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条例贵州省信息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黔工信政法〔2020〕127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黔工信政法〔2020〕127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我厅对2020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3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
现将清
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年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促进与发展第四章保护与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促进与发展、保护与监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空间信息等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第四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绿色低碳、互通共享、安全可控、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数据、通信、广播电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中心及其产业集群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二)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经营性数据中心、物联网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网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以及附属设施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网信、发展、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向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四章政务环境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省级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信息安全法规与政策讲义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保密局(保密等)。。。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我国信息安全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通信保密安全
计算机系统 安全
1994年
网络信息系统 安全
2000年 2003年
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 )
(2010年修订)
中央关于加强密码工作 的决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护条例(草案)-86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 保护条例(1994)
或修正
具有统一的实行标准和很强的可操作性 只是一定的规范、原则,要实施还需要 将其具体化,转换成执行细则
法律必须是公开的,面向社会公布的 政策文件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内 部”的
政策有党的政策、国家政策之分,有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别。 政策在成为法律之前,表现为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法律
道德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 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
法律都可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
尽管道德也可以按需分类,但不具有法 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 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 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 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一、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
(四)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听取和审查”修改为“听取和审议”,“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增加“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建设计划”修改为“建设计划和项目”。
贵州省国资委信息化建设研究
贵州省国资委信息化建设研究摘要:国资监管信息化是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国资监管信息化,既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紧迫任务。
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国资监管中面临的各种重大、紧迫和关键性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对贵州省国资委信息化现状、不足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从实际出发,理清信息化建设思路,形成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对策措施及建设目标。
关键词: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研究中图分类号:tp399-c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3) 03-0000-02当今世界,信息化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信息化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现代化程度和经济增长能力的重要标志。
特别是201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贵州省信息化条例》,对贵州省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信息化规划、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加快全省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贵州省国资委至成立以来,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工作机制,信息化建设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围绕信息化建设做了一些工作:(1)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突出网上办事、为民服务、互动交流的要求,网站从05年开通到现在先后进行了3次大的改版现着手进行第四次改版,以适应新形势和监管工作需要。
目前,网站在宣传国资监管中心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国资委与社会各界的交流搭建起沟通平台。
(2)搭设了非涉密公文传输系统进一步提高了贵州省国资委与监管企业间的非涉密公文流转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非涉密公文快捷,安全地交换和传输起到了重要作用。
(3)组建审计监管系统加强了对网络、应用、信息以及用户的监管力度,有效管理并降低了信息安全风险。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一、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为支撑,利用通信网络
等信息网络,收集、存储、分析、应用各种类型数据而形成的数据资源池
和数据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大数据发展应用,是指在贵州省境内,利用大数
据技术,在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中进行开发、应用、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解释权。
二、建设管理
第五条贵州省鼓励大数据发展应用建设,鼓励采用多模式机制,支持
大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应用服务及其他支持性服务的开
发建设。
第六条省级政府机构负责统筹和促进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建设,组
织和协调开发应用单位进行建设经营,部署安全性要求,规范市场行为,
实施合同管理,维护使用权和知识产权,保障用户服务等工作。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9号)《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第三章政务服务平台第四章政务服务程序第五章政务服务便利措施第六章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前款所称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例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
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2019)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保障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障,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保障,是指采取预防、管理、处置等策略和措施,防范大数据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窃取、篡改、删除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保障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可控性并处于安全状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按照政府主导、责任人主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包容审慎、支持创新,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利用并重的原则,维护大数据总体和动态安全。
第五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围绕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省大数据战略行动实施,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大数据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大数据安全测评体系、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采取大数据安全攻防演练等安全保障措施,推动大数据安全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和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根据设立开发区、新区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保障的具体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电子游戏厅、游艺机娱乐场所;3.营业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卡丁车、棋牌室等娱乐场所;4.营业性多功能娱乐场所;5.兼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6.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7.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条例》禁止的活动。
第四条娱乐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调控布局结构,审核娱乐经营项目,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黔府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为“十四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围绕加强地方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行政立法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加强行政立法,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要高度重视行政立法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构建系统规范、运行有效、突出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
