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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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二)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二)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1~2分) 这部分⼏乎每年都考且仅考1分,但集中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乎从未单独考查 ⼀、概念 ⼆、正当防卫(每年都⾄少考1分) 正当防卫年年考,说⽩了却很简单。

出于防卫的⽬的,针对不法侵害⼈;侵害正在进⾏时,不明显借题发挥;如果对⽅在⾏凶,杀了他也不犯法;若是财产性犯罪,当场追捕不违法;防卫要是过了当,应当减轻或免罚。

某些不作为犯罪,也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犯罪,攻击破坏紧迫性,对于疯⼦未成年,也能为正当防卫,但必须相当紧迫,对于动物的本能,不成⽴正当防卫,应称为对物防卫,⾃⼰引起的危险,本⼈有忍受义务。

三、紧急避险(似乎就06年作为⼲扰项顺带考到和在02年卷四中考到过) 紧急避险年年提,说⽩了就⼀句话。

两边都是合法益,两害相权取其轻。

避险要是过了当,应当减轻或免罚,负有特定义务⼈,不能为本⼈避险,⾃⼰引起的危险,本⼈有忍受义务。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对⽐ 五、直接排除犯罪的事由(有可能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起进⾏综合考查) 排除犯罪的事由,另外共还有四种,法令⾏为与业务,经⼈同意与⾃救。

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2分) 历考的不是犯罪中⽌就是各未完成形态的区别,去年未考,因此今年更可能进⾏考查,分值⼤约在1~2分。

第⼀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概念与特点 ⼆、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三、与犯罪构成的区别 第⼆节犯罪预备(实际上从未直接考查) ⼀、概念 ⼆、特征 三、刑事责任 为了犯罪去准备,由于意外未得逞,若论及刑事责任,可照既遂从减免。

第三节犯罪未遂(实际上从未直接考查) ⼀、概念 ⼆、类型 三、刑事责任 已经着⼿去犯罪,由于意外未得逞,若论及刑事责任,可照既遂从减轻。

犯罪未遂有两种,能犯未遂与不能,另外要注意⼀点,迷信犯不是未遂 第四节犯罪中⽌ ⼀、概念 ⼆、刑事责任(可能会考1~2分) 犯罪中⽌有两种,实⾏终了未终了;如果实⾏未终了,须完全放弃犯意;如果实⾏已终了,有效防⽌犯罪果;放弃可重复侵害,⼀般认为是中⽌,要是共同去犯罪,也得防⽌犯罪果;不能防⽌危害果,随共犯进⾏定罪。

最完整的刑法笔记 司考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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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
1注意:常考的类推解释有两种情形:①行为对象的类推:男人类推解释为女人;②行为方式的类推:当法条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时,不能相互解释,多见于货币犯罪中的伪造行为类推解释为变造行为,但是,如果法条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方式,解释为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为扩大解释
2注意:如果只是泛泛的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当判断为正确;只有在题目刻意强调有罪类推和无罪类推的区分时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

司考-刑法刑诉笔记

司考-刑法刑诉笔记

刑法1、卑之无甚高论,多为常识而已。

庙堂之高的改革者与基层实践者之间不同追求的距离。

2、从来如此,便对吗?3、西方企业责任谈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不破坏环境及尊重劳工的。

4、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组成部分。

5、刑法:刑法典+1单行刑法+8修正案+9个立法解释单行刑法:98年12月29日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6、总有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受刑法的处罚是罪行法定主义的必要代价。

7、刑罚的目的: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8、法律解释学的“黄金规则”:文理解释优于论理解释。

法律条文应按其字面的、文字的最惯用的意义来解释。

9、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0、只需认识活动,无需进行价值判断的词语是记述的构成要素。

需要进行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的词语是规范的构成要素。

1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上的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12、属地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属地管辖--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为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包括租用的)。

汽车和火车不属于领域范围。

使领馆适用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

属地管辖的例外: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包括和外交官员一起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3、违反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作为犯和不作为犯)14、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不作证不犯罪,除非是间谍案件“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15、盗窃电线行为:盗窃库存的电线,侵犯的是财产权,构成盗窃罪。

盗窃已架设使用的电线,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

盗窃军事通信电线,侵犯国家利益,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电线为犯罪对象,财产权、公共安全、国家利益为犯罪客体。

脱逃罪无犯罪客体。

16、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过完生日第二天为满周岁)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走私、制造、运输毒品不为罪。

年满14 不满16可犯的8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限制减刑和10年以上不得假释的8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适用刑罚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不得假释的情形:累暴徒十不假释
一、累犯
二、因犯下列(八宗罪)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绑架
6.爆炸
7.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绑架爆炸暴力/投危
▲可以限制减刑的情形有:死缓累犯八罪限减刑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二、因犯“八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不得缓刑的情形:罪首累犯不缓刑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8种罪: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贩毒
6.爆炸
7.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贩毒投危(毒)/爆炸/故重伤死
▲注意▲“8种罪”与“八宗罪”的第5个和第7个不一样。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记忆联想:故杀、故伤死、残重残、情节恶。

(不死则残)。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五)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五)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财产犯罪的预备知识: ⼀、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包括: ①所有权(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②以及其他本权(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③以及可以与本权相合理对抗的占有权、,以及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即⾮法占有状态)但当这种占有没有与所有权⼈或者本权者合理对抗的理由时,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为⽽⾔,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财物的价值包括“主观价值、客观价值”。

