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再审申请的受理与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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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民事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判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

下面列举十个典型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例。

1. 案情介绍:某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但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甲方的实际情况,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建议再审。

2. 案情介绍: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三年。

乙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按时支付租金,甲方要求乙方返还房屋。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甲方的请求。

乙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乙方的经济困难情况,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建议再审。

3. 案情介绍: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给乙方一定数额的款项,并规定乙方应按期归还。

乙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借款。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

乙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审查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建议再审。

4. 案情介绍: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将货物出售给乙方。

乙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方退还货款。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乙方的请求。

甲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货物质量问题的真实性,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建议再审。

5. 案情介绍: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方雇佣乙方从事某项工作。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工伤导致身体受伤,要求甲方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

甲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乙方工伤的原因和程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建议再审。

6. 案情介绍: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售给乙方。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用2011年3月,两高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首次确立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2012年8月修改的民诉法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检察建议已成为法定的监督方式之一。

笔者结合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实践,就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再审检察建议较抗诉权的优势分析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权形成一套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受阻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会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1)处理的高效性。

再审检察建议避免了抗诉繁琐的程序,能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司法成本,其以短、平、快的特色得到检察院的普遍采用。

运用时,只要同级的检、法两院协商一致,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检察机关只要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同级法院便可启动再审程序,时间短、程序简化,能及时保护涉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检、法两家工作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2)程序的简化性。

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事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事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

而再审检察建议,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3)操作的灵活性。

再审检察建议不受抗诉审级的限制,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同级或上级检察院均可提出。

另外,它的操作形式灵活还表现在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个案所作出的检察建议,如果法院因主观原因不愿接受并启动再审程序的,下级检察机关仍可使用抗诉权,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再审申请书的请求事项

再审申请书的请求事项

再审申请书的请求事项再审申请书通常是指被告方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使得裁判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再审申请书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要求,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本文将着重介绍再审申请书的请求事项。

再审申请书的请求事项包括两种:一、再审理由再审理由是指被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根据,以及针对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或不合理之处。

在申请再审时,被申请人必须清楚地阐述其再审的具体理由,并在请求事项中进行表述。

再审理由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判决程序不当在原审判决过程中,如果判决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例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听取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意见,未充分查明事实,或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等情况。

2. 法律适用不当在原审判决过程中,如果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存在明显错误或不合理,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例如,法官适用不适用的法条、对某些法条未做出正确的解释等情况。

3. 事实认定不当在原审判决过程中,如果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或不合理,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例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证据的分析和判定错误、证据的排除和歪曲等。

4. 判决结果不当在原审判决过程中,如果判决结果明显错误或不合理,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例如,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偏颇、以及不合理的经济赔付等。

二、请求要点在提出再审申请时,被申请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具体的再审请求事项被申请人应该明确提出具体的再审请求事项,并展开充分的论证。

再审请求事项是被申请人提出再次审理的依据,必须明确清晰,不能存在歧义。

2. 按照法律要求提交材料被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时,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提交材料,包括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定形式的申请书等,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程序上的限制。

3. 在申请书中陈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应该在申请书中充分阐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并进行合理证明。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判决型文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理、修改或撤销它的一种诉讼程序。

再审申请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本文将介绍再审申请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再审制度。

一、再审适用条件再审适用条件是指再审申请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发生了重大新的证据,但在原审时无法提供;2. 原判决依据的法律文书认定错误;3. 原判决对当事人的法定权益有重大错误处理的;4. 原判决确有事实错误,需要予以纠正;5. 原判决在追诉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发现被告不是犯罪分子。

二、再审申请程序再审申请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程序和程序规定相对较为严格。

具体程序如下:1. 提交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陈述理由;2. 受理再审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3. 审查再审申请:法院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审核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4. 再审庭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组织开展再审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5. 再审裁定:经过庭审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作出再审裁定,决定是否维持原判、修改或撤销原判;6. 执行再审裁定:当再审裁定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

三、再审申请的意义和作用再审申请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 修正错误:再审制度可以修正原判决中的错误,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2. 保障权益: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重新审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3. 创造司法公正:再审制度能够纠正原判的错误,提高司法公正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4. 促进法治建设:再审申请的存在和正常运行,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法治建设。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探析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探析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探析作者:冯尚梅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31期摘要: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针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制度规范不完善、适用范围不明确、监督刚性不足、检察建议的专业化水平较低、质量较差等问题影响,使检察建议的适用率不高,运行效果不佳。

