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合集下载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是一本介绍刑法学的讲义,由张明楷撰写。

本书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介绍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法责任、刑罚种类、刑法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法学的发展历程。

在基本概念部分,张明楷主要介绍了刑法学的定义、作用、基本原则、刑法的意义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在犯罪行为构成要件部分,他详细讲解了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及犯罪的各种形式和特殊情况。

在刑法责任部分,他讲述了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刑事责任的种类和刑罚的目的。

在刑罚种类部分,他详细介绍了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各种刑罚,并讨论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原则。

在刑法诉讼部分,张明楷阐述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原则,以及证据的认定和刑事判决的执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他介绍了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赔偿和民事调解。

最后,在刑法学发展历程部分,他回顾了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探讨了现代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总体而言,本书是一本系统、全面、深入的刑法学讲义,对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事诉讼等方面都有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适合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对刑法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学备考,重点ing.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分)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笔记[精排]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笔记[精排]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最新第五版之欧阳体创编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最新第五版之欧阳体创编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

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1、法定性、其内容是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的客观要素、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客观要素,具体犯罪的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均依赖于客观构成要件,故意就是对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与容忍,即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

2、违法行为类型化——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3、形式的违法性——违反刑法实质的违法性——规范违反说: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对国家整体法秩序的否定4、客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5、行为无价值:行为本身包括客观行为与内心意思是恶的,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恶的,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与危险6、关于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行为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价值中立性,从而与违法性没有关系违法类型说:构成要件是从众多的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处罚的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

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因此,只要是作为违法性基础的事实,主观要素、规范要素也好,都包含在构成要件之内。

7、本书立场:构成要件分为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认为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是部分孤立判断与整体判断、暂时判断与最终判断的关系。

客观构成要件不是纯粹法律形式、不是价值中立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等行为不是所谓的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而是孤立、暂时地判断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整体地、最终地判断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

董彬说,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否定性评价,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则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8、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也是一种类型判断。

9、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基础】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笔记精排

【基础】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笔记精排

【关键字】基础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刑法彩色笔记(总则编)

刑法彩色笔记(总则编)

(二)刑法之法律特征
1、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 2、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 3、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
(三)刑法之机能
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 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 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 1、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刑法是面向未来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 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 例 1:如张三偷钱,没人管,那么别人也会去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传染。 例 2: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复制自己以前的行 为。 (其本身无正常意识) 。 用处: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极为罕见的行为即使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不能当作犯罪来 处理,否则就违反了行为规制机能(如刑法第 17 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责的情形) 。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 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 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 范。 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 被追究责任。 2、保护法益机能:刑法能够保护而且值得保护的利益。 例如:刑法认为男子的性权利不值得保护。 当侵害的法益发生变化时,罪名也随之发生变化。 (转化犯) 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MAX
刑法彩色笔记(总则编)
我不敢定义正义是什么,但我知道什么是正义的。―――引自张明楷书认为”或“本书赞成”的字样,此“本书”一律指张明楷的《刑法学》
第一部分
一、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
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
刑法论
注意:这里的“犯罪”不仅仅是事实描述,而更是一种价值评价 2、刑法渊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 1 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 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 ; 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定; (中国没有明确的附属刑法) 3、刑法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绪论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1、干涉性2、恣意性3、身份性4、残酷性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

——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

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绪论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二、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封建刑法的特点: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残酷性新派产生的两个原因:社会的变化与犯罪学的发达(二)旧派与新派的基本对立:1.人为什么犯罪: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2.国家观: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3.犯罪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4.构成要件的解释:严格与缓和5.违法性:无6.责任论: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7.刑罚论: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三)当代刑法理论的对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形式的解释与实质的解释(四)中国刑法学的现状:相对意志自由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主观主义色彩主观违法论、行为无价值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目的刑论:并和主义?四、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刑法典体系与刑法学体系基本方法具体方法: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正义理念刑法规范生活事实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一)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犯罪法、刑(罚)法、罪刑法?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二)刑法的地位刑法是独立的法律还是从属性的法律?(三)刑法的指导思想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Radbruch)正义:要求的是平等对待;合目的性:保护法益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

正义内部的冲突合目的性与安定性的冲突二、刑法的渊源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国内外立法渊源的现状一部刑法典可以规定全部犯罪吗/三、刑法的分类:(一)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区分意义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形式的区分与实质的区分)(二)实质分类1.自由刑法与权威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三)其他名称少年刑法经济刑法消防消防税租刑法军事刑法区域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任务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一)特定性(二)严厉性(三)广泛性(四)不完整性(五)补充性(六)保障性刑法是部门法吗?二、刑法的机能(一)任务(二)机能行为规制机能——宣示刑罚?法益保护机能——适用刑罚自由保障机能——限制刑罚第三节刑罚的目的保护法益狭义的法益保护与广义的法益保护第四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二、刑法的修改三、刑法的根据第五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一)规范的含义(二)刑法规范的不同侧面裁判规范——法官行为规范——一般人法益保护规范——立法者二、刑法体系三、刑法解释(一)解释的必要你怎样解释凶器、住宅、淫秽等概念/(二)解释的目标当你难以解释凶器概念时,你觉得应当追问立法者(或起草人)当初的想法吗?(三)解释的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四)解释的方法1.文理解释法条的阅读方法:语法、体系、目的、事实2.论理解释: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印鉴、情报当然解释与反对解释:二次、二年补充解释:以下体系解释与相对解释:暴力、贩卖历史解释与比较解释:遗弃、代为保管目的解释、同时代解释、合宪性解释解释结论不是无限的,但解释方法是无穷的。

