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笔记(精排)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和第六版区别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和第六版区别1. 引言张明楷的刑法学第五版和第六版,都是中国广东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两版书的内容都是以中国刑法为基础,从理论到实践,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我国刑法的基本知识和主要问题。
尽管两本书在基本框架、章节名称、篇幅等方面基本相同,但在某些细节方面却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2. 版本时间和作者第五版的出版时间是2009年,由广东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主编。
而第六版则出版于2015年,仍由张明楷教授主编。
3. 立法思想和奠基理论在第五版中,为了使学生熟悉刑法立法思想和奠基理论,专门设置了第一章“刑法的基本概念、职能与立法原则”,强调刑法的职能是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在执行刑事制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犯罪人权保护原则。
这一章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全书的基调和方向。
相比之下,第六版将这一概念引入到第三章“犯罪与刑法的基本关系”中,旨在更加贴近实际操作层面,表明刑法的存在和制度是为了对有罪行为进行定性判罚,并通过刑事制裁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等正义。
4. 新增或减少章节第六版在内容方面进行了一些比较显著的调整。
在第四章“非法侵占罪”和第五章“行贿罪”中新增了有关两个罪名的详细解析,以及案例分析。
同时,在第八章“服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增加了对刑法执行制度、司法救济和对外引渡工作的讨论。
另一方面,在第六版中,“特定犯罪”一章被取消,其中的内容被分别合并到其他更为细致的章节中。
例如,关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内容被加入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中;而有关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内容则被调整到前述的第四和第五章中。
5. 增加和修改案例分析在第六版中,为了更直观地展示刑法的实施和适用,反映司法实践的变化和程序的紧迫要求,除了在前几章加入案例研究之外,后面还特别增加了针对中等岗位贪污犯罪、流程强制罚款、智能数据分析技术在协查刑事案件中的运用等具体案例分析。
6. 总结虽然第五版和第六版的刑法学基础框架和主要内容相似,但在细节处理方面表现出差异,充分展现了中国刑法学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的日益成熟和深入推进的过程。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是一本介绍刑法学的讲义,由张明楷撰写。
本书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介绍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法责任、刑罚种类、刑法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法学的发展历程。
在基本概念部分,张明楷主要介绍了刑法学的定义、作用、基本原则、刑法的意义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在犯罪行为构成要件部分,他详细讲解了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及犯罪的各种形式和特殊情况。
在刑法责任部分,他讲述了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刑事责任的种类和刑罚的目的。
在刑罚种类部分,他详细介绍了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各种刑罚,并讨论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原则。
在刑法诉讼部分,张明楷阐述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原则,以及证据的认定和刑事判决的执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他介绍了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赔偿和民事调解。
最后,在刑法学发展历程部分,他回顾了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探讨了现代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总体而言,本书是一本系统、全面、深入的刑法学讲义,对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事诉讼等方面都有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适合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对刑法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
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三、刑法的目的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略二、刑法的修改略三、刑法的根据略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略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
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刑法学张明楷笔记之欧阳术创编
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呱,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呱,具体It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贯任的大小相适应。
二、犯罪的直接客体(一)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具It 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僉关系。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1.简单客休与复杂客ft。
(1)简单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ft(2 )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慢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2.主要客1$与次要客体。
(1)壬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于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2)次要客体,描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于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联系:犯罪客体通常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的。
区别: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2.犯罪对象虽然也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亦即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犯罪客体则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干犯罪对象时,有的犯罪对象会受到损害;而犯罪客ft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II Wo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
(0)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1・概念: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2.特征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者来源有: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行为人HR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张明楷刑法笔记
