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诉360案情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案情】原告孙甲系成年人,被告王乙,年仅5岁。
原告诉称:被告王乙经常到原告家玩耍。
1996年厦的一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告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原告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耍是事实,但没有拿到原告装钱的烟盒,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系同村邻居,平时相处甚好,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原告对被告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
1996年7月,原告为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办理城镇户口而准备了3000元人民币,装在烟盒中,放在炕柜抽屉里。
同年9月,原告发现装钱的烟盒丢失。
事情发生之后,原告认为系被告拿走,但被告父母予以否认,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
在审理中,原告提供和法院收集到如下证据:1.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中向被告王乙取证时,王承认拿了烟盒(当时有录音为凭);2.证人张丙、陈丁(均系同村农民)证实,在诉讼前曾听王乙说过,他拿了钱;3.王乙曾看见烟盒中放钱,并能用手势表示钱在烟盒中的放法。
法院认为,被告王乙虽年幼,但能正确表示意思,承认拿过原告装钱的烟盒,被告理应送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主张有理,但被告辨不清烟盒的具体钱数,可分部支付原告主张。
为此,判决被告王乙赔偿原告孙甲人民币1000元。
【问题】本案对被告王乙承认的认定是否正确?不正确。
证据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不能作为证据;证据2是传来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证据3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又没有其他形成证据链条。
2【案情】长乐村村民王良虎与城北村村民刘玉安为争一头母猪诉讼到人民法院。
王良虎在诉状中称:他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1998年11月16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的影视、游戏等页面。(网址导航劫持流量)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理
被告辩称
1.原告不适格,应分案审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诉讼费被告承担
2.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 3.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依 据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
案例一
案情
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争议焦点
案情
在安装“3示安全风险提示(插标行为)。用户在点
击该提示后,会被逐步引导安装360安全浏览器,而该浏览器又会
将用户导入360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要停止抵 毁腾讯及腾讯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 2、要求被告连续三个月在360网站及其他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以及在《法制日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3、诉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25亿元; • 4、承担腾讯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11年4月26日,奇虎360败诉,之后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2011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4月,奇虎向广东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在即时通讯市场的支配地位 2013年3月,驳回奇虎全部诉讼请求,奇虎不服上诉至最高院 2013年11月,最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4月,腾讯向广东高院起诉奇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 2013年4月25日,广东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奇虎败诉 2013年12月4日,最高院公开进行一审 2014年2月24日,最高院做出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百度搜索引擎市场竞争案例分析
案例百度搜索引擎市场竞争案例分析近年来,互联网行业迅速崛起,各家搜索引擎公司都在市场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本文将以百度搜索引擎为案例,分析其在市场竞争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一、百度搜索引擎的背景百度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由李彦宏创立于2000年。
通过简单易用、高效准确的搜索服务,百度迅速获得了大量用户的青睐,并在中国市场占据了统治地位。
然而,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百度面临着来自竞争对手的挑战。
二、竞争对手的崛起1.360搜索引擎360搜索引擎于2012年推出,凭借其安全可靠的特点迅速吸引用户。
360搜索提供了全面的安全保护,有效防范恶意软件和钓鱼网站,赢得了用户的信任。
在市场上,360搜索逐渐崛起,与百度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2.搜狗搜索引擎搜狗搜索引擎由搜狗公司开发,于2004年上线。
搜狗搜索致力于提供个性化搜索结果,通过用户搜索行为的分析和学习,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搜索结果。
搜狗搜索的个性化功能深受用户喜爱,并在市场上与百度展开了竞争。
三、百度的应对策略1.提升搜索结果的质量和准确性百度作为搜索引擎,其核心竞争力在于搜索结果的质量和准确性。
为了应对竞争对手的崛起,百度加大了对算法优化和搜索技术的研发投入,提升了搜索结果的质量和准确性。
通过不断改进算法和提升用户体验,百度努力保持了其在市场上的领先地位。
2.拓展移动互联网市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移动搜索成为了互联网公司争夺的新战场。
为了抢占这一市场,百度积极拓展移动搜索业务,并推出了手机百度等移动端产品。
通过提供便捷的搜索体验,百度在移动互联网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
3.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面对竞争对手的崛起,百度采取了一系列的合作举措。
与手机厂商和浏览器公司达成合作,预装百度搜索引擎和服务,扩大了百度的用户基数。
此外,百度还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提升自身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
四、总结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百度搜索引擎在市场竞争中面临了来自360搜索和搜狗搜索等竞争对手的挑战。
法院工作人员的案情分析与判断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的案情分析与判断方法在法院工作中,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对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以便做出正确的裁决和决策。
这是一项需要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重要工作。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案情分析和判断中所采用的方法和技巧。
一、案情收集与整理案情分析的第一步是收集和整理案件相关的信息。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他们还可能会与当事人进行面谈,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