因此本文拟在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使再审检察建议能够规范、有效行使。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价值;法律监督;完善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内涵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时,以书面方式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一种诉讼监督方式。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成为改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关系的一个契机,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迅速得到认可并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成为补充民事抗诉不足的重要监督方式。

与抗诉的“上级监督”模式相比,检察建议的方式即属于一种“同级监督”模式,这种模式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发生,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间接方式。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1、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压力,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根据民诉法修改以前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没有抗诉权的,因此由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就大量涌入市、省两级法院检察院、法院,而通常情况下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在用尽上诉的救济途径后选择的程序,因此上级抗诉的模式就会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案件激增。

因此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模式可以使一些案件在基层法院得到解决,从而缓解了上级法院的压力。

2、柔性监督的性质,弱化了法院对抗诉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调和法检关系,有效促进司法公正。

检察院抗诉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而通过抗诉导致的改判往往会作为错案处理,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机制会增加其对于抗诉的抵触性,再审的改判率低,不利于案件的纠错和工作的开展。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民事再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它是一种司法救济机制,旨在纠正以往审判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参与对民事再审的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以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旨在就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应建立在充分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

对于出现重大证据缺失、或者可能导致判决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尽职调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只有当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原判可能存在错误时,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同时,在提出检察建议时,检察机关也应明确指出可能存在的错误,并提出相关的理据和依据。

其次,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应符合法律程序,并严格遵守法定职责。

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应进行合法、正当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合规性。

同时,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明确的职责范围,不能越权行使权力。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要以法律为依据,不能随意或滥用职权。

此外,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应及时准确,确保司法救济的有效性。

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审判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避免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此外,提出建议时应准确无误地指明可能存在的错误,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便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再审时有明确的依据。

只有及时准确的检察建议才能确保民事再审的效力和公正性。

最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应加强监督,确保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公正性。

在提出再审建议之前,检察机关应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查,并开展事实验证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合理性和事实真实性。

同时,相关监督机构也应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进行抽查和审查,以确保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公正与公正。

综上所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应充分调查、收集证据,符合法律程序,并严格遵守法定职责。

