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权利纷争
案例:“小区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
案例:“小区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案例:“小区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提要:依据则是《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更多精品行政案例:“小区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阅读提示:近日,很多媒体都在报道鼓楼法院审理的一起车库纠纷判例,并称其为全国首例判业主获胜的案例。
诚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停车位的所有权诉讼,很多法院会直接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将规划内的停车位判归房地产公司所有,但早在2014年,广东省高院的(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120号判决将经过规划的车位判决归业主共有,为厘清停车位的归属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案例。
【案情概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某花园环保停车场内的22号停车位出租给杜某。
某某花园业委会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腾退车位。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车位经过规划,且在与业主签署的《商住楼买卖合同》中也已约定“内院物业产权属甲方(某房地产公司)所有,乙方(购房人)无权干预甲方物业产权变动”,故车位属某房地产公司所有,其有权处分。
经法院查明,某某花园环保停车场是经过规划且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环保停车场及车位未独立办理土地使用证。
某市规划局向法院函复该环保停车场面积100%计入绿地面积,某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复函对某规划局的答复予以确认。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后经广东省高院提审,终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腾退车位给某某花园业委会。
【法院观点】广东省高院认为:“关于涉案环保停车场经过规划审批与其权利归属的关系问题。
规划职能仅决定用途和功能,涉案环保停车场经过规划审批一节并不能作为认定其属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依据。
”而对于合同中约定停车位属开发商所有的情形,广东省高院认为:“即使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某花园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涉案环保停车场归金骏公司所有的条款,亦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如何处理小区内的停车位纠纷
如何处理小区内的停车位纠纷在现代城市生活中,小区停车位紧张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停车位有限,小区住户之间往往会发生停车位争夺的纠纷。
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和谐共处,以下将探讨如何处理小区内的停车位纠纷。
一、建立公平的停车管理制度小区内的停车位应建立公平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每位居民都能享有合理的停车权益。
首先,物业管理方应制定明确的停车管理规定,包括停车位的分配标准、使用权限和管理流程等,以便居民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可以通过抽签、轮流等方式进行停车位分配,避免某些住户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的问题。
此外,可以设立一些特殊区域,如访客停车位、临时停车位,满足不同居民的停车需求。
二、加强沟通和协商停车位纠纷往往源于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
因此,居民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停车位问题。
可以成立一个居民委员会或停车位管理委员会,由居民自发组织并选举产生,负责处理停车位纠纷和管理停车位秩序。
同时,使用微信群、电子公告栏等现代化手段,方便居民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问题反馈,提高沟通效率。
三、明确权益保护和处罚措施为了遏制停车位纠纷的发生,应明确维护停车权益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物业管理方应该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居民停车位纠纷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擅自霸占他人停车位、恶意破坏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停车等行为,物业管理方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撤销停车权益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小区内的停车秩序。
四、引进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科技手段的引入可以提高停车位管理的效率,减少纠纷的发生。
例如,可以在小区内设置闭路监控摄像头,对停车区域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同时,可以引入智能停车系统,利用车牌识别等技术手段,实现停车位的自动管理和使用记录的追踪,避免停车位争夺纠纷。
五、加强社区宣传教育通过社区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居民的停车位意识和文明停车素质,减少停车位纠纷的发生。
可以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停车知识讲座等形式,向居民普及停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居民了解停车位的使用规范和停车的道德准则。
邻里矛盾纠纷典型案例
邻里矛盾纠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邻里矛盾纠纷成为了社区管理的一大难题。
邻里之间由于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出现了不和谐和矛盾,严重的甚至导致纠纷和较大的社会问题。
以下将具体介绍一起典型的邻里矛盾纠纷案例,并探讨解决这类问题的可能办法。
案例名:小区内停车位争执引发邻里矛盾纠纷案例概述:某小区A区和B区之间的停车位争执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两个小区的居民对于停车位的使用一直存在争议。
A区的居民认为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所有车主平等使用;而B区的居民则认为停车位是小区产权,只有B区的车主才有权停放。
这种争执不仅导致邻里之间的关系紧张,还给社区的安全秩序、交通流畅度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对于这起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停车位的归属是否属于小区内部的共有财产还是产权内部的私有财产问题,这是导致争执产生的根本原因。
2. 小区规划和管理不完善:缺乏明确的停车位规划和管理制度,导致停车位使用没有明确的界限,使得居民之间存在误解和纠纷。
3. 存在交流和协商的障碍:邻里之间的交流渠道不畅通,居民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解决纠纷的机制,导致矛盾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解决办法:为了解决这一典型案例中的邻里矛盾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解决:1. 建立停车位管理机制:通过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等相关管理机构共同制定和完善停车位的管理规定,明确停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方式,减少不必要的争执和矛盾。
