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公司终止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篇一: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
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篇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 保险期限届满;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篇三:在各种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中,保险合同自然终止的含义是篇一:保险期末考试简答题简答题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含义及其原因;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湖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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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保险准备金。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或者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基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了结的预期保险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从保险费中提取的责任准备基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 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中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2.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或者自由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 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而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资金。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 合同到期保险合同到期是最常见的终止原因。
当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到期前协商是否续保。
2. 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终止。
3. 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5. 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其他终止条件,如投保人或保险公司破产、解散等。
一旦这些条件成就,保险合同终止。
6. 法律规定的终止原因根据我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不得利用保险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此终止。
7. 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无效,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恶意串通、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终止。
8. 保险标的发生变更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如果保险标的发生变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例如,投保人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他人,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9.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交纳。
如果投保人逾期未交纳,且未与保险公司达成延期协议,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10. 保险公司合并或分立保险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合并或分立后的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其他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常见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如有疑问,可寻求专业律师或保险从业人员的帮助。
湖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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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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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商法之保险的理赔》。
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规定的工作程序处理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的行为。
理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检验。
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核对保险单,立案并派人到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
2.审核责任。
保险人须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审核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所受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财产,是否在责任范围之内。
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核算损失,给付赔偿金。
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 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 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 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损余处理。
受灾的保险财产有时还有一定的价值,保险公司在全部赔偿后,就有权处理损余物资,也可以将损余物资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中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的中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的中止原因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被提前终止。
中止合同意味着保险合同不再有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因此而终止。
中止合同可能是由于双方协商一致、法律规定或特定的情形发生而引起的。
保险合同的中止原因有很多,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下几个主要的原因:一、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保险期限,一旦保险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中最常见的中止原因之一。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时是双方商定的结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例如,当被保险人对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不满意,或者发生重大变故需要终止合同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违约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对方有权要求合同的中止。
例如,保险公司未按时支付理赔款项,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四、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保险合同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当按时支付保费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有权中止合同。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支付逾期保费,但未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中止合同。
五、保险标的丧失或毁损保险合同是以保险标的为基础的,一旦保险标的丧失或毁损,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例如,当汽车发生重大事故被报废,或者房屋被火灾烧毁,无法继续使用时,保险合同即中止。
六、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死亡也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之一。
例如,当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时,保险合同即终止。
然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于被保险人死亡引起的保险金索赔,则应属于合法有效。
七、法律规定或政府行政决定有时,保险合同的中止是由法律规定或政府的行政决定引起的。
例如,当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某些保险产品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或限制时,保险合同就会中止。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中止原因主要包括保险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违约、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保险标的丧失或毁损、被保险人死亡以及法律规定或政府行政决定等。
湖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破产原因(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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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破产原因(一 )》,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为破产原 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
目前,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
而《破产法》 第2条第1款采用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
1.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动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
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也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
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
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
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 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 当依照《破产法》第125、128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破产原因(二)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破产原因(二)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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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
根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本项标准代表了破产法起草的一个指导思想,即鼓励适用破产程序,特别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减少企业长期困境下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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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下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保险费未支付,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根据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 欺诈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索赔资格。
3. 违反合同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虚假信息等,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4. 超过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根据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如果被保险人触发了其中的任何一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5. 其他原因,除以上列举的原因外,根据法律规定或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基于其他合法合理的原因终止保险合同。
请注意,保险合同终止后,被保险人将不再享有任何保险责任和权益。
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以避免因保险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
如果对保险合同终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
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作出受理、核定或批准等行为。
保险人的违约行为,会对受保险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保险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是指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保险事故的后果加重。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是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履行期限到期
保险合同一般设定了保险责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如果保险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则合同自然终止。
在保险合同到期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四、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保险合同的双方均可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需要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五、法律规定或裁决
如果法律、法规等规定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合同将依照规定终止。
保险合同的裁决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争议无法解决,双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终止保险合同。
六、其他原因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例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保险合同存在其他影响合法性的行为等,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上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需要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保险的解除原因解析保险解约的情况
保险的解除原因解析保险解约的情况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本文将解析保险的解约原因及其相关情况,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解除的情况。
一、保险合同履行期满保险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一旦合同期满,保险责任也将终止。
这种情况下,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延续保险合同。
如果保单持有人不提出延期要求,保险合同将自动解除。
二、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的解约也可能是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事故指的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例如车辆碰撞、火灾等。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合同也因此解除。
