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前言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报到登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在社会环境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通过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合法、措施得当。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关注其合理需求,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充分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公开透明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结果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1、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2、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包括接收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正方案、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1、法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2、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3、对未按时报到的矫正对象,应及时组织查找,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矫正方案的制定与实施1、司法所应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2、矫正方案应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矫正方案应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六、监督管理措施1、要求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等。
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个部门和哪些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
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如办理登记手续、安排谈话、掌握现实表现等;2、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3、负责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4、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缓解矫正对象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组成。
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1、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及心理咨询引导等多种教育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引导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1、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释放证明收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人员回到社区后,应当做到:1、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接受司法所的入矫教育。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做到: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每月一次教育活动和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3、定期(每周五电话或者口头报告,每月25日书面报告)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经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5、服从监督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8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 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4条规定,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
度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1.社区矫正人员有权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2.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安排。
3.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安宁秩序。
第三章行为规范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尊重上级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变动工作计划和
执行方案。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社会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不得私自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维护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
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2.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3.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相
关部门报告。
以上是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社
会治安和秩序。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教育、改造和监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2. 教育为主:以教育、改造、矫治为核心,注重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3. 严格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4. 人文关怀: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给予人文关怀,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日常管理内容1. 矫正对象报到与登记(1)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矫正对象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犯罪情况等。
2. 思想汇报(1)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上交一次思想汇报,内容应包括个人思想动态、生活状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司法所对思想汇报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3. 集体学习(1)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活动,包括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
(2)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4. 公益劳动(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并记录在案。
5. 考核与奖惩(1)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包括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
(2)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6. 家访与调查(1)司法所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和思想动态。
(2)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不定期调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本条第二款所列罪犯(下列称之"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包含:(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在本省;或者者户籍地不在本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省定居,且长期在本省工作、学习与生活的,由本省接收实施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刑罚正确买施;(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与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与心理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习惯社会生活。
第五条社区矫正遵循惩处、教育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公安厅印发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知晓以下规定: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是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五种罪犯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不予关押,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机关。
三、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治疗疾病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思想,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思想。
六、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活动,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矫正对象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七、(《治安处罚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员须知
1、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同时带来:(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一寸照片4张及照片电子档(XH83716148@)。
(3)村组干部或“三老”人员2人(4)社矫对象的亲属一人(以上四项全部到位后我所再开出社区矫正回执单)。
2、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五上午8点半-下午五点半打电话到司法所报告本人去向。
电话:83716148。
3、社区服刑人员每月18-20日之间到司法所写思想汇报,每季度(3、6、9、12月份)的18日-20 日到司法所写季度评审表,并将季度评审表送本村(居)矫正责任人签注意见。
4.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每月司法所或分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到时电话通知)。
5.定位手机24小时不得关机、不得关机充电、不得人机分离,随时接听司法所的电话,按电话要求去做。
6.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不得出大丰,如确需外出,必须先请假,得到司法机关批准后方可外出。
. 7、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8、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社区管理规章,如违反规章给予警告,警告三次给予收监,收监执行服刑时间从新计算。
8、社区服刑人员
9、社区服刑人员不得散布反动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不得擅自参加集体组织,要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坚决与违法犯罪做斗争。
10、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社区矫正制度手册模板打印
社区矫正制度手册一、手册宗旨为了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旨在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行为规范。
二、手册内容1. 报到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登记。
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法律文书,并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文书,建立执行档案。
限期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矫正,并建立工作档案。
2. 思想汇报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每个月到司法所至少见面一次,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 学习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个人自学活动。
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 迁居审批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家庭情况,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审批。
经征求新居住地司法局意见后,办理迁居手续。
5. 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定期考核,如实汇报自己的表现。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记录,并根据表现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6. 社区服务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区服务活动,通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培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价值感。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社区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并根据服务情况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7. 矫正计划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有效管理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入矫与安全管理1. 入矫程序社区矫正入矫程序包括与受矫正对象的面谈、申请表审核、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准确而有效的入矫程序有助于确保受矫正对象的适宜性和公平性。