财物包括违禁品(毒品、假币、枪⽀、侵权、**物品;以情节论不以数额论,但可以参照当地交易的价格)和葬祭物(推定死者亲属占有)。

“物”包括有形的物和⽆形的物(如盗窃⽔、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盗窃他⼈房前屋后的零星树⽊)、还包括可以及时兑现的权利凭证。

――注意:盗窃借条后交给债务⼈让其赖账的,构成诈骗罪共犯―――这个⽼张的观点,我没听明⽩ 例:★(1)甲欲向国家⼯作⼈员⾏贿,⽽将财物委托给⼄转交,但⼄将该财物据为⼰有,⼄的⾏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因为甲毕竟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侵占了甲的财物。

(同样,⾏为⼈使妇⼥卖*后,采⽤欺骗⼿段使妇⼥免收其嫖宿费的,不成⽴诈骗罪。

) ★(2)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将该财物据为⼰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据为⼰有。

可以由赃物犯罪吸收,没有必要另以侵占罪论处。

不能认为⼄与原被害⼈之间具有委托关系。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关系;也不能认为⼄的⾏为侵犯了原被害⼈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原被害⼈的财产所有权整体⼰受到了甲的盗窃⾏为的侵害。

1、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第⼆百六⼗三条【抢劫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注意:抢劫的暴⼒必须⾜以压制⼀般⼈的反抗,此暴⼒不是必须针对财物的持有者,可以是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且暴⼒的⽬的是为了劫取财物,这⾥的胁迫必须有暴⼒的内容,这是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关于其他⽅法,指迷倒⿇翻) (⼀)⼊户抢劫的;排除“在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正在运营中的⼤中型公共交通⼯具 (三)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排除银⾏的办公设备及⼯作⼈员个⼈财务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参照盗窃,多次为三次以上;5000-2W (五)抢劫致⼈重伤、死亡的;注意结果加重未遂,未遂犯的结果加重 (六)冒充军警⼈员抢劫的;必须是冒充,不包含真军警抢劫 (七)持枪抢劫的;必须使⽤或展⽰、且需能⽤的真枪,⽆须有⼦弹 (⼋)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一)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一)

罪刑各论概说 ⼀、罪状: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的”,第233条的“过失致⼈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

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所知、勿需具体描述。

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鉴定⼈、记录⼊、翻译⼈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般⼈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便是引⽤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

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简练,避免重复。

空⽩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刑法或⽩地刑法。

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是参见罪状。

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罪状的条⽂,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刑法司考笔记

刑法司考笔记

刑法总论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判断有关说法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牢记:凡是违背法治原则的说法,一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限制国家刑罚权力,保障国民权力。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贯穿刑法的立法。

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

刑法渊源只能是刑法典。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习惯、习惯法、判例等,都不是刑法渊源。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是允许的。

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刑罚明确性的实现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无关,与司法解释是否合理无关。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现在各国的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明确规定了刑种和刑期,可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一般正义的实现;设定一定的法定刑幅度,可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2.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是两高所作的法律解释。

学理解释是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3.刑法解释的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即探求立法者的主观立法本意)。

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即探求刑法文本意思)4.(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的解释。

最基础的解释。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联系上下文进行解释)。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解释。

司法考试刑法学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学笔记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

理解: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刑法的性质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特定性刑法只规范罪—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均较为特殊。

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是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2.广泛性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需要用刑法加以保护的法益十分广泛,从总体上看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三大类,每一类法益之下,又可以分为数十种具体罪名,它们都与具体的法益有关。

可以说,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法|律教育网3.严厉性在犯罪发生时,惩罚这种行为的措施是刑罚,这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

