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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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在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相违背,是矫正无效的一种体现。

对重新犯罪问题,先天都不能免疫,要依靠的是后天的防疫,来减少、避免这样的风险、减轻或者降低这样的社会危险。本文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三个角度分析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认为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应该努力改造主观原因,消除客观原因,隔断主客观原因的联系,并就具体矫正工作提出了几项重新犯罪的防治措施。

一、关于重新犯罪

我国的重新犯罪,应该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五年内再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新犯罪一般是指“因犯罪而被社区矫正,矫正期内又犯新罪”。由此可见,社区矫正中的重新犯罪有其特定性,具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突出了社区矫正期内。如果是解矫之后犯罪,就应被纳入安置帮教工作重新犯罪率的统计范围;二是强调犯罪的实质。区别于曾经违法,后犯罪,称为新犯罪;曾经犯罪,后违法,称为新违法;三是必须又犯新罪。因为矫正期内还有可能发现以前的漏罪,被收监执行,这种情况不应属于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应是重新犯罪人数与接收矫正对象的比率,而不是与在矫矫正对象的比率。

二、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原因剖析

社区矫正对象出现重新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形成,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主观个性因素和客观影响因素。

(一)主观个性因素

1.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四肢发达,此类矫正对象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2.家庭教育的缺失,部分为单亲家庭,缺少亲情的呵护和教导,心智发育不完全,对他人没有同情心和爱心,个人缺乏家庭关爱,遭受社会岐视,刺激个人性格中恶的一面澎涨,在失去理智、冲动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犯罪。

3.人生观和价值观畸形,责任心不强。由于早期教育的缺失或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畸形,而价值观和人生观一旦形成,很难改变。平时的生活中以自我为中心,不去考虑他人的感受,对家庭、对自己没有责任心。

4.有不良嗜好,不知悔改,人格扭曲。绝大多数矫正对象在入矫前多少有不良嗜好,有网瘾、毒瘾、赌瘾。为了维持这些畸形消费,经常入不敷出,导致心里失衡,人格变态。

(二)客观影响因素

1.没有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个人又想过舒适的生活,于是就想方设法的弄钱,有拿家里东西去典当的,有借高利贷的,更有甚者偷、抢、骗,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2.社区矫正对象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结交的朋友素质良莠不齐,回归社会后易受到不良朋友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对象知识水平较低,结交的朋友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上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后,仍与原来圈子中的人交往,部分朋友有可能

仍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唆使社区矫正对象加入,导致重新犯罪。

(三)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工作矫正矫心的方法水平参差不齐,没有达到社区矫正教育的目的,继而发生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教育的本意就是让矫正人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所以,矫正工作贵在矫心。在实践中,我们要求为每一个矫正对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矫正方案,但由于我们矫正工作人员本身的专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心理矫正的方式方法上各有千秋,因而难以保证最佳的社会效果。

2.社区矫正缺失直接的强制性措施,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这也是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个原因。社区矫正一直秉承“人性化管理”理念,强调尊重矫正对象,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感化矫正对象,以使矫正对象改邪归正,重新做人。然而,实践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性化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部分矫正对象不报到,不服从监管,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仅仅靠矫正工作者苦口婆心、耐心说服教育并不能解决问题。目前,社区矫正行政处罚仅有警告、记过两种,且皆为荣誉罚,没有罚款等财产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强制力和威慑力不足。在这种情形下,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一种法律不过如此的心理,没有让社区矫正体现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进而就有可能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对法律藐视的错觉,甚至因对后果的误判而重新犯罪。

综上所述,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是主观个性因素和客观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观因素反映了重新犯罪的必然性,客观因素说明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客观因素通过主观因素起作用。而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不能有效改造主观因素,消除客观因素,打破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之间的联系,最终导致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发生。

三、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预防

为了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切实提升矫正质量,深化矫正效果,各地都在

探索对矫正对象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现结合工作实际,就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提出以下几方面的防治措施。

1.把好审前调查关,严格社区矫正的准入门槛。由于审前调查评估结论已经作为法庭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具体的调查活动中,坚持做到两项调查原则:一是全面调查原则。凡是同案件形成和案犯处遇有关的各种事实因素,都纳入调查的范围。二是直接调查原则。必须做到直接接触、实地考察,以保障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庭前调查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开端,方便作为执行机构的司法所尽早了解情况,制订个性化矫正方案,增加工作主动性。同时,严格了社区矫正的准入门槛,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提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服管意识,改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效果。

2.严把入矫关,做好矫前教育。一是审前教育。当司法所收到人民法院委托的庭前调查后,会同社区民警、村干部、单位及邻居,在做好庭前调查的同时,了解犯罪人员的思想诱因和事后的认罪态度,做好被告人的悔过改造教育。要求其对照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原因进行再认识、再剖析,吸取经验教训,时刻敲响警钟。二是训诫教育。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社区民警对被告人进行谈话教育,特别是对情绪不稳定,不愿与家人沟通的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知识的宣讲,使其明白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的工作开展;加深其社会服刑意识,能在社矫期间切实约束言行,真正做到认罪服法。三是宣告教育。司法所对每一名新报到的矫正对象,都要求做到“五个一”:发放一本《法律知识读本》;上好一堂入矫教育课;进行一次入矫宣告;宣讲一册《江苏省矫正对象须知》手册;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套矫正方案。在此基础上,组织矫正对象认真学好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明确在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确保在社区矫正期间端正态度、遵纪守法。

3.分类管理,调动矫正对象积极性。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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