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实施办法
6地方:房产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江苏甲企业(集团)公司2011年初计划兴建一座花园式工厂,工程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办公用房以及辅助设施,包括厂区围墙、水塔、变电塔、停车场、露天凉亭、游泳池、喷泉设施等建筑物,总计造价为1亿元;另一部分为厂房。
在兴建过程中,董事长发现了与房产税有关的两个问题:一是房产原值的确认。
如果1亿元都作为房产原值的话,甲企业自工厂建成的次月起就应缴纳房产税,每年应纳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为:10000*(1-30%)*1.2%=84(万元),这84万元的税负只要该厂存在,就不可避免。
如果以20年计算,就将是1680万元。
企业感到税负太重,希望寻找节税的方法和途径。
二是土地价值的分摊对房产税的影响。
如果2011年3月1日征用100亩(66666.66平方米)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企业按50年摊销;2011年6月,动用5000平方米(长100米,宽50米)兴建A厂房。
在具体操作中如何节省房产税?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正因为土地出让金的存在,地方财政对地产业有过分的依赖,土地财政成为房价调控的绊脚石。
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企业自用房产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依据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应当紧紧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
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譬如,围墙、水塔、变电塔、露天停车场、露天凉亭、露天游泳池、喷泉设施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流程图.doc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
转让批准流程图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法定办结时限20 日,承诺办结时限10 日)
申请材料不齐
申请人提出申请全、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审批大厅窗口经办人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限 1 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土地审批部领导审核(限 2 日)
审批办会审会审议(限 3 日);
若会审会不通过, 则作退件处理 , 并告知退件理由。
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
内容
土地审批部委托地价评估,地价初审、审定(期间挂起)
草拟方案并提交审批办主任审签、局长审批( 2 日)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阶段挂起)
草拟调整土地条件协议(期间挂起);
用地单位交款;同时委托开展地籍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
登记申请书、制作用地红线图及宗地图(期间挂起)。
核发批复文件等材料;移交登记材料(限1日)
缮证(收费、发证)
(1 日)
附件 1-3
关于分割转让 XXXXXXX 宗地的申请
XXX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XXX 单位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
XX路 (乡、街 )XXXXXXX 宗地 XXXX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用
地手续,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编号: XXXX) ,并办理了宗地内的房产证。
由于的原因,现拟将该宗地土地使
用权 XXX 平方米土地分割转让给XXXX 。
现特向贵局申请办理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批准手续,请给予办理为盼。
申请单位(盖章)
二○XX年XX月XX日。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2
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土地分割证是什么?和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区别
土地分割证是什么?和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区别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有些朋友在理解土地分割上存在一些问题,不知道需不需要办理证件和公证。
在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分割证上有什么区别。
今天小编就为您解决以下问题土地分割证是什么?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分割证有什么区别?土地分割证是什么1.土地分割登记全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
它是指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登记。
2.“分割转让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的法律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
商品房售出前,“分割转让证”由开发商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
3.“分割转让证”的内容包括了购房者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所须填报的主要项目。
房地产交易完成后,购房者只需在开发商交付的“分割转让证”上签名,便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分割证有什么区别1.土地使用证是以合法的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它包括划拨、租赁、出让等三种方式,一般情况下一份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就是一个土地使用证,这里所说的土地分割证。
2.初申办时也是一份土地使用证、(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诸多原因所致,该土地由若干人使用,使用该地块的人还承担一定的费用。
3.为方便起见就把原来的土地使用证按照使用人的约定划分成一定的份额,后经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就把按约定划分的份额换成“土地分割证”,实质也是土地使用证,与土地使用证没有区别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5.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和国家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就是土地分割证是什么?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分割证有什么区别?问题的回答,希望小编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申请报告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申请报告目录1综合说明 (1)1.1项目概述 (1)1.2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 ......................................................... 2 2项目背景 ............................................... 3 2.1项目所在区简况 ............................................................. 3 2.2项目提出的缘由 ............................................................. 5 2.3编制依据 (6)3项目区概况 ............................................. 9 3.1自然条件 (9)3.2自然资源条件 .............................................................. 10 3.3社会经济状况 .............................................................. 11 3.4土地利用现状 .............................................................. 11 3.5农业生产情况 .............................................................. 13 3.6基础设施条件 .............................................................. 13 4项目分析 .............................................. 16 4.1项目合法性分析 (16)4.2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 16 4.3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 ......................................................18 4.4水土资源分析 (18)4.5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 22 4.6潜在风险分析 ..............................................................22 4.7公众参与分析 .............................................................. 23 5项目规划方案 .......................................... 24 5.1规划原则 (24)5.2规划依据 (24)5.3建设标准 (25)5.4规划方案比选 .............................................................. 25 5.5总体布局 (26)6建设内容与工程设计 .................................... 