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刑罚的体系(梳理)
10刑法之刑罚的体系(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整个刑罚体系的内容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的需要;各个刑罚都包含惩罚与教育改造的机制;一些刑种的内容(如管制)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以自由刑为中心,同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反映了世界立法趋势;刑种由轻到重的排列也符合刑罚的发展方向。我国刑罚方法具有社会主义人道性:任何刑罚方法都能使犯罪人感受相当的剥夺性痛苦,但又不以造成剧烈痛苦为目的;任何刑种都不包含侮辱人格、损害尊严、摧残肉体、折磨精神、牵连亲属的内容;除死刑立即执行以外,刑罚内容都在于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改过自新。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可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种不剥夺自由性与执行的开放性,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固有弊害。将罪犯仍然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得以保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继续履行社会义务,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与社会的稳定。
其次,刑罚体系是由刑法规定的。组成刑罚体系的刑种,是由刑事立法选择确定的,因此,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方法,就不能作为刑种。不仅如此,刑种的排列也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列的方法不同,反映出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最后,刑罚体系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如果没有一定的目标与指导原则,各有关事物便无从互相联系成为整体而失去体系的意义。刑罚体系理所当然地必须明确展示刑法规定刑罚的选择、分类与排列时所确立的目标和遵循的指导原则。而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便是建立刑罚体系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刑罚体系,只有在刑种的选择、分类和排列方面,都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才有其合理存在的根据,才符合社会的需要。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行刑制度是指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中的行刑制度有以下三种:(1)缓刑;(2)减刑;(3)假释。
(一)缓刑1.案例被告人程某,男,35岁,某广播器材厂工人,1982年3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87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王某与程某之父因摘门前的香椿树叶而发生口角,王某持竹钩追打程之父。
被告人程某中午下班时,其父将被王某追打一事告知程。
程欲找王评理,被其母制止。
当日下午5时许,程某下班回家,恰遇王某准备外出。
被告人程某上前抓住王的胸襟,对着王的鼻梁猛击一拳,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被告人程某在其母的责骂下,将王送去医院诊治,并主动赔偿医药费、误工费3564元。
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王某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
2.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其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实刑为前提。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分为一般缓刑与暂时缓刑。
3.一般缓刑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4.战时缓刑战时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是:(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5.缓刑的考验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法体系图(分则)--思维导图
刑法分则—基本构架—思维导图
刑法分则的基本体系架构
分则规定的四百多个犯罪按照所保护的法益来区分,可以从整体上分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和侵害超个人法益(又名整体法益)的犯罪。
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杀人)
侵害身体法益的犯罪(伤害)
专属于一身的个人法益侵害自由法益的犯罪(强奸、非法拘禁等强
制型犯罪)
侵害名誉法益的犯罪(侮辱、诽谤)
非专属于一身的个人法益侵犯财产权法益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危害经济秩序的犯罪
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
整体法益妨害司法的犯罪
妨害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犯罪
妨害国家公务公正执行的犯罪
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妨害军人正常执行职务的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体系
第九章刑罚的体系 「内容指导」 (⼀)重点:1.死刑适⽤的限制包括死缓制度;2.罚⾦刑的适⽤;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容和适⽤。
(⼆)难点:1.可以单处罚⾦刑的情形;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3.罚⾦刑的执⾏和减免。
第⼀节刑罚体系的概述 在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5种。
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只能独⽴适⽤,不能附加使⽤。
这意味着对⼀项罪⾏只能使⽤⼀个主刑。
附加刑包括罚⾦、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使⽤也可以附加适⽤,对⼀项罪⾏甚⾄可以附加使⽤数个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这种主刑、附加刑的搭配,剥夺权益不同、剥夺程度(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的搭配,构成了⼀个适⽤于危害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罚体系,这就是刑罚的体系。
在学理上,往往还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类。
从剥夺权益性质的⾓度讲,死刑属于⽣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属于⾃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由刑,其他的属于剥夺⾃由刑;罚⾦刑和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
此外,在⼈类刑罚的历,还有过答、杖、剿、宫、胖等残害⼈体的刑罚,属于⾝体刑。
墨或者黯,则属于羞辱刑。
第⼆节主刑 着重掌握: (⼀)管制刑的特点:限制⾃由。
(⼆)适⽤对象的特点:1.罪轻;2.危险⼩。
因为管制是限制⾃由,再次将有犯罪危险的⼈放到社会上,有违预防观念。
(三)管制犯应该要遵守的事项。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使⾔论、出版、集会、结社、*、*⾃由的权利; (3)按照执⾏机关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劳动中应当同⼯同酬。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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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体系1、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狭义的刑法体系:即刑法典的体系。
(1)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两编和附则组成。
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最后为附则。
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依次为: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3)第二编分则共十章,依次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4)附则由刑法最后一个条文(第452条)和两个附件组成,与总则、分则并列,但不另立一编。
(5)修正案被认为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现行刑法典实施期间,先后出现了十个修正案,分别是: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除非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
3、广义的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1)1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一、附加刑:罚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罪行。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一)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条文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应遵循刑法分则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无限额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2.明确或者变相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限额罚金):如《刑法》第192条、第193条均明确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刑法》第160条、第175条根据定的基准(如判处违法所得)也可以确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
