做实补偿基金,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建立银政担风险分担机制,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象和范围坚持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宗旨,积极为单户在保余额 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

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的原则,通过比例再担保方式,对间接融资担保业务开展风险补偿试点。

试点初期选择省信用担保集团注资参股的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开展。

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到所有符合再担保风险管控标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风险分担比例对接“中央财政担保风险分担补偿”试点,推进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健全中央、省、市县财政和省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及银行“三位一体”的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1、对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省再担保机构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中央和省财政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承担30%,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试点银行承担20%,所在地本级财政分担10%。

2、对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省再担保机构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省再担保机构承担30%,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试点银行承担20%,所在地本级财政分担10%。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等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社团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出资人协议、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办理财务登记,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和财政支持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及时办理移交、变更或者变更财务登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合政办[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融资性担保监管及风险处置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规划以及监管具体办法;(二)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开业申请的审核;(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四)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银监文件

银监文件
皖农信联办〔2011〕64号 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企业 民间融资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影响 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的通知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各办事处: 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影响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6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银监办发〔2011〕16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影响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督促和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切实防范中小企业参与民间融资所引发的一系列风险,促进持续稳健经营,现对有关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监管要求如下: 一、风险情况 去年以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日趋紧张,部分企业开始寻求民间融资,一些风险陆续显现,可能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一是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压缩,民间融资高额成本进一步拉紧企业资金链条,导致偿债能力降低;二是民间融资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和信贷管理难度;三是个别企业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的手段多样化,甚至挪用贷款进行民间融资;四是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违规经营,风险最终转嫁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监管要求 (一)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防范信贷资金损失风险。各级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时跟踪了解辖内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前景变化,提高重点企业风险监测力度和频度,持续准确评估企业偿债能力。按照真实审慎和动态调整原则,对相关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调整,按规定足额提取拨备。对于风险敞口较大、第二还款来源不足的,应及时增加担保或追加合法足值抵制押品,必要时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和对抵制押品进行处置变现,减少信贷资金损失。 (二)进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第一条为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院开展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2、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3、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和重大经营风险隐患;5、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信用评级A级以上(含A级)。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4、近两年公司财务报告;5、融资担保公司章程、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高管人员简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6、监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评级或监管评价意见书;7、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收费标准;8、本院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院商请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择优确定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安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塑的实践与思考

安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塑的实践与思考

安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塑的实践与思考2014年,安徽率先建立省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出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模式之后,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的融资担保能力得到极大提升。

经过多年运行,尤其是疫情发生以来,体系逐渐积累了较大的代偿风险,业务拓展受到较大制约。

2022年,在监管部门指导支持下,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安徽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重塑,取得积极成效,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安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塑的主要措施和成效(一)深入开展追偿挽损和呆账核销专项行动开展了非诉讼清收、诉讼清收、补充资本金、不良资产转让、呆账核销五大举措,开展呆账核销专项行动,“一企一策”制定高风险担保机构出列方案,同时,成立专案组,结合逃废债打击及案件执行攻坚行动,加大呆账追偿力度,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的资产质量、风险意识、防控能力和机制建设明显提升,三级资产比例情况大为改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得到有效恢复和提升。

(1)截至2022年末,全省共核销项目1385笔、46.22亿元,累计清收现金74.79亿元,接收抵债资产9.51亿元,累计核销呆账16.15亿元,各级政府向政府性担保机构补充流动资金30.52亿元。

(2)2022年,38家中高风险机构全部出列、代偿余额规模降低超40%。

2022年的代偿率由2019-2021年的3.69%、3.98%、3.42%降为2.69%,为近7年来最低水平。

(3)全省体系成员的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为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为75%,Ⅲ级资产为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4%,均优于监管要求。

截至2022年底,全省仅剩资本实力较弱、历史包袱较重的少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达标。

