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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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20•【文号】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的要求,现将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经国务院同意由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不推诿,不扯皮,特事特办,确保这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0个国家局必须在1999年6月30日前,将所属科研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交接工作。

二、1999年7月1日起,完成交接工作的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转为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的科研机构,完成交接工作后,由接收单位负责到中编办办理变更手续。

四、这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会同10个国家局组织实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技术与设备进出口【发文字号】[1996]外经贸技发第201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6.03.22【实施日期】1996.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技发第2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船舶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石化总公司,有色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兵器总公司,航空总公司,航天总公司,包装总公司,烟草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济南、杭州市外经贸委,各工贸公司,本部计算中心,EDI,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为使我国技术和设备进口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以进一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制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请遵照执行。

附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健康发展,维护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经营秩序,规范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经营行为,改进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信息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及其它组织通过贸易及合作的方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它组织获得的技术和设备,包括:一、专利的许可或转让;二、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三、计算机软件的进口;四、包含上述一、二条内容的商标许可或转让;五、技术咨询;六、技术服务;七、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八、合作生产;九、成套设备及生产线进口;十、关键设备进口;十一、其它。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科技部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附件)内容作部分调整,现予以公布。

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

商务部科技部2020年8月28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一、禁止出口部分(一)畜牧业1.删去微生物肥料技术(编号:050302J)条目。

2.将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编号:050304J)控制要点1修改为:“除杂交一代蚕品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

(二)医药制造业3.删去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技术(编号:052701J)条目。

4.删去核黄素(VB2)生产工艺(编号:052702J)条目。

5.删去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编号:052705J)条目。

(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6.将航天器测控技术(编号:053701J)控制要点修改为:“我国使用的卫星及其运载无线电遥控遥测编码和加密技术”。

(四)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7.地图制图技术(编号:054101J)控制要点修改为:“直接输出比例尺>=1:10万我国地形要素的图像产品”。

(五)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8.将空间数据传输技术(编号:056002J)控制要点修改为:“涉及下列其中之一的卫星数据加密技术:1.保密原理、方案及线路设计技术2.加密与解密的软件、硬件”。

9.将卫星应用技术(编号:056003J)控制要点修改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息传输加密技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
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涉外统计
【发文字号】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01.10.25
【实施日期】2001.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根据软件产品交易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旨在建立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间软件出口协调管理机制,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鼓励政策,同时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和
分析。

现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1999.12.02•【文号】[1999]外经贸政发第639号•【施行日期】1999.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深圳、大连、沈阳、南京、厦门、武汉、成都、广州、西安、青岛、苏州市外经贸委(局)、科委(局),53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66家重点企业:根据国家“科教兴国”的总体部署,为加快“科技兴贸”的战略的实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外经贸部、科技部联合制定了《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两部反映。

附件:如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附件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的大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志。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已跨入世界贸易大国行列,但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在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仍然很低,1998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额中仅占12.4%,与发达国家的40%左右的水平相比存在巨大差距。

因此,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同时,加大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不断提高传统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对提高我国出口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技术创新、增强抵御各种外部经济或金融风险的能力、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对外经济贸易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2.08.04【实施日期】1982.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外经济贸易科技工作管理办法(一九八二年八月四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印发)为了改进经贸科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经贸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计划的编制经贸部门的科技工作,以应用科学和开发科学为主,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做些基础科学和理论科学的研究。

主要任务是为提高、改进经贸企业和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出口商品生产,改善经贸经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

经贸科技计划的编制采取由下而上和由上而下的编制程序。

长远规划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参照地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会同各专业总公司编制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年度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提出本地区的计划,由各专业总公司提出本系统计划,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执行。

出口新产品试制计划视同经贸科技计划,单独列表同时上报,年度计划应在头一年十一月前报部。

二、科研项目推行合同制(包括联合协议,下同)为了加强科研工作的严肃性,明确有关各方责任,做到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科研活动,推广合同制是改进科技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

签订合同的主要程序是: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各专业总公司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科技工作计划,对计划所列项目逐项地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科研项目的具体进度,实现科研目的的具体措施,明确合同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拟定合同草案。

合同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确定的审批权限,由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或专业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由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或专业总公司批准执行的合同,在合约签订以后将副本一份抄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科研费按科研项目的合同拨付。

有关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办理。

三、技术成果试行有偿转让技术成果有偿转让是一项重要改革。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委关于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委关于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委关于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6.26•【文号】•【施行日期】1990.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6月26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出口管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出口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在中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贸易或者经济技术合作途径(不包括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和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向境外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技术,包括:(一)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以及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二)产品研究与开发、生产工艺、方法、配方以及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三)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和繁殖以及菌种培养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四)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地质勘探、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制、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服务;(五)涉及本条(一)、(二)、(三)、(四)项内容之一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出口;(六)涉及本条(一)、(二)、(三)、(四)项内容之一的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补偿贸易、直接投资以及工程承包。

