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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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冀政[]39号)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财政办法】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发展,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8]12号),省财政设立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专项用于支持开发区发展示范试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强、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归口管理,统筹谋划。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部门年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负责对部门专项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及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和预算指标下达。

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和管理办法;提出年度专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及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自评、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开发区发展示范试点。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开发区发展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冀财建〔2018〕141号),对开发区实行分类择优扶持。

(二)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项目建设。

重点支持开发区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创业、营商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省政府或省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一)开发区发展示范试点,根据《河北省开发区发展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由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各市(含定州、辛集)推荐申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执行财政部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执行财政部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执行财政部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6•【字号】冀财金企〔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执行财政部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冀财金企〔202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金融企业: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省金融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20〕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送时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和省属金融企业请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快报。

第四季度快报增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与其它报表一并于年度结束后13日内报送。

直管县财政局应按照设区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间将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资料报送设区市财政局,由设区市财政局统一审核上报。

所有报表数据、快报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邮箱。

二、报送内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和省属金融企业报送的财务快报内容、格式,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以正式文件、快报分析报告、快报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填报说明的顺序装订。

三、注意事项(一)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的要求填报。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

金融企业原则上全级次填报财务快报。

(二)金融企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有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财政办法】河北省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各类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服务我省实体经济,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8〕11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8〕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金融组织,是指各类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中小型民营银行以及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省内组建的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机构等各类专营式金融服务机构;村镇银行、扶贫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三条省级财政对上述各类新型金融组织自批准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励资金采取后奖励的方式,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奖励年度。

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发放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第五条申报条件。

1.上述新设立的新型金融组织须经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业务经营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2.境内外金融机构新设立的专营式金融服务机构须独立经营核算,各项专营业务指标符合相关要求。

3.申报机构为2018年8月1日后新设立的机构。

第六条奖励标准。

新设立的中小型民营银行、科技支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日均贷款余额的2‰和日均贷款增量的3‰计算;对扶贫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其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平均年化利率在15%(含)以内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日均贷款余额的2‰和日均贷款增量的3‰计算;平均年化利率在15%-18%(含)之间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平均年化利率超过18%的,不予奖励。

单笔贷款利率超过18%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每笔贷款分别归入相应类别,不重复计算。

对科技保险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全部保费收入的2‰和保费收入增量的3‰计算;机构在2018-2018奖励年度内设立的,仅计算增量奖励,初始贷款(保险)数据以零计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冀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14号有关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9月3日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引导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助推我省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根据《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8〕50号)、《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办发〔2019〕24号)、《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省设立的对本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奖补的专项资金,包括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等奖补资金。

第三条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贴等支持方式,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引导金融业更好地服务我省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经济转型升级。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冀财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2018年12月25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意义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要有具体措施防范里应外合问题。

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问题和矛盾,在我省不同程度地存在。

我省国有金融资本规模小、股权分散、布局不优,一些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弱化,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已经2021年11月1日省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2日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综合运用贴息、奖补、分险、增信“组合拳”,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十条措施:一、实施上市挂牌补助,支持引导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对申请在境内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200万元。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10万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的再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脱贫县注册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5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实现首次股权融资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每年3月底前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

二、实施首发债券补助,支持引导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引导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融资结构。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2.10
•【字号】冀财金〔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拨付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产证券
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
冀财金〔2020〕7号按照《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14号),现拨付你单位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万元。

请你单位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分配表(不发企业)
2.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
表(不发企业)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冀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7日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5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66)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级国有金融资本是指省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企业,投资运营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际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属金融机构,是指省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或管理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国有全资金融机构、国有绝对控股金融机构、国有相对控股金融机构和国有参股金融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冀政办字〔2018〕168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双创双服”“万企转型”行动,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指导中小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有明显下降。

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二、鼓励创新融资产品。

推广以税授信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

鼓励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放宽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创业创新活动,包括创业辅导、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信息化建设等。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四)中小企业市场开拓。

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电子商务等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

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七条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复审,择优推荐至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财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有关省属金融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7月29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13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0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5号)、《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8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引导金融业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助推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一)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省财政根据其注册资本和投资省内重点产业的规模等因素给予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壮大,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和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冀财金企〔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金企〔2019〕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省属金融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冀人常办﹝2017﹞75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口径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2017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要求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情况。

2018年1月1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正式实施,要求省政府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每季度末之后二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报送上一季度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建立规范的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财企[2003]7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6.06
【实施日期】2003.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部门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财企[2003]70号)
各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和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现就财政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是推动我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举措。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
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发展是第一要务”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民营经济尽快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成为实现“翻两番”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力量。

