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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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知识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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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

法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概念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

*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

* 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 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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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㈠本章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

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态度

●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㈡具体内容

㈠本罪的概念: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

任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本罪有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每一种行为都是独立的实行行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就成立本罪的既遂;注意不要将组织,策划两种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的预备行为或共同犯罪行为

●本罪不是一个选择罪名,而是一个单一罪名

●既遂标准:本罪是行为犯中的举动犯,一经实施(只要有预谋就可以)就构成既遂

●本罪必定的共同犯罪

㈠本罪的概念: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构成要件和分裂国家罪相同

㈡本罪注意点:

●对“煽动”的理解:

⑴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

⑵煽动的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本罪排斥总则教唆犯的规定,有以上行为只按本罪处理即可,无需适用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共

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 2. 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 3. 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 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

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 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应当预见)

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刑法分则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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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犯罪构成:主观(故意/过失)+客观(主体/客体{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手段行为+因果/危害后果,部分还含有对象)

2019/12/23

1、抢劫罪包括2类(1)普通抢劫罪(2)特殊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的抢劫罪。

2、普通抢劫罪: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如拘禁昏醉(手段行为)+劫取财物(对象)(1)暴力对象不限于财物持有人本人

(2)暴力程度要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题目会把暴力程度描述得相对严重),但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3)财物理解为财产性利益,如无体物、欠条等

(4)行为与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未遂,比如钱不是行为人抢来的

(5)抢劫罪突出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被害人没有反抗回旋的空间。

3、普通抢劫罪的8个加重情节

入户(缩小解释:强烈隐私权/是否能及时得到救助)、公共交通(不含小型出租车)、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数额巨大(每次都未遂的不算)、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真枪/显示或使用)、抢劫军用/救灾/抢险物资(主观上应明知是该类物资)

4、特殊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

凶器包括铅球/硫酸等,但不包括汽车那类夸张的;要求是暗藏,如果使用或者显示,直接定普通抢劫

5、特殊型抢劫——事后转化抢劫

前提:盗窃、抢夺、诈骗(含各种特殊诈骗如信用卡诈骗)

主观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是被动的)

着手时间点:使用暴力的时候才算着手

14-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客观(主体+对象+手段行为+危害后果)问题:保护的法益?

1、主体:16周岁及以上,单位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可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或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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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

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

识点进行整理:

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

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

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

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

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

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

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

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

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

上确定的。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刑法分则复习要点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即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2.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名词辨析:

1、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要件。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主要是将绑架罪与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区别开来。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对此,应注意:刑法典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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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贿赂罪

贪污犯罪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注意:①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贪污罪;村民小组组长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职务侵占罪。

②非国家人员身份、非公共财物也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前者如非国家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或者非国家人员为共犯的情形;后者如国家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时占有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

③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④刑罚:

数额基本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5000~5万元1年~7年7年~10年

5万元~10万元5年~(10年)+ 没收财产无期徒刑+ 没收财产

1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无期+ 没收财产死刑+ 没收财产

5000~1万元,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①挪用进行非法活动(5000元起点);②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3个月未还。

“归个人使用”包括:①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②以个人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③以单位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所以,挪用公款给其他国有单位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注意:①第三种行为方式,虽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如果不超过10万元――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超过10万元――归还亦要定[挪用公款罪]。

②挪用承包、租赁专项资金致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挪用公款罪。

③挪用救灾款物以5000元作定罪起点――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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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罪刑

1. 罪名的认定

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形式化的描述,通过罪名来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刑法分则对于罪名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自首、妨害作证等。法律对于不同的罪名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2. 罪刑的确立

罪刑的确立是指根据罪名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确

定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和刑法规定,包括对于量刑的原则、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或者单位。刑法分则对于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等。

2.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或者对象。刑法分则对于犯罪客体有明确的规定,包

括对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国家机关等利益的保护。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刑法分则对于犯罪构成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故意、过失、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件的认定和判断。

三、刑罚的适用

1.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于其所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刑法

分则对于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法适用、行为能力、故意和过失等方面的规定。

2. 刑罚的种类

刑罚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定的处罚。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

对于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规定、对于罚金、有限自由和剥夺自由、死刑等刑罚的规定。

3. 刑罚的量刑

刑罚的量刑是指对于犯罪行为具体判决刑罚量的裁定。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量刑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的规定、对于情节和性质的考虑等。

刑法分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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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刑法分则分为10章,一类罪为1章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般

2.危害公共安全最;重点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罪);一般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

