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办学行为通知
学校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
关于印发《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的通知各镇(街道)中心校、中学,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文件精神,特梳理制订《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中小学校、全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严格贯彻执行。
县教育和体育局2020年12月25日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一、严格课程方案,严禁随意编排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严禁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严禁随意挤占体育、劳动、心理课与艺术课等科目课时,严禁为迎接各类检查实施“两张课表”。
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落实小学零起点教学,保证教学完整性,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唯分数”导向的超标教学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
严格实行普通高中选课走班,严禁高一入学就选科的做法,努力为学生选科提供更多选择,严禁强行改变学生选科意愿。
二、严格教辅征订,严禁强制摊派严格执行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原则,严禁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目录管理和“三公开、两承诺、一监督”制度,严禁推荐选用市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
严格教辅征订流程管控,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校宣传、推销教辅材料。
三、严格作息时间,严禁挤占压减严格规范执行学生课堂学习、睡眠、到校、上课、起床、自主学习、节假日等作息时间要求(即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小学不得超过6个小时,初中不得超过8个小时。
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个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高中阶段学生不少于8个小时。
走读生早上统一到校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早于7:30,高中不早于7: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新教职成[2012]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新教职成〔2012〕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各职业院校:为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针对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一)规范专业设置。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要求,设置专业的名称必须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一致。
申办新增专业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专业,要进行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完备实训、师资及人才培养方案等条件,经教育部门核准,于当年11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列入下年度招生计划。
(二)规范专业教学计划。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要求,制定专业教学计划,要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设置课程,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
凡教育部和自治区有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学校要据此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保证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三年基本学制和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基本学制,每学年教学周数不低于36周,每周在24学时以上。
(三)规范教学运行管理。
配备的教学管理人员必须胜任岗位能力要求。
制定和完善教学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制定的授课计划组织教学,教学督导检查要制度化。
落实教师工作规范,加强教师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等常规教学活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
各属学校、镇(街道)中心校、民办学校:
1、高度重视。
请各学校以教育部“减负万里行”活动为契机,结合省市区相关办学规范文件通知精神,加强学生“减负”工作机制和策略研究,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2、自查自纠。
请各学校按照通知要求,结合省市区系列规范办学文件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办学行为自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请各学校认真填写《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查自查参考表》(学校),并形成自查报告,加盖学校公章后,于4月28日上午9点前将材料(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报区教育局普教科108室。
电子稿发至邮箱:lzpjk78@。
3、专项督导。
5月上旬,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学校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下周开始,区教育局也将根据学校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相关违反办学规范的学校进行责任追究。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邯教〔2019〕26号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邯教〔2019〕2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民办教育机构:近期,教育部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数据动态更新不及时、备案和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举报机制不健全、平台信息录入进度慢等问题进行了通报。
部署了全国26个省份交叉核对整改情况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赴河北、山西、江西、山东、四川、贵州等6省份实地走访,详实了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以“双随机”(从名单中随机抽取、通过暗访随机抽取)抽查方式核对各省校外培训机构整改数据。
河北省教育厅也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假期培训机构的治理和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更充分的做好迎检准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市教育局决定立即在全市组织开展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活动安排第一阶段(1月10日—2月28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及早谋划部署寒假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抓紧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再次进行“大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重点查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办学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教政法〔2017〕641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政法〔2017〕6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快速发展。
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兰教发〔2019〕184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兰州高新区社农局,市属各中小学、各事业单位中小学、各市管民办中小学: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精神,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2019年公共服务质量监测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教基〔2019〕460号)安排,我局将于近日进行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实地查看、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舆情监测等。
二、检查时间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22日。
三、检查范围检查县区:兰州市所有县区抽查学校:市属中小学、事业单位中小学、市管民办中小学四、检查内容1.坚持正确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严格依照课标教学。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规定课程,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得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和加快教学进度,杜绝“非零起点”教学。
3.均衡编班配置师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
4.严控书面作业总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60分钟,初中家庭作业不超过90分钟,高中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5.科学合理布置作业。
作业难度水平不得超过课标要求,教师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0.18•【字号】浙教基〔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浙教基〔2008〕20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近年来省教育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05〕36号)和《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
今年年初,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1号),对全省中小学的体育活动和休息时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措施。
这些措施对缓解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已经和正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应该看到,学生课业负担重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今年新学期开学以来,我们不断接到举报,反映一些学校课程开设不规范、课外作业过多、学生在校时间过长、学生睡眠不足等情况,有些反映包括批评已见诸新闻媒体。
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保障学生有足够的休息和体育活动时间,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再做如下重申。
一、严格按规定开设课程。
各中小学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任何学校、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调整课程计划。
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一律不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三、四、五、六年级学生的课外作业量(按学业程度中等学生完成的时间计算,下同)不超过30分钟,初中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不超过60分钟,高中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
保证小学生每日有9小时以上、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的睡眠。
中小学校不得早于8:00组织学生上课,下课不得拖堂。
