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区分与认定
甲打算杀害乙,却误将丙杀害,是否应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那?求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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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误将丙当做乙,肯定是故意杀人。
如果是在杀害乙的过程中将丙杀害,要看具体情况,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安乐死”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吗?目前在我国如果对人进行安乐死,无论死的人有什么样的承诺,行医的人也会以故意杀人罪来论处。
典型的案例就是好像是四川有个安乐死的案例,最后那个医生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法律故意杀人罪论文800字小议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田永东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意: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
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由于他人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编者按:在司法实践中,就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会同时触及《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如何对三罪进行区分就显得很有必要。
《刑事审判参考》公布的一起案例,就此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解答。
一、基本案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立刚、王立东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开业经营东北饺子王饭馆,饭馆的员工都是东北老乡,有何立伟、马加艳等人。
2006年10月6日中秋节晚上,在饭馆门前王立刚组织员工一起吃饭喝酒。
同时,在东北饺子王饭馆斜对面经营休闲足疗中心的朱峰也在同老乡胡乐、李小笛、郭庭权、邱建军、周红等人一起吃饭、喝酒。
10月7日2时许,王立刚因被害人胡乐用脚猛踢路边停车位的牌子声响很大而与胡乐发生口角。
胡乐感觉自己吃亏了,对王立刚等人大喊“你们等着”,就跑回足疗中心。
王立刚见胡乐跑回去,怕一会儿他们来打架吃亏,就到饭馆厨房拿了一把剔骨尖刀,何立伟从厨房拿了两把菜刀,马加艳拿了一把菜刀。
在准备好后,王立东对员工讲“咱们是做生意的,人家不来打架,咱们也别惹事,他们要是来打,咱们就和他们打”。
胡乐同到足疗中心对朱峰等人说外面有人打他,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去和王立刚等人打架,朱峰等人也分别拿炒菜铁铲、饭勺等东西一同出丢打架。
王立刚等人见对方六七个人手持武器过来了,也就携刀迎上去。
王立东先进行劝阻、说和,被对方围起来打,后双方打在一起。
王立刚被胡乐用菜刀砍伤左小臂(轻微伤),王立刚持剔骨尖刀砍伤胡乐左臂(轻微伤)、李小笛左臂及左前胸(轻伤),胡乐、李小笛受伤后跑回足疗店。
王立刚又和朱峰对打,朱峰持炒菜铲子砍伤王立刚左前额,王立刚持剔骨尖刀扎入朱峰右胸背部,朱峰受伤后也跑回足疗店。
胡乐等人跑回足疗店后,看朱峰后背流血很多,遂从足疗店出来去医院。
此时,站在饭馆门口的王立刚等人看到后,马加艳说:“他们出来了,去砍他们去”,马加艳持菜刀伤周红腰部,王立刚持刀砍伤郭庭权的头部二处,致其轻微伤。
刑事案件中的暴力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暴力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刑法中,暴力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是两个常见的罪名,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暴力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一、罪名定义与要件不同暴力伤害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而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则是指主观上有意识地以非法方法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从罪名的定义上可以看出,暴力伤害罪更强调的是行为方法的暴力性质,即犯罪行为采用了暴力手段。
而故意伤害罪则更加强调的是行为结果的严重性,即犯罪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的损害。
二、犯罪的主体条件不同在暴力伤害罪中,犯罪的主体条件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即使是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具备故意实施暴力伤害行为的能力,则可以构成暴力伤害罪。
而在故意伤害罪中,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必须为十六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三、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暴力伤害罪中,犯罪行为通常是通过采用暴力方法对他人进行伤害。
例如,殴打、打击、拳脚相加等方式都可以构成暴力伤害罪。
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则更加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暴力方法。
盗窃、强奸、交通肇事等行为也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只要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结果有明确的故意。
四、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的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构成不同等级的故意伤害罪。
而暴力伤害罪一般指造成他人较为严重的身体损伤,涉及的伤害程度相对较高。
五、刑罚幅度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幅度要比暴力伤害罪的刑罚幅度小。
对于故意伤害罪,根据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可以判处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等刑罚。
而暴力伤害罪则要根据伤害程度更重,刑罚幅度更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构成情节不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较为宽泛,只要主观上有明确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相应的非法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实习生办案总结系列:故意伤害罪(Ⅶ)
实习生办案总结系列:故意伤害罪(Ⅶ)展开全文一、案件来龙去脉:1995年,17周岁的白某,与朋友(另案处理)在公交车上对钟某扒窃被发现后被迫终止,钟某在下车之际踢了白某一脚,后钟某认为自己寡不敌众就跑掉了。
后钟某纠集了三四名同伴在火车站旁赶上白某,双方进行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某手持铁棍将白某击打倒地,白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向王某捅刺后逃跑。
第二天白某听说被害人王某死亡,遂逃至诸暨、义乌、温州、宁波等地,直到2020年投案自首。
二、一般性定罪和量刑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死是结果加重犯,其是出于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对死亡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但其主观态度上对死亡结果还是存在过失的,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本案疑难问题归纳1,法律规定刑事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那么本案距离案发已达到25年,现予以追究是否有法律依据。