通过收集和整理案件信息,法院工作人员能够对案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为后续的分析和判断奠定基础。
二、法律知识的应用在案情分析和判断中,法律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他们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理解,并能够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够帮助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三、证据的评估与分析在案情分析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分析。
他们需要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对其证明力进行权衡。
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对证据的评估和分析,法院工作人员能够对案件事实有一个更加准确的了解,为后续的分析和判断提供依据。
四、逻辑思维的运用在案情分析和判断中,逻辑思维是一项重要的能力。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运用逻辑思维,将案件中的各个要素进行有机地组合和分析。
他们需要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对比,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逻辑思维的运用能够帮助法院工作人员从复杂的案情中提取出关键信息,并进行合理的推理和判断。
五、经验的积累与借鉴在案情分析和判断中,经验是非常宝贵的。
法院工作人员通过长期从事类似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
他们能够凭借经验判断案件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并能够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可以借鉴先前类似案件的判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六、团队合作与专业交流在法院工作中,团队合作和专业交流是非常重要的。
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法律分析——记首次开庭
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判决详解
北京奇虎和奇智软件在当庭辩称,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分案审理。同时,两被告没有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在未经其他经营者许可的情况下,仅以单方面的认定,即通过修改其他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的网络代码的方式,在他人经营的搜索引擎服务的页面上任意进行标注,对他人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了改变,该行为应当被法律予以禁止。
而且,360安全卫士有选择的仅针对网站搜索结果进行插标,对谷歌等其他搜索引擎网站却没有进行插标,即使搜索结果对应的为同一个网站,360安全卫士也进行了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财新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对于恶意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予以制止,因此审查被告行为是否具有恶意是评判其行为是否违反上述法律的关键。
对于安全软件来说,其软件要实现的目的在于向用户警示访问的网站是否具有风险,而对于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用户显然不太可能对每个搜索结果都进行访问。在用户点击进入搜索结果中被安全软件认定为存在风险的网站时,安全软件进行提醒、拦截等行为是正当的,符合安全软件的功能和价值,亦符合用户安装安全软件的目的。
被告擅自改变原告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采用增加文字介绍、设置背景颜色等方式,甚至在用户设置了其他搜索方向,依然插入了与用户设置的搜索方向关联性很小的下拉提示词。并引导用户访问本不在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中靠前位置、甚至与用户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被告的影视、游戏等页面,进而获取更多的用户访问量,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案件剖析报告
案件剖析报告
委托人:XXX公司
被告人:XXX
主持人: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XXXXX案件,被告人XXX因XXXX被起诉。
二、案情分析
1. 起诉事实
被告人XXX涉嫌XXXX,被XXX起诉。
2. 被告人的辩解
被告人XXX在庭审中表示XXXX,但因XXXXX,未能被法庭予以采纳。
3.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XXX的XXXX构成XXXX罪,且其辩解不成立。
4. 结论
被告人XXX因XXXX罪被判XXXX年有期徒刑。
三、案件启示
本案告诉我们,XXXXX是XXXX,应当XXXXX。
同时,法律制度下,XXXXX是不容忽视的,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XXXX负责。
四、建议
为了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建议公司加强XXXXXX,XXX等相关方面的管理,坚决杜绝XXXXX的发生。
以上是本次案件剖析报告,请XXX公司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如何分析案件并撰写详细的案情分析报告
如何分析案件并撰写详细的案情分析报告案情分析报告是指对某个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总结,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经过和结果,并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撰写详细的案情分析报告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分析能力,下面将从准备工作、分析方法和报告撰写三个方面,介绍如何进行案情分析和撰写详细的案情分析报告。
一、准备工作1. 收集案件相关材料:首先需要收集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
这些材料是进行案情分析的基础,需要仔细研读和理解。
2. 确定案件背景:在进行案情分析之前,需要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包括案件的起因、当事人的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等。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调查、采访等方式获取。
3. 制定分析计划:在进行案情分析之前,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分析计划,明确分析的重点和步骤。
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分析的深度和广度。
二、分析方法1. 事实分析:首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
可以将案件的事实按照时间顺序、空间关系等进行整理和分类,找出事实之间的关联和矛盾。
2. 法律分析:在事实分析的基础上,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将其与案件事实进行对比和分析。
3. 证据分析:在进行案情分析时,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分析。
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信度等进行评估,并将其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和分析。
4. 结果分析:在进行案情分析的最后阶段,需要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分析。
可以分析案件的胜败原因、司法公正性等,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三、报告撰写1. 报告结构:案情分析报告一般包括摘要、引言、案件背景、事实分析、法律分析、证据分析、结果分析和结论等部分。
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2. 报告语言:在撰写案情分析报告时,需要使用简明扼要、准确清晰的语言。