(二)推动体系成员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均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制度,解决公务员兼任高管等问题,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独立评审机制,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强化保后监督管理,推动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金[2014]113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8.1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14)(财金〔2014〕113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8月11日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等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社团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皖银监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6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分公司),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要求,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现就做好全省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银监会文件精神,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要把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防控信用风险作为今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任务,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在本机构不形成行业性风险、在本地区不形成区域性风险,不会导致其他行业性、区域性风险的产生或扩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制定本机构2011年加强融资平台贷款分类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于5月16日前报我局。

二、继续提高监管政策执行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规定的执行力,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银监会关于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特别是银监发〔2010〕110号和银监发〔2011〕34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监管政策,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全面落实监管部署,在融资平台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执行监管要求,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合规、管理科学、整改有力、风险可控。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对照表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对照表

说明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并实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并实 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代偿资产 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代偿资产 可认定为代偿损失: 可认定为代偿损失: (一)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 解散或被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融资性担保公 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 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被担保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 终结破产程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 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 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 失踪、死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 产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依法获取保险 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融资性 担保公司对其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 的债权。 (一)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 解散或被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融资性担保公 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 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被担保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 终结破产程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 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 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 失踪、死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 产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依法获取保险 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融资性 担保公司对其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 的债权。

原办法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诉诸 法律后,因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灭 失等原因,被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 分免除)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责任;或因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超过诉讼时效,融 资性担保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担保公司前十排名

担保公司前十排名

1中投保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部、原国家经贸委发起设立。

现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员企业,是以信用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信用增级为服务方式,提升企业信用,改善社会信用资源配置,提升市场交易效率,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文化建设,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公司愿景是成为国内最具竞争力的非标准金融和信用增级服务的集成商。

截72.2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继续给予公司长期主体信用等级(展望为“正面”)。

公司设立了华东、上海、大连、天津、沈阳五家分公司(办事处),为务。

2010改制重要工作。

资、国投创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六家新股东,公司从国有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展时期。

截至累计担保总额2125元,利润总额公司建立了广泛的国际联系,保和信用保险联盟之一的泛美担保协会(并成功举办了年、国际信用保险和保证协会(2中合担保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合担保”)于行政管理总局注册设立。

公司注册资本为民币,是中外合资的跨区域融资担保机构,也是目前国内注册资本最大的担保机构之一。

公年,提出要求“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试点工作”,国家发改委为落实国务院精神推动组织设立中合担保。

公司的设立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业融资难,发展多层次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

3中债增信中是我国首家专业债券信用增进机构。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联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起,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营范围包括:易、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

公司的设立满足了我国发展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解决低信用级别发行体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市场需求,顺应了建立银行间债券市场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专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提供了扩展市场发展空间、进行产品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契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皖政办[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二日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收益性为基本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组成,负责研究制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关闭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1.12【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学军2014年1月12日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融资担保扶持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分散和处置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负责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四)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六不准”公告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六不准”公告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六不准”公告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六不准"公告近年来,为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文件,从顶层设计上不断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力度。

为进一步维护投资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融资担保公司违规经营,促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告全省广大投资者和被担保人,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时应遵循六不准原则:一是不准私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二是不准跨省、市、自治区开展业务。

融资担保机构跨省、市、自治区经营需经拟开展业务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方可开展业务,原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符合新设条件。

三是不准账外收取担保费。

监管规定要求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收取担保费或账外收取担保费,被担保客户如遇到融资担保公司提出此类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同时交纳担保费时,应注意尽量不要通过现金交纳,更不要通过向融资担保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或个人转账的方式交纳.四是不准账外收取保证金.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合同约定代偿以外的其他用途。

因此,担保客户不要向融资担保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交纳保证金.五是不准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金[2013]4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财金〔2013〕440号安徽省财政厅)一、奖补对象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奖补条件、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一)担保贷款增量奖励依法合规经营、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含)以上的,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同级奖励资金可从当地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二)合并重组及注资奖励当年通过合并重组方式且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的市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注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按其新增注册资本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增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不纳入注资奖励范围。

