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义民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doc
原告黄某红与被告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原告黄某红与被告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7937-1-1.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阳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黄某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那坡镇濑旺村下屯13号。
委托代理人沈开荣,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覃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头塘镇XX村XX屯XX号。
委托代理人黄受强,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某红与被告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春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覃小艳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黄某红的委托代理人沈开荣、被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受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红诉称,2010年8月,原、被告合伙投资在田阳县那坡镇那吉农贸市场开办旺宇塑料厂,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投资一人一半,利润平分。
从办厂开始原告相继投入资金593184元,被告投入548500元。
过后,原告开始联系购买机器,租赁土地,筹建厂房,购买原料,于2011年2月底建成投产,一直生产到2011年4月28日,后来由于原、被告的原因停产解散。
2012年3月份把塑料厂全部机器设备转让给覃锋,转让价格为520000元,投产期间所生产的产品销售总收入为368164元,除了91900元原告支出塑料厂的员工工资等费用外,利润为276264元。
过后,被告只分给了原告机器设备转让款21万元外,剩余的转让款、利润及办厂投入的资金差额没有支付给原告,经过原告多次要求支付,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
原告于2011年4月5日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开庭审理,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开庭审理,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合伙关系没有解除,没有就合伙财产及利润进行清算,无法确定投资及利润的数额分配,由原被告双方进行合伙清算,纠纷不能解决的,可以再行起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新整理代理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上诉状范文.docx
最新整理代理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上诉状【说明】该案是本律师代理的委托网络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代理上诉人xxx 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进行了改判,律师的意见部分得到支持。
此文为上诉状全文。
笔者在此就一个小细节举例说明一下,本案一审诉讼标的为20余万元,一审判决主文第五项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笔者代理一审被告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诉讼请求并不是通常上诉状所称的“请求撤销原判”,而是实事求是及巧妙提出……仅这一点,便可为上诉人节省了不少二审诉讼费用。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省xxx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林,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xxx省xxx市人,住xxx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11111××。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xxx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标的:60570元)事实与理由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xxx市移动公司和xxx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xxx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xxx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
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
上诉人谭某与被上诉人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上诉人谭某与被上诉人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粤12民辖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杏花苏文华罗静芳【审理法官】邱杏花苏文华罗静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谭桂成;吴梅桂【当事人】谭桂成吴梅桂【当事人-个人】谭桂成吴梅桂【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谭桂成【被告】吴梅桂【本院观点】本案为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原告住所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
谭桂成和吴梅桂的户籍所在地均为肇庆市鼎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
虽然吴梅桂向原审法院提交《“丽都商业街”铺位承租合同》、《收据》、《租赁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其自2007年起承租广州市天河区“丽都商业街”的铺位进行经营且离开肇庆市鼎湖区超过一年,但由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谭桂成也离开肇庆市鼎湖区超过一年,故谭桂成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况且,此前谭桂成与吴梅桂的离婚纠纷已由原审法院进行过审理,该院对双方纠纷及具体案件比较清楚,本案继续由该院审理符合方便诉讼的原则。
综上,谭桂成上诉请求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的理据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吴梅桂向原审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3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委托代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案由:委托代理法律纠纷一、基本事实2010年,开发商在市中心投资开发一住宅小区,该小区于2012年竣工。
为保障小区的物业管理,开发商于2012年5月与物业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物业作为开发商的代理人,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物业开始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包括小区的日常维护、安保、清洁等工作。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2014年,开发商发现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存在乱收费现象,且小区公共设施存在严重损坏未及时维修的情况。
开发商多次与物业协商解决,但未果。
于是,开发商于2015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返还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并赔偿因公共设施损坏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被告物业辩称,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是由于开发商未及时提供相关费用支持所致。
至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坏,物业已经尽到了维修义务,损坏的原因是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
二、争议焦点1. 物业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多收取了物业管理费?2. 物业是否尽到了维修义务,对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坏负有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问题,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物业有权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但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经查,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存在乱收费现象,多收取了部分物业管理费。
因此,物业应当返还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