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表现在:对犯罪这类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行政法对于为实现公共福利所采取的国家行动进行规范,表面上看,它们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不同,但是,在民事关系、行政关系被严重侵犯时,刑法的出面有时就是难免的。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总章之黯然销魂⼀、结果加重VS数罪VS拟制归纳:转化犯法定升格第1章刑法论⼆、刑法概说(⼀)功能1.法益保护2.⼈权保障3.规制技能——规范⼈们、法官的⾏为(⼆)渊源1.第⼀部刑法典1979年颁布2.现⾏刑法1997年颁布3.刑法修正案9个属于⽴法4.单⾏刑法:1个《惩治..外汇..的决定》5.附属刑法:0个三、刑法的解释(⼀)解释的效⼒1.⽴法解释(⼈⼤常委)>司法解释(最⾼法院)学理解释(⽆效)(⼆)解释的技巧1.平义解释2.扩⼤解释3.缩⼩解释4.类推解释1)扩⼤的扩⼤,超出词语的含义范围)5.反义解释——反⾯推导6.补正解释——⽤语错误7.同类解释——“等”的解释,要提炼共同特性(三)解释的理由1.⽂理解释——根据语法解释2.体系解释3.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4.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历史变⾰解释(如章节变动)5.⽬的解释——根据保护的法益解释(四)解释技巧VS解释理由1.区别:解释技巧只能有⼀种,理由可以多种2.相辅相成——制造结论、论证结论强奸的暴⼒=抢劫的暴⼒+敲诈勒索罪的暴⼒(以曝光裸照相威胁)四、刑法的基本原则五、刑法的效⼒(⼀)空间效⼒◆属地>属⼈>保护>普通管辖◆属地管辖例外:1、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地区适⽤本地区刑法◆境内领域:含我国航空器(含飞机)与船舶(不含长途汽车、国际列车);含领空、领⽔(⼆)时间效⼒(含司法解释的更新)1.从旧兼从轻——就是从轻(先⽐较最⾼刑,再最低刑)2.适⽤对象:新法前尚未判决3.继续犯、跨越犯:适⽤新法,但量刑可从轻第2章犯罪构成⼀、定罪体系——两阶层体系先看客观,再看主观⼆、定罪⽅法——三段论推理(⼀)解释⼤前提消极的可以被理解为积极地(⼆)认定⼩前提1.事实存疑时,按有利于被告解释2.不可⽤于解释法律规定(易徇私枉法)(三)正确推导注:同⼀案件可根据不同⼤前提,循环使⽤三段论然后就会涉及想像竞合、数罪并罚等问题第3章⾏为主体⼀、⾃然⼈(⼀)真正⾝份犯——定罪⾝份1.贪污罪(国家⼯作⼈员)2.只针对实⾏犯(含间接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可不具备定罪⾝份)(三)国家⼯作⼈员认定1.是否从事公务2.公务——不看编制1)事物具有公共性——涉及多数⼈/不特定⼈利益2)具有⾏政职责性含事业单位委派的农村信⽤社主任3.⾏政管理职责1)赈灾、救济2)社会公益事业3)国有⼟地的经营管理4)⼟地征⽤补偿费⽤的管理(⾮⼟地承包费)5)代征、代缴税款6)户籍、征兵⼯作⼆、单位犯罪第4章⾏为⼀、危害⾏为(⼀)特征1.有体性——思想⽆罪2.有意性——基于意志实施(排除梦游)3.有害性(⼆)判断1.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活⾏为未创设危险)⼆、不作为犯(⼀)概念1.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称为保证⼈(⼆)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是否明⽂规定+是否为义务性规范(以规范的核⼼⾏为判断)1)丢失枪⽀不报罪——不报是核⼼⾏为2.不履⾏义务⽅式=积极(把婴⼉丢到⼭⾥)或消极(不管婴⼉)(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作为:积极制造紧迫性危险(直接能导致实害结果)2.不作为:消极不消除危险(有义务消除,但不消除)3.把婴⼉丢到⼭⾥——先⾏⾏为,不构成犯罪不把婴⼉抱回来——不作为,犯罪4.判断顺序(作为OR不作为)1)先看作为:丈夫拔除氧⽓罐2)后看不作为:丈夫看着妻⼦⽓绝3)结果:作为杀⼈5.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积极维持持有,直接侵害法益)(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竞合——闯红灯撞死⼈(不同⾓度)1)违反闯红灯——作为2)违法应刹车——不作为3)结果:优先认定作为2.结合——抗税罪1)暴⼒抗拒——作为2)不纳税——不作为3)结果: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缺⼀不可)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条件(⼀)负有作为义务1.危险源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2)对危险⾏为的监督义务(⼀般有监护、监管关系)3)先⾏⾏为产⽣的义务(抢劫致⼈昏迷,阻⽌同伙强奸的义务)——先前⾏为对法益创设危险(并⾮实害结果,不然就是作为了)意外事件怎么算??08年52题2.特定关系1)基于法律规范的扶助——家属间2)基于职务、制度的保护——医⽣对病⼈(但不代表不救⼈就成⽴故意杀⼈罪)3)基于合同的保护——仓管员对货物4)基于⾃愿⾏为的保护(法益处于危险境地,⾏为⼈⾃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与⾏为⼈形成依赖关系,有继续保护的义务)◆双⽅相约玩耍,互不负救助义务◆登⼭队员,紧密的共同体,⼀般有救助义务3.