二、财政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应把握的原则
(一)要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应享受国民待遇,对民营企业要实行“三同”、“三不”,即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金企〔2019〕7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金企〔2019〕7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金企〔2019〕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国资委,各省属金融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应遵循“全流程、全覆盖”和“应登尽登”原则,力求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

二、“金融机构”的范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5号)中的范围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登记结算类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

三、相关金融机构应办理而未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占有登记的,将不得进行国有产权转让。

河北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联合出台《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要求,围绕河北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了各级财政和工信部门在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职责,以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作用。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重点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及优化发展环境四方面给予支持,主要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集聚发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与运营、金融机构多渠道多方式融资等。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省本级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支持方式分为以奖代补、后补助等。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建立项目台账、设立单独账册或账页,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

办法明确,河北省工信厅要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在编制预算时,全面设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应包括产出、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建立预算执行“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河北省工信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调整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2005]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1.20【实施日期】2005.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2005]7号2005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规范财政投资、补助、贴息、担保等运作方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省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是指一般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小企业创新、自然科学基金、产业研究与开发、信息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治理、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发展、科技教育卫生等资金;(二)政府性基金。

是指政府为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收取的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水利基金、交通建设基金、土地整理开发资金及其他政府性基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发展性项目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道路通行费、高等院校收费、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各项预算外资金;(四)财政转贷和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家政策银行的经济社会发展贷款;(五)其他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发展性资金。

第二章支持原则与范围第四条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一)公共财政的原则。

在明确划分政府支出责任,坚持效益优先的前提下,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二)国民待遇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对各种经济成份平等相待,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放大调控功能,尽快实现由过去的直接、微观支持向间接支持和宏观调节方向转变;(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和重点扶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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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14号)有关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9月3日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引导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助推我省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根据《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8〕50号)、《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办发〔2019〕24号)、《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省设立的对本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奖补的专项资金,包括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等奖补资金。

第三条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贴等支持方式,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引导金融业更好地服务我省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奖补内容第五条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

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对2018-2020年度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资产证券化奖励。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七条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国基金业管理协会或省内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备案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省内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3000万元、投资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河北省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

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对符合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中小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支持省内小微企业的创新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其年度保费收入8%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每个创新产品奖励期限为3年。

第九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贴。

对纳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企业产品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省级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章奖补资金的申报第十条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料、申报流程,按照《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金监字〔2019〕1号)执行。

第十一条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资金的申报。

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奖励年度。

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于每年7月31日前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符合条件项目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省财政厅每年印发申报奖励资金的通知,具体申报表格、资料、要求等以通知为准。

(一)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需提供的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需提供:银保监会《备案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行结果公告;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发行结果公告;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需提供: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确认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需提供:计划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4.项目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责任书;5.申请企业加盖公章的账户信息表,包括:收款账户名称、收款银行名称、收款银行行号和收款账户账号,如有变更,及时告知省财政厅;6.资产证券化资金到账证明(附银行进账单);7.与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情况、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所占比例情况、投资方向、投资阶段、资金到位情况等);2.《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3.基金及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基金登记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5.相关基金设立协议、基金托管协议、管理规模证明;6.股权转让协议、投资资金到账证明(附银行进账单);7.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合格投资者情况;8.持股超过期限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9.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10.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书;2.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总行认定和批准文件;3.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文件;4.创新产品业务开展情况汇总表;5.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申报。

投保企业申请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由承保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于每年的5月10日前统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1.河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3.保单复印件及保险费正本发票、企业自缴保费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5.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6.企业、用户单位、保险机构分别正式出具的业务及材料真实性声明;7.用户单位正式出具的装备接收证明;8.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奖补资金的评审和拨付第十三条奖补资金专家评审项目包括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贴项目。

第十四条评审组织。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工作,负责向专家评审组提供奖补资金申报材料、依据政策文件等资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评审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选定。

省财政厅负责向相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正式发函,邀请其选派专家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由受邀单位选派具备参加评审项目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规定、掌握申报项目审批情况、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

专家评审采取主审负责制,评审意见由主审起草,主审和其他评审专家在评审表上签字,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评审公示。

省财政厅按程序对专家评审结果在河北财政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有异议的,省财政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专家评审组审核认定意见拨付资金或安排下年度预算。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助推我省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

第二十条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资产证券化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六章责任和监督第二十二条申请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法规,骗取财政资金的申请企业和金融机构,省财政厅依法收回财政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负责在河北财政信息网发布政策文件、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受理社会投诉问题;负责安排资金列入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用款额度或拨付资金;负责做好奖补资金申报资料、专家评审意见、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等档案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每位专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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