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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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释义】本条是有关公路保护经费来源的规定。

一、公路保护经费的由来。

1950年7月,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草案)》,使公路养护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1978年8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国发〔1978〕158号),明确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为规范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通知明确,公路养路费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一)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社公路补助费等;(二)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必需的生产房屋修建费,行政管理费等;(三)养路其它费,包括安全、宣传、劳动保险及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公路管理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明确提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拖欠养路费。

此后,为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照健全法制、依法行政、按章征费的要求,对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征收和使用规定》进行了重新规定。

中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二、公路保护主体
(三)公路管理体制
1、授权的范围 2、授权的应用 3、授权的主体
中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二、公路管理体制
(四)与公路有关的其他行政管理
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中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突发事件应对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 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 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 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中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共20条,主要是规定了公路保护区域 路产三个(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 施);建筑控制区、公路规划控制区、公路 安全保护区。
中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一、公路登记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 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中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二、建筑控制区 (一)划定主体 (二)划定原则 (三)划定时间 (四)划定效力 (五)建筑控制区外的管理事项
中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广告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中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二、公路保护主体
(一)政府职责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
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 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 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 除外。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七日摘自/zwgk/2011-03/14/content_1824439.htm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公路线路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新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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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与顺畅,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适用于我国全部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公路安全保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属地管理,依法处罚。

第四条公路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条公路安全保护的工作内容包括:1. 公路交通管理:完善交通信号设施,规范交通标识标线,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交通管理。

2. 公路维护养护:及时修复路面缺陷,清除路面障碍物,保障公路路况的良好状态。

3. 公路巡逻勤务:加强路面巡逻,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提供道路救援服务。

4. 公路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公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路交通安全的认识。

第六条公路使用单位和驾驶人有义务遵守公路交通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和路面交通秩序。

第七条公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第九条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组织救援,保障伤者的生命安全,妥善处理事故现场,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条公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的报告制度,及时发布公路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和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的工作成效应当得到公众的监督和评价,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作者:不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今年3月7日公布,7月1日起正式实施。

5月下旬,省公路局组织召开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研究会议,并邀请到着名的公路法专家张柱庭教授对该条例进行了讲解。

结合张教授的讲解和工作实际,笔者将选择一些条文,对其内涵以及对公路管理、养护、执法等“公路保护”工作的影响进行粗浅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立法目的和依据。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

《公路法》和条例的关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法律是上位法,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

因此条例不能违反《公路法》,只能对《公路法》的规定进行充实和细化。

还有一个问题: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关系如何《广东省公路条例》是由省人大制定的,属于地方法性法规,地方法法规不能违反行政法规。

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省公路条例》的上位法,两者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准。

第四条扩大了公路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范围。

以往的观念是公路就是公路部门或交通部门的事,现在明确规定多个部门负有相关责任。

防止了公路部门孤军奋战甚至四处求人的窘境。

第五条明确公路管理、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划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公路突发变乱应急预案。

同时也将该种预案界定为专项预案,区别于部门预案。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专项预案是需经本级政府批准,涉及到要动用其他政府部门或下级政府的力量。

而部门预案意味着动用本部门的力量就能管理。

从近几年公路突发变乱来看,如08年的冰灾,多部门联合更能抢险应急,更能保证公路的安全通顺。

第九条规定公路保护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

理由是公路是一种公共产品。

第二章公路线路。

主要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各类保护区以及除超限超载之外的公路管理、许可事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而制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公路线路的管理也是本条例的重点之一。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除此之外,本条例还规定了应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这也是公路安全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总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和完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管理的重要举措。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根据公路等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对于高速公路来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需要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来确定。

在新建、改建公路时,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需要在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如果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需要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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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为切实保障公路的安全 畅通,公路沿线的单位和群众在 日常生产、工作生活中,应当注 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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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为
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禁止在公路、 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 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 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 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 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各部门联合执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经费纳入政 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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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比《公路法》和《条例》
• 《公路法》主要是对宏观层面的规定,而 《条例》是对《公路法》予以明确化、具 体化和适当的补充完善,《条例》主要有 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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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足全面保护
• (1)从保护主体上看,《条例》第3、4 、5、6、7条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责,而且还 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 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 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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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条例》针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 畅通的情况并结合《公路法》的相关规定, 对修建铁路、机场、供电、通信、水利等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 路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规定了事前行政许 可、事中监督、事后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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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 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安全管理,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包含了众多条文,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其中的几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条:公路适用本条例。

公路是指为供车辆通行而造设并经批准公开公用的,具有标志、限制、设施等公路特征的道路。

这一条文定义了公路的范围,只有符合“为供车辆通行而造设并经批准公开公用的,具有标志、限制、设施等公路特征的道路”这些条件的道路,才能被认定为公路。

另外,这个条文还指出了公路应该具备的一些标志和设施,在实际的公路管理中也很有借鉴意义。

第十五条:向未实行电子收费或尚未实行电子收费网络化改造的公路收费站设置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收费亭和人行横道的,应当予以改造或拆除;收费站的大型广告牌应当符合相关公路交通规定。

这一条文规定了公路收费站的管理要求。

在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前提下,收费站设置应该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另外,对于大型广告牌,也应该符合相关的公路交通规定,这样才能避免因广告牌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路行车安全需要,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护设施等设施,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和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缮或更换;对于新建、改建和重要交通路段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这一条文强调了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要求。