27 6.1灌溉与排水工程 (27)6.2田间道路 (31)6.3典型田块 (32)6.4工程量分类汇总 ............................................................ 32 7土地权属调整 .......................................... 34 7.1土地权属现状 .............................................................. 34 7.2土地权属调整 .............................................................. 34 8投资估算 .............................................. 35 8.1编制说明 (35)8.2估算费用构成 (35)II8.3资金筹措 (38)9实施计划 .............................................. 39 9.1实施流程 (39)9.2年度建设计划 .............................................................. 39 9.3年度投资计划 .............................................................. 39 10 实施控制 ............................................ 44 10.1进度控制 (44)10.2资金控制 (44)10.3质量控制 (45)10.4项目建设档案管理 ......................................................... 45 11效益分析 ............................................. 48 11.1社会效益分析 ............................................................. 48 11.2生态效益和环境影响分析 ................................................... 48 11.3经济效益分析 ............................................................. 49 12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12.1可行性研究结论 .. (51)12.2项目实施的建议 ........................................................... 51 13估算表 .. (53)项目特性表项目内容单位数值备注一、项目概况1、建设规模公顷 466.66672、总投资万元 352.41113、项目性质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4、项目类型建设项目 5、地貌类型平原微丘项目自2013年9月开工至2013年12月6、建设期月 4 底竣工二、建设内容1、土地平整3(1)土地平整万m 2、农田水利工程 (1)建筑物工程节制闸座 5涵管座 10 (2)排灌工程改建农渠米 14184 (3)水源工程3坑塘清淤 m 48384 3、道路工程改建田间道米 6709 碎石路基(10cm)碎石路面,厚10cm。
安徽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细则
安徽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我省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出让权,以规划为前提,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务,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第五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值费、使用金定期交同级财政,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共同拟定方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为国有。
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可先确定标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补足。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建设等主管部门确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中府〔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有序解决土地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对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合并与分割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鼓励的产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需求为前提。
(二)坚持依法依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的基础上,优化规划条件变更流程,完善出让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多宗用地整体报建、跨多宗用地建设等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四)坚持节约集约,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合并整合利用、分割盘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二)属闲置土地的已按规定处置;(三)不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四)地上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或土地未以分摊面积登记到房屋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五)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或已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但因政府实施规划调整导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用地需整合开发,以及工业用地因政府招商引资需要或同意项目整合开发的;(六)符合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海绵城市建设、河岸线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相关规划要求。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范围 ..................................................................... .......................................... 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0 3 术语 ..................................................................... .......................................... 1 4 总则 ..................................................................... .......................................... 2 5 建设目标 ..................................................................... ................................... 2 6 建设条件 ..................................................................... .. (3)6.1 基础条件 ..................................................................... . (3)6.2 建设区域 .............................................................................................. 3 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 (4)7.1 一般规定 ..................................................................... . (4)7.2 土地平整工程 ..................................................................... .. (4)7.3 灌溉与排水工程...................................................................... . (6)7.4 田间道路工程 ..................................................................... .. (8)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8)7.6 其他工程 ..................................................................... ......................... 9 8 建设程序 ..................................................................... .. (9)8.1 建设计划 ..................................................................... . (9)8.2 基础调查 ..................................................................... . (9)8.3 实施方案 ..................................................................... .. (10)8.4 项目实施 ..................................................................... .. (10)8.5 基本农田划定 ..................................................................... (11)8.6 后期管护 ..................................................................... ....................... 11 9 公众参与 ..................................................................... ................................. 12 10 土地权属调整 ..................................................................... ....................... 12 1 1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 ........ 12 12 绩效评价 ..................................................................... ............................... 13 附录分类型区简述 ..................................................................... .. (14)附录A 一级类型区 ..................................................................... . (14)附录B 二级类型区(模式) ...................................................................15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1 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建设程序、公众参与、土地权属调整,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05
