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标识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保护机制和案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企业名称权的定义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对自己所使用的名称的排他使用、管理和处置权的权利。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名称更是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资产。
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注册登记制度、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
1. 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主要是指企业注册机关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和注册登记。
在中国,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实行“先审后登”的制度。
企业在使用自己的名称时,必须先经过注册机关审查并获得注册证书,才能合法使用。
2. 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企业名称权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也受到保护。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权,包括违反注册登记制度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行为。
如果他人侵犯了企业名称权,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民事责任制度企业名称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禁止抄袭、禁止冒名、禁止混淆等规定。
如果他人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案例1. “ETAM”案法国ETAM公司是一家著名的时尚服装品牌,其名称被侵权公司表示“E.T.A.M”使用。
ETAM公司起诉侵权公司,法院驳回了侵权公司的申诉,并判定侵权公司赔偿ETAM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
2. “LV”案LV是指法国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的缩写,该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奢侈品牌。
曾有一家企业使用“LB”作为品牌名,路易威登公司认为该企业侵犯了企业名称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
3. “梅塞德斯-奔驰”案梅塞德斯-奔驰是世界上著名的汽车品牌之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7.03•【文号】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罗卫红、李书福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您们所提建议内容丰富,研究深入,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于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混淆行为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已有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我局坚决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积极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全力建设信息化平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
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一种重要的商标标识,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权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并举例说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一、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及法律依据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将自己的名称或名称中包含的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商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以区别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 因此,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商标与商标标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机制1、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首要手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登记在注册公告日起生效,享有法律保护和排他权。
如果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名称权,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案例一:麦当劳诉云南蒙顺公司商标侵权案2018年,麦当劳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云南蒙顺公司未经麦当劳授权,生产销售鸡肉汉堡,其商标与麦当劳商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侵犯了麦当劳的商标名称权。
法院判决云南蒙顺公司赔偿麦当劳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
2、不正当竞争除了商标注册外,企业还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维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的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自主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不正当竞争则严重违背这些原则。
案例二: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年,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格兰仕称美的集团生产的微波炉产品抄袭了其“正泰”商标、企业名称和网站上的各种广告、促销资料等,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和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第1929467号“良田”商标争议案评析吴新华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妥善处理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发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审理标准》中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我们认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二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基本案情申请人:湖南省郴州良田水泥厂被申请人:郴州五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争议商标:第1929467号“良田”(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申请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一直专营水泥生产和销售,实现工业总产值近六亿元,产品曾获得“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等多个奖项,在湖南和广东等省享有很高的声誉。
2、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良田”作为字号,并且由于申请人历史长、产品质量好,其字号“良田”也就具有相当知名度,申请人的产品也经常被消费者称为“良田水泥”。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厂址同在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相距不足980米,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已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获得的1991年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1998年全省乡镇水泥质量检查优胜企业、1996年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五十强证书复印件,1998年湖南省乡镇企业明星企业证书复印件,1997年农业部中型二档乡镇企业,2000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1年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0年纳税大户(过500万元)证书复印件(经公证),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产品投诉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查询资料,争议商标查询资料。
公司名称规范
公司名称规范公司名称规范是指在起名、注册和使用公司名称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对公司名称规范的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公司名称的字数限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名称的字数一般不得超过七个字。
这是为了保证公司名称简洁、易于记忆和传播。
二、公司名称的创新性公司名称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不得与已经存在的公司名称雷同。
雷同的公司名称容易引发混淆,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并可能涉及侵权行为。
三、公司名称的真实性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性质,不得有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宣传。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性质与公司名称应当相匹配,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和消费者。