为了保证公路的行车安全,公路管理单位应该根据需要设置交通标线、标志、防护设施等设施,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而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和设施,则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缮或更换。

在建设新公路或改建公路时,还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这样才能确保公路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管理提出了很多要求和规范,这些规范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公路管理的规定,共同维护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健全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健全车辆超限治理,完善了公路养护,建立健全的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条例。

新《条例》共6章77条,分别是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

与老《条例》的38条相比,数量增加了一倍有余。

当然,条例数量的增加不仅体现在对公路保护的精细程度之上,对公路的发展方向也有了明确的指示。

在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增加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而删减了老《条例》中的加强公路建设。

可以看出,随着国家公路建设高潮的减退,公路建设与养护的位置正在悄然进行着改变。

很多年来,“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的话被我们说了很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依然是注重建设而轻养护。

如今,我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万公里,随之而来的养护将成为工作的中心,所以,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增加也让养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公路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这些规定,有力维护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大大提升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新《条例》总则第四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的内容。

而在老《条例》中,公路的保护工作只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之为,从这一变化可以看出,保护公路不再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要多部门共同合作,这也在我国前几年开始的超载、超限的联合执法中有所体现,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将公路服务的公益性推到了首要位置。

此外,在新《条例》第七条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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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要站在这个基础之上,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不能脱离这个基础对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提出现阶段无法逾越的目标,无限放大公路保护责任。

第五部分,即第七条和第八条,确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

考虑到条文数量较少,同时其重要性极高,因此放在总则里,形成现在的体例。

第六部分,即第九条,确立了社会公众的公路保护义务,这是总括性规定,具体义务在本条例各章节中都有详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又称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一)公路完好,主要是指公路物理状态的完好,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二)公路安全,主要是指公路本身的安全及整个路网运行的安全。

公路属于国家财产,保障公路安全就是保障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利用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如挖沟引水、采石取土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需要明确的是,公路安全与交通安全密切相关,但不能等同于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由人、车、路和环境等要素构成的“公路安全生态链”,系统中任何一个要素的行为或性质发生变化都会对整个公路交通安全产生影响。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其第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三)公路畅通,主要是指公路的通行功能正常。

公路畅通的前提必然是公路完好和公路安全。

如,公路未出现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现象,公路沿线无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放养牲畜、打场晒粮等违法行为。

此外,公路畅通不仅指某条或某段公路的畅通,还包括整个公路路网的有效运转。

如,本条例第五十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公路养护作业管理的规定,就是在整个大路网格局下考虑路网通畅运行的。

(四)加强公路保护。

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公路保护:一是加强养护管理。

具体指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等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保证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并使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在公路运行期间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开展的保养、维修、水土保持、绿化和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即保障公路的“完好”。

二是加强路政管理。

具体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主要是防止公路受到人为的破坏和损坏,即保障公路的“安全”。

三是加强路网运行与应急管理。

具体指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公路沿线经济展水平、车流量等因素,着力完善路网结构,消除影响路网体系全面发挥作用的断头路、疏港路,构建一张规划布局科学、干线支线交错、技术等级合理、路路衔接紧密的公路网络,同时积极利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构建路网调度网络和指挥、执行系统,建立高效的路网信息发布制度和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路网体系的调度和疏导功能,确保整个路网的畅通,提高路网抵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即保障公路的“畅通”。

总体上看,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路网运行与应急管理是公路保护的不同表现形式,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

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属于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对违法超限运输造成损坏的桥梁等公路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属于养护管理工作,因维修桥梁等公路设施采取分流措施以及发布公路通阻信息则属于路网运行与应急管理工作。

二、立法依据。

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这是调整公路保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

其中第四章、第五章对公路保护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养护责任、养护资金来源、养护作业、绿化管理、涉路施工许可、建筑控制区管理、桥隧结构物保护、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本条例在《公路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内,针对公路保护工作的特点及近年来公路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安全保护及监管制度。

此外,本条例的立法依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规定。

三、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4万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45万公里,“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与此同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提高公路保护水平,更好地应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加强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监管、规范和提高公路养护水平、及时有效地处置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发事件,确保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公路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服务作用,也成为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法律制度上看,1998年生效施行的《公路法》,确立了公路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赋予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公路保护的责任和必要的手段,但《公路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强。

2004年5月中旬,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七部委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并提出“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1]。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公路保护行为的行政法规,解决公路保护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和紧迫。

四、立法情况。

2004年底,交通运输部[2]启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送审稿并于2007年底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开展条例审查工作,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等27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浙江、安徽、山西、湖南等15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多次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举办不同层次和范围的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3号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五、立法原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制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三个服务”[3]的要求,在深入行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相关制度,力求科学、合理地反映公路安全保护的客观规律,在立法过程中遵循了下列原则:(一)立足全面保护。

从保护主体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责,而且还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从保护对象看,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桥梁采砂区、桥隧爆破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

(二)重点强化治超。

违法超限运输危害极大,是最为严重的公路“杀手”。

为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作为重中之重,从管理手段上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出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入手,对超限治理作了详细规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所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仅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必要的执法手段,又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公路执法的权责统一,有利于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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