2. 关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问题,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物业应当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经查,物业在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后,未及时进行维修,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因此,物业对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坏负有责任。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原告:XXX律师事务所被告:XXX公司根据被告XXX公司与原告XXX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经本院审理认为: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原告:XXX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1. 原告身份为被告的委托代理律师事务所,其权利为代理被告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义务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履行方式为参与诉讼活动,协助被告制定和实施法律战略,期限为委托代理期限内。
2. 被告身份为药物生产销售商,其权利为从事药物生产和销售,义务为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履行方式为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和检验,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期限为药品使用期限内。
3. 双方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对方商业秘密和隐私。
4. 如有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原告有权代理被告在法庭上出庭,向法院提交材料,并代表被告进行辩护。
2. 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时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协调解决任何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中断的问题。
四、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判决书自倡议书中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仍不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五、其他本案不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待判决生效后,由被告承担。
以上判决如你对双方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上诉。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委托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判决案例【正文】案例背景:在商业交易中,常常会涉及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合同中的条款和解释可能存在争议,委托合同纠纷也随之产生。
为了更好地理解委托合同纠纷案例的判决原则和司法思路,本文将介绍一个委托合同纠纷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描述:某A公司作为一家贸易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进口一批商品,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期限将货物交付给A公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质量、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具体事项。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验收阶段,A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纠纷分析:在此案例中,委托合同纠纷的焦点是货物的质量问题。
A公司作为委托人,有权要求B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
然而,由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A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B公司在委托合同中对货物质量的承诺未能履行,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纠纷。
法院判决B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A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判决理由:1.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委托合同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并且双方都签署了合同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
3.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B公司根据法院判决,返还了货款,并根据A公司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该判决结果得到了双方的接受,委托合同纠纷得以解决。
启示与建议:1. 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双方应当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并确定关于质量标准、货款支付等方面的具体约定。
2. 在实施委托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2023年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纠纷(1250字)5篇
2023年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纠纷(1250字)5篇篇12023年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和法律意识的提升,法律纠纷也在日益增多。
其中,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也时常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
2023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被告是一个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
原告公司声称在与被告签订的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了律师事务所将为其代理一起法律诉讼案件,并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原告公司发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导致原告利益受损。
因此,原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告表示,自己在代理实践中一直遵守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在该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协助和配合,导致案件无法得以顺利进行,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其特点是一方委托他方代理处理法律诉讼事务,代理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代理义务。
同时,法院还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最终作出了判决。
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律师事务所被认定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并要求其向原告公司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
同时,法院还对原告公司提出的一些要求进行了适当的调解和裁决,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效益。
这起案件不仅引起了人们对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关注和思考,也提醒了人们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时要谨慎选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实践中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事件。
综上所述,2023年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遵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王习军、谭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习军、谭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9【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14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鄢睿罗娟陈璐【审理法官】鄢睿罗娟陈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习军;谭义【当事人】王习军谭义【当事人-个人】王习军谭义【代理律师/律所】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永镇【代理律所】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习军【被告】谭义【本院观点】王习军与谭义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习军与谭义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因工程完工,王习军未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给谭义支付款项,王习军于2019年10月2日自愿出具《欠条》,确认应当支付谭义投资款及利润共计20万元。