特定领域——当危险发⽣的领域1)⾏为⼈对该领域有管理职责+对危险具有排他的⽀配作⽤(司机对车上强奸⾏为的阻⽌义务,否则不作为犯罪)(⼆)具有履⾏为能⼒1.作为具有可能性——看客观(三)不履⾏造成或可能(适⽤于故意)造成危害结果1.前提(结果有避免可能性)2.履⾏程度——看作为义务的性质3.过失时,必须造成危险结果才算不作为(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1.客观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程度(丙不解救被砍杀的妻⼦,不达到故意杀⼈程度)(五)主观要件1.主观有故意或过失(未认识到,但明显应认识到属于故意⽽狡辩)第5章危害结果——要背啊!⼀、分类⼆、结果加重犯◆不含绑架罪、侮辱罪、拐骗罪、虐待被监管⼈等致⼈死亡◆强奸致⼈⾃杀,虽然不是结果加重犯,但可以成⽴法定刑升格条件(即情节特别严重)第6章因果关系⼀、条件说(⾏为→结果)⼆、相当因果关系说——弥补条件说的缺陷(⼀)条件说的局限性1.存在介⼊因素时,条件说难以适⽤丙被甲推下⽔,可通过救⽣圈获救,但救⽣圈被⼄捞⾛,死亡结果只归因于⼄甲把⼄打成重伤流⾎,丙过来朝伤⼝踩了⼏脚,导致死亡,死亡结果归属于丙◆对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对加重结果须可能认识到,否则只是过失致⼈死亡如:故意推倒,结果掉⼊了⾝后的洞摔死(⼆)⼤前提——事实是否查明1.未查明则按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第7章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为⽆价值论:犯罪认定:违背了法律规范、秩序◆结果⽆价值论:犯罪认定:客观侵害了法益,想法⽆罪⼆、紧急避险三、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四、被害⼈承诺(⼆)推定的被害⼈承诺1.被害⼈没现实的承诺(默⽰推定)2.推定被害⼈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合理意愿为准)3.须为了⾼法益⽽牺牲低法益4.被害⼈须有处分权被害⼈⾃损、⾃⼰意识到危险,帮助者只有起到实际控制作⽤才犯罪五、其他阻却事由第8章主观要件⼀、犯罪故意若开1枪,1⼈重伤,1⼈死亡,重伤的是故意杀⼈未遂,⽽不是故意伤害罪(⼀)故意的认定1.⾏政违法的故意(闯红灯)不代表刑法的故意(交通肇事罪)(⼆)犯罪⽬的1.直接⽬的2.间接⽬的——主观⽬的成⽴,不要求有对应客观⾏为1)绑架罪,不要求取得财物,也不要求实施勒索,绑到⼿就既遂2)⾛私罪的牟利⽬的,不要求取得利益犯意下降时,重犯罪中⽌+已造成损害转换对象犯罪,若同⼀法益,则⼀罪,不同法益,不同罪⼆、犯罪过失三、区分四、事实认识错误◆邮寄毒药杀⼈:对地址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填错地址→⽅法错误对不同加重情形认识错误,仍能定加重第9章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三、⾏为与责任要件同时存在原则四、违法性认识错误(⼀)三段论推导1.⼤前提(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仍是故意2.⼩前提(案件事实)认识错误→⾮故意1)知道法律规定,但不知道⾃⼰在犯罪(错拿别⼈的包)3.⼤⼩前提是否相符认识错误→仍是故意(⼆)违法性认识错误1.不具备认识⾏为违法性的可能——⽆罪Eg:法庭给书⾯意见说合法,但实际⾮法(三)期待可能性1.主观确定故意/过失犯罪后,才启⽤期待可能性2.期待可能性低——可以从宽处罚3.⽆期待可能性——⽆罪4.主要现象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可以不追究或从宽2)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不追究掩饰罪3)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应不追究犯罪第10章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的未遂:未遂的结果加重:基本犯未遂,若加重结果故意,还可能想象竞合结合犯:⼀般存在未遂,但绑架杀害没未遂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只存在符合或不符合(例外:数额特别巨⼤,司法解释认为可以未遂,理论界认为不可以)三、犯罪中⽌四、犯罪既遂1.加重犯的既遂1)加重犯的成⽴不代表基本犯既遂特殊规定:抢劫致⼈重伤,即便没抢到钱,造成轻伤,也算作既遂3)情节加重犯(⼀般为故意)例⼦:公共场所强奸、⼊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也存在中⽌、未遂、既遂本欲公共场所强奸,妇⼥请求后,转⾄地下室强奸——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2.结合犯的既遂/未遂/中⽌1)法律规定:前罪+后罪=前罪(法定升格)(两个独⽴⾏为)2)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拐卖到⼿后,欲强奸,但被打晕——拐卖既遂,(未遂的)法定升格刑第11章共同犯罪⼀、⼀般原理(⼆)共同犯罪的分类1.任意共犯VS必要共犯——罪是否须2⼈才能成⽴(组织卖淫罪)2.实⾏犯、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式不同,直接OR间接3.主犯、从犯、胁从犯⼆、正犯(实⾏犯)。