四、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公司名称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非法、违禁等内容。
同时,公司名称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
五、公司名称的语言规范公司名称可以使用中文、英文、数字和特殊符号等,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简练、明确、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生僻字、错误的拼音和独特的造词等。
六、公司名称的诚信性公司名称应当体现诚信和职业道德,不得含有不端、恶搞等内容。
公司名称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的公司名称能够增强企业的信誉度和形象。
七、公司名称的注册流程公司名称的注册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局等。
注册公司名称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要保证公司名称规范,企业在起名时应当秉持以下原则:1. 简洁易记:公司名称要简短、易于记忆和传播,方便消费者记住和辨认。
2. 与经营范围相关:公司名称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性质相符,能够直观地反映公司的业务方向。
3. 创新与个性化:公司名称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个性化,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并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4. 合法合规:公司名称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禁内容,且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及法律对策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及法律对策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颜值摘要:在各类知识产权中,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最为明显,近年来,该类案件发生的比例不断增加,所以解决该问题刻不容缓。
因此,本文以“颜值”商标维权为例,针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策略解决该问题,从而为解决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提供借鉴。
关键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关键词;冲突;法律对策一、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指的是商品的生产或者是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得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他人,在商品包装或服务标记上用图形、文字或者颜色组合而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对于商标权而言,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商品的生产者不能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旦违反规定,必将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名称权的内涵所谓企业名称权,其指的是商事主体在从事生产与服务过程中,用于和其他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名称字号,在企业的所有名称的要素当中,其是具备一定的区分功能,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因为存在字号,那么,在同一区域的相同行业中国,企业名称能够区分不同商事主体,在注册登记地区,任何企业均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因而有权利排斥其它商业主体使用或者与其相同以及相类似的企业名称。
在实践当中,对于侵犯企业的名称权,指的是侵犯字号。
知识产权已经被列入企业名称权,企业的名称权拥有地域性和专有性等知识产权的属性。
三、关键词的概念关键词指单个媒体在制作使用索引时,关键词搜索是网络搜索索引主要方法之一,就是访问者希望了解的产品、服务和公司等的具体名称用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创新创业的蓬勃发展,关键词随意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当前,无论是直接从标题中抽取的名词,还是从正文里抽取的部分词汇,要适“度”当前,有不少使用者在关键词的标引方面不规范,甚至不少商家故意攀附他人注册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导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冲突的原因(一)登记管理体制相互分离在我国范围内,没有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名称登记系统,而且授予管理注册商标的行政机构和企业名称登记机构相互分离,工商管理局和商标局的有关工作内容沟通不畅通,获取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篇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案例评析【正文】[案情简介]XX集团公司(简称XX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是特大型国有独资电力集团公司。
1992年XX集团公司取得了“XX”和“XX”的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34类,截至1995年增至第42类,且均在续展期内进行了续展。
该公司的部分下属企业将“XX”或者“XX”字样用于户外广告牌匾。
《人民日报》、《中国电力报》、《经济日报》等媒体曾经广泛地对该公司进行宣传,其企业字号“XX”已为公众所熟知。
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经营:轻质建筑材料、轻钢龙骨、烤漆龙骨的制造;建筑保温、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
该公司办公楼楼顶处标注有“XX橡塑”字样,其宣传企业及产品——建筑用耐火、保温材料的资料上使用了“XX”、“XX”等字样,该产品属商品国际分类中的第17类和第19类。
20XX年,XX集团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认定“XX”为驰名商标、赔偿XX集团公司的律师费损失。
[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停止涉案的侵权行为;二、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集团公司律师费两万元;三、驳回XX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将上述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XX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在从事与“XX”和“XX”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余均维持原判。
[评析]一、关于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事例层出不穷,比较有名的有XX股份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XX厂与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XX 集团公司与XX有限公司以及最近媒体非常关注的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XX酒业”与“XX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4•【字号】京高法发[2002]357号•【施行日期】2002.1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京高法发[2002]35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本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1.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本《解答》所称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
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如何理解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
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对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的客观原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同质性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这⾥讲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主要是指商品的⽣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因此,商标的区分作⽤或者识别作⽤,实际是指对商品的⽣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的区分或者识别。
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由商号(字号)、⾏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部分的内容组成。
企业名称的核⼼部分就是其中的商号。
商标、商号都是商业标识,都是⼀种标记性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具。
商标与商号的这种同质性,使得许多企业都将⾃⼰的商号和商标同⼀化,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获得最佳的市场效果。
但也正是商标与商号的这种同质性,使得⼀些⼈认为有机可乘,纷纷将他⼈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或者将他⼈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引起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商标注册体制和企业名称登记体制的差异我国商标⽬前采取集中注册的体制,这⼀体制基本保证了在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的唯⼀性。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名称实⾏分级登记管理,各级⼯商⾏政管理机关都可以登记企业名称,各级⼯商⾏政管理机关在登记企业名称时也不对在先商标进⾏检索。