避免使用太多的专业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理解报告内容。
法律诉讼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件编号:[XX]民初[XXXX]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且长期出轨,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为此,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前情况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小名)。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婚后生活并不美满。
2. 案发经过张某某诉称,自结婚以来,李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多次殴打张某某,导致张某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此外,李某某还长期出轨,与多名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
3. 被告辩称李某某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较好,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至于出轨一事,李某某承认与多名异性有过交往,但表示已经悔过,愿意改正错误。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家庭暴力是否存在?2. 李某某是否出轨?3.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四、法院判决1.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
2. 关于出轨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承认与多名异性有过交往,虽然表示悔过,但考虑到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故法院认定李某某存在出轨行为。
3. 关于感情破裂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家庭暴力、出轨等因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五、案件评析1. 家庭暴力问题本案中,法院对家庭暴力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对当事人身心造成的伤害,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出轨问题出轨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出轨行为对家庭的影响,依法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3. 感情破裂问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
百度诉360劫持流量案终审胜诉 360判赔40万
百度诉360劫持流量案终审胜诉 360判赔40万本报讯(记者王鑫)昨日记者获悉,百度诉360劫持流量案终审宣判,法院判决书表明,奇虎360以保护网民利益为借口,对百度网页搜索结果进行插标,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奇虎公司的经营私利,扰乱了互联网秩序。
对此,法院维持一审原判,360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赔偿百度40万元。
据了解,该案的起源还要追溯到2012年初,当时百度指出,360未经百度允许恶意标注百度搜索结果、篡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并向用户宣传及误导用户安装其浏览器,为360浏览器导流。
同时,百度还认为360利用浏览器捆绑其网址导航站,故意仿冒、混淆百度搜索结果,劫持百度流量。
为此,百度将360诉上法庭。
今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60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及相关支出费用共计45万元,并在其网站首页连续15天刊载道歉声明。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360提出上诉,并辩称“一审法院在不了解安全软件工作原理的情况下作出错误认定”,在网站上标注“安全标识”是安全软件的使命,是出于“用户的需求”。
今年9月4日,该案二审开庭。
日前,二审最终宣判,在判决书中指出,奇虎公司的行为不仅干扰了网络用户对百度搜索的正常使用,还减少了使用百度搜索框的网络用户对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的访问,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方面认定“奇虎公司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并非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维持一审原判,赔偿百度40万元,不得上诉。
”“3B”大战引发官司从上周开始连续宣判,百度诉360劫持流量案已经是最近第三场宣判的官司,而三场官司均以360败诉告终。
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百度公司起诉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奇虎公司联合侵犯名誉权案及诉奇虎360公司CTO谭晓生侵犯名誉权两案做出判决,判处周鸿祎、谭晓生及奇虎360公司败诉,要求周鸿祎、奇虎360公司删除侵权微博、道歉10天、并处罚金5万元;要求谭晓生删除侵权微博、道歉10天、处罚金3万元。
案件评析(范文)
案件评析(范文)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3年8月21日,原告于淑环到Q 医院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术后复发),需手术摘除,同月24日在被告A医院实施实施左眼脂肪瘤摘除术。
2003年9月10日出院,术后仍感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又于同年10月19日再次至A医院就诊,被收治入院,并于同月22日施行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
术后,原告于淑环左眼能微睁,但仍受限,后至Q医院大学附属H医院就诊,被告之其左眼上睑下垂系提上睑肌损伤所致。
因此,A医院在术前未向本人告之术后有关并发症,且在手术后割断了提上睑肌,要求A医院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
赔偿内容为:医疗费3888元、误工费1000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78571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交通住宿费7541元,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被告诉称:A医院在术前已经将手术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等向原告交代清楚,原告目前睁眼困难确实是由手术引起的,但是答辩人在手术过程中并没有过错,此种情况属于正常的并发症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D市Z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X X区医学会鉴定结论:A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病员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收到鉴定书后未申请复议,直接诉诸于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未向本人告知术后有关并发症,且在手术中割断了提上睑肌,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过错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或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分为两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从本案的鉴定结论看,不能证明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具有过错,故医院的行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因此我们只能把本案定性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三、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