2,本案导致的结果是被害人的死亡,那么为何是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而不是故意杀人呢?3,本案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法院在审查时认为量刑畸轻,给检察院发了调整建议书,检察院因此重新调整了量刑建议,法院这么做的依据和精神是什么?四、本案疑难问题解析1,刑法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有效期限的制度。
在规定追诉期限内,如果国家没有行使刑事追诉权,超过追诉期追诉权归于消灭,对犯罪人不能再追诉,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那么正常情况下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造成,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谨慎,这应当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标准。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有较大缺陷、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或者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情形之一,残疾程序可分为一般残疾(10-7级)、严重残疾(6-3级)和特别严重残疾(2-1级)。
6级以上被视为“严重残疾”。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在实践中,死刑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而是根据伤害造成的“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而判处的。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
【导语】锲⽽舍之,朽⽊不折;锲⽽不舍,⾦⽯可镂。
备考也需要这样持之以恒的精神。
⽆忧考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不法与责任 伤害⾏为:⾮法损害他⼈⾝体健康。
在伤害故意⽀配下实施了伤害⾏为,造成他⼈⾝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不能根据结果来反推⾏为,如果结果构成轻伤就认为⾏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的。
结果(既遂的结果):轻伤(基本犯结果)、重伤(加重结果之⼀)、伤害致⼈死亡(加重结果之⼆,含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同时具备)三种情形。
轻微伤只需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致⼈重伤两种情况:具有轻伤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的;具有重伤故意,并造成了重伤结果。
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因伤害⾏为⽽过失致⼈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伤害⾏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否则属于意外事件。
对基本犯有故意,基本上都推定对加重结果⾄少有过失。
⾏为对象:不包括能够分离的假肢、假⽛等,但已经成为⾝体组成部分的属于。
伤害⾃⼰⾝体的不成⽴故意伤害罪,但军⼈战时⾃伤的成⽴战时⾃伤罪。
毁坏⼫体或者伤害胎⼉⾝体的,不成⽴本罪。
如果⾏为⼈故意使⽤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旨在使该胎⼉出⽣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了这种伤害的(即胎⼉伤害),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为具备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治疗需要、体育运动规则允许的,不成⽴犯罪。
基于他⼈:轻伤有效不成⽴犯罪,重伤原则上⽆效,但成年⼈真实意志允诺的器官移植除外。
责任形式:伤害故意。
要求对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仅有⼀般殴打的故意,不能认定具有伤害故意,仅成⽴过失致⼈重伤或过失致⼈死亡罪。
⼆⼈以上⽆意思联络同时伤害他⼈的,属于同时犯,不成⽴共犯。
犯罪主体: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的⾃然⼈;故意伤害致⼈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
浅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概 观
( 一 ) 故 意 杀人 罪 的概 述
故意杀人罪是指以有 某种程度之 意识和意 志并表征为 积极行为 与消 极行 为之动态 , 终 以结果 他人生命之体征 的普适性 的犯 罪名称。故意杀 人罪是侵 犯人身权法益中最为严肃 的的罪行 , 故而刑法将 其置于侵犯人 身权法益篇章中的首要 位置。所谓法益是指 于法层 面法所 保护的某种利 益 形态。故意杀人罪是 表征侵犯他人 的生命权法益 ,亦 即损害他人之生 命 利益形 态。当依 我 国国家情 势 ,法 治社会 是每 部法 所追求 的美 好态 式 ,亦是 法之价值外化 于形 的体征 。社会个体 的行为 自由是 权利本位情 境下 重要 的价值取 向,因而保 障社会人 的行为 自由与生命安 全有其必要 之意 ,而故意杀人罪罪名的设 置能更好 的规制杀人行 为。 ( 二)故 意杀人 罪的解析 关于故意杀人 罪的解要 ,需要 以其构成要件始得 明析。其一 ,故意 杀人 罪之 主体 , 所谓故 意杀人 的主体是指对构成故意杀人 罪的行为施动 者 。分为一 般责任 主体 和特殊责任主体 ,一般责任主体是指 达致刑法定 制 的最低年 龄度的社会 众 民,即年满 1 6周岁 的社会 成员。特殊 责任 主 体 是指刑法上规定的特殊 年龄段 的刑法 主体 ,即年满 l 4 周 岁至未满 1 6 周 岁者。其 二 ,故 意杀人 罪之客体 ,所谓故意杀人罪 的客 体是指犯罪行 为破 坏原 有常态并且刑法 给予保 护的社会关系 。依伟大导 师马克思 的理 论概说 ,社会关 系是生产 关系 的集合 ,而生 产关系是 利益关 系的集合 。 利益关 系是 一定社会状况 的情境下最本质 的关 系态式 ,故 而刑法所调整 与保 护的社会关 系 ,实属是刑法 规制 的利 益关系 。 … 其三 ,故 意杀人罪 之 主观方 面 ,故 意杀人罪 的主观方 面是指刑法对实施故意 杀人行为 的主 体在犯罪 过程中心态的要求与评价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主 观方面 的要求 是故 意,包 括直接故意 和间接故 意。其 四,故意杀人罪之 客观方面 ,故 意杀人罪 的客观方 面是指刑法对实施故意杀人 的行为人之体 态的要求与 评价 。主要 表现 为侵犯 生命法益 的实行行为与死亡 的实害结果 。 二、故意伤 害罪的概观
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作者:石朋波来源:《学理论·上》2009年第08期一、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及特征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部分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或者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4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必须具有故意杀人的心理态度。
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有时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无疑也对他人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
但是,由于行为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权利,因此,仍属于伤害罪的范畴,同杀人罪有原则的区别。
二、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理论上的几种观点(一)目的说这种观点认为,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
因此只有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来认定、判断有关案件的性质。