5.侵犯财产罪;重点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

7.危害国防利益罪;了解

8.贪污贿赂罪;重点

9.渎职罪;一般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犯罪

一、放火罪

(一)本罪渊源

80年刑法105、106条规定了本罪

本罪不是单独条文规定的罪名

1810年法国刑法典归入财产犯罪

现有人主张将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绝水罪合并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7年刑法予以保留

(二)本罪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注意:

(1)放火的对象

一般是公私财物。还包括:

工厂、矿、农、牧场、谷场、森林

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建筑物

重要管道、未投入使用交通工具(因和刑法中其他罪名有竞合,故有争议)

河流、水源(有争议)

(2)所谓“不特定”

是指放火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3)放火依附的是物质(财物)

既可以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也可以危及公私财产

(4)放火罪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

放火行为一旦实施,犯罪后果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5)放火烧的财务不限于他人财物

放火烧自己财物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表现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防火行为

(2)什么事放火

指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

(3)放火方式

刑法分则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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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危害国家安全罪

1、间谍罪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

2.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4.劫持航空器罪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

6.交通肇事罪

7.重大责任事故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

3.走私普通货物罪

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5.伪造货币罪

6.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7.洗钱罪

8.集资诈骗罪

9.信用卡诈骗罪

10.保险诈骗罪

11.偷税罪

12.抗税罪

1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14.假冒注册商标罪

15.侵犯著作权罪

16.侵犯商业秘密罪

17.合同诈骗罪

18.非法经营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

4.强奸罪

5.非法拘禁罪

6.绑架罪

7.拐卖妇女、儿童罪

8.诬告陷害罪

9.侮辱罪10.诽谤罪

11.刑讯逼供罪

12.报复陷害罪

13.破坏选举罪

14.重婚罪

15.虐待罪

16.遗弃罪

☆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

2.抢夺罪

3.盗窃罪

4.诈骗罪

5.侵占罪

6.职务侵占罪

7.挪用资金罪

8.敲诈勒索罪

9.故意毁坏财物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2.招摇撞骗罪

3.寻衅滋事罪

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罪

5.伪证罪

6.窝藏、包庇罪

7.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9.脱逃罪

10.医疗事故罪

11.非法行医罪

1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法益: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

●不特定:犯罪行为对象不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某项具体的财产

●事故犯罪

●交通肇事罪

●主体: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

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主观方面:准业务过失

●交通运输过程中、违法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因果关系实质判断:规范

保护目的之内)

●基本犯

●致人重伤死亡、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

●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30万以上

●重伤1人以上

●酒驾毒驾

●无证驾驶

●明知安全隐患

●明知无牌证或报废

●严重超载

●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

●加重犯

●肇事后逃逸(特别恶劣情节):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的交通事故达到犯罪

●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重伤1人以上

●酒驾毒驾

●无证驾驶

●明知安全隐患

●明知无牌证或报废

●严重超载

●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

●特别恶劣情节

●负同等责任:死亡6人以上

●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死亡2人或重伤5人以上

●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60万以上

●逃逸致人死亡: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后(不以构成犯罪为前提)

●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报告、救助义务)

●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亡(逃逸与死亡因果关系)

●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

●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主观方面是否故意;消极不作为构成本罪,

积极作为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亡或严重残疾,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刑法分则必背内容-

刑法分则必背内容-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简答题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

1、放火罪(危险犯

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2、爆炸罪(危险犯

概念: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数人、毁坏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

3、投放危险物质罪

概念: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概念: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5、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客观方面: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

刑法分则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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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最高死刑

基本条件:

1、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任务;

2、指示轰击目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可能与其他犯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接受间谍任务,刺探国家秘密情报;叛逃后实施间谍行为的,数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故意犯罪;客观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组织机构,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方的身体,存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的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主体、被资助人均无限制)

叛逃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叛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一律数罪并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与失火罪:

放火罪—故意,失火罪—过失;如不能认定为故意的,为失火罪;

行为人实施114条的行为,引起了人员伤亡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如为过失引起的,则将115条理解为114条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为故意行为,114条则为未遂犯,115条第一款则为既遂犯。适用114条,不能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条文,相当于刑法将放火等罪的未遂直接规定于刑法条文中;

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行为人通过放火的方式故意杀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若危及公共安全,则为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犯;

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与放火、爆炸、决水等罪相等同的方法实施的;如果行为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一律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一)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一)

罪刑各论概说

⼀、罪状: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的”,第233条的“过失致⼈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所知、勿需具体描述。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鉴定⼈、记录⼊、翻译⼈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般⼈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犯罪的构成特征。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便是引⽤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简练,避免重复。