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复习笔记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2.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提示注意:上述危险共同体必须是合法的危险共同体,非法的危险共同体不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例如,抢劫集团的成员之间不具有相互救助对方生命的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一、大纲新增考点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5、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6、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武器、弹药、假币、文物、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第一百五十二条(淫秽物品、第三百四十七条(毒品、第三百五十条(制毒物品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7、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着轻微危害2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8、如下四种行为,都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1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3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4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总章之黯然销魂一、结果加重VS数罪VS拟制归纳:转化犯法定升格第1章刑法论二、刑法概说(一)功能1.法益保护2.人权保障3.规制技能——规范人们、法官的行为(二)渊源1.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颁布2.现行刑法1997年颁布3.刑法修正案9个属于立法4.单行刑法:1个《惩治..外汇..的决定》5.附属刑法:0个三、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效力1.立法解释(人大常委)>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学理解释(无效)(二)解释的技巧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3.缩小解释4.类推解释1)扩大的扩大,超出词语的含义范围2)原则禁止使用,但不禁止有利被告的类推(法律不能按利于被告解释,只在涉及具体案件才可以)5.反义解释——反面推导6.补正解释——用语错误7.同类解释——“等”的解释,要提炼共同特性(三)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根据语法解释2.体系解释3.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4.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历史变革解释(如章节变动)5.目的解释——根据保护的法益解释(四)解释技巧VS解释理由1.区别:解释技巧只能有一种,理由可以多种2.相辅相成——制造结论、论证结论强奸的暴力=抢劫的暴力+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以曝光裸照相威胁)四、刑法的基本原则五、刑法的效力(一)空间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通管辖◆属地管辖例外:1、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境内领域:含我国航空器(含飞机)与船舶(不含长途汽车、国际列车);含领空、领水(二)时间效力(含司法解释的更新)1.从旧兼从轻——就是从轻(先比较最高刑,再最低刑)2.适用对象:新法前尚未判决3.继续犯、跨越犯:适用新法,但量刑可从轻第2章犯罪构成一、定罪体系——两阶层体系先看客观,再看主观二、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一)解释大前提1.解释的对象刘: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规范——并非根据事实行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消极的可以被理解为积极地(二)认定小前提1.事实存疑时,按有利于被告解释2.不可用于解释法律规定(易徇私枉法)(三)正确推导注:同一案件可根据不同大前提,循环使用三段论然后就会涉及想像竞合、数罪并罚等问题第3章行为主体一、自然人(一)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2.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可不具备定罪身份)(二)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三)国家工作人员认定1.是否从事公务2.公务——不看编制1)事物具有公共性——涉及多数人/不特定人利益2)具有行政职责性含事业单位委派的农村信用社主任3.行政管理职责1)赈灾、救济2)社会公益事业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非土地承包费)5)代征、代缴税款6)户籍、征兵工作二、单位犯罪第4章行为一、危害行为(一)特征1.有体性——思想无罪2.有意性——基于意志实施(排除梦游)3.有害性(二)判断1.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生活行为未创设危险)(三)被害人自陷风险二、不作为犯(一)概念1.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称为保证人(二)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是否明文规定+是否为义务性规范(以规范的核心行为判断)1)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是核心行为2.不履行义务方式= 积极(把婴儿丢到山里)或消极(不管婴儿)(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作为:积极制造紧迫性危险(直接能导致实害结果)2.不作为:消极不消除危险(有义务消除,但不消除)3.把婴儿丢到山里——先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把婴儿抱回来——不作为,犯罪4.判断顺序(作为OR不作为)1)先看作为:丈夫拔除氧气罐2)后看不作为:丈夫看着妻子气绝3)结果:作为杀人5.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积极维持持有,直接侵害法益)(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竞合——闯红灯撞死人(不同角度)1)违反闯红灯——作为2)违法应刹车——不作为3)结果:优先认定作为2.结合——抗税罪1)暴力抗拒——作为2)不纳税——不作为3)结果: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缺一不可)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一)负有作为义务1.危险源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2)对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有监护、监管关系)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抢劫致人昏迷,阻止同伙强奸的义务)——先前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并非实害结果,不然就是作为了)A.特殊情况意外事件怎么算??08年52题2.特定关系1)基于法律规范的扶助——家属间2)基于职务、制度的保护——医生对病人(但不代表不救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3)基于合同的保护——仓管员对货物4)基于自愿行为的保护(法益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与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有继续保护的义务)◆双方相约玩耍,互不负救助义务◆登山队员,紧密的共同体,一般有救助义务3.特定领域——当危险发生的领域1)行为人对该领域有管理职责+对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司机对车上强奸行为的阻止义务,否则不作为犯罪)(二)具有履行为能力1.作为具有可能性——看客观(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适用于故意)造成危害结果1.前提(结果有避免可能性)2.履行程度——看作为义务的性质3.过失时,必须造成危险结果才算不作为(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1.客观危害程度+ 主观恶性程度(丙不解救被砍杀的妻子,不达到故意杀人程度)(五)主观要件1.主观有故意或过失(未认识到,但明显应认识到属于故意而狡辩)第5章危害结果——要背啊!一、分类二、结果加重犯◆不含绑架罪、侮辱罪、拐骗罪、虐待被监管人等致人死亡◆强奸致人自杀,虽然不是结果加重犯,但可以成立法定刑升格条件(即情节特别严重)第6章因果关系一、条件说(行为→结果)二、相当因果关系说——弥补条件说的缺陷(一)条件说的局限性1.