认真落实好调整后的体育课和体育活动要求,确保学生每天至少1小时的集体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削减、挤占体育课时和体育活动时间。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目标,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若干措施》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建立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管方向、管全局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指导、督促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各类违规办学行为。
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 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晋教成[20__]2号各市教育局、省属民办培训机构:近年来我省民办培训教育发展较快培训规模、培训范围不断扩大受到社会及家长的广泛关注。
但个别民办培训机构在办学中存在不规范办学的行为影响到民办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和办法严格审批制度。
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严格审查举办者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同时要指导、督促已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完善办学手续。
二、依法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建立完善民办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招生宣传、教师聘用、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及学校安全等工作的检查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同时要开展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各类专项检查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民办培训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自我监督依法规范办学。
要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民办培训机构决策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建立并完善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确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在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不准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
要科学合理制定所设培训课程的教学计划、进度及内容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举办军事、警察、政治等类培训。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各中小学校:根据教育局期末工作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严禁补课。
一是严禁组织集体补课,二是严禁公办教师组织学生补课。
二、认真执行“八个严禁”。
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局提出的规范办学行为“八个严禁”:严禁随意增减课程课时;严禁双休日、节假日补课;严禁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严禁随意招收择校生;严禁擅自推销教辅资料;严禁乱办班、乱收费;严禁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扎实开展自查自纠。
各校要立即对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召开教职工专题会议,明确责任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决杜绝学校暑假上课和教师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乱推销教辅资料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中心校将对学校乱补课、乱办班和教师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等进行明察和暗访,对于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的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上报教育局,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小甸中心学校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通知已于2012年6月28日收到。
我们将按要求严格执行到位。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学校和中心校各一份存档。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2017-03-14 14:02 | #2楼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着力制止和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使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明显下降,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逐步建立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1、规范教学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甘教民管﹝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通知甘教民管﹝2015﹞8号各市(州)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涌现出一批办学特色鲜明、受学生和家长欢迎的民办幼儿园,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有效地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民办幼儿园(包括早教机构,下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影响幼儿园健康发展的问题,有的幼儿园举办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未经审批、不按规划擅自办园;有的聘用人员把关不严,未按要求审查资格;有的幼儿园设施设备比较简陋,保育教育不够规范;有的卫生保健状况较差,安全保卫存有隐患;有的幼儿园甚至发生了幼儿伤亡的恶性事故。
近期,平凉市崆峒区一幼儿园再次出现校车严重超载违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和履行对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职责,确定本地区规范办园行为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做出专门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为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和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依法办园行为1.加强审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满足需要、符合条件、合理布局、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审批各类幼儿园。
新审批的幼儿园必须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规划用地、幼儿园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强基、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行为(一)中职招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
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名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不得开展招生活动。
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各地中职招生管理部门按照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安排,统一组织考生报名、填报志愿,有序录取,并负责组织所属招生学校及在辖区内招生的省外学校分别登录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中职系统”)省内和省外招生管理平台,按实际到校生人数注册新生;招收非应届毕业生的,由招生学校审查入学资格,办理注册手续。
(二)严格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和初中毕业生所在学校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到阳光招生、廉洁招生、规范招生。
要严肃招生纪律,认真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八公开”纪律要求和工作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体制机制,严格审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加大对各类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赣教基字〔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赣教基字〔2013〕71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与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
江西省教育厅2013年11月20日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的落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坚持划片招生,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从201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各市、县(区)必须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划片招生(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任何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都不得举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考试或变相考试,不得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拨新生入学的依据。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项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各市县(区)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范围、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吉市教发〔2016〕46号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正文:----------------------------------------------------------------------------------------------------------------------------------------------------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吉市教发〔2016〕4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经开区教育局、食品区教育局,市属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和《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切实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1.完善学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依法完善学校办学章程,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依法规范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促进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
民办学校应依法按照相应任职条件聘任校长和班子成员。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年度检查、督导评估对学校聘用班子成员情况加强监管。
如个别班子成员在学校管理中不能尽职履责,管理不力,并因此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学校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教育行政部门将建议民办学校依法予以解聘。
3.依法聘用教职工,落实相应待遇。
民办学校所聘教师必须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金。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八条(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八条(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八条(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现将《长沙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八条(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教育局2023年10月12日长沙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十八条(试行)一、落实“三全育人”。