建议及时准确,审查审批环节应加强监督。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确保民事再审工作的效果和公正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对民事再审的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以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建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建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定 的 理 解 与 适 用
周 殉
( 江 西省 吉 安 市人 民检 察 院 江 西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吉安
3 4 3 0 0 0 )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2 2 — 0 1
摘要 : 再 审检 察 建 议是 检 察 机 关基 于 法律 监 督权 , 向 法 院制发 的 、 以启 动再 审程序 为 目的 的 工作 文件 。 再 审检 察 建议 作 为 民事 行 政 检察的手段之一, 是抗诉的必要补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 法使再审检察建议在法律层面有了原则规 定, 在 办案 实践 中如何正确把 握 再 审检 察 建 议 的适 用 , 以 及 处理 好 再 审检 察 建议 与 抗诉 的 关 系, 是 当前 亟 须 解决 的 问题 。 关键词 : 再 审检 察 建议 抗诉 价 值 适 用
再审检察 建议是在检 察机关 的司法 实践 中产生并发展 的一 是 对 于 小 额 诉讼 , 以再 审 检 察 建 议 的 方式 进 行 监 督 。修 改 种监督方式 , 最 主要的 目的是解决 民事行 政检察 l I 1 到三角 ” 的办 后 的民诉法增设 小额 诉讼程序 的 目的就在于 以一 种便 捷高效 的 案格局 , 实现 同级监督 。修改后 的民事诉讼法第 2 0 8条第 2款对 诉讼程序快速处理简单 纠纷 。小额诉讼更强调司法效率 , 当事人 再审检察建议 的监督方式作了明文规定 , 在立法上丰富了民事枪 以较小 的诉讼 成本解决争议 , 国家也可能将 司法 资源更多地投 向 察的法律措施。 更为复杂的民事纠纷。 基 于此 ,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 出于 再 审检 察 建议 的性 质 效率的考虑 , 对不服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作 } } { 的裁判 的救济需要加 首先 , 再 审 检 察 建 议本 质 上 具 有 法 律 监 督 的 属 性 , 其 权 力 基 以限制 , 否则就降低 了该程序的价值 , 但是限制不等于禁止 。 从 国 础在于宪法赋 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职能 , 不同于一般意义 上的监 外立法例来看 , 对小额诉讼程序也 提供 了一些特定条件下 的救济 督, 而是一种法律监督 、 专门监 督。 途径 , 如 不得上 诉但可以提起异 议 , 或 以违背法令为理 由可 以上 其次 , 再 审检察建议不 同于抗诉 , 不具有诉讼 法上 的程序意 诉等。但是另一方 面 , 如果提供 的救济途径程序繁复 , 耗 时过 长 , 义, 其不具有程序启动 的必然性 。正是 南于检察建议本 身的非强 则违背了小额诉讼 程序设计 的本意 。所 以对于小额诉讼 , 宜适用 制性 , 法律没有也无须对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规定 。检 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 避免启动 J : 下两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察 建议的权力边界仅限于对违法及 严重 不当现象 的揭示 、 暴露和 的审查机制。 还应 当注意的是 , 基于小额诉讼的特点 , 大多数案件 提 请处理 的建议 , 其本 意就 在于充分尊重对 方的主体地位 , 以提 可能是以调解或 和解撤诉结案 , 检察机关要避免将审查的重点过 醒的方式引发对方的 自觉行动 , 而不是包办代替。 多的集 中于调解 、 和解的正 当性 和 自愿性上 , 因为小额诉讼 的程 最后 , 虽 然检察建议是 一种柔性 的监督 方式 , 但 毕竟包含有 序价 值在 于快速解决纠纷 , 而非 明辨是非 、 划清责任 , 小额诉讼 的 公 权力的因素 , 仍然具有公权力 的协调 、 督促 和引导 的功能 。 是否 程序价值 是我们优先需要维护 的。 接 受检察机关 的建 议 , 是被建 议对象的 自主权 力 ; 但 无论接受 与 二是对于其他案件 , 暂不宜 以认定事实错误 、 法律适用错误 、 否, 及 时作 出相关决定并 回复 , 则是被 建议对象 的应 有义务 。再 程序违法 , 或以案由为标准设立统 一尺度 , 以区分抗诉 和再 审检 审检察建议 作为同级监 督的手段 ,与抗诉一起形成刚柔并济 、 梯 察建 议的适用 。因为实践情形非常复杂 , 难 以确立单一标 准作为 次 有序 的检 察监督体 系。 判断依据 。如认定事实错误 , 既有可能是 当事人举证能力问题造 二、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的价 值 成 的事实不清 , 也有可能是法 官主观原 因造成 的事 实遗 漏 ; 法律 是简 化办 案环节 , 节约办案时间。南于抗诉实行 “ 上抗下” 适 用错误 , 既有可能是法 官对于简单 法律问题适用疏漏 , 也有 可 原则 , 故对于大多数抗诉案件来说 , 从 同级检察院受理 申诉 、 提请 能是对法律争议问题 的认识 不一 ; 程序违法 , 既有可能是送 达不 上级 院抗诉 到最终 上级 院审查作 出抗诉决定 , 一般要经过 6个月 当造成 的当事人缺席 ,也有 可能是法官故意 剥夺 当事人诉讼权 的时间。 办案时 间过长是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弊病之一。 虽然经 利。案由方面 , 比如对 于劳动合 同纠纷 , 有 的案件案值小 , 矛盾简 过两 到三级院的审查 , 长达半年 甚至一年 的审查 期限 , 体现 了检 单 , 争议不大 ; 有的案件涉及 当事人众多 , 社会影响大 ; 有 的虽然 察机关动用公权力监督 审判工作 的谨慎 , 不轻 易动摇裁判 的既判 案值较小 , 但是涉及法 律统一适用 问题 , 难 以一 概而论 。一般情 力, 但是 过长的审查期 限 , 导致可能有误 的裁判不能及时纠正 , 改 况 下 , 对于法律适用 的认 识问题 , 原 审法官主观原 因造成的认定 判 已对 当事人没有意义 , 或无 法实现执行 回转 。而再审检察建议 事实错误 和程 序问题 , 原则 上 以抗诉形 式进行监督 ; 对于 因疏漏 的制发不必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 , 节约 了审查时间 。 造成 的事 实认定不 清 、 法律适 用错误 , 因工作 的简单粗 糙造成 的 二是实现纠纷就地解决 。 上级检察机关 向同级人 民法院提起 程序 问题 , 可以以再审检察建议形式 由法院启动再审程 序 自行 纠 抗 诉的案件 , 大部 分都发 回原 审法院再审 , 实际上 , 上级检察机关 错 。 当然 , 最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形式还要考虑检法关系 , 如果通 及上级人 民法院只是走 了一下程序 , 而大量的工作及最终的处理 过事前沟通 , 同级法 院愿 意接受再审建议方 式纠错 的, 制发再 审 结果还需基层检法两家处理 。 同级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本身事实 的 检察建议 既可 以获得较 好的监督效果 , 且 节约司法资源 ; 如果 同 了解要 比上级检察机关方便 , 且平时与法 院接触较多 , 调卷 、 审查 级法 院经事前 沟通明确表示不接受监督意见的 , 则直接启动抗诉 更为便捷。 再 审检察建议使作 出生效裁判人 民法 院的同级人 民检 程 序 。 察 院对案件从受理 申诉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全程操作 , 既调动和 三是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 的衔接问题。 如果再审检察建议没 增 加了基层 民行检察的积极性和 自主性 , 又减轻 了上级人民检察 有被 同级法 院采纳 , 还是应 当通过提抗程序 具体 审查 , 但 并不必 院和法院的办案压力 。 然启 动抗诉程序 。虽然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适用 范围一致 , 但 三是合 理分配司法资源。对 于在办案实践 中发现判决 、 裁定 是二者的实践价值有一定差异 。 抗诉是一 种启 动再 审的刚性监督 虽 有错误 , 但 没有损害 到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 或虽然案件 审判 程 方式 , 不宜 以抗诉作为再审检察建 } 义未被采纳 的必然后果 。