三、奖补条件的认定和指标口径(一)奖补条件认定1.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监管合格,并出具相关意见;2.年化担保费率及放大倍数符合规定;3.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日常财务监管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指标口径1.融资担保是指《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融资担保和间接融资担保,但不包括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和担保机构自身发放委托贷款提供的担保;2.年化担保费是指与融资担保项目直接相关的担保费;平均年化担保费率=(∑A÷∑B)×100%。

A是指换算成一年期融资性担保项目对应的担保费,A=﹝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费÷担保月数﹞×12,B=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额;3.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四个季度末的融资担保余额÷4;4.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年末融资担保余额÷年末净资产。

安徽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安徽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安徽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安徽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安徽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直接融资及担保增量奖励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金〔2019〕413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直接融资及担保增量奖励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金〔2019〕413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直接融资及担保增量奖励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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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直接融资及担保增量奖励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及省政府《研究推进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工作》(2018年第118号专题会议纪要)等规定,现核定你局2018年度省级财政金融奖励资金万元(见附件)。

结合我厅已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本次下达万元(通过2019年省与市县结算办理,结算号)。

请列入2019年收入分类科目“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2170399-其他金融发展支出”。

请你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将省级奖励资金拨付至有关县(市、区)财政局、金融机构和企业。

结余资金将按规定继续用于直接融资奖励等用途。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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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录1序号所在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批准文号许可证编码1合肥市(46家)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86600 皖金函〔2010〕552号皖3401000012 安徽省皖投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50000 皖金函〔2011〕199号皖3401000023 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000 皖金函〔2010〕561号皖3401030014 合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5100 皖金函〔2011〕76号皖3401030025 合肥市兴泰置业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86号皖3401030036 安徽鑫汇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0号皖3401030047 安徽久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588 皖金函〔2011〕111号皖3401030058 合肥市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85号皖3401030069 合肥市金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75号皖34010400110 安徽德信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501号皖34010400211 安徽省国金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179号皖34010400312 安徽省皖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00 皖金函〔2011〕181号皖34010400413 安徽省银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78号皖34010400514 安徽静安担保有限公司11000 皖金函〔2011〕147号皖34010200115 安徽海汇担保有限公司30080 皖金函〔2011〕268号皖34010200216 安徽长江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000 皖金函〔2011〕270号皖34010200317 安徽中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78号皖34011100118 安徽安粮担保有限公司20000 皖金函〔2011〕155号皖34011100219 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200 皖金函〔2011〕219号皖34011100320 安徽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5600 皖金函〔2011〕259号皖34011100421 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64号皖34011100522 合肥市源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77号皖34011100623 安徽国元科技担保有限公司21200 皖金函〔2011〕82号皖34010500124 安徽富邻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157号皖34010500225 合肥高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000 皖金函〔2011〕180号皖34010500326 太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12262 皖金函〔2011〕272号皖34010500427 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5000 皖金函〔2011〕80号皖34010600128 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156号皖34010600229 安徽双赢集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79号皖34010600330 合肥恒亿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76号皖34010600431 安徽利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0 皖金函〔2011〕269号皖34010600532 合肥安兴担保投资有限公司20000 皖金函〔2010〕401号皖34010700133 安徽宝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5000 皖金函〔2010〕499号皖34010700234 安徽富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183号皖34010700335 安徽省汇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180 皖金函〔2011〕256号皖34010700436 安徽省旭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1880 皖金函〔2010〕503号皖34012300137 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10260 皖金函〔2011〕81号皖34012300238 安徽恒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200 皖金函〔2011〕84号皖34012300339 合肥江淮汽车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423号皖34012300440 安徽久盛担保有限公司10800 皖金函〔2010〕514号皖34012100141 长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10000 