2. 完善小区规划和设计:在小区的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到停车位的数量和分配方式,实现科学合理的停车位供给,减少停车位矛盾的发生。
3. 加强邻里之间的交流沟通:建立居民议事会、邻里委员会等机构,提供居民之间交流与协商的平台,为解决邻里矛盾提供渠道和机会。
4. 强化法律意识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居民正确处理邻里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遵守社区公共秩序和规定。
5. 鼓励和培养邻里友好关系:通过开展邻里活动、社区共建共享等形式,增进居民之间的互信和友善,减少邻里矛盾纠纷的发生。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doc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
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
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时,首先要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例如购买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权,该停车位为专有使用,其所有权或者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归属于全体业主。
三是停车位附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建立车位的专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的,停车位进行物权登记,发所有权的权属证书。
在现实的争议中,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有的区分所有权人主张,既然是交付了高额的费用,对于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是所有权,应当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而不是使用权证;有的主张停车位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使用,不应当由个人出资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有的主张停车位的使用为共用部分的使用,不应当购买使用权,因而使开发商赚取好处而侵害了全体区分所有人的权利;有的购买了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但是物业单位还要每个月收取管理费。
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开发商就在区分所有人整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面进行开发,并将其出售给各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等于是区分所有权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将停车位的价金占为己有。
这些争议表明,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属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停车位权属应当考虑到的问题现代社会的城市人生活,几乎离不开汽车,因此,开发城市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必须解决停车位的问题。
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都极为重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建设及其权属问题。
在一般的国家立法中,差不多都要规定开发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都必须建设适当的停车位。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绪论一、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目的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轿车的拥有率持续增大,而使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因停车位(场)供需关系紧张导致的纠纷、冲突日益扩大和加剧。
“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不断衍生出各种形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买卖合同、租赁使用、保管收费及损害赔偿的纷争凸现,各方当事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各执一端,众说纷纭。
在繁杂众多的此类纠纷中,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争论最为突出。
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了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抽象,甚至有的规定模糊矛盾,这给现实操作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扰和麻烦。
据此,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一)现实意义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社会关注问题之一。
城镇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汽车不再是高档奢侈品,私家车的普及化程度一直加深。
停车位需求量的持续加大,车位出售和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得不考虑小区的停车条件。
小区停车位开始供不应求,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和使用纠纷也随之而涌,以车位的产权归属纠纷尤为核心和激烈。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明确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车位之争”难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规范。
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是否意味着停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否都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在权利行使上是否有区别?一系列停车位所派生出来的问题纠纷,归根到底都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法律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汽车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汽车停放也带来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即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话题《物权法》第74条虽然做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概述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分类车位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
车库指人们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的独立附属物。
车位是在地面简单划线而成,不具有建筑物特征,开发几乎不要成本:而车库具有建筑物的特征,有明确的位置,空间封闭,开发投入成本较高。
