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医疗纠纷法律误区论文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论文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论文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错误操作、诊治违规、医疗器械故障或品质问题,造成患者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导致死亡等不良后果,所引发的一种诉讼纠纷。
这种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而如何正确应用法律原则,是解决这些纠纷的关键所在。
据中国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民法典第十章规定了《侵权责任法》,其中详细阐述了医疗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生、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并规定了医疗侵权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构成、赔偿的类型和方式以及责任的免除等重要问题。
首先,医疗侵权的主体范围包括医生和医疗机构。
医生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其行为必须符合医学伦理、医学规范和医疗要求,如出现医生技术、操作和判断等方面的错误,就对患者造成了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机构,应当对医生在医疗服务中的行为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如医疗机构在对医生的管理和监督不力,就应当对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符合三个要素,即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行为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采取了不符合医学规范的技术操作或错误的医疗决策,导致患者发生了损害。
损害是指患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为医疗行为的错误而发生了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失。
因果关系则是指医生的错误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失的直接原因。
然后,赔偿的类型和方式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的类型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包括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餐饮费用、误工费用、营养费用、残疾鉴定费用等等。
非经济损失包括患者的痛苦、精神损失、生活质量的下降等等。
如何统计、计算和确定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司法实践和医疗标准进行科学评估。
最后,责任的免除也是医疗侵权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法律认为,医生因医疗技术不高超或医疗条件受限难以避免某种医疗损害,可以免除医疗侵权责任。
刍议医疗纠纷处理的误区及对策
过错 责任 归咎于医方 , 这种把患方视为弱势群体 的认识 有违 市场 经济公平 、 公正 和患方群 体多元 化的原 则 , 医方在 处 使
理 纠纷中处于尴尬的局面。
12 法不治众 , . 法可容“ 的误 区 情” l2 1 聚众施压 , , . 医疗机构在经济上不堪 负重 面对医疗纠纷 , 特别是在客观上 医方存在 一定 缺陷的纠 纷, 部分患者及其 家属不是 寻求正常合 法途 径解决 问题 , 而 是为泄私愤和增 加解 决 问题 的筹码 , 国家有 关法 律 于不 置 顾, 纠集 亲属和不明真象 的群众蓄意 挑起事 端 , 干扰 医疗机 构正常工作秩序 , 非法限 制医务人员 人身 自由, 甚至 采取暴 力相 向的手段迫使 医方满足其不合理要求 , 近年来 由此造 成 医务人员伤 害的血案 、 案屡见报 端 , 呈上 升 之势 。为 息 惨 并 事宁人和避免新 的纠纷与矛盾 的发生 , 一些 医疗机构在 纠纷 处理上不得不 向患方作 出让步 和妥协 , 医疗赔偿金额动则 几 十万元 , 大大地超 出医方承受 的经济底线 。
也对 医方在社会上造成不可挽 回的负面影响 。
12 3 执法难为 , .. 医患暴 力难 以遏 制 在 纠纷处理过程 中, 医患双方在协 商难 以形成共识 的情
责 。但在实践 中 , 除受传 统服务 观念影 响外 , 在媒 体 的引导
下, 人们普遍认为 医疗 服务机 构作为 提供 服务 的主体 , 患方
【 关键词 】 医疗 纠纷
医疗 纠纷的处理 是各 级卫生 管理者 面临的既现 实又艰
巨的一项 工作 任务 。但 由于受传 统观念 、 社会舆论导 向和相 关的法规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 , 医疗纠纷的处理存在一 些误区 , 并对社会和 医疗单位 造成 负面影 响。 因此 , 须引 必 起各级主管部门和管理者的重视 , 加以解决 。
浅谈对医疗纠纷防范的认识论文
浅谈对医疗纠纷防范的认识论文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医疗费用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改革的深入,医疗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医患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加强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是当前医疗行业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医疗纠纷的成因医疗纠纷的成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医患双方在医疗知识、医疗技能等方面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了解程度有限,容易产生误解和不满。
2. 医疗风险: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不可避免的医疗错误和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患者损失,进而引发纠纷。
3. 医患沟通不足:医患双方在沟通中存在问题,可能导致患者对医疗行为和结果的误解和不满意。
4. 医疗服务不到位: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态度可能引发患者的不满和投诉。
5. 医疗费用问题:医疗费用的高涨和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可能导致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满和投诉。
二、医疗纠纷防范的意义医疗纠纷防范是指在医疗过程中,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方法,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防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防范可以有效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医疗纠纷而导致的损失。
2. 维护医疗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医疗纠纷防范可以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疗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3. 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医疗纠纷防范可以促进医疗行业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 维护社会稳定:医疗纠纷防范可以有效减少医患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三、医疗纠纷防范的措施为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加强医患沟通: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和信任,减少误解和不满。
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疗纠纷论文
医疗纠纷论文
题目:医疗纠纷的原因、风险与预防措施
摘要:
医疗纠纷是指由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争议和矛盾,涉及医患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关系。
本论文在综合分析医疗纠纷现象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风险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通过对各方面的研究和案例分析,为促进医疗纠纷的有效预防和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医疗纠纷问题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医疗纠纷不仅对医患双方造成伤害,还给医疗机构的声誉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因此,研究医疗纠纷的原因、风险和预防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
1.1 患者心理因素
1.2 医务人员因素
1.3 医疗制度因素
二、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
2.1 患者角度的风险评估
2.2 医务人员角度的风险评估
2.3 医疗机构角度的风险评估
三、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3.1 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预防机制
3.2 加强医患沟通与信任
3.3 完善医务人员培训与管理
结论:
医疗纠纷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只有从多个方面综合施策才能有效地预防和管理。
通过本论文的探讨和分析,可以看出,患者心理因素、医务人员因素和医疗制度因素都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加强医患沟通与信任,完善医务人员
培训与管理,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医疗纠纷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法律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旨在为我国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面广泛,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及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一起法律医疗纠纷案例为视角,探讨医疗纠纷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经检查,患者需进行手术。
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器官受损,术后患者病情恶化。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及医生存在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1. 医疗技术水平有限。
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医疗技术日新月异。
然而,部分医院及医生在技术水平上存在不足,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 医患沟通不畅。
医患沟通是医疗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医生缺乏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3. 医疗制度不完善。
我国医疗制度尚不完善,如医疗责任制度、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等,给医疗纠纷的解决带来困难。
(二)法律适用1.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及医生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器官受损,构成医疗事故。
2. 医疗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本案中,患者家属可依法要求医院及医生赔偿损失。
(三)解决途径1. 调解。
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纠纷,寻求第三方调解。
2. 诉讼。
医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论医疗纠纷是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本文以一起法律医疗纠纷案例为视角,分析了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摘要】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常常存在法律误区。
本文首先分析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常见类型,接着探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误区,并进一步阐述医疗纠纷中法律责任的界定。
随后提出了提高医疗纠纷解决效率的思考和加强医患沟通与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性。
在强调了对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需加强宣传、卫生部门应加强医患沟通培训和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
通过全面分析和思考,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当前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为提高医疗纠纷处理效率和医患关系质量提供指导和建议。
【关键词】医疗纠纷, 法律误区, 医疗责任, 医患沟通, 预防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机制, 法律规定, 宣传, 培训, 效率, 界定, 思考, 结论.1. 引言1.1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在当前社会,医疗纠纷问题愈发凸显,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很多人存在着对法律的误解和盲目信赖,导致了更多的纠纷和矛盾。
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探讨其中的误区,并思考如何完善解决办法。
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误区对医疗纠纷的不良影响。
很多人认为医生就是神,医院就是圣地,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缺乏必要的警惕和审查意识。
这种盲目崇拜容易使医患双方对法律责任和权益产生偏见,造成理解上的隔阂,难以化解矛盾。
我们需要思考如何纠正这些法律误区。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不偏不倚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和医生也应主动承担起法律责任,加强诚信管理和自律意识。
社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使每个人都能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
要解决医疗纠纷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法律,避免盲目信赖和误解。
只有全面了解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2. 正文2.1 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常见类型在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常见类型方面,首先需要了解医疗纠纷是如何产生的。
医疗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分歧或矛盾,最终导致纠纷的发生。
关于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论文2500字(2)
关于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论文2500字(2)医疗纠纷的论文篇3浅议医疗纠纷的源头及战略医疗纠纷的根源当前医疗纠纷主要源于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当中的故意或非故意的不当操作、不当用药等引起医疗事故。
第二种是医务人员并没有任何不当,但是患者对医务人员不理解、不满意、沟通不顺畅造成医疗纠纷发生。
第三种就是患者故意通过媒体的渲染,利用法律或民众舆论给医院或医生施加压力,以此获得不当利益或进行恶性报复。
而其主要根源则在于国家医疗制度的不健全,经济利益的驱使,医院管理层面的缺失,医患人文素养的缺乏,医患之间的难以沟通和信任,患者的高期望值和现有医学水平的限制的矛盾,而不当的媒体引导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使过多的医疗纠纷成为可能。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医院不再是政府包办的福利性单位,而是部分拨款的公益性单位。
政府对医院的投入不足,医疗服务价格低于成本,补偿机制不健全,许多医院为了维护运行和发展,增加了许多服务手段,无关紧要的体检、检验项目,“开单提成”、“药品回扣”等成为大众皆知的潜规则。
在另一个层面上,医疗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医院设备落后匮乏。
我国针对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患者及家属如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医闹”事件的恶性发展是其最直接的表现。
医院建设是进行正常医疗活动的基础,医院的管理有序化、人性化是进行合理医疗活动的保障。
医院的建设未能考虑患者需求,医院的设备物资未能达到国家标准,医院的硬件实力欠缺。
医院体系结构缺乏系统性,医院各部门之间联系不紧凑,部门之间未能密切沟通,在对待患者期间,存在服务环节遗漏,造成用药或治疗失误,造成医疗事故。
医院管理腐败,管理层管理理念落后,缺乏人性化,造成医院医务人员怨声载道,不能很好地服务患者,对医院和患者抱有怨气等,这些系列的不足常常是医疗纠纷产生的导火线。
上海某大型综合性医院2005年度发生的919例医疗投诉,通过对投诉资料的分析显示,患者投诉的主要原因是医患沟通(46.8%)、环境和饮食质量(17.5%)、服务态度(11.8%)、医务人员责任心(8.8%)、服务规范(3.4%),这些都可归入医学人文服务的范畴,其总和占总投诉量的88.3%。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医疗纠纷现状及其分析5篇》
《医疗纠纷现状及其分析5篇》第一篇:医疗纠纷现状及其分析医疗纠纷现状及其对策分析近年来国内医疗纠纷愈演愈烈,表现为数量激增、矛盾尖锐、索赔高额、处理困难。
医疗纠纷的处理成为医患双方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心中的痛”,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焦点问题。
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与人体本身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医疗纠纷难以避免,只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医疗机构及其不同的医务人员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多少和大小有所区别而已,所以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如何合理、合法、有序、有效地处理,成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课题。