再审检察建议书

再审检察建议书

再审检察建议书尊敬的审判员:针对XXXX再审案件,我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向贵庭提出以下检察建议:一、案件概述该案件涉及XXXX罪名,原审法院于XXXX年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XXXX犯有XXX罪,判处XXXX刑罚。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以下问题,对原审判决产生了合理质疑。

二、审查情况首先,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疏漏。

根据案件文件的审查,关键证据在原审过程中未能充分采信,导致了事实认定的片面与不准确。

因此,对该案件的事实认定应进行全面审查。

其次,针对原审对被告人的证据讯问过程存在重大问题。

我方注意到原审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关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信性存在严重质疑。

由于证据链的不完整,被告人的辩护权未能得到有效行使。

最后,原审对相关法律适用存在失误。

在法律适用方面,我们认为原审判决未能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错误与片面,对被告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三、再审要求鉴于上述问题,我们向贵庭提出以下再审要求:1.要求贵庭全面审查该案件的事实认定,确保事实的准确性与完整性;2.要求贵庭重视被告人的辩护权问题,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要求贵庭重新审视相关法律适用,确保合切及公正;4.要求贵庭重新权衡和准确量刑,确保刑法的适用与合理性。

四、意见与建议最后,我们向贵庭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1.贵庭应重视被告人的辩护权,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辩护机会,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贵庭应注意关键证据的采信与审查,确保审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准确无误;3.贵庭应全面审视适用法律的相关要求,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与公正。

综上所述,我们要求贵庭对XXXX案件进行再审,以确保正义的实现与公正的维护。

希望贵庭全面考虑我们的检察建议,并作出秉持公正的再审判决。

此致检察机关代表日期。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高检院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工作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借鉴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经验,积极探索由作出生效刑事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实现了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同级监督。

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从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情况看,对于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其中大部分案件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只有少部分案件直接向法院提出抗诉。

通过审查备案材料和调研,发现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程序不规范。

一是适用范围不统一。

有的地方与人民法院就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初步达成共识,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条件,而大部分地方并未设定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二是送达对象不统一。

有的将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有的送达审监庭,有的则直接送达人民法院院长。

三是是否告知申诉人不统一。

有的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诉人已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有的仅口头告知申诉人,有的则根本不告知申诉人这一情况。

四是是否跟踪监督不统一。

有的地方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能及时跟踪监督,督促法院反馈意见;有的地方则“一发了之”,未对法院处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导致出现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石沉大海、不了了之的现象。

五是法院受理、采纳、反馈等无程序规定,无法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形成有效衔接。

2.文书不规范。

一是文书格式不统一。

各地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写法不一,一个地方一个格式,内容五花八门,有的文书内容过于简单,说理性不强,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在文书中未明确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再审”;几乎所有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均未附注回复、人和方式;甚至个别地方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再审检察建议书。

二是文书编发管理不规范。

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篇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及完善苗东升[基本案情]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一案,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3月1日,原审被害人宋某不服一审生效刑事判决向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马村区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认为法院原审程序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错误,于2013年8月8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马村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2日向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决定再审。

2013年11月28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中,马村区人民检察院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一定的示范、指导作用。

但在有的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后,法院不做任何回复,审判监督效果令申诉人质疑。

下文结合本案总结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运行状态,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并加以运用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然而,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在检察监督中的定位、运行机理以及和抗诉程序相协调的技术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使得其不仅面临着理论界的质疑,在实践中也受到限制,如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1.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底气不足,法院工作人员有推诿现象。

再审检察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表达,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标准》中更是找不到关于这六个字的描述。

