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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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冀政办[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7〕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2号)要求,现提出我省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2007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紧紧围绕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河北两大要务,把纠风工作寓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服从服务于河北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紧紧抓住“纠正、建设、评议、改革”四个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务求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新成效,民主评议工作再上新台阶,源头治理工作迈出新步伐,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任务(一)深化民主评议工作,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1.在全省60个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公益经营单位和有关单位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今年新增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扶贫办、体育局、考试院、农村信用联社、供销社等7个系统为参评单位。

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迅速发展起来。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行业不正之风,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针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出了一套工作实施方案,以期使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和健康。

二、问题分析发现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是一个复杂而且艰巨的任务,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应对。

以下是本方案对行业不正之风问题进行的分析:1.造成行业不正之风的原因:(1)监管不力:一些行业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对于行业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进行有效执法,导致了一些企业不守规矩。

(2)信息不对称:一些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3)盈利驱动: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甚至违法违规,对行业内的规范和道德有所忽视。

2.行业不正之风的影响:(1)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一些企业因为参与不正之风行为而受到严重的声誉损害,导致企业形象受损,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伤害消费者权益:不正之风行为往往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伤害,比如产品质量不过关、价格欺诈等。

(3)扰乱市场秩序:不正之风行为会扰乱行业的竞争秩序,导致市场无序,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针对行业不正之风问题,本方案提出以下具体的实施方案:1.加强监管力度(1)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构和部门,加强对行业不正之风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行业不正之风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严惩,以起到震慑作用。

(3)加强信息共享:各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互通的机制,以便更好地发现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2.加强行业自律(1)建立行业协会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建立行业协会与企业的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行业内可能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加强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完善的行业规范,明确行业的经营准则和行为规范,并加强对行业规范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推动企业依法经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全 省统 一平 台采 购药 品 、 购非 中标 药 品 、 于 中 管 , 肃查 处擅 自改变 用 地 性 质 、 占挪 用 建 设 资 采 高 严 挤
标 价采 购药 品 ; 通 过药 事 管 理 委 员 会 , 不 由个 人 或 金 等 问题 ; 确保 工程质 量 , 防止偷 工减 料 、 降低标 准 少 数人 确定 本 院用 药 品规 ; 反 备 案 采 购制 度 , 违 随 等问题 。在 配置 环 节 , 时 公 开保 障性 住 房 房 源 、 及 意 大量 采购 备案 采 购 药 品 以及 在 药 品采 购 过程 中 配置过 程 、 配置结 果等 相关 信息 , 接受 社会 监督 , 做 收 受钱 物或 其他 好处 等 问题 。在 医疗 服 务方 面 , 重 到配置 过程公 开 透 明 、 配置 结果公 开公 正 。在管 理 点 检查是 否 存在 开 “ 处 方 ” 乱检 查 、 单 提成 或 环 节 , 强对 保 障性住房 运 营 、 出 的监管 , 大 、 开 加 退 坚决 查 索 要 回扣 、红 包 ” 接 受 医 药 生 产 、 营单 位 赞 助 处 擅 自改变 住房 性 质 或将 住 房 转 让 、 租 、 借 或 “ , 经 转 转
2 1 年 5月 1 日 0 1 2
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 办公 室《 关于 2 1 年全省纠风工作 的实施意见》 01 已经省
政 府 同意 , 现转发 给 你们 , 结合 实际 , 真贯彻 执行 。 请 认
关 于 2 1 全 省 纠 风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0 1年
存在 的突 出问题 。在涉 及 医药 购 销 和 医疗 服 务 的 舞弊 和房屋 征 收部 门调查 登记弄 虚作 假等 问题 , 严 行政 行 为方 面 , 点 检 查 对 药 品生 产 企 业 、 品 经 肃查处 先拆 迁后 补偿 、 背群众 意愿牺 牲群 众利 益 重 药 违 营企 业 证照 的审批 发放 , 药 品和 医疗 服务 收费项 的大拆 大建 等 问题 。坚决 纠正 和查处 采取 暴力 、 对 威 目的批价 及 审批 , 他 涉及 医药 购销 和医疗 服务 中 胁 或 者 中断供水 、 电等 非法方式 迫 使被 征收人 搬 其 供 的行 政行 为是 否 存 在程 序 不 公 开 、 透 明 、 法 违 迁 的行 为 。对违 法 违 规 强制 征 地 拆 迁 引 发恶 性 案 不 违 规审 批 , 以及 借职务 便 利收受 工 作对象 钱物 或其 他 件和严 重群 体性 事件 的 , 坚决 追究 责任 。 要 好 处 等 问题 。在药 品招 标方 面 , 重点检 查是 否存 在 坚决 防范 和纠正保 障 性住房 建设 、 置等 环节 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施意见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施意见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施意见导读:本文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施意见,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施意见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1号)、市纪委四届三次全会和2013年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全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结合XX实际,制定2013年纠风工作要点。