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整理笔记一、刑法的任务(张明楷张明楷刑法学(三)P25):保护法益(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惩罚是保护是目的)。

二、刑法的机能(张明楷刑法学(三)P25-26):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

三、刑法的目的(张明楷刑法学(三)P26-28):三个层次(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各个条文的目的)。

四、犯罪的基本特征:1、法益侵害性(客观违法性、实质违法性);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

五、犯罪的本质:对法益的侵犯(法益侵害说)。

(四与五完全一致)六、犯罪构成(法益侵犯性、非难可能性)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主体、行为、结果、故意、过失、目的等)行为主体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实质解释)行为防卫、紧急避险、其他犯罪犯罪构成结果无价值论故意因果关系、结果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过失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目的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意义:体现刑法的机能。

七、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张明楷刑法学(三)P157)法益消灭即成犯:故意杀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同时终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继续状态犯:盗窃法益侵害(或行为的效果)持续,犯罪构成符合性也持续继续犯(持续犯):非法拘禁意义:共犯也罪数的认定,以及追诉时效的计算。

八、动物伤人:(张明楷刑法学(三)177-178)野生动物紧急避险饲主唆使正当防卫饲养动物饲主过失正当防卫饲主不在场,动物自发紧急避险饲主在场,动物自发正当防卫九、故意:(张明楷刑法学(三)P221)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结果必然发生只有希望直故希望直故结果可能发生放任间故十、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前提:(张明楷刑法学(三)P237-238)1、判断基础: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客观环境。

2、判断方法:从客观到主观。

3、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一般人(能预见)认定为过失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一般人(能预见)不认定为过失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一般人(不能预见)可能认定为过失(应慎重)十一、原因自由行为:(张明楷刑法学(三)P260)乙想抢劫甲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其结果行为却是强奸行为。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拜读了一段时间张明楷老师编写的刑法学,这本书给我的印象是逻辑缜密、观点新颖、理论深厚。

单单从字数上看,这本书比其他版本的刑法学字数大概能多一半,但是所涉及内容至少要多一倍,理论厚度更是不止一倍。

这本书作为一本法学本科教材显然是绰绰有余的,对于研究生的学习研究也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本书彻底抛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也没有照搬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而是创新性的提出“二阶层”理论,并在“二阶层”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撰写了这本书。

在这里我想简单说一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作用,“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石,是有关“方法论”的理论,他好比是一栋大楼的地基,地基修成什么样,直接影响整栋大楼的建筑风貌。

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看过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会有这么一种感觉,感觉“二阶层”理论所涉及的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在“四要件”中都能找出,“二阶层”无非是把这些要素从新排列组合,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

在我看来“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阶层”理论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思维方式,并认为客观和主观之间是有层级的,认为没有客观就不存在主观,或者认为没有客观分析主观没有价值。

而“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构成犯罪各个要件之间的层级关系,各个要件并列的存在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这种情况会造成我们在分析犯罪构成是好像先分析哪个构成要件都可以,但是有些情况下,逻辑顺序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里我举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在他著作当中曾经举过的一个有名的教学例子:有甲、乙兄弟俩,甲、乙的父亲是一个富商,有一大笔遗产可供继承。

如果甲、乙共同来继承,那么两个人只能一人得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哥哥甲便产生了独吞遗产的意图,想如果弟弟死掉,他就成了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一大笔遗产,于是他就希望弟弟死。

那么怎么能够让弟弟死呢?当然他可以直接把他给杀死,但这样容易暴露,他想采用一种比较隐蔽的方法使弟弟死去又不被发现,以便他能够如愿以偿地继承遗产。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最新第五版之欧阳家百创编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最新第五版之欧阳家百创编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

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三、刑法的目的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略二、刑法的修改略三、刑法的根据略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略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

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

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三、刑法的目的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略二、刑法的修改略三、刑法的根据略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略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

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有关司法解释的评价:“两高”应当对司法解释持克制态度,不能动辄做出司法解释。

在必须做出司法解释时,应当对司法解释的内容持慎重态度,不能做出不合理的司法解释;解释时不能给刑法用语与条文下定义,只能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即列举对何种行为适用何种规定)。

“两高”不要期待司法解释像刑法一样稳定,相反,需要及时修改已有的司法解释。

(三)刑法解释的态度略(四)刑法解释的方法1.解释方法概述2.解释理由(1)文理解释(2)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比较解释(5)目的解释3.解释技巧(1)平义解释(2)宣言解释(3)限制解释(4)扩大解释(5)反对解释(6)补正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保护与责任主义原则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略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一)民主主义(二)尊重人权主义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形式的侧面(做法)1.法律主义(1)行政规章能否制定罚则?不能。