对于限额罚金,法院应在法定幅度内,适度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与犯罪分子罪行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如倒卖文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必须附加适用罚金,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六章 刑罚体系
•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 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 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 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三、附加刑
•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适用。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 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 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 一)罚金
• 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 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旧刑法中,罚金刑的地位不高, 新刑法在分则中大量增加了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 罚金和罚款不同,前者是一种刑罚措施,后者是一种行政处 罚措施。
• 1、罚金的适用方式
•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选处罚金。 在法定刑中,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列,这时如果适用罚金,只 能独立适用。(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适用其他 刑罚。单位犯罪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单处罚金。(3)并 处罚金。除了适用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罚金。(4)并处或单 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
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4)除刑法 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 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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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kejian16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6、最高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
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解放 军军事法院行使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 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 的死刑复核权。
7、1991年6月6日,1993年8月18日,1996年3
刑罚论之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目录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与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法第54条)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剥夺 2、可以附加剥夺 3、独立适用。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起算
(1)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死刑(立即执行)执行方式
1996年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1979年制订的刑
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首次把采用药物 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写入了法律条文,该法 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死刑 等方法执行,行刑地点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 押场所内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 1997年1月生效。1998年3月28日,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运用注射方式执行 死刑。2008年3月1日起,太原市改以注射的 方式执行死刑,至今已执行4次8例,均获得
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以通知的形式分别授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 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行使死刑复核权。
8、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 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中国最高 人民法院行使。 该决定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刑罚的体系,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每个刑种又有其特定的内容和作用,轻重衔接,互相配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刑罚体系。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所谓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行使国家权力,治理社会的组织原则和方式的体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从广义上说,指国家通过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从狭义上说,指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国家组织的一种类型,它是由指国家设置,实现国家职能的行政职位的总和。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行政组织是自然人的结合体,是有系统的人的集团;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物质体现和载体,行政组织又是占有行政职位的人与实现其职能所必需的物质设施和手段的结合体。
特殊累犯: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在犯上述一类嘴的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管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想本级人民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开I」、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 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二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刑罚体系的概念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秩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构成的统一体。
(一)刑罚体系的特点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1.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2.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1.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2.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3.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司法方针;4.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三.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主刑。
主刑对比表:(一)有期徒刑可能超过15年的情形1.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2.死缓期满,可以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3.无期减为有期,也可减为15 —20 年有期徒刑。
(二)死缓本身并非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有两种结果:1.减刑:没再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20年。
