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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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罪刑各论概说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罪刑各论概说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罪刑各论概说本章主要有以下3点。

1.把犯罪分为10类;2.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结果是分为10类,即分则10章;3.根据各类犯罪的危害性程度轻重对各类犯罪排列先后顺序;4.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排序。

1.罪状、罪名、法定刑在刑法分则中,凡具体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都分为二个部分:前一部分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或者犯罪名称,这一部分称为罪状;后一部分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判处的刑罚,这部分称为法定刑。

每一个罪状包含了对该种罪特有的犯罪构成,是准确定罪的法律根据,每一个罪的法定刑规定了对该罪处罚的相对确定的刑罚幅度,是量刑的法律根据。

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一部分是罪状,包含罪名;后一部分是法定刑。

2.应当能识别罪状的种类罪状的种类有:(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3.一条文规定数行为的情形通常一条文规定一行为、一罪状、一个犯罪,但也有一条文规定多行为的情形。

如:(1)上述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诽谤2种行为,其实包含了2个犯罪的基本罪状、2个罪名、2个犯罪。

(2)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包含了可供选择的几个罪状,即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行为人有其中的一个罪状,就构成一个独立、完整的罪;具有其中的数个罪状,也就成立一罪。

罪名根据行为人具备的罪状确定,也称“选择的一罪”。

4.应当能识别法定刑的种类法定刑的种类有:(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一般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

静态前态追诉时赦(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 / \量刑行刑成主呗方盒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第一部分 绪论一、 对“刑法”的基本认识(一) 刑法之渊源及分类•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分类包括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二) 刑法之法律特征• 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 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三) 刑法之机能•保护法益机能•保障人权机能(四) 刑法学基本体系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架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刑法分则是 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

从学科体系以及总则的基本构架上看,大致可以可以作出这样的 勾画:行为 ----------------------- ►责任II 触犯刑法的行为 --------------研」事责任1I 瘵则与范围 ----- 犯罪 --------------- 刑罚----------------- 补充规定(若干重裳概念) 犯霏构成*疋当行为 (阻却犯罪成立)(刑种) 未完成共同罪数 形态形态形态犯 罪 构 / I I 客体主体客观方面 Z \/ I X 自然人单位 故育过失意外宫xuefjjQj com 刑事贵任年龄刑事贵任自幼 学法阿基于刑法学科体系、重要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的分布,以下均以重要的专题为主进行讲解二、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第3、4、5条)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1、 基本内容;2、 意义与价值•是人类迈向法治的第一步、而且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步,即推动法治原则的形成;•被写进国际公约、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司法原则•不仅是刑法原则,也是一个宪法原则3、主要要求(派生原则)•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行政规章能否制定罚责?习惯法能否成为刑法渊源?•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对于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总体上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虽然不少教科书与辅导材料中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有五六个之多,但刑法明确规定的就是三个,其他的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都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三是注意对三大基本原则的考查方式,基本都是间接性的,所以要求大家脑海里应当有罪刑法定的观念,而不是仅因为某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就定罪处罚,再如,我国刑法典对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其主要体现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司考刑法

司考刑法

司考刑法48讲专题一刑法基本原理对法条的解释首先采用文理解释,再使用论理解释。

作论理解释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以探求法律意旨,进而运用扩大解释或限缩解释或当然解释,再进一步进行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

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作论理解释。

专题二刑法基本原理原则上排斥规范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提倡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专题三刑法适用效力我国领域——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就属于我国领土。

驻外使馆原则上不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地”:共同犯罪人部分行为在国内,适用本法;;未遂犯场合,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犯罪,被判管制、缓刑时,可适用禁止令;被判死缓,可适用限制减刑。

专题四危害行为说犯罪行为能否作为不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紧急避险中,避险者对于遭受损害的无辜第三者具有作为义务。

如被追杀,抢他人摩托,危险消除后,负有救助义务。

(1)刑法就某种犯罪规定了重结果,先前犯罪不导致行为人负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2)没有规定为结果加重犯,即负有阻止该危险状态。

如采伐珍贵树木倒下砸人可能死亡。

专题五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要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符合:(1)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发生概率很低);(2)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大。

例:点燃衣服跳河溺亡,放火冲死冲进房屋救人而死;毁容后自杀。

投毒毒发前被人打死。

踢公交车司机反击时车撞死人,专题六自然人犯罪对因为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首先要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专题七单位犯罪独资、私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对于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而不包括没收财产专题八罪过形式及相互辨析另起犯意: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复习讲义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复习讲义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总则复习讲义(1)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与刑法的形式、解释。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形式:①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生效)、②单行刑法、③附属刑法。