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1、法定性、其内容是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的客观要素、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客观要素,具体犯罪的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均依赖于客观构成要件,故意就是对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与容忍,即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
2、违法行为类型化——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3、形式的违法性——违反刑法实质的违法性——规范违反说: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对国家整体法秩序的否定4、客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5、行为无价值:行为本身包括客观行为与内心意思是恶的,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恶的,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与危险6、关于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行为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价值中立性,从而与违法性没有关系违法类型说:构成要件是从众多的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处罚的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
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因此,只要是作为违法性基础的事实,主观要素、规范要素也好,都包含在构成要件之内。
7、本书立场:构成要件分为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认为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是部分孤立判断与整体判断、暂时判断与最终判断的关系。
客观构成要件不是纯粹法律形式、不是价值中立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等行为不是所谓的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而是孤立、暂时地判断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整体地、最终地判断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
董彬说,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否定性评价,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则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8、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也是一种类型判断。
9、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完整word版)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笔记(精排)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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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备考,重点ing.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分)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绪论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1、干涉性2、恣意性3、身份性4、残酷性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
——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
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
【破坏生产经营罪】【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
【破坏生产经营罪】【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破坏生产经营罪】【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本罪在旧刑法中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但现行刑法将其归入了侵犯财产罪,或许主要着眼于毁坏生产资料的手段行为。
只要无正当理由,即可以认定为'出于个人目的'。
'其他方法'应是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毁坏财物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方法。
换言之,本罪实际上是以毁坏财物的方法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
由于本罪不是单纯的毁坏财物,故成立本罪不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为前提。
[根据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中的'生产经营',包括一切经济形式的生产经营,不问其所有制性质。
由于本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所以,不应当脱离侵犯财产罪的性质去解释本罪的犯罪构成。
司法实践明显扩大了本罪的处罚范围。
例如,村民王某通过转包、置换的方式,取得本村50余亩荒山的经营权并进行了公证。
后王某在地块内种植梨树进行经营。
此后,政府与村委同王某协商,将王某承包经营的荒山果园确定为该村新农村建设用地,双方签订了用地及附属物补偿合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
在建设单位组织人员施工过程中,王某以未进行占地补偿为由,多次组织群众采取围堵、堵路等方式,阻止施工单位施工,给施工单位造成各种损失14万余元。
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再如,被告人董某因与被害人汪某存在业务纠纷,为泄愤报复汪某,指使徐某、江某获取了汪某使用的JY航空服务有限公司XPLUS订票系统账户名。
董某于2012年2月19日使用汪某的账户通过XPLUS订票系统预订了外国航空公司的机票56张,且至航班起飞前不付款、不取消,使上述机票无法正常销售,致使外国航空公司对被害单位JY公司罚款人民币6.9万元,后JY公司取消了被害人汪某使用XPLUS订票系统的资格。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绪论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二、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封建刑法的特点: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残酷性新派产生的两个原因:社会的变化与犯罪学的发达(二)旧派与新派的基本对立:1.人为什么犯罪: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2.国家观: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3.犯罪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4.构成要件的解释:严格与缓和5.违法性:无6.责任论: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7.刑罚论: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三)当代刑法理论的对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形式的解释与实质的解释(四)中国刑法学的现状:相对意志自由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主观主义色彩主观违法论、行为无价值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目的刑论:并和主义?四、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刑法典体系与刑法学体系基本方法具体方法: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正义理念刑法规范生活事实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一)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犯罪法、刑(罚)法、罪刑法?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二)刑法的地位刑法是独立的法律还是从属性的法律?(三)刑法的指导思想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Radbruch)正义:要求的是平等对待;合目的性:保护法益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