其理由是:犯罪目的是犯罪活动的出发点,它统帅犯罪活动的全过程,贯彻在犯罪活动的一切方面和整个过程的始终,并实现在犯罪结果上。
犯罪目的在认定杀人罪和伤害罪中的重要作用是客观存在的。
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一点是故意杀人罪的质的规定性。
这两种罪之所以能区别,就是因为它们具有杀人目的和伤害目的这个不同的质的内在属性,而这种内在属性又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以及带来的符合规律的结果。
刑法分则2007
刑法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第二编分则第一部分罪刑各论一、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指只概括一种行为的罪名。
刑法中绝大部分罪名都属于单一罪名,如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选择罪名,指一个罪名概括多个犯罪行为,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如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制造、邮寄、储存、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都属于选择罪名。
选择罪名主要是根据行为的情况来选择罪名,例如甲贩卖毒品,则定贩卖毒品罪;若甲既走私毒品又贩卖毒品,则定走私、贩卖毒品罪,但这种情况在我国视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属于选择的一罪。
选择的一罪一般都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但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的罪名不一定是选择罪名,有可能是单一罪名,即如果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的行为不是选择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则该条规定的罪名是单一罪名,例《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条将六种行为规定在一个条文中,这六种行为是并列关系,因此该条规定的是并列关系的单一罪名。
二、法条竞合问题分则条文之间往往在内容上有一定的重复、重合现象,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另外在经济犯罪中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包括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保险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又规定了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此外还规定了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上述诈骗罪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有虚构骗局,骗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上述各诈骗罪在内容上有重合,即所谓的“法条竞合关系”,由此产生了“法条竞合犯”,即由于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到几个法条的共同的内容(竞合部分),以至于其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法条,构成法条竞合犯。
例:甲在和对方签订合同中骗取了对方五十万定金,则其触犯了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同时也触犯了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即一行为触犯数法条,构成法条竞合犯。
这是由立法结构造成的结果,是因立法技术所产生的一个问题;在司法上,通常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则来解决这一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和伤害罪是两个相对常见的罪名,虽然它们的名字相似,但实际上在法律界有着明确的区别。
本文将分析和解释故意伤害罪和伤害罪的区别。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故意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明确的预期,并且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为了证明故意,法庭通常会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态度、言行等证据进行判断。
暴力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或伤害。
暴力行为可以是直接的身体接触,也可以是使用各种工具和武器造成伤害。
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要件之一。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的身体受伤或死亡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伤害罪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完整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对主观故意的要求相对较低。
在伤害罪中,主观故意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但并没有故意地实施这一行为。
法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故意是通过考察其行为的合理性、预见性以及对可能后果的认识。
伤害罪同样要求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且导致了他人身体伤害。
但与故意伤害罪相比,伤害罪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要求较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证明明确的故意,仍然可以成立伤害罪。
三、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在主观故意要求、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首先,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并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而伤害罪在主观故意方面的要求较低,只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可能的后果有所认识,但不要求故意实施。
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区别
浅谈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区别摘要: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人身伤害造成死亡后果的刑事案件定性存在困难,主要体现在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界定上。
二者的共同点是都属于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找出二者之间异同,对两种罪名加以辨别,以期对实务工作有所启发。
关键词: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既遂;区别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1-0064-01一、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且实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一般是因为犯罪实施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的情况而致或因伤情严重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但二者的犯罪故意内容是不同的,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内容的证据往往牵涉以下方面:(一)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由。