第三条技术出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二)符合我国外交、外贸和科技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三)遵守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所承担的义务;(四)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五)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经济技术合作;(六)保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和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第四条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统一归口管理技术出口工作,分别负责技术出口的贸易审查和技术、保密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WIPO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WIPO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我国技术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前,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按本办法履行许可手续前,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出口申请。

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材料转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报科技部备案。

第八条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二)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三)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修订)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修订)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修订)【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08.09.16【实施日期】2008.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修订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已经2008年4月10日商务部第3次部务会议、2008年9月3日科学技术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6号令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部长万钢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一、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四)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出口的;(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四)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目录格式说明排序索引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9.22•【文号】[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发展司)反映。

附件:一、《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二、《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三、《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表》四、主办单位报送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总结的内容和要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一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秩序进行,保障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包括:(一)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以下统称国际展览会)。

(二)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

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

第三条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举办单位第四条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1](2012年9月5日)一、综合(39项)1- 基本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4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2- 账户管理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3- 行政许可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7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4-特殊经济区域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4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5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5-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2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3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外债统计监测等三十七项统计制度备案的函国统办函[2011]46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1项)1- 经常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3- 边境贸易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报送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远洋渔业项目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01]25号4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39号11 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经函[2006]1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2)-运输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3)-旅游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经函[2001]26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2]3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4)-无形资产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5)-对外支付税务凭证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5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49号6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3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4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0项)1- 资本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3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8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9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2)-资本金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18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3)-登记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96]汇资函字第187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3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6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4)-年检1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5)-投资清算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6)-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98]汇资函字第204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3-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1999]3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5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19号4- 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1)-境外发债及上市1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套期保值1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2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1]15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汇综复[2008]7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4号(3)-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2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5- 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2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135号3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4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6- 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0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3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4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7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1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在新技术不断涌现的同时,大量技术通过实际应用已经成熟。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外经贸部和科技部将于1999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同时,为便于技术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操作,两部还将对《目录》规定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的产品(即《目录》中“▲”部分的产品)进行细化,编制《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相关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联系事宜:
一、外经贸部科技司
联系人:钟路扬
电话:(010)65197358
传真:(010)65197926
二、
传真:(010)68579857
附件:一、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的原则
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技术建议表
三、《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加技术建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1999]外经贸技二函字第18号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9.03.04
【实施日期】1999.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对外承担不出口义务的引进技术。
二、下列技术限制出口:
(一)在国际上具有首创或者领先水平的技术;
(二)具有潜在军事用途或者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尚未形成工业化生产的实验室技术;
(三)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和专有技术;
(四)出口后将给国家安全、
四、申报列入《清单》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国际标准填写产品名称。用字母简称的名称、名词,应先给出完整的汉字意义,再括号标出常用的字母缩写。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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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1.12.12•【文号】外经贸部、科学技术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令二00一年第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目录格式:编号:(1)XXXXXXJ(X)技术名称:(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控制要点:(3)_______________。

(出口条件)说明:(1)编号:共 7位年度代码+分类号+技术名称类目号+控制等级代码2位数字2位数字2位数字1位字母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分类号和技术名称类目号与排序索引表中相应数字(粗体字为分类号)对应控制等级代码中"J"表示禁止出口," X"表示限制出口。

(2)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3)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4)出口条件:①"△"表示技术(软、硬件)禁止或限制出口,产品可以出口;②"◇"表示技术软件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硬件及产品可以出口;③"▲"技术(软、硬件)、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