先期向法院送达时底气不足,且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也以“法律没有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为由不接收该文书。

2.制作再审检察建议文书时因法律没有具体的适用条件备受困扰。

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实践中将其理解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91条应当提请抗诉的10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存在一些微小程序瑕疵,或者显而易见的、实体错误的已生效的刑事裁判。

办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办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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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

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

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最近,我收到了法院发来的案件结果通知书。

通知书称我可以对该案进行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

这个决定使我陷入了沉思。

我在经历了漫长的司法诉讼后,终于有机会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复审。

在考虑了各种因素后,我决定向法院递交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以期望能够得到一个更公正和正义的结果。

第一部分:再审检察建议书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一方,我在此向贵院递交再审检察建议书。

经过对原案的细致研究和深思熟虑,我相信在这个案件中存在了以下一些重要情况需要重新审议:1. 事实细节的遗漏:原案中许多关键事实细节未能得到充分考虑,从而导致对案件真相的判断不准确。

我强烈建议再审庭应对这些细节进行充分调查,以确保素有证据得到妥善对待。

2. 证据不完备:在原始审判中,有一些关键证据被忽略或没有得到充分的审查。

我要求再审庭对这些遗漏的证据进行重新评估,并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靠性。

3. 法律错误的适用:根据我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在原始审判中,一些法律准则可能没有被正确地应用。

我恳请再审庭在评估原案时检查是否有任何法律错误,并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第二部分:抗诉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一方,我在此向贵院递交抗诉申请书。

在对原判结果进行深入思考后,我认为法院在裁决时存在了以下几个重大失误,这些失误导致了对我的不公判决:1. 物证不足:在原始审判中,法院未能对所有物证进行充分的鉴定和评估。

我要求再审庭对原案中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2. 证人证词矛盾:在原始审判中,一些关键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我恳请再审庭重新对这些证人进行传讯,以获得更准确的证词。

3. 误判事实:在原判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存在偏差。

我请求贵院再审庭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对案件全貌的正确理解。

总结与期望在这份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中,我希望能够表达我对当前裁决的不满,并提出具体和合理的理由,以期望法院能够重新审查该案并作出更公正和正义的决定。

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尽管再审检察建议可以快速启动再审程序,具有便民⾼效的优势,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院对此种监督⽅式不认同。

因此,很多⼈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不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民事、⾏政检察监督⼯作中,发现同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民事、⾏政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民事调解、⾏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种监督⽅式。

与抗诉相⽐,再审检察建议的突出优点是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维护检法形象。

再审检察建议的适⽤根据《意见》的规定,⼈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符合以下情形:1、符合抗诉条件。

即同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规定情形之⼀;发⽣法律效⼒的⾏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政裁定,有《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情形的;发⽣法律效⼒的民事调解、⾏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宜于原审法院再审。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包括:(⼀)原审⼈民法院对该案⽆管辖权的;(⼆)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

对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案件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再审且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直接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抗诉。

我国各个执法部门都有各⾃的审理范围,只有当理解清楚之后才能更好的维护⾃⼰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再审检察建议书如何处理

再审检察建议书如何处理

再审检察建议书如何处理
我国实⾏的是⼆审终审制,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双⽅当事⼈不服⼈民法院的判决的,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审的。

⼆审判决⼀经作出就会发⽣法律效⼒,但是⼈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再审建议。

那么,再审检察建议书如何处理?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再审检察建议书如何处理
⼈民检察院对当事⼈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内进⾏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不得再次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百零九条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检察院对当事⼈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内进⾏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不得再次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概述:本文针对有关再审案件的检察建议进行探讨,旨在为司法审查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一、背景介绍再审程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公平正义、纠正冤假错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再审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因此,为确保再审程序的有效进行,充分发挥司法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再审质量,特此提出以下建议。

二、加强查证工作在再审案件中,就事实查证而言,司法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相关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应当主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获得更多的新证据,以支持五查四清,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三、审查原判裁判依据对于再审案件,司法检察机关应当深入研究原判和裁判依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特别是对于可能存在的证据不足、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及时向审判机关提出异议,确保再审决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四、尊重辩护权再审案件中,司法检察机关应尊重辩护权利,积极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享有合法的辩护权。

同时,在审查证据、质证相关人员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调查人员专业化培训针对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司法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调查人员的专业化培训。

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为再审工作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支持。

六、完善信息互通机制为了加强司法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的配合,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的机制。