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判断小区某部分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有: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可知小区车位、车库具备这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车位、车库是附随小区建筑物而建造的,是整个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而且小区车位、车库能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价值,是现代小区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之一。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现状现今的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是比较混乱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即《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规定区分了小区内地面车位和车库的差异,在其产权归属问题上给予区别对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但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实际根本问题。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实践中,小区建筑物的一停车位一直是争端的发源地。
《物权法》出台之前,由于缺少法律规定,不少开发商、物业公司抓住这个缺口,损害业主的利益。
《物权法》出台之后,纠纷也并没有减少,主要原因是业主希望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对很多细节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业主们也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行使其享有的权利。
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买方是弱势一方,业主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本文拟对停车位这个现实中争议较多的部位,粗略探讨其权利的归属,简要分析先行立法的概况及不足之处,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权保护方案。
一、停车位的常见类型小区停车位存在很多形态,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属也有所不同。
结合北京、深圳、上海三地颁布的关于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行政规章,综合各地对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现状,将小区停车位分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面停车场、其他停车位(地下停车场、首层架空层停车位,以及立体停车楼)几种。
(一)路边划线停车位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停车位类型。
尤其是早期开发建设的小区,由于当时有车的人不多,在小区开发建筑时没有把车库考虑进去,于是就在小区的旁道,或者相邻两栋楼之间,在所在场地上画上几道白线以示车位。
这其实是将小区的公共部位用作了停车用途。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小区公共部位划出的车位,所有权应归属与小区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
这类车位因车辆停放而取得的收益,应在扣除管理成本后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二)地面停车场这种停车场同样是在小区范围内的空地上开辟的专供停车使用的停车场所,只不过这是一种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
随着地价的不断上涨,这种形式会越来越少见。
这类停车位和建筑物的关系相对独立,如果开发商在当初申报规划时明确了这类车位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即没有将其所占用的土地计入房屋的分摊,则可以拥有这些车位的单独所有权。
在房屋出售之后的归属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业主地下车位的权属案例分析
业主地下车位的权属案例探析案例一、南京2003年12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市首例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争要地下车位归属权一案: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地下车位判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开发商对小区地下车位的销售属于“重复销售”;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法院的判决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第一,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已经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开发商不能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不可以二次出卖,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小区车位所有权当属全体业主;第二,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看,业主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书上载明了业主的分摊土地面积,因此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归业主所有,故车位所有权也应当属于业主。
案例二、青岛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地下有两层车库,约189个车位,业主们原本每月向物业交400元便可停车。
2003年底,开发商竟突然开始“外卖”车位,6平方米售价8万元!原来,开发商青岛四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1月拿到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地下车库核发的产权证。
●第一战业主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产权证。
2004年8月,一审判决:因核发的产权证没有车库的具体位置,造成产权证有重大瑕疵而撤销该证。
当年10月28日,开发商对车库重新登记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再次为其发证。
●第二战2005年3月,9名业主以“地下车库不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不该发证”为由,联名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开发商为第三人) 2005年 8月,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申请发证的地下车库也是“土地上”的建筑物,驳回业主请求●第三战业主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认为“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项目,除了本案争议的停车场外,并未建有其他停车场所。
浅析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立法问题与方法
浅析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立法问题与方法/h1一、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的理论争议(一)业主共有说“小区业主共有说”充分体现了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对处在弱势地位的业主的利益保护,较为充分的考虑到了维护业主产权、保障业主配套的权益。
但是该学说忽视了小区的形成及其最初所有者——开发商,并对小区业主的所有权取得方式缺乏考虑。
小区业主从开发商购买房屋,这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商品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者应当为开发商,所以在商品房屋的所有权包括整个小区的停车位在开发商出售给业主之前都属于开发商。
开发商在将小区对外出售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停车位进行处置,当然也包括对停车位的不处置。
