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前言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报到登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个部门和哪些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
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如办理登记手续、安排谈话、掌握现实表现等;2、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3、负责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4、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缓解矫正对象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组成。
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1、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及心理咨询引导等多种教育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引导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1、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释放证明收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社区矫正监护人责任、义务是什么?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社区矫正监护人责任、义务是什么?社区矫正工作者不是简单地管理,而是对矫正对象提供特别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努力保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正确认识社会正确面对自己,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等等。
在法律上规定上,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有一个监护人,以对其行为能力进行监督和限制,监护人可是是具体的人,也可能是单位组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一些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是情节较轻,实行非监禁性刑罚的犯人,国家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这些犯人也有监护人。
那么,社区矫正监护人责任和义务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各项条例

社区矫正各项条例一、背景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环境下对违法犯罪者进行监管和矫正的措施。
为了有效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并保护公共安全,制定社区矫正各项条例具有重大意义。
二、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矫正效果,并保护社区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三、主要内容1. 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和评估标准;2. 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3. 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机制;4. 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估;5. 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和权利保障;6. 矫正成果的认定和效果评估;7. 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协作机制。
四、责任和义务1. 社区矫正机构:- 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并监督实施;- 提供必要的矫正资源和服务;- 维护矫正对象的权益和安全;- 公开透明地向社区居民汇报矫正工作进展。
2. 社区矫正人员:- 依法开展矫正工作;- 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定期报告矫正对象的状况;- 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 社区居民:- 支持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监督和评估1.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2.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社区矫正的效果;3. 推行透明公开的评价制度,让社区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六、处罚和奖励1. 对于不合规或失职失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2. 对于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和激励。
七、附则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社区矫正各项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效,维护社区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

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指的是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强调的是对犯罪分子进行一种在社区中的监督和帮助,以期其在社会环境中得到良性的改造。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知识1. 监狱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对象需要了解刑事法律制度,包括监狱法律制度。
这涉及到监狱管理、犯罪分子权益保障、刑满释放条件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2. 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了解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等,以便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对象需要了解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面临的刑罚种类、刑期确定方式等,以便做好自我调整和改造的准备。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1.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对象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再违法犯罪,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2. 知法守法意识社区矫正对象应树立知法守法的意识,懂得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并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不以身试法。
3. 依法维权社区矫正对象要学会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自己在刑释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积极争取。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知识与意识的重要性1. 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社区矫正对象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可以更好地适应社区环境,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提高矫正效果,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
2. 维权意识社区矫正对象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积极维权,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社会融入社区矫正对象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社区建设,促进自身的社会化进程。
五、社区矫正对象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途径1. 参加法律教育课程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通过参加法律教育课程,了解刑事法律制度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2. 参与社区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主动参与社区活动,与社区居民和法律工作者互动交流,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有效管理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入矫与安全管理1. 入矫程序社区矫正入矫程序包括与受矫正对象的面谈、申请表审核、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准确而有效的入矫程序有助于确保受矫正对象的适宜性和公平性。
2. 安全管理措施社区矫正中的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监控装置的安装、随机抽查、不定期家访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受矫正对象的行为符合规定,并降低再犯率。
二、行为规范1. 义务与权利受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义务,如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康复活动等。
同时,他们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隐私保护、合理待遇等。
2. 禁止行为社区矫正中禁止的行为包括吸毒、暴力行为、逃避监管等。
这些禁止行为与受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法律意识密切相关,限制它们有助于防止再次犯罪。
三、康复与教育1. 康复服务社区矫正中的康复服务包括心理辅导、就业培训、社交技巧训练等。
通过有效的康复服务,受矫正对象可以逐渐摆脱犯罪行为,实现心理和社会的康复。
2. 法制教育社区矫正中的法制教育旨在提高受矫正对象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通过法制教育,他们能够深入了解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培养正确的行为准则。
四、违规处罚与退出矫正1. 违规处罚措施社区矫正中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受矫正对象,会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如警告、公开批评、加强管控等。
这些处罚措施可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区矫正的秩序。
2. 退出矫正程序当受矫正对象完成规定的矫正期限,且表现良好时,可以提出退出矫正的申请。
退出矫正程序涉及对受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审核和解除矫正等环节。
通过严格的退出程序,确保受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稳定性。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社区矫正中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报告、随机抽查、社区巡查等。
这些监督机制有助于及时掌握受矫正对象的行为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矫正对象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制度一、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制度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制度三、社区矫正对象违规惩罚制度四、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制度五、社区矫正对象权利和义务六、社区矫正风险等级评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长春市双阳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双阳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矫正对象奖励制度。
二、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具体执行者。
三、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以及重大立功表现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给予表扬、奖励和减刑。
四、对矫正对象给予的各种奖励,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提议,制作相关奖励的工作报告,递交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批。
五、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一)确实认罪伏法,有明显表现的;(二)认真接受、服从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和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且成绩优良;(四)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出色完成劳动任务。
六、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确有立功表现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
七、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五)对国家和呈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八、矫正对象因在矫正期间,由于有立功表现及重大立功表现,原作出裁决的法院依法改变了原裁决,判决改变或解除原刑罚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动终结社区矫正程序。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一、宣告书(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书)二、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要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按手印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监狱、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在本省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罪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到。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一)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按时到司法所报到;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6、遵守关于会客的有关规定。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是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城区、县(市)。
(三)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向司法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四)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
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
(五)社区服刑人员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迁移户口后,办理社区矫正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司法所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认罪悔罪教育;(二)法律常识教育;(三)公民道德教育;(四)时事政治教育。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区矫正,以期实现其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规章制度对于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它既是一种管理手段,也是一种约束机制。
本文将对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进行探讨,分别从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内容要点和执行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规章制度的必要性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需要有详细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指导实施过程。
首先,规章制度可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可以避免矫正人员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其次,规章制度可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有利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规章制度有利于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约束。
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可以加强对矫正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有利于矫正人员良好地融入社会。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点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1. 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矫正人员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安全、合法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矫正人员的义务,如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和工作安排等。
2. 矫正计划和目标:规定社区矫正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计划,包括社会融入、职业培训和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内容。
3. 矫正期限和评估标准:规定矫正期限的界定和评估的具体标准,包括矫正计划的执行情况、矫正人员的表现等方面的内容。
4. 矫正人员行为规范:明确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行为规范,包括言行举止、社交活动、禁止物品等方面的要求。
5. 矫正人员监管机制: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机制,包括监管责任部门、监管措施和监管人员的职责等。
6. 违规处理机制:规定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和程序,包括警告、罚款、停止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制度。
三、执行措施的落实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依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以下是几个常见的执行措施:1.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规章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试行)》《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管理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须遵守和注意以下事项:一、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上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由司法所做好记录。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三、矫正对象迁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到司法所领取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提出申请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同意后,报县(市、区)司法局签署书面意见并转递相关材料,报县公安局批准,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
四、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
因医疗、探亲等原因确需暂时离开上述活动范围的,应当到司法所领取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经司法所同意,送公安派出所批准后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备案。
经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由司法所签发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单。
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时,应当立即报告司法所,并将准假通知单交回。
五、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须提前报批;无法提前报批的须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
三、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2. 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3. 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劳动等活动,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4. 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5. 不得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四、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职责1.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矫正情况等。
2.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定期走访,了解其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
3. 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劳动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5.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五、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到与登记1.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
2.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3.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4.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六、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制度1. 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2.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
1、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2、社区矫正对象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根据《刑法》第75条、第84条的规定精神,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监督)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监管对象