国家级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得作为刑法(定罪判刑依据)。

⒉严格解释法律,禁止适用类推。

(1)解释方法的基本知识:①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

“他人”包括男人女人;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这是文理解释,同时也属于按照“语言最惯常用法”进行解释、得出条文内容(按照条文的文理不扩大不缩小)的普通解释,同时也是根据条文的语言文字“字面”(形式意义)作出的形式解释,也称文义解释o形式解释。

①文理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意味着:(1)“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

(2)即使是“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条文的文理含义。

②论理解释:在文理解释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的统称,如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依据)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对论理解释,按照使用方法(依据)的差异,又可细分为:A.当然解释;B.反对解释;C.补正解释;D.体系解释;E.历史解释;F.比较解释;H.扩大解释;I.缩小解释等;这些解释方法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冲突。

但是违反解释法律的规则、超越社会常理任意解释法律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当然解释):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情节严重”。

那么,被行政处罚三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当然属于!这是“当然解释”,即根据逻辑、道理当然可推断出的法律(该“情节严重”)适用范围、含义。

从文理解释的角度,“二次以上”,含二次及超过二次的次数,也能得出同样结论。

(反对解释):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犯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量 刑【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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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量刑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约占6分。

各种题型都会考查到。

主要涉及:量刑情节的一般规定和各种量刑情节、量刑制度,具体包括从轻、从重、减轻如何理解,累犯、自首、立功、坦白如何认定,以及数罪并罚、缓刑制度如何适用。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累犯:无论是对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的考查,通常难度不是很大,可能结合毒品再犯加以综合考查。

(2)自首、立功:考试对这两个知识点查考越来越细,难点是共同犯罪中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3)数罪并罚:通常会将数罪并罚的原则、适用、计算综合起来出题,还可能与缓刑、假释等结合起来提高试题难度。

(4)缓刑:考点主要集中在一般缓刑的条件、考验期及计算、撤销,考查重点和难点是一般缓刑的禁止条件、缓刑的撤销和缓刑期满后发现漏罪或新罪如何处理的问题,通常结合假释制度加以综合考查,特别容易对考生形成干扰。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刑罚裁量概述1.量刑的概念和一般原则(1)量刑的概念①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主要有两个基本环节,即定罪和量刑。

a.定罪是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b.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是否需要立即执行(即是否可以判处缓刑)。

②定罪与量刑都是刑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关键环节:定罪是量刑活动的基础和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司法后果。

(2)量刑的原则量刑的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量刑时需要考虑的犯罪事实是广义上的犯罪事实,不仅包括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罪中事实,还包括能够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罪前事实和罪后事实,如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立功情节等。

(3)量刑的内容量刑的内容包括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

①量刑情节包括:a.量刑情节的一般理论;b.累犯;c.自首;d.坦白;e.立功等。

②量刑制度包括:a.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b.数罪并罚制度;c.缓刑制度等。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核心讲义-第1~5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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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及适用范围考查小贴士1.本章每年考查在5分左右,一般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本部分理论性较强,考点包括基本原则、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三个方面。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考查频率相当高,每年都会有相应题目。

必须准确掌握由该原则派生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体现。

近年考试常将该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起来加以考查。

(2)论理解释:刑法的解释每年都会考查到,重点、难点主要集中在论理解释,通常在同一考题中糅合论理解释的多种方法,还可能会用类推解释对考生加以干扰,加大试题难度。

(3)适用范围:针对该考点,通常将属地管辖权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命题角度进行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刑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1.刑法的渊源刑法是关于罪责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即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刑法典我国刑法典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单行刑法。

(2)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种(或某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基本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作为现行刑法的必要补充,故单行刑法目前已不多见。

我国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主要是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①附属刑法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的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针对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罪刑规范。

但在附属刑法中,刑事规范一般仅具有附属性,不是主体部分。

从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来看,一般都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并无特别的、实质性的规定。

②《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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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215年英王约翰(1167 1215年英王约翰(1167— 1、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215年英王约翰(1167 1216年 签署的《英国大宪章》 1216年)签署的《英国大宪章》。 17、18世纪 世纪,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罪刑法 定主义——罪刑擅断主义 定主义 罪刑擅断主义 立法化:1789年法国 人权宣言》 1791年法 年法国《 2、立法化: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法 宪法》 1810年法国 刑法典》 1787年美 年法国《 国《宪法》、1810年法国《刑法典》、1787年美 国宪法、 国宪法、美国模范刑法典
三、刑法的性质、任务、功能 刑法的性质、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
• 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 •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制定内容的特定性——犯罪、刑责 犯罪、 1、制定内容的特定性 犯罪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部门法律的补充性(补充性、 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补充性、 谦抑性原 则) 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保护法) 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保护法)
第二节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适 用 刑 法 平 等 原 则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 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准则 (二)特征 1、刑法规范所特有的准则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全局性和根本 性的原则 刑法制定、 3、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必须遵守的准则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讲义与习题解析汇编(全册)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讲义与习题解析汇编(全册)