三、保险合同违约保险合同违约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解约的情况。
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缴纳保费、提供虚假信息等。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能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四、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例如,保单持有人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不再需要保险保障,或者希望更换其他保险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保单持有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解除。
五、保险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双方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起来,保险合同解约的原因有保险期满、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违约、双方协商解除以及不可抗力等。
保险解除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需要仔细阅读和了解,以避免因为解除合同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具有保护人们财产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作用,但在保险解除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如果在保险解约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机构或法律咨询机构,以便及时解决纠纷。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费未及时支付,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如果被保险
人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 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职业情况等重要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3. 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通常有一定的期限,一旦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然
终止。
4. 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条件,有些保险合同规定了特定的保险条件,比如驾驶
员年龄、车辆状况等。
如果被保险人不符合这些条件,保险公司可能会终止合同。
5. 被保险人请求终止,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会主动请求终止保险合同,比如因为不再需要该保险或者转投其他保险公司。
以上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
情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合同范本,并解答相关问题,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险可以倒闭的基本法
保险可以倒闭的基本法
保险公司倒闭的原因可能会有很多,其中一些主要原因包括:
1. 投资风险:保险公司在投资市场中进行大额投资,以获取更高的回报。
然而,如果公司的投资组合出现亏损,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倒闭。
2. 资本不足:保险公司需要保持足够的资本储备来支付未来可能发生的赔偿费用。
如果公司资本不足,可能无法满足其承保责任,最终导致倒闭。
3. 不良承保:如果保险公司在风险评估和承保过程中出现失误,可能导致公司承担了无法承受的风险,最终导致倒闭。
4. 管理不善:如果保险公司管理层存在问题,如腐败、贪污等,可能导致公司运营不善,最终导致倒闭。
5. 经营策略不当: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不当,如过度扩张、风险控制不力等,可能导致公司业务亏损,最终导致倒闭。
当一家保险公司出现倒闭风险时,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倒闭:
1. 寻求资金支持:保险公司可以向股东、投资者或金融机构寻求资金支持,以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2. 资产重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资产重组来降低风险,增加盈利能力,尽可能避免倒闭。
3. 优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优化风险管理措施,降低业务风险,提高盈利能力,从而避免倒闭。
4. 调整经营策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如缩减业务规模、调整产品结构等,来回避倒闭风险。
5. 与监管机构合作:保险公司可以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遵守监管政策和规定,增强公司的合规性,降低倒闭风险。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倒闭的风险虽然存在,但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大多数保险公司可以避免倒闭。
保险公司及其管理层应时刻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保障客户的利益。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通最基本的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通最基本的原因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因为某些原因而停止执行或终止的情况。
保险合同的终止有多种原因,以下是其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几种原因。
第一,保险合同达到约定的期限。
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一定的保险期限,当保险期限到期时,合同即自动终止。
例如,买车的人会购买一份汽车保险,通常保险期限是一年,当一年期限到期时,保险合同终止。
第二,被保险人不再满足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一系列的条件,被保险人如果不再满足这些条件,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
例如,一份健康险合同可能规定被保险人必须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严重的疾病或残疾,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
第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一系列的保险事故,当这些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
例如,一份汽车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保险人只承担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失,当车辆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
第四,保险合同终止条款的约定。
保险合同通常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终止合同的条款,当这些条款满足时,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
例如,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一方违反了重要条款时可以终止合同,或者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等。
第五,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在约定期限内,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即终止合同。
例如,被保险人可能出售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对象,或者不再需要这份保险,他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合同即终止。
第六,保险合同发生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保险人或第三人以合法权益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给付义务不存在的情况。
当发生抗辩事由时,保险人可能会终止保险合同。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终止的几种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包括:达到约定的期限、被保险人不再满足保险合同的条件、保险事故发生、终止条款的约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以及保险合同发生抗辩事由。
这些原因可能在实际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存在,也可能单独存在。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因素有哪些
zero in your target,and go for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因素有哪些导读: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释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5、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
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2、合同因解释而终止。
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
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5)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6)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7)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
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
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寿险合同中途失效。
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多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用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
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康健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康健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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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终⽌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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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的原因有哪些
(⼀)⾃然终⽌
⾃然终⽌是指已⽣效的保险合同因发⽣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当然地发⽣不复存在的情况。
(⼆)因履约导致终⽌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的限制,即保险⾦额是保险⼈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限额。
(三)因解除导致终⽌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当事⼈依照法律或约定⾏使解除权,提前终⽌合同效⼒的法律⾏为。
《保险法》
第⼗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
保险⼈是指与投保⼈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1. 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原因是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约定保险期限,一旦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当保险期限结束时,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此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保险公司。
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例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应当退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了其他终止条件,如被保险人死亡、全残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
一旦这些条件成就,保险合同将终止。
4. 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自动终止。
例如,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产品被依法撤销、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破产等。
5.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通常约定投保人按时支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此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6.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原因外,保险合同中还可能约定其他终止情形,如保险公司因业务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终止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总之,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解除、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终止。
7. 保险合同的终止程序保险合同终止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保险公司离职原因
保险公司离职原因在××两年的时间里,公司给予我多次参加大小项目的实施机会,使我在这个工作岗位上积累了一定的技术技能和工程经验,同时也学到了许多工作以外的处世为人等做人的道理。
所有的这些我很珍惜也很感谢公司,因为这些都为我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带来帮助和方便。
另外,在和××部各位同事的朝夕相处的两年时间里,也使我对这个部门,对过去的、现在的同事建立了由浅到深的友谊,我从内心希望这份友谊,这份感情能继续并永久保持下去。
然而在应该对公司做出回报的时候,经过慎重考虑,我还是提出辞职申请。
主要原因:首先,我与丈夫mjh同处一个单位,公司员工不多,两个部门之间还经常配合,感觉在开展工作中有诸多不便;其次,基于家庭经济方面考虑,夫妻在一个单位,抗风险能力太差。
合同的拟订、整理以及催款。
合同基本都是销售合同,小石那边都有样本,只需要填写就可,若是其他类的合同,朱经理代劳即可。
催款方面,催款需要技巧,这方面我做得也不太好,若领导需要考虑有专门一个人在做这个事,我也觉得未尝不可。
我从XX年进入公司,正是支公司经营最困难的时候,我亲身经历了公司摆脱被动不利局面、走上发展的正轨的全过程,同时我也为能在这样一个英明果断的领导班子和团结协作的同事之中工作过而骄傲。
尊敬的人保财险领导:来到人保公司也四年多了,2022年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
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泪水和痛苦。
入公司工作四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对于公司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
然而人总是要面对现实的,自己的兴趣是什么,自己喜欢什么,自己适合做什么,这一连串的问号一直让我沮丧,也让我萌发了辞职的念头,并且让我确定了这个念头。
或许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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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今天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保险公司终止原因》,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解散。
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后解散。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应当指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破产。
保险法第90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保险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保险公司欠缴的除 第①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④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