不同的发案原因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案件的起因往往影响到行为人的动机。
要通过分析发案原因,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是存在深仇大恨还是存在小摩擦,而后者往往不存在杀人动机;还要看行凶的发生是因小事摩擦导致还是较深积怨导致;双方是素来有仇恨经过密谋策划,还是犯罪嫌疑人一时激动实施,这些都可利于分析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思想。
(二)行为发展过程,行为是否有节制。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有打击限度还是无,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很大作用,后者往往只是一种伤害的故意。
(三)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采用的工具或采取的手段。
枪、刀显然比一般打击工具危险性更大,犯罪嫌疑人作为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认识到使用枪、刀对一个人实施打击,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可将行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的危险性作为判定其主观故意的一个考量因素,通过犯罪工具能反映出行为人心态。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故意轻微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微伤结果,⽽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
伤害意图⾮常明显,且已经着⼿实⾏伤害⾏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为⼈,在伤害故意⽀配下实施了伤害⾏为,造成他⼈⾝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是⾏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是⾏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
故意伤害致⼈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没有致⼈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基于他⼈承诺伤害他⼈⾝体的⾏为这是较为棘⼿的问题。
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
于是有⼈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罪,⽽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概⽆罪。
(三)伤害胎⼉⾝体的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胎⼉⾝体的,⼀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倘若⾏为⼈故意使⽤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旨在使该胎⼉出⽣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这种伤害的(以下简称胎⼉伤害),应当如何处理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的⾝体,⽽胎⼉不是⼈,伤害胎⼉的⾏为不符合伤害“他⼈”的要件,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存在障碍。
然⽽,如果对这种⾏为不认定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的。
(四)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以上没有意思联络⽽同时伤害他⼈的情形。
中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⑴同时伤害⾏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⑵同时伤害⾏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造成时,也不能追究任何⼈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第一百四十八条
故意伤害罪第一百四十八条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针对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该罪的设立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下面将从相关法律法规、罪名构成、刑事责任等方面,生动全面地介绍故意伤害罪,并探讨其对社会的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其次,犯罪行为必须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这意味着犯罪人必须有明确的故意意图去伤害他人,并实施了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侵犯。
最后,犯罪行为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
这是对犯罪严重程度的合理限定,以便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在我国法律中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社会价值。
首先,它以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一种公序良俗的约束和保护。
其次,故意伤害罪的存在对加强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使得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还让受害人能够获得精神和经济的补偿,恢复自己的权益。
再次,故意伤害罪的设立提醒了社会成员要始终尊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得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也要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的性质、情节、动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严谨判断和量刑。
法律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不只是单纯的罚金或者刑期,还包括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以期实现犯罪人的再教育和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故意伤害罪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有着明确的罪名构成和严格的司法实践。
它不仅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更提醒了整个社会要以和谐与尊重为基础,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结合案例浅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结合案例浅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作者:李晓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摘要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
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关键词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内容作者简介:李晓伟,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73-02一、案件情况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某市随缘网吧找朋友被告人陈某玩,被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刘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看到并叫了过去,刘某问王某某为什么最近总躲着他,王某某讲因几天前与刘某的朋友仲斌打过架,怕刘某揍他。