开发商可以在业主购房时随同房屋将停车位的权属进行转移,也可以自己保留所有权,仅对其进行出租,所以业主在购买小区商品房后,并能当然取得了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
如果认为小区业主购房时当然取得停车位的所有权,那么对处于小区内的停车位分配,则又成为新的问题。
显然一般的小区停车位数量与房屋数量不相等,此时停车位是由开发商决定如何分配还是小区业主共同协商分配呢?如果由开发商决定则有可能在购房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而如果由业主协商则也很容易出现协商不成的问题,所以该学说的可行性不大。
(二)开发商所有说该说认为,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与小区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没有直接的关系,小区停车位是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①小区停车位和区分所有建筑物都是由开发商投资兴建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小区停车位与房屋的买卖应该分开进行,在出售之前,开发商拥有最初的所有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小区的建成出售之前开发商因为建设小区的事实行为而取得小区包括停车位的所有权。
开发商所有说承认了开发商是小区最初的所有者,对于分析小区物权包括停车位权属的流转指明了方向。
此外该学说也肯定了小区停车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并不是依附于建筑物之上,所以小区停车位不必与建筑物进行捆绑销售而是可以独立于建筑物进行单独流转。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一、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争议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之争及其租售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就是一个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长期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
《物权法》颁布后,对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没有停止,甚至连《物权法》也被部分群众和学者戴上“产权规定不明晰”、“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等帽子。
如果今后该问题仍不能得到正确认识,那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普通百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髙,私家车数量的激增,不仅车库、车位供不应求现象会更加突出,而且关于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及其租售问题的争议,也会愈演愈烈,乃至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所谓人防车库,是指在民用住宅小区内结合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车库,平时是车库,战时依我国《人民防空法》(下称《人防法》)的规定是“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目前,车库、车位所有权纠纷最多且媒体报导争议成讼的,就是这种形式的车库及其库内的车位。
针对该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开发商所有;政府应对业主所购车位颁发产权证书,以确保业主利益不受侵犯。
前三个问题实质为一个,就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的问题。
持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必然含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观点的群体,主要是参与争议和诉讼的地方政府中主管人防工程的行政机关和部分法律、法学界人士。
从媒体报道相关案件其诉讼理由和发表文章看,主要主张是:1.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是归国家监管的重要的战备设施;2.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征地等给予了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惠和适当的税收减免,这种优惠和减免的费用应当算是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投资。
从互联网上可以查到的诉讼结果看,未见人民法院支持此类主张,判决理由是国家不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的直接投资人;所诉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只能算是间接投资或国家对民间投资人防工程的鼓励。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
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
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时,首先要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例如购买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权,该停车位为专有使用,其所有权或者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归属于全体业主。
三是停车位附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建立车位的专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的,停车位进行物权登记,发所有权的权属证书。
在现实的争议中,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有的区分所有权人主张,既然是交付了高额的费用,对于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是所有权,应当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而不是使用权证;有的主张停车位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用,不应当由个人出资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有的主张停车位的使用为共用部分的使用,不应当购买使用权,因而使开发商赚取好处而侵害了全体区分所有人的权利;有的购买了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但是物业单位还要每个月收取管理费。
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开发商就在区分所有人整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面进行开发,并将其出售给各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等于是区分所有权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将停车位的价金占为己有。
这些争议表明,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属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停车位权属应当考虑到的问题现代社会的城市人生活,几乎离不开汽车,因此,开发城市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必须解决停车位的问题。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而停车位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难题。
停车位无疑是业主们非常关切的问题,而这背后的权属问题也日益引发争议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小区内的停车位通常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但是停车位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在业主手中。
