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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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更新版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更新版


具备百级层流操作间, 操作
120400016 肠外营养配置
者必须着无菌防尘服进行工

作。含一次性空针
1205
5.清创缝合
医用网状弹力绷带
120500001 大清创缝合
清创+缝合

120500001-a 大清创

价格
说明
指学龄前(6周岁以
内)儿童。躺椅费、留
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
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加
9
130200002 1303
130300001
1304
130400001
1305 130500001 1306 130600001 130600002 1307 130700001 130700001-a 1308 130800001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17.肛管排气
肛管排气
(三)社区卫生服务及 预防保健项目
疗工作方案》执行

60.00

50.00
特殊传染病人尸体料理 加收

70.00

20.00

20.00
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
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
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4
》规定,不得收费。
15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150000002 死亡医学证明工本费
150000003 150000004 150000005 150000006 150000007 150000008
1206
6.换药
120600001 120600002 120600003 120600004 120600005 120600005-a 1 1207

江苏医疗服务价格

江苏医疗服务价格

除外计价内容单位11(一)一般医疗服务1101 1.挂号费患者一次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当日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开展门诊预约挂号服务的医疗机构,预约服务不得收费。

110100001挂号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收费清单次三类医院不超过1元;二类、一类医院不超过0.8元。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110100001-a 急诊挂号费次三类医院不超过1.5元;二类、一类医院不超过1.2元。

110100001-b 门诊病历手册册11102 2.诊查费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1102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次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分类标准110200002专家门诊诊查费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次110200002-a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次14110200002-b 主任医师次9110200002-c 副主任医师次6110200002-d 院士门诊诊查费特需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价格说明110200002-e 特需门诊诊查费具备单独的诊疗场所,有专人陪同,实行包括挂号、采样、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

次特需服务项目,限民营医疗机构收取110200003急诊诊查费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急症的诊疗服务次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分类标准110200004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含诊查、护理等日门诊诊查费加同类医院的Ⅲ级护理费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分类标准;已收门诊、急诊诊查费的,不再重复收取110200005住院诊查费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日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分类标准11033.急诊监护费110300001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查、护理日100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超过半日不足24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9年第一批医疗服务项目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9年第一批医疗服务项目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9年第一批医疗
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09]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2.23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9年第一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9]57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规定,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2、3)。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二、新增、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中,未列入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三、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项目,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两年。

本通知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2、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3、更正、新增部分医用耗材编码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苏价费[2005]21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江苏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收费 项目 编码 11 1101
110100001
110100001-a 110100001-b
1102
110200001 110200002 110200002-a 110200002-b 110200002-c 110200003
110200004
化验、特殊检查、治疗、 药物、血液


含内、外(含皮肤)、妇(不含宫颈 刮片)、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写 影像、化验及特殊检查 总检报告
丙次
含来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
丙 公里
乙日 乙
三类 医院 苏南
1.00 1.50 1.00
14 9 6
6.50
100
35 8 2.00 6.00
三类 医院 苏中
1.00 1.50 1.00
乙 日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保留普通床位的,普通床 位另计价
乙 日 50 乙 日 8.00
50 8.00
50 8.00
50 8.00
50 8.00
50 8.00
50 8.00
50 8.00
50 8.00
丙次
副主任医师以上
丙 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丙 次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丙 次 50
50
5.50
100
35 8 2.00 6.00
二类 医院 苏北
0.80 1.20 1.00
14 9 6
5.50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10 15 15 10 10 8
430000012 430000013 430000014 430000015 430000016 430000017 430000018 430000019 430000020 430000021
耳针 芒针 针刺运动疗法 针刺麻醉 电针 浮针 微波针 激光针 磁热疗法
肛周药物注射封 闭术 手术扩肛治疗 人工扩肛治疗 化脓性肛周大汗 腺炎切开清创引 流术 肛周坏死性筋膜 炎清创术 肛门直肠周围脓 腔搔刮术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41 60 22 228 300 130 65 19 130 120 270 指一个病灶 每增加一个 病灶加收
中医肛肠术后紧 线术 混合痔铜离子电 化学治疗术 直肠前突出注射 术 直肠脱垂注射术 (七)中医特殊疗 法 白内障针拨术 白内障针拨吸出 术 白内障针拨套出 术 眼结膜囊穴位注 含穴位针刺 射 小针刀治疗 红皮病清消术 扁桃体烙法治疗 药线引流治疗 含药物调配 耳咽中药吹粉治 含药物调配 疗 中药硬膏热贴敷 治疗 中药直肠滴入治 含药物调配 疗 刮痧治疗 烫熨治疗 医疗气功治疗 包括耳前瘘 体表瘘管切开搔 管、乳腺瘘 爬术 管 足底反射治疗 (八)中医综合 辩证施膳指导 脉图诊断 含药物调配
次 次 三个穴位 部位 次 次
15 15 15 26 20 53
超过10分钟 加收 指原发性高 血压、冠心 病、痛(闭 经)等内科 、妇科疾病 推拿。每次 20分钟 超过10分钟 加收
颈椎、胸椎 、腰椎分别 计价
次 次 次 每个痔核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50 25 40 15 550 100 500 200 200 500 500 200 97 三度直肠脱 垂加收
次 次 每个部位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苏医保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26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建议》,依据《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2号),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等程序,经研究决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要求通知如下:一、新增、完善部分项目及其价格(一)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包括总抗体、IgM、IgG)(编码250403091):价格为80元/项;(二)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PCR法)编码(250403092):价格为240元/次;患者住院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最高不超过480元/人;(三)完善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编码250301017-c),将原方法学“荧光免疫法”修改为“各种免疫学方法”。