正义内部的冲突合目的性与安定性的冲突二、刑法的渊源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国内外立法渊源的现状一部刑法典可以规定全部犯罪吗/三、刑法的分类:(一)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区分意义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形式的区分与实质的区分)(二)实质分类1.自由刑法与权威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三)其他名称少年刑法经济刑法消防消防税租刑法军事刑法区域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任务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一)特定性(二)严厉性(三)广泛性(四)不完整性(五)补充性(六)保障性刑法是部门法吗?二、刑法的机能(一)任务(二)机能行为规制机能——宣示刑罚?法益保护机能——适用刑罚自由保障机能——限制刑罚第三节刑罚的目的保护法益狭义的法益保护与广义的法益保护第四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二、刑法的修改三、刑法的根据第五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一)规范的含义(二)刑法规范的不同侧面裁判规范——法官行为规范——一般人法益保护规范——立法者二、刑法体系三、刑法解释(一)解释的必要你怎样解释凶器、住宅、淫秽等概念/(二)解释的目标当你难以解释凶器概念时,你觉得应当追问立法者(或起草人)当初的想法吗?(三)解释的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四)解释的方法1.文理解释法条的阅读方法:语法、体系、目的、事实2.论理解释: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印鉴、情报当然解释与反对解释:二次、二年补充解释:以下体系解释与相对解释:暴力、贩卖历史解释与比较解释:遗弃、代为保管目的解释、同时代解释、合宪性解释解释结论不是无限的,但解释方法是无穷的。
张明楷刑法
张明楷老师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张明凯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
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
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拜读了一段时间张明楷老师编写的刑法学,这本书给我的印象是逻辑缜密、观点新颖、理论深厚。
单单从字数上看,这本书比其他版本的刑法学字数大概能多一半,但是所涉及内容至少要多一倍,理论厚度更是不止一倍。
这本书作为一本法学本科教材显然是绰绰有余的,对于研究生的学习研究也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本书彻底抛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也没有照搬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而是创新性的提出“二阶层”理论,并在“二阶层”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撰写了这本书。
在这里我想简单说一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作用,“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石,是有关“方法论”的理论,他好比是一栋大楼的地基,地基修成什么样,直接影响整栋大楼的建筑风貌。
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看过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会有这么一种感觉,感觉“二阶层”理论所涉及的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在“四要件”中都能找出,“二阶层”无非是把这些要素从新排列组合,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
在我看来“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阶层”理论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思维方式,并认为客观和主观之间是有层级的,认为没有客观就不存在主观,或者认为没有客观分析主观没有价值。
而“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构成犯罪各个要件之间的层级关系,各个要件并列的存在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这种情况会造成我们在分析犯罪构成是好像先分析哪个构成要件都可以,但是有些情况下,逻辑顺序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里我举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在他著作当中曾经举过的一个有名的教学例子:有甲、乙兄弟俩,甲、乙的父亲是一个富商,有一大笔遗产可供继承。
如果甲、乙共同来继承,那么两个人只能一人得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哥哥甲便产生了独吞遗产的意图,想如果弟弟死掉,他就成了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一大笔遗产,于是他就希望弟弟死。
那么怎么能够让弟弟死呢?当然他可以直接把他给杀死,但这样容易暴露,他想采用一种比较隐蔽的方法使弟弟死去又不被发现,以便他能够如愿以偿地继承遗产。
张明楷《刑法学》四、五版知识点对比
张明楷《刑法学》四、五版知识点对比张明楷《刑法学》四、五版知识点变化对比整理:吴情树(简介: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正义网影响力博主、马家军成员(师从已故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编者按为了辅导我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刑法,我建议他们看看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五版与第四版的主要变化,可以两本对照看,了解张老师这几年(2011年至今)主要学术思想的变化,并探究其变化的主要理由。
在第五版中,可以看出,张老师一直在思考这些学术问题,也勇于反思和修正自己的学术观点,不断推进我国刑法学的转向,从传统的苏联刑法话语体系转向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话语体系。
可以说,这是刑法入门,提高刑法境界的一个有效途径。
而我自己也要先学习,才能给学生介绍,于是,有了本文的内容。
在介绍中,可能不全面,也可能误解了张老师的观点,在此,请各位读者和张老师谅解!(未完待续,敬请关注)一、绪论部分的主要变化1、增加了一个问题,即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是一回事,不要以为,将刑法解释学更名为刑法教义学之后,我们的刑法学就向前迈进一大步。
事实上,刑法解释学中反复使用的解释的目标、解释方法。
解释理由、解释技巧、解释态度等概念,也不可能由教义目标、教义方法、教义理由、教义技巧、教义态度等概念所取代。
2、在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部分张明楷教授在第五版中,删除了有关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部分的介绍,可能是因为,在张明楷看来,贝卡利亚不属于前期旧派,而属于前期旧派之前的启蒙思想家。
同时,也删除了边沁的思想介绍,估计是认为,边沁的思想更多贡献在于刑法哲学和刑罚哲学,对于犯罪论体系和刑法解释学没有直接的贡献。