有小区居民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种情况下,业主会按照房屋面积比例共同拥有停车位,并且在使用上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例如,某小区的业主在入住时共同购买并享有小区内的停车位,并且一般可以通过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安排和管理停车位的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作为停车位的所有者,有权对其进行规划、管理和出租。
比如,某小区在交付前,由开发商自行设计了停车位,并通过物业公司进行收费租赁,单价为每月50元。
第三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集体所有制。
这种情况下,停车位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所有,而是属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由其进行收益分配和管理。
例如,某小区在建成后,业主委员会在楼下闲置的门面开设了一个自行车和车位租借点,增加了小区收入并能够满足业主和周边居民的需求。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停车位权属问题却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以下是三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开发商不履行承诺问题某小区在售楼时承诺业主可以购买停车位,但实际上,小区内的车位全部被开发商出售给了另外一家公司。
此时业主们要求开发商解决停车位问题,但开发商却推诿不理。
业主们只能通过维权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来解决。
案例二:停车位出租收益问题某小区内有停车位,但是物业公司私自将其出租,业主却未从中得到任何收益。
在业主的强烈抗议后,物业公司同意将停车位租金的一部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改善,解决了业主的利益问题。
案例三:停车位使用权争议问题某小区有一位业主拥有两辆车,但只购置了一个车位,另一个车辆则需要停在别人的车位上。
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
⼩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由于城市⼟地资源的稀缺,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已远远超出了城市与其规划的承载能⼒,买车容易停车难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问题。
随着⼩区车位⽭盾⽇益凸显,车位产权究竟归属何⽅,房地产开发商、⼩区业主之间展开了长久的利益博弈。
本⽂拟围绕车位权属的法律问题,跟着店铺⼩编⼀起,从如下⽅⾯进⾏探讨。
⼀、⼩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住宅⼩区地⾯车位由于地⾯车位是直接在地⾯上划出界限设置,即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共同拥有使⽤权的⼟地表⾯上,地⾯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就是⼟地使⽤权。
通常来讲,开发商将住宅⼩区的房屋售出并办理转移登记之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区的全部⼟地使⽤权。
此时,住宅⼩区地⾯车位就随⼟地使⽤权⼀并转移给了⼩区的全体业主。
(⼆)⾸层架空停车位楼房⾸层架空层位于建筑物的底部,是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部分。
但是其权利归属应分情况讨论。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的规定,层⾼2.2⽶以下的房屋和地下室不计⼊建筑⾯积。
所以,如果楼房⾸层架空停车位层⾼较矮,低于2.2⽶,不单独计算建筑⾯积,也不参与计算建筑容积率,此时,⾸层架空车库是房屋建筑的从物,是共有部分,应由设置架空层的该幢建筑全体业主共有;当层⾼在2.2⽶以上时,因其可以计⼊建筑⾯积、参与计算建筑容积率、分摊⼟地使⽤权,⽽成为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三)独⽴建设的多层车位主要指⼩区内专为停车⽬的⽽建设的独⽴建筑物,具有结构和利⽤上的独⽴性。
作为独⽴建造的建筑物,它应独⽴计算建筑⾯积,参与分摊⼟地的使⽤权。
并且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的《⼟地使⽤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件中,都明确规定了这种经营性停车位的⼟地使⽤权⾯积,因此,该类型的车位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也可以成为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四)地下车位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向争议较⼤,在此主要根据是否属于⼈防⼯程性质将其分为两类,分别判断其归属:(1)利⽤⼈防⼯程改造的车位根据《⼈民防空法》规定,我国⼈防⼯程实⾏多元化投资,不仅由国家建设,商品房的开发商也可修建。
城市住宅小区停车矛盾的成因和解决思路
资政群议ZIZHENGQUNYI团结2019.04城市住宅小区停车矛盾的成因和解决思路◎赵伯艳仲阳关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人口扩张和空间局促并行导致很多矛盾长期存在并难以化解,其中停车矛盾较为突出,影响了社区和谐和居民生活。
一、城市住宅小区车位利用矛盾的主要表现车位利用矛盾是住宅小区里越来越常见的景象,呈现出多冲突主体相互交叠的态势。
1.小区内业主之间的停车矛盾由于早期居民的停车需求较低,城市规划、社区建设、小区建设未充分预料未来停车位需求的急速,导致停车位建的速车车长的速。
其是在老旧小区,有些小区住户为了保证自己的车位而在公停车空间里 ,严重影响了小区内其他车主对公共停车位的共享使用权。
2.小区业主与外来车主之间的停车矛盾由于车位资源短缺而导致的争抢和冲突不仅发生在小区内部,还发生在不同小区的居民之间,各个小区停车资源的分殊性加剧了这一现象。
小区停车空间被外来车辆占用,进而发生停车纠纷也比较普遍。
不少业主[地锁来阻止外来车用停车位,了车位被占的,但却给小区带来了安全隐患。
3.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车位利用矛盾因车位管理和配置所引发的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也比较普遍。
其实质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角色错位,物业公司逾越了自身服务小区业主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共有的道路建设停车位的,就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一些小区物业公司私辟车位、擅自将小区内的绿化地等公共空间改造成停车位随意岀租,加之停车管理服务不到位,引发业主不满,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频发-二、城市住宅小区车位利用矛盾形成的原因车位供不应求是城市住宅小区车位利用矛盾发生的根本原因。
除此之外,车位配置方式不当、小区停车位使用规则不明、物业公司停车管理不规范、业主区车位的权和权是和车位用矛盾的重要原因"1.车位配置方式不当建住小区建设地下车库和车位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属,当人过岀售、等方式约定”。
小区停车位管理权益争议解决
小区停车位管理权益争议解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小区住宅的数量不断增加,人们对于停车位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在小区停车位管理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争议,例如停车位分配不公、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本文将就小区停车位管理权益争议的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停车位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地解决小区停车位管理权益争议,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停车位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该明确规定停车位的分配原则、使用规则以及管理责任等内容,以确保停车位的公平分配,避免任意霸占和乱停乱放的情况发生。
例如,可以采用按照住房面积或者家庭车辆数量等因素进行停车位分配,同时规定停车位的使用时间和次数等信息,以充分保障住户的停车需求。