且于2020年6月10日,在案外人胡东在场的情况下,胡东、谭义、王习军三人再次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形成了《明细》,确认王习军应对谭义支付20万元,并约定由胡东将工程款打入谭义的账户。
至此,王习军与谭义对合伙关系进行了结算,形成了新的债权凭证。
涉案《欠条》形成于2019年10月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原告:(委托人姓名)被告:(代理人姓名)本案受理后,依法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和认定以下法律关系:一、基本情况原告和被告于(委托合同签订时间)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被告代理原告起诉(案件名称)案件。
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依法代理原告起诉,并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二、各方权利、义务原告的权利:1. 要求被告依法代理起诉(案件名称)案件;2. 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用;被告的权利:1. 要求原告依法提供必要的委托事项资料;2. 要求原告按照约定标准支付代理费用;原告的义务:1. 提供必要的委托事项资料;2. 按照约定标准支付代理费用;被告的义务:1. 依法代理起诉(案件名称)案件;2. 按照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三、违约责任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原告未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依法代理起诉(案件名称)案件,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免除代理费用,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五、其他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如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若无法协商解决,则应当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判决如下:1. 被告依法代理起诉(案件名称)案件,并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2. 原告按照约定标准支付代理费用;3. 原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日期:年月日。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姓名(全称):联系电话: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乙方:姓名(全称):联系电话: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鉴于甲方需要处理某项法律事务,且甲方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经验,故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协助其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的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向乙方委托代理处理的事项为__________(具体委托事项)。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确保提供的委托事项内容真实、准确,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2、甲方的一切法律行为均与乙方无关;3、甲方有义务支付委托代理费用,并且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4、甲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因违法行为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以诚信、勤勉、审慎的态度进行,确保代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定;2、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委托事项的相关情况,并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3、乙方应确保甲方的利益不受损失,为甲方尽职尽责,履行其代理职责;4、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事项的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根据委托代理事项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委托代理费用;2、委托代理费用应由甲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支付。
第五条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及解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如因履行本合同引起任何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委托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谭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6【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16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蒙芦卫杨敏【审理法官】肖蒙芦卫杨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谭某某;石某某;韩某某【当事人】谭某某石某某韩某某【当事人-个人】谭某某石某某韩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李某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代理律所】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审查焦点为谭某某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为谭某某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从诉讼标的来看,前诉与后诉中原告谭某某均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石某某、韩某某提起诉讼,所诉法律关系相同,且前诉与后诉的案件事实亦相同。
因此,上诉人认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不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从诉讼请求来看,前诉中谭某某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石某某、韩某某偿还借款200万元,本案中其诉求为偿还借款205万元,虽然要求偿还的金额不同,但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均基于2018年12月5日谭某某向石某某转账200万元的案件事实。
因此,上诉人认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不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前诉中,法院已通过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谭某某的诉讼请求,而后诉中上诉人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
上诉人认为后诉与前诉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情形。
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例
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例
哎呀呀,今天来给大家讲一个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案例。
就像那波澜起伏的剧情一样,可精彩啦!
有这么一个客户,姑且叫他老张吧,他心急火燎地找到法律服务所,那
表情简直像是天要塌下来一样。
原来啊,老张和法律服务所签了委托代理合同,满心期待着能在一场纠纷中得到有力的支持。
老张在和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沟通时,可是抱着很大希望的,他说:“你们可得好好帮我呀!”工作人员当时也是信誓旦旦地承诺会全力以赴。
可谁能想到,后来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服务所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似乎有些环节做得不够到位,哎呀,就像
是一辆本该高速行驶的汽车突然抛锚了一样!老张那个气呀,他觉得自己的信任被辜负了。
他找到服务所理论,大声质问:“这就是你们给我的交代吗?”
双方就这么陷入了僵持,这不就是像两个拔河的队伍,谁也不肯让步嘛!老张认为服务所没有履行好合同,服务所却有自己的一套说辞。
这起纠纷闹得越来越凶,就好像一场暴风雨席卷而来。
周围的人也都议论纷纷,有人说老张有理,有人说服务所也不容易。
这可不就跟看戏一样热闹!