•【字号】惠府〔2015〕36号
•【施行日期】2015.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府〔2015〕36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法制和政令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未规定有效期、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并经十一届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未规定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需继续实施并统一规定有效期的13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以上规范性文件统一剩余有效期届满前由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清理评估,经评估后认为剩余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发布的自行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附件。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12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63号公布依照1997年12月31日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进展,爱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省、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治理和监督检查。
省、市、县房地产、都市规划、打算、财政等治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共同做好有关治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爱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治理的原那么,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的治理。
征地工作统一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打算、有步骤地进行。
市、县国土部门应会同打算、都市规划、建设治理部门依照本地区国民经济进展打算、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打算编制出让土地使用权年度打算〔以下简称供地打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地打算应包括当年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位置、范畴、用途以及供地点式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年度供地打算应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并可对外公布。
第六条以下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一〕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城镇建设进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三〕出让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四〕城镇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1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95.04.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建筑、军事设施以及按照城市规划不能出让、转让的地块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
第三条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土地的权属管理。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014修正)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014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3年6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自1993年6月17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2010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和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推动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使用权,均可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和转让,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除外。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均须在城镇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经济上的利益得以实现。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关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5号)作如下修改:一、标题修改为“《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且全文的“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工业(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非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同时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三、第三条、第五十三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改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五十三条中的“规划建设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四、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可以按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由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双倍返还定金。
”五、第五十四条的“实施细则”修改为“实施条例”。
六、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8日市政府印发的《惠州市地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惠府〔1994〕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惠州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惠府〔1997〕71号)自《关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本决定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空间的()使得多个权利主体可以分割使用同一地表上下的空间。
A.多层次性B.容纳性C.价值性D.有用性【答案】 A2、确定一宗土地的所有权,首先要确定()。
A.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B.该宗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及现实状况C.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内容D.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答案】 A3、下列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D.永佃权【答案】 D4、我国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授权,以()名义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
A.国务院B.本机关C.批准其行使的上级机关D.国家【答案】 B5、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内仍依然保留对土地的()。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最终处分权【答案】 D6、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的说法,错误的是()。