存在介入因素时,条件说难以适用◆要整体的看待前后因素的作用大小丙被甲推下水,可通过救生圈获救,但救生圈被乙捞走,死亡结果只归因于乙甲把乙打成重伤流血,丙过来朝伤口踩了几脚,导致死亡,死亡结果归属于丙◆对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对加重结果须可能认识到,否则只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故意推倒,结果掉入了身后的洞摔死(二)大前提——事实是否查明1.未查明则按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第7章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有主动物,可以正当防卫,包括因主人的过失;但无主动物只是单纯危险,不是不法侵害◆行为无价值论:犯罪认定:违背了法律规范、秩序◆结果无价值论:犯罪认定:客观侵害了法益,想法无罪二、紧急避险◆若危险是自己设立的,不行三、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四、被害人承诺(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1.被害人没现实的承诺(默示推定)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合理意愿为准)3.须为了高法益而牺牲低法益4.被害人须有处分权被害人自损、自己意识到危险,帮助者只有起到实际控制作用才犯罪???五、其他阻却事由第8章主观要件一、犯罪故意若开1枪,1人重伤,1人死亡,重伤的是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一)故意的认定1.行政违法的故意(闯红灯)不代表刑法的故意(交通肇事罪)(二)犯罪目的1.直接目的2.间接目的——主观目的成立,不要求有对应客观行为1)绑架罪,不要求取得财物,也不要求实施勒索,绑到手就既遂2)走私罪的牟利目的,不要求取得利益犯意下降时,重犯罪中止+已造成损害转换对象犯罪,若同一法益,则一罪,不同法益,不同罪二、犯罪过失三、区分四、事实认识错误◆对象VS方法:要看实行行为是对象错误还是方法错误◆邮寄毒药杀人:对地址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填错地址→方法错误对不同加重情形认识错误,仍能定加重第9章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一、责任年龄二、责任能力三、行为与责任要件同时存在原则四、违法性认识错误(一)三段论推导1.大前提(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仍是故意2.小前提(案件事实)认识错误→非故意1)知道法律规定,但不知道自己在犯罪(错拿别人的包)3.大小前提是否相符认识错误→仍是故意(二)违法性认识错误1.不具备认识行为违法性的可能——无罪Eg:法庭给书面意见说合法,但实际非法(三)期待可能性1.主观确定故意/过失犯罪后,才启用期待可能性2.期待可能性低——可以从宽处罚3.无期待可能性——无罪4.主要现象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可以不追究或从宽2)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不追究掩饰罪3)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应不追究犯罪第10章犯罪形态一、犯罪预备二、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的未遂:未遂的结果加重:基本犯未遂,若加重结果故意,还可能想象竞合结合犯:一般存在未遂,但绑架杀害没未遂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只存在符合或不符合(例外: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认为可以未遂,理论界认为不可以)三、犯罪中止加重结果也可形成中止四、犯罪既遂(一)既遂的认定1.加重犯的既遂1)加重犯的成立不代表基本犯既遂特殊规定:抢劫致人重伤,即便没抢到钱,造成轻伤,也算作既遂2)故意型加重结果的既遂问题3)情节加重犯(一般为故意)✧例子:公共场所强奸、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也存在中止、未遂、既遂本欲公共场所强奸,妇女请求后,转至地下室强奸——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止2.结合犯的既遂/未遂/中止1)法律规定:前罪+后罪=前罪(法定升格)(两个独立行为)2)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拐卖到手后,欲强奸,但被打晕——拐卖既遂,(未遂的)法定升格刑第11章共同犯罪一、一般原理(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共同故意=意思联络(认识到对方的行为)+共同的意志追求(二)共同犯罪的分类1.任意共犯VS必要共犯——罪是否须2人才能成立(组织卖淫罪)2.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方式不同,直接OR间接3.主犯、从犯、胁从犯二、正犯(实行犯)(一)共同正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二)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实行犯,无身份时,对于身份犯罪不能成立◆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的结合——P115三、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一)正犯(实行犯)与共犯的关系1.帮助犯、教唆犯的犯罪状态具有从属性,随实行犯而定(实行犯未遂,则帮助、教唆犯也未遂)(二)教唆犯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可以共同成立——拿刀威胁甲去杀乙(三)帮助犯◆教唆他人帮助,是实行犯的帮助犯◆帮助他人帮助,不犯罪——关系太微弱◆教唆他人教唆,是实行犯的教唆犯提供盗窃钥匙,但小偷未用,仍是帮助犯,因为提供了心理帮助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一)承继的共同犯罪(二)片面的共同犯罪(三)不作为的共同犯罪1.不作为也能成立共犯,且以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四)须双方才能成立的共同犯罪1.重婚罪,双方是共同犯罪2.受贿罪、行贿罪,仍是共同犯罪五、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身份型犯罪1.一个实行犯,一个共犯,按实行犯定罪2.若两个实行犯,既构成自己的身份犯,又构成对方身份犯的帮助犯,想像竞合择一重(保险诈骗中,保险员帮助诈骗——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罪)3.例外(特殊规定)1)单位中,非国家人员和国家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职务,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按主犯的性质定罪——(主犯)贪污罪+(从犯)侵占罪= 双方都按贪污罪论处4.量刑身份——各按各的(二)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2.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六、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12章罪数一、行为单数(一)继续犯(二)法条竞合(三)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是大前提,所以是先判断的,排除法条竞合再会到行为(小前提)二、行为复数(一)结合犯◆抢劫后杀人= 抢劫罪+ 杀人罪◆抢劫致人死亡= 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二)集合犯(三)连续犯(四)吸收犯(五)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六)牵连犯盗窃军人军服,去诈骗,数罪并罚——不具通常性伪造军人证件,去诈骗,牵连犯(七)数罪数罪并罚是原则,专门记例外即可第13章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禁止令概念管制、缓刑时可以同时适用,非刑罚(不含假释,因为禁止令审判时做出,非执行时)执行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内容钱没赔完,没罚完,禁止高消费禁止进入中小学、幼儿园(除非本人就学、居住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与证人)及其法代、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期限可与管制、缓刑期相同,也可更短但管制时不得低于3个月缓刑时,不得低于2个月起算时间自管制、缓刑执行日起算(二)判决起算问题(三)刑期折抵——须同一事实1.拘留1天→抵管制2天或抵拘役、有期1天2.监居1天→抵管制1天或抵拘役、有期0.5天(四)死刑二、附加刑三、非刑法处罚措施。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导言: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掌握好刑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刑法基本原理、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刑法的笔记。