在我看来,这件事情双方其实都有责任。
老张在选择服务所时可能没有足够了解清楚,而服务所也确实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疏忽的地方。
所以说呀,不管是寻求法律服务还是提供法律服务,都得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可不能稀里糊涂的!这起案例不就是给大家敲了一个警钟嘛!大家可得记住啦!。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原告:张三(化名),男,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四(化名),女,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件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3年1月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代理原告张三处理一项商业谈判事务。
合同中明确了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5万元给被告李四。
然而,在代理期限内,被告李四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且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李四仍未采取有效行动。
原告张三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李四返还预付款及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 委托代理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 被告李四是否应当返还预付款及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四在代理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且在原告张三多次催促后仍未采取有效行动,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原告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告张三有权要求被告李四返还预付款,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2. 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三预付款人民币5万元。
3. 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五(化名)书记员:赵六(化名)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8日(注:以上内容为模拟判决书,仅供参考,实际案件判决应以法院实际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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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的民事判决-
编号:委托代理合同的民事判决甲方:乙方:年月日委托代理合同的民事判决【/h/】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汉中民中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汉派*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派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晓敏,董事长【/h/】【/h/】委托代理人冉旭海,陕西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h/】【/h/】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供销社阳县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曹,经理【/h/】【/h/】委托代理人左晓强,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阳县供销合作社交易中心副经理【/h/】【/h/】委托代理人俞x中,汉中市司法局第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h/】【/h/】原审第三人张旭忠,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阳县人,住阳县扬州镇西街69号,个体医生【/h/】【/h/】上诉人韩*公司因与原审被上诉人商贸中心、第三人发生合同纠纷,不服阳县人民法院(2006)第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关晓敏、委托代理人冉旭海;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左晓强、俞晓中;和原审第三人张学忠都参加了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h/】【/h/】原审认定,2005年11月1日,原告供销社阳县交易中心与陕西汉牌*销售中心有限公司分公司阳县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将原告位于阳县南环路仓库内的八栋二层半砖混住宅楼依法向社会拍卖2005年11月25日,被告注册拍卖师关晓敏在杨*德源大酒店主持拍卖,拍卖原告委托的房产有时横刀、佟Xgui、任Xlin、第三人张xx忠参与拍卖,拍卖价格从18万元开始。
第六轮只有68号的张x忠和12号的石恒道参与竞价,68号的张x忠支付了23.4万元,在拍卖师第二次喊23.4万元后,拍卖师关晓敏一边敲锤子一边喊第三个23.4万元的价格,没有看到12号的盘子,引起了参与拍卖的石恒道的不满,与拍卖师发生争执,砸碎拍卖锤,警察赶到《拍卖确认书》未当场签署,拍卖失败随后,被告起诉阳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购买23.4万元有效,并赔偿相关损失。
文某与刘某.王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文某与刘某.王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文某与刘某、王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9)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
委托代理人王江燕,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冀闽,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印文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文某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宝民二(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9年9月20日,文某与刘某签订《委托理财计划(1年期)之受托投资管理协议》一份,协议抬头甲方(委托方)为文某,乙方(受托人)为上海图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协议末部由文某在甲方签名,刘某在乙方处签名,未加盖图腾公司公章,王某某在证明人处签名;协议约定甲方将人民币7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委托乙方进行期货投资管理,期限为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之30%归甲方所有,超过30%以上的收益由甲乙双方各得50%。
同日,文某通过银行向王某某支付70万元,之后,王某某又通过银行将70万元转付给刘某。
2019年9月23日,刘某向文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基本内容为文某与图腾公司全权负责人刘某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一年期)协议现已到期,由于刘某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协议内容,故刘某承诺于2019年9月15日前分期向文某偿付理财本金70万元及收益10万元,王某某在协议保证人处签名。
2019年10月13日,文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王某某先生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现金)。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委托人信息 1.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信息 2.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事项 3.1 委托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委托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与义务 4.1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委托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 6.1 违约责任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 7.1 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条款 8.1 合同生效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合同变更与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委托代理合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于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委托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代理纠纷