注:正文中[方括号]部分是对前面词语或字母的注释。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排序索引表01 工程通用技术01、真空技术02、声学工程技术02 测绘技术01、大地测量技术02、地图制图技术03、精密工程测量技术03 地震监测技术01、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04 气象技术01、雷暴探测与报警技术05 地质技术01、地球物理勘查技术02、地球化学勘查技术03、地质找矿勘探技术04、油气田勘探技术(见石油类目)06 医学技术01、中医医疗技术02、潜水医学保障技术07 药品生产技术01、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02、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03、天然药物生产技术04、药用辅料及中间体制备技术08 中药生产技术01、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02、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03、中药饮片炮制技术09 医疗卫生器械生产技术01、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02、医用治疗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03、医用材料及制品生产技术10 农业技术01、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02、经济作物品种、繁育及加工技术03、农用机械制造技术04、化学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05、生物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11 林业技术01、林木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02、园林植物、观赏植物繁育技术03、林木生长调节剂制造及应用技术04、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05、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保护技术06、林产化学产品加工技术12 畜牧兽医技术01、畜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02、畜禽饲料及兽用生产调节剂生产技术03、畜产品加工技术04、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05、蜂类品种、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06、兽药生产技术07、兽医卫生检疫技术13 水产技术01、水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02、水产病害防治技术03、水产品加工技术14 计量技术01、计量基、标准制造及量值传递技术02、计量测试技术15 工程材料制造技术01、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02、陶瓷材料生产技术03、耐火材料生产技术04、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05、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06、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07、无机非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08、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09、金属材料制造技术(见冶金、船舶、航空、航天类目)10、有机高分子材料制造技术(见化工类目)16 矿业工程技术01、矿山建设技术02、采矿工程技术03、选矿工程技术04、钻井工程技术05、矿山仪器、设备制造技术06、矿山产品生产、加工与利用技术17 石油、天然气开发工程技术01、油气田勘探技术02、油气井钻井工艺03、石油钻采装备制造技术04、石油、天然气集输技术18 冶金工程技术01、钢铁冶金技术02、有色金属冶金技术03、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04、非晶、微晶金属冶金技术05、轧制加工技术06、冶金专用耐火材料生产技术07、冶金仪器、设备制造技术19 机械工程技术01、铸造技术02、热处理技术03、通用设备制造技术04、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20 仪器、仪表技术01、热工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02、机械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03、无损探伤技术04、材料试验机与仪器制造技术05、计时仪器制造技术06、精密仪器制造技术21 动力工程技术01、燃气轮机制造技术02、汽轮机制造技术03、内燃机制造技术04、锅炉制造与燃烧技术05、制冷与低温工程技术22 核技术(另行公布)23 电工技术01、电工材料生产技术02、电线、电缆制造技术03、电机生产及控制技术04、电池制造技术05、电器制造技术06、电气测量技术24 电力工程技术01、火电工程技术02、水电工程技术03、输电线路施工及检修技术04、输配电及电网控制技术05、核电技术(见核技术类目)25 电子技术01、电子元件制造技术02、电子器件制造技术03、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04、集成电路制造技术05、传感器制造技术06、激光技术07、微波技术08、雷达制造技术09、光电子技术10、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26 通信技术01、有线通信技术02、无线通信技术03、光纤制造及光纤通信技术04、通信传输技术05、通信网络技术06、广播电视技术27 自动化技术01、机器人制造技术28 