从原告的请求和被告的答辩看,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如果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没有过错,是否违反医疗合同或违反法定义务?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四、本案的过错情况和责任承担问题。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对国内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抄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抄袭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一、案例一:余华诉《我不是潘金莲》抄袭案案件背景:2016年,著名作家余华起诉作家刘震云的《我不是潘金莲》抄袭自己的作品《赵氏孤儿》。
余华认为,《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高度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案件经过:余华向法院提交了《赵氏孤儿》的原始稿件、《我不是潘金莲》的部分章节,以及两者之间的对比材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我不是潘金莲》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刘震云赔偿余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定抄袭的主要依据是两者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的相似性。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文字表述的相似度,还要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和核心创意。
二、案例二: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案件背景:2012年,腾讯公司起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认为360公司旗下的“360杀毒”软件涉嫌抄袭腾讯公司的“QQ杀毒”软件。
案件经过:腾讯公司认为,360杀毒软件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与QQ杀毒软件高度相似,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360公司则辩称,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不属于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360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为,尽管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但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作品的整体创意,还要考虑具体实现方式。
三、案例三:李华诉某出版社侵权案案件背景:2018年,作家李华起诉某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作品《花开不败》,但未支付稿酬,并认为出版社抄袭了自己的作品。
法律案例分析案情简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首期租金及押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始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满前,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续签问题产生纠纷,导致矛盾激化。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李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3. 房屋的维修责任应由谁承担?三、案情分析1. 张某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在租赁期满前未与张某某续签合同,也未支付到期租金,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某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2. 李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李某在违约时应向张某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因此,李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 房屋的维修责任应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维修、更换等必要费用的,由出租人承担。
”在本案中,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现漏水问题,经维修后仍无法解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的维修责任应由出租人张某某承担。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有权解除合同,李某应支付违约金,房屋的维修责任由张某某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2. 李某应向张某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法律案情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壮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2018年,公司发现一名员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情简介经调查,李某于2015年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部出纳。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篡改财务账目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截至案发,李某共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犯罪手段李某通过以下手段实施职务侵占:(1)虚开发票:李某与供应商串通,虚开发票,将发票金额记入公司账目,实际收入却归为己有。
(2)篡改财务账目:李某在财务账目中删除或修改相关记录,掩盖侵占事实。
(3)挪用资金:李某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如购买高档消费品、支付私人债务等。
3. 犯罪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挥霍需求。
在案发前,李某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生活压力较大。
为了弥补自身经济缺口,李某决定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
4. 犯罪后果李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同时,李某的行为也破坏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降低了公司的信誉度。
四、案件处理1. 刑事处罚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将其逮捕。
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民事赔偿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向公司退还侵占的30万元资金。
公司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1. 公司管理漏洞本案暴露出某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
公司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百度竞价排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广告成为企业宣传和推广的重要手段。
百度作为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其竞价排名服务吸引了大量企业用户。