二、加强停车位管理的监督与执行为了确保小区停车位管理制度的顺利执行,需要加强对停车位管理的监督和执行。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小区停车位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停车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罚。
此外,住户在使用停车位时也应该自觉遵守规定,不能擅自占用他人的停车位或违反停车规则,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尽管有了科学合理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但仍然难免会发生停车位管理权益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解决机制。
一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小区停车位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住户代表组成,负责处理小区内的停车位管理争议。
另一方面,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例如物业公司或法律机构,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停车位管理权益争议。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加强住户的法律意识和公共素质培养为了减少小区停车位管理权益争议的发生,还需要加强住户的法律意识和公共素质培养。
停车位是共有资源,需要住户们共同维护和使用。
因此,住户需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定。
此外,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和公共文明宣传活动,提高住户的法律意识和公共素质,以减少不必要的停车位管理纠纷。
车位问题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车位资源日益紧张。
在不少小区,车位短缺问题引发了诸多纠纷。
本案即是一起因车位问题引发的典型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小区业主,于2015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房。
由于小区车位不足,李某一直未能购买到停车位。
2018年,李某发现小区地下车库内有一处闲置车位,遂与物业公司协商,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用该车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并约定租金每年递增5%。
2019年,李某续签了车位租赁合同,但租金上涨至每月1100元。
此时,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始关注车位问题,并决定对地下车库进行改造,增加车位数量。
在改造过程中,李某发现改造后的车位中有一处与他租用的车位位置相同。
经了解,该车位原为小区开发商所有,后因开发商未售出而闲置。
李某认为,开发商未售出的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自己有权继续租用原车位。
但业主委员会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无权继续租用原车位。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未售出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2. 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开发商未售出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车位、车库享有共有和使用的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未售出的车位属于建筑物内的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2. 关于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签订时是合法有效的。
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未售出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2. 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无效。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车位所有权、租赁合同效力等多个法律问题。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在城市生活中,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一直是业主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位的紧张程度日益加剧,明晰停车位的权属变得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主要类型。
一般来说,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可以分为地上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和独立车库这几种。
地上停车位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停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为小区的公共道路和场地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另一种是经过规划许可建设的地上停车位,这类停车位的权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归属,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通常也应当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地下停车位的权属情况相对复杂一些。
有些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按照规划要求一并建设的,并且没有计入公摊面积。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通常有权对这些停车位进行出售、出租或者附赠。
然而,如果地下停车位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那么其权属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相关规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在非战时,开发商可以对其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取收益。
独立车库的权属通常比较明确。
如果独立车库是开发商单独建造并拥有独立产权的,那么开发商可以对其进行出售或者出租。
那么,如何判断停车位的权属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购房合同的约定。
如果购房合同中对停车位的归属有明确的条款,那么这将是判断权属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规划文件。
查看小区的规划图纸和相关文件,了解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情况,有助于确定其权属。
此外,公摊面积的计算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如果停车位已经计入了公摊面积,那么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在实际生活中,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时有发生。
例如,有些开发商在未明确权属的情况下,擅自将停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人员,引发了业主的不满。
浅谈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谈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学生霍宇学号指导教师孙亚娜年级11秋法本分校/学院涿州电大提交日期摘要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标准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