序言司法考试,是一种应试型的考试,考生学习的目标与教师授课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无限接近并把握命题的思想与规律。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借助正确、有效的学习方法,合理运用各种复习材料。

就刑法的复习来说,可供利用的复习资料有三个,即历年真题、基础理论讲义与法条。

如何充分、有效地利用上述三个材料,是我们复习好刑法的基本保证。

一、合理利用历年真题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重视历年真题的研究,只是把历年真题作为检测自己复习效果的试金石,从而习惯性地把真题放到每年考试之前的一个月内进行自我测验。

这种对真题的利用极不充分,根本没有发挥出真题的价值。

如果做真题只关注是否做对、是否记住了真题的答案,哪怕做了100次,也是没有效果的。

历年真题是集中体现命题思想和规律的材料,是考生复习当中最重要的材料之一;同时,历年真题也是检验讲义、辅导书的观点是否适合司法考试的标准。

从考生开始准备复习参加司法考试,到最终走上考场,整个复习过程都要运用历年真题,所以真题的利用是循环进行的,任何阶段的复习过程中,都需要利用真题:在不同的复习阶段,考生研究真题的效果是不一样。

通过对真题的研究,考生应该尽量达到以下几个层次:(一)熟悉考题,把握命题考点通过对真题的研究,熟悉命题中的常考点、必考点,熟悉命题的基本特点和模式,例如把握具体考点的命题方向、视角,熟悉哪些知识点可能相互结合予以命题。

(二)做对真题,牢记正确答案就刑法的真题而言,答案应以官方公布的为准,尤其是2006年之后的考题,官方公布的答案没有问题。

不要轻易否定官方答案,如果对官方答案提出异议,其主要原因可能是自己的理论不能解释真题而已。

(三)解剖真题,理解命题思路研究真题,不要在意自己是否选对答案。

做错了,多想想自己为什么做错,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原因究竟是为什么,以便下次针对同一问题,再也不要犯相同的错误。

当然,做对了,也不是就放任不管,而是多想想,这个题的考点是什么,为什么会这样命题。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三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三

★★第⼆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第3、4、5条 应掌握基础性问题: 1.什么是基本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何意义? 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贯穿于整个刑法过程的?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如何将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刑法?例如,为什么为了索取债务⽽绑架他⼈的⾏为应当认定为是⾮法拘禁罪,⽽不认为是绑架罪。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 宗旨:维护法制、保障个⼈权利,防⽌国家公共权⼒机构滥⽤刑罚权侵害个⼈权利。

(⼆)内容 1.法律主义 形式侧⾯ 2.禁⽌事后法(禁⽌不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3.禁⽌类推解释(禁⽌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 4.禁⽌绝对不定(期)刑 1.明确性原则 实质侧⾯ 2.禁⽌处罚不当罚的⾏为 3.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1.形式的侧⾯ (1)法律主义:定罪量刑只能以⽴法机关制定的成⽂刑法为标准,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排斥习惯法 ★习惯法的作⽤: a.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

(例如,猥亵的含义如何界定) b.缺乏违法性认识的理由。

当存在有利于⼈们的习惯法时,⾏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犯罪⾏为时,可能以⾏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

(2)禁⽌溯及既往——已变通:从旧兼从轻,仅适⽤于未决犯,原因在于,要维持法院原有判决的既判⼒、维护法院原有判决的权威性。

(3)禁⽌类推解释——已变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可以适⽤ 2008年四川卷⼆2.甲因为盗窃⼄的⾃⾏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政拘留15⽇的处罚。

在被⾏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事的⾏为应如何定性?(A)即使认为该解释是类推解释也没有关系,因为该解释是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A.⾃⾸B.坦⽩C.⽴功D.重⼤⽴功 (4)禁⽌绝对不定期刑。

(法定刑可以采⽤相对确定的刑罚,宣告刑必须绝对确定) 2.实质的侧⾯ ★(1)明确性。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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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刑罚的体系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约1分,五种主刑和四种附加刑都可能涉及。