贵州城乡规划条例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1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和镇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切实可行的原则,制定实施乡规划、村寨规划。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景区等特殊区域的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衔接。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4号)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支持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障,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保障,是指采取预防、管理、处置等策略和措施,防范大数据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窃取、篡改、删除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保障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可控性并处于安全状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按照政府主导、责任人主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包容审慎、支持创新,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利用并重的原则,维护大数据总体和动态安全。
第五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围绕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省大数据战略行动实施,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大数据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大数据安全测评体系、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采取大数据安全攻防演练等安全保障措施,推动大数据安全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和发展。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促进、发展、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及其支持环境。
第四条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互通共享、市场运作、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通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进行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广播电视和通信主管部门是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相关知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8号•【施行日期】2023.10.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8号《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于2023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协作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预防化解第五章保障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方式,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预防和化解活动。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自愿;(二)尊重公序良俗;(三)源头防控,预防为主,注重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四)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完善城乡社区和农村网格服务体系建设,及时预防、排查、疏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21首部大数据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_条例_
2021首部大数据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中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在近日发布,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最新内容,欢迎阅读!中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创多项“历史”作为中国首部地方大数据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填补了大数据的立法空白,具有大数据产业纳入法治轨道的意义。
作为贵州省“十三五”开局之年通过的首部法规,该条例也是贵州省立法时间最短的法规。
记者1月23日下午从《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述消息。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共6章39条,包括大数据发展应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等内容。
条例紧扣贵州大数据应用的现实需求和发展趋势,对数据采集、数据共享开发、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安全以及“云上贵州”等基本问题作出了宣示性、原则性、概括性和指引性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群山用“先行先试、突出地方特色”概括该条例。
张群山告诉记者,条例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和急用先立的指导思想,贵州将抢抓国家实施大数据和网络强国等战略机遇先行先试发展大数据产业。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从起草到制定出台仅历时半年左右,是贵州省立法时间最短的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属于创制性立法,是贵州省立法模式的创新。
该条例起草后历经社会讨论、业界点评、专家评议等,综合各方意见后才宣告出炉。
该条例的出台仅是大数据地方立法的“试水”。
贵州还将针对数据交易等单项内容进行立法,从而进一步完善大数据法规,进一步规范大数据发展应用有关问题。
该条例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已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附:《条例》全文《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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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贵州省信息化条例【发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公告[2010]第7号【发布日期】2010-03-31【生效日期】2010-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正文】贵州省信息化条例(公告[2010]第7号)(2010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7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实高效、立足创新、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并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发展,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信息技术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各种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
普及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科学预测,统筹协调,结合实际,组织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影视、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信息化发展规划有序推进。
信息化发展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并加强对信息资源开发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数据库;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为国家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发布、更新政务信息,加强对政务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对依法需要保密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务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范行政机关采集政务信息的活动,避免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的信息,促进资源的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下列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7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供单位和个人无偿查询:(一)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职责;(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需要申请人注意的事项、数量、程序、期限、实施主体和结果;(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五)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和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信息资源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
第四章信息化工程建设第十八条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条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批准立项前,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维护责任。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内容更新,加强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使用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鼓励使用国产软件和本省信息技术和产品。
第五章信息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体系,促进信息技术在社会各行业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组织、推动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促进各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的水平。
国家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平台和软硬件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电子政务相关知识,开展电子政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鼓励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加强以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引导和扶持相关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务、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和现代物流等体系,提升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和全面地提供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费用收缴、服务预订等便民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扶持信息技术社会培训机构发展,推动政府、企业、高等院校及社会培训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人才培养与企业人才需求紧密结合,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第三十三条建设完善以信息技术人才库、人才评价系统等信息交互平台为重点的信息技术人才服务支撑体系,促进企业与人才之间的信息交流,优化信息技术人才队伍结构。
对符合当地信息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信息安全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信息网络或者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散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等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管理,遏制不良信息的传播。
鼓励开发应用防范不良信息的信息技术。
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根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审批。
第三十八条信息化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同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并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
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测评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测评机构应当对测评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