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开发商所有权、车库所有权、利益一、停车位形式 (1)二、我国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现状 (3)〔一〕合同约定说 (3)〔二〕成本分摊说 (3)〔三〕国家所有说 (3)〔四〕登记说 (4)三、国外停车位所有权的归属现状 (4)(一)日本 (4)〔二〕德国 (5)〔三〕法国 (5)〔四〕美国 (5)四、停车位所有权立法完善 (6)〔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6)〔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6)〔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7)〔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7)参考文献: (9)浅谈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单独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小区车位之争:业主权益的胜利与物业服务的反思
小区车位之争:业主权益的胜利与物业服务的反思《小区车位之争:业主权益的胜利与物业服务的反思》在现代城市的钢铁森林中,家不仅仅是一扇门、一堵墙,更是一片安宁的港湾。
然而,当这片港湾的平静被车位之争所打破,业主们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2018年,最高法院的一纸裁定,如同春雷般唤醒了无数业主的权益意识——小区地面车位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这一裁定,不仅是对业主权益的肯定,更是对物业服务模式的深刻反思。
车位产权之争:业主的胜利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车位产权之争中,业主们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小区地面车位,作为小区公共空间的一部分,其产权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这一裁定,不仅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开发商无理取闹行为的有力回击。
车位,作为现代生活的必需品,其价格之高令人咋舌,甚至超过了车辆本身。
如今,业主们终于可以摆脱开发商的束缚,自由地使用属于自己的车位。
物业服务的反思然而,这场胜利并非终点,而是对物业服务模式的一次深刻反思。
物业服务,本应以服务业主为核心,保障业主的生活质量。
但在现实中,一些物业却以管理者自居,忽视了业主的权益,甚至与业主的利益背道而驰。
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物业服务,不应成为开发商的延伸,而应成为业主权益的守护者。
业主权益的觉醒最高法院的裁定,不仅是对业主权益的肯定,更是对业主权益意识的一次觉醒。
在现代社会,业主们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的权益需要自己去争取和维护。
这场车位产权之争,就是业主权益觉醒的最好证明。
业主们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参与者,他们的声音,他们的选择,都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未来展望:共建和谐小区展望未来,我们期待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小区环境。
在这个环境中,业主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物业服务以业主的需求为导向,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通过法律、制度、沟通等多种手段,构建一个公平、透明的小区管理体系。
结语小区车位之争,不仅是一场关于产权的斗争,更是一场关于权益、服务、和谐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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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权利纷争不止深度关注北京车位主权小区车位权利纷争不止深度关注北京车位主权2007-11-16 10:31:14在京城私家车突破300万辆的今天,车位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日益紧俏。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不断产生的车位纠纷陆续走进法院这一解决通道。
如何理解《物权法》有关车位的规定?第74条这把保护伞,是该为业主遮风还是为开发商挡雨?在《物权法》实施后,本刊记者走近与车位纠纷有关的当事人和专家,走进多个小区进行全方位调查,深度关注京城车位产权。
《物权法》实施前后,小区业主的权利问题,成为热点话题之一。
而与此有关的法律诉讼,也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话题。
捍卫“车位主权”之一:九龙山庄:百万停车费诉讼之争九龙山庄业主委员会状告物业公司要求返还百余万元停车位租金案件,则成为《物权法》实施后北京市第一个开庭审理的案件。
“这百余万元停车费,只是冰山一角。
”九龙山庄业委会主任杨兆瑞说。
小区车位“黑洞”九龙山庄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京开高速公路西侧,始建于1994年,1996年底建成交付使用,分为南区、一区、二区、三区4个小区,共有663户业主。
开发商为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以下简称九龙集团),物业管理为北京九龙山庄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中心)。
2006年4月13日,九龙山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正式成立。
“以前,我们对业主权益了解不多,”杨兆瑞告诉本刊记者,“但成立业委会以后,我们才发现,仅车位收费问题,就让我们感到十分吃惊。
我们的权益,被严重侵犯了!”杨兆瑞介绍,经过查询,他们发现,小区规划中的车位在南区只有17个,“其他各区,没有规划车位”。
但是,这10年间,九龙山庄各区“车位多了起来”。
杨兆瑞对车位情况了如指掌,小区共有车位300多个,其中200多个车位被卖给了业主,“价格有的3.8~5.8万,有的7~7.8万”。
物业中心总经理王希阳表示,二区200多个停车位的使用权是开发商卖的,期限为40年至50年,“我们哪有资格卖车位,业主维权找错了对象”。
杨兆瑞介绍,物业中心将露天车位每车每月150元租给了业主。
这些不属于规划的车位,有的是占用了小区的绿地、道路划出的车位,有的是将物业管理用房改为车库,“还有的是露天车位,被改建为仓库,出租了”。
业委会成立后首先练内功,学习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开始研究小区业主权利问题,《物权法》实施以后,又买了《物权法》精解、《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等书籍,“开始加班研读”。
业委会现在开始依法和物业公司交涉,要求公布账目:“这是我们的权利。
”2006年5月10日,物业中心给业委会回函,其中函中提到了停车费问题,“九龙山庄小区公共区域内停车费年收入128000元”。
在公共通道划定的车位一区49个、三区27个、南区9个,这些露天停车位共计85个。
针对这85个停车位,如果按照每个车位每月150元租金的价格计算,物业中心10年收入应该为153万元,而按照物业中心提供的12.8万元年收入计算,则10年收入为128万元。
业委会状告物业中心要求返还其10年间收取的部分停车费,“是按照他们提供的数字计算的”。
业主除了有物业中心开具的每月150元的租金发票,还有每月20元的管理费发票。
收取的费用,减去管理费,这85个车位10年的收益是107.6万元。
“这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杨兆瑞介绍,临时停车位按小时收费、原露天停车场改为仓房后出租,这些收益不算,“光被开发商卖给业主的地面车位费用,就高达1000多万元啊!我们起诉这85个出租的露天车位,仅仅是冰山一角——小区车位问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调查!”车位收费问题浮出水面后,业主和业委会所有成员“非常震惊”。
业委会多次要求物业中心将其收取的小区地面停车位租金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的收益部分返还给全体业主,“但都被以种种理由拒绝了”。
业委会决定行使权利,为全体业主维权,打一场捍卫“车位主权”的官司,“把本应属于业主的权利,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来”!法庭辩论中的四个焦点2007年4月4日,业委会向大兴区法院递交诉状,5月16日,法院受理该案。