皖金函〔2011〕83号皖34012100242 安徽省汇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000 皖金函〔2011〕165号皖34012200143 合肥市志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28号皖34012200244 安徽省亿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74号皖34012200345 安徽昊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75号皖34012200446 安徽万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42号皖34012200547芜湖市(57家)芜湖市民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0000 皖金函〔2010〕554号皖34020200148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0000 皖金函〔2010〕536号皖34020200249 芜湖市融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5000 皖金函〔2010〕512号皖34020200350 芜湖中和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92号皖34020200451 芜湖市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43号皖34020200552 芜湖市富信担保有限公司3000 芜经信中小企〔2011〕3号皖34020200653 芜湖汇天担保投资有限公司2000 芜经信中小企〔2011〕28号皖34020200754 芜湖市益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1680 皖金函〔2011〕507号皖34020200855 芜湖市允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542号皖34020200956 安徽广和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12000 皖金函〔2010〕560号皖34020300157 芜湖弋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20000 皖金函〔2010〕553号皖34020300258 芜湖金财投资担保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116号皖34020300359 芜湖银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2566 皖金函〔2011〕218号皖34020300460 安徽融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66 皖金函〔2011〕410号皖34020300561 安徽基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400号皖34020300662 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047.98皖金函〔2010〕522号皖34020700163 安徽骏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1800 皖金函〔2011〕127号皖34020700264 安徽沪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0 皖金函〔2011〕100号皖34020700365 芜湖滋元文化产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5000 皖金函〔2011〕128号皖34020700466 安徽东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8000 皖金函〔2011〕144号皖34020700567 芜湖市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80 皖金函〔2011〕198号皖34020700668 芜湖市龙湖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510号皖34020800169 安徽银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12000 皖金函〔2011〕129号皖34020800270 芜湖华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133号皖34020800371 芜湖市伟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193号皖34020800472 芜湖元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000 皖金函〔2011〕194号皖34020800573 芜湖县振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509号皖34022100174 芜湖县鑫磊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000 芜经信中小企〔2011〕87号皖34022100275 安徽华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980 芜经信中小企〔2011〕124号皖34022100376 芜湖华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000 芜经信中小企〔2011〕125号皖34022100477 芜湖凯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83号皖34022100578 芜湖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780 皖金函〔2011〕396号皖34022100679 安徽芜湖金泰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558号皖34022200180 繁昌县金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100 皖金函〔2010〕559号皖34022200281 安徽泰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91号皖34022200382 芜湖市利通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93号皖34022200483 安徽宏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0 皖金函〔2011〕95号皖34022200584 繁昌县鑫磊担保有限公司10200 皖金函〔2011〕130号皖34022200685 繁昌县和平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142号皖34022200786 安徽省繁昌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7000 皖金函〔2011〕197号皖34022200887 安徽高恒担保有限公司10088 皖金函〔2011〕203号皖34022200988 芜湖志诚担保有限公司3000 芜经信中小企〔2011〕117号皖34022201089 安徽聚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1888 皖金函〔2011〕428号皖34022201190 芜湖凯润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11200 皖金函〔2010〕555号皖34022300191 南陵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515号皖34022300292 芜湖市南陵新世纪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00 芜经信中小企〔2011〕29号皖34022300393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5000 皖金函〔2010〕511号皖34020400194 芜湖市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513号皖34020400295 芜湖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556号皖34020400396 芜湖市润银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557号皖34020400497 芜湖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1000 皖金函〔2011〕103号皖34020400598 芜湖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4200 皖金函〔2011〕206号皖34020400699 安徽源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1600 皖金函〔2011〕245号皖340204007 100 芜湖市鸿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9500 皖金函〔2011〕257号皖340204008 101 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401号皖340204009 102 芜湖银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417号皖340204010 103 芜湖银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94号皖340205001104蚌埠市(10家)五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68号皖340322001105 安徽中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88 皖金函〔2011〕121号皖340303001 106 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10080 