二、此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医保支付类别为“丙”类。

疫情防控期间,按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苏医保电传〔2020〕2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医保电传〔2020〕4号)的规定执行。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苏价费[2009]406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9]406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0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鼓励产品和技术创新,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深化医药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费[2005]21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8.04【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1 / 2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省内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的相关价格行为。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包括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 ,国内首创或者率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

《项目规范》中已有而我省尚未定价的项目,以及《项目规范》中已设立的检验、检测项目,因增加了不同的检验检测方法,也按照新增项目管理.新增项目的申报(一)新增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1、医疗技术、方法及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经临床试行两年以上、有切当疗效及科学论证(鉴定 ) 取得显著效果 ,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临床医疗推广应用条件的;2、被医学界公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3、《项目规范》中我省未定价的项目;4、符合《项目规范》的立项要求,不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的名称命名;5、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项目;6、有较为完善的操作规范。

(二)下列项目不列为新增项目:1、对《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2、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鉴定) 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3、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采用新设备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其诊断、治疗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5、疗效不切当 ,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 ,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6、已有专项经费保障的项目;7、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苏价费[2006]44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和省人民医院等省管医疗机构有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具体见附件2),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方法、新技术进行认定及相关成本测算,决定明确部分医疗项目编码、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内容(详见附件1),并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改革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审后,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认定后,下发全省统一的项目编码(包括特殊医用材料编码),具体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按《办法》规定进行项目成本测算,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为两年。

试行期满前两个月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正式定价,申请报告应包括试行期的价格执行情况、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材料等。

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正式价格。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直接成本,包括操作人员经费、医疗仪器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特殊医用材料直接消耗(多次使用的,应按使用次数分摊),不包括公务费、房屋折旧、管理费。

其中新增检验类项目成本,医院未提供购买医疗仪器票据及购买协议(合同)原件的,应扣除医疗仪器设备折旧及维修费。

《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

《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

110900001
普通病房床位费 传染(皮肤)病医院(病 区)消毒费加收 一等病床 二等病床 三等病床 四等病床 五等病床
含病床、床头柜、座椅(凳)、床垫、 棉褥、棉被(毯)、枕头、床单、病人 服装、热水瓶、洗脸盆、废品袋(或 篓)、大小便器等

110900001-1 110900001-a 110900001-b 110900001-c 110900001-d 110900001-e
6
说 限民营医疗机构收取
明 [2008]209号
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分类标 准 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分类标 准;已收门诊、急诊诊查费的 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分类标 准 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超 过半日不足24小时按一日计算,不 足半日按半日计算。
不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限依法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县 [2006]447 及县以上医院 [2006]447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 [2009]57 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 得向学生收费。 具体规定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相关行 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苏价费 [2004]441号、苏财综[2004]141 号)执行
次 册
次 次 次 次 次 14.00 9.00 6.00 特需服务项目
1
编码 110200002-e 110200003 110200004 110200005 1103 110300001 1104 110400001 1105 110500001 110500001-a 110500001-b
项目内涵 具备单独的诊疗场所,实行包括挂号 、诊治、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诊 疗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施,有茶点 供应。诊疗专家由具有正主任医师、 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 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或国家、省学科 诊(会诊)诊查费 带头人)的专家组成,实行高级专家 挂牌诊治和对疑难杂症的集体会诊。 高级专家门诊和疑难杂症会诊的首诊 确诊率达到85%以上。含挂号费 远程会诊 (二)一般检查治疗 1.护理费 详见《护理项目指导价格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宿迁市物价局、卫生局及高邮市物价局、部分省级医疗机构的请示,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部分说明(详见附件1、2、3、4、5),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治疗说明(附件1)(二)层流手术室、层流洁净手术室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二、鉴于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对部分新增项目需要进一步验证的要求,暂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中血清胰岛素测定(编码250310039)的“项目内涵”--“包括胰岛素原测定”项目,“肿瘤时辰化疗”、“气动心肺复苏机”项目暂不立项。

