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必须突出重点-论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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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题库 含答案 (16)

2021年度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题库 含答案 (16)

2021年度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00题,50分)1“《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一票否决“。

A、重大危险源B、重大事故隐患C、重大事故D、重大安全风险答案D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凡()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A、超水平、超强度、超定员B、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C、超能力、超强度、超范围D、答案B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提出: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A、公布举报电话B、设立举报箱C、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D、答案C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A、每半年B、每年C、每2年D、每3年答案B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A、1日B、15日C、20日D、31日答案B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

但是,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建设以及监管工作亟待加强。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

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安全生产法律中基础法律是

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安全生产法律中基础法律是

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安全生产法律中基础法律是安全生产矛盾的变化•安全发展的理念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识。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

中国目前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目前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由七部分组成。

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安全法律•安全行政法规•地方安全法规•部门、地方安全规章•安全标准•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安全公约安全法律•基本法——安全生产法•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安全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等等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等部门、地方安全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等安全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16798-1997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xx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xx •等等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安全公约中国政府批准了23个,例如:•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和1993年建议书(181号)• 1990年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和1990年建议书(第177号)•等等基本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XX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通过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例”)。

新版(2021版)安全生产法考试试题(含答案)

新版(2021版)安全生产法考试试题(含答案)

新版(2021版)《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试题(含答案)姓名:时间:得分: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1、新修订的(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 9月1日起施行。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关于赔偿权益的说法,正确的是( C)。

A.只能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补偿B.只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C.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D.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但应当首先向本单位提出民事赔偿2、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某甲发现自家相邻的乙企业无相应证照生产,有权向(C)报告或者举报。

A.乙企业主要负责人B.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C.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D.乙企业工会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A)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A.主要负责人B.安全管理人员C.工会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A)保险的事项。

安全生产 十四五 要点

安全生产 十四五 要点

安全生产十四五要点安全生产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民生福祉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四五规划期间,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分别是法律法规建设、责任体系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对十四五安全生产工作的要点进行阐述。

一、法律法规建设: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在十四五期间,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修订和制定的力度,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施力度,确保其适应新时代安全生产的要求。

同时,要建立和健全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提升整个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二、责任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领导,明确分工,划定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同时,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约束和震慑力。

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推进。

在十四五期间,要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改革,推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此外,还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建立健全现代化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四、安全生产技术创新: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提升生产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在十四五期间,要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促进安全生产装备和工艺的更新换代。

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宣传推广工作,推动全面推行和普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水平。

总之,十四五期间,我们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以及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责任体系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我们必将为实现安全生产事业的长足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2021版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以规范和保障各类生产活动的安全,保护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

本文将对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条文进行释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重点强调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

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工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业活动时,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释义:本条规定了在从事工业活动时,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有责任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危害,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六条国家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工业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释义:本条规定了针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工业活动,国家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这意味着从事此类活动的单位需要获得国家的许可,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矿山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层设防,保障人员安全、资产安全、环境安全。

释义:本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层设防,以保障人员的安全,保护资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释义:本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第四章建筑第二十二条承担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的安全。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担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021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2021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欧阳光明(2021.03.07)(GB/T33000-201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等。

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 安全色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768 (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GB/T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T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AQ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T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物理因素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新安全生产法亮点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亮点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亮点解读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行业日益多元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也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今年11月,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作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法,不仅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的法制和法规,更深刻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要求和标准。

接下来,我们将一起深入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

一、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资源总量控制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了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各种安全事故的管控。

同时,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事故预警、事故报告、事故调查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将大大增强事故预防和管控的能力。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要求企业领导先行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者主体责任。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也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仅要对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罚,还要通过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措施加以惩戒。

三、强化安全设施和安全培训新安全生产法强调了企业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建设和使用,明确要求企业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并加强对涉险行业的监管。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要求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建立健全安全检查体系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不同层级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建立了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安全审核等多重手段的安全监管体系,既保证了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同时还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隐患。