皖金函〔2011〕287号皖340303002 107 安徽中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120号皖340304001 108 安徽达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285号皖340311001 109 安徽恒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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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天长市兴农担保有限公司3180 滁金〔2010〕48号皖341181003 238 省信用担保集团明光分公司1100 滁金〔2011〕47号皖340100001-01 239 安庆市皖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800 皖金函〔2010〕497号皖340802001 240 安庆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141号皖340802002 241 安徽省中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143号皖340802003 242 安徽中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01号皖340802004 243 安庆市恒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0 皖金函〔2011〕237号皖340802005 244 安庆市企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5098 皖金函〔2011〕112号皖340802006 245 安庆市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000 宜金办〔2011〕36号皖340802007 246 安徽兴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134号皖340803001 247 安庆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4980 宜金办〔2011〕42号皖340803002 248 安庆中福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060 宜金办〔2011〕43号皖340803003249安庆市(40家)安庆市鑫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00号皖340811001250 安徽省福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600 皖金函〔2011〕380号皖340811002 251 怀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135号皖340822001 252 安徽省江洲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96号皖340823001 253 枞阳县绿油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000 皖金函〔2011〕221号皖340823002 254 安徽省宇神担保投资有限公司3000 宜金办〔2011〕37号皖340823003 255 枞阳县明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3000 宜金办〔2011〕38号皖340823004 256 潜山县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0 皖金函〔2011〕138号皖340824001 257 潜山汇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140号皖340824002 258 安庆浩邦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00 宜金办〔2011〕53号皖340824003 259 安徽新天柱担保有限公司3180 宜金办〔2011〕29号皖340824004 260 潜山县潜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000 宜金办〔2011〕72号皖340824005 261 太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5234.118 皖金函〔2011〕139号皖340825001 262 宿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6000 皖金函〔2011〕236号皖340826001 263 望江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000 宜金办〔2011〕39号皖340827001 264 安徽省九鼎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113号皖340828001 265 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97号皖340828002 266 桐城市银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580 皖金函〔2011〕137号皖340881001 267 安徽华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0〕520号皖340881002 268 桐城市中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280 宜金办〔2011〕33号皖340881003 269 桐城市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008 宜金办〔2011〕34号皖340881004 270 安徽惠农担保有限公司3000 宜金办〔2011〕35号皖340881005 271 安徽太极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12800 皖金函〔2011〕185号皖340804001 272 安庆金宝安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1000 皖金函〔2011〕246号皖340804002 273 安庆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2000 皖金函〔2011〕136号皖340804003 274 安庆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3000 宜金办〔2011〕30号皖340804004 275 安庆市浙商担保有限公司3018 宜金办〔2011〕31号皖340804005 276 安庆百科担保资产监管有限公司3100 宜金办〔2011〕32号皖340804006 277 枞阳县惠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325号皖340804007 278 安庆市明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4600 宜金办〔2011〕79号皖340805001279铜陵市(15家)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15000 皖金函〔2011〕19号皖34070200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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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融办〔2011〕34号皖341021003 344 休宁县齐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564号皖341022001 345 黄山市重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2010 黄金融办〔2010〕26号皖341022002 346 黄山市佳恒担保投资有限公司2600 黄金融办〔2010〕31号皖341022003 347 黄山市保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500 黄金融办〔2010〕25号皖341022004 348 黄山市银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1200 黄金融办〔2010〕27号皖341022005 349 黟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5000 皖金函〔2011〕132号皖341023001 350 祁门县源丰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565号皖341024001 351 黄山市丰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100 皖金函〔2010〕568号皖341002001 352 黄山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5000 皖金函〔2011〕15号皖341002002 353 黄山市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102号皖341002003 354 黄山市都市担保有限公司3000 黄金融办〔2010〕23号皖341002004 355 黄山市黄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572号皖341003001 356 黄山区国龙担保投资有限公司1000 黄金融办〔2011〕6号皖341003002 357 黄山市徽州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0〕567号皖341004001358 江北集中区(1家)安徽银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 皖金函〔2011〕248号皖341404001 合计3,319,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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