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宣贯讲座PPT-2-建筑间距 (NXPowerL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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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2 ―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五)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60米。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非居住建筑 4 12 13 15 18
(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三)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四)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五)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6米。计算间距和退让时,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三条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路幅宽度W(米)退让距离(米)建筑计算高度H(米) ≤16 16<W≤32 >3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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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绿地控制第七章特殊用地第八章市政及管线第九章附则附录名词解释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图一: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图二: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 R );(二)公共设施用地( C );(三)工业用地( M );(四)仓储用地( W );(五)对外交通用地( T );(六)道路广场用地( 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八)绿地( G );(九)特殊用地( D )。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 1000 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 2000 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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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与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 2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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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与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资料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资料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 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 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
第三十五条 (建筑外沿线与 规划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临街与主、次 干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 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 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 之间宽度的2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 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第三十一条 (其他建筑的间 距)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 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 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 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 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 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 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 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 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 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 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 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 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 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 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 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第二十一条 (主采光面既不 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 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 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 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 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 (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 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 的间距:
临街与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 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 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不得大于规 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 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 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5倍。超过上 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 比例后退。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最新版)剖析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最新版)剖析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宣传讲座2建筑间距课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宣传讲座2建筑间距课件
● 非居住建筑
1、H≤24米:0.5H(主采光面), 4米(山墙) 2、24<H≤60米:12米、13米、 0.5H 3、60<H≤100米:13米、15米、 0.5H 4、100<H≤150米:15米、18米、 50米 5、150<H :18米、21米、 60米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按50和60米分别控制
● 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 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 自的计算高度(如图1、2):
相对高度
相对高度
● 建筑相对布置 但夹角大于60 度或者错位布 置时,相对高 度为两建筑最 近点所属外墙 面各自的计算 高度:
相对高度
● 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 房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
城市空间形象反思
• 重庆直辖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 日新月异,但我们经常听到的形容我市建成区的 词语却有: 水泥森林、密不透风、压抑 ……
因此,我们必须反思:要怎样才能克服“人多地 少”、“可建设用地比例低”的现实情况,通过 对建筑布局的控制,将我市真正建设成“宜居重 庆”。
符合原技术规定的建筑群体效果
● 居住建筑
1、H≤24米:0.5H(主采光面), 4米(山墙面) 2、24<H≤60米:13米(40米面宽以内), 0.5H 3、60<H≤100米:15米(40米面宽以内), 0.5H 4、100<H:16米(40米面宽以内),50米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仍按40米控制,不再区分板式
或点式。
建筑半间距(第十四条 )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相对面
● 建筑相对面:建 筑相对布置时, 产生相对关系的 面。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宣传讲座PPT3建筑退让NXPowerLite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宣传讲座PPT3建筑退让NXPowerLite
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建筑计算高度-名词
解释第7条; ● 不同高度的建筑,
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 让道路控制边线;
●将道路红线修改为 道路控制边线。
不同高度建筑退让道路 控制边线示意图
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第二十三条)
● 计算高度小于6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 最小距离由1.5米提高为2米。
● 退让防护绿地(G2) 的最小距离为3米;
建筑退让公益设施用地(第二十七条)
● 取消了原条文中建筑加退托幼用地3米的规定。 ● 将原条文中的运动场地、学校、医院,修改为中小
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 (A4),退让距离为该面的半间距加3米。
● 第26、27条的建筑退让只与相邻用地的规划用地 性质有关,与土地权属无关。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示意图一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第二十五条)
● 建筑外墙面与建 设用地红线、道路中 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 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 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 小退让值。(对应第 十五条的表格)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示意图二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第二十五条)
最小退让值(对应4
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
4
非居住建筑
4
24-60
13 12
60-100 100-150 H>150
15
16
16
13
15
18
建筑退让绿地、广场(第二十六条)
● 退让公园绿地(G1) 的最小距离为该面的 半间距加3米;
● 新增建筑退让广场用 地(G3)的最小距离 规定,标准与公园绿地 一致,为该面的半间距 加3米。