然而,由于竞价排名机制的不完善,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较高排名,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案即是一起因百度竞价排名引发的典型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北京三元梅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元梅园”)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2010年,三元梅园发现其官方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排名较低,而被告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推广”服务中,与其业务相近的“三元梅园”存在多个竞品网站,且这些网站在百度搜索结果中的排名明显高于三元梅园的官方网站。
三元梅园认为,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机制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 百度公司是否应当对三元梅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于商业广告,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在竞价排名过程中,百度公司未能有效控制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导致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较高排名,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2. 百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运营商,对其竞价排名服务负有监管和管理责任。
在本次纠纷中,百度公司未能有效监管其平台上的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导致三元梅园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百度公司应当对三元梅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三元梅园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因百度竞价排名引发的典型法律纠纷,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的法律属性,即属于商业广告。
2. 确立了搜索引擎运营商对其竞价排名服务应承担的监管和管理责任。
3. 强调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即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押金人民币20,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王某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和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王某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房屋空置。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应否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2. 王某在法定期限内答辩,认为其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安排开庭审理。
4. 开庭审理中,李某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5. 王某对李某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
6. 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王某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
(2)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及理由1. 判决结果(1)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剩余租金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王某退还原告李某押金人民币20,000元。
(3)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2. 判决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被告王某在租赁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实时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日,我国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起诉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科技公司认为,电商平台在其平台上销售的多款产品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商标和著作权。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焦点1. 专利侵权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电商平台销售的某款产品侵犯了其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本案中,若法院认定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与科技公司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则构成专利侵权。
2. 商标侵权科技公司还指控电商平台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本案中,若法院认定电商平台使用了与科技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则构成商标侵权。
3. 著作权侵权科技公司还认为,电商平台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若法院认定电商平台使用了科技公司作品,且未经许可,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法律分析1. 专利侵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若法院认定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与科技公司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则构成专利侵权。
2. 商标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专条的适用
48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1期总第854期No.11,2021Total of 8540引言在互联网经济高速成长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逐渐增多,并趋向于复杂化,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对当前相关案件中,显得力不从心。
司法判决大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审理民事纠纷,但存在较大质疑声。
1互联网专条适用的缺陷剖析通过对有关民事案件的分析,各大互联网平台,为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要,第三方插件选择多种行为功能,突破仅限于修改的问题。
并且关于法律适用上也有差异,换言之,均属于互联网专条的案件,实际适用路径难以保持一致。
目前,关于第三方插件方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较多,比如,腾讯提出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诉虹连软件的隐身功能,由武汉中级法院判决,裁判结果侵犯著作权的修改权,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爱奇艺诉飞流网络视频的刷量民事案件中,涉案行为是飞流网和“柠檬”挂机软件,在爱奇艺视频中,设置虚假的访问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二条,判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查看历史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不难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存在显著的连续性。
和目前的互联网层面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类似,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前,各级法院均按照原法律条文的第二条,分析涉案行为是否具备不正当性,以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以及市场经济诚信原则,判断经营方、消费方和整体竞争秩序之间的损益情况,最终完成认定。