三、委托市定价的项目(见附件5),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二年。

四、已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见附件7),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2、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3、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一、二)4、使用设备加收表5、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6、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7、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一、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修订后说明: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血液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反映和建议,经研究,决定完善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及价格,并明确有关规定:一、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一)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并相应调整项目价格(详见附表1);(二)调整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等项目价格(详见附表2);(三)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3)(四)增加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详见附表4)二、明确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暂停执行院内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2);(二)医用降温毯按特殊物理降温(编码 121100002)价格执行;(三)宫腔镜检查(编码331306003)不加收宫腔镜费用。

三、明确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的价格管理暂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未取得等级医院的医疗机构,须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的医院类别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行下达。

(三)关于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及血液成分价格:1、增加血液及血液成分的规格,调整部分项目名称(详见附表5);2、取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92号)中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服务价格项目;3、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42号)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白细胞除滤项目及价格(编码310800006),由采供血机构执行;4、采供血机构的血液按照按《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血液照射(编码310800009)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微创手术、非血管介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微创手术、非血管介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微创手术、非血管介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7.06.27
•【字号】苏价费[2007]216号
•【施行日期】2007.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微创手术、非血管介
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7〕21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各有关省管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机构技术创新和新技术的临床应用,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十一五”期间我省的医疗技术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的目标,经专家认证和研究,新增微创手术和非血管介入治疗项目。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微创手术和非血管介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限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执行,无技术能力和设施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严禁开展此类手术。

二、本通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有关规定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开展微创手术和非血管介入治疗应实行术前告知,病人自愿选择的制度,不得强制病人接受微创手术和非血管介入治疗,并与病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知情同意书。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新增微创手术、非血管介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新增微创手术
(二)新增特殊医用材料编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1.25
•【字号】苏价费[2006]36号
•【施行日期】2006.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6]3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以来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经研究,并经有关医疗专家认证,现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认定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并进一步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一)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制定。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按规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本通知从2006年2月10日起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变更收费许可证。

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主动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完善项目内涵和调整价格部分
三、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控制检验类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控制检验类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控制检验类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8.11
•【字号】苏价费[2008]273号
•【施行日期】2008.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控制检验类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8]273号)
各市物价局,在宁省管医疗机构:
近期,以新试剂名义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显增多,价格偏高,患者意见较大。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检验类项目立项和价格制定等问题明确如下:
1、试剂生产企业需提供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审或认定的试剂成本资料,凡进口的试剂,需提供口岸到岸价格。

2、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或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试产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195号)规定的试剂,医疗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3、继续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的规定制定价格,项目价格应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体现先进水平,反映医疗市场需求,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

4、下列医疗服务价格暂停执行,在履行有关定价程序后,重新制定:
(1)精液酸性磷酸酶测定(编码250104005-a,指定量分析)
(2)精液果糖测定(编码250104006-a,指定量分析)
(3)精浆中性ɑ-葡萄苷酶定量检测(编码250104029,指定量分析)。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南京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宁价费[2006]380号