以《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为指导,健全和完善新时代学校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体系,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各环节,全面落实全员导师制、全员家访制、全员心育制,增强德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落实课程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国家课程,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科学业质量标准。
严格按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坚持初始年级“零起点”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
突出学生主体地位,运用信息技术等多样化手段精准分析学情,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差异化教、个性化学,对学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帮扶,对学有余力的学生进行适当拓展辅导。
三、优化课堂教学。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稳妥推进智慧课堂。
创新改革课堂教学,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充分运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长沙市名师云课堂等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建设品质课堂。
四、强化体育锻炼。
落实“教会、勤练、常赛”,引导学生科学锻炼,培养体育爱好和运动习惯,掌握健康知识,综合预防近视,保护视力健康。
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生运动会或体育节,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帮助每名学生掌握2-3项运动技能。
五、增强美育熏陶。
关于开展全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
关于开展全市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各镇(区、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各市直幼儿园:为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专项督导检查的紧急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9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专项督导检查的紧急通知》(苏教传电〔2017〕22号)和南通市教育局、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专项督导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通教办〔2017〕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全市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幼儿园办学行为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2017年12月7日至8日二、督查对象全市公民办幼儿园三、督查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教师持证上岗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一)规范办园行为。
1. 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
举办幼儿园应遵循先审批、后开园的原则。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举办幼儿园。
对已登记注册但园舍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等标准的,应立即停止办园,并限期整顿,整改不到位不得开园。
2. 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
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按政策予以关停。
(二)规范安全行为。
1.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
按照安全工作要求,做好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防范于未然。
并做好家园沟通,做好家长、幼儿的安全教育指导工作。
特别是校车、消防等方面规范管理,杜绝安全隐患。
2. 确保园舍建筑安全。
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幼儿园必须确保园舍建筑符合安全标准,及时排查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并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宜提出如下要求:1、提高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市级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抓紧抓好。
2、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程管理制度、校历制度、学生作息时间管理制度、课外作业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寄宿生管理制度等。
教师要在学期初依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各地各校要建立以面向全体学生、以合格率为核心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
省里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作为教育强市、教育强县、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4、建立督导检查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5、狠抓落实。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甘教基[2009]46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甘教基[2009]46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办学单位:新学年伊始,为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09年秋季开学之际,临近建国60周年大庆,全国各行各业的庆祝活动逐渐进入高潮。
全省中小学校要结合开展“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利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要通过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和当地经济社会以及教育事业发生的巨大变化,开展爱党、爱国、爱家、爱校的教育。
要用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共抒爱国情怀、共话祖国新貌、共享国庆喜悦,增强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
要通过学校、班、队(会)的主题教育活动和专门实践活动,把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在确保常规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将课堂教学和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要立足当前,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活动方案。
在开展“民族团结”主题活动中,要引导各族青少年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牢固树立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的思想,增强中华民族的民族自豪感。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皖教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皖教基〔2024〕9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注重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
要宣传展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6月30日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范招生行为2.规范学前教育招生。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严肃招生纪律,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严肃招生纪律,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呼教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严肃招生纪律,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呼教发〔2004〕35号)各旗县区教育局(委),各直属学校,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我市小学升初中实行电脑派位免试就近入学,目的就在于贯彻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为学生创造一个公平、宽松的学习环境。
尽管,我市各有关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择校生”和有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仍有个别学校违规招收“择校生”、“借读生”,而且有愈来愈烈之势。
为了强化学校管理,现就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肃招生纪律,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和以此为由的乱收费。
违反我市小学升初中实行电脑派位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违规招收“择校生”、“借读生”,严重违反了市纪检委《关于加强我市中学招生纪律的通知》(呼纪字〔1999〕9号),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相违背,不利于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利于维护广大儿童少年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各旗县区、各学校要加大查办违纪案件的力度,严禁公办初中学校违规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和以此为由乱收费;严禁公办小学以“片外”名义招收“借读生”、“片外生”和以此为由乱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举办的“分校”通过考试形式招收小学、初中学生;严禁公办学校将派位学生与以“分校”名义所招的学生混和编班;严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通过考试形式招收小学、初中学生;严格执行中小学班容量的规定。
对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纪检和教育部门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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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抽查的有关要求
为推进各地区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行,省厅基教处、督导室和市局基教处、督导室将在春节前后进行至少两次以上的抽查,抽查不定期、不通知。
(一)抽查形式:查看现场和师生交谈。
(二)抽查内容:1.作息时间;2.节假日安排;3.课程设置;
4.早晚自习安排;
5.文理分班是否规范;
6.教辅资料的征订等。
(三)抽查时间及范围:检查组从本周开始抽查各区市所有学校,重点节假前后,包括全年。
(四)结果处理:市局对抽查出现的问题,不再和所在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所查学校反馈,根据所查情况直接处理,处理结果直接纳入对各区(市)的考核。
请各位老师(及教育引导好学生)做好以上有关抽查内容的问卷、访谈准备。
注意:
1.我校规定学生早晨到校不早于7:30。
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
2.课程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方案》设置。
开齐课程,上足课时。
3.没有体育课的当天,下午安排1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统一安排)。
4.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英语课没有书面家庭作业。
5.学校取消期中考试,只有各年级根据进度自行进行的单
元监测和期末学校统一组织的监测。
监测实行等级评
价,不给学生排名次。
6.学校没有给学生征订任何的教辅资料。
(注:临近期末,请老师们把每次的复习考试卷阅完评完后及时收起,老
师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