针对本部分的学习,在深入理解每个知识点的前提下,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死刑:考查比较多的是死刑适用条件,尤其是不适用死刑的范围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2)附加刑:通常会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放在一道题中同时予以考查。

(3)剥夺政治权利:主要考查政治权利的范围和刑期计算,重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刑罚论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刑罚的观念、刑罚的体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消灭。

1.刑罚的观念是刑罚论的基础理论问题。

在实务中,刑罚的观念并不重要。

但是在理论上,刑罚的观念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和根本的问题。

尤其是刑罚的目的,更是刑罚制度的先导和理论基础。

因此,理解刑罚的观念。

是掌握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的基本理论前提。

2.刑罚体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问题,尤其是管制刑、死刑、罚金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问题。

3.刑罚的裁量是刑罚论中的重点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

量刑情节包括量刑情节的一般规定、累犯、自首、立功等内容;量刑制度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等内容。

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常见的法定情节、累犯的适用、自首的认定、立功的认定、数罪并罚制度以及缓刑制度。

4.刑罚执行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刑法关于减刑和假释的基本规定。

5.刑罚的消灭主要包括时效和赦免制度。

其中,需要掌握的是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一、刑罚概说与主刑1.刑罚概说刑罚是建立在剥夺性痛苦的基础之上的惩罚措施。

刑罚因犯罪而产生,以犯罪为前提,否则即无刑罚;刑罚只能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之人适用。

(1)刑罚的特征①本质上的严厉性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因为刑罚中的自由刑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资格刑、财产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

2020年法考JSJ刑法刑罚带读讲义(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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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罚种类 (1).第一节.主刑 (2).第二节.附加刑 (7).第三节.其他 (11)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 (14).第一节.量刑情节 (14).第二节.累犯 (17).第三节.自首........................................................19.第四节.立功.. (22).第五节.数罪并罚 (24).第六节.缓刑 (26)第十六章刑罚的执行 (31).第一节.减刑 (31).第二节.假释 (33)第十七章追诉时效 (36)·1·第十四章 刑罚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立执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监狱(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监狱监狱法院自由不关押关押,每月可以回家1-2天关押关押关押关押待遇同工同酬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无偿参加劳动无偿参加劳动无偿参加劳动折抵羁押一日折抵两日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假释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一般可适用.例外不适用A不适用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A 《刑法》第81条第2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383条第4款:“犯第一款罪(贪污),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2·起算执行之日执行之日执行之日执行之日判决确定之日实际最低执行不少于1/2不少于1/2不少于1/2不少于13年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刑2年的考验期。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第一编基础理论第一讲刑法与刑法解释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一)刑法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

是指1997年全国人大出台的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目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立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创设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注意: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法的规范,后者是其他法律规范中附带指明罪刑规范。

但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因为我国的附属刑法实际上是对于刑法典内容的重申,即单独地依靠附属刑法并不能给行为人定罪量刑。

4.变通规定。

(1)含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涉及犯罪与刑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内容。

(2)特点:这种规定只在该特定区域适用。

2005年卷二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注:本题系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随着立法修改,刑法的渊源已经发生了变化。

当时的选项是B)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二、刑法的性质与机能★(一)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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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连续犯与继续犯两者有相似之处。 1) 两者的犯罪行为都在一段时间之内处于 相当程度的进行状态。 2) 两者都是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 3) 都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表现为:
1) 连续犯实施的是数个行为,继续犯实施 的是一个行为。
2) 连续犯主观上必须是数个同一的犯罪故 意,而继续犯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
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 客体。我国刑法依据同类客体原理将犯罪分 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 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 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 现,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 罪时间、地点、方法及刑法因果关系。 重点把握对危害行为的理解。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25-29条)
1. 分工为标准划分: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 教唆犯
2. 作用为标准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 3. 我国刑法典将其划分为: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结合刑法97条学习) 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并非所有的主犯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三、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21条)
1. 起因条件:现实的危险存在 (假想避险) 2. 时机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3. 主观条件:为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不适时) 4.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实施 5.主体限制条件:职务上、业务上不负有特定责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020年司考必备刑诉瘦身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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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讲义目录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 (3)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4)第三讲管辖 (6)第四讲回避 (10)第五讲辩护与代理 (12)第六讲刑事证据 (17)第七讲强制措施 (25)第八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3)第九讲期间、送达 (36)第十讲立案 (37)第十一讲侦查 (38)第十二讲审查起诉 (44)第十三讲刑事审判概述 (47)第十四讲第一审程序 (51)第十五讲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59)第十六讲简易程序 (61)第十七讲补充侦查 (62)第十八讲第二审程序 (63)第十九讲死刑复核程序 (67)第二十讲审判监督程序 (70)第二十一讲执行程序 (74)第二十二讲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78)第二十三讲特别程序 (80)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考点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讲管辖考点一: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①如果是自诉案件,则处理方式为不受理。