2012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培训教材

2012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培训教材

容积率
控高
≤1.2
类型
1.2-2.0 2.0-3.0 ﹥3.0
备注
住宅建筑
工业、物流仓 储建筑
≤20米 ≤40米
确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调
≤40米
≤80米
≥18米
整建筑控制高度的,经专 题论证,其个别楼栋调整
幅度不得大于40%。
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突 破的,须专题论证.
第三章 建 筑 间 距
本章由原技术规定的16条(第十八条至第三 十三条)调整为10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 其中:删除6条,新增3条,修改4条,保留3条。
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 用地管理
零星用地(第六条 )
建设原则: ● 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 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 ; ● 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 ● 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如廉租房、行政办公等),
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 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第八条 )
地上地下判断方法: ● 全掩埋 不高出1米 ● 以层为单位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第八条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以不合理堆土形成 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存在自由裁量。
容积率(第九条 ) 原规定: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新规定: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商业服务业为主与 居住混合布局
居住≤ 70% 公建>30% 公建 居住
公建>60% 居住≤40%
公建
居住
零星用地(第六条 )
原规定(允许最小地块) 分区、分面积
新规定(零星用地) 分级、分功能、分面积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执行完整版(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执行完整版(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 2 ―项目。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方案计划技术规定2012

重庆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方案计划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 2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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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
● 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算高度(如图1、2):
相对高度
相对高度

建筑相对布置
但夹角大于60
度或者错位布 置时,相对高 度为两建筑最 近点所属外墙
面各自的计算
高度:
相对高度
● 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
因此,我们必须反思:要怎样才能克服“人多地 少”、“可建设用地比例低”的现实情况,通过 对建筑布局的控制,将我市真正建设成“宜居重 庆”。
符合原技术规定的建筑群体效果
符合原技术规定但过于拥挤的空间形态
解决思路
间距体系
● 统一新旧区间距标准; ●
全间距 = 半间距 + 半间距;
● 取消24米以上建筑的“山墙”概念; ● 提高建筑“角对角”布置时的间距标准; ● 按建筑性质、高度、面宽分别确定半间距; ●对建筑拼接、天际轮廓线进行限制和要求。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 对拼接面的要求
不应采用单点对角拼接方式,可采用面与面实体拼接
方式,拼接面的叠合宽度必须大于或者等于6米。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 拼接后的面宽认定: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整体立
面宽度,即下图中的L4。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 拼接后的建筑间距计算:根据拼接形成的凹槽宽度的不
第三章
建 筑 间 距
本章由原技术规定的16条(第十八条至第三 十三条)调整为10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
其中:删除6条,新增3条,修改4条,保留3条。
城市空间形象反思 • 重庆直辖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 日新月异,但我们经常听到的形容我市建成区的 词语却有: 水泥森林、密不透风、压抑 ……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相对面
● 建筑相对面:建
筑相对布置时,
产生相对关系的 面。 B1面是A1面的相
对面,
B2面不是A1面的
相对面。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第十五条 )

相对布置,夹角≤60度的,不小于相对面各自半间距 之和。 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下表 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半间距与全间距图示
半间距与全间距图示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
● 相对布置: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
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相交的,为相对布置。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
● 错位布置: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
建筑半间距(第十四条 )
● 非居住建筑
1、H≤24米:0.5H(主采光面), 4米(山墙) 2、24<H≤60米:12米、13米、 0.5H 3、60<H≤100米:13米、15米、 0.5H 4、100<H≤150米:15米、18米、 50米
5、150<H :18米、21米、 60米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按50和60米分别控制
● 相对布置,夹角>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
● 错位布置的,不小于下表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建筑最小退让值表(单位:米)
最小退让值 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
H≤24
4
24<H≤60
13
60< H≤100
15
100< H≤150
16
H>150
16
非居住建筑
4
12
13
15
18
相对高度
● 相对高度:指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
同,分别确定凹槽前端(计算面1)和内侧(计算面2) 的建筑间距。
房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 超高层建筑不得与任何建筑拼接(裙房不算拼接);
● 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 居住建筑拼接时,根据建筑位置、高度的不同分别控
制可否拼接和拼接后的面宽:
1、沿江、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
10000㎡的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
2、在上述范围外布置。
建筑半间距(第十四条 )
● 居住建筑
1、H≤24米:0.5H(主采光面), 4米(山墙面) 2、24<H≤60米:13米(40米面宽以内), 0.5H 3、60<H≤100米:15米(40米面宽以内), 0.5H 4、100<H:16米(40米面宽以内),50米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仍按40米控制,不再区分板式 或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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