刘某不让王某某走,让王某某坐在刘某旁边陪他上网。
陈某听到刘某不让王某某走的话,便劝解,被刘某骂走。
陈某便在网吧吧台下面的抽屉内拿了一把刀和一个棒子,又拿了吧台上的小灵通电话到网吧外面,用该小灵通往网吧打电话,找王某某,商量一起打刘某,王某某没有答应,后陈某又往网吧打电话,再次找王某某商量打刘某一事,王某某下不了决心。
22时许,经王某某、陈某多次进行商量,陈某手中拿着一根棒子和一把自制匕首,王某某向陈某要了一把自制匕首,王某某走到刘某跟前,向刘某承认是自己错了,请求刘某以后不要找他麻烦。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事实:1. 2020年4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一家酒吧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李某。
2. 李某见状,上前试图夺刀,但未能成功。
张某持刀朝李某腹部猛刺一刀,李某倒地。
3. 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需长期治疗。
4.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化名王某某生活。
2020年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1. 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请分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刑法条文?3. 在量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法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因其致李某重伤二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因素分析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张某的主观恶性。
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主观恶性较大。
(2)张某的犯罪手段。
张某持刀伤害他人,手段残忍。
(3)张某的犯罪情节。
张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犯罪情节严重。
(4)张某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张某潜逃,但最终被抓获归案。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张某的量刑应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之一。
它主要指的是人们出于故意而对他人身体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对方伤痛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主观上的故意。
例如,有人对某个人不满,故意用拳头打了对方的脸,那么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其次,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直接犯罪行为。
直接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对方身体受伤。
例如,有人用刀子割伤他人的手臂,那么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最后,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结果。
结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对方身体的实际受伤。
通过对被害人伤情的评估以及医学鉴定,可以确定伤害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犯罪的量刑。
以下是三个故意伤害罪司法认定的案例:案例一:2019年某市张某因与邻居发生口角,将邻居李某打伤。
经过法医鉴定,李某的左脸部有轻微软组织损伤,已治愈。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二:2020年某县刘某为寻求报复心态,用刀刺伤了张某的背部,致使其左侧背部的皮肤裂开,伤势较重。
鉴定结果显示,张某的伤势需要3周的时间治愈。
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三:2018年某市王某因家庭纠纷,趁着对方熟睡,用锤子将对方头部打伤。
经过鉴定,受害人头部骨折、时间需要较长恢复。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对于司法认定主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直接犯罪行为以及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认定故意伤害罪,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抵制暴力、保障他人身体安全和尊严。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并不仅仅只是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
还需要考虑情节的严重性、有无前科、是否自动投案等因素。
如果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就必须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
可以发现,在多个案例中,故意伤害罪都是因为人的情感和冷静思考的缺失时而产生的。
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学 术 论 坛227科技资讯 S CI EN CE & T EC HNO LO GY I NF OR MA TI ON 如何准确区分此罪和彼罪,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符合唯物主义辩证理论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犯了什么罪,就以该罪处罚,罪轻就轻罚,罪重就重罚,无罪就免罚。
为了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应当借鉴矛盾特殊性的理论。
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此罪,而区别于彼罪,根本上决定于事物内在特殊的构成要件。
两个不同的罪名,其构成要件必然也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是有时候在现实中,区分两者的构成要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想要正确的找到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寻找两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在刑法中,一项罪名的特殊构成要件表现在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内容、客观行为方式和犯罪客体等方面区别于其他罪名之处。
此外,鉴于司法实践中个案的特殊性,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的平时表现以及侵害行为有无节制等因素,同样影响着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为了证明上述观点,笔者通过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因而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判定某一刑事案件为故意伤害罪,还是他罪,是实践中时常出现的问题。
笔者仅列举故意伤害罪与以下五种罪名的区别,由此透视此罪与彼罪的界分,望能给读者些许启示。
1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指的是不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财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交通事故,所以容易混淆。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他人和交通肇事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一个人或者少数几个人,后者是不特定的人;其次,前者是故意犯罪,而后者是过失犯罪。