加强各方沟通交流,及时共享重要案件信息,确保相关部门在再审过程中的密切配合和协同工作。

七、规范再审决定程序对于再审决定,应进一步规范其程序。

明确再审决定的制定、审查和公开透明的流程,避免冤假错案再审出现程序上的瑕疵,保证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通过加强再审工作中的检察建议,司法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帮助实现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考虑本文提出的建议,并在实践中加以落实,推动再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为公正司法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书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案经过刑事审判已经终审定谳。

我院认真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及审判程序违法事项,存在刑事事实认定不准确的可能性,因此提出刑事再审的检察建议如下:一、案情回顾被告人刘某某因被害人李某某在其母亲生病期间长时间拖欠租金而引发矛盾,刘某某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下动手将李某某打伤。

经过法院的审判,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认定其故意伤害罪成立。

二、审判程序存在问题(一)证据不完整审判过程中,法院仅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作为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证据,并未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查证其他相关证据,如未查明刘某某是否在事发现场,并没有其他视听证据予以证实。

(二)案件相关人员未出席开庭审判过程中,没有传唤关键证人和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未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确认。

三、刑事事实认定存在异议根据审判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确实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了李某某的身体伤害。

但是,判断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罪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身体损伤,二是被告人有故意,三是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险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动机是出于对被害人欠租的愤怒,他并没有预谋对其进行伤害,只是因为情绪激动才造成了李某某的身体伤害。

从被告人的行为来看,他并未使用任何凶器,也未对被害人造成重大伤害,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四、检察建议我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事实认定的问题,存在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刑责确定不准确的可能性。

鉴于刘某某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使用凶器,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认定十分必要。

因此,我院建议对本案进行刑事再审,重新审查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充分听取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陈述和相关人员的证言,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查找其他证据。

同时,我院建议法院再次审查被告人刘某某的故意伤害罪成立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以法律准确公正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刘某某的合法权益与法律公义的实现。

检察建议的作用和意义

检察建议的作用和意义

检察建议的作用和意义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所提出的一种法律意见。

检察建议可以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说明其所违法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对其可能受到的刑事责任提出建议。

检察建议的作用和意义如下:
1.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建议可以帮助被害人和受害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公平。

2.提高司法效率。

检察建议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法院更好地判决案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促进法治建设。

检察建议可以促进法律的实施和维护,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4.防止冤假错案。

检察建议可以帮助法院更好地审理案件,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司法公正。

5.加强司法监督。

检察建议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6.提高司法质量。

检察建议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促进司法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7.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检察建议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解释,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8.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建议可以通过及时发现和处理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9.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检察建议可以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评估,为法律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10.加强国家治理能力。

检察建议可以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加强政府和社会的协作和合作,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检察建议书是我国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维护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依法治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撰写要点等方面探讨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一、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检察建议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调查认为不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明显不实的,应当撤回上诉或者撤诉;对于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违法的,应当指导纠正错误。

人民检察院对于其他应当提出处理、纠正意见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检察建议。

”二、适用范围检察建议书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针对公诉阶段的案件在公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明显不实,就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撤回上诉或者撤诉。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2.针对审判程序中的错误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审判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错误判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指导纠正错误,以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

3.针对其他需要处理、纠正意见的问题除了案件本身,检察机关还可以对其他需要处理和纠正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例如,对于可能侵犯人民权益的行政措施、违法行为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撰写要点检察建议书的撰写要点如下:1.准确、全面地陈述事实在撰写检察建议书时,要准确地陈述案件相关事实,并提供具体的证据和依据。

只有基于充分的调查和论证,才能增加检察建议书的说服力和可操作性。

2.明确、具体地提出处理建议检察建议书需要明确、具体地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对案件的处理方式、要求的补救措施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等。

建议书中的处理措施应当合乎法律规定,并具备可操作性。

3.语言简明、表达清晰检察建议书的撰写应遵循简明扼要的原则,重点突出、逻辑清晰,并注意用词准确、通俗易懂。

行政检察监督中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路径思考

行政检察监督中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路径思考

行政检察监督中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路径思考作者:胡彬华周婕曲莎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01期摘要:对经检察机关依法核实和依职权调查,确有证据证实“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应当认定未超过起诉期限。

对法院认定超过起诉期限而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强化检察监督,增进对行政诉权的保障;依托精细化审查与良好沟通协作,提升监督质效;以监督方式创新,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起诉期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建议的一种,适用于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同级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结合江苏丁某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检察监督案,就如何提升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质效提出相关思考,以供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基本案情]2001年2月,丁某买下67平方米土地申请建房。

其在缴清用地管理费、权属变更费、规划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后,分别向县国土局和县建设局申请相关建房手续。

同年8月1日丁某获得县国土局发放的“X县城规划区内农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至2002年3月2日。