总之,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不仅加强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控和责任追究,同时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

未来,我们希望通过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将中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推向新的高度,争取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和可持续的社会发展环境。

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附件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

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附件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

附件2欧阳光明(2021.03.07)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善形成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以建立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为重点的规范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以引入专业化支撑机构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落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确保安全。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

安全生产法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

安全生产法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1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

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七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解读(含全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解读(含全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解读前言: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安全生产法》再次修订,既是结合新实际、回应新情况,也是对于权责关系、惩戒标准的升级与适配。

“新修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惩处力度”,这是系统考量的结果,也是维持法律威慑力、影响力、引导力的必要举措。

本文就《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含全文)!第一、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和意义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

今年是第三次修改。

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去年16起是历史最好水平,下降88.6%。

但是,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

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过坎期。

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全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这次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向往,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2021年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1年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安全生产法。

下文是收集的最新版安全生产法,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 ___。

第八条 ___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___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1年版新《安全生产法》重点解读

2021年版新《安全生产法》重点解读

2021年版新《安全生产法》重点解读2021年版新《安全生产法》重点解读一、前言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该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了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并遵守新《安全生产法》,本文对该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1. 法律基本原则新《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包括: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依法治理、责任倒置、风险控制、公开透明等。

2. 安全生产标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各类标准需要依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

3.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企业需要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风险、风险等级以及应对措施。

4. 安全生产责任企业需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对于因安全生产失职造成事故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

5. 事故应急预案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应涵盖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设置、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物资的配备、应急设施的建设、演练等内容。

6. 安全生产培训企业需要针对员工是否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已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员工应定期接受培训、验收和考核。

各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定期接受培训并持有相关认证证书。

7. 对设备的安全检查企业应当建立系统的设备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如期、周期性的设备安全检查。

8.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以人为本:安全生产从人的因素出发,以人为本,保护员工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这是安全生产的根本目标。

2. 预防为主:防止事故事先于治理,预防是关键。

高危生产企业安全要求

高危生产企业安全要求

高危生产企业安全要求什么是高危生产企业高危生产企业是指因生产企业的工艺过程、工作场所及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因素容易引起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的企业。

这类企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会十分严重。

根据我国《企业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高危生产企业包括以下几种:1.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等特种行业和领域的企业。

2.汽车、轮船、航空器、爆破、拆除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

3.公路、铁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交通运输行业和领域的企业。

高危生产企业的安全要求高危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为了确保生产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环境安全,要求企业必须要具备以下要求:合规性要求高危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在产品质量、领导责任、应急预防、安全生产文化、环保等方面要符合执法标准和制度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宣传企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加强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方面的知识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

安全防范措施针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和隐患,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这些措施有的是技术措施,有的是管理措施,还有的是协调措施。

企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预案,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安全保护装置高危生产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以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环境安全。

例如,需要在生产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以及报警、防火、灭火等系统。

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高危生产企业必须要能够有效的进行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

这需要企业在日常生产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响应并处置各类安全事件或事故,从而避免或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结语不同于一般企业,高危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环节必须更加重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员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三条解读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于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一、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多次出台文件,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压减审批范围,各地也采取多种措施优化行政审批项目、流程等。

经认真评估和征求意见,有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等,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然而,安全生产有一定的特殊性。

对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单纯依靠市场调节,仅仅发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于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对特殊行业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查。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迈出了新的一步。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更好的保护,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

以下将从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 加强安全责任制度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2. 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新安全生产法强调了风险防控的重要性,要求企事业单位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监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或关闭。

3. 完善事故应急管理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加强事故自救和互救能力建设。

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进行了明确,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监督,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水平。

2. 推动安全技术创新新安全生产法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对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安全技术的创新,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同时,要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技术引导,推动其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安全生产记录和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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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必须突出重点-论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728安全生产必须突出重点-论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2021年)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规范对象。

高危企业主要是指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活动的生产企业。

高危企业的特点是在生产条件比较恶劣、具有较大危险因素、容易生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条件下从事作业,其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明显高于其他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极大。