特别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也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例如当事人交通肇事后,因为害怕而躲避法律的制裁,不及报警、救助,而是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遗弃或带离事故发生地点而不易被别人发现,从而导致其严重残疾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并处罚。
罪名解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概念与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首先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其次,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第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罪名认定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区别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伤害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伤害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一、绪言故意伤害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它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类犯罪范畴,古今中外的刑事法律都认可此类行为的可罚性和应罚性。
故意伤害案件源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所以此类犯罪发案率高低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社会、一个地区或一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反映出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融洽程度。
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属于综合型处理方式,即对被告人的行为既要进行刑事评价和处理,又要作出民事评价和处理。
故意伤害案件包括出于伤害故意伤害他人达到一定程度,形成诉讼的案件;也包括出于其他目的,结果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按照刑法规定应当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案件。
故意伤害案件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
在自诉案件中又分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公诉转为自诉的案件。
诉讼种类的不同,决定审理的程序、审理的方法、裁判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在审判实践中,都必须从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入手,划清罪与非罪界限,以惩恶扬善、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充分关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作出正确处理。
二、树立审理故意伤害案件的正确理念,处理好三个关系审理故意伤害案件,除必须认真收集、审查证据,查清事实,正确认定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的基础上,还必须树立正确的审理理念,主要体现在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1、打击与保护的关系。
法官不是社会和谐与良好秩序的创造者,却是它的守望者。
当社会和谐和良好秩序遭到局部或部分破坏时,法官有义务去给出正确的评价,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修补。
重视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价与引导,而不仅仅是考虑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正确处理故意伤害类案件的关键。
定罪量刑固然是对被告人的一种打击方式,可以部分实现被害人的报应心理渴求。
但是,轻易的定罪量刑会在当事人之间及其亲属之间形成永久的隔阂,甚至发展成仇怨。
这是法官在考虑打击与保护关系时不得不慎重考虑的。
身体的损伤有时可以用物理的方法平复,有时可能会存在无法平复的部分,但心理创伤可以完全平复。
轻伤二级最轻判几个月
轻伤⼆级最轻判⼏个⽉意外是会导致⼈员的死亡以及损伤,⽽伤情的发⽣不仅是有⼀到⼗级的划分,还会有轻重的认定。
但是轻伤与重伤的认定也是有等级的划分,今天主要为⼤家分享的是轻伤⼆级的判定,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
接下来店铺⼩编就来为⼤家分享这⽅⾯的知识。
轻伤⼆级最轻判⼏个⽉轻伤⼆级赔偿标准根据《刑法》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百五⼗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怎样认定故意伤害罪1、故意伤害与⼀般殴打⾏为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与⾮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般殴打⾏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体健康的⾏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种是对⼈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种是对⼈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般的殴打⾏为,通常只造成⼈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体的健康。
当然,殴打⾏为不伤及⼈体的健康并⾮绝对,⽽只能是相对⽽⾔的。
例如,朝⼈⿐⼦打⼀拳,有可能造成⿐青脸肿的后果;⽤⼿撕⼀下,也可能造成表⽪损伤。
但这种⾏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为与伤害⾏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没有什么区别。
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点表⽪损伤、⽪下出⾎,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死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为⼈的⾏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体甚⾄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般殴打⾏为。
⽽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的因素,看⾏为⼈是否具有伤害他⼈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还是只出于⼀般殴打的意图⽽意外致⼈伤害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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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区分与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区分与认定
一.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区分与认定
二.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
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区分与认定
三.与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即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如犯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