南京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宁价费[2006]380号

南京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宁价费[2006]380号)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市管医疗机构: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婴儿游泳(150000011)为非医疗项目,每次收费最高标准不超过50元;二、驾驶员体检(110500001-a)限依法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医院名单见附件;三、中、小学生体检(110500001-c)每次7元;四、新增医疗项目:各医疗机构应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其中区、县及以下医疗机构报区、县物价局、卫生局进行资料初审,合格后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市管医疗机构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市物价、卫生部门将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上旬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上报省物价、卫生部门;待取得项目编码后,由市物价局,卫生局制定试行期为二年的新增医疗项目价格,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申报医疗机构根据文件中规定提供的资料向市物价、卫生部门提出正式定价的申请。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卫生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南京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名单(含相应规模医院)一、部、省及部队医院1、江苏省人民医院2、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3、江苏省中医院4、江苏省第二中医院5、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6、江苏省肿瘤医院7、江苏省级机关医院8、江苏省口腔医院9、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10、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11、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12、解放军第八一医院13、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以上为三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14、武警江苏总队南京医院(二级医院)二、市属医院1、南京市鼓楼医院2、南京市第一医院3、南京市第二医院4、南京脑科医院5、南京市妇幼保健院6、南京市儿童医院7、南京市中医院8、南京市口腔医院9、南京市胸科医院(以上三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10、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11、南京市第三医院12、南京市市级机关医院13、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山医院14、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性病专科医院(以上为二级医院,或相应规模医院)三、区县二级医院1、南京市玄武医院2、南京玄武中医院3、南京市红十字医院4、南京市白下医院5、南京市白下区中医院6、南京市白下区建中中医院7、南京市秦淮医院8、南京市秦淮中医院9、南京市建邺医院10、南京市建邺中医院11、中大医院下关分院12、南京市下关区中医院13、南京市鼓楼中医院14、南京市雨花中医院15、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医院16、南京市栖霞医院17、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18、南京市浦口医院19、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20、南京市江宁区人民医院21、南京市江宁中医院22、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23、南京市大厂医院24、南京市六合中医院25、高淳县人民医院26、高淳中医院27、溧水县人民医院28、溧水中医院四、其他二级医院1、南京晨光有限责任公司晨光医院2、南京康爱医院3、南京港口医院4、上海梅山医院5、上海梅山医院分院6、南京东瑞医院7、铁道部南京高原病康复医院8、南京浦镇车辆厂医院9、南京南钢医院10、南京江北人民医院11、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12、南京市祖堂山精神院13、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一~四共69家医院)另外,原解放军第四一四医院为三级医院,现部队撤编,改为上海长征医院南京分院,规模与原医院相似。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9.26•【字号】苏价费[2005]283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28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现就贯彻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政策作进一步明确,请结合《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中作为政府指导价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和列入《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材料计算价格的尾数处理,按下列规定执行:金额在10元以下的,尾数保留到角;金额在1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尾数保留到元;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尾数保留到10元。

尾数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其中:护理类价格统一保留到角,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为便于管理,对列入注射类特殊医用材料中的一次性输液器(编码:1204-1)、一次性注射器(编码:1204-2),由省统一制定向患者收费的最高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一)一次性输液器,每副1元。

(二)一次性注射器中1毫升、2毫升、5毫升、10毫升的,每副0.70元,其中,1毫升胰岛素注射专用空针每副2元;20毫升的,每副1元;50毫升的,每副2.20元。

三、在血液透析(编码:311000006)项目内涵中,增加:“含血温、血压、血容量、在线尿素等监测”,价格不变。

同时,取消血透监测(编码:311000012)项目及价格标准。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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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发展需求,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加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相关价格行为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确属国内省内首创或率先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

采用新设备开展的医疗服务不属于新增项目,仍应按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标准执行。

第四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项目及价格实行项目和价格申报、审批制度。

(一)新增项目及价格申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医疗技术、方法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省内具有先进水平,经临床实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取得显著效果,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
具备临床医疗推广应用条件的;
2、被医学界共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
3、未纳入国家和省项目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的;
4、申报项目及价格的提出应是具备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医疗机构。

(二)新增项目及价格标准的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

包括立项的依据、理由,项目成本测算及拟定价格标准等内容;
2、申报项目的国内外科研及临床成果证书或证明;
3、申报使用新材料的产品批准证书、进货发票和医院财务帐簿;
4、医院近三年财务决算报表和上年度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资料;
5、《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申报表》(见附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三)新增项目及价格的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在开展新增项目前,必须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报经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形成文件和附件,再上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

省管医疗机构直接向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研究审查一次各地新增项目和价格的申报事项,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对经审查、论证可以立项的项目,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将根据项目成本、比价、供求等因素核定价格,予以试行,并报国家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对经审查不予立项的项目,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也须发文明确。

新增项目价格试行后,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医疗机构需开展国家项目规范中已有项目、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尚未制定标准的项目,也应实行项目价格标准申报、
审批制度。

第五条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有关申报审批程序参照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价格。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申报项目价格标准前,应对项目成本进行认真测算,具体执行下列规定:
1、在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按国家《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要求填报各类成本调查表,并进行项目成本测算;
2、符合现行医院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3、项目服务例数的核算,应符合实际;
4、项目成本的测算口径应与规定的项目内涵相统一;
5、项目除外内容中允许另行收取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的核算和作价,应符合《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申报表
江苏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申报表
说明:1、新增项目名称应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学项目规范名称填写。

2、项目内容应包括适应症(适应范围)、操作程序和质量标准、确切疗效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3、项目类别编码按《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第四级编码填写。

负责人:财务主管:物价员: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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