在旧派思想介绍中,只保留了费尔巴哈的介绍,其贡献主要在于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和贯彻,并将犯罪构成的概念从程序法上推到了实体法中。
张明楷教授在第五版中,拓展介绍了前期旧派的基本观点:(1)世界观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2)对人性的假设,认为人都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3)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及其实害(客观主义);(4)责任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者谴责(道义责任论);(5)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报应刑论)。
张明楷第五版电子版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第五版电子版张明楷刑法学笔记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张明楷刑法学笔记”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绪论一、刑法学和刑事法学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
最广义刑法学,即是刑事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一切问题的学科。
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内容。
广义的刑法学,是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阐述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又称为刑法教义学、教义刑法学。
本书的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但必要时仍然会涉及刑法史学与比较刑法学。
刑法学与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论。
就是在妥当的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社会生活、具体案例,对刑法规范做出解释。
立法论基本做法是批评相信成文刑法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
我国以往做法突出表现为,事先未能对刑法规范做出妥当的解释,就挑出刑法规定的缺陷,然后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
刑法学完善的路径:1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后2解释着根据正义理念与文字表述,并联系社会现实解释法律3许多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解释者不得不对法律用语做出与其字面含义不同的解释。
4经过一段时间后,立法机关会采纳解释着的意见,修改法律的文字表述,使用更能实现正义理念的文字表述。
这种过程循环反复,从而促进成文法的完善。
刑法学的重心在解释论,而不是批判法条的立法论。
三、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以解决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
“没有诠释的分析师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各类学者:1德国神学家施莱尔马赫2德国哲学家狄尔泰3德国哲学家,存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海德格尔4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5法国哲学家利科尔。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
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三、刑法的目的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略二、刑法的修改略三、刑法的根据略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略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
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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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在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
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1、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
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做出的解释。
3、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4、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罚的某个概念,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
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而已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的对象。
5、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本书认为,从较为具体的层面而言,以下几点特别值得注意:1、对于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不要仅仅因为违反程序规定便以犯罪论处,只有在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对法益侵害非常严重和高度现实时,才宜以犯罪论处。
否则必然违反宪法精神。
2、对于没有具体被害人的不法行为以及自己是被害人的行为,不能轻易确定为犯罪。
3、对于得到了国民的容忍或者认可的行为,即使由于社会发展变迁使得该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质,也不宜轻易规定为犯罪。
4、对于极其稀罕的行为,即使法益侵害较为严重,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
因为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规范,故不得以稀罕之事为据制定法律。
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得由立法的明确性与解释的明确性共同实现。
平等适用刑罚的原则难以达到饱和点,因为某一方面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
本书将“罪行”解释为包含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在内的广义的罪行,将“刑事责任”理解为犯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是报应刑的要求。
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是目的刑的要求。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三个方面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制刑比较重视罪质,同时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及人身危险性。
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定起绝对决定作用。
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
第三章刑罚的使用范围对于我国刑法第7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必限定为“行为时的……”,而是可以解释为“裁判时的…..”。
普遍管辖原则上应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实体法的适用根据是国内刑法。
对现行正式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在现行刑法实施之后实施的,就得按正式解释适用刑法。
正式解释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问题。
旧的正式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