2.执行死刑:故意犯罪(三)不能判处死刑的人1.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女四.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一)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1)死缓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 (2)对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 3、适用死缓的法律后果
•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将死 缓减为无期徒刑;
•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年期满后, 将死缓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刑罚处理方法,又称非刑处置,它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 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适用 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具有刑事处分性质的各种方法的总和。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 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 分。
司法考试真题2008
•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 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 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 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 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请回答95-97题。
(二)管制的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3、具有一定的期限。 4、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案例合作探究
• 被告人刘某,男37周岁,个体运输业主。刘某长期以来一直从事省际 长途客运业务,几乎每天都往来于省内外。1998年12月20日,因一 琐事刘某与车上女乘客任某发生争吵,由于不堪忍受任某之谩骂,刘 某便上前对任某施以拳脚,致任某成轻伤。后刘某主动将任某送至医 院医治,并承担了医疗费。 被害人任某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自 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殴打任某致其轻伤,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但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 较轻,且有明显悔罪表现,人身危险较小,不宜关押,故依据刑法第 234条、第38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管制6个月。判决生 效之初,刘某每次外出尚能到相距甚远的当地公安机关报请批准,但 随着业务日趋繁忙,刘某甚觉不便,即渐将有关规定置于脑后。当地 公安机关对此也予以默认。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刑罚的体系5)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十章刑法的体系(五)1.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7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对甲数罪并罚时,其实际执行刑期的最高限为多少?A20年B17年C25年D22年答案C解析:详见《刑法》第71条:【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69条【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多长时间?A1年以上3年以下B3年以上5年以下C3年以上10年以下D5年以上10年以下答案C解析:详见《刑法》第57条:【应用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 古某,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但死刑执行书因故迟迟未下达。
待到死刑执行之时,法医发现其于等候执行期间与看守她的狱警夏某通奸,现已有身孕。
该案如何处理?A不能执行死刑,因《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已怀孕的妇女。
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情况上报B可以执行死刑,《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古某怀孕是在审判后C可以执行死刑,只是要等到古某生产之后一定时间D可以执行死刑,因其是与狱警通奸而怀孕,其行为带有规避《刑法》的性质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死刑的适用。
《刑法》规定的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的妇女”指的是犯罪时至死刑执行前怀孕的。
4. 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轻伤害)被判处管制1年,则对林某说法正确的是A林某在管制执行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但可以行使言论、出版的权利B林某的管制刑罚应由林某所在的人民政府会同街道办事处或居(村)民委员会来执行C林某如果在管制期间从事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D林某在判决执行之日前已被羁押1个月,则林某还须实际执行管制11个月答案C解析:见《刑法》关于管制的规定,在管制期间从事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的体系——真题与解析
刑罚的体系一一真题与解析1. (多选题)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 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B. 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 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 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C. 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 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 公共厕所D. 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 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参考答案】ACD【考点】禁止令 【解析】《刑法修正案( 为第二款:“判常生活。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刑法第37条之一) 的规定。
从业禁止属于非刑罚性措施。
A 项,禁止令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
故A 项说法错误。
B 项,对犯罪后,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的,法院可在禁止令 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这一做法符合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 于对判处管制、宣告 缓刑的犯罪分子适 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第3条第(4)项的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 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 B 项 正确。
C 项,禁止令的内容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所以,禁止令禁止 进入的特定的公共场所,不应包括公共卫生间类似的应急场所。
丙虽 然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但的适用八)》第2条规定,在刑 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 处管制,可以 根据犯罪情况,同时 禁止犯罪分子在执 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 特定的人。
”这 我国刑法中关于禁止令的规定。
对判处管制、宣告 缓刑的罪犯,才能适用禁止 令;禁止 令的适用目 是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 维护社会秩序,但不 能影响罪犯的不能因此而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C选项说法错误。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第6条第2款的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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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刑罚的体系(梳理)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刑罚的体系
注意法条规定、司法解释的细则规定。
此章中案例分析在刑罚论中基本很难出现,往往都是选择题中考法条、司法解释、如何理解?
也可能是一个小案例的形式考法条理解的问题,在分析案例中不会考。
案例会涉及到数罪并罚、量刑情节。
在刑罚论部分重点:
主刑、附加刑特点;
主刑中了解死刑(尤其是死缓制度);
一、死刑重点把握:
(一)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指的是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发生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仍视为孕妇。
(二)死缓
死缓犯的三种处理:第五十条规定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重点把握
财产刑、罚金刑与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是在刑罚刑种中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