空⽩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刑法或⽩地刑法。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是参见罪状。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罪状的条⽂,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其中的罪状便属于空⽩罪状。之所以采⽤空⽩罪状的⽅式,是因为这些犯罪⾸先以触犯其他法规为前提,⾏为的具体特征在其他法规中已有规定,刑法条⽂⼜难以作简短表述。空⽩罪状的特点是,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空⽩罪状属于开放型罪状,容易导致罪⾏的不确定性,进⽽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北大刑法分则笔记

北大刑法分则笔记

北大刑法分则笔记

本科生刑法分则笔记(陈兴良)

说明:

一本部分以《规范刑法学》,03级陈兴良老师的讲课录音为基础,结合其他资料整理而成。

二本部分只涉及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以及相关罪名,包括:

1 危害公共安全罪

★⑴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⑵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⑶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⑶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⑸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⑹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⑴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⑵强奸罪;【第236条】

★⑶绑架罪;【第239条】

4 侵犯财产罪

★⑴抢劫罪;【第263条】

★⑵盗窃罪;【第264条】

★⑶侵占罪;【第270条】

★⑷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⑴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⑵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⑶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6 贪污贿赂罪

★⑴贪污罪;【第382条】

★⑵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其中★是根据陈兴良老师的本科讲义确定的<21个>

Ⅰ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总述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

注意:

1、这里的“不特定”和“特定”相对。针对“特定人”实施的犯罪,通常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反之也成立。这里的不特定是“客观的不特定”,而非“主观的不特定”。故,即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

■ 危害国家安全罪

1. 煽动分裂国家罪

A. 如果非法出版物中带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的,则按"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

2.叛逃罪,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危害、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和普通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相区别。如某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为了经济的目的偷越国境,则不应按叛逃罪论处。

3.间谍罪,新刑法中没有特务罪;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注意选者)

4.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区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间谍组织……(则定为间谍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威

例1:区别投毒和故意杀人,如果利用一个普通的犯罪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并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是单纯侵犯他人生命,则构成故意杀罪;与此同时,如果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则构成投毒罪。

例2:某人使用炸弹故意杀害他人,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造对成他人的伤害,而损害了其家中的财产。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其炸弹的威力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刑法》第114条。

1、失火,是针对所产生的结果而言的例:交通肇事,其在交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其造成的结果可能是过失的。

2、 "危险方法"是指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但起同等危险性的多种破坏方法。如,驾车撞人(驾车逃逸以后再撞人的)、私设电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即不可定多人能接触到地方)、开枪滥杀无辜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例如:某人在自家的果园中私搭电网,并安装了过电保护器,但由于其过电保护器失灵,导致一名小孩被电死,原因是由于过电保护器的质量有问题所至。由于其不是处于一种犯罪的态度,而仅仅是防范,但这种行为本身带有一种危险性,虽然他自以为不会有危害,但实际上造成了危害,所以构成轻信的过失。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破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正在使用中公共设施,特别注意电力设备,①如某些季节性使用的线路应认定为是正在使用中的。②如刚刚架设的,依是否交电力部门验收完毕为准,即使在这时没有通电,也认定为正在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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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单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妨碍清算罪——单位单罚——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虚假破产罪——单位单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单位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

绍卖淫罪

金融诈骗罪中单位可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劵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非法出租〃出售枪支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调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依法定罪,单位负责人犯的,从重处罚——排斥单位犯罪

二、转化情形〃拟制规定〃特别规定

1.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1) 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排斥聚众斗殴罪加重情形)

2)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排斥聚众斗殴罪加重情形)

3)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重伤;(排斥加重情形)

4)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重伤(排斥加重情形)

5) 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重伤死亡(排斥加重情形)

6) 暴力强迫他人卖血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排斥加重情形)

7) 抗税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排斥加重情形)

8) 妨碍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排斥加重情形)

2. 抢劫罪→

1)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排斥毁

坏财物罪)

2) 为抢劫预谋杀人的定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3) 携带凶器(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的器械和其它器械)抢夺定抢劫罪(其

它器械有证据证明不是用来抢夺的〃任然定抢夺罪)

4) 携带凶器有意显示〃使人察觉的直接构成抢劫罪(并非携带凶器抢夺)

5) 携带凶器抢夺后〃窝藏赃物〃毁灭证据或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直接构成抢劫罪(非转

化型抢劫罪)

3. 排斥包庇罪的几种犯罪:

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5)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4. 排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几种情况

5.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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