1、医疗纠纷的现状1.1医疗纠纷数量激增,索赔高额医疗机构每年发生医疗纠纷数量绝对高于医疗事故数量,而且医疗纠纷的赔偿总金额要远远高于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
1.2医疗机构自行解决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
1.3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1.4患方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案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1.5医疗事故行政调解途径名存实亡1.6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疑义的增多病历中所反映的信息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
而临床上部分医务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病历的法律重要性,随意涂改、伪造,是使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对于病历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对病历中的医护人员书写的医嘱时间与内容、医护人员的签名等的怀疑最多,成为导致患方不满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影响患方进一步走正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1.7患方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呈增加趋势2、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2.1医方因素服务态度方面。
服务不到位,意识淡漠,语言随便,工作漫不经心,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言谈举止缺乏科学性、艺术性,造成医患关系紧张。
医疗业务技术方面。
少数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未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不按专科收治病人,影响治疗、延长或延误患者的康复。
医患沟通方面。
部分医务人员在使用贵重药品和进行大型项目检查时,尤其是手术前与病人或家属谈话交待不详细,甚至于未履行有关签字手续。
医疗纠纷的4个法律误区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的4个法律误区近年来,医疗纠纷层出不穷。
如何便捷、高效、恰当地处理有关纠纷,应该得到医患双方的共同重视。
在此,法官依据审判实践经验,向公众列出4个常见误区,以期防微杜渐。
误区一:打官司哪种案由无所谓通常所说的“医疗纠纷案件”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公众对涉医案件的笼统说法。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医疗纠纷案件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项下,属于侵权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服务合同项下,属于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122条赋予了当事人在起诉时选择“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在请求权竞合时应当明确案由,且主张不同案由,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举证责任——如果患方主张侵权之诉,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法院将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理。
这时的举证责任要求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
在此情况下,患方对于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将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患方主张违约之诉,则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案件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是1年,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是2年。
精神抚慰金——违约之诉的赔偿项目一般不包括精神抚慰金,但当事人主张侵权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误区二:我的陈述就是证据曹女士在某医院分娩产下一男婴,数小时后男婴死亡,曹女士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浅析医疗纠纷现存若干问题
近年来,医疗纠纷是广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话题。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以及患者对医疗需求程度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涨,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如何正确及时处理好这类案件,牵涉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笔者就这些年对局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的几个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当前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制〞的问题。
目前,我国还并未就医疗纠纷专门制定一部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标准,法律适用的差异仍然存在。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那么?,有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种适用法律“二元制〞的结果使得患者的人身权利同等地遭受医疗过错行为的损害,却享受不同等地赔偿待遇;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是侵犯患者人身权利案件中后果最严重的情形,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获得的赔偿却不是最高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将近半数的医疗纠纷案件经过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缺乏,法院也因此处在左右为难之中,由此导致患者对法院、医疗机构的猜忌和不信任日益严重,医疗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和所谓“医闹〞的不断增加,说明现行体制的负面效应正以日益沉重的代价显现出来。
(二)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问题。
由于医患间对医疗知识掌握及相关信息了解的不对称性,患者需从医务人员方面获得相关知识及信息合理使用选择权和同意权。
同时,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六十二条规: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出必要解释。
医方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后,患者才可能对发生的不良后果具有思想准备。
只要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合理告知,并没有因过失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就应当由患者承当不良后果的风险及责任。
但是在医患争议的焦点中,医生未告知或告知不到位占有很大比例,主要原因是由于医疗效劳人员特别是医生没有很好地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致使患者或家属对治疗方法及治疗效果持有异议,从而引发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一)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一)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根据2000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医疗纠纷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问题。
一方面,医院对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患者对于目前的医疗纠纷解决颇有怨言。
相对于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当前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明显滞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
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医事法律教学实践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实务经验,拟对医疗纠纷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医疗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一、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
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