(2)习惯法能否成为刑法渊源?不能。

“习惯法也不可能被归纳为一套规则,使之法典化则意味着令其面目全非”。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一方面,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3)判例法能否、应否成为刑法的渊源?不能。

2.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于相似的情况,然而,只要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

于是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定罪量刑的危险。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二)实质的侧面(思想)1.明确性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一)罪刑法定与类推解释(二)罪刑法定与判断方法(三)罪刑法定与择一认定择一认定,是指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可以认定另一犯罪的成立。

第三节法益保护原则一、法益的概念说法是利益的规律,和说法是正义的规律,不想抵触。

利益是法所规律的目的,而正义则是法所规律的最高标准。

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法益实际上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犯罪客体。

二、法益保护原则的要求(一)法益保护原则对刑事立法的要求一方面,对于严重侵犯法益或者侵犯重大法益的行为,刑法必须将其规定为犯罪,尽可能地保护法益。

另一方面,指能将侵犯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着重理解)(二)法益保护原则对刑事司法的要求略三、法益保护的限度略第四节责任主义原则一、责任主义的含义广义的责任主义包括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这两个原则。

主观责任,是指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结果具有责任能力以及故意、过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个人责任,是指只能就行为人实施的个人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二、责任主义的贯彻略。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略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

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法秩序的权力。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一)属人管辖原则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本书认为,倘若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所在地国的刑法,行为也没有侵犯我国的国家与公民的法益,就不宜适用我国刑法。

(二)保护管辖原则略(三)普遍管辖原则略应注意,对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所审理的犯罪,其实体法的适用根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没有对罪刑规定法定刑,而是要求缔约国或参加国将国际条约所列的罪行规定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略应注意,应积极承认对于大陆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受到的刑事审判。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一、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的概念略。

二、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略。

三、溯及力需要讨论的是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与现行司法解释的理念不相同)正式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既然是对刑法的解释(而且排除了类推解释),那么,对现行正式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在现行刑法施行之后实施的,旧的按正式解释适用刑法。

正式解释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问题。

具体而言,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具有正式解释的,应当适用正式解释;旧解释不构成犯罪,新解释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新解释之前实施行为,在之后被发现的,不以犯罪论处;旧解释构成犯罪,新解释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新解释之前实施行为,在之后被发现的,不以犯罪论处。

四、限时法略第二编犯罪论第四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一般概念一、犯罪的一般定义德日: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的、有责的行为。

我国: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文理的解释犯罪基本特征:违法性与有责性(二)论理的解释1.法益侵犯性(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就是刑法上的实质的违法性。

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性与危险性。

本书的立场:主张仅从客观上理解社会危害性或实质的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只从客观呈现)刑法不处罚某种侵犯法益的行为,不是因为该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2.非难可能性(有责性)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在此意义上说,只要是侵犯了法益的行为,就具备了犯罪的本质。

所以,在一些条文当中,“犯罪”、“罪”是指附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

(三)但书含义对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

“情节”,是指行为过程中影响行为的法益的法益侵害性的各种情况,如法益的性质、行为的方法、行为的结果等等,但不应包括行为前后的表现。

“不认为是犯罪”,是指刑法不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故司法机关也不得以犯罪论处,结论只能是不构成犯罪。

关键问题:在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的前提下,能否直接根据但书宣告某种行为无罪?答:否。

只要符合犯罪构成,必定成立犯罪。

一旦判断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即不符合犯罪构成。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分类一、犯罪的理论分类(一)重罪与轻罪可以考虑将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

(二)形式犯与实质犯赞同观点: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所有的分则条文都有其保护的法益;因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在此意义上说,所有的犯罪都是实质犯,形式犯没有存在的余地。

(三)自然犯与法定犯赞同观点: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即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四)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包括隔时犯和隔地犯二、犯罪的法定分类(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四)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五)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第三节犯罪的成立条件一、犯罪成立条件概说(一)德国、日本的犯罪成立条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三阶层体系)。

实质的违法性就是法益侵害性。

违法性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的判断。

有责性是个别的、具体的、内部的、主观的判断。

(二)我国的犯罪构成概念我国的传统构成为四要件体系,对该体系的评述略,但应注意几点:根据本书观点,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即为犯罪类型。

(可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三)犯罪构成的机能略二、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首先,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并不合适。

犯罪客体实际上就是保护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是某个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综合结果(侵害了法益)。

构成要件,通俗而言,是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的标准。

(还有其他的作用,但此作用是最关键的)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就相当于把某个行为的结果当作判断此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要件之一,无疑是具有逻辑错误的。

(当认定该行为的结果侵害了法益,则其他的要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另外,四要件体系另一个存在的严重问题,即是不能很好地将构成要件完全作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当作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为了使这种行为无罪,又在犯罪构成之外以其没有社会危害性为由否认其犯罪性,于是,犯罪构成丧失了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的机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