在该法律环境下,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会在社会局势变迁中随之变化。
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后,互联网专条取代一般条款,但也由此产生专条使用的立场性问题。
比如,直接运用一般条款;以互联网专条的表层内容进行案情分析;把一般条款下的判断标准套用到互联网专条。
由此,造成对互联网专条存在意义的质疑,可能该种立场性的问题是制度过渡中必经道路。
互联网专条执行之前,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二条,判断不正当竞争,是国内司法中的普遍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直播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因此要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从立法方面来说,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规定须细化,另外损害标准需要明确,还需要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从司法方面来说,认定商业道德时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从执法方面来说,可设定不同种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不同的部门管辖。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商业道德;利益平衡1存在的问题1.1立法层面存的问题1.1.1一般条款具有模糊性。
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实践中难以适用。
首先,一般条款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条款模糊。
其次,商业道德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法律未予以明确化。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只能结合行业具体特征,商业惯例以及公序良俗去阐释商业道德,但是该阐释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1.1.2具体条款列举不完全。
信息技术催生了各类直播,现有的具体条款无法容纳一些新出现的行为,所以法律规定一般条款作为兜底,但是一般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如具体条款,因此对于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条款应予以包纳,比如恶意挖角、不正当模仿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竞争秩序紊乱。
1.1.3对损害赔偿未明确规定。
法律对直播中民事责任规定不合理,首先,赔偿范围只包括直接的损失,间接损失往往被排除保护之外,法院实际判赔额远低于受损一方前期投入和预期收益[1],其次,对酌定赔偿的标准规定模糊。
“侵权行为的情节”本身具有抽象性,法律未对其细化,法官在裁判中通常依靠自由裁量,在判决中对酌定因素也只是简单罗列,最后,计算方式不科学。
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受损一方举证困难。
1.1.4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弱。
从竞争法的立法趋势来看,竞争法的侧重点已经从保护经营者转变为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2],但我国竞争法排除了消费者的诉讼主体资格,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
比如主播被引诱跳槽,该主播的忠实粉丝在原平台的充值缴费,长期会员身份都化为乌有,这有损消费者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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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 【法宝引证码】CLI.C.2632668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民初字第08310号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莹莹。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
被告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晓红,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奇虎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三六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樊雪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甜、人民陪审员桂衡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刘莹莹,被告北京奇虎公司及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原告是依法注册且合法存续的互联网服务商,原告所有并经营的“百度搜索”(网址为)网站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网站。
百度推广是原告推出的搜索推广服务,原告提供的相关服务和内容在社会公众中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被告同样是从事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
360安全中心网站(网址为)为被告北京奇虎公司所有和管理,被告北京奇虎公司同时所有和经营同样作为中文搜索引擎的网站“360搜索”(网址为)。
360搜索自称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搜索引擎服务,稳定拥有10%以上的市场份额,致力于共同建立一个安全的、有效竞争的搜索市场”,并通过“360点睛营销平台”()开展搜索引擎付费互联网推广服务,被告北京奇虎公司和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360安全中心网站(网址为)提供并宣传、推广由二被告共同开发和发行的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客户端软件。
用户下载上述客户端软件后,通过域名为的网站,可以在客户端软件中安装具有各种扩展功能的插件,实现更多的浏览器功能。
近期,原告发现二被告通过360极速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以及网站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屏蔽百度广告”插件(以下简称涉案插件),针对原告进行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案插件宣称“去除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部、底部以及右侧推广链接,还您干净的查询信息”,同时安装、使用该插件必须先下载、安装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
用户安装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后,即可安装该插件,安装后该插件所称的“屏蔽百度广告”功能即默认自动开启。
当用户使用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登陆“百度搜索”网站,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该插件会去除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部、底部的推广链接以及右侧的全部内容(包括右侧的推广链接及右侧其他普通搜索引擎服务)。
涉案插件从名称及功能上均专门针对原告开发,一方面屏蔽百度搜索引擎的推广链接,使原告的推广链接丧失展示机会,另一方面对百度搜索引擎提供的其他普通服务内容也进行屏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曾两次致函被告北京奇虎公司,要求其删除涉案插件,但被告北京奇虎公司至原告起诉时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屏蔽、删除或断开涉案插件。
搜索引擎推广服务作为目前国内外搜索引擎所普遍经营的一项正常、合法的互联网服务,同时也是搜索引擎行业获取经济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