2. 安全管理措施社区矫正中的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监控装置的安装、随机抽查、不定期家访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受矫正对象的行为符合规定,并降低再犯率。
二、行为规范1. 义务与权利受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义务,如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康复活动等。
同时,他们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隐私保护、合理待遇等。
2. 禁止行为社区矫正中禁止的行为包括吸毒、暴力行为、逃避监管等。
这些禁止行为与受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法律意识密切相关,限制它们有助于防止再次犯罪。
三、康复与教育1. 康复服务社区矫正中的康复服务包括心理辅导、就业培训、社交技巧训练等。
通过有效的康复服务,受矫正对象可以逐渐摆脱犯罪行为,实现心理和社会的康复。
2. 法制教育社区矫正中的法制教育旨在提高受矫正对象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通过法制教育,他们能够深入了解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培养正确的行为准则。
四、违规处罚与退出矫正1. 违规处罚措施社区矫正中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受矫正对象,会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如警告、公开批评、加强管控等。
这些处罚措施可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区矫正的秩序。
2. 退出矫正程序当受矫正对象完成规定的矫正期限,且表现良好时,可以提出退出矫正的申请。
退出矫正程序涉及对受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审核和解除矫正等环节。
通过严格的退出程序,确保受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稳定性。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社区矫正中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报告、随机抽查、社区巡查等。
这些监督机制有助于及时掌握受矫正对象的行为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一、宣告书(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书)二、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要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按手印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监狱、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在本省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罪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到。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一)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按时到司法所报到;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6、遵守关于会客的有关规定。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是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城区、县(市)。
(三)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向司法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四)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
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
(五)社区服刑人员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迁移户口后,办理社区矫正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司法所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认罪悔罪教育;(二)法律常识教育;(三)公民道德教育;(四)时事政治教育。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教育改造、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原则,实行社区矫正对象自我管理、社区管理、司法所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居委会、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遵守社区规章制度,不得扰乱社区秩序;(四)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社区矫正教育;(五)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六)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以下管理措施:(一)签订社区矫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建立社区矫正档案,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三)设立社区矫正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社区矫正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一)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情节严重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解除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期满的;(二)社区矫正对象死亡或者丧失社区矫正能力的;(三)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的。
第三章社区矫正活动第九条社区矫正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教育;(二)心理健康教育;(三)职业技能培训;(四)社会公德教育;(五)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六)社区公益活动。
第十条社区矫正活动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活动由社区矫正小组组织实施,司法所进行监督。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要求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要求一、认罪服法,增强法制观念,不重新犯罪。
遵守《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尊重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严格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
三、每月上交1份书面思想汇报(汇报一月工作、学习、家庭、劳动情况),接收矫正第一个月上交2份,思想汇报必须本人送达司法所。
每月到司法所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一次。
每月接受个别谈话至少一次。
每月接收社区矫正机构家访会少一次或者接受相应学习。
四、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8小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
第一个月不少于12小时。
五、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
第一个月不少于12小时。
六、将活动区域限定在行政区辖区内.因为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本市(区)的,应当认真遵守请销假制度,做到有事外出请假,返回后及时销假。
七、矫正人员发生通讯方式变化、居所变化、工作变化、家庭重大变故、生活困难、心理状况不佳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八、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需要变更居住地的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九、保外就医的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十、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矫正人员需要进入的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并通知检察院。
十一、主动接受监护人和社区群众的监督。
十二、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十三、遵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四、不搞江湖义气,不拉帮结派,不仗势欺人;不参与赌博、酗酒、偷窃、打架斗殴、传阅反动淫秽书刊以及其他违法活动;不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谈论案情,交流犯罪经验,传播作案手段。
十五、到解除矫正期限上交材料:矫正期当月思想汇报、整个矫正期的思想汇报总结、解除矫正申请书(格式参照发放样本)。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制定并遵循一系列工作规范与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与范围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过评估认为适合在社区中接受矫正和改造。
在确定适用对象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罪犯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对其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对于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应当依法收监执行刑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与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管、教育、帮扶等。
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罪犯进行处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为决定机关提供参考。
2、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核实其身份信息,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矫正档案。
3、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4、日常监管司法所通过定期报告、实地走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社区矫正人员应知事项告知书
社区矫正人员应知事项告知书
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
二、保证在接受矫正期间,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三、保证在宣告后做到以下几点:1、“周听声”。
每周电话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及接触对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时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如遇更换电话号码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2、“月见人”。
每月向司法所做书面思想汇报;3、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离开居住地外出按规定向司法所请假,或通过司法所向司法局请假,回来及时销假;4、参加教育和劳动。
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5、手机定位人员,手机不得关停超过四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警告一次: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许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下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
五、有下列情形的撤销缓刑、假释: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按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司法局、矫正人员各一份)
本保证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并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做到。
社区矫正人员:
年月日。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一、报到登记制度1.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本户籍地矫正对象,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建立档案,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3.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在不一致的,由户籍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后,根据委托管理的规定,委托至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
4.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建档工作。
二、周电话汇报制度1.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
2.司法所应指定专人作好电话记录。
三、月思想汇报制度1.矫正对象每月向司法所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2.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3.被定为宽松管理级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可每季度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四、走访谈话制度1.司法所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做好谈话记录,及时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2.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前,司法所应当走访矫正对象的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
3.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询问了解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