企业名称只在其登记的地域范围内具有唯⼀陛。
这种登记体制,使得在不同的地⽅可能出现许多商号相同的企业名称,也使得企业名称中商号与他⼈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情况⼤量出现。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企业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已不限于其登记范围,企业名称或者商号的区别作⽤也越来越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市场中出现许多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情况。
⼆、现有调整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法规及其不⾜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商标由《商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调整,企业名称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章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法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商标的管理,促使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商标管理的目标: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
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公司效益.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目标: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第三条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宣传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四条商标注册包括新商标注册、商标变更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和商标注销。
第五条本公司视情况注册储备商标和防御商标。
第六条本公司提前在产品出口目标市场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
第三章商标印制第七条印制商标应遵守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的规定。
第八条印制商标的具体设计和制作方案由知识产权部会同产品研制单位负责人共同确定。
第九条商标印制中出现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销毁,印制单位不得留用或销售印有我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刷物。
第十条印制商标用于其它目的,应报公司办审批、备案。
第四章商标使用第十一条本公司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具备商标标识使用条件的产品包装、广告、展示等应用系统。
第十二条产品使用商标标识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一)使用商标的产品是经公司批准批量生产,并符合国家有关生产、销售规定的产品;(二)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三)产品生产形成批量;(四)产品生产过程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监控系统和规章制度;(五)产品执行并达到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建立的产品企业标准须通过相关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定并报省技术监督局备案;(六)产品应具备行业归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凡国家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产品均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七)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正式包装及准确的包装标识;(八)对其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三条使用商标的手续,主要包括:(一)需使用商标的部门均要填写使用《商标申请书》,并提交符合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报公司办公室核定;(三)经公司办公室核准,总经理批准后由知识产权部发给商标图样.商标使用方案依核定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规范使用;(四)商标使用中的重大问题由公司领导讨论决定;(五)所有商标印刷物的储存须有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登记领用制度.商标印刷物保管人名单在公司办公室备案,公司办公室要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六)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若出现违反制作规范使用商标的现象,经指出又不改正者,将取消其使用商标的资格;未经核定批准擅自使用商标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认定及审判方式 ——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例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认定及审判方式——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例摘要:随着企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有关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之间的侵权案件发生呈上升趋势。
由于相关法条的缺失以及审判经验的不足,就相似案件而言,判决结果往往大不相同。
虽然商标或企业名称此类的侵权案件由于商事环境的复杂,往往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形给予判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审判的过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过于自由的审判环境所带来的结果不足以服众。
至此,笔者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蓝本,结合相关法规,从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以及审判方式两个角度出发,试图在总结当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描述出一个清晰的脉络,并在文末提出相关法条的补充思路。
关键词:《商标法》企业名称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相似性混淆可能性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于1906年成立于美国波士顿,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称为“总统的慢跑鞋”,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
New balance进入中国市场后以其中文名称“新百伦”而受到追捧,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新百伦”所得到的结果就是美国“new balance公司”的介绍及相关主页。
然而就是使用“新百伦”这一名称致使新百伦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201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被处以500万元的赔偿。
该案于2015年11月5日开庭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施行)第三条予以判决,新百伦贸易有限公司被判以侵权,并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引起热议。
一、商标及企业名称权在《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虽然对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设立早有规定,但是国内对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侵权案件的法规设定较为松散,不成体系。
除《企业名称管理登记条例》和《商标法》之外,已知涉及的法规就包括、《中华人民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发布日期】1999-04-05【生效日期】1999-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3篇)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名称登记管理,保护商标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变更、商标续展等名称登记管理,适用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权利人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组织、人员、设施以及信息技术的保障,提高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虚假商标注册申请,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提高商标代理服务质量,落实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责任。
第六条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商标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相关商标信息,维护公众知情权,促进商标交易和商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商标权利人应当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确保商标权益的有效性。
第八条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保护商标的独立性、识别力和与众不同性,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九条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商标复审、商标无效宣告等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公平。