行为人根据旧的正式解释实施了该行为在新的正式解释颁布后才发现该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旧的正式解释导致行为人误解刑法,应根据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进行救济。
若相反,则不应以犯罪论处,但这是因为该行为并未违反刑法而不是从旧兼从轻的问题。
本书认为,空白刑法规范不是限时法。
第二编犯罪论第四章犯罪概说依据何种标志判断法律规定的是犯罪行为呢?目前的答案是,在行为的法律要件之后是否规定刑罚后果(法定刑)。
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1 客观违法性2主观有责性在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前提下能否直接根据但书宣告某种行为无罪?本书持否定回答。
本书采取法益侵害说,即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
本书认为,界定法益概念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
利益是法所规律的目的,而正义则是法所规律的最高标准。
2、法益必须与法相关联。
即要受法的保护)3、法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
4、法益必须与人相关联。
即只有人的利益才能成为法益。
5、法益必须与宪法相关联。
即宪法要求刑法保护的利益综上,法益,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解释的方法无穷无尽,但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论解释。
从刑法的许多相关规定来看,可以考虑将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
本书认为,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犯罪的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相结合的犯罪称为混合犯罪。
基于政治宗教等的确信而实施的犯罪称为确信犯。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刑法将部分犯罪规定为亲告罪,主要是综合考虑三个因素:首先,这种犯罪仅仅侵害了个人法益,而且比较轻微。
其次,这种犯罪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一般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
最后,这种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任意提起诉讼有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名誉。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事实上还存在一种特别加重犯的情况,即就加重情节规定了加重犯之后,又在加重犯的基础上规定了特别加重情节与更重的法定刑。
第五章犯罪构成本书的犯罪构成体系采取两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由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组成。
认定犯罪必须从客观到主观而不能相反。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根据。
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共同规定的。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本质,是只有通过精神的理解才能获得其内容的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则是只要通过感觉的认识就可以获得其内容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三大类:1法律的评价要素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3社会的评价要素纯粹的记述或规范的要素并不多见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本书认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不是所谓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实质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而是孤立的或者暂时的判断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整体的、最终的判断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因果关系的判断,实际上是对一个案件是否同时存在行为与结果的判断。
一人公司能否作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本书持否定回答。
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是否独立的核算单位乃是衡量是否相对独立单位的最重要标准。
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身体活动。
据此,行为具备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
发表言论可能是行为。
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也包含预备行为。
虽然刑法总则规定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但犯罪本质决定了处罚犯罪预备是极为例外的现象。
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结果犯的场合,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是实行行为。
所谓“杀人”行为,必须是类型性的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不同。
减少或者避免了法益侵害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
当然具有完全避免法益侵害义务与能力的人,只是部分的减少了法益侵害时,仍然可能存在实行行为(不作为)。
在法益本身存在危险时,不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只要没有增加危险,就不存在实行行为。
不作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如果能够肯定作为犯罪,就不必考察行为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即不必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1先判断是否是作为犯2在考察是否为不作为犯本书承认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人权保障的思想要求限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
本书赞成一体说,即保证人地位与作为义务均属于不成文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行为人对作为义务具有外行人的认识,就不阻却故意,如果缺乏外行人的认识则阻却故意。
(如父母与溺水的未成年子女)具有作为义务的人才是保证人。
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作为可能性或结果回避可能性。
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因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必须预估遭到反击的后果,并自行承担此项后果。
逾越必要程度的防卫才可能有保证人的地位。
紧急避险人,对于遭受损害的无辜第三者具有作为义务。
过失犯罪应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益状态的变化处于行为人支配领域内时,行为人便具有作为义务。
不作为也可能成立未遂犯。
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即是持有。
本书认为,持有属于作为。
刑法规定持有性犯罪时,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而不是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
犯罪的时间地点状况方法与行为不可分离。
可以将信息视为物质。
行为对象1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
2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
3与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不同。
4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