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
自愿原则。
”。
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
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医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卫生部门法来调整”〔3〕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对于医事法律而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对等性乃是一种常态,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如果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优越地位而主张其在法律地位上的优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医疗纠纷论文
医疗纠纷论文篇一:医疗纠纷,医患矛盾论文简论医患矛盾及解决措施近些年来我国的医患矛盾日益突出,这不仅对医生本身的职业安全提出了挑战,也反映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能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在这些极端事件背后隐藏着我国现阶段深刻的社会矛盾,以及法律和制度上的欠缺,所以本文将对有关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典型的医疗纠纷极端事件最近一段时间最为典型的时间莫过于发生在3月24日的哈尔滨大血案事件。
3月23日17时03分,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邮政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五号楼风湿免疫科医生被打,立即出警处置。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得知一青年男子用水果刀将4名医生捅伤后逃跑。
经过在医院内展开地毯式搜查,民警在急诊室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
后经审理,李某某因患强直性脊柱炎于2011年4月到哈医大一院风湿免疫科住院治疗。
23日9时许,李某某乘火车再次来到该院治疗。
医生经了解得知李某某患有肺结核,于是建议他先到哈尔滨胸科医院(专治肺结核病)检查治疗。
李某某做完检查后再次回到哈医大一院,将检查结果交给医生。
因治疗强直性脊柱炎会对肺部造成影响,所以医生建议他应先治好肺结核后再行治疗。
李某某认为医生不给他看病,随即心生不满,造成了这次恶性事件的发生。
同时我们回顾最近几年,发现这种事件不胜枚举:2009年,南平市村民杨俊斌患肾病住院,术后因并发症死亡,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双方大打出手,多人受伤。
2011年,1月上海新华医院发生暴力伤医事件,造成10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6位医生伤势严重;5月,江西省上饶市人民医院发生医患冲突事件,一患者之父纠集近百人封堵医院、殴打医生,干扰正常医疗秩序;8月,广东省东莞市长安医院发生恶性伤害事件,造成1名医生死亡,1名医生受重伤;9月8日,北大人民医院穆新林副教授遭到患者家属殴打;9月15日,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被砍伤。
由此可见,我国的医疗纠纷事件性质日益恶劣,发生的次数也日益频繁。
关于医疗纠纷的论文
关于医疗纠纷的论文医疗纠纷不仅仅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且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不断增多,调处难度增大,已引起医药卫生、司法系统、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纠纷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医疗纠纷的论文范文一:医疗纠纷法律教育论文一、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一)社会因素1.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快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自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病人认为是损害到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则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
2.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看病贵、看病难矛盾仍然突出。
医疗费用上涨急剧,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也在增加。
病人在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治疗的结果超出自己的预期,则导致病人内心难以平衡和接受。
3.某些媒体的炒作。
部分媒体片面地理解医患关系,把医生和患者人为地划分成对立面,甚至对个别医德败坏的现象暴光炒作有加,造成全社会对医务人员普遍持怀疑态度,使得患者就医过程中过于警惕,一旦有不良的治疗结果就认为是医方的原因导致的,加剧了医患矛盾的激化。
(二)医院内部因素1.业务技术水平的局限。
有些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不熟练,盲目蛮干,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
2.法律意识淡薄。
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3.医患缺乏沟通。
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对检查、诊断、用药、治疗或术前、术中、术后,病情变化等情况不及时和患者或患者家属沟通,不能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4.医疗文书记录不完善、不及时。
一些医务人员不能熟练掌握病例书写规范的要求,在对患者的医疗诊断、用药、特殊检查和手术等医疗行为过程中,对病历书写不重视存在漏记现象,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会出现涂改和伪造等现象。
二、加强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一)医学院校增开相关法律课程,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我国现有的相关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侵权责任法》,《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
关于医疗纠纷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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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关于医疗纠纷的论文范文一:医疗纠纷法律教育论文一、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一)社会因素1.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快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自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病人认为是损害到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则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
2.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看病贵、看病难矛盾仍然突出。
医疗费用上涨急剧,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也在增加。
病人在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治疗的结果超出自己的预期,则导致病人内心难以平衡和接受。
3.某些媒体的炒作。
部分媒体片面地理解医患关系,把医生和患者人为地划分成对立面,甚至对个别医德败坏的现象暴光炒作有加,造成全社会对医务人员普遍持怀疑态度,使得患者就医过程中过于警惕,一旦有不良的治疗结果就认为是医方的原因导致的,加剧了医患矛盾的激化。
(二)医院内部因素1.业务技术水平的局限。
有些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不熟练,盲目蛮干,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
2.法律意识淡薄。
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3.医患缺乏沟通。
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对检查、诊断、用药、治疗或术前、术中、术后,病情变化等情况不及时和患者或患者家属沟通,不能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4.医疗文书记录不完善、不及时。
一些医务人员不能熟练掌握病例书写规范的要求,在对患者的医疗诊断、用药、特殊检查和手术等医疗行为过程中,对病历书写不重视存在漏记现象,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会出现涂改和伪造等现象。
二、加强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一)医学院校增开相关法律课程,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我国现有的相关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侵权责任法》,《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
医疗纠纷法律案件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还对社会稳定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