A.林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至七十年B.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六十年C.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D.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可长于七十年【答案】 B7、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始作为一项独立的土地权利类型进行规定的是()。
A.《土地管理法》B.《城市房地产管理法》C.《物权法》D.《宪法》【答案】 C8、下列选项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殊之处的是()。
A.权利的交易不受限制B.权利的主体性质C.权利的客体性质D.权利的无期限【答案】 D9、之所以称物权是“对世权”,是因为()。
A.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B.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人C.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D.物权主要反映财产的归属关系【答案】 B10、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地役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C.土地所有权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 C11、()是对土地实施事实变化行为或者法律变化行为的权能。
A.占有权能B.使用权能C.收益权能D.处分权能【答案】 D12、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的(),指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在城镇地区的土地,一般都是由开发商聘请建筑施工单位修建,工程在修建完成后,需要按照既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在满足验收标准之后,开发生就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一、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开始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预登记制度,该项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登记手续,另一方面方便商品房购房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步骤,其优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减轻了出售公房单位或开发商为住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难度和强度。
以前,住房出售后,公房出售单位或开发商为全部住房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十分麻烦,牵扯了售房单位或住房户的很大精力,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制度后,开发商只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预登记证》上签章后交给购房者,就等于给购房者办理了其住房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十分方便。
(2)有利于购买住房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前,购房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迟迟拿不到手,致使住房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原因主要是手续繁琐。
实行土地分割转让许可制度后,住房者只要从开发商那里领到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预登记证》,凭此证就可直接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既简化了办理程序,又加快了办证速度,同时,解决了办证难的根本问题。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一)办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工业用地可以分割转让吗
⼯业⽤地可以分割转让吗⽬前的⼯业⽤地出让、使⽤政策规定,⼯业⽤地上的产业⽤房只能按整栋的⽅式办理⼀个房产证,使⽤者不能进⾏产权分割,⽆法进⾏转让和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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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地可以分割转让吗符合条件可以进⾏转让。
⼯业⽤地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按⼟地出让合同约定已⽀付全部⼟地使⽤权出让⾦、滞纳⾦、违约⾦及相关税费,并取得建设⽤地使⽤权证。
2、不改变⼟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
对于受让⼈拟改变原⼯业⽤途中不同⾏业类别的,应取得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根据有关政策相应调整⼟地出让合同;属于特殊⾏业的,还须征得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同意。
3、除⼟地使⽤权出让⾦外,投资额已达开发投资总额规定⽐例以上。
4、⼟地权属⽆争议、⽆违法⽤地(或违法⽤地已处理完毕)、⽆违章建(构)筑物、未设定抵押(抵押权⼈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
5、⼯业⽤地⼀般不得分割转让,如分割转让的,须经规划建设、国⼟资源、安监、消防等部门批准。
6、受让⽅实施新建、扩建、改建⼯业投资项⽬须符合我市⼯业投资项⽬准⼊评价要求。
7、已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业⽤地转让程序1、转让、受让双⽅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提供原⼟地出让合同和原⽴项⽂件或项⽬投资协议,受让⽅提交拟投资项⽬可⾏性报告等资料。
2、所在镇街道负责初审转让⽅⽤地是否符合⼯业⽤地转让条件,受让⽅是否符合开发区(⼯业功能区)规划、镇街道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准⼊条件、⽤地及建设要求等。
对转让⽅⽤地须经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已投资状况进⾏评估,根据原⼟地出让合同,对履约状况进⾏评价认定。
3、初审并通过评估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案报送市⾏政服务中⼼国⼟资源窗⼝,窗⼝审核受理后将受让项⽬可⾏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市⼯业项⽬准⼊评价领导⼩组(或其办公室)组织准⼊评审。
地籍变更的内容
地籍变更的内容主要是宗地信息的变更。
包括界址发⽣变化宗地信息的变更和界址未发⽣变化宗地信息的变更。
1.界址发⽣变化宗地信息的变更指城镇地籍变更时,宗地的界址信息发⽣了变更。
如:新增划拨国有⼟地、新增出让国有⼟地、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宗地分割和合并、⼟地权属界址调整、城市改造拆迁、⼟地整理后的宗地重划、宗地的边界因洪⽔冲积作⽤或泛滥⽽发⽣的变化、其他变更。
2.界址未发⽣变化宗地信息的变更指地籍变更时,⼟地权利主体、⾯积、座落、⽤途、使⽤条件、等级、价格、建筑物、构筑物、他项权利等发⽣了变更,⽽宗地的界址信息未发⽣变更。
如:继承⼟地使⽤权、交换⼟地使⽤权、整宗转让国有⼟地使⽤权、收回国有⼟地使⽤权、违法宗地经处理后的变更、宗地内新建建筑物、拆迁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的⽤途、房地产的转移或抵押、⼟地权利⼈申请精确测量界址点的坐标或精确测算宗地的⾯积、宗地内地物及地貌的改变、⼟地权利⼈更名、⼟地利⽤类别和⼟地等级的变更、⾏政管理区(县、乡、镇)和地籍管理区名称的改变、宗地编号和⼟地登记册上编号的改变、宗地所属地区的区划的变动、宗地位置名称的改变、其他变更。
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验收条件:1、土建、水电工程全部结束;2、各种门、窗、栏杆等安装完毕;3、通正式水、电;4、幕墙、钢结构、中央空调、电梯、消防等工程安装、调试结束;5、雨污水、小区内道路等市政工程结束;6、景观绿化、各类综合管线等配套工程结束。
二、分单体验收:1、工程单体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业主参与验收工作;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包含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方案》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书》连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1)室内地面、墙面、顶棚抹灰、门窗工程质量分户验收;(2)室内空间尺寸、护栏、玻璃质量分户验收;(3)防水工程、公共部位分户验收;(4)安装工程分户验收;(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6)到市质监站购买成品合格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盖章后,一份张贴在户内明显处,合格证原件交付时交给业主。
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预验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成立验收组进行,并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方案》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书》,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1、现场实物质量验收:(1)验收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要求,对照验收标准审查施工资料质量,抽查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进行工程观感质量检查。
对验收内容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结论意见,验收组人员签字。