计算机技术01、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制造技术02、计算机网络技术03、信息处理技术04、计算机通用软件编制技术(专用软件见有关各类目)05、计算机应用技术(单一用途的技术见有关各类目)29 化学及石油化学工程技术01、化学原料生产技术02、化肥生产技术03、化学农药生产技术04、生物农药生产技术05、染料生产技术06、涂料生产技术07、催化剂生产技术08、橡胶制品生产技术09、感光材料生产技术10、合成纤维生产技术(又见纺织类目)11、合成树脂及其制品生产技术12、聚合材料及其制品生产技术13、高能推进剂原材料生产技术(另行公布)14、稳定同位素生产技术(又见核技术类目)15、石油产品及其生产技术30 民用爆炸物工业技术01、工业炸药及其生产技术02、工业雷管及其生产技术03、焰火、爆竹生产技术31 轻工技术01、造纸技术02、工艺品制造技术03、日用陶瓷及其制品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32 食品加工技术01、粮食加工技术02、糖加工技术03、肉类加工技术04、蛋品加工技术05、饮料生产技术06、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33 纺织技术01、纺织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02、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03、纺织化学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04、纺织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34 建筑工程技术01、中国传统建筑技术02、建筑结构与地基处理技术03、建筑环境控制技术35 建筑材料生产技术01、非金属建筑材料生产技术36 海洋工程技术01、海洋环境仿真技术37 铁路运输技术01、机车工程技术02、轮轨技术38 道路工程技术01、筑路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建筑材料类目)02、桥梁建造与维修技术03、隧道施工技术39 水路运输技术01、港口设备制造技术02、液体货物运输技术40 船舶工程技术01、船型设计与试验技术02、船用设备制造技术03、船舶建造工艺04、船用材料制造技术41 航空技术01、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02、航空器零部件制造及试验技术03、航空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42 航天技术01、航天器测控技术02、空间数据传输技术03、空间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04、空间仪器及设备制造技术05、卫星应用技术43 环境保护技术01、污水处理技术44 社会公共安全技术01、刑事技术02、消防技术45 文物保护技术01、文物保护及修复技术02、文物复制技术03、古建筑保护和修复技术(又见中国传统建筑类目)04、古迹保护和修复技术《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测绘技术编号: 980201J技术名称: 大地测量技术控制要点: 1.直接输出我国大地坐标的卫星定位技术(▲)2.我国大地、卫星、重力、高程数据库及其开发应用技术(▲)3.我国地球重力场模型(▲)编号: 980202J技术名称: 地图制图技术控制要点: 1.直接输出比例尺>=1:10万我国地形图要素的图象产品及其应用技术(▲)地质技术编号: 980503J技术名称: 地质找矿勘探技术控制要点: 1.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床特征和勘查技术(△)医学技术编号: 980601J技术名称: 中医医疗技术控制要点: 1.针麻开颅手术的关键穴位(△)药品生产技术编号: 980702J技术名称: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维生素C中间体2-酮基-L-古龙酸二步发酵制备技术(△)中药生产技术编号: 980801J技术名称: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世界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中的中药资源及其繁育技术(▲)2.《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属于Ⅰ级保护级别的物种及其繁育技术(▲)3.《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 (1986年)中收录的我国药材种质和基因资源及其繁育技术(▲)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的大宗品种药材的植物种子(包括种子类生药)、种苗和动物种源及其繁育技术(▲)5.濒危、珍稀药材代用品的配方和生产技术(▲)6.菌类药材的菌种、菌株、纯化、培养、发酵和生产工艺(▲)(1)包括下列菌种:冬虫夏草、羊肚菌、牛舌菌、云芝、树舌、灵芝、紫芝、雷丸、猪苓、密环菌、松茸、短裙竹荪、长裙竹荪、黄裙竹荪、大马勃、黑柄炭角菌编号: 980803J技术名称: 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控制要点: 1.毒理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1)制川乌(2)制草乌(3)制南星、胆南星(4)制白附子(5)清半夏、法半夏、姜半夏(6)制关白附(7)炮附子、附子(8)商陆(9)制马钱子(10)煨肉豆蔻(11)芫花(12)蟾酥(13)藤黄2.常用大宗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1)熟大黄(2)熟地黄(3)何首乌(4)香附(5)鹿茸(6)紫河车(7)六神曲(8)建神曲农业技术编号: 981001J技术名称: 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控制要点: 1.《我国现阶段不对外交换的作物种质资源名录》所列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2.