二、案件概述(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李某因患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无效,于术后第三天死亡。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诉讼请求李某的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 支付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2. 赔偿李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过错1.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入院后,未向其家属充分说明手术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且未取得家属同意。
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医疗过错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手术并发症死亡,其死亡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院应承担的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支付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案件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对医患关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以医疗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以期为我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出现暴力伤医事件。
医疗纠纷案件不仅给患者家庭带来痛苦,也给医疗机构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其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医疗案件的特点1. 案件类型多样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行为、医疗事故、医疗侵权等多个方面,包括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欺诈等。
这些案件类型繁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2. 案件证据复杂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专业知识,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一方面,患者需提供医疗记录、病历资料等证据;另一方面,医疗机构需提供诊疗过程、医疗行为等相关证据。
此外,部分案件还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 案件审理周期长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知识,审理难度较大,审理周期相对较长。
同时,部分案件还需进行鉴定,进一步延长了审理周期。
4. 案件社会影响大医疗纠纷案件往往引发社会关注,影响医患关系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谨慎、公正。
三、医疗案件成因1. 医疗机构管理不善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医疗质量不高、医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医疗纠纷案件频发。
2. 医患沟通不畅医患沟通不畅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沟通技巧,未能及时向患者解释病情、治疗方案等信息,导致患者对医疗行为产生误解。
3. 医疗费用问题医疗费用问题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部分患者对医疗费用产生异议,认为医疗机构存在乱收费、过度医疗等问题。
4. 医疗法规不完善我国医疗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条款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医疗纠纷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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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10-0065-01
当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我国的医疗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问题。
一方面医院对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患者对目前的医疗纠纷解决颇有怨言。
相对于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当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明显滞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
1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
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医务人员掌握了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付一定的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双方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虽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相对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在我国,医事法律关系仍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系统,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上,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
和自愿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而这一点,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卫生部门的同志一直不愿意接受。
在国外,医患关系基本都是归属民法调整,有的国家从保护患者的利益考虑,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如在美国,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
2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
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
这个观点在卫生界有相当的代表性。
这也往往是医患双方激化矛盾的焦点,医疗事故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
之所以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其根本原因乃是将医疗侵权简单等同于医疗事故,认为如果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同样不构成医疗侵权,完全混淆两者的界线,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区别。
认清这一点,有利于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
实际上,构成医疗事故的,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客观上造成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严重侵权后果,同时在主观
上存在重大过失,且造成的后果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方可能构成,否则属于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
因此,只有构成严重的医疗侵权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权行为被排除在“条例”之外。
医疗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过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不法行为,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医疗侵害。
因此,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医疗侵权和医疗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一起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不等于不属于医疗侵权,医疗侵权的构成应该完全按照民事侵权的要件来比照,只要是具备侵权的要件,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同样须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唯一证据。
上述法律误区,是靠牺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减少医院负担的目的,这样最终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与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目标格格不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