社区矫正的对象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 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社区矫正的对象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 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 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修正案(八)》 新增内容:
在刑法第3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 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 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 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社区矫正监管对象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 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 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 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的对象
三、假释犯 (一)权利 同我国《监狱法》规定的罪犯享有的权利 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 合法财产 申控检 劳动就业 (二)义务 《刑法》84条规定的义务
二、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被裁定假释的。
社区矫正监管对象
一、管制犯 (一)权利 1.同工同酬 2.生活保障 3.减刑奖励
(二)义务 1.限制自由 2.接受管束监督 参见刑法修正案(八)内容 特定活动 特定区域 特定人群
服刑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
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积极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4、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电话报告思想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5、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
6、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治疗医院的病情复查结果。
7、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
8、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手机(电子腕带)定位监督管理规定。
9、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已阅读并愿意遵守相关规定签字生效。
社区服刑人员:
年月日。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详细阐述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在社区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1、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防止其再次违法犯罪。
2、教育矫正通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3、社会适应性帮扶协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就学、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1、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形成工作合力。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制定矫正方案、评估矫正效果等。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享有平等的人格权、申诉权、控告权、辩护权等合法权利。
2、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按时报到、参加学习和劳动、接受监督管理等。
五、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接收社区矫正机构对法院、监狱等部门移送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办理相关手续。
2、宣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宣告,明确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4、监督管理通过定期报到、走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
5、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规章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规章制度首先,社区服刑人员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如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时完成规定的劳动、学习和训练任务等。
二、遵守社会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组织、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三、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按时参加各类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遵守社会规范,不得有过激言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活动,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树立良好的公民形象。
以上是社区服刑人员需要遵守的基本规章制度,所有服刑人员都应当牢记在心,切实执行。
只有如此,才能早日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实现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其次,社区服刑人员需牢记的规章制度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持与家人的联系,维系亲情,不得因此影响社区服刑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遵守工作、学习和休息的规律,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不得私自外出,不得私藏、使用违禁物品,不得参与赌博、酗酒等行为。
四、遵守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如会见家人、律师,提出申诉等,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争取早日完成社会复员任务。
社区服刑人员需要牢记以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严格要求自己,以示对社会、对家人、对自己的尊重和负责。
只有如此,才能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走上正常生活的道路。
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知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端正态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该珍惜这次社会复员的机会,努力学习提高,主动参加工作、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争取早日重新融入社会,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最后,社区服刑人员还应该牢记法纪,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轻信谣言,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参与煽动颠覆、分裂国家的违法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一.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规定;
(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三)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
三.社区矫正对象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三)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
(一)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三)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四)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五)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六)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七)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告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书

致社区矫正对象的一封信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是对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开放式管理、教育和改造方式。
通过社区矫正,促使每一位回归社区的服刑人员早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并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为了使你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通过了解以下内容,给予你帮助。
一、权利义务社区服刑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四)享有申请心理帮助、心理矫正的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规定;(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三)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每周一次电话口头汇报,每月一次当面、书面汇报;(四)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五)接受心理测量,配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心理档案。
(六)遵守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
现告知你于每周星期一上午8:30至17:30电话汇报,每月十五日上班时间到司法所进行书面汇报(遇有节假日,于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汇报)。
集中劳动、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核奖惩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一)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司法奖励种类有:报请减刑。
对符合下列条件,并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可给予表扬: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2、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3、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社区服刑人员1年内连续2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1年内连续3次受到表扬的,应当评为矫正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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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三)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三)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