如果验收不合格,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如果验收合格,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相关单位签字盖章。
(2)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如发现有不满足验收条件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参建方有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公示。
国开吉林00395-房地产法-形成性考核二省开选修学生专用-辅导资料
房地产法-形成性考核二(省开选修学生专用)-辅导资料说明:如果课程题目是随机的,请按CTRL+F在题库中逐一搜索每一道题的答案特殊说明请仔细:课程的题目每学期都可能更换,所以请仔细核对是不是您需要的题目再下载!!!!第1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公布并施行。
a. 2011年1月21日b. 2011年1月19日c. 2010年1月19日d. 2011年2月19日正确答案是:2011年1月21日第2题()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a. 县级b. 市、县级c. 市级d. 省级正确答案是:市、县级第3题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的市场价格。
a. 近年来周边房地产b. 当地房地产市场均价c.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d. 房屋当初买入时正确答案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第4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申领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应不少于()年。
a. 1b. 3c. 5d. 2正确答案是:2第5题 2006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则该项目资本会应不低于()万元。
a. 6000b. 7000c. 5000d. 4000正确答案是:7000第6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10月拟开发高档住宅项目,预计总投资为8000万元。
按照最新政策,该项目资本金应当不低于()万元。
a. 3500b. 1750c. 2800d. 2400正确答案是:2400第7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其保修期从()之日请计算。
a. 购房人实际入住b. 物业验收合格c. 工程竣工d. 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正确答案是: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第8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房地产交易形式的是()。
a. 抵押b. 继承c. 租赁d. 转让正确答案是:继承第9题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额的多少比例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以进行房屋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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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实施办法
2003-03-03 17:32:56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是指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分割转让(同宗分割)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同楼分割)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实行许可证制度,按分割后的宗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单元(套、室)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以下简称《转让许可证》)。
第四条《转让许可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又是购房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凭证,也是被分割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房产之前,《转让许可证》所登记的分割转让面积之和等于被分割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房产部分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对被分割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该宗地现存《转让许可证》所登记的分割面积之和,其所持有该宗地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土地面积随之核减。
第五条房产出售前,《转让许可证》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持
有,售出后由该房产购买者持有。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的程序:(一)申请。
土地使用者需分割转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3.宗地分割转让方案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分割方案;4.土地投资开发有关资料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使用者提供的本条第一项分割转让方案进行地籍调查,并核定各分割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三)审核、批准。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颁发《转让许可证》。
(四)土地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后,受让方应持《转让许可证》、购房合同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对商品房屋的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
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的用地验收,并同时申办《转让许可证》。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缴交地价款凭据;3.竣工房屋的用途、面积和分割转让方案及各分割单元的面积;
4.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合格证》。
(二)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实地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宗地权属调查、测量,确定分摊系数和每套住宅或每个分割单元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三)审核、批准。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颁发《转让许可证》。
(四)土地变更登记。
商品房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双方须在《转让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栏目上确认签章。
购房者凭《转让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购房合同等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若干房产权利人共用同一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方法为:土地分摊面积=(宗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某套室建筑面积
第九条成片住宅区内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宗地分割方法为:按幢设宗。
原则上按一幢住宅楼用地分割为一宗地,包括底层是商场上面是住宅的楼房用地。
对于裙楼为商场上面几幢住宅连为一体的楼房用地也按一宗地处理。
住宅楼公共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如道路、公共绿地等,不划入宗地,为小区所有业主共有。
第十条成片住宅区内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宗地分割定界:按幢设宗住宅楼,以楼房主体外墙为界。
第十一条成片住宅区用地内的车库用地,如属独立的公共车库用地、单独车库均单独设宗,并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或墙中为界;
如属某一幢住宅楼使用,则与该住宅楼并作一宗地处理。
地下车库用地,如属独立的公共车库用地、单独车库均单独设宗,并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墙面或墙中为界;如属某一幢住宅楼单独连为一体的,则与该住宅楼并作一宗地处理,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墙面或墙中为界。
成片住宅区用地内的独立花园或绿地,如出售给某一业主的,应单独设宗,并以花园或绿地的围栏为界。
第十二条对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的,凡属本办法颁布实施以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可按上述规定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凡属本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除政府另有规定外,须先补办出让手续,再办理分割转让及登记手续。
对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经撤销、注销,无开发者可查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直接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房地产购买者应当在房产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转让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