起源于我国的作物野生种资源及其繁育技术(▲)编号: 981003J技术名称: 农用机械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珠茶、扁茶成形工艺及设备设计、制造技术(▲)畜牧兽医技术编号: 981201J技术名称: 畜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控制要点: 1.《国家畜禽品种出口管理分级名录》列为"一级"类品种及其繁育技术(▲)2.蚕桑(蚕种)原原种、原种、母种及其繁育技术(▲)水产技术编号: 981301J技术名称: 水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控制要点: 1.《我国现阶段不对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所列渔业品种及其繁育技术(▲)2.鳗鲡全人工繁殖技术(◇)(1)亲鱼培育技术(2)催熟、催产技术(3)药物种类、剂量、使用次数(4)人工受精技术3.大珠母贝苗种繁育技术(◇)(1)亲贝培育、繁殖技术(2)幼贝养殖及病害防治技术工程材料制造技术编号: 981501J技术名称: 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专用于激光技术的钕玻璃配方、熔制和精密退火技术(◇)编号: 981504J技术名称: 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硬质低密度、粘结着碳纤维或非纤维状碳的绝热材料生产技术:(◇)(1)可在2273K[2000℃]以上高温条件下使用(2)密度在100~300kg/m↑3之间(3)压缩强度在0.1~1.0MPa之间(4)挠曲强度≥1.0Mpa(5)碳含量占总固体的99.9%以上矿业工程技术编号: 981602J技术名称:采矿工程技术控制要点: 1.离子型稀土矿山浸取工艺(◇)冶金工程技术编号: 981802J技术名称: 有色金属治金技术控制要点: 1.离子吸附型稀土堆浸提取技术及配方(◇)编号: 981803J技术名称: 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控制要点: 1.从离子型稀土矿中提取稀土元素的工艺和参数(◇)动力工程技术编号: 982104J技术名称: 锅炉制造与燃烧技术控制要点: 1.为锅炉设计提供煤质资料的煤特性试验研究软件技术(△)2.亚临界循环(包括控制循环和自然循环)燃煤锅炉的可靠性评价(△)核技术(另行公布)电工技术编号: 982304J技术名称: 电池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极板电流密度≥200mA/cm↑2的锂亚硫酰氯电池制造技术(▲)(1)组成自动激活电池组(2)电液分配和激活技术(3)热设计技术(4)电液提纯技术电子技术编号: 982504J技术名称: 集成电路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抗辐照技术、工艺(▲)(1)抗静电≥2,500V,抗瞬时剂量率>1×10↑11rad(Si)-s的CMOS/SOS[蓝宝石上外延硅/互补型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2)抗静电≥3,000V,抗瞬时剂量率>1×10↑11rad(Si)-s的双极器件制造技术编号: 982508J技术名称: 雷达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海态监测分析雷达制造技术(▲)(1)海洋回波波谱分析的快速处理技术(2)相位测量天线系统的计算方法与配载方法通信技术编号: 982604J技术名称: 通信传输技术控制要点: 1.通信保密技术(▲)(1)专为我国研制、设计、生产的各类通信保密机和通信加密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包括为此特殊设计的零件和部件自动化技术编号: 982701J技术名称: 机器人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遥控核化侦察机器人制造技术(▲)计算机技术编号: 982802J技术名称: 计算机网络技术控制要点: 1.网络安全保密技术(▲)民用爆炸物工业技术编号: 983003J技术名称: 焰火、爆竹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鞭炮、烟花制造工艺及设备(△)(1)引燃点爆装置的弹体装填工艺(2)装填药物配方及粘合剂(3)球壳的机械成形工艺及设备(4)多色彩药粒闪光炮药物配方及制作工艺(5)合金粉的配方及生产工艺(6)无烟礼花的药物配方及制作工艺轻工技术编号: 983101J技术名称: 造纸技术控制要点: 1.宣纸的生产工艺及设备(△)2.迁安书画纸的配方及生产工艺(◇)食品加工技术编号: 983205J技术名称: 饮料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初、精制茶制作技术(1)珠茶初制炒干设备的生产技术(▲)纺织技术编号: 983302J技术名称: 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控制要点: 1.支数为30~80的纯纺羊绒高支纱生产技术(◇)编号: 983303J技术名称: 纺织化学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控制要点: 1.芳纶的加工技术(▲)编号: 983304J技术名称: 纺织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控制要点: 1.独特传统处方的靛蓝染色工艺及设备(△)2.传统手工扎染工艺技术(◇)3.真丝绸制品的蜡染工艺与专用设备(△)4.真丝绸防缩抗皱加工技术(◇)5.各向同性的厚、薄型服装领底呢加工工艺与化学整理技术(◇)航空技术编号: 984301J技术名称: 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航空燃气轮机核心机的设计技术和制造工艺(◇)航天技术编号: 984401J技术名称: 航天器测控技术控制要点: 1.卫星及其运载无线电遥测的加密技术(▲)编号: 984402J技术名称: 空间数据传输技术控制要点: 1.涉及下列其中之一的卫星控制信息传输保密技术(▲)(1)保密原理、方案及线路设计技术(2)加密与解密的软件、硬件编号: 984405J技术名称: 卫星应用技术控制要点: 1.双星导航定位系统信息传输加密技术(▲)《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限制出口部分)工程通用技术编号: 980101X技术名称: 真空技术控制要点: 1.