第十条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商标权益。
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第十一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信息。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公布后,公开征求商标异议意见。
第十五条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商标异议案件,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决。
第十六条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宣布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发布商标注册信息,维护商标交易市场的秩序。
企业名称与商标分离的案例
企业名称与商标分离的案例企业名称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它们在商业活动中都起到标识和区分的作用,但有以下一些主要区别:1.注册与取得方式:企业名称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规定进行注册。
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某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企业名称则无此要求。
2.权利特征和内容:商标权是工业产权,具有财产权的特征,而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利。
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如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等。
3.受保护的期限不同:商标受保护的期限是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但可以通过续展注册来延长保护期。
而企业名称受保护的期限则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一直使用。
虽然企业名称和商标有诸多不同,但在商业活动中它们都起到了标识和区分的作用。
例如,小米公司的商标“MI”和“小米”在市场上广泛被认知,起到了标识和区分小米公司产品的作用;而小米公司的企业名称则可以在法律上代表该企业,用于签订合同、办理银行账户等商业活动。
此外,在商业活动中也存在企业名称与商标分离的情况。
例如,一些企业可能会将品牌名称注册为商标,而将企业名称与品牌名称分开使用。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品牌名称不受侵犯,同时也可以让企业名称和品牌名称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
例如,苹果公司的商标是“Apple”,而其企业名称是“苹果公司”(Apple Inc.),两者并不相同。
总的来说,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都起到了标识和区分的作用,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实际使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企业名称或商标,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
商标名称规定
商标名称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识别和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商标名称是商标的核心要素之一,决定了商标的辨识度和表达力。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规范商标命名,各国都制定了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商标名称的规定。
首先,商标名称应具有独创性。
商标名称的主要作用是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名称应与已有商标进行区分。
商标名称的独创性可以通过与已有商标名称的差异来实现。
此外,商标名称应与自然人姓名或代表地理信息的名称有所区别,以避免混淆。
其次,商标名称应具有显著性。
商标名称应具备引人注目、易于识别的特征,以便消费者辨认和记忆。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商标名称可以采用特殊的字体、颜色或排版方式,以增强其视觉效果。
同时,商标名称要尽量避免使用常见、普遍的字词或符号,以防止与他人的商标混淆。
此外,商标名称应具有描述性。
商标名称可以包含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字词或符号,以向消费者传达产品的特点、品质或用途。
这有助于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更加明确它们的特点和功能。
但是商标名称的描述性也不能过度,以免侵犯他人商标权利。
还有,商标名称应容易发音和拼写。
商标名称的易发音和拼写可促进消费者对商标的记忆和传播。
商标名称应遵循当地语言的发音规律和拼写规则,以确保消费者能准确地理解和传播商标。
最后,商标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
商标名称不得包含有害、淫秽、诈骗、冒犯他人的信息,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商标名称还应遵守当地各种行业规定和标准。
综上所述,商标名称规定涉及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描述性、易发音和拼写性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等方面。
商标名称的规定旨在保护商标的权益,促进商标的辨识度和表达力,加强市场竞争环境。
企业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的商标名称规定,合理选择商标名称,以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企业字号属于商标权吗
企业字号属于商标权吗企业字号不是商标权。
他们是有很大区别的。
(1)组成不同字号只能有文字构成,而商标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组合。
字号是用来区别企业的,而商标是用来区别企业商品和服务的。
(2)核准的机关不同和受保护范围不同。
我们在平常生活经常看到一些品牌的标志,让我们很容易一眼就分别出来属于什么公司的产品,当然还有一些细小的东西不容易看到,那就是企业字号,很多人就会发出疑问,企业字号属于商标权吗?所以,小编就和大家企业字号属于商标权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字号属于商标权吗企业字号不是商标权。
他们是有很大区别的。
▲二、企业字号和商标权的区别(1)组成不同字号只能有文字构成,而商标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组合。
字号是用来区别企业的,而商标是用来区别企业商品和服务的。
(2)核准的机关不同和受保护范围不同:企业字号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颁发给企业市场准入许可,法律保护范围限于注册地。
而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是企业品牌的核心价值的体现,受全国范围内的法律保护,同行业具有全国唯一性。
(3)编号不同:注册商标的号是商标的编号,企业字号是营业执照上的编号。
(4)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注册商标侵权要赔偿营业额的2-5倍罚款。
企业字号盗用等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5)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字号就是企业名称的简称。
字号由2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且不得含有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号其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用语;不得含有行业用语;不得含有组织形式用语。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一个记号。
▲三、商标权的内容▲(一)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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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受不同的法律、法规保护。
商标主要由《商标法》保护,而企业名称则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
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相互冲突的现象非常严重,其原因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国的企业名称的管理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即由不同级别的地方工商标局进行登记管理,而商标则是全国统一注册。
由于两者的权利产生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登记管理存在有地域空间的差异,加之一定的社会原因,大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相互间的冲突较多。
目前的中国法律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就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通常是依据在先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目前,有关调整企业名称和商标法之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主要内容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31 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行合法权利”,其中,“ 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包括企业商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权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意见》
第2 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取得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4 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6 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是商标以及企业名称相互冲突提出的的解决原则。
目前大陆商标法中没有就公司名称和企业相同有肯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