希望这些笔记对大家备考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1 刑法的基本任务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刑事制裁,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

1.2 刑法的立法原则1.2.1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人民的立场出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罪行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不得有逆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行与刑罚应相适应,即犯罪行为的轻重应与刑罚的轻重相对应。

1.2.4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原则刑法立法应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等和公正。

第二章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2.1 故意犯罪2.1.1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起争执,持刀将乙捅伤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2.1.2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纠纷不断,持棍棒将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2 过失犯罪2.2.1 过失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驾驶车辆时因违章行驶导致撞到行人致其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

2.2.2 过失伤害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醉酒驾驶车辆与乙相撞,导致乙受伤,构成过失伤害罪。

第三章相关案例分析3.1 盗窃案例分析案例:某甲趁乙不备之际,将乙的手机偷走。

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别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该案例中,某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违法程度较高。

3.2 抢劫案例分析案例:某甲持刀将乙抢劫,并夺走其现金。

分析: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四)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四)

第⼗四章罪刑各论概说(⼏乎从未直接考查) 第⼀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概念 ⼆、特点 按同类客体分类,按重要程度排列。

第⼆节刑法分则的条⽂结构 ⼀、基本结构 分则的基本结构,就是罪状法定刑。

⼆、罪状 罪状形式有四种,让我为你来说明:简单仅列出罪名,叙明作详细描述,引证须引⽤他条,空⽩要参照他法。

三、罪名 罪名从来不曾考,分类⽅式有两种:类罪与普通罪名,单⼀选择与概括 四、法定刑 法定刑由法规定,有不同于宣告刑。

种类共有⼀⼆三,稍微了解就能⾏,绝对与相对确定,我国刑法中采⽤,若是绝对不确定,我国刑法中没有。

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这个是今年的新增内容,经慎重考虑,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适⽤原则存在考查可能性。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三、法条竞合的适⽤原则(1~2分) 法条竞合分两种,异法与同法冲突。

若是异法相竞合,特别必优于普通;若是同法有竞合,⼀般特法优普法,特殊情况有两种,适⽤重法优轻法:其⼀法律明⽂定,其⼆法律⽆明⽂,⽆明⽂时如何⽤?满⾜两个⼩前提:没有禁⽌性规定,特法罪刑不相应。

第⼗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章) 本章是⾮重点章,在本章罪名中,间谍罪是考查重点。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直接考查可能性不⼤,但要注意与间谍罪的区分) 本罪本⾮重点罪,但与间谍有关连,这⾥顺便记⼀记,通过考试更保险。

⾮为间谍组织⼲,⾏为⽅式很单⼀。

利⽤互联发送,仍应定⾮法提供。

⼆、间谍罪(本章考查重点) 主观上故意犯罪,主体不限中国⼈,客观上三种情形,参加了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任务,为敌⽰轰击⽬标,不知为间谍组织,应该定其他罪名,客体不需要多说,危害了国家安全。

重点罪记记刑罚,可以判⽆期。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境内外罪犯,危害我国家安全。

四、资敌罪 ⾏为发⽣在战时,供给敌军⽤物资。

五、武装叛乱、*罪 武装搞叛乱*,危害我国家安全,吸收特定⼈参加,应当要从重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经典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经典笔记

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2、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思想。

3、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基础。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体现在法律中,而非体现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规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

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 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生活的私领域。

如男女裸聊、夫妻看黄片。

2021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21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司法考试笔记整顿——刑法宋杰考点一:刑法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惩罚情节,但依照案情需要减轻惩罚,必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干减刑。

2. 寻衅滋事行为只有导致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才也许当做犯罪行为定罪惩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虽然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容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合用于管制和宣布缓刑犯罪分子,其合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规定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有关犯罪。

7.据不容许为了所谓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本质规定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本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规定。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但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备行为规范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导致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12.刑法具备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内容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罪刑法定;刑罚法规恰当——拟定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自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

5.实现刑与罪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注重犯罪人人身危险限度消长变化状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命题要点3:刑法解释1.只有解释结论和解释办法判断皆对的,该命题才对的2.在“捏造事实诽谤她人”规定中,“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诽谤她人”才是实行行为,只要明知是捏造事实而散布并诽谤她人,虽然同样成立诽谤罪,但没有捏造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不同仅仅在于解释主体和效力不同,在解释办法和技巧方面没有差别4.由于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危害成果,故可以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汽车”,但上述解释结论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5.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伪造信用卡”其中伪造就涉及“变造”这一体现形式6.相比较毒品犯罪中特别再犯制度,累犯是更严肃量刑情节(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而特别再犯只是从重惩罚),既然不满18周岁人不成立累犯,那么就更不能对其合用更轻特别再犯制度(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7.某种解释办法被容许,并不意味着运用该解释办法出来解释理论合理8.盗窃信用卡后对人使用骗取财物,属于法律拟制,没有该规定,本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该条文将这种情形规定为盗窃罪9.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候必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去解释,不能随意创设新刑法罚则10、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存在冲突时,直接合用立法解释,而不能合用司法解释10.将盗窃罪对象“公私财物”解释为“她人财物”是平义解释(也可以理解成固然解释,即法条规定本来就是这个意思)11.出售假币罪中“出售”不能涉及购买行为(该解释结论属于体系解释)12.携带凶器抢夺中凶器是指性质上凶器和用法上凶器13.立法解释把信用卡范畴进行了扩大理解,包括其她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钞票等所有功能或者某些功能电子支付卡14.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关于规定不应当公开事项,缩小了该词普通含义,属于缩小解释考点二:刑法合用范畴命题要点一:刑法空间效力1.长途汽车进入外国境内,不合用旗国主义2.只要共同犯罪行为一某些发生在国内领域内,就属于犯罪地在国内,国内对全案具备管辖权,合用属地原则。

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

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

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以保护人权和自由。

第1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类型1、成文的罪刑法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罪的法定:没有侵犯利益的行为不得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例恋人裸聊。

刑的法定:相对确定。

(二)刑法的解释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1、基本内容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表现特点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顾人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择起决定作用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顾罪质和犯罪情节。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国内犯空间效力界定标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患者、普遍管辖原则;前者优先适用。

1.属地原则(1)我国领域:我国国境;我国及挂、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的船舶、航空器。

我国船舶、航空器,不管行至哪里,均适用我国刑法;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不适用。