②如果是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2-6项情形的,则终止审理或退回检察院,参见“第一审程序”章。

①注意,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不归检察院侦查。

②报复陷害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考点七:管辖权的变通之移送管辖考点八:管辖权的变通之指定管辖第四讲回避考点一:程序一次原则第五讲辩护与代理考点一:辩护人的人数考点四: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1、阅卷权①《最高检规则》第47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4、控告申诉权5、提出意见权6、人身保障权考点六:辩护的种类2、指定辩护考点七:拒绝辩护问题2、准备辩护第六讲刑事证据考点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考点三: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①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刑法讲义参考

刑法讲义参考

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 罪刑法定原则
C. 罪刑相当原则
D.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 自然人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①年满 16 周岁。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③醉酒的人。
下手除掉了李某。王某的行为( )。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自救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164
第二篇 法律部分
4.(多选)下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有( )。
A. 甲把小偷抓住后,因小偷不承认偷窃行为,将其打成轻伤
B. 抢劫犯正持刀威胁被害人,过路群众乙用木棍打伤其头部,将其赶跑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4.(单选)犯罪分子开枪杀人时,第一枪没打中,仍然可以继续射击但主动不再
继续射击的,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166
第二篇 法律部分
5.(单选)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
急刹车,朱某被摔倒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某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6.(单选)钱某欲谋害其夫,寻求“大仙”帮忙,将“大仙”提供的写有其夫名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侵犯财产罪【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侵犯财产罪【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侵犯财产罪考查小贴士1.本章每年考查约10分,都是重点罪名,考试难点罪名包括: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针对本部分的学习,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抢劫罪:通常考查本罪的行为方式、加重构成、转化的抢劫罪,还可能结合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夺罪、绑架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总则相关理论命题。

(2)盗窃罪:犯罪对象、客观方面、既遂与未遂标准是本罪的考查重点和难点。

考题常将本罪与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同一题中加以考查,加大对考生的干扰,提高试题难度。

(3)敲诈勒索罪:本罪与诈骗罪、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是考查重点,区分难度比较大。

2.本章新增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

3.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抢劫罪与抢夺罪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罪名、难点罪名。

对于抢劫罪,除了要看《刑法》第263、269条规定外,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罪解释》)和2005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尤其要注意《“两抢”意见》的规定。

(1)本罪的犯罪构成①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财产所有权是其主要客体。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行为是复合行为,既包括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行为,也包括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

也就是说,本罪的行为存在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当场劫取财物,方法行为是为了实现目的行为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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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九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十章 量刑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认识因素 可能 必然
意志因素 希望 放任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不是一个概念,要注 意区分。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对犯罪主观方面应重点把握
1.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故意犯罪、过失 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 客体。我国刑法依据同类客体原理将犯罪分 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 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 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 现,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 罪时间、地点、方法及刑法因果关系。 重点把握对危害行为的理解。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章 刑法概述
一、刑法三大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第4条) 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一章 刑法概述
案例:通奸是不是犯罪?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支 配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活动。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 就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去实施为我国刑 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 而为之”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 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 履行此义务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之”。 例如,遗弃罪就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通奸是一种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理 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我国刑法没有通奸 罪,按照刑法第3条的规定,通奸不是犯 罪行为,否则,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章 刑法概述
二、刑法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6-11条)
对地、对人的效力,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 范围问题所采取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 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 空间效力的规定,是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属 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过生日那天满14周岁的少年投毒杀人的,该 不该定罪?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因此,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是以周岁来计算,而 且是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算。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作案后患精神病的是否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犯罪后患精神病
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我国公民即使在我国 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考虑到我 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规 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不 予追究。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重点犯罪把握刑法13条和犯罪的三大基 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 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分类(举例)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举例)
1) 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2)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决定犯
罪性质。 3)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犯罪对
象不是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
第一章 刑法概述
2. 时间效力 (12条):重点把握刑法的溯及力 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法的生效时
间,二是指刑法的失效时间,三是指刑法的溯及 力。重点把握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规 定的溯及力内容是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一章 刑法概述
案例: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适用哪国刑法?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两个方面。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案例:1. 15周岁的少年经常偷盗他人贵重财 物的,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实施盗窃行为时的年龄为15周 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不属 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这八类罪,因而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 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 征中派生而来,并由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刑事 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 事违法性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一、对犯罪客体的理解: (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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