被告自身也经营搜索推广服务,其一方面通过搜索推广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在明知涉案插件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又通过涉案插件屏蔽原告推广链接,其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主观恶意。
综上,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基本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使二被告获得巨大的不正当利益。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1、在被告的360网站、域名为的网站、360安全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中删除涉案插件及具有屏蔽百度广告相关功能的插件;2、在网址为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并在《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奇虎公司辩称:一、北京奇虎公司所经营的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的扩展中心平台是供网民上传相关应用插件的平台,故被告北京奇虎公司仅提供存储空间的技术服务。
涉案插件系由网民“珲珲哥”制作并上传至扩展中心平台上,该插件并非被告生产制作,被告没有任何参与行为,也没有进行教唆、引诱,故被告北京奇虎公司无过错。
涉案插件并非是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自带的插件,涉案插件与其他应用插件共同存在以作为中心域名的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的扩展中心平台中,该系列应用插件并非直接存在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中。
二、安装涉案插件是网民自主选择的,网民用户有自由选择权。
如果用户不希望屏蔽百度推广链接,就不会选择下载安装涉案插件,网民在上网浏览网站时,完全可以不用该插件,因此这是网民自己选择的结果。
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没有主动向用户提供涉案插件,实际情况是用户将该插件下载到浏览器的增强功能中才得以实现屏蔽的结果。
网民的自主选择与被告无关。
三、涉案插件本身具有合法性,本身不存在任何违法性。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当用户在百度网站(网址为)中输入相关内容进行搜索后,首页充斥着推广链接。
“推广链接”和“竞价排名”都是人为干预搜索结果的产物,并非自然搜索的结果,使得网民无法通过百度的第一个页面查找到本身想要的结果,因此涉案插件的存在和受到网民的下载是存在合理性的。
互联网上此类屏蔽广告的应用软件非常多,涉案插件作为一款工具,本身不具有违法性。
另外,猎豹浏览器、火狐浏览器、谷歌浏览器都有大量屏蔽百度广告类的插件存在,即使网民不通过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使用相关插件,也可以通过其他浏览器来使用涉案插件或使用其它类屏蔽百度广告的插件。
四、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利益损失。
原告未取得合法经营广告服务或推广链接服务资质。
原告的经营业务种类是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即不包括广告服务和推广链接服务,故原告在其经营范围外主张其商业利益受到损害没有法律依据。
即使原告有权经营广告业务,但其经营模式是展示百度推广链接并不收取费用,用户不点击推广链接则发布推广链接方是无需向原告进行付费。
对于免费放在页面的推广链接,如果用户不愿意看到,用户可以自己下载使用屏蔽插件,不想看到推广链接的用户必然是不愿意点击这些推广链接的用户,这些用户不会给原告带来任何利益,因此这些用户下载和使用涉案插件,亦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即这些用户自始就不是原告的“目标用户”。
综上,被告北京奇虎公司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360安全中心网站(网址为)的经营者和备案主体都是被告北京奇虎公司,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的扩展中心平台都是以作为中心域名的网址平台,而上述两个平台都是被告北京奇虎公司经营,与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无关。
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的运营者是北京奇虎公司,亦与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无关。
即使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是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的责任主体,但涉案插件是存在于360安全中心(网址为)的网站上,在未经用户安装前,与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无论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的主体是谁,涉及涉案插件的平台都是360安全中心网站,而该网站的经营主体是被告北京奇虎公司,与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无关。
其他答辩意见同被告北京奇虎公司一致。
综上,原告起诉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主体资格及经营情况2013年4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出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载: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30173号,经营单位名称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名称为百度(网站首页网址)。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原告为百度网(网站域名为)的主办单位,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证030173号。
在百度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输入“早教”,点击“百度一下”,搜索结果页面上部、底部、右侧会显示推广链接。
在百度推广官方网站上介绍:百度推广按点击效果付费,完全按照给您带来的潜在客户点击计费,无点击不计费,免费海量展示机会。
二、被告主体资格及经营情况2013年5月1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莹莹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525号,公证内容如下:1、打开计算机,该计算机已连接互联网。
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进入相关页面,依次点击页面上的“产品服务”显示“360点睛营销平台是以360搜索及360导航等优质流量平台为依托,通过网民搜索、浏览的兴趣及习惯来精准定位用户,并通过丰富多样的创意展现形式,全面覆盖海量的互联网用户,拥有超过90%市场渗透率的综合营销平台”,在该页面的左侧显示有“睛彩推广”、“搜索推广”、“品牌直达”、“猜你喜欢”、“精品推荐”五个栏目,依次点击这五个栏目,显示“360搜索推广是基于360搜索平台,通过360特有的匹配技术,对网民的搜索词进行匹配,定位目标用户从而精确展现企业的推广信息的营销产品。
360搜索平台每日有数亿次的网民搜索行为……360搜索推广具有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按效果付费、管理灵活等优势,您可以将推广结果免费地展现给大量网民,但只需为有意向的潜在客户的点击访问支付费用……采用效果付费模式,根据实际有效点击收费,拥有海量免费展示机会。
”点击页面上的“帮助中心”,显示“您的推广结果可能出现在1、搜索结果首页左侧顶部,带有底色标示的推广位置,此处最多展现3条不同的推广结果;2、搜索结果首页右侧‘推广’位置,此处最多展现8条不同的推广结果……目前睛彩推广和搜索推广均采用CPC计费模式,每次点击价格不会超过您为创意或关键词所设定的出价。
当您投放搜索推广时,点击价格会受到您的下一名客户以及您自己的质量度得分影响,同等情况下质量度得分越高,点击价格越低”。
2013年5月1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莹莹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526号,保全的内容为:打开计算机,该计算机已连接互联网。
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点击页面中的“推广合作”,页面跳转至网址为“”的网站,该网站首页显示“360点睛营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