县建设局以图纸上没有规划为由,对丁某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

后丁某在建房用地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计划自行建房,均因其无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能建成。

自2012年起,丁某就县建设局不依法办理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进行反映,建设局出具《告知书》,告知其因建房用地许可证已过期,且其申请建房的范围属于县城禁止新建个人住房的一类区域,不予批准。

丁某遂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建设局不予办理决定。

丁某不服该复议决定,于2012年12月28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建设局等部门,请求建设局履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并请求确认涉案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再审审查及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正)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再审审查及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正)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再审审查及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完善再审审查及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正)(《关于完善再审审查及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市高法院2021年第3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修正版经市高法院2023年第2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为理顺再审审查、申诉审查同再审审理的关系,确保再审审查、申诉审查与再审案件案件公正高效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重庆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根据案件类型,由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再审审查。

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向高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诉的,根据案件类型,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

第二条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审查。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的,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

第三条立案(信访)部门在接访、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有错误的,由立案(信访)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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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实现上述 诉讼 目的 ,正 常 的人 会 故 意选 择 再 审程 序 而放 弃 上 诉 程
序吗? 第五 ,认为有的律师出于逐利 目的 ,引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 申诉 而 滥用再审程序也是不 成立 。根 据相 关律 师收 费 的规 定 ,律 师在 代理 一 审 、二审案件时收费 ,由于参与诉讼程度远 比代理申诉时高 ,律 师代理 费 ,上诉程序也 比申诉代理高 。司法实践中 ,律师代理 申诉绝 大部分是
第三 , 诉讼 费相比诉讼标 的数额往往很小 ,很难让人相信 一个正常
人会为了省去诉讼 费用 而故意选择让 自己诉讼标 的处在 随时被人 民法 院 强制执行 的再审程 序中。因为再 审程序 也存在不确定 性,判 决结果仍然 需要人民法院作出。 第四 ,认为利用再 审期间中止原 裁判的规定 ,拖延 或规避执行是 不 成立的。因为法律明确 规定 ,申诉不影 响生效判决 的执行 。~般 的民事 申诉案件的审理到再审程序的启动最快 也需要 二至 三个 月的时 间。在 这 段时间内 ,若有可供执行标的生效判决 , 一般 也已执 行完毕。根本不 可
行 自我纠正 ,省去 了抗诉 的复杂程序 ,既可 以提高监督 的效率 ,节约 司 法资 源,又 可以及 时纠正错误判决对 申诉人造成 的伤 害,有利于化解社 会 矛 盾 ,缓 解 检 、法 两 家 的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矛 盾 冲突 。 再审检 察建议 虽然是一种重要 的检察监督方式 ,但修订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 法》 并没有赋予其强制力 。立法在这一问题的规定存