五、迁出(入)交接制度1.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的市,应当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区司法局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递相关材料,由区公安机关批准。
2.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后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批准后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材料。
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矫正对象纳入管理,并通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矫正对象迁居,迁出地、迂入地司法所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矫正对象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司法所各执一份。
06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罪犯执行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社区矫正通知书》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6、遵守社区矫正组织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应当报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的罪犯还必须遵守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6、遵守社区矫正组织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对罪犯的监督、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开展,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既能够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能够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和机会,促进其自我改造和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和原则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注重教育感化,激发其自我改造的积极性。
3、个别化原则: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4、社会参与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法院判决前或监狱决定假释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
2、接收登记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3、制定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和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矫正措施、矫正期限等内容。
4、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报到、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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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试行)》《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管理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须遵守和注意以下事项:一、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上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由司法所做好记录。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三、矫正对象迁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到司法所领取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提出申请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同意后,报县(市、区)司法局签署书面意见并转递相关材料,报县公安局批准,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
四、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
因医疗、探亲等原因确需暂时离开上述活动范围的,应当到司法所领取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经司法所同意,送公安派出所批准后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备案。
经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由司法所签发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单。
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时,应当立即报告司法所,并将准假通知单交回。
五、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须提前报批;无法提前报批的须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活动范围或未按时销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矫正对象不得会见同案犯、其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
(会客规定)七、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
矫正对象就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
需在活动范围内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县(市、区)司法局的批准,同时通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
并接受就业所在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年到司法所一次以上书面汇报情况。
八、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矫正对象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根据矫正对象劳动情况评定劳动成绩并记录到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中,以备考核。
九、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四)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十、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每月参加集中学习不少于2小时,每次学习情况都要记录到教育记载簿中以备考核。
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根据矫正对象劳动情况评定劳动成绩并记录到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中,以备考核。
(三)定期向司法所和监督人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四)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五)服从监督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区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7)、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5、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
十一、考核办法。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对象范围。
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开始对其考核。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实行“周记载、月小结、季评议”的考核制度。
日常考核以加、扣分形式予以量化,评定等级。
司法所应当建立台帐,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教育、参与矫正活动、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记录,每月进行一次小结,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
考核得分情况是对矫正对象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矫正对象每月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超过25分。
因表现突出,当月得分超过25分的须经县司法局审核。
A、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按规定给以加分:(一)、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给予5分。
(二)、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给予2-3分:1、当月按规定向司法所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2、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教育的;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4、积极参加政治、法制、道德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考核成绩合格的;5、按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任务的;6、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的;7、每周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上周活动情况的;8、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村委会、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对其矫正表现组织月度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
(三)、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1-2分:1、表现较好,连续3个月未被扣分的;2、因表现突出,受到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表彰的;3、在自主创业、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四)、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2-3分:1、表现良好,连续6个月未被扣分的;2、因表现突出,受到县一级或以上表彰的;3、在自主创业、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B、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以扣分:(一)、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分:1、当周未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上周活动情况的;2、违反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纪律的;3、当月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4、经批准外出,返回时未立即报告并销假的;5、参加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工的;6、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3分:1、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2、违反规定擅自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三)、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3-5分:1、违反规定擅自会见境外人士的;2、未经批准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3、当月两次或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参加公益劳动的;4、参加公益劳动时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或违章作业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5、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转出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医院就医的;或需要出具病情诊断证明时,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的;6、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擅自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10分:1、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2、未经批准迁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3、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擅自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外出务工经商的;4、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未经批准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外出务工经商的;5、擅自参加公民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情节轻微的;6、擅自会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的。
7、矫正对象具有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形,不在上述扣分条款之列的,可参照上述条款扣分,扣5分(含5分)以上10分(含10分)以下的须报县司法局备案。
十二、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和矫正积极分子三种。
(一)、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表扬的人数不超过本乡社区矫正对象的三分之一。
1、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3、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4、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表现突出;5、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6、综合评议情况居本乡社区矫正对象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