真空度<10↑-6mPA的超高真空获取技术(◇)编号: 980102X技术名称: 声学工程技术控制要点: 1.有源噪声控制的系统设计技术和算法软件(◇)2.声功率>10,000W的气动声源设计技术和制造工艺(◇)测绘技术编号: 980201X技术名称: 大地测量技术控制要点: 1.我国大地控制网整体平差方法及软件技术(▲)编号: 980202X技术名称: 地图制图技术控制要点: 1.我国地理信息系统的关键算法和系统中具有比例尺>1:100万的地形及地理坐标数据(▲)编号: 980203X技术名称: 精密工程测量技术控制要点: 1.我国重点工程精密测量的技术和方法(▲)地震监测技术编号: 980301X技术名称: 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观测频带到直流,灵敏度≥1,000V-s/m的地震计生产技术(◇)2.井孔径<130mm,周期>1s,灵敏度≥500V-s/m的井下三分向地震计生产技术(◇)气象技术编号: 980401X技术名称: 雷暴探测与报警技术控制要点: 1.雷暴电场仪(◇)地质技术编号: 980501X技术名称: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控制要点: 1.地磁场测定灵敏度≤0.01nT(包括单光系、多光系)氦光泵磁力仪探头制造技术(◇)编号: 980502X技术名称: 地球化学勘查技术控制要点: 1.检出限≤0.4ng/g的野外测定金的方法和仪器设备(▲)2.检出限≤0.3ng/g测定痕量金的方法(▲)医学技术编号: 980601X技术名称: 中医医疗技术控制要点: 1.国家名老中医及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疾病诊疗系统的医理设计及有效方药(◇)2.股骨颈重建术治疗股骨颈骨折颈吸收伴头缺血性坏死的技术(◇)编号: 980602X技术名称: 潜水医学保障技术控制要点: 1.饱和潜水深度≥350m作业加压、减压方案及技术(▲)药品生产技术编号: 980701X技术名称: 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发酵单位≥25,000μ/ml或总收率≥94%的四环素生产技术(◇)2.提高有效组份C↓1含量,发酵单位≥1,095μ/ml或总收率≥80%的庆大霉素制备工艺(◇)3.耐消沫剂的、发酵单位≥25,000μ/ml的土霉素菌株或总收率≥90%的土霉素生产技术(◇)4.青霉素生产技术(◇)(1)青霉素高产菌株(2)发酵单位≥45,000μ/ml5.链霉素生产技术(◇)(1)过滤、离心、分离、精制工艺(2)发酵单位≥21,000μ/ml或总收率≥75%的链霉素生产技术6.发酵单位≥25,000μ/ml头孢菌素C高产菌株或总收率≥70%的头孢菌素C 生产技术(◇)7.金霉素制备工艺(◇)(1)金霉素生产菌种(2)发酵单位≥20,000μ/ml(3)收率≥90%8.用于活疫苗生产的减毒的菌种或毒种及其选育技术(◇)(1)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生产毒种(2)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生产毒种9.通过分离、筛选得到的具有工业化生产条件的菌种、毒种及其选育技术(◇)(1)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生产毒种(含野鼠型及家鼠型)10.用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具有工业化生产条件的生物工程菌株、细胞株及其选育技术(◇)(1)用于生产乙肝疫苗的乙肝-中国地鼠卵细胞重组细胞株(2)用于生产乙肝疫苗的乙肝-痘苗病毒重组痘苗毒种(3)用于生产干扰素的生物工程菌株11.蛇毒单一组份类凝血酶制备工艺(◇)(1)电泳检测单一组份类凝血酶技术(2)单一组份含量100%编号: 980702X技术名称: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重量收率≥64%的利福平制备工艺(◇)2.利福喷丁制备工艺(◇)(1)侧链收率≥41%(2)缩合收率≥73%3.利福平制备工艺(◇)(1)以溴代异丁烷和哌嗪缩合后再与利福S反应得本品的工艺(2)总收率≥70%4.酮基布洛芬制备工艺(◇)(1)以苯乙酮为原料制备本品工艺(2)对苯乙酮总收率≥33%5.布洛芬制备工艺(◇)(1)以异丁苯为原料制备本品工艺(2)以异丁苯计总收率≥85%6.萘普生制备工艺(◇)(1)以β-萘酚为原料制备本品工艺(2)以β-萘酚计总收率≥50%(3)拆分总收率≥80%7.总收率≥80%,杂点≤0.5%的尼莫地平制备工艺(◇)8.马来酸依那普得利制备工艺(◇)(1)用顺丁烯二酸酐为原料制备本品工艺(2)总收率≥30%9.总收率(以L-脯氨酸计)≥30%的卡托普利制备工艺(◇)10.总收率≥31%的盐酸地尔硫卓制备工艺(◇)11.法莫替丁制备工艺(◇)(1)两种晶型分离技术,酸碱中和法、重结晶法,控制结晶条件(2)总收率≥20%12.总收率≥24%的雷尼替丁制备工艺(◇)13.磷霉素制备工艺(◇)(1)以丙炔为起始原料,经酯化、重组、水解等反应制备本品的工艺(2)中间体丙烯磷酸收率≥67%14.阿霉素制备工艺(◇)(1)用柔红霉素为原料合成本品工艺(2)半合成收率≥45%15.总收率≥44%的维生素B↓6制备工艺(◇)16.左旋甲基炔诺酮制备工艺(◇)(1)环醚化工艺(2)总收率≥20%17.总收率≥58%脑复康制备工艺(◇)18.格列齐特制备工艺(◇)(1)还原双环肼工艺(2)总收率(以1、3-溴氯丙烷计)≥11%19.本芴醇亚油酸胶丸制剂的配方及制备工艺(◇)20.尼可地尔制备工艺(◇)(1)碱化冰析法工艺(2)固液界面双相催化工艺21.盐酸麦普替林合成制备工艺(◇)(1)乙烯初压<6mPa(2)总收率>20%22.重量收率≥88%的氨苄青霉素缩合工艺(◇)23.重量收率≥92%的羟氨苄青霉素缩合工艺(◇)24.甲硝唑磷酸二钠制备工艺(◇)25.从千层塔中分离制备石杉碱甲工艺(◇)26.色羟丙钠制备工艺(◇)27.去甲斑蟊素制备工艺(◇)28.收率≥6%的足叶乙甙制备工艺(◇)29.维生素B↓12大孔树脂提炼工艺(◇)30.总收率≥41%的丙二腈路线合成维生素B↓1工艺(◇)31.直接引入6α氟,割除转拉工序制备醋酸肤轻松工艺(◇)32.氯氟舒松制备工艺(◇)(1)以四羟孕甾-环缩丙酮为原料制备本品工艺(2)总收率≥80% 33.平阳霉素制备工艺(◇)(1)平阳霉素生产菌种及制备工艺(2)A↓5含量≥80%编号: 980703X技术名称: 天然药物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青蒿琥酯制备技术(◇)2.