一、突出抓好重点领域专项治理(一)深化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XX市扶贫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广纪发〔2012〕7号),坚持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备案、监管工作情况报送及工作考核等制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长抓不懈。

进一步发挥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纪检监察片组、乡镇纪检监察机关、村纪检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廉情监督员、项目所在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总结推广乡镇和村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经验。

督促主管部门强化对城镇医保、新农合、涉农等领域政府专项资金以及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救灾救助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深化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

加强医改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主管部门认真履职,确保医改工作顺利推进。

继续推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医药购销中虚开、假造发票等违法行为及其背后隐藏的商业贿赂问题。

完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推动进口药等六大类药品降价,推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开展“阳光用药”电子监察,规范医药购销秩序。

开展卫生系统行风建设专项检查工作,推进医德医风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赣府厅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6号2006年9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主要任务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保障用药安全。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严格审评审批,打击虚假申报行为;整顿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GPP)等有关规定,整治违法药品广告;提高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监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确保药品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

二、工作措施(一)规范注册申报,严格审评审批,整顿药品研制环节。

1以药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和临床研究的真实性为主要内容,组织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对近年来的注册申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2•【字号】赣发[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发[2005]9号2005年7月22日)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做出的“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决定,现就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奋斗目标1重要意义。

当前,我们既处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又处于各种矛盾凸现、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尖锐的复杂时期。

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也是全省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实际体现。

2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抓好发展第一要务,落实稳定第一责任,为推动和谐创业、富民兴赣,实现江西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原则,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真正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坚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和谐平安建设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起来;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政治、行政、法律、教育、文化等多种有效手段,努力解决和积极预防影响和谐平安的问题;坚持协调各方、合力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和谐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赣府字[2000]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赣府字[2000]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赣府字〔2000〕28号2000年3月22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1999年9月以来,广东海恩特公司以卖单并承诺给予高额报酬的形式,先后在我省萍乡的莲花,吉安的永新、安福,上饶的玉山等地进行非法集资、变相传销诈骗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

为进一步整顿我省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尤其是查禁非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近几年来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三令五申,对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等严重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令全面禁止一切传销经营活动。

总的看来,我省贯彻中央精神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地方管理不严,督察不力,致使一些违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死灰复燃,屡禁不止。

从广东海恩特公司在我省进行非法集资、变相传销的活动可以看出,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和查禁传销活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各级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和行动,从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进入角色,提高警惕,严加防范,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对本地区金融“三乱”特别是乱集资和变相传销活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整顿,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取缔一切非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真正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决不能麻木不仁,听之任之,掉以轻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9•【字号】赣府字[2001]44号•【施行日期】200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字[2001]44号2001年6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九次全会、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的要求,现就我省2001年纠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今年的纠风工作,要继续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和治理公路“三乱”等工作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务求在深化治理和行风建设上取得新成效。

(一)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为目标,进一步抓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

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购药行为。

要在总结集团采购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设区市城市的医疗机构中普遍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在物价和纠风部门的监督下,制定规范的招标采购程序,建立统一、科学、通用性强的评标体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赣府厅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1号2004年7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4年下半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4年下半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江西实际,特提出2004年下半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在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地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推向深入,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以“四大重点、十个专项、三项任务”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一)“四大重点”是:安全生产秩序的整顿;食品安全的整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的整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

安全生产秩序的整顿要继续着力抓好煤矿生产安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包括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燃气)等六个方面的安全整治。

食品安全的整治要紧紧抓住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七个品种,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等四个环节,抓住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注重从源头抓起,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赣府厅发[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9号2005年12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用两年多时间,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通过资源整合,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的内容和重点(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8•【字号】九府厅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关于《九江市2007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按照要求深入扎实做好今年纠风各项工作,力争取得新的成效。

2007年6月8日九江市2007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国务院、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纠风工作会议以及市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动员大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07年全市纠风工作的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纠建并举,着力抓好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建设,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机关工作“提质、提速、提效”,打造亲民为民、创新求进、诚信务实、高效廉洁政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措施,努力取得纠风工作的新成效。