在高危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预防和有效的监控,随时都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

目前全国高危企业数量很大,有180多个矿种进行开采,建筑施工队伍和从事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数十万家,其中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采用简易、手工等落后的方法进行生产,安全技术装备较差,缺乏应有的安全保障。

每年发生在高危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总量中占有很大比例。

针对高危企业事故多发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将高危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重中之重,制定了许多特殊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目的在于依法规范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尽快扭转其重大、特大事故高发的局面。

《安全生产法》关于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高危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目前有关立法主要包括《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煤炭法》、《建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这些立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际上是基本条件,不可能将所有具体条件都包括在内。

这就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再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对有关高危企业的具体的、特殊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可操作的规定,高危企业也必须具备。

譬如煤矿企业除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要具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从现行立法看,有关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多于并且严于其他生产企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安全生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一般任职条件做出了原则规定,但对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又做出了“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的特殊规定。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殊性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更高的安全管理素质,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符合资质条件的,才能任职。

当前一些地方的小矿山、小包工队、小化工厂、小烟花爆竹作坊、小火药等小型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相当普遍,生产安全事故相当严重。

依照法律的规定,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任职。

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任职资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对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明确规定高危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有人说法律允许高危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不准确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关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的规定,既包括生产企业又包括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规定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包括高危生产企业,主要是针对那些从事零星的、小型的高危经营活动和无法设立专门机构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只要是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产活动的高危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企业的生产安全状况,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凡是高危企业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不论其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构成违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规定,将会使企业有章可循。

安全投入和技术装备由于高危企业具有更大的危险性,所以法律对其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更严格、更复杂。

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投入相应的、充足的资金,采用先进的、安全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安全技术装备,提高预警监测性能和事故防范能力,避免或者减少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些高危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高危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和安全技术装备落后的问题相当突出,安全欠账严重,企业的生产活动基本没有甚至完全没有安全保障,而是投机取巧、简易投产或者拼设备,存在着大量事故隐患。

要改变这种局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安全生产条件,分别制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的高危企业的安全投入标准和技术装备安全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

一些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为安全资金投入与不投入、投入多少纯属企业行为,完全由企业说了算。

《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有关安全投入的法律规定的最大不同,是将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规定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是高危企业的法定义务,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凡是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投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在这个意义上说,不进行安全投入或者投入不足,就是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为了避免高危企业的安全风险,促使企业具备安全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是指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预测,安全条件的具体内容是否周密科学和安全可靠,做出定性的分析和确认,确保建设项目能够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评价主要是指运用定量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潜在的或者生产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进行准确地识别、分析和评估,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事故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预测,据此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增强企业的安全防范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减少损失。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部门规章,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已经投产的企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安全评价是一种生产全过程的动态评价,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跟踪进行。

经评价发现矿山、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企业必须整改并使之符合条件。

安全设计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法》对矿山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规定了严格的监管处罚措施。

法律从三个方面对高危企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分别进行规范:一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安全设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设施制定了设计规范或者技术标准。

高危企业进行建设前,必须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或者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安全设施设计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设施设计还要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用于施工。

二是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在施工中如发现原设计存在某些缺陷和新问题需作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再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设计仍需进行审批。

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或者擅自改变设计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必须对其负责。

譬如,《矿山安全法》就规定了矿山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其范围包括: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3.供电系统;4.提升、运输系统;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三是安全设施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都有关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这是法律设定的安全设施准入的“门槛”,赋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验收的权力。

凡是未通过验收的安全设施一律不得投产和使用,违者将受处罚;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凡是应当验收而未予验收或者不具备条件而擅自批准投产或者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危险物品生产企业是高危企业中危险性最大的企业,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是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

《安全生产法》关于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譬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现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和审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是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生产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譬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库房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生产场所通讯、报警装置的设置,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的记录和保安措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定点生产、专业监测检验,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场地和储存室的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的管理、出入库登记、收发保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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