委托代理纠纷尊敬的仲裁员:本案涉及一起委托代理纠纷,我们作为原告,特此向贵府提交我们的理由和证据,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一、案件背景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我们需要积极开发并开拓新的市场。
鉴于此,我们决定委托被告作为我们的代理人,负责寻找、洽谈与购地有关的项目。
我们在洽谈过程中与被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代理费用。
然而,被告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的失职行为1. 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尽职尽责,未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购地项目的相关信息,对于项目的可行性、法规要求等基本事项欠缺了解。
2. 被告未能按照我们的指示,全力寻找有潜力的购地项目。
相反,他们仅仅依赖市场竞争的信息,忽视了我们所重视的其他关键因素。
3. 被告在洽谈和签约过程中没有充分保护我们的利益,导致我们与卖方签订了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4. 在购地项目的审批过程中,被告没有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调,导致项目审批进展缓慢,甚至被取消。
三、损失分析由于被告的失职行为,我们遭受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支付给被告的代理费用以及不合理合同条款导致的额外费用。
间接损失包括项目审批的延误,影响了我们的市场行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品牌形象。
四、请求鉴于上述事实,我们诚恳地请求贵府:1. 判决被告承担我们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相应的金额。
2. 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合理的惩罚。
3. 要求贵府撤销其他与此案有关的不合理合同条款。
五、证据清单1. 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附件2. 被告提供的市场竞争数据3. 项目审批文件及邮件沟通记录4. 费用支付凭证和相关发票5. 相关合同及其修订记录最后,我们真诚希望贵府能够审慎研究我们提交的证据和理由,并依据相关法规和法律判决,公正处理此案。
我们坚信,权力公正无私,只要事实证据确凿,正义必将得到伸张。
衷心感谢您的仲裁工作!原告:XXXX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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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义民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2005)东民三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义民,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县交通局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利波,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小强,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孤岛采油厂职工,现住孤岛采油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闫向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义民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谭义民,委托代理人孙瑞玺、樊利波,被上诉人颜小强,委托代理人闫向
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东援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援公司)由原告颜小强全额出资50万元,颜小强是该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享有最终决定权。
被告谭义民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在原告授权范围内与业务方洽谈业务等。
协议有效期为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1 日。
同日双方又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表现,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资1500元、话费150元。
合同有效期为2003 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1日。
协议履行中,2003年11月11日-12日,被告按原告的意图与张顺来向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交付660582元的光杆密封器。
被告从购货单位领取货款后,没有将该款存入东援公司,却将该款存入东营市信合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中。
随后被告分批提走66002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没有返还。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公司进行经营,显然不当,应予纠正。
但原告是东援公司的财产所有人,东援公司所有经营费用由颜小强支付,所以东援公司的经营收益应当归颜小强享有。
本案中价值660020元的货款是颜小强委托被告以东援公司名义供货经营所得,因此该货款应归颜小强享有。
被告只
是受颜小强的委托以东援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对该货款不享有所有权。
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货款6600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谭义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颜小强货款66002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10元,由原告负担2210元,被告负担10000元。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被上诉人不是东援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东援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的主要证据是2004年5月27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名的证明材料。
但是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与东援公司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
2、假设该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内容属实,也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是东援公司的股东。
因为股东的资格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记载来确定。
3、一审法院人定被上诉人是东援公司财产所有人是错误的。
因为该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的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如被上诉人是东援公司出资人,也只享有公司的股东权利。
4、如果被上诉人是东援公司唯一合法的股东,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也是错误的。
因为东援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的货款是公司的收入,而非被上诉人的个人收益。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颜小强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公司进行经营,颜小强是东援公司的财产所有人是正确的。
原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聘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两份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上诉人是东援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上诉人是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对东援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每月1500元的报酬。
因此,东援公司的财产和收入应归被上诉人所有。
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擅自将660020元的货款据为己有,侵犯了被上诉人对该660020元货款的所有权,应予以返还。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二OO五年五月九日书记员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