二、主要任务(一)紧贴大局、服务中心,全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强化效能监察,推动机关效能建设的全面开展,以促进依法行政、高效施政、廉洁从政为目标,以加强各级机关干部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为切入点,重点解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为政不廉、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至上等六个方面的问题。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景府办字[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府办字[2007]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全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五日关于2007年全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纠风办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纠风工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重镇、旅游都市、特色瓷都发展构想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07年全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确保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一律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严格规范各类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

继续落实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政策,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禁止公办学校借办分校、实验校等名义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收费的行为,依法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以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提倡勤俭办学,坚决纠正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追求奢华的办学行为,严禁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吉政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纠风办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健全完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以党政机关为重点,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认真解决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撤销,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举办活动的行为;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列入公示和审计范围,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向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等行为;严格规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出席或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XXX、题词剪彩等违规行为。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乡义务教育收费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乡义务教育收费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乡义务教育收费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8.12•【字号】赣计收费字[2002]847号•【施行日期】200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乡义务教育收费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847号2002年8月12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纠风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现就加强城乡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省定贫困乡农村的义务教育收费。

从2002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21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县城区以外的乡镇及城镇所属农村中小学和省定281个贫困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的农村初中和小学试行“一费制”,收取一项综合费用(包括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信息教育费等)。

试行办法按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教计字[2002]121号)执行。

具体项目和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9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5元。

住校生另按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30元的限额交纳住宿费。

搭膳生另按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10元的限额交纳搭膳费。

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二)非贫困地区农村的义务教育收费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次性收费。

小学、初中只允许收五项费用:(1)杂费及信息教育费:小学每生每学期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90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8]3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5.06【实施日期】2008.05.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4号 2008年5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全省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2008年全省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第十二届中共江西省纪委第三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2008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纠风工作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纠建并举、统筹推进,坚持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取得新成效,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不断深化,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强,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江西在新起点上的新跨越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和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及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安全。

强化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赣府发[1999]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赣府发[1999]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赣府发〔1999〕31号1999年8月3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些年来,我省行政机关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在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开展“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事务上,存在透明度不高、办事不公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仍不满意,“两公开一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总结、深入和提高。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把“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落到实处,并取得明显成效,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一、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一)政务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及其办理情况的民主监督制度。

实行政务公开是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

通过政务公开,把行政机关办理政务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增强办事的透明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有利于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44号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的有效贯彻实施,发挥制度建设的更大效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是法治政府是否建成的重要衡量标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我省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得到较好解决。

当前,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一些意见、诉求,更多是由于法规规章实施成效不佳,有法不依、失于规制导致的。

因此,如何提高法规规章的实施效能,发挥制度规范的更大作用,日益成为一项更加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必须进一步完善法规规章实施体系,明确一些必然的实施路径,真正将“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切实提升法规规章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的认同感,加快推进法治江西建设进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法规规章实施的程序性任务(一)实施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法规规章颁布后的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和有关措施书面报告省政府。

1、制定实施方案对于新公布的法规规章,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后30日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具体部署工作,确保法规规章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有效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年)-赣府发〔2018〕1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年)-赣府发〔2018〕1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年)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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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赣府发〔2018〕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部署和安排,在2016年第一阶段清理结果的基础上,省政府对1978年至2013年3月期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省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2419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86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公布)。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第二批省政府文件目录(2333件)
2018年2月1日
——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
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17
•【字号】闽政办[2009]134号
•【施行日期】2009.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
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
(闽政办〔2009〕1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对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
冯声康省政府秘书长
副主任:
陈伦省监察厅厅长
廖廷辉省纪委常委
黄伟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陈元邦省监察厅副厅长
省纪委纠风室主任兼任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副主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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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1]7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2
【实施日期】2011.05.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
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79号 2011年5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第十二届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1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促进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集中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重点治理2009年以来涉及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政行为、药品招标、药品采购、医疗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涉及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的行政行为方面,重点检查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证照的审批发放,对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批价及审批,其他涉及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程序不公开、不透明、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借职务便利收受工作对象钱物或其他好处等问题。

在药品招标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泄露招标信息、利用职务便利影响专家公正评标议标、工作中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不严格执行招标方案,招标程序不公开;不认真履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在药品采购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通过全省统一平台采购药品、采购非中标药品、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不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本院用药品规;违反备案采购制度,随意大量采购备案采购药品以及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受钱物或其他好
处等问题。

在医疗服务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开“大处方”、乱检查、开单提成或索要回扣、“红包”,接受医药生产、经营单位赞助的学术、外出考察活动;违规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用药信息、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有偿转诊、科室出租承包、将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对政府定价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乱加价,医疗服务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计费等问题。

(二)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保障性住房建设、惠民政策落实和减轻农民负担四项监管工作。

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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