业委会诉称,被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所划定小区车位出租,其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而被告拒绝返还租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的收益权。
为维护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决:1、确认原告代表全体业主对所在小区内地面停车位享有出租权(被告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划定的停放汽车的车位);2、被告返还其收取的部分停车租金(扣除被告合理的管理费)107.6万元给全体业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7年6月28日,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权属纠纷案。
2007年10月9日,《物权法》实施后的第九天,大兴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所激辩的焦点,归纳起来有4个,一是业委会有没有主体资格提起这场诉讼?二是业委会提起诉讼要求返还10年的停车费收益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三是物业中心有没有侵犯全体业主权利?四是物业中心划定的车位数量和收益应该如何计算?“这4个焦点问题,其实很有代表性,其他小区维权或者诉讼,都将会面临这几个问题。
”业委会聘请的代理人、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成凤忠律师告诉本刊记者,“公共区域内的车位,归属于全体业主,这一点不再有争议。
”双方争论的第一个焦点:业委会有无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没有经营执照,没有办公场所,“这样一个组织,不能成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如果原告代表全体业主诉讼,却又没有全体业主授权,不能独立诉讼,而应该以全体业主的名义进行诉讼。
“所以,这次诉讼是代表全体业主主张权利,还是原告自己主张权利,应当弄清楚。
”被告代理人、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元旺说。
原告律师成凤忠认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赋予业委会其他权利,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起诉。
业主大会章程中规定,小区业主大会授权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损害和可能损害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开展调查、以业委会名义提起诉讼”。
实际上,业委会已经取得了授权,“因此,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但蔡元旺律师认为业委会的这个授权从法律意义上讲不能成立,“因为法律没有笼统的授权,业委会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授权不成立”。
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原告提起诉讼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诉讼时效为两年,原告应在两年内主张权利,现在讨要10年的停车费,已超诉讼时效。
原告代理人成凤忠指出,被告开始收取车位费时间是1997年1月,但由于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单个业主又没有独立诉权,业委会2006年4月成立,是一个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组织,成立至今不足两年时间,原告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双方辩论的第三个焦点:物业中心有没有侵犯全体业主的权利?被告辩称,物业中心没有侵犯业主权利。
“在小区内,从开始划定车位,就归全体业主使用。
”物业中心办公室主任肖敏说,业委会成立在2006年,但在2006年以前,所有业主并未主张使用收益权,被告没有进行经营,没有侵犯业主的出租权和收益权。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划定停车位并出租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依法享有的出租权,被告将收取的车位租金据为己有,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对车位的收益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业主在购买小区房屋的同时,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为业主所有。
由于普通住宅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小区公共区域的土地使用权,由全体业主共有。
全体业主对公共区域享有共有权,作为物业中心,则没有单独出租和收益的权利,因此被告将属于公共区域内划定车位并出租,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0月1日,《物权法》实施。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都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业主对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成凤忠说,根据以上的规定,被告擅自处分公共区域内划定的车位,没有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和授权,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虽然《物权法》实施前,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立法原则,可以比照《物权法》有关规定。
”被告认为,《物权法》实施前,对于公共区域内的车位性质和收费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物权法》实施以后的行为适用《物权法》,之前的行为,不能比照《物权法》。
”10月16日,通州区法院依据《物权法》,对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以前的一起扣押货车纠纷做出判决,被扣货车车主获得赔偿。
这一判决,是《物权法》实施后,北京市首例直接依据该法判案的案例。
“通州区法院这个判例,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成凤忠高兴地说。
双方辩论的第四个焦点:物业中心划定的车位数量和收益应该如何计算?物业中心辩称,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共有85个车位,是开发商给我们划定的”,收取的停车费,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没有盈利,相反还亏损”。
被告方蔡元旺律师介绍,收取的停车费用于保安费、划线费、卫生费、照明费以及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
物业中心办公室主任肖敏介绍,因为九龙山庄地处大兴区和丰台区交界处,保安人数也比较多,管理费用很大,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收费,“只要进行管理,就有经营成本。
收取的停车费用,不能抵消我们的管理费用”。
业委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有被告向车主开具的每月150元的租金发票和每月20元的管理费发票以及物业中心给业委会的答复函。
据此,业委会认为,按照发票,被告收取的150元费用是租金、20元是管理费,按照被告的答复函,其年收入12.8万元,“因此,被告年收入应在12.8万元和15.3万元之间,我们主张被告年收入12.8万元,是比较合理的。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出租权和收益权,其收益扣除适当管理成本,也即每月每车20元的管理费,其余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蔡元旺律师说,车位问题,是一个普遍问题,“没有法律规定,法院也不能进行判定。
”截止到记者发稿时,大兴区法院没有对此案进行宣判。
单个业主车位权益之争10月8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受理了业主依据《物权法》争取车位权益的案件,有媒体报道说,这是北京法院系统在《物权法》实施后,受理的第一个依据《物权法》提起诉讼的案件。
10月17日上午,房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