(2)犯罪地的认定:以下各项中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认定: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共同犯罪的某一部分未完成形态中的:行为地、行为人希望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3)不适用刑法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发生在港澳台的犯罪;(二)国外犯国外犯是我国领域之外的犯罪,也有可能适用我国刑法1.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无条件适用刑法;其他公民,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2.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适用条件:侵害我国(公民)利益;按我国刑法属于重罪;按当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3.普遍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使用条件:侵害共同利益;我国参加了公约;我国刑法也认定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否则管不着人家)2、刑法的时间效力解决刑法从何时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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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述过了诉讼时效的罪名不是自首2、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将枪赠与他人,属于非法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为抢劫运钞车服务,实现抢劫一辆面包车并杀害车主,依然构成独立的犯罪,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4、抢劫面包车后又将面包车毁坏,毁坏的行为可以被事前行为评价,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5、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没有超过防卫限度致乙重伤,乙恳求甲将其送往医院,甲不理会,构成防卫过当,不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合法的先前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还是后行为被先行为吸收?。

6、司法解释认为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两个:第一,取得财物,第二,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刘凤科的理论认为只有取得财物才可以成为抢劫罪的既遂。

行为人想要抢劫却亏了钱,不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既遂;亏了钱不是刑法的评价内容。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

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

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5、张明楷认为,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正在实施暴力行为没有结束,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司法解释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6、加重情形1)入户抢劫:《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

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

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7、事后抢劫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明楷认为,不要求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诈骗抢夺罪的既遂,而是行为人有实施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和行为,具有获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除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事后抢劫负刑事责任张明楷认为,可以将普通抢劫评价为盗窃,进而认定为事后抢劫。

司法解释:8、携带凶器抢夺司法考试的观点认为只有对对方显示并有使用的意思才可以认定持枪抢劫;在抢夺罪中,行为人携带枪支就可以构成抢劫罪;关于引起重伤死亡结果的原因行为存在手段说、机会说和关联说。

张明楷采取基本行为说,抢劫的手段行为或是强取财物的行为导致重伤死亡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基本行为以外的逃离行为等。

二、主观构成要件:1、故意2、非法占有目的例外: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属于间接正犯可以适用第一款后段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要求双重故意,不包括过失犯。

2、冒充军人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想象竞合犯;3、制造运输假币罪,如果运输的假币与制造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不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4、侮辱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界限是是否有满足性的刺激的目的5、以毒品与危险物质互易,是买卖两个行为,不成立想象竞合犯;6、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起算7、未经批准进口药品销售给医院,即使药品合格,也成立销售假药罪8、收受贿赂包括收受非法的违禁物,如毒品;9、网络犯罪包括网站建立者所在地,即网络公司所在地1、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可以补充起诉、追加犯罪嫌疑人,不能撤回起诉;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要受到法院的审查2、指使他人顶包,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够成包庇罪;3、集资诈骗行为,不能根据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而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自陷风险4、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责任的判断应当分开,即使具有有过关系不一定有责任。

要翻译题目在说什么5、行为与责任同在。

责任的判断要以行为做出时为标准6、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一罪的成立不以另一罪的成立为前提。

例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财物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退回,不构成受贿罪。

为谋取正当利益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成立受贿罪。

7、张明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或死亡,应当区分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杀人的故意1)有杀人的故意,为了猥亵妇女而对被害人实施足以导致死亡的暴力,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制猥亵罪的想象竞合犯;2)缺乏杀人故意,一般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行为本身鲍俊凯的伤害的内容,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威胁侮辱的行为,又是伤害行为;暴力猥亵侮辱行为本身具有伤害的性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3)例外情况,行为人对重伤、死亡只有过失,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8、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依然可以适用缓刑;9、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1、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另行起诉,不应当撤销缓刑;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另行起诉,不应当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和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或假释2、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3、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行为,即使是针对抢劫违禁品的行为,只要是不法行为都可以防卫;针对不法侵害的防卫必须以可以减少不法侵害为前提;对不符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正当防卫:四要件与构成要件理论的不同观点。

四要件认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不是违法行为(满足违法性和有责性),不能评价为违法行为,只能评价为仅仅避险;有观点认为只能针对与个人利益有关的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偷越国境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认为一个行为的违法既要有客观的违法要素也要有主观的违法要素,只有针对故意过失的行为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认为违法是客观的判断,极可能侵害法益的行为。

人饲养的动物侵袭的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否定,结果无价值肯定。

对不作为方式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阻却故意;防卫行为可以提前设立被允许的防卫装置;对第三人的防卫可以成立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误伤他人,周光权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张明楷认为成立假想防卫;有观点认为是紧急避险。

出于保护无辜的第三人的考虑,成立假想防卫比较合适防卫过当有可能是故意犯罪,也有可能是过失犯罪防卫意识不要说防卫意识必要说:认识必要说、意志必要说和两者都要说。

挑拨防卫和斗殴不成立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故意过失也是违法性要素)——对秩序的维护。

结果无价值(故意过失是责任要素)——偶然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对自由的维护。

紧急避险:假想避险阻却故意。

动机在所不问。

保护的利益即使大于损害的利益,只要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也认为是避险过当;财产利益相等,没有过当;以命换命不构成紧急避险,但是可能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可以免除责任。

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针对违反被害意志的犯罪。

没有法益侵害性必须有处分权限;轻伤承诺是有效的,聚众斗殴的人轻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重伤承诺无效,有一个例外: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捐献器官;消极安乐死不构成犯罪;积极安乐死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对自己承诺的意义有清楚的认识;必须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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