全国人大法工委认 为这样 可 以及 时保护 当事 人权 利 ,节 约司 法资 源 。司法实践 中,前置程序的增加 ,反而延长了再审审理期 限 ,对 当事 人 申请再审增加 了较大难度 ,也使再审检察建议形同虚设。因为 《 民事 诉讼法》 规定当事人 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一般需要向上一级人 民法 院 申请 再审 ,或 由原审人 民法 院依 职权 启动再 审 。修 订后 《 民事 诉讼 法》 第 2 0 9 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 ,无论是人 民法 院驳 回再 审 申请 的还是再 审判决 、裁定有 明显错误 的,由于人 民法院 已经对当事人 申请 进行过审 查处理 ,而且这种 审查处理一般也 已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研 究 ,期望通 过没有约束 力的再 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 ,几乎没有可 能性 。而人 民法 院 逾期未对再 审申请作 出裁定 ,往往是人 民法院故意怠 于履 行责任 ,或者 再 审启动在 人民法 院存在种种 困难 ,这种情形通过没有约束 力的再 审检 察建议来 启动再审程序 也几乎没 有可 能。另外对 申请检察 机关监督 的当 事 人 ,由 于 先前 在 申请 人 民法 院再 审 过 程 中 , 已经 知 道 人 民 法 院 对 其 申 请 再审案件的观点及对 案件的处 理意见 , 对检察机关再 次通过没有 约束 力的再审检察建议 ,让案件再 次返回人民法 院重新 审查一遍 ,当事人对 这种 “ 无用 功”会 比较抗拒 。所 以 当事人 通常对 检察 机关 再审 检察 建 议这种监督方式很难接受。 另外所谓当事人滥用 民事再审程序问题 ,即当事人未经上诉 直接 申 诉 ,或未经上诉 申请抗诉 ,使法律设 置的上诉 程序形同虚设浪费 司法资 源 的命题 ,笔者认为这是个伪命题。这个伪命 题是再审检察建议 形同虚 设的重要原 因。认为当事人滥用民事再审程序 ,主要是有 以下几 个观点 ( 1 )借 助检察机 关公 权力 ,达到取证 目的 。 ( 2 )利用抗诉 不收 费的规 定达 到逃避缴纳上诉费和实现预期诉 讼 目标 的双重 目的 。 ( 3 )利 用再 审期 间中止原裁判执行 的规定 ,拖延 或者 规避 执行。 ( 4 ) 有的 律师 出 于逐利 目的,引导 当事人 向检察机关 申诉 。 笔者 之所以说 上述观 点是错误 的,当事人滥用 民事再 审程序 的问题 是 伪命题是 因为 : 首先 ,从民事诉讼 的程序设 置上来看 ,在上诉程序 中原审判决并不 生效 。对双方当事人没 有强制 约束 力 ,而再 审程 序 中原审 判决 是生效 的 ,原审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是有强 制约束力 的。判决有 利一方可 以 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保证 生效判 决裁定 的履行 。一个正 常人从维护 自身
察 院抗诉 ,上级人 民检察 院向同级人 民法 院提 出抗诉 。再审 检察建议在
新修订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 中作 为新 的监督方式 的 出现 , 实现 了同级人 民检察 院发现 同级人 民法 院生效 的裁判存 在错误 ,直接 向 同级人 民法 院发送检察建议 ,由同级人 民法院 自 行启动审判 监督程序进
在较 为明显 的缺陷。从诉讼程序 的角度上看 ,被建议方对于 “ 再审检察 建议 ”在程序上应 当作 出什么样 的处理 ,立法上没 有做 出相应 的规 定。
而这 种规定 相对于现在立法 的另 一种监督 方式抗诉 而言,其 问题更加 明 显。2 0 0 7 年 《 民事诉讼法》 第 1 8 8条 的规定 ,对 于人 民检察 院提 出抗 诉的案件 ,人民法 院在收到抗诉 书之 日起 3 0日内,必须 作出再 审裁 定 , 进行再 审 ,而修 订后 的 《 民事 诉讼 法》 没有 规定 被建 议方 对再 审检察 建议 应当做什么样 的处理。这显然是一种 缺陷 ,立法上 再审检察建议 应 当有必要的约束力。 影响 “ 再 审检察建议 ”运用 的法律障碍是修订 后的 《 民事诉讼 法》 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 设置 了前置 程序 ,限制 了 当事 人依 法行 使 申诉 权。修订后的 《 民事诉讼 法》 第 2 0 9条第一款规定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检察 院申请 检察 建议 或者抗诉 :( 一 )人 民法院 驳 回再审 申请的 ;( 二)人 民法 院逾期未对再审 申请作 出裁定 的; ( 三) 再审判决 、裁定有 明显错误的 。 ”
浅 谈 再 审 申请 的 受 理 与再 审检 优先选择再审程序 ,而会选择上诉程序 。从 司法实践 中来看 ,绝大部分 当事人选择的正是上诉程序 ,而不是再审程序 。当事 人被迫选择对 自己不利 的再审程序 ,往往是 由于其他不能归咎 于 自身的 原 因而错过上诉期 限,或者有 的法官与 当事人律师恶意 串通 ,使 当事人 无法正常行使上诉权 。当事人 明知 自己的权利没有受到保护而是 受到伤 害, 故意选择对 自己不利 的程序 ,这种情况在现实 中是不存在的。 其次 ,认为 当事人借助检察机关达到调查取证 目的,是 滥用 民事再 审程序 的原 因之一也是不成立 的。因为 申请人 民法院依职权调查 取证是 当事人 的诉权之一 ,符合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检察机关 与审判机关 规定 基本一致 ,除非人 民法院审判人员怠于行使依职权调取 的证 据的权 利 ,否则 当事 人 在 原 审 就 可 以解 决 的 问题 ,为 什 么 要 在 再 审 程 序 中 解 决 呢?如果人 民法 院的审判人员怠 于行使依职权调查取证 的权 利 ,当事人 申请再审怎么能说是滥用 民事再 审程序 呢?
再 审检察建议机制 ,主要是指人 民检察院对一些 民事申诉案件 ,不 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 ,而是 向人 民法院提 出检察建议 ,由人 民法
院自 行启动再 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 ,基层人 民检察 院只 有提请抗诉权 ,一般抗诉 的程序往往是下级人 民检察 院提请 上级人 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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