青蒿素及双氢青蒿素制备工艺(◇)3.蒿甲醚制备工艺(◇)4.提取收率≥0.007%的丁公藤碱2制备工艺(◇)5.三尖杉酯碱制备工艺(◇)(1)全合成工艺(2)从海南粗榧中提取本品及其生物碱工艺6.从扶根-天花粉中提取结晶天花粉蛋白工艺(◇)7.地奥心血康[中成药]原料及生产工艺(◇)8.苦参素制备及从苦豆籽中提取苦参碱工艺(◇)编号: 980704X技术名称: 药用辅料及中间体制备技术控制要点: 1.微生物转化地塞米松中间体工艺(◇)(1)采用微生物菌种及微生物转化方法从蕃麻皂素制得关键中间体的工艺(2)总收率≥5%2.左旋氨基丁醇消旋工艺(◇)(1)以可承受高温高压反应器在触媒下进行反应的消旋化工艺(2)收率≥80%(3)旋光率≤-0.5中药生产技术编号: 980801X技术名称: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蛹虫草人工培植技术(◇)2.《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属于Ⅱ、Ⅲ级保护级别的物种及其繁育技术(◇)3.人工养麝(林麝、马麝)活体取香技术及繁育技术(◇)4.牛体培植牛黄的埋核技术(◇)5.蛹虫草菌株及其纯化培养、发酵及生产工艺(◇)6.人工牛黄配方技术(◇)编号: 980802X技术名称: 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石斛夜光丸内重金属低于限量标准的技术(◇)医疗卫生器械生产技术编号: 980901X技术名称: 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同时具有下列指标的医用核磁共振成象装置主磁体制造技术(◇)(1)磁场均匀性:50cm球空间[DSV],最大偏差≤18.3×10↑-6,均方根值≤5.1×10↑-6;30cm球空间[DSV],最大偏差≤2.4×10↑-6,均方根值≤0.7×10↑-6(2)中心磁场感应强度≥0.6T[特斯拉](6000高斯)(3)磁场稳定性<0.1×10↑-6/h2.医用传象束制造技术(◇)(1)直径≤0.012mm光学纤维单丝拉制技术(2)截面直径≤1.1mm,长度≥780mm光学纤维传象束制造技术3.B型超声波诊断仪换能器结构、材料及制造工艺(◇)4.医学传感器制造技术(◇)(1)呼吸氧分压传感器制造技术(◇)(2)呼吸流量传感器制造技术(◇)(3)呼吸率及呼吸波传感器制造技术(◇)(4)呼吸压差传感器制造技术(◇)(5)人体血压传感器制造技术(◇)(6)脉率及脉波传感器制造技术(◇)(7)心功能传感器制造技术(◇)(8)酶免疫传感器制造技术(◇)(9)生理传感器的设计制造工艺和测试技术(◇)(10)数字电容式微位移(分辨率≥0.01mm)传感器的设计制造工艺和测试技术(◇)编号: 980902X技术名称: 医用治疗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体外反搏装置设计与制造技术(◇)(1)序贯式体外反搏装置设计与制造技术(2)四肢序贯式气囊制造技术(3)臀部序贯式气囊制造技术2.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设计及制造技术(◇)(1)微机实时控制系统(2)双消色散270°束流偏转系统(3)高功率微波功率传输系统(4)弧形旋转治疗系统3.用于基因治疗的元件及其制造技术(△)编号: 980903X技术名称: 医用材料及制品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生物高分子材料PCL[聚己内酯]制备技术(◇)(1)采用钛酸丁酯为引发剂的合成反应条件及生产、纯化工艺(2)PCL晶胞参数的测定技术2.全碳人工心脏瓣膜制造工艺(◇)农业技术编号: 981001X技术名称: 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承担、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一九九五年]外经贸技发第一三五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承担、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一九九五年]外经贸技发第一三五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承担、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正文:---------------------------------------------------------------------------------------------------------------------------------------------------- 关于推行《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外经贸技发第一三五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对外贸易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一年第1号)的原则和精神,使我国技术和设备进口进一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制订《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承担、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持技术和设备进口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体现为企业服务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纳入国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计划管理(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国家负责安排外汇资金来源或资金渠道的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简称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经营均适用本办法。

二、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均实行登记有效制。

三、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确定后,有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项目单位(简称对外项目单位)可承担其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也可自由委托或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推荐有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简称对外经营公司)代理其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

无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项目单位可自由委托或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推荐对外经营公司代理其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

四、项目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1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对外贸易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原则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协议。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禁止出口的技术主要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人的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环境保护,以及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技术。

限制出口的技术也主要基于类似的考虑,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环境保护,以及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所规定的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技术。

目录的具体内容会根据技术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进行调整。

例如,2023年12月21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对目录进行了修订。

这次修订共涉及53项技术条目,包括删除4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删除5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新增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以及对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

请注意,目录的具体内容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建议您查阅最新的官方公告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国家发布《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国家发布《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国家发布《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1999(000)023
【摘要】为实现技术出口法制化、规模化管理,促进我国技术出口的发展,外经贸部、科技部近日发布《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同时公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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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口管理制度包括

限制出口管理制度包括

限制出口管理制度包括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逐渐成为国家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形式。

然而,出口管理制度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出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出口货物、技术、资金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它旨在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利益,规范和引导出口贸易,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发展。

一、出口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技术出口管理技术出口管理是指国家对出口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产品、服务和技术许可的审批和监管制度。

技术出口范围包括受控技术、敏感技术、受限技术等,该制度旨在维护国家的技术安全和非扩散政策。

2.商品出口管理商品出口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出口许可、出口配额等方式对出口商品进行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目的是维护国家资源、环境、食品安全、国防安全等方面的利益,促进出口贸易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3.资金出口管理资金出口管理是指国家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跨境资金流动等进行审批、监管的一种制度。

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资金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等。

二、出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出口管理制度可以限制敏感技术和商品的出口,防止其被用于攻击性军事用途、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的非法活动等,从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2.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口管理制度可以调节和控制出口商品,防止资源浪费、对外贸易失衡、市场混乱等问题的发生,保障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3.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出口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国家环境、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减少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避免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4.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出口管理制度可以调节和规范出口贸易行为,加强国际贸易合作,提升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话语权。

三、出口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管理1.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应该加强出口管理法规的立法和完善,确立出口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措施,为出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执行。

2.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建立起健全的出口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有效地实施出口许可、检验检疫、质量认证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09(000)030【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

【总页数】3页(P37-39)【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5【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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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限制出口技术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
【发文字号】[1998]外经贸技发第80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21日)废止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1998.10.28
【实施日期】1998.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
《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外经贸技发第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各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家对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现印发《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并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科技司)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一、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技术出口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国技术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应当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包括:
(一)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出口;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限制特定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出口。

第三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外经贸部会同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管理。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临时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外经贸部管理。

第四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
时,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A)》(以下简称《申请书A》,见附表一),报送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五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时,应填写《中国临时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B)》(以下简称《申请书B》,见附表二),并按下列程序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直属的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书B》报送外经贸部(科技司);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书B》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六条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书A》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科技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因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申请日。

第七条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B》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书B》或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书B》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单独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因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申请日。

第九条技术出口项目贸易审查的要点是: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国行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第十条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审查的要点是: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
(三)出口的工业化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对实验室技术,原则上应首先在国内开发,转变为工业化技术后再出口。

国内目前尚无条件转化应用的,则须在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并取得国外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方能出口;
(四)出口的技术是否成熟可靠并经过鉴定。

未经鉴定但已经生产实践证明的,应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技术出口经营者的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三)。

《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为1至3年,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内开展工作。

在申请出口信贷、保险意向承诺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
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有关业务。

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未签订技术出口合同,需延长有效期的,应于到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程序向外经贸部(科技司)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外经贸部。

对没有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作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第十二条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见附表五)到外经贸部(科技司)履行换证手续。

外经贸部经审查核准后,在技术资料上加盖允许出口印章,在技术资料出口清单、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上加盖签发机关印章,并颁发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允许出口的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出口项目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在办理海关事宜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和有关清单,海关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由司法部
门和行政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申请出口的技术如属国家秘密技术,应根据国家《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先进行保密审查,获批准后,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国防军工专用技术的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出口经营者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一:(样)
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A)
No:_______
附表二:(样)
中国临时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B)
No: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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